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重组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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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重组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

篇1:严格重组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47 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上交所,深交所:

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重组上市(即借壳上市)行为, 严肃市场监管秩序, 促进并购重组市场规范发展, 现就严格重组上市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

( 一)重组上市项目复牌前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涉及以下情形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 ( 1 )重组预案中披露构成重组上市的; ( 2 ) 涉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要求的; ( 3 ) 出现重大媒体质疑、投诉举报的; ( 4 ) 上市部、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 媒体说明会应当全面回应市场关注和质疑,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充分说明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承诺履行情况、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等; 董事会、管理层应充分说明其履职情况及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情况等; 重组方应充分说明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 中介机构应充分说明核查过程、核查结果等。

3 媒体说明会应当全程网络直播,召开媒体说明会时未停牌的, 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进行。媒体说明会召开后次一交易日,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问题及回答情况。相关内容作为证券交易所预案事后审核及上市部行政许可审核的重要参考。

4 存在前述第1项第( 1 )种情形的, 上市公司在披露预案的同时, 应当发出召开媒体说明会的通知; 未召开媒体说明会的,不得复牌。存在其他情形的, 应当自证券交易所要求之日起3 日内召开媒体说明会。

5 证券交易所应当同步发布媒体说明会业务指引,明确召开情形、参会主体、邀请媒体、通知及召开程序等具体要求。

( 二)严格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问询

6 复牌前,证券交易所对于不符合重组上市条件、涉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要求、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投诉举报的项目,应当多次问询,不限次数。问询应当直奔主题、切中要害,明确传递从严监管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要求的, 应当在复牌前报告上市部, 并提出本单位明确意见。

7 复牌后,出现重大媒体质疑、投诉举报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再次问询,相关情况作为我会行政许可审核的重要参考。

8 .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预案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 向证监局通报预案审核中发现的线索。后续监管中,证券交易所发现其他线索的,也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通报证监局。相关线索作为证监局现场检查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证监局现场检查

(二) 对重组上市项目应当安排现场检查

重组上市草案公告后,上市公司所在辖分局应当启动现场检查。对于已披露重组草案但尚未经我会核准的重组上市项目,一并纳入检查范围。

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业绩真实性、资产权属真实性及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等情况。上市公司存在业绩变脸或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认为有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同时启动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

证监局原则上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协助检查。

1 1 证监局应当合理安排检查进程原则上每个项目检查不超过2 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检查报告报送上市部时抄送证券交易所。报告应当明确检查意见, 不得仅以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作为检查结论。

1 2 有关重组上市项目现场检查工作尚未完成的,不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检查中发现明确问题线索需作更深入核查的, 证监局应当报告上市部,上市部对外公示实地核查状态, 暂停审核;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移送立案并报告上市部, 上市部终止审核。

(四)对既往重组上市项目全覆盖检查

对我会明确重组上市规则以来实施重组上市但近三年未实施全面现场检查的公司,分三批次全面完成现场检查,每批检查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检查内容参照草案披露阶段的专项现场检查范围确定。每批检查名单自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报上市部。

三、严格监管执法

(五)方案中止或终止不得豁免法定责任

14 审核期间撤回重组上市申报材料,或在其他环节中止或终止重组上市方案的,上市部、证券交易所应当分别重点关注是否涉嫌财务造假、是否涉嫌忽悠式重组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发现线索的,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移交证监局。证监局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现场检查。

15 严格贯彻披露即负责原则。上市公司中止或终止重组上市方案的,不影响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法定责任的追究。

(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6 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在信息披露监管中,上市部在行政许可审核中,发现明显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监管措施; 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立案调查; 行政监管措施与立案调查同步进行。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中介机构同步问贵。

(七)加强业绩承诺监管

17 上市部组织研究业绩承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完善业绩承诺监管工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防范相关方规避业绩补偿义务。

1 8 证券交易所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披露购买资产预测利润完成情况、业绩补偿承诺履行情况,发现线索的及时通报证监局。

1 9 证监局持续关注购买资产预测利润完成情况,督促重组方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发现问题的及时启动现场检查。

四、上市部加强服务协调

( 八)统筹协调监管力量

20 上市公司与拟购买资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则上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依照监管协作规程, 可以商请拟购买资产所在地证监局协助检查。

21 证监局存在监管任务集中、监管人手不足等情况的,可向上市部提出需求,由上市部集中统筹监管力量, 指派其他证监局或组成联合检查组予以支持。

( 九) 及时提供业务指导

22 证监局、证券交易所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上市部, 并同时提出本单位的明确处理意见。如遇有紧急情况, 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先行告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或需协调会内其他部门外,上市部原则上应当在1 0 个工作日内回复。

23 对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其他重组项目,如涉嫌"忽悠式刊重组、虚假重组,或有其他重大市场质疑、投诉举报的, 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应当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分别要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并及时启动现场检查, 实施从严监管。

特此通知。

证监会办公厅

篇2:餐具消毒监管工作通知

餐具消毒监管工作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以及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等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条件和人员,建立自检制度;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餐饮具消毒以及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规范》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实施。

