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处世之安慰人的话与原则

时间:2022-12-17 18:35:2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为人处世之安慰人的话与原则(精选8篇)由网友“罗船罗莎琳的玫瑰”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为人处世之安慰人的话与原则,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人处世之安慰人的话与原则

篇1:为人处世之安慰人的话与原则

为人处世之安慰人的话与原则

当朋友痛哭无语时,该如何按捺内心的不安与疑问,倾心聆听并安抚他的苦痛与焦虑?而当自己遭遇困难、濒临绝境时,该如何适时求援?我们具备坦然接受别人帮忙的能力吗?

对许多人而言,目击别人的伤痛与不安,是件很痛苦的事,我们经常会想快速解决它、采取某些行动,或设法提供立即的解脱。有些人则为了避免说错话,宁愿选择什么都不说,而错失表达关心的时机。当别人需要支持,或是自己需要求援时,却往往言不由衷,或不着边际。该如何开启发自内心的深层对话?而不是仅止于绞尽脑汁的表面对话?该如何整合身、心、灵,以自然之姿来做最有效的对谈?

疗效对话的10大原则:

1、当朋友不当英雄

帮助别人度过艰难岁月,不等同于将他们从痛苦的处境中拯救出来。我们应该认同他们的痛苦,让他们去感觉痛苦,并且不试着快速驱散痛苦。我们仅试着提供让他们越过恐惧之河的桥梁。当朋友、家人陷于情绪或身体的痛苦之中时,支持他们的最基本方法是:允许对方哭泣。哭泣是人体尝试将情绪毒素排出体外的一种方式,而掉泪则是疗伤的一种过程。所以,请别急着拿面纸给对方,只要让他知道你支持他的心意。

2、给予安慰

给予安慰并不是告诉别人:“你应该觉得…”或是“你不应该觉得……”。人们有权利保有其真正的感觉。安慰是指:不要对他们下判断,不要心想他们正在受苦、需要接受帮忙;安慰是指:给予他们空间去做自己、并认同自己的感觉。我们不需要透过同意或反对他们的选择或处理困境的方法,来表达关心。

3、停顿

在对话之间,有时说,有时听;我们还必须提醒自己,放慢不自觉产生的机械式反应,例如,想快速解决对方的不安,便直接跳到采取行动的阶段──说些或做些我们认为对对方有益的事。如果没有停顿,我们可能会在剎那间,说出稍后会反悔的话。安慰的艺术,在于在适当的`时机,说适当的话,以及不在一时冲动下,说出不该说的话。安慰失恋人的话

4、聆听

聆听不是保持沉默,而是仔细听听对方说了什么、没说什么,以及真正的涵意。所谓的聆听,应该是用我们的眼、耳和心去听对方的声音,同时不急着立刻知道事情的前因后果。我们必须愿意把自己的内在对话暂抛一边。所谓的内在对话,是指聆听的同时,在脑海中不自觉进行的对话,包括动脑筋想着该说什么、如何响应对方的话,或盘算着接下来的话题。

5、提供实用资源

不需帮别人找到所有问题的答案,但可以尽力提供可用资源──别的朋友、专家、朋友的朋友,来帮忙他们找到答案。可以为对方打几通电话,连结人脉;也可以找相关的书籍给他们阅读;或是干脆提供一个躲避的空间,让他们得以平静地寻找自己的答案。

6、感同身受

当我们忙着试图帮助他人时,可能会忘记人们会察觉到我们内心的波动──没有说出来的想法和感觉。尽管人们无法确知我们的想法,但通常可以察觉到我们是否惊慌、对他们下判断,或是为他们感到难过。面对面安慰别人,和我们内心真正的状态,有很大的关联。因为对他们的遭遇感同身受,我们不仅分担对方的痛苦,也需忍受自己内心的煎熬。不论面临的处境如何,善意的现身与安慰,即是给予对方的一项礼物。

7、勇敢挺身而出

不论身处任何状况,对自己不知该说什么而感到困窘,是无妨的;让我们想帮助的人知道我们的感觉,也是无妨的。甚至可以老实地说:“我不知道你的感觉,也不知道自己该说什么,但是我真的很关心你。”即使自己对这样的表达觉得可笑,还是可以让对方知道,你不急着现在和他交谈。你或许可以选择用书写的方式,来表达感觉和想法。除了言语的表达之外,疗效对话尚有许多不同的形式。祝福短信

8、长期守候

改变会带来许多混乱。没有人可以迅速整顿那样的混乱。人们需要时间去调适、检讨、改变和询问:“假如……,会怎样?”的问题。在疗效对话中,我们学着接受以下事实:我们的家庭成员、同事或邻居,有时候仅需要我们当他们的共鸣箱,且能不厌其烦地供其反复使用。

9、善用同理心

即使我们遭遇过类似的经验,也无法百分之百了解别人的感受,但是我们可以善用同理心去关怀对方。切记需先耐心听完别人的故事,再考虑有没有必要分享自已的故事?而分享的结果是否对对方有益?

10、设身处地、主动帮忙

当我们问:“有没有我可以帮忙的地方?”有时候有答案,有时候他们也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帮忙。然而,人们有时会对自己真正的需要开不了口。设身处地去考量人们可能需要的协助,是有效助人的第一步。

篇2:学习之性质与原则

学习之性质与原则

作者陈鹤琴

初生的小孩子比各种初生的动物都来得柔弱。下等动物一出卵差不多就能自由行动。我们先看小鱼,它出卵之后就能追随大鱼游泳;我们再看小鸡,它脱壳之后,不到一日就能行走自如。鱼鸡固无论矣,即初生的哺乳动物如羊狗等类比婴儿也强健得多了。小羊生后第一天就能行走,第二天就能跳跃。小狗比小羊稍微软弱一些,然生后也能爬行,不到十日也能行走。

我们现在要问初生的小儿是怎样的呢?说起来,也很可笑。他的眼睛是象瞎的;他的耳朵是象聋的;他的嘴巴是像哑的;他的脑筋是象呆的。除了几种简单感觉(如痛、触、冷热、饥饿等等)和几种简单动作(如手足上下左右伸缩、头向左右转动、吸乳、打喷嚏、打哈欠等等)之外,差不多别无所能。

然而渐渐地眼明了,耳聪了,口能发音了,脑筋中有观念了。到了三四个月,他的头颈健了,他的身子要直竖子;到了四五个月,他一看见东西就能伸手向前来拿了;到了六七个月他能坐了;到了八九个月他能爬行了;到了一岁光景,他能叫爸爸妈妈了,恐怕也要开始学走了;到了二三岁就能跑跳自如了;到了四五岁,普通的方言就能说了,而那时所有的知识与技能远胜猫狗万万了。例如他晓得米可以煮饭的,钱可以买东西的。他能图画、剪纸、也能执刀、捻筷,较之初生时诚不可以道里计了。

我们现在要问这样柔弱的婴儿如何能达到这样有知识有技能的小孩子呢?

笼统说来,环境、教育(学习)是起主要作用的,但遗传也不可忽视。小孩子的天赋虽好,必藉后天的教育方能得着发展;反而言之,后天的教育任凭怎样优良,若无先天的遗传为之基础,也无所施其技的;所以天赋与教育都是很重要的。

我们现在急于要知道的就是小孩子怎样学的,有什么原则可以总括他的学习呢?

