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共4篇)由网友“奥田力也在干饭”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第五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育设施与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制定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学校体育场地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向学生优惠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以田径运动项目为主的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教育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办年度学生单项体育比赛。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学生运动会,组织本校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日常学生体育活动。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以室外活动为主,加强体能练习,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采取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的基本技能。
第十二条 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体育校本课程,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
鼓励学校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办体育联办训练点,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一级高级中学和一级完全中学应当建设成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包括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寄宿制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
学校体育教学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学生、家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体育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等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学生档案,作为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本市实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体育考试成绩计入毕业升学考试总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测试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时,应当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场地、设备、器材的安全可靠,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按照规定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中学阶段的学校根据女生数量配备女性体育教师,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实行男女生体育课分班教学。
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运动队训练、体育比赛等课外体育活动,应当计入教学工作量;并与其他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进修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举办体育教师培训,开展体育教学研究,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实施学生营养健康保障工程,关注贫困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防艾等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行为、卫生习惯和劳动观念。
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组织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上、下午做眼保健操,对学生视力状况每学期监测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校生600人以上或者寄宿制学校设立卫生室。
学校卫生工作应当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和宿舍的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合理控制班级的学生人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和课外作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课余休息、睡眠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设立的食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其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学校和家长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组织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完成学生健康体检后,应当作出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向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馈,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学校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学生的体检结果以及可能涉及隐私的内容。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参加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学生营养健康促进工程的投入和资金监管力度,保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学生体育训练、比赛、健身活动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工作;
(三)食品和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对学校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定期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安全、学生健康体检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五)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经费给予保障和监督;
(六)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单位应当把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作为重要的活动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家长应当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变化,传授科学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识,支持子女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子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每年从公用经费中安排学生健康体检等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费用。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的;
(三)未定期举办学生运动会的;
(四)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未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或者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的;
(六)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七)未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组织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八)将学校体育场地挪作他用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连续三年下降的;
(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2 月1日起施行。
篇2: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条例所称体质健康,是指人体在先天遗传性和后天能动性的基础上,所表现出的身体形态、生理功能、运动能力、对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状态。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编制、文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五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体育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建设学校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器材。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学校不得将体育场地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向学校和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举办综合性或者专项性学生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年召开运动会,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量内,根据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专职体育教师。体育课应当由专职体育教师授课。
