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 代言人(精选9篇)由网友“wyb276817270”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新广告法 代言人,欢迎您能喜欢,也请多多分享。
篇1:新广告法 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来了。将于9月1日实施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新广告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将为我国大健康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对健康需求不断增长的大背景下,关乎国计民生的大健康产业,已被誉为中国下一个“黄金产业”。波士顿咨询公司去年2月发布的报告《从洞察到行动:掘金中国保健消费品市场》指出,中国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全球领先,,中国保健消费品市场规模有望超过4000亿元。
而数据显示,预计到,中国健康产业将近3万亿,20,超过8万亿以上规模,位居全球第一。除了药品、保健品、医疗服务之外,大健康产业已经渗透到快消品、功能性食品等多个领域。
有市场就会有商机,有利益就难免出现行业内良莠不齐、乱象丛生。
在整个产业中,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严于律己。一些企业在面临同质化产品竞争时,往往选择广告营销的手段,以便在竞争中胜出。
这也就为很多虚假广告,以及变相广告滋生了土壤。而新广告法的出炉,对虚假广告、虚假代言进行了有力的约束。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这也意味着,9月1日以后,男性代言女性产品,如卫生巾、女性内衣、女性护肤品等将不符合新广告法的规定。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没有使用过的产品禁止代言就意味着减少过度宣传和虚假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还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
简而言之,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一旦被罚,3年内不得进行广告代言。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的约束力度空前,能够形成倒逼机制,使得明星自觉规范代言行为。
新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还做出了立法规定,并禁止利用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此严苛的明令禁止,将对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强化代言人的责任意识、惩治虚假代言行为、维护诚信文明的广告市场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产品的生产者,还是广告发布方,只要有越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法律红线下,虚假广告、变相广告的生存空间将被急剧压缩。此类违法广告的土壤也得以被铲除,药品、保健品、医疗服务等企业,只能通过其他手段,如提高产品品质、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办法,来赢得消费者。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大健康产业已经在向快消品、功能性食品等领域渗透,随着产业主体以及传播方式的多样化,未来,广告法仍有完善的空间。
此次广告法的修订,虽然并非只针对大健康一个产业,但其实际效果,势必会让这个未来的“黄金产业”更加规范,进而保障大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实惠。
[新广告法 广告代言人]
篇2:新广告法形象代言人
明天开始,Kimi、天天等不满10岁的小童星代言的广告将告别屏幕;电视上播放广告将显示时长;男明星代言卫生巾等也将成为历史。
陈柏霖
汪东城
从9月起,新版《广告法》将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广告法》实施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总局建设了广告数据中心,并加大了广告的日常监测力度。屡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或将面临最高200万的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
明起严查违法广告
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记者了解到,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了打击力度。
未满10岁小童星不得代言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先行体验,可以提高其责任意识,也符合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此外,因“爸爸去哪儿”火起来的Kimi、天天等不满10周岁的童星,将在广告中暂别代言人的身份。因新《广告法》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儿童作为演员出现在广告中是可以的,但是儿童如果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都将被视为代言人。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代言虚假广告 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实施后,保健食品广告以后再也看不见明星的影子了。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代言。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新《广告法》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增10行业广告准则 虚假广告处罚更严厉
新《广告法》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从7种扩充到17种。
新《广告法》规定“涉假”广告出现,处罚款由过去的1到5倍,变为现在的3到5倍;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事广告主除了罚款外,还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批文件、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行政处罚。
新《广告法》规定(节选)
播广告要提示时长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保健食品广告这些红线不能碰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代言人必须使用过代言的产品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满十岁儿童不能代言广告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互联网弹窗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篇3:广告法代言人
