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规定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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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管理规定13号令

篇1: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机关领导决策和各项税收工作服务。

第二章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九条 立卷任务的划分:

(一)各单位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立卷。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

(三)本机关与外单位会办的文件,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部门立卷;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主办部门以副本立卷。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及其定稿,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本单位立卷。

第十条 归档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一条 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问题、组织机构、作者、时间、文种和通讯者等特征立卷。

(三)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立卷;文电应当合一立卷。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如果计划、总结在同一文件中,应当视文件内容的主次确定归卷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合同性文件放在签字年度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立卷。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再按照排列顺序,用铅笔认真编写页码。

(六)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文件责任者、时间不清楚的,要查清楚后填入,并备注说明。

(七)案卷封皮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成份(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用易懂,并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八)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当置于卷尾。

(九)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十)传真文件以复印件立卷归档。

(十一)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相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十二)所立案卷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案卷立好后,应当按照机构、问题并结合重要程度和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抄写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将立好的案卷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于文件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一般按照年度——组织机构(或者问题)分类。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将归档案卷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科学地编写档号,一个机关的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也不能重复。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备有档案专用库房和阅览室。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库房内要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档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柜架、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相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和微机等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库房设施和档案情况,保证帐物一致。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发现其他问题,也应当及时解决或者报告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机关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的历史和所藏档案情况,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文号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和必要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机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人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三)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档案工作者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单位,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以下(含15年)。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及对本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具体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三)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1月1日起计算。

(四)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所形成文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一起送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报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应当与机关保卫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后,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应当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书稿档案按照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干部档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篇2: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工作。

篇3: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档案人员检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档案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复议案件的文件材料由复议机构逐案单独立卷归档。

为了便于查找和利用,档案机构(人员)应当将审计复议案件归档情况在被复议的审计项目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划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执行同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相同保管期限。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主管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秘密级10年认定。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审计业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因工作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解密的,由审计业务部门向本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按解密程序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编目和存放。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功能的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档案所属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将永久保管的、省级以下审计机关应当将永久和30年保管的审计档案在本机关保管20年后,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鉴定小组,在审计机关办公厅(室)主要负责人的主持下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此前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同时废止。

篇4: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 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篇5: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 整理办法:

1. 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 步骤:

A. 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  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 分类  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 立卷  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 过程管理:

1. 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 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 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 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 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 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 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 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 涂改、伪造档案

4. 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 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篇6: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XX年,我局(馆)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学习宣传贯彻党的xx大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档案工作全面融入,主动服务第一要务的原则,以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需要为主题,不断完善档案业务建设,着力推进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编史修志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一、着力推进全县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

我县的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已于XX年上半年开始启动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意见》和《颍上县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XX年,新馆建成投入使用后,我局将加强该项工作的力度,组织业务人员有计划、有步骤,逐单位的进行分类指导,有循接收。在全县范围内建立起“归属明晰、运转协调、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国家档案资源集中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的新模式。实现档案管理资源集约化、人员素质现代化、业务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化、服务社会优质化,进一步增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资源监督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能力,开发和实现档案资源的最大效益。

二、坚持开展档案业务督导工作。

开展档案业务的督促指导是我局业务工作的重点,XX年我局将继续加强对全县档案业务督导工作力度,不断地组织业务人员深入到各单位和各乡镇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帮助他们提高实际操作技能,并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八号令,及时让各文档人员深刻理解和掌握第八号令的精神实质,按照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保管期限的规定》要求,确保各单位文件材料齐全规范归档,逐步提高各单位档案室的业务建设水平。

三、继续开展档案工作年检。

为了督促全县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文件材料及时运转准确鉴定归档和规范管理,XX年,我局将按照省档案局要求继续开展全县档案工作业务督促检查。通过检查督促指导并探索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推动我县档案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四、继续加强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

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档案工作长远发展的动力所在。XX年,我局将通过档案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继续更新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档案馆公共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充分发挥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难点,提供有效服务,为我县的各项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适时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第八号令,及时让各档案室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XX年,我局将适时组织广大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业务培训,快速提高业务不熟和新上岗档案员的实际操作水平。

六、继续加大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

XX年,我局将继续加大档案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每年的法制宣传月和普法活动的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档案法》和《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不断提供全社会的档案法制意识和人民群众保护和利用档案的意识。

