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老赖新规定(精选8篇)由网友“人鱼桃”投稿提供,这里给大家推荐分享一些法院对老赖新规定,供大家参考。
篇1:法院对老赖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2:法院专项执行揪“老赖”工作简报
法院专项执行揪“老赖”工作简报
简报一:
24日晚上11时30分,广州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惠城区法院仲恺法庭执行干警从深圳皇岗口岸控制,并采取拘留措施。原来,该名“老赖”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至边控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人TCL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惠城区法院于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法官马家驹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089216元及相应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程序,执行法官发现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查明王某为香港居民且有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执行法官因此决定依法对王某采取边控措施。
9月24日晚上10时左右,执行法官马家驹接到深圳皇岗口岸边检部门的电话,称王某从香港入境时已被控制。接报告后,仲恺法庭庭长刘贵传迅速安排4名执行干警连夜赶至深圳皇岗口岸将王某带回,并依法对其拘留15日。执行干警将王某送往拘留所办好手续后,已是次日凌晨3时。日前,王某表示愿意和申请人协商,执行法官正在做双方执行和解工作。
此次执行行动是惠城区法院“秋风扫落叶”百日执行清案专题活动的一个缩影。惠城区法院院长黄志强介绍,“落叶”代表“老赖”,“秋风”代表法院依职权对“老赖”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即通过法院的强制力严厉打击“老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简报二:
中秋节前后,“老赖”的日子确实不好过。记者18日获悉,在“中秋雷霆”专项执行行动中,新乡市对一批“老赖”采取强制拘留措施,迫使其偿还钱款,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真不敢相信,被拖了两年多的工资这么快就到手了。”当日,农民工代表邢道伟拿到20多万元执行款时,掩饰不住内心的激动。邢道伟和工友曾在原阳县一家面粉厂搞工程,可工程结束后,负责人说做生意赔了,没办法支付工人的工资。在两年多的时间里,邢道伟和工友上门讨要没有结果。6个多月前他们到法院申请对“老赖”进行强制执行,没想到这么快就有了结果,40名农民工被拖欠的20多万元血汗钱被讨回。“农民工在外务工不容易,最怕血汗钱打水漂儿,还是法院帮我们讨回了公道。”邢道伟说。
据了解,为了帮助像邢道伟这样的受害者,新乡市法院系统联合多个部门开展“中秋雷霆”专项行动,对“老赖”实行“早上堵被窝、中午堵酒桌、晚上堵牌桌”的全天候打击行动。在为期一周的行动中,全市法院系统共排查案件1613件,对501名“老赖”采取拘传措施,对209名“老赖”采取拘留措施,对114起案件采取现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控钱款金额共计318.3156万元、执结案件285件、清理执行积案175件,营造了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了该市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简报三:
为破解“执行难”,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7月20日至8月31日,万安县法院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治“老赖”,在为期40天的“夏日风暴”执行专项行动中,捷报频传。
“风暴”来袭击 被执行人无可遁形
“喂,你好,是郭法官吗?我现在发现了‘老赖’肖某在芙蓉滨江府工地上做事,请你们快点过来。”7月25日,万安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郭士明的手机突然响起,里面传来黄某火急火燎的声音。“好的,你盯着他,我们马上到!”回答完后,郭士明立即带领法警赶往现场,在工地上找到肖某,将其传唤至法院。
原来,黄某曾为肖某粉刷房屋,2014年8月15日,黄某在做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花去治疗费23919元,误工90天。万安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赔偿黄某18806元。判决生效后,肖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并玩起了“躲猫猫”。今年1月16日,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肖某被传唤到法院后,态度仍然强硬,拒不支付赔偿金。直到法官表示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他才不得不联系家属把执行款送到法院。
简报四: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一“老赖”获刑一年半
近日,三元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森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做出一审宣判。
2014年1月24日,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召集申请执行人蒋某项与被告人陈森林双方约谈如何履行债务,并明确告知被告人陈森林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得处置、转移名下财产,不得设置新的抵押,被告人陈森林保证不会将财产变更或抵押他人。
然而,在当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森林置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告诫于不顾,将福建省清流县某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以人民币308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案外人何某平、杨某国、陈某元等六人,致使本案可执行的财产被设置抵押给他人后而无法得到及时执行。
被告人 陈森林:“把法院冻结的资产转移给他们几个人,我现在认识到这个是错误的,恳求审判长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森林主观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侵犯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告人陈森林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集中执行揪“老赖” 4人拘留15天
说到“老赖”,大家都很厌恶,因为他们要么赖着不还钱,要么就“躲猫猫”。为此,三元区人民法院在近期开展专项执行行动。
5月18日,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被执行人在大田县的案件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到达大田县后经过部署,执行局的法官兵分几路开始查找“老赖”了。不到10分钟,第一位“老赖”被控制。接着不断传来好消息,陆续又有几位“老赖”被控制了。
