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机鉴定站

时间:2023-01-31 07:38:2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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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鉴定站

篇1:吉林省农机鉴定站

吉林省农机鉴定站

吉林省农机鉴定站

前郭县农机质监站把“三帮扶”工作作为党组织服务民生的重要举措,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基层党组织活力入手,把解决困难党员和困难群众生活难题,作为最直接、最现实的帮扶途径,使帮扶工作真正做到群众心坎儿上。

,前郭县农机质监站在下乡开展业务工作的时候了解到,长山镇那嘎岱村杨晓增的父亲是名困难老党员,杨晓增开办的农机修理部主要以发动机修理为主,因其家境拮据,经营范围开展有限,各种证件也难以办全。本着“三帮扶”贵在坚持的理念,农机质监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他免费办理了农机修理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免费发放了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质监站负责人承诺,在今后农业部举办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培训班时将保送他学习,使他能够提高维修技术理论水平,并加以实际利用,从而扩大经营范围,增加经济收入。

前郭县农机质监站计划在20底,根据长山镇各村屯的拖拉机的'保有量及插秧机数量情况,积极联系农机经销企业,在农机修理部设立农机售后服务站。这样可以方便广大农机户,帮助更多的困难党员、困难群众增加经济收入。

向阳乡农机站采劝两结合、两促进”的有效措施,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扎实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结合农机培训抓安全技术检验,促进农民科技素质的提高。通过举办农机操作手培训班、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培训班,培训农民200余人次,有效地促进了农民科技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好评。在开展培训的同时,他们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形成了培训促进年检、年检推动培训的“两不误、两促进”的良好局面。

――结合备春耕生产抓安全技术检验,促进农机化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在备春耕生产期间,他们深入村屯农户一方面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和帮助农民检修农机具,提高机具的完好率和出勤率,为春耕生产提供机具保证;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为春季农机化生产保驾护航。取得了备春耕生产、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双赢的良好效果。

截止目前,该乡已经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556台,检验率达到96%以上,合格率达到100%;清理黑车、非驾任务指标完成100%,年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全部完成。

篇2:农机鉴定 问题

农机鉴定 问题

农机鉴定 问题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参保所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 (自治县、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市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在参保地之外发生事故,可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决定及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 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办事程序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并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鉴定(确认)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确认)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 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鉴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 , 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审定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正式鉴定(确认)结论。

(七)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鉴定结论及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 (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 (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鉴定(确认)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龋

重庆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支付办事指南待遇申报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 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核准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待遇的核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 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 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待遇计发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计发。

待遇的支付

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起付时间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费代发机构领龋

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 3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待遇调整及变化

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调整按调整规定之日起执行。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下达之月的次月享受相应待遇。

争议的处理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时

篇3:广东省农机鉴定站

广东省农机鉴定站

广东省农机鉴定站

一、检验业务受理范围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农业机械适应性(选型)检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农业机械科研成果鉴定检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其他农业机械委托检验。

二、检验业务办理程序

1、申请产品检验的客户将相关技术资料(封面加盖法人公章)提交给我站综合科,并填写《检验委托单》(见附件1)。

相关技术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

3)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4)产品三包凭证一份;

5)产品样机照片(应能充分反映样机特征)一张。

2、推广鉴定或适应性(选型)检验除按第1项提交资料外还须提供:

1)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或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报告、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2)产品在本省内使用的用户名单(格式见附件2)。对于小型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应不少于50户,中型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应不少于20户,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用户应不少于8户。

3)申请推广鉴定的须提供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推广鉴定要求详见附件3;申请适应性(选型)检验的须提交产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及其推广鉴定报告(含检验报告)复印件。

4)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客户还需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书》(见附件4),申请农业机械适应性检验的需填写《农业机械适应性(选型)检验申请表》(见附件5),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3、仲裁检验。除按第1项要求提交资料外,还须提供:

1)司法、行政机关的受理文件或委托书;

2)争执双方(各方)的书面意见;