一、学习的性质

小孩子究竟怎样学习的?他如何从无知无识到有知有识呢?明了这种学习的性质,我们就知道应当怎样教小孩子了。现在我把学习的意思写出来以资讨论。

小孩子生来有三种基本能力,就是:(一)感觉。(二)联念。(三)动作。

这三种能力在初生时虽很薄弱,但到后来渐渐能发展起来的,而且这三种能力愈练习愈强大。我们先说:

(一)感觉

初生的小孩子生来有几种感觉。他的眼睛虽瞎,但能感觉光线的。他的嘴巴虽哑,但能感觉食物的。他的耳朵虽聋,但三四天后就能听声的。他的皮肤上的感觉虽不敏捷,然痛、触、冷、热都能稍微感觉到的。他的筋骨肌肉能感觉到在运动的。以上几种感觉,不到几个月工夫就发展很敏捷了。普通的声音他能听得出了,普通的颜色和东西他能看见了;普通的滋味他能尝得出了;普通的气味他能闻得出了;普通痛的、触的、冷的、热的东西,他都能感觉到了。总说一句,普通的感觉不到几个月工夫,就发展得敏捷了。

(二)联念

不过单有感觉而没有联念的能力,也是学不了什么东西的。比方,他现在看见了他母亲这个人,看了之后就忘记了。下次他再看见他母亲的时候,他只看见他母亲这个人而不记得这个人就是方才看见过的那个人。这样,这个小孩子断不会认识他母亲的。又比方此刻他听见母亲叫唤他,听过之后也就忘记了;那下次他母亲叫唤他的时候,他只听见有人叫唤他,而不知道这个叫唤的人就是上次叫唤他的那个人。这样,这个小孩子永不会听得出他母亲的声音的。初生的小儿有了听觉视觉之后,还不能十分记得所看见的东西和所听见的声音,所以他不能认识人物,也不能辨别声音。

但是到了年纪大一点的时候,他的记忆力稍微强一些了,他就能记得各种感觉了,认识人物了,辨别声音了。

但只能记忆感觉,而不能把所记忆之感觉、联念合起来也是没有多大用处的。比方,他母亲叫唤他的时候他没有联念的能力,那他只能认识叫唤的声音而不知道这个声音就是他母亲叫唤的声音。反而言之,若他只看见他母亲这个人而不听见他母亲的声音,他只认识这个母亲而不知道这个母亲就是叫唤他的那个人。若有了联念的能力,他一听见他母亲的声音就知道他母亲在旁了。

然而这个联念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们看不出来的,我们只哓得联念的作用而不晓得联念的体质。不过从联念的作用,我们推想联念的体质。假定有两个小孩子同时被蜜蜂刺了一下;歇了一歇同时都再看见几个蜜蜂。一个小孩子这次看见蜜蜂时就缩手不敢去拿了;另一个小孩子还是要去拿。我们说第一个小孩子再看见蜜蜂的时候,就想得被刺的情形和痛苦;第二个小孩子就没有联念能力。我们也可以说第一个小孩子学得蜜蜂要刺人的,第二个小孩子没有学会;我们又可以说第一个小孩子比第二个小孩子聪明一些。

这样说来,联念能力在学习途径上是非常重要的东西。

(三)动作

但小孩子若只能感觉外界的刺激,只能联念感觉而没有反应动作,也是不够的。他一看见了他母亲的人和一听见了他母亲的声音的时候,他应有相当的反应以达到他所需要的目的,否则,是无补于事的。让我再举几个浅近的例子来证明反应动作之必要。假设有一个小子,他看见了地上的白雪而不能用手去玩弄,那他永远不会知道白雪之性质。又假使他看见一辆车子后退过来而不能退避,那他就要立刻被撞倒。前者是与事物相接触的经验为人生不可缺少的动作;后者是由经验而来的适当反应,也是人生不可缺少的动作。但前者是后者之母,没有与事物相接触的经验,临事哪有适当的反应?所以小孩子应有与事物相接触的机会。相接触的机会愈多则事物之性质愈容易明了,而适应事物之动作也愈容易发生。

总起来说,学习就是先感觉外界的刺激,后把所感觉的事物与所有的感觉联合起来,再发生相当的动作去反应外界的刺激。

刺激与反应是看得出来的,联念是看不出来的。我们一方面须支配小孩子所接触的刺激,一方面须指导小孩子所发出的反应,一方面还须巩固小孩子所有的联念。这三方面都是教育上的重要问题。

二、学习的原则

现在,我把刺激、反应和联念的原则写在下面以资参考。

(一) 刺激的原则

1.适宜的刺激。

小孩子所有的联念与反应可以说是受刺激支配的。刺激来得优良,联念与反应大概也是优良的;刺激来得卑劣,联念与反应大概也是卑劣的。小孩子初生时是无知无识的,他所看的、所听的和所接触的,都要印刻在他的脑海中间,而他的反应动作也是以这种印象为张本的。倘若他所听见的言语都是文雅而不粗俗的,那他将来说的'话也一定是文雅不粗俗的;倘若他所看见的东西都是齐整清洁的,那他定能爱护清洁整齐的东西。所以做父母的一方面必须事事以身作则,一方面必须选择优良的环境使小孩子得到优良的刺激和印象。

2.实地施教

小孩子的脑筋很简单,我们起先不应用抽象的事体去教他的。比方我们要教他“顾恤他人”这一个美德,我们不应单单对他说:“做人不要专为自己,应当体贴别人,顾恤别人,假使别人生病的时候,你应当轻轻地出入,不要乱吵使得病人烦恼不安。”这种抽象的教法小孩子是不会懂的。我们应该当家中有人生病的时候,实地施教的。那时候,我们做父母的一方面自己要示范给他看,一方面要他实行体恤病人的意思。比方,他的小妹妹生病了,做父母的自己先讲话声必低,走路步必轻,然后教他也要低声轻步。这样一来,他就了解体恤的意思了。

不但对于道德之培养我们应当实地施教,就是对于知识之灌输,我们也要从具体而后抽象的。

有一天,我问一个六岁的小孩子说:“你曾看见过松鼠吗?”他说:“看见过的。”我再问他说:“有多大呢?”他举起两手的食指来在空中摆着两指相距约两寸许的样子回答说:“这样大。”我说:“你在什么地方看见的?”他说:“在书上。”我说:“你把那本油印的读本拿来给我看。”他拿给我一看,图中那个松鼠画得“非驴非马”,不象一个松鼠。

你看这个小孩子完全得了一种谬误的观念。他看了这种书上“非驴非马”的死松鼠,就得了这种谬误的印象。要知图是代表事物的,不能当作事物的。即以图画来教小孩子,所画的图必须画得正确。但画得正确的图万万不及真的活的东西来得好。我们虽然不能事事以真的活的东西来教小孩子,但他小的时候,经验未丰富,想象力薄弱的时候,我们应当先给他看真的和活的东西才好。

(二) 联念的原则

关于刺激的两条主要教育原则:(1)刺激必须优良;(2)刺激必须正确,我们在上面已经约略地说过了。现在我们要问怎样能够使得优良正确的刺激深刻在小孩子的脑筋里呢?现举几条主要的原则如下:

1.凡能使小孩子快乐的刺激容易印刻在小孩子的脑筋里。

小孩子是喜欢游戏的,我们就可以利用他的游戏心理去教育他。比方我们要教他红黄蓝绿等几种颜色。我们不要呆板板的对他说:“这是红的,那是绿的。”这样,他未必肯听,也未必能记得牢。若是我们叫他穿颜色的珠子,或是叫他画图画,那他无形中能把各种颜色学会。比方他穿球子的时候,我们在旁称赞说:“这颗绿的珠子多么好看,那颗红的珠子多么光滑。”又比方他画图画的时候,我们也可无意中说这个颜色那个颜色给他听。这样,那几种颜色他就容易学会了。所以我们必须使小孩子对所学的东西发生乐感才好。

2.凡刺激发生的时间愈长次数愈多,那联念也愈牢固。

比方我们教小孩子唱歌,我们先把歌唱给他听,把调弹给他听;唱弹之后,又叫他唱;他唱得不对,又教他这样唱那样唱;今天唱得不够,明天再唱;明天唱得不够,后来再唱;务使他能唱为止。这种练习原则说起来就明了,但做起来就不容易。做父母的对于这一点也应特别注意的。?

