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9 07:32:5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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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篇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篇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下面是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最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误区

误区一:广告创意苍白,宣传没有亮点

许多药品企业急功近利,广告创意、广告文案或软文广告等缺乏创意,没有诱人亮点,宣传苍白。特别是针对那些新上市的产品,多半采取的是概念炒作,而不是功效,主要是图个脸熟。使消费者看着过来过去都是老一套,既达不到广告效果,又失去信誉度,失掉消费者。 其实药品进入市场需要一个用组合权来解决,所谓的组合权就是三种,一种是广告组合权,一种是营销终端组合权,还有一种是促销执行组合权。而这三种组合权可组成一个整合性的组合大权,也可以通过其中一种来解决市场问题,就象广告运动,需要组合权,有钱打市场,但要是不科学,不组合,那么就会象蒙派药商一样,由于单一广告无组合式的一直延用,到了05、蒙派药商们进入到广告战争七分失败三分成功的局面出现。从下半年起,广告无创意、广告创意组合的时代已经过去,有些企业开始运用全面的广告创意组合战,使药品的市场开拓更具有理性和先进性,也更有冲击力。象新疆的和田维药通过全新的广告创意组合和广告与观众的互动组合,让和田维药的每一个亮点得到充分的发挥,上市五十天,一级城市的回款量达到一百六十万元,给新疆维药业带来了希望的亮点,也开辟了药品广告创新的新路子。

药品在广告宣传时主要从理性诉求和情感诉求为主,由于众多药品广告诉求的范围比较狭窄,不象其它产品可以从外观、性能等多方面着眼,从而导致目前药品广告基本上以单一的产品疗效诉求为主,这种诉求方式尽管可以使人们对药品的功能一目了然,但容易使广告形象呆板乏味,没有任何看点,说难听只能让那些老年人得到一定量的信服,而作为其它群体就不一定理这样的广告。广告通常是出现有关产品画面,话外音叙述产品的功效,或反复播放产品的名称,即便有人物出现,也与产品难以引起人们的共鸣,广告也难成“气候,其实只有广告的有效组合,让消费者在娱乐中得到教育,并且真正意义上地通过正确的诉求来打动他们的心,才是上上策。

误区二:药品广告连哄带骗,宣传夸张离奇

现在做药做保健品,喜欢通过宣传威胁来解决市场的消费问题。许多企业和产品为了吸引住患者和消费者,在广告中宣称该药品几乎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和有效率;声称是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如果不买就可能致伤、致残甚至死亡。以心脑血管类产品为例,许多广告采用“死亡”之类的字眼,来刺激消费者、患者的购买欲望,结果太强的刺激只会丧失广告的感召力,而使广告适得其反。这些过度夸张离奇的宣传和恐吓骗取患者对购买所宣传药品的安全感,却使被吸引的受众群体具有了防御心理。

误区三:盲目使用明星代言,过度追求效应

现在的企业厂商利用“明星”做广告的非常多,对消费者几乎到了“视听暴力和精神污染”的程度,广告效果和后期的产品销售却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理想。从1989年李默然为“三九胃泰”作广告从而开创了明星做广告的先河以来,药品广告采用明星的现象层出不穷。明星们固然有一定的市场号召力,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面对越发理性的消费者,它不同于衣服或装饰品,模仿性差,所以明星广告已不一定能形成期望的市场效应了。

明星的后面是什么?药品通过明星达到知名度,但知名度以后怎么办?唯有一种出路,那就是疗效,要是明星吹的再凶,要是产品没有疗效,那么再说赋予最后还会让消费者从市场中清除出去。象某感冒药,有一时期,几乎把中国的明星们全用上了,但到现在,这个感冒药真的自己感冒了,再也在市场中见不到它,因为什么?因为消费者不认明星的帐,而是认疗效的帐,没有效果再吹也没有用。

误区四:整版、连版广告轰出“繁荣假象”

以往的报刊媒介的药品广告,曾经风行的大篇幅软文几乎很少见了,而以半版、整版和连版的“软硬结合”广告正大肆流行,看起来使所鼓吹的产品呈现出一派繁荣兴旺的场面。

“软”广告部分包括夸张离奇的新闻案例、痛苦尴尬的生活细节和绘声绘色的证言独白,与产品功效硬广告进行组合,排版采取类报媒新闻的方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种做法实际就是“以噩传噩”,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一损俱损”。

药品企业竞争过于激烈,再加之现在的媒介众多,就电视就有公交车上的车视TV,写字楼里的分众传媒,医院里的医药专用TV,再加各式电视频道,而消费者一天能接收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使广告信息大量被淹没,使诸多厂商在广告投放版面和频次上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了企业间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恶性竞争。对于药品厂商而言在广告投放上成本过高,费用过大。于是,企业就想方设法提高药品的价格,一个一块五成本的药品,到了市场就成了一百多元的产品,但有时企业也失算,由于价格体系过于鼓胀,消费者打死就不理这样的产品,这就出现了有些企业血本无归的局面,对于媒体而言则会竞相提价或压价,使行业和媒体都遭遇恶性循环,药品成为了人们向政府投诉的重点对象。