市、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和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注册登记、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空白,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餐饮具集中消毒管理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工商部门。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餐饮具经消毒后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予以处罚;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未进行索证管理,以及餐饮服务单位违反餐饮具消毒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三)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篇3: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或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全面实施兽药GSP制度,规范兽药GSP经营企业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将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国清缴。

五、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兽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基层防疫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篇4: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下同)建设,尤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硬件设施明显改善,诊疗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也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着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等重要任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对于坚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群

众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利用率,改善群众健康状况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配齐监管人员,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要建立健全对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帮扶机制,明确相关政策,加大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帮扶力度,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强机构、人员执业资格监管

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地要组织开展公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

五、依法加强执业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配齐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原则上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服务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6月30日,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要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请各省(区、市)于207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我部医管司。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 朱*、范*

联系电话:010-687926**、687927**

传 真:010-687927**

电子邮箱:***s@163.com

二〇**年*月**日

篇5: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20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气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食品监督检查

(一)加强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监管。针对“两节”期间消费特点,以米面粮油、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酒类、保健食品、饮料、调味品等为重点品种,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检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和食品安全隐患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治理和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向餐桌。

(二)加强节日热销食品、民俗特色食品和节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重点开展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庙会、农家乐等场所的节日热销食品和民俗特色食品的监督检查,加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连锁餐饮企业、旅游定点接待单位、农家乐、年夜饭供餐单位等重点单位的节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加工行为,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三)加强保健食品监督检查。要以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较多、风险度高的品种为重点,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同时,做好“两节”期间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宣传推广,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保健食品。

二、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

(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以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农村为重点区域,在药品日常监管基础上,强化对药品购进渠道、冷链管理等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着力加强对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主渠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和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进一步强化重点区域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现行互联网销售监管要求,做好“两节”期间网络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管工作。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要对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和医疗器械严重不良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加强对隐形眼镜、避孕套等风险性高、关注度高、量大面广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坚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坚决防范和有效杜绝群体性危害事件的发生。

三、切实防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

(一)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加大食品药品制假售假、“两超一非”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问题企业和商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经营、下架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畅通“12331”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

(二)深入开展“两节”宣传引导。利用年货市场、农村大集、民俗活动等“两节”特色场所以及网站、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利用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教,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适时发布节日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警示,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引导科学合理消费。

四、加强应急值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服务意识,针对日常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做好分析、排查、预防和监督等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妥善应对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密切关注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动态,及时核实、研判、回应公众重点关注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两节”期间值班安排分别于12月29日、年1月20日前报总局值班室。

总局值班电话:010-68316825,传真:010-6831090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月19日

篇6:滁州:进一步做好近期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告,即广而告之之意。广告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广告包括非经济广告和经济广告。非经济广告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又称效应广告,如政府行政部门、社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各种公告、启事、声明等,主要目的是推广;狭义广告仅指经济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通常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的'重要手段,或企业占领市场、推销产品、提供劳务的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扩大经济效益。

篇7:滁州:进一步做好近期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10月28日省工商局广告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本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现就近期广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监管工作

一要继续加强媒体广告监管。各单位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媒体广告的监管力度,绝不能因监管不力受到省、市局批评。二要紧紧抓住医药传统五大类、金融、名酒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金融违法广告发现1起查处1起,房地产广告、收藏品广告要严查虚假宣传和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等行为;食品广告要严查宣传食品的保健和预防疾病的广告。三要坚决杜绝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发布。要从快从重查处商业广告中有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广告发布行为;加强公益广告监管,特别是对存在政治导向问题的要稳妥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专项整治落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一要继续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广告标牌治理、虚假违法广告三个专项整治工作;二要做好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三要按程序做好市局交办及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工作,做到依法处理,及时反馈。

三、进一步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及报表工作。

一是于月20日前报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书面总结及统计表(工商广字49号文件)。

二是于12月6日前报送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小结及统计表(工商广字【2016】102号文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及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各1件。

三是于12月10前报送近三年广告标牌治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工商广函字〔2016〕50号便函)

四是于2月6日前报送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统计表(工商广字【2016】102号文件)。

五是203月6日前报送特供专供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工商明电【2016】43号明电)

六是按综治和文明创建考评要求,落实好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综治工作,按考评标准准备完善好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攻坚扫尾工作,及时做好各项工作落实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做好有关材料报送工作,材料报送在市局FTP广告科各单位文件夹内或邮箱CZRJF@126.com,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年终目标考评及各县(市、区)综治考评工作中。

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3日

篇8:中国证监会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出现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中国证监公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的80%;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近一年内未出现过承销的.企业债券卖不出去,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余额包销或到期不能兑付、被迫垫付兑付资金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情况;

(五)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或陈述材料;

(三)承销协议;

(四)承销团协议;

(五)市场调查与可行性报告;

(六)主承销商对承销团成员的内核审查报告;

(七)风险处置预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主承销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初审通过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审,如副主承销商、分销商及发行人在异地的,还应将初审意见抄送其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复审通过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复,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管:

(一)事前监督。督促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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