8月28日,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将正式施行之际,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广告法》进行解读,招商、房地产等多类虚假广告将成为整治重点对象,违者除罚款外还将纳入信用惩戒“黑名单”。该局呼吁社会各界关注9月1日新施行的《广告法》,维护自身权益。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长蔡福勇提醒相关人员其中的变化。一是增加了很多广告内容准则。新《广告法》将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从7种增加至17种,几乎囊括了保健食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种植养殖类等与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二是增加了很多广告行为规范。新《广告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广告的规定,明确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增加了对广告代言人的活动规范,明确10岁以下孩子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如果违法,将面临高额处罚。规定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年之内不得再代言广告;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互联网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等。三是加重了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了法律震慑力。在罚款数额确定上,设计了按比例处罚和定额处罚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广告费用能够确定的,新《广告法》规定按照广告费用的倍数进行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实行定额处罚,定额处罚数额可以达到200万元。区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严重违法广告,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将有关广告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该局还倡议全市广告活动主体,进一步增强广告的社会责任意识。作为广告主,应当根据《广告法》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法制作发布广告,不应为了推销商品,运用欺骗手段误导消费者,牟取暴利。广告媒介作为主要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必须做好“把关人”的作用,制止垃圾广告、虚假广告的刊播,确保发布的广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法代言人]
篇4:新广告法
新广告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亮点:
新广告法亮点一: 完善广告准则
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
没有新增内容时,也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新广告法亮点二: 明确虚假广告定义
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查处量骤增对广告界是一个考验。
新广告法亮点三: 约束广告代言人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
新广告法亮点四: 禁止烟草变相广告
烟草广告数量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但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但对市场影响不大,因为此前国家对于烟草广告的规定就非常严格,执行也相当严格。
新广告法亮点五: 10岁以下不能代言
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10岁以下的孩子心智还不成熟,让他们做广告是一件很不负责任的事情。不少广告业内人士也认同该观点,那么小的孩子该上学就上学该玩就玩。
新广告法亮点六: 规范互联网广告
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
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互联网是新兴事物,不应该基于传统方式的理念,不能拘泥于传统,理念一定要新,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得很细,之后还应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新广告法亮点七: 加强对媒体监管
传媒作为载体,发布广告时承担重要责任。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媒体发布违法虚假广告,过去根据广告费用罚款1到5倍,现在最高可以处罚200万元,加强对违法广告的震慑。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对于一些小企业来说是很难承担的。但此次新法增加了资格罚,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比如,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则吊销营业执照等。
新广告法亮点八: 公益广告成责任
大家通过媒体能看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公益广告的发布应该大力发展,这对于塑造社会价值观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益广告好的作品实在是太少了,公益广告要有一个好的平台让它发展。比如,形成公益广告库,给予制作者版权费等。
新广告法亮点九:监管不到位将追责
除了工商其他部门也有监管之责。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比如,发布医药广告先要到食药监或卫生厅审批。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新广告法亮点十:可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这次新法增加了操作方面的一个亮点,就是工商部门有权让广告业主自证清白。
以前工商部门要证明广告业主违法还要自己去寻找证据,现在工商部门则有权让业主自证清白,不能证明就可依法处理,这是给予了工商部门在执法方面很大的便利。
篇5:新广告法 童星
步步高点读机