体育教师组织开展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及体育竞赛等活动的,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加强学生身体素质和体能练习,并以室外活动为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教学活动,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保证学生适宜的运动负荷,确保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学校应当根据病残、体弱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开展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鼓励学校和其他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第十三条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
中小学校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于二十五分钟的课间体育活动。
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当每天组织寄宿学生出早操。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体育教学标准,保证体育活动质量,确保每个学生有足够活动时间。
第十四条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驻地军事机关和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考试成绩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确保测试成绩真实和准确。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评选。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测试时,应当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加强对学生营养状况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学生营养干预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学校的卫生工作,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所需费用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付范围。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拒烟、反酗酒等健康教育,传授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健康行为和卫生习惯。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鼓励学校与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做好学生伤害事故和有关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负责学生健康管理;
(三)实施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和习惯;
(四)定期检查教室、宿舍、阅览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开展对学生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五)协助开展学生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六)改善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体育卫生和劳动卫生工作;
(七)开展初级医疗保健和急救;
(八)组织指导学生卫生员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的各种预防、医疗、保健活动实行安全、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室和宿舍的微小气候、采光、通风、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文体活动器材、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传授科学用眼的知识和方法,并每天组织学生做两次眼保健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及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阅读和写字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照明条件,预防学生视力下降。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限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时间。
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七小时,高中学生不得超过八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小时以内;初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一个半小时以内;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计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学校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膳食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保证学生营养摄入均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学生营养知识的研究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和家长为学生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膳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学生体检工作。
承担学生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当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家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或者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配合学生家长采取相应的干预或者防治措施。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按规定标准统筹安排。学生健康体检项目、费用标准和保障办法,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与家长、社会相互配合,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体育、卫生、编制等行政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正确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地方和学校,不得评优评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中小学校体育设施的投入,确保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预警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会同体育、卫生行政部门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青少年社区体育工作发展规划以及活动计划、公共体育场所向学生开放的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各种学生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卫生巡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学校周边餐饮单位、个体摊贩和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防范和查处危害学生体质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妇联、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机构,应当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学生体育活动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
第四十条 家长应当与学校经常沟通,关注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传授科学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识,引导子女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家长应当培养子女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饮食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营养和睡眠,不增加子女的学业负担,并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鼓励社区开展学生健康教育与体育活动,促进家长和子女共同参加体育锻炼。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专职体育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课时津贴、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考核评比等,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卫生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的;
(二)未保证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的;
(三)未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监测的;
(四)中小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中小学生书面家庭作业超过规定量的;
(六)未召开运动会的;
(七)未落实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扩散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
(八)未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者测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三条 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未免费或优惠向学校和学生开放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场馆未在课余、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下达升学指标的;