(三)动作的原则

1.小孩子开始学习的时候,做父母的要格外留心以免错误。

无论什么事,第一次做得好,第二次就容易做得好;第一次做错,第二次就容易做错。比方小孩子开始用蜡笔画图画的时候,他歪了头,错捻了笔,随便乱画,那以后若没有相当的矫正就要歪了头,错捻了笔画了。若当初他学的时候,你先挺了胸,直了头,画给他看,看后,也叫他挺胸直头地画;下次他画的时候,他未必一定挺胸直头的,也许驼背歪头的。但是挺胸直头的趋势比较驼背歪头的趋向来得强大。所以对于第一次的动作,做父母的要格外留意教导,以免错误。

2.不要有例外。

养成好习惯难,养成坏习惯易。做父母或做教师的要使小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在好习惯未成的时候,不准小孩子有例外的动作。比方我们要小孩子养成每天早晨大便的习惯(若早晨起来即大便,那身体就可在一天内觉得很畅适,做事也不致有妨碍,所以我以为在早晨大便比在别的时候都好),我们第一天就叫他坐在便桶上去解解看,坐了一歇,他不肯坐了。我们用种种方法使他坐着,后来歇了一歇,他果然解了。明天早晨又叫他这样做。到了第四五天,这个好习惯几乎要养成功了。不料第六天早晨他正要去大便的时候,忽然听见外边喧哗的声音,他要去看看,他母亲始则阻挠他不准他出去,后来因为他哭了就让他到外边去了。他一到外边看见许多人正在那里打架,看了回家已经8点多种了,赶快吃了一口早饭,就跑到学校里读书去了。到了下午2点多钟正在上课的时候,他忽然要大便了。第二天早晨坐在便桶上坐了半响仍旧解不出,但到了下午2点多钟时候又要解了。后来他母亲差不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使他养成早起大便的好习惯。倘若那天早晨这位母亲不准他出去看打架,那他早晨大便的习惯早已养成了。

所以在养成习惯时,不宜有例外的举动。不但在习惯未养成之时,不应有例外,就是在习惯已养成之后,也不应发生与习惯相冲突的事情。举例以明之:我的小女儿现在已经有一岁零2个月了,她晚间睡后素来不再醒来吃奶的。这种好习惯是从小在医院里养成的,她的母亲就因此省了无数精力,她也能够安安稳稳的睡眠,这样相处已非一日。不料到一岁零3个月大的时候,她忽生起寒热病来了,饮食起居遂之颠倒,有一晚醒来要吃,她母亲以为她睡前没有吃饱,就喂她了;岂知一载来晚间睡后不吃奶的好习惯,竟因此被破坏了。那天晚上喂后,她就再入睡乡,但第二天晚上醒来又要吃了;不给她吃,她就大哭。她母亲固然不得安眠,别人也被她哭得难以熟睡了。第三夜又要吃,如是者五六夜。你看好好儿的一个好孩子竟因此而吃了几夜苦,而别人也无辜的受了几夜罪,这些不是当初心肠太软而喂她吃奶的缘故吗?所以习惯已养成之后,我们也不应当有例外的动作,以破坏已成之习惯。

3.小孩子学习事物须自己学习。

小孩子生来好动。因为好动,他就能与事物相接触;与事物相接触,那他就知道事物的性质,他的动作能力因此得着发展。若我们代替他做,他总是学不会的。比方在陆地上,我们教他游泳,我们教他这样做,那样做,费了许多心力;但他学了许多游泳方法之后,一到水里去还是要沉下去的。所以我们要叫他自己游泳而且要他在水里游泳的。

这种原则说说很容易,做起来却困难极了。小孩子自己要做做,你就代替他做;或者小孩子要动动,你没有机会给他动。比方他现在要学走了,你一看见他跌了一交,就赶快抱他起来,又比方他看见别人玩皮球也要玩,但你不买一个皮球给他玩。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总之,学一定要自己学的。做父母的一方面不要替他学,一方面给他学的机会就是了。

总结:

(一)小孩子生来有三种基本能力:(1)感觉,(2)联念,(3)动作。

(二)学习是反应与刺激的联合。

(三)刺激必须要选择得适当。

(四)要实地施教。

(五)凡能使小孩子快乐的刺激容易印刻在小孩子的脑筋里。

(六)凡刺激发生的时间愈长,次数愈多,那联念也愈牢固。

(七)小孩子开始学习的时候,做父母的要格外留心以免错误。

(八)不要有例外。

(九)小孩子学习事物须要自己学习。

篇3: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宋飞

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活动。

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2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两者都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不同。竞业禁止原则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1994年劳动法则无明确约定,只是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来明确。

2.主体不同。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原则限定于公司董事、经理;而劳动法则起初限定普通劳动者,比如从事程序研发的设计人员。后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为:“竞业禁止的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就使得劳动法限定主体大于公司法限定的主体。

3.惩戒方式和功效不同。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公司可得行使归入权,将从事竞业行为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则通过违约金来赔偿公司损失,而且如果单位不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不得超过2年)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该合同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4.禁止的竞业行为有所不同。公司法主要禁止两种竞业行为:一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主要禁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由此可见,对竞业行为的规制,公司法重在任职期间内。劳动法重在离职后。

5.理论确立的规范依据不同。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公司法第148―149条。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1994年劳动法22条和102条,以及20劳动合同法第23―25条。

此文是在我与搜狐司考论坛、葵花法律论坛网友讨论的基础上写成的,12月25日初次发表于法律图书馆网,现又进行了多处修订,欢迎大家点评!

篇4:经学与理学之间-朱熹之理学诠释学原则初探

经学与理学之间-朱熹之理学诠释学原则初探

朱子的'理学诠释学实际上是绾经学诠释与理学诠释为一途.经学诠释是基础,理学诠释是核心.朱子的诠释原则受到来自经学立场与理学立场两方面的批评.

作 者:谢晓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刊 名:唐都学刊 英文刊名:TANGDU JOURNAL 年,卷(期): 18(3) 分类号:B244.7 关键词:朱子   经学   理学   理学诠释学   原则   批评  

篇5:职场礼仪之与上司相处的7原则

第一.对工作要有耐心、恒心和毅力。

第二.苦干要加巧干。

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值得提倡,但必须注意效率,注意工作方法。

第三.敬业也要能干回“道”。

“道”就是让领导知道或感受到你付出的努力,不必要做那种永远的幕后英雄那种吃力不讨好的事。要知道,领导是没必要也没那个义务,去花时间去仔细探究这些细节的。

第四.要服从第一领导。

下级服从领导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现实是,现在的人过于强调“个性”,遍地是“刺头”。这不仅体现个人的素质,还体现出自己的敬业精神以及对本单位认可和别人的尊重。

第五.工作要有独立性。

下属工作有独立性才能让领导省心,领导才有可以委以重任。合适地提出独立的见解、做事能独挡一面、善于把同事和领导忽略的事情承担下来是一个好下属必备的素质。

第六.领导的尊严不容侵犯、面子不容亵渎。

领导理亏时要给他留下台阶;当众纠正领导是最愚蠢的方式;领导的忌讳不要冲撞;消极地给领导保面子不如积极给领导争面子。

一般来讲,领导者的面子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最容易受到伤害,必须多加注意:

1.能力不强,最怕下属看不起自己。

2.领导至上的“规矩”受到侵犯。

3.有些人对领导不满,在背后乱嘀咕,有意诋毁领导的名誉,揭领导的家底。

4.领导出现失误或漏洞时,害怕马上被下属批评纠正。

第七.还要学会为自己争利益。

在利益面前,不要逆来顺受,也不要过分谦让,应大胆地向领导要求自己应该得到的。其实很简单,工作的最根本目的,是为获得物质利益,所以在制定允许范围内获得自己的利益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在执行重大任务以前,应该获得利益承诺,最好是书面的或者企业制定里早已明确的;二是要求利益要把握好“度”,见机行事,不能见利就钻,唯利是图,而失去领导的信任。

职场礼仪常识汇总

1、社交中的“黄金原则”

