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03 07:39:1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共8篇)由网友“异乡客”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阅读!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篇1: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 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申报单位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或经许可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资质。

(二)已审定公布的企业级工法。

(三)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由申报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或是申报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联合开发。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部级工法雷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构成如下:

(一)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申报表(见附件1)。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四)关键技术评审(鉴定)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情况证明,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六)经济、环保、节能等综合效益效果材料(可由相关单位或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七)科技查新报告、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以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八)工法影像资料(1份,10-15分钟)。

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按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放正本、复印件放副本)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

第十一条 工法文本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节能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部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评审年度的3~6月。

第三章 评审及推荐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成立部级工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部级工法和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的项目名单。评选领导小组由工程监督管理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综合司、运输监督管理司、设备监督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安全技术中心、装备技术中心、市场监测评价中心、规划与标准研究院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部级工法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开展,保证评审及推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等初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初审组织单位)负责部级工法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组织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选聘部级工法评审专家。专家人选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铁路工程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七条 评审标准:

(一)关键性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

(二)管理手段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保证施工安全、运输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措施具体,行之有效。

(四)经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践,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实用价值较高,安全性能可靠,应用前景广阔。

(五)环保和节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规定,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六)编写内容齐全,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准确规范,附图清晰。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组织单位对申报工法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初审组织单位分专业组建专家评审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送各专业专家评审组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组经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提出初审意见,并提出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建议。专家评审组评审中,必要时可请工法开发单位答疑。

(四)初审组织单位经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将初审通过的工法送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主要针对工法应用中的质量、安全情况)。

(五)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听取专家评审组初审意见及有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初步确定部级工法及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对初步确定的部级工法,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国家铁路局正式公布,对部级工法申报单位和主要完成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级工法开发单位按国家级工法推荐要求,开展申报事宜。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开发企业应加强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保持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开发企业对原编工法的主要内容或核心技术作重大修改的,可重新申报新的部级工法。

超出有效期的部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对部级工法开发积极、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企业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级工法、部级工法的,可将其作为本企业的良好行为向有关部门申报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中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

评定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工法内容存在剽窃、作假等问题的,经查实后撤消其部级工法称号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部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156号)同时废止。

篇2: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最新关于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 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申报单位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或经许可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资质。

(二)已审定公布的企业级工法。

(三)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由申报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或是申报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联合开发。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部级工法雷同。

第十条 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构成如下:

(一)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申报表(见附件1)。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

(四)关键技术评审(鉴定)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情况证明,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

(六)经济、环保、节能等综合效益效果材料(可由相关单位或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七)科技查新报告、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以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八)工法影像资料(1份,10-15分钟)。

纸质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按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证明材料的原件放正本、复印件放副本)同时提供电子版(光盘)。

第十一条 工法文本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节能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编写要求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部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评审年度的3~6月。

第三章 评审及推荐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成立部级工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部级工法和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的项目名单。评选领导小组由工程监督管理司、科技与法制司、安全监察司、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综合司、运输监督管理司、设备监督管理司、直属机关党委、安全技术中心、装备技术中心、市场监测评价中心、规划与标准研究院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部级工法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部级工法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开展,保证评审及推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等初审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初审组织单位)负责部级工法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初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组织单位应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情况选聘部级工法评审专家。专家人选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铁路工程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篇3:外聘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心临时外聘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人员是指具有工作岗位需要的专业技能或基本素质,在一定时间内临时受聘在中心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职责任务界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种类型。

第三条 外聘人员应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基本能力,对司炉工、电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机构核发的证件上岗工作。

第四条 外聘人员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外聘人员时,每年12月15日前须事先向中心人事部门提出下一年的聘用人员需求计划申请(见附件一),经中心人事部门审核,中心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需求计划之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聘用岗位的,须单独提出用人计划,人事部门审核,分管中心领导批准。外聘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被聘用人员相关材料。