自从“爸爸去哪儿”火了之后,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微博]等小童星大热,电视上一天能见好几回。但从今天开始,电视、网络等广告中将难见到不满10岁的童星代言人――今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参加“爸爸去哪儿”一类的亲子真人秀,有一个莫大的收益,就是萌萌的孩子普遍受到公众的喜欢,而且粉丝们不分年龄层次。接下来,节目中的孩子往往会接拍广告,推销儿童食品或者生活用品,他们的推荐往往更具说服力和鼓动性。据媒体称,一个走红的童星,其身价已经赶上二三线的明星,甚至有消息透露,有的孩子代言费已达7位数。
这笔代言费对于参加真人秀的孩子以及他们的家长,都是一个巨大的诱惑。所以,很多当红的孩子出现在了屏幕和网络上。虽然也有部分家长把关,没有让孩子沾广告的边,不过,真人秀越办越火,难免会有更多的孩子“子以父贵”,如果不管理,这个市场恐怕会越做越大。
为什么要管理?媒体分析,两条原因。一是幼童缺乏独立判断事物的能力,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缺乏判断能力,对代言产品的推荐就不可能有说服力,也许还会误导受众,出了问题,更没法负责。保护未成年人,则是在避免孩子过早地沾染金钱,耗费精力,最后影响人生的正常发展。现在的风光,也许会给未来造成隐患。说白了,都是怕幼童变成棋子,任人摆布,进而忽悠他人,害人误已。
现如今,童星往往是因为参加亲子秀节目一炮走红而受到广告商的青睐,他们本来在节目中传递的是单纯、阳光、柔情、快乐的正能量,而代言广告总给人感觉充满商业气息。
当童星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广告片中,电视机前的“小粉丝”们对这些童星的印象,也会从传递正能量的亲子秀节目转移到了商业性极强的广告内容上。至于代言商品的质量、功效究竟如何,电视内、外的小孩子都没有准确的认知。这不仅涉嫌误导消费者,对童星的形象也不负责任。
不过,最重要的把握不在孩子,还在家长。广告代言是不行了,演出未必不行。厂家和广告商曲里拐弯避开法律文字,把孩子拉进广告里,还是有可能的。这就需要明星家长们有定力,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了眼睛,更不要唯利是图,为了金钱去剥夺孩子正常的、健康的童年。即便是孩子,也该有自己的人生,他们不该被左右,过早地介入到成人的利益之中。这一点明星家长们一定要明白。钱可以放到以后去赚,美好的童年却只有一次,千金难换。
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从短期来看,新广告法断了童星的一条财路,却从更深层次保护了这些年少成名的孩子们,帮助他们远离商品宣传的铜臭气,让他们不必为自己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的东西负责。
那些普通孩子的家长也可以放心了,从此可以轻松地陪着自己的孩子看亲子秀,不必担心节目的“附加值”,至于自己的孩子吃什么用什么,也不用再听童星的“广而告之”。他们都是孩子,本来就不必“掺和”到这里面来。
[新广告法 童星]
篇6:新广告法漫画
新广告法图解,新广告法漫画,新广告法什么时候实施,【普法宣传】 图解新《广告法》。
一、新广告法图解
新《广告法》9月1日起施行图:中国普法网来源:中国普法网
二、新广告法漫画
『 法在身边 法治北疆』法治微电影 新《广告法》动画讲解片
三、新广告法什么时候实施
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了食品广告、药品广告、房地产广告等8个配套规章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配套办法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距北京站仅××分钟车程”,“买房送户口”……今后开发商不能再以这样的名头诱惑消费者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记者今天在网上搜索发现,原来位于河北香河、燕郊等地的房产广告中,很多都含有“项目离国贸分钟”的内容。比如在潮白河孔雀城的广告里就明确表示距国贸30分钟,记者拨打了潮白河-孔雀城楼盘销售电话咨询,销售人员表示广告是策划部门的事,但确实这样的广告不算真实,至于是不是要更换并不确定。
除此之外,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详细列举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17类被禁止使用的内容。
同时还强调,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至22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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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漫画]
篇7:新广告法解读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开始实施。除了童星不能代言,药品禁止明星代言外,还设置了一个巨大的词库,许多极限词语都将不能出现在广告词中。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那么,新修订的广告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对人们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209月新广告法正式实施的亮点和影响分析如下:
不满10周岁儿童不能代言广告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像Kimi、天天等不满10岁的小童星代言的广告将告别屏幕。
张国华表示,不能做代言,并不是说不能参与表演。但如果商家以表演来掩盖代言,也不会被允许。至于是表演还是代言,要从其和产品的辨识度,时间的长短以及酬劳等方面综合考量。
互联网弹窗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
新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更多相关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广告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药品广告须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名医坐诊、纯天然疗效、包治百病……近年来,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小广告,还是报纸、电视、网络平台上,各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广告铺天盖地,并借助互联网特别是搜索引擎等渠道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真假难辨。
针对违法广告泛滥的重灾区,新广告法重拳出击,将广告准则特殊商品增至17种。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补充和完善。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做虚假广告三年内不能代言
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各类明星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针对广告领域的“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做出了严格限制。