3)产品使用保全情况说明。

4、本站收到《检验委托单》及相关技术资料后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客户。对不受理的检验,说明原因,退回提交的`资料;受理的,通知客户签订《检验协议书》。

5、签订《检验协议书》,商定具体试验时间、地点和其他的有关事宜。

6、客户按《检验协议书》的要求办理试验费缴纳手续。

7、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农业机械适应性(选型)检验和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等须抽样的检验,由我站综合科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产品抽样。

8、按《检验协议书》要求,我站派出业务科的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客户协助配合提供检验资源。

9、完成检验工作,整理检验记录资料,出具检验报告。

10、检验报告交付客户,客户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接到后15日内),检验业务结束。若提出异议,则重新审查相关内容,双方协商讨论后书面答复客户。

篇4:江苏省农机鉴定站

江苏省农机鉴定站

江苏省农机鉴定站

4月18日,江苏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调研组一行6人在副站长季红波带领下来山东省农机鉴定站调研拖拉机实验室建设。调研组由江苏站、江苏大学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山东省站拖拉机PTO测试系统、发动机台架测试系统、液压提升试验室、液压倾翻试验台等。调研组还与山东省站就农机鉴定、内部管理、实验室建设、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探讨和交流。(信息来源:省农机鉴定站)

为更好地开展《农业机械适用性评价技术集成研究》工作,配合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完成我国农业机械适用性影响因素的调查,根据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农业机械适用性影响因素调查方案》以及项目会议统一部署的精神,江苏省农机试验鉴定站消化学习了方案,统一了标准和依据,并制定了江苏省的农业机械适用性影响因素调查方案,专门成立适应性项目调查课题组。

由于本次调研任务重、内容多、涉及广,省站召集南京、扬州、徐州、盐城等相关市站形成四个具体调查小组一起开展此项调查工作。为确保任务顺利完成,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站对调查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逐条学习了调查方案,强调了表格填写要求,讲解了具体开展工作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在会议上布置了任务及分工,指出提交的`信息数据真实可靠,可追溯。

根据江苏的地域特点和农业生产基本情况,本次分苏南丘陵地区、苏南苏锡常地区、苏中平原地区、沿海地区、苏北徐宿地区、苏北连淮地区六个代表性区域开展调查,涉及江苏主要农作物产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涵括了江苏的丘陵、平原、河圩地等地形地貌。每个区域选五个代表小区,每个代表小区再确定五组数据,基本覆盖江苏农业生产主产区、大宗农产品及主要经济作物和所有种植制度或种植模式,主要针对当前使用量大面广,对农业生产影响显著的农业机械产品。

调研组采取实地调查、采访座谈、现场测量、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主要依托市县乡镇各级农机部门,开展具体的调查工作。十月份,四个调查小组行程上万公里,实际调查工作中各市县乡镇配合参与调查人员累计达180多人,共调查涉及30个市县,150多个镇区,400多个村社区,包括水稻示范园、农业生产园等,调查对象涉及农机管理人员、农机推广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农机大户、种植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民等广泛的涉农人群,取得了一手资料,顺利完成了本次适应性调查任务。

篇5:湖北省农机鉴定站

湖北省农机鉴定站

湖北省农机鉴定站

元月24日上午,省农机局组织有关专家在湖北工业大学召开了“湖北省农机鉴定站省级能力认定”评审会议,专家组通过听取省农机鉴定有关负责人的汇报、审查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与咨询、评定等方法对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的机构资质、设施环境、仪器设备、质量体系、人员素质和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现场考核和鉴定能力认定。一致认为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具备了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13项农机产品的省级鉴定能力,同意通过评审。会议由省农机局副局长周立明主持。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精神和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流程及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地农机部门将产品类别指南通告当地有关生产企业,企业可根据指南的要求和规定,自愿向省农机局提出省级推广鉴定申请。

一、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自愿向省农机局提出推广鉴定书面申请。

2、申请推广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产品定型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转让证明等);④产品执行标准;⑤产品批量生产证明;⑥产品使用说明书;⑦影像和照片资料。