误区五:利用权威患者恶炒,打世界性幌子

许多广告中打着权威专家坐诊、专科门、特色医疗等招牌,宣传推销所谓的特效药品,要是没有这样的权威,好象产品就没有权威一样,这下可好使许多商家竞相效仿。还有的通过产品获得过大奖,谎称攻克世界医学难题,获得过国内及国际大奖,让患者感觉其神奇疗效,诱骗病患者购买该药品,使患者与消费者信任度下降。有些药品厂商为了宣传疗效,在一些新闻媒体上,使用“患者”做招牌,再以患者“承诺”招揽患者,进行扩大疗效的宣传活动。这只适用于那些疾病发作的频率高、痛苦大的病症,如失眠病症、癌症、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属,也许关注患者,对于其它的产品则不会引多少人重视。这种广告宣传与海洛因颇为相似——适量可以止痛,功效强大;一旦上瘾,后果将不堪设想,使产品真正的价值贬值。

误区六:违法广告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现在药品越来越难做,国家管得越来越严,很多药品企业改做保健品,保健品除了不说疗效外,其它什么都可以打着擦边球胡说,有些保健品在大众传媒中可以大摇大摆地说病理症状。很多人常常忽略肩上的责任,一句“广告就是为了卖货”,让很多企业和广告商在从事营销传播时的广告宣传时找到了违规的理由。由于受到利益驱动,一些新闻媒体无视国家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发布一些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有的甚至刊登严重失实的药品广告。

篇4: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从河南省工商管理部门获悉: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医疗广告发布一律停止审批。

为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7月1日起,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再对医疗广告发布进行审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即可到媒介进行广告发布。

停止医疗广告发布审批后,河南省工商局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认真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对内容虚假,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督管理,对内容虚假、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经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核查,河南公安医院篡改河南省卫生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相关媒体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撤销河南公安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影视:(豫)医广〔〕第06-23-219号;报刊:(豫)医广〔2010〕第06-23-220号),自即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医院广告审查申请。

现予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事项类别: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市卫生局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5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受理地点: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报送省医学会-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88604918

联系人:

服务对象:

流程图:

监管措施。

篇5:医疗广告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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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XX门诊部——使您轻轻松松,安坐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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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XX医院——圆您做父母的梦

41.XX医院——让患者明明白白寻医问药,清清楚楚花钱治病

42.XX医院,是您治疗疾病及疾病的首选医院。

43.XX治疗仪,让患者真正感受医学高科技和我们的生活同在!

44.XX医院,全情关爱女性健康。

45.广告做得好,疗效来验证(盖章:疗效)

46. 走进XX,还您健康!

47.大海中汇聚成XX门诊标志,(电脑三维造型)蓝色背景,自右而左,字幕:身边的呵护,健康的保障。一条曲线闪光自右而左划过,出现三维制作的字幕:XX门诊部。

画外音:身边的呵护,(随字幕一起)健康的保障,(做停顿)XX门诊部。

48. 名医坐诊,权威诊断,先进设备,科学治疗!

49.珍惜生命,关爱健康!宜昌长江医院,分分秒秒推动健康事业,时时刻刻问候您的`安康!

50.权威机构,值得信赖。

51.XX医疗整形美容中心还你完美人生!

52.有效才是硬道理。

53.确立特色优势,专业捍卫健康——XX医院。

54.关心你,体贴你,XX 门诊部

55.同样的胃肠专科,不一样的治疗效果。

56.点滴关爱,汇流成河——XX医院,全情呵护您的健康。

57.治好乙肝,还您健康!

58.我以真诚服务患者,您以疗效检验广告

59.一美丽护士伸出双手,从手掌中弹出文字“选择一次,美丽一生”。

60. 关心你,体贴你,XX门诊部

61.选择正规医院,健康更有保障。

62.身边的呵护,健康的保障!

63.绿色生命需要精心的呵护!

64.遭受泌尿性疾病伤害的人们,都渴望走过这生命的严寒季节!

65.事业重要,家庭重要,健康的身体更重要!

66.治病找医院,疗效是关键!

67.权威医疗机构,疗效不打折扣!

68.健康人生从这里开始!

69.远离疾病困扰,拥有健康人生!

70.好男人,就应该抬起头来,勇敢面对!

71.爱心由我奉献,疗效请你验证!

72.破译生育基因密码,创造不孕不肓辉煌(奇迹)

73.婚后无子莫发愁,寻子得福水清沟(青岛)

74.生殖功能自然疗法,孕育生命创造奇迹

75.圆您的梦,早生贵子

76.国际领先的全能孕育促成疗法,

77.让每个家庭都完美幸福是我们的心愿

78.孩子是生命的延续,孩子是家庭的希望;

79.给你一个希望,圆您一个梦想。

80.片尾:黑屏,一声婴儿啼哭声打破宁静,接着一个男人兴奋的声音:生了,我老婆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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