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罗新荣:“ 就是 将这六类涉民生、涉金融的'案件作为我们执行的重点,把以前每年一两次专项行动变为日常行动。”
此次专项执行涉及的案件有20件,执行标的达1140余万元。由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分散,区域情况又不熟悉。于是,在大田县法院的配合下,三元法院执行局法官一处处的查找“老赖”。部分“老赖”在执行局干警的主持下,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还款。可是,有的“老赖”为躲避执行,长期在外不回家。执行局法官只能向其家属宣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的法律后果,让家属动员其早日履行还款义务。而有的“老赖”则玩起了“捉迷藏”,但最终在执行局法官的合力围堵下,还是被控制了。
经过一天的专项行动,共传唤、控制“老赖”17人。当听到要被司法拘留时,不少想继续找借口耍赖的“老赖”慌了,立即表示马上想办法,纷纷打电话向亲人、朋友“求援”。有的马上叫人送钱过来,有的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分期还款。其中3人当天履行还款义务,6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4人承诺积极配合法院拍卖抵押物,但仍有4人拒不履行债务。于是,执行局法官将这4名“老赖”带回三元法院,并宣布了司法拘留决定。
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廖明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115条规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聿布拘留15日。“
近期,三元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开展专项执行活动,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并告诫有侥幸心理的“老赖”,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该履行的法律义务积极主动的履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只会让自己多吃些不必要的苦头。最后还得照样履行法律义务,得不偿失。
今后,“老赖”的工作和生活将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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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新的劳动法对老员工加薪有专门规定吗?
进公司近两年,中间也因工作需要换岗,可工资却没有变过.请问下新的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员工薪酬每满一年须上调一定幅度呢?
[新的劳动法对老员工加薪有专门规定吗?]
篇4:一位老民警对新入警的寄语
一位老民警对新入警的寄语
从二00五年以来,县人事部门在近年毕业的大学毕业生里招录了大量的年轻干部,充实我公安队伍。这些年轻人带着自己的美好理想、带着自己的血气方刚,带着自己的几分个性元素开始从警生涯。也许,每位年轻人的成长经历,需要自己来历练,但作为一名从警二十余年的老警察,传、帮、带的责任也更是责无旁贷。警察是个特殊的职业,针对从警路上可能遇到的诸多困惑,我谈下自己的心声,希望给警营的`战友尤其是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年轻警官们一些小启示。
悠哉悠哉,不思进取
如今的公务员已然成了人们眼中的香饽饽,甚至在某些征婚广告上也公然贴出:非公务员不嫁!在当前就业压力十分巨大的背景下,其炙热程度更是可见一斑。对于拥有公务员身份的警察来说,很多刚刚跨入的人容易产生“小富即安”的侥幸思想,虽然口袋薪金不多但满于现状,身着警服英姿飒爽,高人一头,忽视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这是一种很可怕的导向,宛如一剂慢性毒药!尤其在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不断健全,公务员绩考一严再严的形势下,不会再继续存在“铁饭碗”一词,优胜劣汰这个自然铁律早晚要在社会各个行业得到验证,能守住并端好我们饭碗的唯一途径只有奋斗、再奋斗。
知难而退 躲避现实
从警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惑和困难,尤其对社会招考大学生而言,这种毫无缓冲的职业切换使他们往往在从警初期很不适应,在执法办案业务工作上,在开展农村社区警务工作中,在复杂微妙人际关系上,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有些甚至让人苦恼不已,觉得荒唐可笑,对此,我们要多听取别人的苦口良言,多听、多看、多思考,尤其是老警们的“箴言”,要善于请教,以及时找到问题的症结,并迅速予以解决。否则,不能正确面对自己面临的困难,一误再误,躲避现实,极可能破罐破摔,最后演变成为行尸走肉,困难将越来越沉重,错误将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发展到覆水难收、无法挽救的地步,此时的你定会怨声载道,骂爹骂娘,理想和现实在从警路上第一次交出火花。
浅尝辄止 眼大心小
人们私下常说,警察是一种好汉不愿干,赖汉干不了的职业。究其实质,警察这种职业侧重于社会科学领域,其职业广度远大于深度,触角很少涉猎到高精尖领域。但是千万不要因为这样就轻视了它,对前人宝贵经验不屑一顾,对业务学习走马观花,不潜心,不哈腰,不精雕细琢,甚至放言“警察只要会摆弄人,吓住人就行了!”。前一段时间局领导对我局各部门新警工作的调研结果就是最好的例证,部分在单位工作不努力不上进的新民警,在工作中的不到位,不扎实就更是暴露无疑了。纵观当前,复杂社会治安形势所提出的很多重大课题都没有解决,先进的警务机制体制亟待我们开拓创新。为此,对于我们大多数人心智均属平常的前提下,公安工作这块未知领域是很值得终身探索,倾力研究并为之奋斗终身的。
好高骛远 急于求成
“老干部有什么,能干什么,他们的思想落后了”许多年轻人私下交流,我在这里说“最宝贵的经验你没有,遇事不惧的心态你没有,处事不惊的果断你没有”,工作是一个经验和资本都需要积累的过程,要遵循事业发展、变化的规律,并默默做好一切能做的准备,剩下就是老天爷的事了。如果光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办事情,整天要破大案,出大彩,搞个轰天轰地,其结果必然碰壁。正所谓欲速则不达,急于求成,反而坏事。当警察只靠良好的愿望和热情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就拿身边的典型来说吧,哪一个就纯粹是吹出来,捧出来的?都是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做了许许多多的事,才最终积量为质,化茧成蝶。因此,必须先学会播种,细心培育和付出努力,然后耐心等待收获的那天。这对于那些刚迈入警营的年轻警察们尤其适用。
希望年轻的民警们能借以此鉴,踏实向前。
篇5:新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条件的规定节选
新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条件的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6:新劳动法对丧假的规定