3、企业提出申请后,省农机局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组织人员对企业生产能力进行现场考察,确认是否同意受理,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确认同意受理的产品,下达鉴定计划,委托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进行检测。

(二)产品检测与鉴定

1、省农机鉴定站根据产品试验鉴定大纲进行检测,完成检测任务后,应在1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申请企业对检测报告无异议后,将检测报告上报省农机局。

2、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对推广鉴定产品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对审定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在湖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同时,省农机鉴定站在在湖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产品检测结果。

3、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省农机局在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生产企业凭推广鉴定证书向省农机鉴定站订购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三)监督检查

1、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由省农机局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①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规格变化情况;②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等。

2、企业名称、地址、商标发生变化,但生产条件没有改变的,推广鉴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农机鉴定站提出证书变更申请。省农机鉴定站审查核实后,按规定上报省农机局,经省农机局审查批准后,核发变更后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有效期不变。

3、获证产品在有效期内,如有重大产品质量投诉,经核实确认后,由省农机局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收回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在湖北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

二、申报农机产品推广鉴定的产品种类(见附件)

三、具体要求

(一)关于推广鉴定申报的时间要求。 在203月1日至31日申报第一批计划鉴定项目,年7月1日至31日申报第二批计划鉴定项目,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二)关于申报书要求。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装订,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申请表启用新式表格,填写要规范。每个产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送省农机鉴定站,一份省农机局留存备案。

(三)联系方式

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金书男 电话:027-87664856

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李汉和 电话:027-88028031。

篇6: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

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

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

建站以来,总站先后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国际组织机构认可或明确为“农业机械认可实验室”、“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OECD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规则检测实验室”、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服务中心”、“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等。.

(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鉴定和农机产品质量性能测试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官方试验、农机产品试验检验;受农业部委托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三)承担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农机市场整治和农机产品打假工作。

(五)负责农机产品认证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承担农机认证体系建设和农机认证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六)承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相关工作;负责“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运行和技术支持工作。

(七)承担农机化技术标准、农机产品认证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

(八)负责农机维修技术开发、推广、咨询和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农机鉴定系统业务与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挂靠社团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与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标准规则组织的交流合作及其它相关外事外经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部委托的其它工作。

总站现有编制110名,其中,局级领导干部职数5名,中层领导干部职数30名。下设15个部门,包括:办公室(人事处、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外事处、质量监督处、检验一室、检验二室、检验三室、检验四室、信息处、认证综合处、认证审查处、认证技术处、维修与职业技能指导处、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

办公室(人事处、党委办公室)

1、协助站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负责总站党委会、常务会、站务会和全站职工大会等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负责编印会议纪要。

3、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总站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4、负责组织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对外宣传的归口管理;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编佣农机试验鉴定信息》。

5、负责总站公文处理和印章管理工作。

6、负责总站公文运转和机要文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站保密工作。

7、负责科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实施站内机构设置、定岗定编工作,负责总站法人登记、年审和组织机构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落实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处级及处以下干部任免、考核等有关工作;负责科技人员管理工作。

10、负责职工劳动工资、聘用合同管理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组织职工考勤和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工作。

11、负责工人和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和社会保险工作。

12、负责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综合培训工作。

13、负责党委、纪委的日常工作。

14、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15、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财务处

1、负责国家财经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修订)计划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站项目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编报年度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监督预算执行。

4、负责定期提供总站财务分析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负责各部门成本核算、增收节支等工作。

5、负责总站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包括日常财务核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政府采购计划编制、资金使用管理。

6、负责对所属经济实体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并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7、负责总站各种票据的统一管理和税务申报上缴工作。

8、负责国有资产归集、保值增值考核等管理工作。

9、负责组织总站各专项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10、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外事处

1、负责农机试验鉴定政策法规调研起草工作,组织开展农机化领域软科学研究。

2、负责农机化标准体系规划与建设;组织农机化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负责标准管理与标准信息服务工作。

3、负责农机鉴定体系建设规划和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农机化外事外经服务工作、总站外事管理和OECD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标准规则组织事务归口管理。