七、继续推进机关档案室升级工作。

机关档案室工作是全县档案工作的基础,全面提高各档案室的建设水平,有力于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XX年,我局将继续抓好各机关档案室的升级工作,坚持成熟一个扶植一个,以此推动各档案室的整体水平。

八、继续加大学习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XX年,我局将严格按照制定的学习制度,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培养发展观念、创新意识,坚持学以致用,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不断举办档案业务研讨,及时解决全县档案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篇7: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一年,同时也是我区实现“新泉城,新天桥,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中心城区”宏伟目标的关键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全区档案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进一步创新档案服务机制,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依法治档水平,确保档案安全,为建设新天桥、实现新跨越做出新的贡献。

一、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努力开创经济领域档案工作新局面

党的xx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和要求。做为档案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档案部门职能,不断加强和拓展档案工作服务经济领域的力度和广度,努力在不断创新中打造档案工作新亮点,开创经济领域档案工作新局面。

1、全力做好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一是要继续推进小城镇档案馆室建设。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区小城镇建档工作已取得良好开端,下步要在现有基础上按市《小城镇档案管理办法》和全市“村档乡管”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使大桥镇综合档案馆整体工作再上新水平,同时要加快桑梓店镇档案馆建馆进程,在加大指导力度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协调,力争年底全面完成。二是要整合农业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初步建立以镇档案馆为中心,以农业科技站为骨干的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三是要开展以规范农民承包合同档案为重点的专项检查活动。各乡镇和村居在土地承包、租赁等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农民签定有关协议、合同,同时有关各方要按档案保管要求,保证协议合同等档案材料的安全,防止在落实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水平。近年来,全区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区“建设新天桥、实现新跨越”经济建设队伍中的生力军,因此建好民营企业档案,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既是档案部门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也是档案部门深化服务领域的内在要求。在档案进民企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民营企业树立档案工作理念,增强做好企业档案工作的自觉性。对山东百斯特电梯公司等已建立档案工作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对济南黄老太食品有限公司等几家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将作为今年民营企业建档的工作重点。

3、抓好建立信用档案工作。信用档案是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等进行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市档案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信用文件管理意见》的要求,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在逐步完善提高的基础上,努力拓展信用档案工作新领域。

二、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把“在服务中谋生存,在创新中求发展”的工作思路切实落到实处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档案工作永恒的主题。全区档案工作者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紧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档案工作只有在服务中才能争得地位,只有在不断创新中才能谋求发展”的全新理念找准档案工作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确保完成~年度机关、企事业单位文书立卷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今年我区档案服务与创新工作将力争在以下几个层面取得突破。

1、进一步深化社区档案工作。社区档案和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搞好社区档案服务是档案部门实践“”重要思想的真实体现。因此,对社区档案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在全面完成社区建档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把社区档案工作与各项社区建设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丰富社区档案门类,健全社区档案工作体系,推动社区工作开展。继续完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孤寡老人等特殊需求户档案,更好地为社区困难群众服务。同时要充分利用社区档案工作平台,指导各街办和社区管好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健康档案。配合创建文明家庭,开展“特色家庭建档”活动。下半年要在全区评选出10户建档特色家庭参加市百家特色家庭建档评选活动。

篇8: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为认真做好档案工作,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坚持贯彻执行《档案法》,进一步落实了工作制度,强化了工作管理,并积极组织镇专兼职档案员参加县级培训,从而使我镇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进一步提高,使我镇档案管理工作日趋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按照县档案局下发文件精神要求,我们对本镇机关档案工作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档案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到位。

在档案工作中我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在镇干部、职工中宣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并收到较好的效果,例如镇干部职工都能自觉配合档案室工作,各办公室都能及时将部门的存档资料归档上交档案室。在档案工作中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

二、档案管理体制建立健全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我们建立健全了八项档案管理制度,即: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调阅利用制度,档案收集制度,档案整理制度,档案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员岗位职责。这些工作制度在档案管理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三、档案基础设施完备

为规范档案存取和调阅,镇设有12的档案库房一间,配置档案柜3组,档案装具式样、规格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档案室条件完备,配备了防盗门、铝合金窗户,重新粉刷了墙壁,铺了防潮地砖,基本符合档案室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蛀的要求,保证了档案的安全存放。