(1)对朋友的态度要永远谦恭,要常常微笑着同别人交谈,交往。

(2)对周围的人要时时保持友好相处的关系,寻找机会多为别人做些什么, 例如,你的邻居病了,你能想到为他做一碗可口的汤,别人对你就会经久难忘。

(3)当别人给你介绍朋友时,你应集中精力去记住人家的名字。在以后的交往中,你一见面就能叫出他的名字,人家就会觉得这个人很热情,很有心。

(4)要学会容忍,克服任性,要尽力理解别人,遇事要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做到这一点就能让朋友感到亲切、可信、安全。

2、办公室里五大礼仪地图

我的许多朋友从农村来到城市,开始是做工人的,因为他们自强不息,进修了大专,开始做了办公室职员,有的是接线员,有的是秘书,更多的做了推销员,经常出入office。她们都认为懂得职场礼仪是多么重要。

遵循一些礼仪规范,了解、掌握并恰当地应用职场礼仪会使你在工作中左右逢源,使你的事业蒸蒸日上哦。

办公桌的礼貌

我们办公室有十张办公桌,情形却大不一样。只有一两张是整洁的,其他都是惨不忍睹。我一看到凌乱的办公桌,就对这个桌子的主人打了折扣。

所以奉劝大家,保持办公桌的清洁是一种礼貌。

想说说在办公室里用餐的事,使用一次性餐具,最好吃完立刻扔掉,不要长时间摆在桌子或茶几上。如果突然有事情了,也记得礼貌地请同事代劳。容易被忽略的是饮料罐,只要是开了口的,长时间摆在桌上总有损办公室雅观。如茶水想等会儿再喝,最好把它藏在不被人注意的地方。

吃起来乱溅以及声音很响的食物最好不吃,会影响他人。食物掉在地上,最好马上捡起扔掉。餐后将桌面和地面打扫一下,是必须做的事情。

有强烈味道的食品,尽量不要带到办公室。即使你喜欢,也会有人不习惯的。而且其气味会弥散在办公室里,这是很损害办公环境和公司的形象。

在办公室吃饭,时间不要太长。他人可能按时进入工作,也可能有性急的客人来访,到时候双方都不好意思。在一个注重效率的公司,员工会自然形成一种良好的午餐习惯。

准备好餐巾纸,不要用手擦拭油腻的嘴,应该及时擦拭。嘴里含有食物时,不要贸然讲话。他人嘴含食物时,最好等他咽完再跟他讲话。

电梯间里的礼貌

电梯很小,但是在里面的学问好大呢。

伴随客人或长辈来到电梯厅门前时,先按电梯按钮;电梯到达门打开时,可先行进入

电梯,一手按开门按钮,另一手按住电梯侧门,请客人们先进;进入电梯后,按下客人要去的楼层按钮;行进中有其他人员进入,可主动询问要去几楼,帮忙按下。

电梯内尽可能不寒暄。电梯内尽量侧身面对客人。

到达目的楼层,一手按住开门按钮,另一手并做出请出的动作,可说,到了,您先请!

客人走出电梯后,自己立刻步出电梯,并热诚地引导行进的方向。

有借有还的礼貌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妈妈在我小时候告诉我的。

假如同事顺道替你买外卖,请先付所需费用,或在他回来后及时把钱交还对方。若你刚好钱不够,也要在次日还清,因为没有人喜欢厚着脸皮向人追债。同样地,虽然公司内的用具并非私人物品,但亦须有借有还,否则可能妨碍别人的工作。还有就是严守条规,无论你的公司环境如何宽松,也别过分从中取利。可能没有人会因为你早下班15分钟而斥责你,但是,大模大样地离开只会令人觉得你对这份工作不投入、不专一。此外,千万别滥用公司的电话长时间聊天,或打私人长途电话。

洗手间的礼貌

我有一回在洗手间遇到同事,当时正在想事情,没有主动打招呼,同事也没跟我打招呼,她认为我高傲,这样后来我们之间好像就有了一种隔膜。

所以,在洗手间遇到同事不要刻意回避,尽量先和对方搭话。千万不要装做没看见把头低下,给人不爱理人的印象。也不要与上司在同一时间上洗手间,特别是洗手间小的情况下。

有的洗手间采用封闭的门扉,在有人敲门时,应回答:我在里面!

拜访客户的礼貌

我常出门拜访顾客,有时会很紧张。后来自己摸索,时间长了,加上别人告诉的经验,也就不觉得紧张。

第一条规则是要准时。如果有紧急的事情,或者遇到了交通阻塞,立刻通知你要见的人。如果打不了电话,请别人替你通知一下。如果是对方要晚点到,你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时间。例如坐在一个离约会地点不远的地方,整理一下文件,或问一问接待员是否可以利用接待室休息一下。

当你到达时,告诉接待员或助理你的名字和约见的时间,递上您的名片以便助理能通知对方。如果助理没有主动帮你脱下外套,你可以问一下放在哪里。

在等待时要安静,不要通过谈话来消磨时间,这样会打扰别人工作。尽管你已经等了20分钟,也不要不耐烦地总看手表,可以问助理他的上司什么时候有时间。如果等不及,可以向助理解释一下并另约时间。不管你对助理的老板有多么不满,也一定要对他有礼貌。

当你被引到经理的办公室时,如果是第一次见面应做自我介绍,如果已经认识了,只需互相问候并握手。

一般情况下对方都很忙,你要尽可能快地将谈话进入正题。清楚直接地表达你要说的事情。说完后,让对方发表意见,并要认真地听,不要辩解或不停地打断对方讲话。你有其他意见的话,可以在他讲完之后再说。

3、员工谈话礼仪规范

谈话是人们交流感情,增进了解的主要手段。在人际交往中,一般人都讲究“听其言,观其行”,把谈话作为考察人品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在社交活动中,谈话中说的一方和听的一方都理应好自为之。

一、尊重他人

谈话是一门艺术,谈话者的态度和语气极为重要。有人谈起话来滔滔不绝,容不得其他人插嘴,把别人都当成了自己的学生;有人为显示自己的伶牙俐齿,总是喜欢用夸张的语气来谈话,甚至不惜危言耸听;有人以自己为中心,完全不顾他人的喜怒哀乐,一天到晚谈的只有自己。这些人给人的只是傲慢、放肆、自私的印象,因为不懂得尊重别人。

篇6: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内容提要】权利穷竭的前提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权利穷竭不等于知识 产权穷竭,而是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一项子权利的穷竭,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 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商品自由流通和利 益平衡是权利穷竭原则赖以成立的两个相辅相成的理论支柱。有关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 范围包括领土、区域及国际三种情形,前两种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认 ,具有了确定性,国际穷竭由于涉及复杂的政……

在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  。权利穷竭是这一冲突的解决原则。目前,国内尚缺乏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本文拟从  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权利穷竭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空间效力范围等基  本问题,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框架。

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s)又译为权利用尽或耗尽,由于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  ,因此它又被称为“首次销售”(first  sale)学说或原则,(注:一般而言,在欧洲多  使用“权利穷竭”一语,而美国则习惯用“首次销售”一词。)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论  ”(exhaustion  theory)或用尽原则称之。其基本含义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识  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  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也就是说,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  穷竭”。权利穷竭与权利终止不同,后者系因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前者则是  因包含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

在西方国家,这项原则首先是通过判例法发展起来的,而后获得这些国家制定法的承  认。它最初由德国法学家Joseph  Kohler提出,并于19由德国帝国最高法院的Guajokol  Karbonat案判决确立下来。[1]因此,大陆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系由德国最高  法院在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上的相关学说最初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73年涉  及专利权的Adams诉Burke一案中采用,[2]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诉Standard  Folding Bed  Co.一案中再次使用这一学说。[3]至19,在Bobbs-Merrill  Co.诉Straus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始对著作权采用首次销售学说,判决原告的排他销售权穷竭。  在该案中,出版商Bobbs-Merrill在其书籍上插入如下告示:零售价低于一美元将构成  侵犯著作权。而被告未考虑该告示以低于一美元的价格销售原告出版的书籍。最高法院  裁定,原告所享有的法定的排他销售权只适用于著作权作品的首次销售。[4]随后,美  国国会将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进行了编撰,这体现在19《著作权法》第41条中。  该条规定:“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得用于禁止或限制合法获取的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件的  转让。”这即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穷竭,它是首次销售原则的体现。

