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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院提升信访举报工作效能经验交流
法院提升信访举报工作效能经验交流
法院提升信访举报工作效能经验交流今年以来,XX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涉诉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部署要求,始终坚持“群众信访无小事”的理念,注重创新信访机制,强化各项措施,切实提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效能,狠抓落实,涉诉信访举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窗口,加强立案信访窗口的硬件建设
立案信访窗口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对外窗口,窗口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黄陵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努力创造条件,加大硬软件投入,对立案信访大厅进行升级改造,将立案信访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诉讼收费办法》、院领导接访制度、诉讼风险提示等制度上墙。使来访人来到立案信访大厅后一目了然。努力加大窗口基础设施、基本功能、行为规范、立案信访队伍等方面的建设更上一层楼。按照“打造一流审前服务平台”等要求,完善电话立案、网上立案、诉讼指导、诉讼查询和审判信息公开,全面完成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任务。同时,为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开通了24小时举报录音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由纪检监察部门专门负责接待,针对当事人和群众的投诉查清投诉原委,查明投诉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和道理,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做到了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项项有结果。
二、抓苗头,进一步健全预报预警机制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着眼点放在群众诉求上,切实提高信访工作大局意识。建立信访评估预防制度,狠抓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理信访问题,提前排查发现日常案件中存在的信访苗头,在业务庭室任命了9名廉政监察员作为信访信息预报员,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格局。信访信息预报员主要负责宣传信访法规政策、搜集反映信访动态、疏导一般信访矛盾。同时,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坚持“一周一通报,一月一排查,一季一分析”,做到定期排查与随时排查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单独排查与有关部门联动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跟进组织力量进行化解,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还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座谈法院工作,了解法院工作作风、干警廉政情况,收集有关违纪违法线索。今年以来没有收到任何违纪违法举报。
三、抓监督,强化法院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
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法院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是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晴雨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和协调疏导作用。一是针对干警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信访发生的规律,及时的抓预防性教育,从源头上“堵”。二是在接待和处理纪检信访投诉时,坚持从投诉者的角度去理解思考,做到想其所想,急其所需,从感情上“联”,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加强判后释疑工作,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让信访举报人心服口服,从道理上“引”。四是在案件评查监督机制上全面堵塞漏洞。转变审判监督管理重心,变纪检监察部门“事后介入”为“事前介入”,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强化对案件质量效率的全程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因案件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投诉。五是强化纪检监察信访处理的能力。对信访问题查证属实的,严肃处理。同时,澄清不实信访,消除误会;对那些违法投诉或投诉不实的当事人,认真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对以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无理缠访”者,要进行说服教育制止;对蓄意诽谤、煽动闹事、惟恐天下不乱的`投诉者依法予以制裁。
四、抓服务,大力开展信访便民活动
我们按照让县委满意、让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确保信访干部队伍稳定。选派政治坚定、对党忠诚、业务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干部充实到信访一线,制定便民利民工作标准,建立来信来访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信访便民制度,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并开展信访便民活动,不断转变接访方式,改进接访作风,坚持信访有理推定理念,落实院长、庭长、审判员三级接访责任制、预约接访制、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审判人员值班制。实行案件回访制度。对上诉发改案件逐件回访,听取当事人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苗头,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架起干群之间的桥梁,变群众上访为法官下访、回访,并上门作老上访户的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用真心换真情,用行动换理解,感化上访人,真正将信访便民活动落实在基层。