四、档案业务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镇制定了符合本镇实际的各门类档案《分类方案》,《保管期限表》等业务规范,并坚持实施。档案办公室按规定及时接收各门类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我镇文件材料的书写格式、质量基本符合有关规范要求。20xx年至20xx年的档案已全部整理上柜。档案的分类、排列符合要求。同时,档案员还定期对库房进行抽查,档案无霉变、虫蛀等不良现象,无泄密事件发生。

五、强化职责,认真归档

通过立卷归档,截止20xx年文书档案8681件,其中:文书档案6348件(永久4934件、30年1414件)、实物档案56件、灾后重建资料专卷376件,会计(幼儿园安全自查报告)档案2277件。

六、存在的问题

㈠档案意识淡薄,思想不到位。尽管现在把档案纳入我镇责任制考核中,但是部分人员对档案工作意识仍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开展。

㈡基础设施差,经费紧缺,无独立档案室。由于灾后重建的影响,我镇无独立档案室,部分基础设施达不到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使档案保管利用受到影响。

㈢档案收集不齐全,部分文书档案遗失。镇上许多召集会议,布置工作往往只是口头形式,各个办公室行成的文件材料,各自存放,特别是一些专业档案和照片档案容易散落在各个办公室,收集、整理它们也就特别难,造成档案收集不完整,归档率低;且由于二○xx年地震灾害的缘故造成了我镇部分文书档案遗失,对我镇档案信息的保管利用造成严重影响。

总之,我镇在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进一步提高全镇人员的档案意识,加强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档案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还要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镇各项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篇9: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我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州委的领导下和省委组织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干部档案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第二次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完善措施,狠抓干部人事档案的标准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全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了新进展,迈上了新台阶,为加强我州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效服务,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干部人事档案标准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我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上档次、上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干部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实现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为目标,按照《青海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定级升级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在全州各管档单位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活动。

(一)全面收集、严审细甄、规范管理,促进档案管理标准化建设

我部共有干部人事档案1243卷,其中:县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档案471卷,党群部门一般干部档案211卷,离退休干部档案511卷,死亡人员档案41卷,无头档案9卷。为了建立更加规范的和标准的干部人事档案,我们采取新的档案整理办法,不断完善档案分类、装订、整理措施。一是严格审核,仔细甄别。在材料的清理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坚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所有材料加以认真甄别筛选,逐人鉴别核准,共审核各类档案材料34100 余份,清理出不该归档的材料60余份,补签字、盖章材料300余份,同时对一些难以鉴别的材料采取实际调查、查阅资料、推理印证,有效防止了甄别材料失之于据,确保了档案材料的真实性。二是严格标准、规范整理。严格按照《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对所有干部档案材料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整理,做到了“全、准、齐”,即收集材料“全”、材料分类“准”、档案装订“齐”。按照“完整、真实、有条理、精练实用”的标准,我们对档案材料中的金属物,粘连片、破损面和纸张大小不一等问题,进行了技术处理,经整理的档案材料达到了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整洁美观、使用方便的要求。在进行干部档案材料标准化、规范化整理的同时,认真开展了全州各管档单位干部档案自查审核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干部档案材料缺失、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干部档案质量。目前,我州具备管档条件的单位有48个,现已达标的单位27个,达标率56.3%。其中,已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1个,省二级的5个,省三级的21个,需晋升高一级标准的5个。通过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为我州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各单位管好、用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积极性,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抓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档案管理科学化建设

州委组织部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实现干部人事档案达标升级的突破口,确保多投入,促进档案管理硬件建设跃上新台阶。一是加大硬件建设投入。我部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先后筹措资金近10万元,全部用于档案室的装修改造和设备配置,购置了档案密集架、微机、打印机、复印机、新型档案盒及控调、防火、防盗、防光、防尘等设施。为档案安全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推行微机管理,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以来,我部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将干部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了干部档案信息管理、档案转递、提供利用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便捷化。