权利穷竭原则在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均得到了体现。例如,美国现行的1976  年《著作权法》第109(a)条规定:“合法制作的特定的复制件或唱片的所有人或经该类  所有人授权的任何人,无须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所合法拥有  的复制件或唱片。”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由注册商标所有人  或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已经投放欧洲经济地区市场的有关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没有出现如前所述的有关权利穷竭的明确  规定,但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款均体现了权利穷竭的精神。这在《专利法》中表现得尤其  明显,该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若干情形,其中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  形为:“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一)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群(bundle  of  rights)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权利群。作为一种民事权  利,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项基本的知识产权同样由权利群构成,而且作为与传  统的有形财产相对应的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其指向更具有典型的权利群特征。(注:在  构成知识产权的三项传统的权利中,专利权及商标权只包含财产权利,与此不同,著作  权的内容则在不同法系的国家有着明显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同时提供完整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则主要指财产权,特定类型作品的作者可享  有一定的人身权。如美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身份权和保护  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似,见该法第10条。由于权  利穷竭只涉及财产权,因此,本文的讨论也只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每一种类型的  知识产权都有其自身特殊的为制定法所确定的或多或少的独占权利群。在普通法国家如  美国还包括由普通法所确定的权利群。

知识产权的权利群构成直接与其保护对象的特点相关。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  象包括了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商业标志两大类。这两类对象均有一个共同特点――  无形性,因此,它们无法像物那样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相反却可以同时为不特定的多  数人所“占有”。在经济学概念中,智力成果被视为公共物品(public  g

oods),公共物  品有着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的特点。[5]因此,在有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占有权于  知识产权所有人而言恰似水中月,镜中花。为弥补因占有权的缺席所带来的问题,知识  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做了独特的安排。这种安排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  面,赋予知识产权以强烈的排他权(也称禁止权或独占权)特征。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均  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实质上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利――制止他人做某些事情的权  利: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模仿或使用其作品、发明或者商标。[6]有关国际条约对  于“所授予的权利”正是从禁止权的角度做出规定。例如,TRIPS第16条规定,注册商  标所有人享有排他权,即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应享有如下排他权:禁止  第三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  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我国《  专利法》也是从禁止权的角度来规定专利权。(注:见该法第11条。从专利权人所享有  的禁止权中,可推出专利权人享有与禁止权相对应的“使用权”。)各国商标法所赋予  的商标权均体现了上述鲜明的排他性特征。因此,对于知识产权,除了人们通常所熟悉  的积极权利以外,还特别强调消极权利,即禁止权或排他权。也正是这个原因,在西语  中,往往以排他权(exclusive  right)指代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使用权”的扩展。  按使用权的原有意义,它是指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这种使用存在着一定的  对使用对象的消耗。在知识产权领域,“使用”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它既指通常意义  上的使用方式,如使用专利产品,也包括其他利用方式,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复制  、传播作品等方式,尤以后者居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涌现出许多新型的对无形财  产的使用方式,与使用方式相对应的使用权也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此外,由于无形  财产的非物质属性,对其使用不会引起“消耗”,所以,一般说来人们可以通过众多的  使用方式对无形财产进行无限制的利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体描述出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群,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各  项知识产权,存在着两个层面的权利群:其一,由禁止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构成的权利  群;(注:与专利权和著作权不同,商标权只包含了这一层面的权利群。这取决于商标  的性质,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形式是确定的――特指将商标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  务上,它不像作品和发明创造那样有各种利用方式,并且在每一种利用方式上都成立一  种权利。)其二,由使用权的若干子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群。后者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  中有着不同的表现,例如,对于专利权来说,其使用权的子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  、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专利发明等项权利;著作权则一般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  演权、公开展览权以及演绎权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中的各项使用权做了  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0条明确列举了以下12项使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  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  等。

(二)被穷竭的权利

根据以上对知识产权权利群所做的`分析,我们可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不是著作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本身,  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权利。同时,由于各  项知识产权的权利群构成不同,其被穷竭的子项也相应不同。对于著作权,被穷竭的权  利为“发行权”,如德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经发行权所有者同意,投入欧洲联盟市场……则对它们的进一步销售应不受限制……”  使用权中除发行权以外的其他子权利均未穷竭,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仍然必须获得著作权  人的授权。例如,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通过Le  Boucher一案明确表示,影片的播放和  书籍、唱片等载体的流通不同,电影作品的首次播映并不导致播放权的穷竭,对电影作  品的每一次重复传播都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7]对于专利权,被穷竭的权利为“使用  权”及“销售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  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  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从历史上来看,早在1873年,在首次运  用权利穷竭学说的美国专利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强调指出,本判决只确认了使  用权的穷竭,而没有涉及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的穷竭问题。[8]而后在1895年的K  eeler诉Standard  Folding  Bed  Co.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权利穷竭的范围从使  用权扩大至销售权。法院认为,专利产品的购买者不仅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该产品,而  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转售该产品。[9]对于商标权,被穷竭的则是第一个层面权利群中的  使用权。

第二,被穷竭的是在特定产品――被首次销售后的产品――上的相应权利,即权利穷  竭只发生于在同一产品上存在着该产品的合法获得者的物权与该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  发生冲突之时。在这种情形下,知识产权人不能再禁止相关的物权人的某些特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特定的个体的产品,而不适用于同一类型的所有产  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被首次销售后的特定产品与同一类型的所有产品(或产品系  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若将两者混为一谈将背离权利穷竭原则的本义,并剥夺权利人&

nbsp; 应享有的权利。

上述两方面相结合即限定了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可知,权利穷竭不等于知  识产权穷竭。(注:历史上,人们正是由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将权利穷竭等同于知识  产权的穷竭,由此而对权利穷竭学说予以拒斥。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  版社,版,第341页。)当提及“知识产权穷竭”时,实际上是指相关知识产权权  利群中的某一项子权利的穷竭,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  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严格地说,权利穷竭观念在普通法和大陆法上有着不同的意义。在普通法上,穷竭观  念源于默示许可的概念,即除非卖主明确限制与物品的销售相联系的权利,买主可以自  由处置所购买的物品。[10]在大陆法上,穷竭概念并不是建立在与财产的转移有关的权  利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与保护主题和权利性质有关的权利的基础之上。不过,一些  不同法系国家有关穷竭问题的实践已经超越了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分野。例如,日本在专  利权的穷竭上采用了普通法的默示许可的方法,而新加坡则实行建立在Joseph  Kohler  的学说基础之上的全面的国际穷竭原则。[11]

一般来说,除了知识产权法律明确规定的非自愿许可(包括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以及  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均需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但是,随着贸  易的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商品市场的不断扩展,这一原则受到了挑战,它与商品的自  由流通发生了冲突。该冲突提出了一个要求,应该确定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链条中哪些  环节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这些环节包括制造、首次销售、转售和其他交易、出口和  进口、使用。因此,如何确定这些环节就具有了至关重要的意义。