20xx年劳动法丧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相关阅读推荐:婚丧假的工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丧假的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婚丧假的权利。目前我国还未对非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存在地方的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另外,国家规定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婚丧假。关于婚丧假的支付标准,如地方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篇7:新疆新规定:对“高考移民”行为终身追查
作为“高考移民”主要流入省区之一的新疆,今年将由自治区党委、纪检监察、教育、公安等部门联合成立“高考移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择机出台《自治区高考移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高考移民”终身追查制度。
据了解,近5年,新疆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统措施,共查处“高考移民”逾600人,其中绝大部分已被取消在新疆参加高考考试资格、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
为了治理“高考移民”顽疾,该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系统已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明确规定户籍从外省转入自治区的学生要求提供全家户籍材料、中考成绩证明,学生家长父母至少一方在学生高中就读所在地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证明、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等,学生高中就读学校所在地与学生户籍地须同属一地。
同时,该自治区还与高考移民生源地建立通报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及高考移民的公职人员进行查办、曝光,斩断“高考移民”利益链条。 (记者阿依努尔)
篇8: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发展的影响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发展的影响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发展有没有什么影响呢?那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呢?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发展的影响,欢迎阅读与收藏。新《规定》的实施对建筑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5年3月1日施行。对照以往的规定,《规定》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开放,管理方法进一步改进、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它的实施必将对建设工程领域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进入门槛放低激发实体
《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3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报资质数量不受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同时,对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包括建造师的人数减少且无工程业绩要求,取消了土石方、砼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和预应力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这些政策的实施,既符合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又满足了更多想投身工程建设领域的创业者的愿望,让创业者们放飞希望,实现创业梦想。此举必将为建设领域的有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增添新的动力。
技术要求提高体现实战
《规定》要求企业应按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技术负责人,并要求根据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进行考核。这不仅要求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执业资格和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对企业的技术工作进行理论辅导、培训,更要求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多年从事与企业资质等级相匹配的项目技术管理的实战经验,能够切实解决技术难题,能够带领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通过对技术负责人的综合考核,增强企业对技术引领、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而成为推动行业技术发展的有生力量。
专业门类增多彰显实力
《规定》对总承包企业职称人员专业做出了限制且要求专业齐全,不仅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土建工程师,而且要有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4个专业的工程师,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也就是说,这4个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必须配备,缺一不可。这一规定对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过去许多企业不太注重专业人才结构的合理配备,专业领域的管理也时常缺位。《规定》对企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迫使企业重新构建企业的人才结构,加快企业适应新常态下项目管理新形势的步伐,让更多的专业人才在工程建设领域找到更合适的工作。这一规定既打破了建筑业传统的单一的用人观念,让企业更加重视多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不断提升企业项目综合管理的实力,同时又让更多的技术专业人才有了用武之地,能够更好地施展才华。
创业基础巩固切中实情
《规定》强调了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技术工人,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而且必须是经过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要有固定的技术工人,同时要加强技术工人的培训,取得上岗证,实现持证上岗。这一规定,切中当前企业管理的要害。目前许多企业因业务不固定,已经不太重视招录技术工人,不愿花成本去培养技术工人,大部分是项目中标了就招揽工人,进行劳务分包,也来不及进行技术培训,工人流动性较大,这对项目的操作质量及施工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工人不稳定、培训不到位、管理不落实,势必造成工程质量水平较低、安全事故频发。培养自有产业工人,是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只有切实重视了技术工人的招录、培训,为他们办理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才能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让他们有安全感、归属感,才能有更多的激情认同于企业文化,投身于工程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程质量,创建安全环境。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放权与监管并进 助行业科学发展