(三)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建设

在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档案管理工作全过程,全面实施“8853”管理制度,即建立档案收集、鉴别归档、档案整理、安全保密、查阅借阅、档案转递、检查核对等八项制度,并在三室内分别装订上墙。建立了《查(借)阅干部档案登记薄》、《零星材料收集归档登记薄》、《档案鉴别归档登记薄》、《档案转递登记薄》、《档案材料销毁登记薄》、《档案室温湿度登记薄》、《档案工作联络员名册》等7本台帐;实行了“五不查阅”(无《干部档案查阅审批表》不准查、非正式党员不准查,本人不准查,未经批准不准查,涉及亲属不准查)和“三不转递”(个人带档不转、没有调函不转,接收单位不明不转)等制度,实现了制度管理标准化。如在收集归档材料的工作中,我们制定了3条制度:一是明确了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各管档部门根据中组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把应该归档的材料及时收集完整,新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原件存入人事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人事档案材料,更不允许从人事档案中抽取原件。二是建立人事档案材料送交归档制度,提出“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材料应在材料形成之后 的十五天内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非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材料形成之后的一个月内送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三是要求人事档案管理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主动进行收集,做到嘴勤、腿勤、保证材料的收集齐全,努力做到档案管理日常化。

二、创新服务形式,实现档案服务利用效能化。

为干部管理和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是干部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结点。工作中,我们注重在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一是积极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决策依据。为了充分发挥干部档案在干部选拔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对干部档案中的“三龄一历”等项目进行了重点审核。在微机上分类编制了干部花名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实现了准确、快捷打印或浏览,为干部选拔任用提供了便捷服务。二是为日常管理服务。在干部任免、考察、工资福利等日常管理中,充分发挥干部档案的作用,及时、准确地为档案信息利用者提供服务,强化了干部档案日常管理的服务功能。

三、重视干部档案队伍建设,强化业务指导,实现全州干部档案管理同步发展。

要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关键是要建立一支在政治上强、业务上精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我们在各县、市、行委建立了兼职干部档案联络员,构建了专兼结合、点面联系的干部档案管理网络。为了不断提高干部档案管理水平,使干部档案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我部始终把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干档人员的整体素质放在首位,常抓不懈。一是注重对干档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除组织各县市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省委组织部举办的干部人事档案培训外,我部还举办了组工干部培训班,对干部档案整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干部档案的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二是采取以会代训,以整代训的方式,抓好干档人员的岗位培训,使档案人员在短时间内进入“角色”,独立开展工作。三是关心爱护档案工作人员,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保持了干档人员相对稳定和干部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四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加强工作指导。近年来,我们把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和全省第二次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与贯彻全省档案工作暨表彰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注重总结经验,寻找差距,除抓好自身管理建设外,不断加强对全州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工作指导,经常派出档案管理人员深入到各地区、各部门了解情况,实施指导,进行示范操作,及时纠正了存在的问题,使各管档单位的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

虽然,我州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服务干部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的要求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如人事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个别管档单位对档案的审核工作及达标还未完成,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渠道不畅,材料收集不全等,个别单位的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问题有待于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篇10: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项目办临时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结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凭证、会记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事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或财务负责人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同时,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作存档处理。

三、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的单位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执行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即:会计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现金、银行日记账25年,其他明细账15年,涉及外事的永久保管。会计报表5年,年度会计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

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六、撤消、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并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单位接收保管,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单。

篇11: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人事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四条 整理人事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人事档案,事先要收集好人事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第七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人事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本校的材料及应归入人事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人事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人事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正本, 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干部简要情况表,干部信息管理登记表,以“简历”为标题的个人材料(主要介绍不同时间学习,工作的地点、单位、任职情况),更改姓名、籍贯的证明材料等。干部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自传(自己写的个人经历),个人撰写的简历材料(主要内容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等。带自传的履历材料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 考核材料:干部年度考核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参加形势教育干部实绩考核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表,后备干部登记表,干部挂职锻炼表,干部挂职推荐意见,干部挂职锻炼总结及鉴定表,民-主评议综合材料。

2、评语鉴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核)表,报考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表,学生操行评语,所有不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包括:学生、培训、工作、出国、团员、党员、军人、“三讲”、蹲点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知青),各类人员评(鉴评表)等,党员民-主鉴定表,干部年度考核表等。

3、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材料、,离任审计表等。

第四类 学历、学位、成绩、培训和专业技术等综合材料

1、学历材料:学生登记表(初中、高中),学生成绩登记表,考生报名登记表,新学员审批审批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分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及鉴定表,毕业论文成绩登记表,学员结业论文登记表,学籍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推荐上学意见书,同意推荐上学的证明,高考志愿书(申请报考书),退学证明,肄业材料,学生学年小结表,证明毕业时间的材料,中央党校学员登记表,中央党校学员党性锻炼思想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学习小结,中央党校学员党性思想考评表,毕业(结业)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学位申请书,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情况登记表,所有带学习成绩、考试成绩的鉴定,出国留学审查登记表,报考(申请)表,同意参加高考的证明,攻读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定向(合同)培养高校学生合同书等。