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有关权利穷竭的定义揭示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终止之处:产品被合  法地首次投放市场之后。这反映了权利穷竭原则赖以成立的两项相辅相成的观念,在这  两项观念的基础之上,穷竭原则从欧洲(主要是德国)以及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  其一,商品自由流通。早在1902年3月26日,德国最高法院就是以由专利权人投放市场  的专利产品应自由流通为依据,领风气之先,做出了有关专利权穷竭的判决。[12]在美  国,这一原则也是以对有关财产让渡的限制的排斥,以及通过使个人限制最小化来提高  贸易的自由与效率的政策为根据的。[13]而欧盟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历史更是鲜明地揭示  了这一点,欧共体穷竭原则的基础即为商品自由流通原则。例如,对于包含作品的载体  的流通,欧盟委员会认为,包含作品的载体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它的流通  也必须遵循商品自由流通原则。其二,利益平衡。被誉为德国现代知识产权之父的Joseph  Kohler在发明穷竭原则之时,就是以产权理论为基础,提出知识产权人一旦将  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市场,则意味着其已经行使了与这些产品相联系的知识产权中的使用  权和销售权,此后,这些权利让位于购买者的所有权。[14]穷竭原则表现了在特定产品  上的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与购买者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界线,它体现了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和非消耗性特  点,各种知识产权在客观上均存在被多次使用的可能性。穷竭系对权利的限制,其目的  在于防止权利人对同一产品主张两次权利。一旦权利人独占实施了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  产品投放市场,则独占权的合理目标已经实现,即权利人已经得到了应得的报偿。因此  ,任何进一步利用有关的知识产权限制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的行为都将构成对权利的滥  用或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15]权利穷竭就意味着权利人失去对该类产品的控制权,包  括对产品的再销售的控制,权利人也不能通过分割地理市场来约束被许可人及固定零售  价格。另一方面,对买受者的物权的承认。例如,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平行进口问  题的案件中,主审法官William  Wallace认为,商标所有人控制其商标商品的权利止于  该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之时,购买者获得所购商品上的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可以依照自己  的意愿利用所购得的商品。[16]同样,在Keeler诉Standard  Folding  Bed  Co.一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从销售专利制品的被授权人处购得专利制品之人拥有对该制  品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的绝对财产权。”这表明了美国法院对物权和知识产权两者关  系的态度,即在特定情况下,物权优先于知识产权。

在许多判例中,上述两项观念被同时强调。例如,18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dams  诉Burke一案中阐述了如下专利权穷竭的基本原理:在事物的基本性质上,当专利权人  销售一种其惟一的价值体现在对它的使用上的机器或器械时,他获得相应的报酬并放弃  限制使用所售机器的权利。该货物在不受专利权限制的情况下流通。也就是说,专利权  人或其受让人已经通过货物的销售获得了自己在使用其发明的机器或器械上所主张的所  有的报酬或补偿,购买者可以自由使用所购物品而不再受专利权人的限制。[17]在1902  年的Guajokol  Karbonat案的判决中,德国最高法院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并补充道:  “一项专利并未赋予其所有者规定贸易条件的权利。”[18]而在1980年的FullplastProcess一案中,德国最高法院更是明确指出:穷竭原则的功能就是“要在考虑知识产  权人应当受到的保护的同时,保障商品的自由流动”[19]。204月5日,欧洲法院法  律顾问Stix-Hackl就Zino  Davidoff  SA诉A&G &

nbsp;Imports  Limited一案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清楚地表达了上述两种观念,同时在共同体的框架内做出了新的诠释。在谈及穷竭原  则的含义和目的时,Stix-Hackl指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所有人的禁止权应受到限  制,他不能够反对首次销售时自己已经行使过权利的产品的再销售。”[20]

在分析权利穷竭原则时,探讨其空间效力范围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离开这一个环节来  讨论权利穷竭原则必将陷入认识上的误区。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也即地理市场范  围一直是有关权利穷竭的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又集中于权利的国际穷竭上。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到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定性。(注:即若承认权利的国际  穷竭,则平行进口系合法,反之,则非法。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未经相关  知识产权权利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  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  的进口。这是一个因知识产权而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被视为知识产权领域里最有意义  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有关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了领土、区域及国际三种情  形。

(一)领土穷竭

在国家的层面上,“穷竭”意味着一旦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被  投放到国内市场,则任何第三方在国内市场对该产品的转售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人的相关权利被视为已经穷竭。权利穷竭学说一般为国内立法所承认。一项产品的首次  销售将穷竭所有人对同一产品的进一步销售的支配权,这通常只限于在该项权利有效的  地域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这是一项领土穷竭原则而不是国际穷竭原则。依照领土穷竭  原则,由特定国家授予的权利仍可以被用来阻止由权利人在国外销售的商品或来自某一  关联企业的商品的进口。

一般来说,各国法院均在国内的意义上适用权利穷竭原则。[21]例如,美国,在所有  类型的知识产权上都存在遵循领土穷竭原则的判例。对于专利权,1873年在Adams诉Burke一案中确立了专利权的领土穷竭原则。在1890年的Boesch诉Graff一案中,所涉产  品同时在德国和美国受专利保护,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权人成功地阻止了在德国首次投放  市场的产品向美国进口。[22]近一个世纪以后,在1978年的Griffin诉KeystoneMushroom  Farm  Inc.一案中,法院甚至将在Boesch案中确立的原则扩大适用至由美国专  利权人自己在国外销售的产品之上。[23]对于商标权,美国关税法和商标法的规定非常  明确,其中《关税法》第526条禁止使用美国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口。对于  著作权,1976年《著作权法》也采用领土穷竭原则。该法第109条(a)款规定了“首次销  售原则”:“依据本法合法制作的特定复制件的所有人,或者经该所有人授权的任何人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占有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第602条(a)款则规定:“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将在国外获得的作品的复制件进口至  美国,侵犯了第106条所授予的销售复制件的独占权利,对此,可以依据第501条起诉。  ”(注:第501条规定的是“侵犯著作权”。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侵犯了第106条至118  条所规定的著作权所有人的独占权……或违反第602条的规定向美国进口复制件之人为  著作权侵权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以此为依据,认为首次销售原则具有地域性,  该原则不能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制造并首次销售的产品。在数起平行进口案件中,该法院  认定平行进口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例如,在1994年的Perfums  Givenchy  Inc.诉Drug  Emporium  Inc.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602(a)条拒绝了被告的  国际穷竭抗辩。[24]在日本,1965年之前,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上也都严格遵循领土穷竭  原则。根据日本1959年《专利法》,日本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在其他国家被合法投入市场  的专利产品的进口。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也可以请求日本海关当局扣押平行进口的  专利产品。[25]

(二)区域穷竭

在区域的层面上,“穷竭”意味着一旦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被  投放到某一特定区域的市场――通常指像欧洲经济区(EEA,由15个欧盟成员国加上冰岛  、挪威和列支敦士登这三个非欧盟成员国构成)或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这样的自由贸  易区,则受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保护的平行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再对这些产品行使其  知识产权。这一空间范围内的权利穷竭是基于区域内的自由贸易政策而在知识产权领域  进行区域性协调的结果。目前,知识产权中相关权利的区域内穷竭主要发生于欧洲经济  区。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欧共体知识产权法领域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作为  一种专有权可以构成进入市场的障碍,因而可以合法地限制竞争。然而,自20世纪70年  代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依据各成员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威胁到共同体市场的一体  化,[26]在知识产权和欧盟的基本目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  》(简称《欧共体条约》)旨在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建立单一的市场,而成员  国知识产权的实施会构成自由贸易的障碍,尤其是利用在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禁止由知  识产权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在另一个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的进口,这将使共同市场分割成  成员国的国内市场,并最终损害在共同市场内商品自由流动原则。面对保护知识产权却  对共同体市场内的自由贸易构成威胁这一两难问

题,欧洲法院发展起“权利的存在和权  利的行使二分法”以及“共同体权利穷竭”这两项联系密切的原则。这两项原则为上述  两难问题提供了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欧洲法院一系列以上述两项原则为基础的判例表  明,在维护欧共体市场的一体化与维护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前者居于优先地位  。

1.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二分法

共同体的意图并不是消灭知识产权。随着共同体法律制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虽然  受成员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存在(existence)不受自由贸易原则的影响,但是,这类知  识产权的行使(exercise)不能阻止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共同体内的贸易,并将单一市场  分割成成员国的若干市场。也就是说,权利的存在取决于成员国的国内法,而这种权利  的行使必须与欧共体条约相一致。这即所谓的“权利的存在和权利的行使二分法”。该  二分法体现了欧共体在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与共同体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欧共  体条约》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和行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条约第295条明确规定,成员  国的知识产权的存在不应受到影响。同时,条约中有不少旨在控制知识产权运用的条款  。