5、组织农业部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和农机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

6、负责科研项目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工作。

7、负责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系统业务培训和总站职工外语培训工作。

8、负责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办公室和总站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总站参加外部社团与行业组织活动的归口管理。

9、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监督处

1、负责组织提出《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督导、农机市场整治和农机产品打假工作。

3、负责农机质量投诉的受理、调解和监督工作,协调跨省投诉监督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全国农机投诉体系建设、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等工作,公布农机产品质量信息。

5、负责组织开展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质量投诉的调查和执法调研及相关工作的政策研究。

6、负责农业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的日常工作。

7、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验一室

1、负责农产品加工、果蔬加工、茶叶加工、畜牧水产、农村能源、设施农业装备、农机零配件等各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和机动车的低温性能检测、国家和农业部监督抽查等工作。

2、负责农产品加工等机械质量调查、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等技术工作。

3、负责农产品加工等机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大纲等技术规则的制修订工作。

4、负责农产品加工等机械检测技术研究,相关试验设施开发研制工作;负责相关仪器设备和试验室管理工作。

5、参与行业技术活动,承担技术指导、服务和交流工作。

6、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验二室

1、负责拖拉机、农用柴油机等动力、农田基本建设、农用搬运等各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进出口检验、国家和农业部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OECD农林拖拉机官方试验和e标志(e-mark)认证等工作。

2、负责拖拉机等机械的质量调查、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等技术工作。

3、负责拖拉机、内燃机等机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大纲等技术规则的制修订工作。

4、负责拖拉机、内燃机检测技术研究,相关试验设施开发研制工作;负责相关仪器设备和试验室(场)管理工作。

5、参与拖拉机、内燃机行业国内、国际技术交流活动,承担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6、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验三室

1、负责耕整地、种植施肥、田间管理、收获、收获后处理、种子加工、排灌等各类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国家和农业部监督抽查工作。

2、负责耕整地等机械的质量调查、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等技术工作。

3、负责耕整地等机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鉴定大纲等技术规则的`制修订工作。

4、负责耕整地等机械检测技术研究,相关试验设施开发研制工作;负责相关仪器设备和试验室管理工作。

5、参与行业技术活动,承担技术指导、服务和交流工作。

6、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检验四室

1、负责质量体系运行、持续改进、实验室(中心)资质保持和提高等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国家拖拉机质检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农机质检中心任务。

3、负责农机试验检测、鉴定等项目管理;负责审查检测鉴定报告,并承办报批工作;负责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和标志。

4、负责部级推广鉴定产品有效期内的监管工作。

5、负责计量标准器具和标准物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批检验项目的样品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检测技术、方法和检测仪器设备等研究开发工作。

7、负责国家拖拉机质检中心(北京)、农业部农机质检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1、负责“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信息处理和栏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网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总站信息网建设工作。

2、负责提出信息网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制定信息网中长期宣传计划和策划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总站重要工作的宣传。

3、负责信息网计算机终端的网络安全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工作;负责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及监测工作;负责总站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

4、负责全国农机化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地方农机化信息网工作。

5、负责总站计算机的管理和人员培训、维护更新,电子数码产品及计算机的政府采购,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和技术服务工作。

6、承担中国农业机械化政务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7、负责《农机质量与监督》杂志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8、负责《农机化情况反映》编英农机专业会议资料汇编和全国农机化统计资料汇编。协助农机化管理司搞好农机化统计工作。

