加班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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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确定

篇1:加班费的确定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这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建立在正常劳动情形下的工资收入,但不同用人单位在工资构成项目的确定上有很大的差别。

对于固定工资发放情形下,应扣除那些属于由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当月给付工资的项目中不属于当月期间应得的工资。

对于提成或奖金是否纳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首先,需要看双方约定的报酬是否属于提成制以及该提成报酬是否建立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如果没有明确建立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应当不确认为加班;其次,要判断提成或者奖金是否为固定工资的变相形式,避免用人单位以提成或者奖金的名义来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数额;最后,也要确定该提成或者奖金的归属期,对于归属多个月份的,可以平均折算出属于当月月份的正常收入部分。

对于加班工资以日或者小时计算工资基数,基本可以遵循:(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篇2:加班费的确定

举证责任,是指证明负担,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后果,负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的义务;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因法院无法认定该事实所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费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凡是能够证明其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仍然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承担不利后果。

篇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在我国,要计算加班费则要先了解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这两者是计算加班费的重要依据。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知识延伸――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应得的加班费,且按照加班的时间不同,所要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是不同的。但在具体计算职工加班工资的时候,最重要的还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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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加班费规定

加班费怎么计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解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解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解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解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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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加班费申请报告

公司领导:

总经理办公室后勤科食堂在餐饮接待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月度食堂接待费用已从年初的数千元增加到11月份的近13万元,且11月份食堂招待费支出已接近公司招待费支出(13.2万元),由此可见食堂餐服人员较以往,工作量大幅度提高,由于餐服工作的特点,食堂人员的早到晚返已成常态。

12月以来,公司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公司总部的驻港人员大幅增加,考虑到饮食的卫生和方便,驻港人员统一食堂就餐,并专门提高早晚餐服务,每周一晚餐至周五早餐由食堂安排餐服人员制作菜肴提供服务,满足每餐近20人的就餐服务。

食堂原有的加班费,是经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区分为工作餐加班费和接待餐加班费,工作餐加班费按早餐24元/人(8元/小时*3小时)、晚餐32元/人(8元/小时*4小时)核定。接待餐按接待桌数核定加班费,以接待单为依据,由食堂按人头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由于食堂接待量和早晚工作餐就餐人员的大幅增加,需要更多的餐服人员投入到相关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的现行人员加班定额确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为简化核算程序,我们考虑可否采用包干制,以300元/天包干(早餐:100元/天、晚餐及接待200元/天),每月按30天计,共9000元/月,由食堂根据人员加班情况,按劳分配,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按月发放。

特此报告!

申请人:

年 月 日

篇6:加班费如何计算

日工资,小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上述案例案例以春节长假七天加班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几个固定数据说明

按照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为250天,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为115天。

计算方法:每月工作时间 20.83=(365-104-11)÷12;月计薪天数 21.75=(365-104)÷12);全年制度工作时间 250=365-104-11;全年节假日及公休日 115=104+11

[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7:加班费如何计算

据小张介绍,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国庆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南宁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为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0÷21.75×300%=113.1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820÷21.75×200%=75.4元。

若国庆7天假期全加班,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休息日4天,这7天假期的加班工资=113.1元×3+75.4元×4=640.9元。

也就是说,若放假这几天你全部在加班,那你的加班费超过你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了。

加班证据应保留作维权之用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人烦恼“加班费”不能拿到手,而每年节假日后劳动部门也会收到相关举报。

对此,小张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加班证据。该类证据包括考勤表、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表,甚至加班过程中的打的发票等等;另外,也可以让同事或部门主管证明,作为证人证言。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对于工资基数、支付标准存在争议,则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篇8:劳动法 加班费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工资怎么计算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劳动法加班费如何定义

篇9:国庆加班费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30日,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9月30日、10月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国庆节放假安排

的国庆节放假是从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

篇10:国庆加班费

马上即将迎来2015年国庆小长假了,国庆放假安排已经出来了,如果要在国庆加班。那么,国庆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放假安排2015年最新通知:2015国庆节放假安排货币基金暂停申购提示

一、2015年国庆节放假安排

2015年国庆节放假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5年国庆节放假安排如下: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周六)上班一天。

二、2015年国庆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目前,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月。合肥人法定假日每天的加班费最低为173.79元(1260元/月÷21.75×300%);休息日每天的加班费最低为115.86元(1260元/月÷21.75×200%)。

如果你在10月1日、10月2日或10月3日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73.79元

如果你在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或10月7日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15.86元

如果7天都加班的话,那你的加班工资为:(173.79×3)+(115.86×4)=984.81(元)

也就是说2015年国庆假期都加班,你能拿到的加班费最低为984.81元。

为保证货币基金的稳定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2015国庆节放假安排,沪、深证券交易所休市的安排以及相关规定,各基金管理人将于假期前暂停部分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的交易业务,于端午节假期后恢复相关业务(具体内容见下表)。敬请广大投资者合理安排交 易时间。

[2015年国庆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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