欧洲法院在1968年的Parke  Davis一案的判决中首次完整阐述了该二分法。欧洲法院对  该案的裁决意见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原告的专利权系依据成员国的法律  取得,该权利的存在不受《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禁止性规定的影响;其二,  若知识产权的行使会对共同体市场的竞争构成损害,尤其是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1条  或第82条意义上的限制竞争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这种知识产权的行使因违反共同  体的竞争规则而构成违法行为。据此,欧洲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禁止药品进口的诉讼请  求。

2.共同体权利穷竭原则

作为一种实现建立单一市场目标的必要的保障手段,相关权利在共同体区域内穷竭受  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如前所述,《欧共体条约》旨在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建  立单一的市场,该条约第28条和第30条成为欧洲法院认定相关知识产权在欧洲区域内穷  竭的依据。其中,第28条规定:在成员国之间有关进口的限制以及具有相同效果的所有  其他措施均应受到制止。因此,虽然成员国知识产权的存在没有遭到否定,但是任何允  许利用一国的知识产权禁止共同体内贸易的法律都在根本上与第28条相违背。第30条规  定:“当成员国对进口、出口和转口的禁止或限制是基于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  共安全,或者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或者国家的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  物,或者工商业产权等正当理由时,第28条……的规定不妨碍上述禁止或限制。但是,  这种禁止或限制不应构成一种专断的歧视手段或对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变相限制。”欧洲  法院将上述两个条款视为欧共体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保障。

为了实现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市场这一目标,在“权利的存在和权利的行使二分法”的  基础之上,共同体权利穷竭原则应运而生。根据该原则,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  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投放市场,则与该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被  视为在所有的成员国均告穷竭,并且相关权利人再也不能凭借在其他成员国拥有的平行  的知识产权禁止该产品在共同体市场内流通。

欧洲法院在权利穷竭的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在一系列的判例中确认了权利的  区域内穷竭。欧洲法院的判例既涉及在EEA内(欧洲经济区国家之间)的平行进口,也涉  及从非EEA国家向EEA国家的平行进口。在前一种情形下,欧洲法院根据权利的区域内穷  竭原则,判定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后一种情形下,欧洲法院以同样的原则认定  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发生在EEA内的平行进口,区域穷竭原则是作为领土穷竭  原则的替代原则被强调;对于发生在非EEA国家与EEA国家之间的平行进口,区域穷竭原  则是作为国际穷竭的替代原则被强调。人们对前一种情形鲜有歧见,而对后一种情形,  则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的交锋。

与欧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发展相呼应,有关权利的共同体穷竭原则同样体现在欧盟的  相关立法之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标领域的《商标指令》,(注:欧盟委员会于1  988年12月21日通过了《商标指令》,该指令第7条规定:“(1)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由  他自己或经其同意投放共同体市场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原有的商标。(2)当存在阻止商品  的进一步销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当商品投放市场之后,其状况被改变或被损坏时,不  适用第(1)款。”这是一条有关权利穷竭的重要规则,它确立了成员国的商标权在欧共  体区域内穷竭。如今,《商标指令》第7条所确立的区域穷竭原则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  商标法中得到了体现。《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27]著作权领域的《信息社会著作权  和领接权指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第91/250号指令》,(注:Directive  91/250EEC  of  May  14,1991.该指令第4(c)条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发行权(而不是出租权)的穷  竭。)《关于出租权的第92/100号指令》(1992年11月19日发布),以及《关于数据库的  第96/9号指令》。(注:Directive  96/91  EEC  of  March  11,.该指令第5条也规定  了与数据库有关的发行权的穷竭。)上述著作权领域的指令有关权利穷竭的规定与《商  标指令》第7条的用语如出一辙。

(三)国际穷竭

国际穷竭问题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出现。许多知识产权人就相同的对象在不同国  家享有平行的知

识产权,知识产权人在这些国家销售或准备销售其产品。在国际的层面  上,“穷竭”就意味着一旦产品被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被首次销售  ,则存在于其他国家的平行的知识产权不能用于禁止这些产品的进口商或购买者。也就  是说,权利人在其他国家所享有的在该产品上的类似的权利也随之穷竭。

国际穷竭原则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也包括非  欧盟成员国,如瑞士)有着长久的历史。但是,该原则在上述两类国家中遭遇了不同的  命运。随着欧盟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接受区域内穷竭原则,包括德国  和奥地利在内的欧盟国家抛弃了曾长期使用的国际穷竭原则,转而接受区域穷竭原则;  而在非欧盟成员国瑞士,国际穷竭原则至今仍支配着其相关的司法实践。瑞士近年来的  判例仍然体现了国际穷竭原则。,瑞士联邦法院曾经判决,将经著作权人同意在  其他地方投入市场的复制件进口至瑞士,无须获得瑞士独占被许可人的授权。(注:Case  No.4C.45//zus  BGE  124  III  321.瑞士联邦法院对权利穷竭的观点可以从瑞  士相关的立法历史中找到某些线索。瑞士新著作权法的第一份提案曾经规定了发行权的  国际穷竭,即一旦作者或其被许可人“在瑞士或其他地方”销售了复制件,则发行权穷  竭。)这一判决对瑞士专利法也产生了影响,在1912月23日的一个判决中,苏黎世  商事法院认为,国际穷竭同样支配着专利法。[28]此外,瑞士商标法也适用国际穷竭原  则。因此,瑞士几乎成为国际穷竭摇篮的代名词。[29]日本也被纳入采用国际穷竭的国  家之列。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Parker案判决被视为日本第一个适用国际穷竭的  判例。该判决改写了日本严格遵守领土穷竭的传统。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允许来自香港  的真正的Parker牌笔平行进口至日本。法院的理由是:商标法旨在保障商品的原始来源  和质量,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在本案中,上述方面未受到真品进口的影响。[30]  此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对BBS案的判决意见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被视为引入了国际穷  竭原则。该案判决与上述商标案件的判决一道被认为为日本法律有关穷竭问题的规定确  立了方向。[31]

在前述三种空间效力范围中,领土穷竭和区域穷竭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  的承认,具有了确定性。而对于国际穷竭,却还是众说纷纭,它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关  系。近年来,有关权利穷竭原则的争论都是围绕着国际穷竭原则而展开。美国近30年来  的许多判例也反映了对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穷竭原则的激烈争论。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权  利穷竭问题尚未能在国际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例如,TRIPS也没有就其成员有关权利  穷竭的立场提出要求,(注:TRIPS第6条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  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穷竭问  题。”)无论是采取领土穷竭、区域穷竭还是国际穷竭,只要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最  惠国待遇原则就都被允许。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相关立法可循。一些学者提出,依据  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或者采取领土穷竭(如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或者采用国际穷竭  (如对于商标权)。由于篇幅所限,拟另撰文讨论这一问题。

收稿日期:-10-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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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十二五规划之集团管控体系--原则与思路(上)

企业做大做强的内在动因要求企业最终走上集团化运作的道路,随之必然面临多元化、高速发展、跨地域发展的挑战,这些挑战的解决都不再是单体公司模式下能够轻易处理的顽疾,要求企业家们站在新的平台和高度上思考整个集团化后企业的运作,构建适合企业下一步发展壮大的集团管控体系,思想管理与管控平台的搭建,将成为必由之路!

而管控体系的搭建绝非一蹴而就,首先需要思想变革,在企业意识上能够从集团运作的角度出发,考虑集团战略、集团管控,本章将系统的阐述两者的关系,以及华彩管控体系的特点,为什么说它具备优越性,详细阐述管控体系的三个层次,管控体系的核心准则和设计七步法。

集团战略与集团管控之间的关系

老张:谢谢小林,通过你的介绍我了解了集团和单体公司概念上的不同点,以及多元化可能面临的挑战,让我越发的对集团管控体系产生了兴趣,那么可否进一步介绍下管控体系。

小林:不客气,我想下面我们可以先从集团战略和集团管控说起,具体可以帮助集团企业解决什么问题?简单的说就是这个体系怎么样的帮助我们企业,下面可以先说明,我想你很快就会有个清楚的认识:

集团战略

集团管理层就集团总体发展战略、业务战略和职能战略是否已有明确、具体的思路或规划?未来多个业务板块应采用何种发展策略?资源如何分配?