2、专业技术材料:教师登记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医务人员登记表,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技术(兼职)聘书(如经济师、工程师、教授、会计师、指导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呈报表,关于申请任职资格的报告,申报条件和任职资格检查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表,技术干部定职、升职呈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命书,专业技术职务复查考核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

3、培训材料:党校轮训培训班学员考核表,岗位职务培训,培训学员学习考核登记表,学员考核登记表,干部进修登记表,培训证明,预备役培训,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卡片等。

4、科研成果:创造发明、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

个人的说明材料(主要说明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登记表,军婚证明,军婚报告及批复,爱人(对象)情况登记表,对其家属、亲友调查情况的证明,招工政治审查表,入伍政治审查表,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外出培训人员审查表,学徒审查登记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任职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参加工作期间的表现,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证,更改(确认)年龄、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民族、国籍、入伍时间的证明,“三龄一历(即年龄、工龄和党龄、学历)”的审核表,干部在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斗争中的表现情况,在“”期间的表现情况,家庭成员旁证材料,关于党内职务情况的说明等。

第六类 党团材料

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退团申请书,超龄离团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如有多份仅保留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其他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的散材料中),转正申请书,转正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考核表,发展党员计划审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党员“双学”活动登记表,1985年、1990年制的党员重新登记表及申请,确认团龄、党龄的相关材料,加入其他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及证明,由单位开具的党、团材料丢失的证明(说明)等。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

所有奖励文件、奖状的复印件、先进事迹材料,党员民-主评议登记表(被评为优秀党员的),得奖的著作登记单,奖学金审批表,通报表扬等。

第八类 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等材料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的处分决定,上级批复,核定(调查)报告,本人的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复查报告、决定、结论,免予、解除,撤销处分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评材料,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惩罚性民事判决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等。

第九类 工资、任免、身份等方面的材料

1、干部工资、定级、待遇材料:工资档案,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文件,浮动工资表,带工资的任免表,转正定级登记表(含无工资额的),因受奖励晋升工资相关表格,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职工考核升级审批表,工作变动登记表,各类津贴呈报审批表,待遇问题的审批表等。

2、干部任免材料:任职任免文,任免表,战士提升职务,级别报告表,干部提升晋级报告表,军官任免晋衔报告表(职务军衔或警衔同时变动的任免表),工资待遇不变晋升职务,干部职务任(免)归档材料,选为与其主要工作相关的各委员会委员的登记表(如:共青团、政协、纪委等),对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的任免表等。考察材料、现实表现也可放在任免表的后面形成一系列的材料。

3 、干部因公出国(境)材料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等。审查表与备案表只存备案表。

4、招工、军警、代表等材料:

(1)招工材料:招收(新)工人登记表,就业人员审批表,招收新工人审批表,招收工人审查登记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职工子女申请安排工作登记表,学徒工审查登记表,毕业生选留推荐表、同意推荐招工的证明,转干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登记表),吸收录用教师表,高、初中毕业生和城镇青年安置表,选拔录用干部审批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组织对组织初具的证明由于其家庭原因请求安排工作的情况说明或证明等。

(2)军警材料: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兵役役登记表,军(警)官文职干部转服预备役报告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军官转业审批报告表,评定授予军官军衔报告表,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级变动审批(评定)表,转业干部推荐表,军用汽车驾驶执照申请表,车辆驾驶员年度审验表(军人)等。

(3)代表材料:各类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当选与非主要工作(兼职工作)相关的各类组织委员的登记表(如:书画协会,青年联合会等)等。

(4)其它: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公务员重新登记表(《公务员法》颁布后制定的),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审批表,兼职聘书(职务),调动工作审批表,辞职申请书报告及审批表,任职责任合同书,劳动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体检表(有残疾),残疾等级材料,各类通知书,家属随军登记(报告)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干部住房情况表,干部挂职锻炼总结或小结,学习小结,自愿生一个孩子申请,独生子女证申请登记表,各类函件(如:调动工作介绍信、报名介绍信),结婚报告(非军人),共同培养协议书,工会入会申请,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到证,申请下基层的申请书,合同(协议)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伤残,工伤等级诊断书及有关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不能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工作总结,生活小结,思想汇报,接转材料交接单,工作证复印件,档案整理复制责任卡,入党誓词,常住人员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论文,各类试卷,学生证等。