五、抓队伍,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严防因法官队伍建设问题引起上访。针对法官队伍的现状,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吃、拿、卡、要”和违法办案的予以追究。通过队伍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努力建设一支作风硬、业务精、执行严、为政廉,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从根本上预防涉诉访问题。二是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建立“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由案件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信访问题负责,促使法官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使他们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六、抓牵头,进一步健全督办协调机制
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信访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并加强沟通与协调,和县委、人大、信访局等单位共同建立、健全来县到市赴省进京重大访情及稳控工作定期通报机制。通过案件排查,走访当事人,与地方政府以及信访部门联系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对诉讼程序已经走完而诉求又存在一定道理的当事人,积极与信访部门特别是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联系,共同做好说服化解工作,有效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增长的势头,形成诉调对接、判前预报、判后答疑、化解初访、治理重访的良好氛围。
篇2:对法院的感谢信
本案属外地公司到被告“地盘”的法院打官司,难度可想而知。尤其是原一审被驳回起诉,导致诉讼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但庆幸重审遇到了认真、敬业、秉公办案的徐孝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尤其是刘晓康(男)、于春莲(女)人民陪审员给人的印象十分深刻,他们都是年长的退休人员,担任陪审员可以说是他们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也是他们的一种荣誉。但他们并不是像有些人民陪审员一样走过场和一言不发(包括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地区,很多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也完全是摆设、走过场)。刘晓康、于春莲陪审员在庭审时不断的用笔记录案情,也就争议焦点主动向当事人发问,涉及到焦点问题,刘晓康也提议合议庭去调查一下陈艳的身份,也得到徐孝法官和于春莲陪审员的赞同。徐孝法官也仔细的对案件进行法庭调查,并听取陪审员的意见。最终,通过法院调查对事实作出了确认并作出了判决(要知道,如果签名收货的陈艳不是用真名签署、或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保,则本案原告反而有可能败诉!反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查出来这个人就是四川HY电器有限公司的人,其实真相已经大白!)
因此,本律师代表个人及委托人,对徐孝法官、人民陪审员刘晓康、于春莲的辛苦工作及公正执法表示感谢,道一句:人民的好法官、好陪审员,您们辛苦了!
篇3: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篇4:对群众举报乱收费情况的调查汇报
关于对群众举报乱收费情况的调查汇报
县政府办:我局本月15日收到您处转来的“市长信箱”处理件后,立即组织专班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该镇兽医站检疫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本镇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同时依照《湖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在该镇白湖桥头(加油站北侧)设立了动物检疫申报点,对该镇内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办证(产地检疫证)、换证(对出县境的畜禽及其产品,依法凭产地检疫证换出县境检疫证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及车辆消毒证明)和查证(对本镇内无产地检疫证明的畜禽进行补检)等工作。
二、因105国道穿镇而过,同是该镇主要交通要道,他们自设立以来,从来没有对本镇以外的'运载畜禽过往车辆进行过查证、消毒、收费。争吵偶有发生,是因为畜主不愿接受检疫和讨价还价,但从未发生过打架斗殴。[本文自本网网-www.wmxz.cn]
我们认为该同志向上级反映情况是对的,对这建设黄梅平安大道和“公路无三乱”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对动物防疫检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偏见,所以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甚至是无中生有、夸大其词。例如:该申报点门前明确写着“濯港镇动物检疫报检点”字样,所以该点工作人员决不会自称为县畜牧局的;二是该点从未收过防疫费,该点职责是检疫办证、换证、查证,所以不存在收防疫费的问题;三是自设立以来,从来没有发生过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四是我局从来没有收到过这样的情况反映。[本文转载自本网网-www.wmxz.cn]
总之,收到此件后,我局召开了专门会议,举一反三,对全县各报检点进行了检查,并以此事为例重新学习法律法规和各级纠风办文件,重申制度和纪律,以确保正常的公路秩序和工作秩序。
篇5: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
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随时掌握信访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
一是创新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了结)→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篇6:对法院工作报告的评议
几年来,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始终坚持“团结、稳定、务实”的工作方针,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求真务实,为宁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尽职尽责抓好分管工作,竭力维护社会稳定。
1、突出抓好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保障。我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期间,正值全国开展集中严打整治斗争的第一年。为了使这项工作有效的开展,及时组织全体刑事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刑事政策,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并根据我县的社会治安形势的特点,以打击抢劫团伙犯罪,贩毒犯罪,制假贩假犯罪,明确了以及飞车抢夺等突出性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在严打中,严格依法办案,严把案件质量,对每一件案件的判处都始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在集中整治的两年时间里,审结案件300余件,判处五年以上的占判处总数的35%以上,上诉案件无一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还成功地组织了六次集中公捕公判大会,印发专题布告3000份,把严打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刑事庭被省高院评为先进集体。