如何对集团的投资组合、业务组合、横向战略进行系统性优化构建?如何通过横向战略和产业层面、公司层面、产品及服务层面的整合,获得集团利润和市场地位的提升?

如何通过有效的资本市场运作来支持集团的发展?如何通过有效的资本运营,加快增长速度,从而增强对集团发展的支撑作用?

集团管控体系

如何搭建有效的管理平台,将经验性、临时性、散点式的管控手段,上升为可复制可输出的系统管控体系,来支撑跨区域、跨产业、跨层级的业务发展,满足集团管控要求 ?

对不同的下属企业,应采取怎样的管控体系? 如何积极发挥治理、控制、管理三大维度的综合作用,来提高对下属企业的管控能力和业务管理能力?

总部应如何定位?为分子公司提供哪些价值?与分子公司的功能与权限如何界定?

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战略管理体系,支撑战略落地与执行从而保证其战略目标及远景的实现?

如何通过战略导向的绩效体系与绩效导向的薪酬激励体系的建立,来确保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和管控能力的有效提升?

如何构建支撑业务链整合的制度平台?如何通过纵向业务流程与横向的管理流程优化创造优异的业务绩效?

集团战略确定了整个集团往哪里走,围绕这个集团战略,集团往哪里走,各个子公司俏皮地选择自己的方向,集团战略必须要把不断偏离道路上的子公司们,给它抓回来,要给做得更好的子公司们奖励,给做得更差的子公司一些惩罚,从而使所有的个体能够沿着集团战略指出来的路来走,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你们可以说集团管控是集团战略的一个大管家,集团战略指出来一条路以后,给各个子公司分配了任务,但是各个子公司又会偷奸耍滑,为了制止偷奸耍滑,为了使得大家围绕着同一个目标去走,集团管控要给他们管控一下。

集团公司管控针对总部缺乏控制力,集团缺乏协同性,多元化无法管控,异地扩张无法管控,高速扩张失控,集团无法形成可复制的管控模式,对子公司无法形成一套有效的管控体系等等问题。

集团管控使得集团战略的执行由集团层面战略总体调度,使各个子公司战略之间发生化学反应,从而完成集团战略,追求总体效益最大化。你们甚至可以说,子公司战略就是乐高玩具上的那个积木,母公司拿这个积木来做各种拼盘,各种变形,为了达到母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子公司被随意处置,侵犯了子公司的所有权利,但是惟有这样的母公司,才会取得更好的效益。

这可能是我们所有的人在思考问题当中,必须要跳过去的一块,如果从人性人本的高度上来讲,应该尊重所有母公司、子公司的个性,充分地使各个子公司非常快乐地充满创造力,但是集团公司往往不是这样,集团公司里面一个最基本的原理就是局部最优一定是系统不优,甚至损害系统,而系统价值最大化,往往会损害局部最优。

集团给每个子公司分布局部功能和决策,请注意,集团就像一个总体剧本,每个子公司就是我的角色,谁演罗密欧,谁演朱丽叶,谁演那堵墙,都是由母公司来分配的,有的子公司吃亏,有的子公司占便宜,但组合起来运作是具有特定的总体功能。在舞狮的时候谁愿意舞屁股,但是如果没有人舞屁股,狮子怎么舞得起来,尽管你舞狮技巧很高,总有人要舞屁股,所以这个舞屁股的人,无论怎么心不甘,情不愿,就被迫要求舞屁股,所以他就吃亏了。集团战略的实施需要集团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能力和资源,集团战略的实施,一个大的家庭,最后就是靠大家长的忍,大家长的凝聚力把所有的儿女们团结在一起。而一个集团何尝不是如此,在不同的阶段要把不同的子公司连接在一起,让他们能够为了同一个目标去奋斗,母公司就需要在不同时期发展出不同的能力和资源。母公司的功能,也是有个与时俱进的概念。

在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过程里面,一直有一个阴谋论的成分,什么阴谋论的成分,母公司尽管会让各个子公司也有一定的自由度,但总的来讲,要控制,母与子的关系永远是要么母控制子,要么子控制母,永远不会平衡,根本上来讲,一个子公司的强大,就一定意味着他会离心而去,他就会背叛.

因各个部分功能到位,集团就能发挥变形金刚效益,从而综合效益最大化。

篇8:十二五规划之集团管控体系--原则与思路(下)

三 宏观管理

宏观管理包含宏观调控,价值创造,制度整合与输出.

宏观调控,母公司利用它的特殊地位和战略远见,通过在治理和控制中获得的权力进一步实现对子公司的宏观调控.通过设计子公司之间协同效应和内部交易,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业务之间的互补性.

价值创造,母公司通过将一些子公司的运作职能(比如营销,采购,品牌,财务)进行集中运作,构筑共享平台,软实力建设来实现价值创造.

制度整合与输出,母公司除了对子公司进行制度输出外,还会不断进行制度的再整合再输出,也就是说母公司还可以在母子运作过程中一再进行游戏规则的再修正.

母公司对一些经常发生的问题,通过制度层面的优化设计实现间接管理.

母公司把运作过程中权力界面和母子关系通过制度来修正.

第二个层次;组织体系整合(含法务整合和母子分权界面原则)

组织整合不多讲了,就是一个集团从组织架构的设计,母公司怎么管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治理等等干预等等,多个角度来实现组织整合,

第三层面:管控子体系的设计

华彩独创管控体系由若干子体系构成。我们认为管控体系本身设计不重要,它只要把治理控制管理大的关键把握好就好,最重要它是由战略、财务、人力资源,组织,企业文化等职能管控子体系;以研发、供应链,制造,营销,品牌,联盟等业务管控子体系,以及稽核,内控,风险,资产, 审计等辅助性管控子体系构成。除了这些常见的管控子体系,还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另外选择其他管控子体系,比如生产型企业的安全管理,6SIGMA管理.

实际设计管控体系时,我们首先是选择采用哪些管控子体系(包括常见类和其他类).

再次选择每个管控子体系的细分职能和控制点

最后我们把每个管控子体系细分职能和控制点的实现途径流程化、体系化,多个管控子体系最终汇合成集团管控体系,不仅具有操作性,而且可以复制、移植,只有体系化、制度化的东西才可以复制、移植,

因为管控子体系本身是个相对完整的模块,所以管控体系对外输出的时候可和可分,可以多补过渡.

华彩的集团管控体系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华彩用管控体系给子公司设计了一套法务环境.我们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好,对于子公司经理层内部人控制,阻隔正常的内部交易,侵害出资人利益等行为还没法象西方一样进行制裁和问责,所以我们协助中国企业在因地制宜进行集团管控体系设计时,不仅要广泛借鉴,还必须面对中国企业特有的阶段性问题---法律环境问题,而这个,恰恰是问题的症结.可惜了太多聪明人被自设的假设所束缚,被大脑里面的一次不能自觉的软壳所局限.

第四节:集团管控的核心准则与设计

老张听完介绍,似乎对集团战略和集团管控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欣然点头表示赞许,但是不免还是有些疑惑和不清楚的地方,接着向小林讨教:那么集团管控的核心准则又是什么呢?

小林回答:

我国集团管控目前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所谓的集团公司仅仅是一群“小狗的集合体”而已。虽然形式和法理上有了集团公司的名号,但是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方面尚未建立真正的集团公司运作模式,这和我国企业发展的历史和集团公司的产生过程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的集团公司主要来源于两条路径:一是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二是民营集团公司,起初往往是单体公司聚集了原始资本之后,进行了点阵式的单体公司投资,在没有老子的情况下,产生了很多兄弟。因此,我国集团管控现在是,集团公司内部的管控严重滞后于集团公司规模、业务的发展状况,集团管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缺位、越位、错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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