2015年3月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对比新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发现新《规定》最明显的特征是体现了新时代对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也由事前监管逐步地转向了事中监管,最根本的目标则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
在《规定》中,简政放权首先体现在下放了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例如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除却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程序,地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确定。另外,《规定》减少了资质的类别和等级规范,明确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对那些市场需求较少的资质予以取消,以此规范建筑业市场环境。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规定》中还简化了资质许可程序,例如,对于原来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一些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企业资产等的申报资料可以由地方初审机关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仅作抽查,避免重复审查。通过部分资质审批权限的下放以及资质许可程序的简化,不仅可以更好地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服务,还可以释放企业的活力,形成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
简政放权,并非表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在建筑业市场环境亟须得到规范的大前提下,简政放权是做减法,而市场监管是做加法。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说,需要在加快简政放权的过程中,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而最有效的监管则体现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动态监管模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动态的监管办法,积极采用信息化的手段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采取动态监管,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企业资质管理进行抽查。同时,《规定》还明确提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而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前置性的行政审批尽量减少,事中、事后的市场监管真正做到位,才能真正发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目标和作用。
但是在简政放权和形成动态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建立市场监管的事后追查机制,发生重大事件后,如果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中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地方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程序;明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市场行为和资质标准条件的监督管理;并强化资质审批机关行政人员法律责任等。通过市场监管事后追查机制的建立,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目前仍然是建筑业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企业资质管理手段的有效应用,可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例如,在《规定》中,新资质不再设主项和增项,放宽企业的市场选择。另外,《规定》取消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企业经理等9项指标,仅设技术人员要求的指标。特别需要提到的是,《规定》中增加了审批机关应当推行电子化审批,建立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完全契合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的建筑市场要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三个一”监管目标,不仅可以方便企业,对于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设涵盖建筑业各方主体的诚信体系,打造统一开放、法治规范的建筑市场环境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了减少现在的建筑业企业空壳化问题,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规定》增设了技术工人的考核指标,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拥有独资的或者控股企业的劳务企业条款,并建议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三方合力提高建筑工人组织化程度,培育工人产业化的队伍,规范建筑业劳务市场环境。
可以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作为建筑业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在建筑业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的现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未来,随着建筑业的更快发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将愈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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