2、充分发挥调节和保持功能,化解矛盾保平安。
我在分管民事、行政、审监、林业等各项审判工作中,所审结民事案件1200余件,行政案件40余人,审判监督案件80余件,林业刑事、民事件100余件。无重大改判和信访缠访。在民事、林业审判方面,坚持做到了三个把关: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在审批法律文书时,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一旦发现有疑点,立即找审判人员了解情况,或者亲自调卷审查,排除疑问,尽量使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二是严把适用法律关。民事法律法规政策相当繁多,我在签发法律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严防法律适用出现差错。三是严把案件处理关。民、行等案件的处理并从个案来说,尽管从法律上处理是正确的,但如果不以全案件综合考虑,势必出现严重的后果。因此,我认真把准审批法律文书的最后一道关口,尽量不怕厌烦,能调则调使案件的处理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几年来,我主持调处的案件达数件,效果很好。如九嶷山乡山头源林诉九嶷林场山林权属纠纷一案,此案诉讼达十二年之久,双方势不相让。我通阅该案的卷宗后,两次爬上20XX米的山上进行现场查看和个别走访,掌握了大量的资料。通过坐谈调解,双方携手言和,拖达十二年之久的老大难案件顺利调结。在行政审判工作方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坚决依法办事,通过依法撤销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15件。同时,对行政机关所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严格合法性审查。用司法权来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如在处理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舜陵镇西郊村交出土地一案时,因西郊村的部分群众因利益驱动,拒绝交出土地。县委、政府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我们受理此案后,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汇报,求得支持,同时,深入第一线,了解情况,通过大量的过细工作,成功地予以执结,有效地维护县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起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三是勇于创新,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面临着新的课题,如何控制人口的增长率,如何有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各级党委、政府思考的首要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后,县委、政府审时度势,作出了必须将计生工作纳于法制轨道的重大决策,决定成立计生审判庭,党组明确分工,由我分管此项工作。我接管后,面对全庭人员少,办案无车,乡镇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行政意识太浓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并没有退却,在短时间内,全面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以点带面,多重并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经过近二年的工作实践,使计生审判庭的工作已全部步入正轨。为乡镇培训140人次,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对象达60余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近40万元,计生法庭现已真正成为乡镇计生执法的坚强后盾。
3、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减少“法律白条”,促进社会稳定。执行工作是法院较难较为复杂的工作。“执行难”在困扰着法院自身的发展。加强执行工作,依法行使执行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在分管执行工作期间,对全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理性分析,对本院所有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澄清了底子,把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客观归档。通过分析,反映“执行难”,自身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我提出了“加大年内收案的执行力度,多管齐下,全面清理积案,使案件执结步入良性循环”的工作思路,得到了所有执行人员的认可和赞同,通过扎实有效的执行工作,案件执行率大大提高,特别是久拖多年的执行老案也得到了圆满的执行。如桐山信用社申请执行周××借款纠纷一案,周××先后在信用社借款达80余万在广东清运等发投标修路,因周××欠债较多,一直潜逃在外,致使案件执行长期处于困境。申请人意见很大,我与执行人员共同研究,调查核实,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前后仅用2个月的时间,顺利地将执行标的款85万元从广东扣划到宁远,使此案顺利执结。由于工作突出,被县委通报嘉奖。
(二)、坚定信心抓“企改”,谋求全县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营企业民营化已成为趋势。我县的国有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已失去了优势地位,由于历年欠债较多,纷纷申请破产改制。由于企业破产涉及的政策性相当强,有些人“谈企色变”,认为抓企改无计可施,无政绩可出。在我分管这项工作时,出于一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事业,知难而进,下决心做好这项工作。我利用不长的时间,通阅近年来国家有关破产改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申请破产改制企业严把四关:一严把立案关,杜绝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二是资产评估关。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并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严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方可推向市常三是公开拍卖关。在进行资产拍卖时,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暗箱操作,变价处理。四是职工安置关。企业改制是目的。对每一家破产企业,我都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对职工有困难的尽量设方予以解决。几年来,全县共审理破产案件13件,盘活国有资产3000多万元,安置职工2300余人,国有资产增值1400余万元,化解债务1.2亿元,为国家财政新增税收600余万元,未出现一件群体性的上访。