职能部门聘用外聘人员要严格控制,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再增加。

第六条 外聘人员聘用,需符合所聘岗位的基本要求。

人员初聘根据空缺岗位报名情况,经部门审查后,填写《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并提交社会保险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时,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如仍保留原工作岗位设置,且该聘用人员在上一合同期内表现良好、技术能力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续聘。原工作岗位撤销,聘用人员可申请到其它符合聘用条件的岗位工作,无空缺岗位或其不能胜任申请岗位要求的,不再续聘。

第七条 外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受聘人员承担。

第八条 外聘人员劳动报酬或报酬标准的核定:

(一)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相应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二) 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聘科技及业务人员的报酬,不得高于中心技术员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三) 外聘人员的报酬下限,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起,对续聘的外聘人员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基本津贴。

第九条 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用人部门须为外聘人员办理中心出入证件,该出入证件在合同解除时由用人部门负责收回。

(二)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安全保密与社会治安管理教育。

(三)用人部门应负责督促外聘人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所得税及相关费用。

(四)外聘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执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和有关协议。

(五)用人部门须对外聘人员进行年度(聘期)考核,由外聘人员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三),部门负责人提出考核意见和续聘建议。

第十条 用人部门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聘用外聘人员,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对外聘人员的教育与管理不善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违反中心有关规定的,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篇4:外聘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篇5:外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保障外聘人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国税发〔〕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博州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解决用人需要,通过合法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的非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岗位需要,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 精河县地税局办公室是外聘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部门。外聘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外聘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外聘人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与上岗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需要,确需外聘人员的,应认真核定招聘岗位数量及上岗条件,报州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同意。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工作内容、人员数量、人员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同时应明确费用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外聘人员签订用工合同。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外聘人员一般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合同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外聘人员可以和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外聘人员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文化,财经类专业优先,道德品质好,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基本技能,身体健康,年满20周岁以上。

第十二条 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考试内容包括面试、笔试两个环节。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综合分析能力、情境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及外貌形体是否符合要求;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工作 岗位需要的基本知识及和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也不得从事具有税收执法权的工作。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参照《新疆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修订)》中设定的综合服务岗,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涉税征管资料的受理、录入(办理)、导出和导入。

(二)纳税人各种证件及涉税证明、批复的发放。

(三)纳税申报受理及税款解缴。

(四)向相关部门传递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资料和信息。

(五)代开发票。

(六)各种征管资料的整理(分户或分类)和归档工作。

(七)税务登记的办理。

(八)其他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穿着工装,工装管理按照《新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外聘人员工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应自觉维护地税机关的形象和荣誉,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针对外聘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要以提升人员素质为目标,结合岗位需求,加强以下教育培训:

(一)职业道德、法纪观念教育。

(二)税容风纪、言行规范、工作态度教育。

(三)税收业务知识、岗位技能、服务礼仪、沟通技巧、阳光心态、压力释放等培训。

(四)其他项目培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外聘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外聘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外聘人员工作考核。用人单位应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项目、量化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外聘人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薪酬与社保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薪酬待遇基数参照当地用工支付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外聘人员能级收入体系,完善薪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分担相关费用。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章 解聘与辞职

第二十四条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外聘人员,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外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六)外聘人员连续三个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精河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从事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行业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拟定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和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通报、报告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监管信息;分析铁路工程建设市场形势,总结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联系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提供行业指导。

第六条 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监管约谈、信用记录及公告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抽查,并以抽查方式为主。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监督人员开展监督工作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针对发现问题及时与被监督单位及人员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当事人提供资质(资格)证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承发包合同等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材料;

2.进入现场实地查看有关工程实施活动;

3.调阅并复制有关建设项目的文件和资料;

4.召集当事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5.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责令改正。

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办理自行组织招标备案、接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并按规定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投诉举报问题较多的单位,纳入监管重点,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可约谈纳入监管重点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以一并约谈其上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开展监管约谈工作,应事先向被约谈单位发送书面约谈通知。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的职务、约谈时间和地点、约谈原因、约谈主要问题和相关要求等。

约谈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约谈过程应有专人负责记录。约谈记录应纳入监管档案。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按《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规定予以公告,并作为分析、总结铁路工程建设情况和开展有关监督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开展监督工作时,不得非法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监督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监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市场准入、发包承包、建设程序执行、合同履约等事项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取得资质的从业单位市场准入监督内容包括:

1.有效性:企业是否取得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合规性:承接业务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之内;

3.持续性:企业取得资质后,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是否持续满足。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监督内容包括:

1.有效性: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且有效;

2.合规性: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在规定允许范围。

第二十条 铁路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发包监督内容包括:

1.发包条件是否具备,包括发包人法人资格、项目审批手续取得等;

2.发包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标准招标文本;

4.是否存在另行签订背离原发包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依法招标项目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

5.是否存在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等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承包监督内容包括:

1.承包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是否存在借用或挂靠资质行为;

4.其他违法承包行为。

铁路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程序执行情况监督主要确认是否按规定取得下列手续:

1.项目审批手续;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核)以及设计变更手续;

3.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开工手续;

5.合同变更手续;

6.竣工验收手续;

7.法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程序性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约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违法调整工期;

2.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3.违法变更合同主体;

4.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5.违规设立工程保证金;

6.合同履约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7:派工单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非计件派工作业管理流程,使各部门派工方式和派工管理方法统一,合理衡量工作绩效,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各部门上级对下级,生产部与承包管理车间之间委派的.各项非计件工作任务。

三、具体管理要求

1、派工单由生产部门统一填写,内容完整,要求明确、薪资清楚。每项任务派工单需一式三份,生产部一份(留存),受托部门(人)一份(执行),人企部一份(结算)。

2、结合公司实际统一规定一般性非计件工作任务每工日如遇高空、高难等特殊任务时每工日80元。

2、生产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尽量安排按件计资。在确需按非计件工作任务派工时,应以生产部为主确认所需工时及性质,人企部协同管理。

3、工作时间的确认:由受托方接到派工单的时间起,到任务完成时间止,要求详细到某日某时。

4、受托部门(人)按到派工单后,先仔细看清派工要求,合理高效的进行作业。生产部应对受托部门的作业进行指导和修正。

5、任务完成后,及时上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及人企部共同按派

工单要求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由生产部长及两个部门的验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6、经确认后的派工单为有效派工单,受托部门奖此派工单在完

的,不予接收及结算。

注:黄色部分为有待协商的内容

篇8: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为确保项目部建设及明确内、外部施工工班管理方式,理顺项目部与各施工工班之间的经济关系,促使工程正常、有序进展。进一步落实责任成本管理的“纵向到底”的管理思路,从而依照施工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验工计价,特制定本办法。

验工计价是对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量验收并核定其各项费用的程序。根据合同要求,对各工班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的验收和计价,是办理工程拨款、结算的依据,是将工程实物转换成经济价值的具体体现。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要严把验工计价关,把验工计价作为控制目标责任成本,堵塞效益流失黑洞的重要关隘。

一、验工计价组织机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XXX,XXX

二、对下验工计价:

1、验工计价的原则。

(1)单价:

项目部合理确定项目责任预算单价与工班签署施工合同进行计价。项目部下发的批准单价作为项目部与工班签合同进行计价的上限。合同外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提前制定合理预算价及指导价下发各工班指导施工,作为计价的唯一依据。

(2)工程数量

A、合同内工程,以施工图或现场实际施工为准,由现场技术员出具实际工程量,经施工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联审后报总工批复,给予计价。

B、合同外工程,以项目部施工技术部下发的通知单为依据,由

现场技术员出具实际工程量,经施工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生产副经理联审后报总工批复,给予计价。计价时应提供相应的影像、图片等资料。

C、零星用工和零星机械台班。按《零星用工、零星台班管理办法》办理,项目部应严格控制内外部工班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对明显超量使用零用工天、零用机械台班的追究相关签认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D、拌合站计价:每月20号将使用方签字确认的混凝土数量原件及电脑打印“拌合站砼生产记录”汇总至物资设备部,经审核后送至计划合同部,计划合同部根据已核定的混凝土数量及价格进行计价。

E、变更增加工程量:对于工地发生的变更增加工程,在业主未批复前,按原设计图纸工程量进行计量,等批复后再进行补差。

2、验工计价的要求。

(1)计价时间:对下验工计价每月一次,每月20日-25日为各工班的计价时间。

(2)计价程序:

每月21日12点前各施工工班上报截止20日的已完工程数量至项目部计划部,22~23日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施工技术部、安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物资设备部等部门对工班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现场审核,签认后交由计划合同部,24~25日完成验工计价表的编制,并报送项目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

3、对下验工计价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验工计价:

(1)未通知而擅自开工的;

(2)未按项目部技术方案施工而私自更改的;

(3)未及时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

(4)虽然已经发生但属合同相应工程内容的(定额内容已综合包括的);

(5)承包单价已含的工作内容;

(6)虽已发生,无方案、无设计并且无现场签证的;

(7)质量不合格的;

(8)由于作业失误、措施不当、控制不严等原因,未按技术交底和图纸进行工作,造成超设计数量,不予计量;

(9)在施工中因施工方法、防护措施、施工组织、施工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认可,不能计价。

(10)混凝土、砂浆及填土等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测试或无试验、测试报告的;

(11)未按时上报工程数量申报表或签字手续不完善的。

4、为保证各工班验工计价工程数量每月按实清算,技术、测量人员需做好如下工作,并要求各工班负责人现场签字。

①临时设施完工后,3天以内验收工程量。

②临时使用劳务工班工人、机械给项目部施工,能以工程数量计价的以工程量计价,难以计量的以工日、台班计算,但必须严格按《零星用工、零星台班管理办法》办理。

③土石方施工前必须进行原地面复测签认,并对土石方分界面进行确定。

④桥涵基坑开挖前进行原地面复测,开挖完成后再进行测量计算挖基数量。

⑤其它现场认为有必要签认的;

⑥各工班工程数量现场签认将作为一项制度,严格执行,今后凡发现因工程数量劳务工班现场没有签认,造成劳务工班与项目部扯皮,追究总工、项目技术主管的责任。

⑦在内外部劳务工班计价中,工程量不得突破责任成本预算核定的工程数量和批复并实际完成的变更设计数量之和,设计内数量和变更设计数量在工班验工计价时要严格区分,分别编制验工计价单。

5、对工班结算:对已竣工的劳务工班及时进行完工结算,完善相关手续,适时兑现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杜绝或减少合同纠份。

项目部与每个工班结算时,都必须取得三个方面的资料:一是与计划合同部门核实无误计价情况,并填写《劳务工程验工计价结算单》,双方签字认可;二是物资设备部门的材料与设备租赁方面证明材料;三是写好承诺书,其基本内容:①、写明已经与项目部账务除留尾工款外已清;②、承诺不欠农民工工资及地方各种款项;③、若出现相关经济纠纷一概由自己负责,与项目部无关,按要求签字盖章;④、与财务部全面核清计价、拨款、转账后,注明工班留尾工款情况,要求各工班必须在《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

三、验工计价相关要求。

项目部验工计价程序由计划合同部组织在项目内部签认,为提高工作效率,计价单由计划人员统一找相关负责人签认。如出现施工工班劳务队拿计价单找项目部相关部室,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项目部对工班计价单,一式贰份,项目部(计划、财务各1份)。 验工计价结束后三日内,计划部完善计价台账和施工技术部完善工程数量台账。

关于新建工程随工人员变更的申请和建议

技术中心年终总结范文大全

工程技术年终总结

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年终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首席执行官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工作总结范文

县商业集团公司工作总结

箱涵顶进施工技术要点有哪些?

集团公司团委工作总结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共8篇)】相关文章:

小导管注浆技术在浅埋暗挖法施工中的探索与应用2022-05-08

高压旋喷桩在土坝地基防渗中的应用2023-08-07

卷烟技术中心个人工作总结2023-06-29

工程技术公司年度工作总结2023-03-09

地质矿产局开发处副处长竞聘的精彩演讲稿2024-01-07

地铁工作求职信2023-02-01

「公路造价师经验」公路造价师技术交流:公路连续钢桁梁双向全悬拼工方法2023-05-24

物业行政工作总结报告2023-01-07

建筑工程地基勘察与处理研究论文2023-06-26

盾构法隧道衬砌荷载影响因素分析论文2022-05-14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