9、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认证综合处

篇7:农机维修中气缸鉴定论文

农机维修中气缸鉴定论文

气缸工作表面形成锥形的原因

润滑条件不足造成的影响气缸润滑条件最差的。因为气缸上部温度,使油的粘度降低或被烧毁。同时也造成了汽缸壁的受损较为严重,同时对于各种不同的影响引起较为严重的隐患现象。上部承压过大以柴油机为主的气缸类型在工作中由于活塞处于上止点,燃烧的作用一般都是处于第一道压缩环节,因此不曾造成严重的气缸损坏现象,但是对于第二道压缩环节却能够产生关联和连续性破坏。气缸作表面形成椭口的原因润滑、冷却条件的影响在正常条件下,气缸的最大椭圆一般产生在气缸上部润滑条件最差的最大磨损位置,沿径向的最大磨损往往是在气缸壁冷却效率较高的地方。例如汽油机,与进气门对应的气缸壁附近往往偏磨最大,就是由于混合气体的.冲刷、稀释润滑油,破坏油膜,降低缸壁温度,从而使得这种现象在比处产生化学和电化学口触的缘故。活塞环压力的影响活塞环压力沿径向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其开口处的压力常达到平均压力的2.85倍,也是促使气缸产生唬磨的原因。此外,在修理时,曲轴连杆机构加工、装配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如活塞镑孔偏斜、连杆弯、扭,曲轴弯曲等,也会促使气缸不均匀磨损的产生。

气缸的鉴定

气缸鉴定的目的,是根据其技术状况来确定是否继续使用、需要修理或者报废。鉴定时,首先用观察的方法检查有无刮伤、裂纹、穴蚀和其它损伤。然后用内径百分表圆缸衰测量不同部位的内径。根据明显缺陷的情况和测量所得出的气缸的最大磨损量、圆度、圆柱度、活塞裙部与气缸的间隙,做出鉴定处理意见。气缸的测量位置,对拖拉机柴油机的气缸,一般测量平行于曲轴轴线和垂直于曲轴轴线的两个方向,沿气缸轴线取四个截面;汽车汽油机的气缸,一般取三个截面。拖拉机汽油机气缸一般测量上、中、下三个部位。上、下两个部位分别是活塞处于上止点和下止点时,第一道压缩环和第三道环所对应的缸壁位置。中间部位是活塞处于上止点时。活塞裙部下端所对应的缸壁位置。第三道压缩环是阻止气体通过的最后一道环,它的活塞和气缸的密封性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它运动区间任何位置封闭不严,都将使发动机的正常工作和功率受到极大影响。H部位的磨损量最大,也常是圆度最大的位置,但这个部位并非所有的压缩环都通过,对气缸的密封性能并不起决定作用。因此,如果将送个部位测量的结果也作为确定气缸圆度和圆柱度的依据,必将造成气缸的早期修理或报废。在相关部位测得的直径与活塞裙部下端同一位置直径之差,取其最大值,为活塞与气缸的配合间隙。汽车汽油机气缸一般测量上、中、下三个部位。上、下两个部位分别是活塞处于上止点和下止点时,第一道压缩环和第三道环所对应的缸壁位置。中间部位是活塞处于上止点时。活塞裙部下端所对应的缸壁位置。汽车汽油机的圆度和圆柱度由上、中、下三个部位测量的数值来确定。活塞与气缸的配合间隙是以中间部位测量数值来计算确定的。气缸鉴定测量后,根据计算出来的最大磨损量、圆度、圆柱度和活塞与气缸的配合间隙,对照气缸的技术要求确定处理意见。

气缸的修理方法

经鉴定后,需要修理的气缸可更换气缸套,还可根据处理的模式和方法,把气缸的直径加大,然后配用相应修理尺寸的活塞和活塞环。柴油机的气缸一般可以加大3次,每次加大0.5mm,汽油机的气缸一般可加大3次,每次加大0.25mm或0.5mm。气缸或气缸套在加大到最后一次修理尺寸后,原是气缸套的,可更换标准尺寸的气缸套,原是整体式气缸的,可将磨损的气缸锉大,镶配一个套筒,然后再锉削至标准尺寸。结束语综上所述,正确的故障诊断是保证农业机械合理的修复工艺和修复质量的关键环节,通过诊断确定零件技术状况和采取必要的修复工艺措施,进行合理地修复方法是达到恢复农机具原有机械性能和延长农业机械使用寿命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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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局长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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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谦和坚毅走精诚之路演讲稿

水产社会实践报告

某同志现实表现材料

吉林省农机鉴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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