按照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随着《爸爸去哪儿》等节目的热播,一众影视综艺童星身价暴涨,频繁出现在各类广告中。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是否意味着一些儿童产品广告中不能再出现10周岁以下童星呢?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局长张国华解释说,按照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不过,如果儿童作为演员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
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还进一步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张国华介绍,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目前已基本实现对31个省(区、市)332个市所有媒体、全类广告的全覆盖,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4月底以来,各地工商机关已经查办了一批本地区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据初步统计,截至8月22日,各地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3973件,责令停止发布3602件,罚款(含拟罚没款)5356.31万元。
张国华表示,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新广告法解读]
篇8:新广告法 繁体字
户外广告是门店的脸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颖的广告用语层出不穷,但一些广告牌匾上也出现了繁体字与简化字混用等不规范用字的现象。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带有繁体字的招牌、广告牌还真不少,望海路上一家茶叶专卖店将广告牌上的“艺”写成了繁体字,海陵路上某广告经营店将其招牌中“广”字写成了繁体“”,某酒店将店名中的“园”字写为繁体字,不远处一家婴儿用品店在招牌中将宝贝的“宝”字写成繁体……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商家在采用繁体字的同时,又采用了极为复杂的艺术字体,致使一些招牌看起来龙飞凤舞,让人很难辨认。
对于广告牌中复杂的繁体字,商家和市民所持的态度却不尽相同。一位使用繁体字做招牌的商家表示,当初订做招牌的时候特意要广告公司用了一个繁体的“艺”字,因为“艺”字的繁体结构很端庄,用行书写出来龙飞凤舞,相当好看,效果比用简体的“艺”字好多了。当被问到用繁体字做招牌是否考虑到不规范等问题时,该商户表示没有考虑,“我做招牌只是为了突出我店铺的个性,没考虑别的。”一家使用繁体字招牌的服装店负责人也表示,简体字比较便于阅读,但作为招牌不如繁体字好看,招牌中使用繁体字更能显现出审美以及文化内涵,不过,是否因为繁体字给店铺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效益,一时间却也无法证明。采访结束时该负责人向记者递了自己的名片,记者发现其中的姓名也使用了繁体字。
路过的市民则表达了对广告牌滥用繁体字的不同看法。“在练书法或看古籍的时候用繁体字还可以理解,那本身就是一种艺术行为,而把繁体字用到招牌或广告牌上就有点故弄玄虚了。”家住红兰花园的赵先生介绍,有的时候,字比较复杂,再加上使用了艺术字体,根本认不出店名是什么,甚至不知道店里究竟是做什么生意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家的生意。
事实上,正是考虑到繁体字在历史、艺术方面的独特价值,无论是1956年国务院发布的推行简体字的决议,还是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也的确为繁体字的学习和使用保留了一定的空间,然而,广告牌使用繁体字却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属于不规范用字。记者从市语言委员会了解到,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企业名称及广告宣传中必须使用规范简体字,但也的确有特例,即早已采用繁体字注册过的商标可以采用繁体字,然而这类企业一般都是多年的老字号,在本市并不多见,因此绝大多数滥用繁体字的广告牌均为商家擅自使用,由于繁体字广告牌并不符合工商部门的审批规定,因此商家擅自更改无疑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部门可对其予以处罚。
篇9:新广告法 儿童
图片来源网络
新《广告法》:发送垃圾短信广告最高可罚3万元。
南都讯 记者霍瑶 通讯员粤工商 多年来,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等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今年9月1号开始施行的新《广告法》,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规范,其中,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发送垃圾短信广告最高可罚3万元。 今天上午,广东省工商局召开全省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对新法进行了解读,他介绍,新法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加强了市场监管。
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张国华补充解释,不能做代言人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拍摄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目前鱼龙混杂,针对这一现状,新法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此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也规定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针对时常自动弹出的网页广告,新法也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针对以上两项情形,新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如果违反规定,都将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国华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建设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对全国广播、电视、报纸、重点网站进行统一的广告监测,统一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标准,组织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查屡教不改、跨地区发布、欺骗消费者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
[新广告法 儿童]
★ 广告法
★ 广告法宣传标语
★ 形象代言人合同
★ 成功的品牌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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