可不装入干部档案的材料:档案备考表(和“”有关的说明须归入档案),述职报告(如有年度考核表配套的需归入档案),附有索取证明材料的函(如无索取证明材料的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教工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十五条 每类人事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九类、第十类等七类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五类材料:若形成一系列有结论性的证明材料的排列顺序为结论或上级批复在前,其余材料按时间先后排列在后;若为单独的证明说明材料则按时间先后排列。

第六类材料:首先是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其次是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八类材料: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整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索引,有了目录就方便了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查阅,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每大类的第一行填写大类号及其名称,大类号用汉字一至十表示。第二行开始按照各类别归档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用阿拉伯数字1、2、3、4……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一般均为一份;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内容排布:

①共十大类,每大类与大类之间间隔为四行;

②各大类材料中,若无该类档案材料,其大类标题仍然保留,注意空足四行,再进入下一大类材料的输入;

③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分四小类,每小类与小类之间间隔为三行;

④第九类“工资任免等材料”中,若无哪小类材料,其标题不保留,注意空足三行,再进入下一小类材料的输入;

⑤目录输入完毕后,将最后一页空表行数补足满页,再进行打印。

⑥打印出来的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有过于明显的印黑、涂抹和皱褶。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26cm×19cm)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裁剪。裁剪档案材料要根据裁纸刀所标横竖坐标裁切,做到横平竖直,统一尺度,前后一致,保证档案材料的规范。裁切不能损坏档案材料内容,档案内容距离裁切右边应有0.8-1.2厘米距离,包边时档案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距离,防止打孔时损坏档案材料。不能紧靠内容裁切或裁掉表格外框(包括表框外的字和与档案材料内容无关的字迹)。裁切筒子纸要根据内容折叠整齐,不能裁断。对于超出16开规格且无法裁切的档案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一般横边折叠折下边,不折表头,折叠边离裁切边要有1厘米的距离。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小于16开规格档案材料,要用宣纸裱边(注意宣纸不能太薄)。裱边时横边补上不补下,遇到大量需要裱横边的材料可以隔页裱边,竖边必须补齐。裱边要粘牢,同时不能把下一页粘住。

(三)对于破损、卷角、折皱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要按照水和浆糊2:1的比例调制,涂抹时注意适量,不能过多或过少。

(四)材料包边不能把档案内容粘住,并把原来的装订孔包在白边里。一般材料纸张厚7页左右包一本,纸张薄的10页左右包一本。包边纸一般为B5复印纸,(也可采用硬度适中的纸)并按照宽5厘米-5.5厘米的标准裁成长条。

(五)编写页码和编号,须擦掉以前的编号,新编号字体要美观整洁,不要过大。页码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下角,距离下边和右边0.5厘米,编号的位置在档案的右上角,距离上边和右边0.5厘米。

(六)档案上原有的分类角须剪掉并用宣纸补齐,有些不干净的也须剪掉重新补齐。整理时要按照类别插入分类角。分类角贴在白纸的右上方,与纸的右上角完全重叠,贴分类角的纸必须是黄底红字的角标纸。

(七)奖励登记表、学生成绩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状等需折叠的材料,裱背后装入档案,粘贴时注意做到便于从左向右翻阅。如果材料过大应折叠,一般为折下边和右边。

(八)铅笔标注在档案上的无关的字迹一律擦除。

(九)整理过程中产生的重复件和多余件,根据类别、时间排序,按标准裁剪和装订后,要在每份材料上注明为重复件或多余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十)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生锈损毁材料。

(十一)对于裁切后的整卷干部档案要求做到四面整齐。

第二十一条 每个教工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人事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人事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二十三条 人事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人事档案内容。

篇12:新闻档案管理规定

新闻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宣传报道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宣传事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是指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单位(以下简称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各新闻单位宣传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各新闻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全国各行各业不同时期革命和建设的面貌,是进行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历史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 宣传报道档案是各新闻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工作中,应该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整理、保管好宣传报道档案,确保它的完整与安全,是各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四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由办公厅(室)或总编室主任直接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中央级新闻单位设立综合档案管理处(科),省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管理科,地(市)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室,县级新闻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各级新闻单位档案人员的编制,可根据档案数量的多少和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