(二)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的;
(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篇3:我国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调查报告
我国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调查报告
全市中小学生中,“小胖墩”的比例已超过20%,这是哈尔滨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建所最近一项关于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显示的结果。
调查“小胖墩”占比超过20%
在这项对于全市7—18岁学生的`体质健康调查中,学生中“小胖墩”的比例越来越高,已成为当前一个令人十分担忧的问题。“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又瘦又高的‘豆芽菜’型孩子多,现在则是向两个极端发展。”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所长鞠波告诉记者,现在的孩子,一方面是“豆芽菜”型,一方面是“小胖墩”型,且“小胖墩”的人数比例已超过学生总数的20%。
原因吃得太“好”运动太少
“究其原因,吃得不科学、运动量少是主要原因。”鞠波告诉记者,现在的孩子吃得都很好,但膳食却不够科学、均衡,高热量的食物多,导致很多孩子脂肪沉积。此外,运动量不足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孩子除在学校有一定活动时间外,业余时间几乎没有运动量,即使上下学也多是坐车,走路或骑车的孩子越来越少了。
影响给健康成长带来一定困扰
“肥胖对孩子的心理和生理都会产生影响,给他们的健康成长带来一定困扰。”哈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研究所教授王忆军表示,由于肥胖,有的学生现在就有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人易患的病症。在心理上,“小胖墩”很容易自卑,因为肥胖等原因被同学开玩笑,进而不爱与同学交流产生自闭心理。
措施合理配餐每天锻炼一小时
专家认为,为“小胖墩”“减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一小时;家长除要为孩子合理搭配一日三餐,培养其良好的饮食习惯外,还要有意识地培养孩子体育锻炼的习惯,利用业余时间多陪孩子进行户外活动。此外,社会也要给孩子户外活动创造更多的条件和空间,让孩子们有地儿可去。
篇4:闲暇体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使者论文
闲暇体育促进学生体质健康的使者论文
摘要:本文针对目前学生身体素质有下降趋势的情况,从学生闲暇体育的视角进行了分析,认为闲暇体育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一个重要途径,并阐述了闲暇体育的重要意义及保障学生闲暇体育的措施。
关键词:闲暇体育 学生 体质健康
当前各地对青少年的体质调查显示,我国的青少年体质较以前有显著的下降。从运动生理学角度分析,要提高身体的素质必定要给身体提供一定的运动强度和量的刺激,且强度和量达到一定的阈值,并且通过一段时期的延续,才能使身体的状况达到质的变化,也就是我们说的身体的素质提高了。但是在社会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原本属于学生的闲暇时间被各种素质班,补差班、兴趣班所占据,学生进行闲暇活动的时间被占据,而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任务就由体育课程来承担,其实这也是大量人群对学生体质健康认识的误区。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课程担负着增进学生健康的重任,它不仅通过体育教学增强学生的体质,而且还要通过体育教学改善学生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它是提高学生体质健康的主要途径,但不应该是唯一的途径,要确实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更要关注学生的闲暇体育,这也是当前我们普遍忽视的问题。
一、 闲暇体育的界定
闲暇体育是人们利用闲暇时间进行体育行为的一种活动,又是一种特殊的内在的心理活动过程,而这种外在的物理活动与内在的心理活动与人的身体有直接联系。闲暇体育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闲暇时间和体育活动。闲暇体育是人们自觉自愿参加的,有一定运动量和强度的体育活动,在活动中没有外在压迫感和内在压抑感,即不以全神贯注,又可漫不经心,在运动中得到满足和快乐,同时个性得到自主的发展。
二 、闲暇体育的意义
(一)闲暇体育促进体质健康的重要途径
我们都知道,个体的生理机能要增强,必需要有运动量和运动强度的反复刺激,才能不断提高机能的水平。一堂体育课的时间是35―40分钟,在理想状态下学生的练习密度为40―45%,运动强度指数为:1.4―1.5,按每周3堂课计算也就45分钟,这样计算的话要,想要依靠体育课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的程度是很小的。为此学生的闲暇体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小学阶段依照标准的教学课时学生拥有较多的课余时间,为闲暇体育创造的极好的时间保障,学生可以通过以身体活动为基础的游戏、活动,在愉快的气氛中进行了无意识的体育锻炼,在达到一定的运动量后,从而提高自身的身体素质。
(二)闲暇体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体育意识
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是体育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之一,如何实现这一理念一直是学校体育的难题,学生的运动兴趣和锻炼习惯不是由某一制度或政策决定的,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在小学生的思想中没有终身体育这样的意识和概念,学生为什么会进行体育活动,因为他在活动中体验到快乐(玩的的高兴),学生感到快乐的事情他肯定会继续去做,时间长了也就成了习惯,继而升华为终身体育的意识。
四、闲暇体育的措施
(一)体育氛围 动力保障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一个学校形成了体育传统与风气,它能够形成该校集体的心理定势,集体中的多数成员在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中形成一致的态度和共同的行为方式。比赛对学生来说是最具有吸引力的,学校可以比赛为组织形式,除了举行秋冬季田径运动会外,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开展学生能在闲暇易于开展活动的单项比赛,如羽毛球、篮球、乒乓球、跳绳、踢件、铁环等,在时间上将各类体育竞赛贯穿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以赛带练,激发学生对体育的兴趣,以点带面,局部促进整体,以形成良好的学校体育氛围。有研究表明,人的态度在群体中存在着类化现象,无论是理想、价值观念等,个人都会受到群体中他人的影响,必然成为影响所有成员的巨大力量,甚至能使原先体育态度淡漠的人转变态度。而一定的体育行为,一旦成为学校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方式,就将通过模仿、暗示、从众、认同等心理机制使少数行为方式不同的个体内化自己的行为,从而与周围的心理环境协调起来。为此学校成立水平相对较高的各个运动队的同时,还应关注运动水平、能力一般,但又有运动趋向的学生群,学校可以开设以提高和普及为目的的兴趣小组,让他们同样享受运动的乐趣。实践证明,学校的体育传统与风气会产生巨大的心理感染氛围,产生对体育运动的浓厚兴趣和活动动机,为闲暇体育提供巨大的内驱力。
(二)课堂教学 技能保障
体育锻炼能力并非是空中楼阁,它是以运动技能的储蓄为基础的,一个不掌握任何运动技能的人不可能有什么正确与成功的体验。学生的运动技能从何而来,这就要求我们发挥体育教学的作用。新课程改革以后,在教材上实行国家、地区、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为校本课程的开设提供了良好的保证,以前我们的体育教学内容与学生的生活实际联系不紧密,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脱节,出现了学生喜欢体育,但是不喜欢上体育课的现象,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我们的体育课中所传授的技能、技术与学生的生活实际相脱节,学生不能从体育课中体验到体育的乐趣,为此我们为了使学生在闲暇时间里进行较好的体育活动就必需在体育教学中对现有的教材进行改革,在教学内容中贯穿技术技能相对简单,学生有一定兴趣,在学生的实际生活中容易开展的内容进行教学。一方面将趣味性和技能性都强的内容当作教学的重点,发挥这些教材固有的趣味性和技能性,使学生体验其中的乐趣,提高体育教学的实效性,如篮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羽毛球等内容,另一方面,对技能性不强,但趣味性强的教学内容更多的作为调节教学的辅助内容来运用,如在准备活动,调节情绪或休息放松时运用。最后,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开展体育校本课程的研究,使学生在体育活动的内容上有所侧重。总之,在体育课中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运动技能,可以为学生的闲暇体育打好运动技能的基础和活动兴趣,让学生在闲暇的时间里有内容、有项目活动。
(三)家庭、社区 空间保障
学生的.闲暇体育活动,相当部分的时间是脱离学校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度过的,为此,我们更要重视学生在家庭、社区里的体育活动,对于学生而言这是他们活动的最主要的空间,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学生的闲暇体育活动,相当部分的时间是脱离学校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度过的,从客观上需要社会力量稳定的投入和支持,而小学生在家庭和社区的闲暇体育活动,有利于更好的促进社会化的闲暇体育活动。学校区别于其他企事业单位有着在社区体育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明显优势:学校一贯重视开展学校体育,学校有能力保证大量的学生体育活动群体,保证以学校为中心开展社区体育的主力军队伍。另外,以孩子为核心带动家庭加入社区体育组织是建立学区体育模式一个良好的切入点。
(四)运动评价 督促保障
对于小学生来说,他们还没有建立有意识的体育行为,他们从事的体育行为只是在游戏成面上,在时间上是有间歇性,活动的内容也具有不确定性,还没有形成固定的行为和意识,为了有效促进学生在闲暇时间的的体育活动,加速学生有意体育行为的养成,我们将学生的闲暇体育纳入体育课的评价内容,一方面对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进行评价,让学生有意识的达到一定的运动量,另一方面对学生的活动项目进行引导,如学生参与集体项目的得分较高,个体练习的分值较低,这样可以让学生在练习的内容上相对固定。
五、小结
要切实增强学生的体质健康,仅仅依靠体育课的教学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社会、家庭、学校共同努力。学校作为增进学生健康的主阵地,要充分利用小学生爱玩、爱动的天性,重视学生的闲暇体育对学生体制健康的作用,积极的引导和促进学生的闲暇体育,为学生终身体育意识、行为、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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