各新闻单位收集、整理、保管宣传报道档案所需经费,在本单位事业费中开支。

第五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由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归档的范围

第六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为本报、本社、本台(以下简称本单位)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本单位转载各报刊文章的原件和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撰写和修改的重要稿件原稿。

第八条 本单位定稿发表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社论、评论、编辑部文章、评论员文章、观察家文章、重要述评的原稿和改样。

第九条 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

第十条 本单位组织的专题调查报告的原稿和改样;经本单位调查处理的重要的读者来信(听众、观众来信)原稿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记者采写并被评为年度省级以上好稿的稿件原稿和改样。

第十二条 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报纸和各种有关宣传报道业务的出版物。

第十三条 本台播出的重要新闻、通讯及各种专题节目的稿件原稿;本台为各国电台、各国电台为本台组织的重要节目稿。

第十四条 本台节目时间表、电视节目串联单及重要电视片的解说词。

? 第十五条 本厂摄制的新闻纪录影片的完成台本、分镜头本、解说词等文字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七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反映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各行各业改革和生产建设主要面貌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和英雄模范人物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八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外国首脑、驻华使节及外国代表团负责人来华的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九条 本台录制播放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出的戏剧、音乐、曲艺、广播剧、电视剧(指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录像带。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形成的艺术材料,属艺术档案)等文艺节目以及其他具有欣赏和保存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原版和配套的文字资料。

第二十条 本台录制播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专栏节目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与外国电视台合拍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为外国电视台、外国电视台为本台组织的电视节目的录像带。

第二十一条 本厂摄制的各种新闻纪录影片(包括新闻杂志片和重要的纪录片)的原画面底片、录音声带底片、声画合成反正片、标准拷贝片。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

各新闻单位为采编、发稿、播放工作需要而搜集的文字材料、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等作为资料保存。

第三章 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内的业务部门,要将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程序,并作为有关人员的职责。宣传报道完毕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应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第二十四条 稿件可采用按时间、问题(节目、栏目)或时间、人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并拟出确切的标题,填写目录。

第二十五条 录音带、录像带应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要声音清楚、画面清晰。

第二十六条 照片按问题、地点、人物、时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照片说明要写清新闻五要素,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并分类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宣传报道档案的齐全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销毁和带走应归档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和新闻影片。

第四章 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一般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声像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指导下,实行相对集中保存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宣传报道档案的管理要标准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档案的检索、编目、统计等项工作并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的缩微技术、通讯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管理自动化,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改善宣传报道档案的保管条件,要有必要的设施和工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鼠)、防潮、防高温、防日晒。库房要保持整齐、清洁。

1、保存录音带、录像带的库房,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设计;温度要保持在十八摄氏度至二十四摄氏度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要避开三十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2、保存照片、新闻影片的库房,要有专用的设备和必须的防护措施。照片库房温度要保持在十五摄氏度至二十五摄氏度之间,湿度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五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间。影片库房要特别注意防火,温度要保持恒定,最高不得超过十五摄氏度,湿度保持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六十五之间。影片出库时,必须在缓冲间放置二十四小时以上。

第三十一条 宣传报道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变质或字迹模糊,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裱、复制等技术处理。

录音带、录像带要定期进行检查,根据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重新缠绕一次,如发现磁带变形、断裂、磁粉脱落等现象,应及时进行补救。

照片底片要定期进行检查,有发黄、发霉、变质等现象时,要及时进行清洗和技术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宣传报道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或机构变动时,应该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编制移交目录,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章 利用和统计

第三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确定提供利用的范围,对于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采取不同的借阅办法,提出相应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地提供档案为宣传工作服务。

第三十五条 查阅涉及国家机密的文字材料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宣传报道档案,一般只供本单位在工作中查考使用;提供这些档案为外单位使用时,可适当收费。

第三十七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对各种载体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保护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统计报表。

第六章 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部门,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应根据《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由办公厅(室)主持,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进行逐件地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十九条 已经鉴定准备销毁的各种载体的宣传报道档案材料,要逐件地编造清册,由鉴定小组审定后,申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销毁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时,鉴定小组应指定二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应根据销毁清册,对被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地核对,确认无误时,方可销毁,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档案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县档案局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乡镇档案局的工作总结

档案年检的自查报告

档案局个人总结

稽核审计部工作计划

工商系统基层执法岗位练兵实施方案

电子审计轨迹分析的论文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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