(三)、抓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
一是进一步明确后勤工作的指导思想。我认为,法院后勤工作主要是搞好“三服务”,即“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为基层法庭服务”。因此,要求办公室的同志一定要坚持这一指导思想,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突出后勤服务工作的重点。机关后勤工作,繁杂琐碎,要求高,任务重。重点是要开源节流、做好经费保障、保证机关工作能正常运转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由于我县财政还较困难,每年给法院的经费预算十分紧。因此,我要求办公室的同志一定要严格经费管理,紧缩开支,注意节约。我们加强车辆管理,减少非公务用车;规范接待标准,减少接待费用;严格审批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措施,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通过上述努力,基本上保证了机关办公、办案的需要,确保了审判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加强后勤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面对新的形势,我与办公室的领导共同研究,以“后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目标,狠抓了后勤工作制度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6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定稿后以文件形式发到机关各单位,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了办公室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四)、注重自身修养,努力塑造形象
我在接受人大的任命会上曾表态,要“堂堂正正做人,公道正派处事,廉洁自律生活,尽心尽力工作。”几年来,我努力按照江泽民对干部提出的“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的要求去做。积极参加院中心组的学习活动,自觉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用知识丰富自己,用实践丰富自己;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工作中,我还撰写理论文章和心得体会,在盛市级刊物上发表。我时刻要求自己的言行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党组保持一致。我特别注重摆正自己位置:一是同“班长“关系。不越权,不越位,全力维护班长的威信和核心地位,工作上自觉服从班长的领导,党组会上积极发言,发表对问题的看法。一是形成决议,坚持服从执行。二是同其他领导成员的关系,坚持思想上多交流,工作上多配合,生活上多关心,其正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事业同干。三是同广大干部的关系。坚持平等待人、公正处事、不拉山头、不搞亲亲疏疏。同时在工作中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凡是党组决定由我负责工作,自己能及时根据上级指导精神与有关庭室共同研究工作方案,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放手去做、大胆去工作,完成任务后,及时汇报。功不揽,过不推。我牢固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争名于利、争利于市”只求无愧于心,无愧于民。我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和最高法院的“八个不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艰苦奋斗,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要求自己。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年多来,我尽自己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人大会正确领导、监督和其他院领导支持帮助的结果,是分管部门全体同志努力工作的结果。但我清醒地认识到,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在政治理论学习、调查研究、关心干警疾苦、领导艺术以及工作方式、方法上都存在着不足和薄弱环节。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挥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和克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倾听民声,体察民情,关注民生,实现民愿,诚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地为老百姓解难事,使人民群众体验司法于公正,满意在法院,为推动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篇7:对法院工作报告评议发言
xx年来,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有效监督、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紧紧依靠和团结党组一班人,带领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开展“思想作风整顿”活动,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开发建设与社会稳定大局,抓住法院建设和审判工作两项重氛,聚精会神搞审判,一心一意谋发展,全面开展法院各项工作,并取得丰硕成果。全院干警先后有xx人次立功授奖,其中“个人二等功”xx人,省级先进个人xx人,“个人三等功”xx人,市级先进个人xx人,两个部门荣获“先进集体”。我院先后荣获区级“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先进单位、全市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等奖励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买践,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
两年来,我带领全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全面完成了审判目标任务。其间共受理各类案件xx件,审结xx件,结案标的xx亿元,结案率、x%。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审判效率买现了提速增效
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两年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xx件,结案xx件,结案率xx%。共判处各类犯罪分子xx名,没有发生超审限和超期羁抑案件。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顺利审结了xx案、xx案等一系列在全区有影响的案件.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成功审结了XX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群众的高度赞扬。吸取外地经验,把协调机制引入行政审判之中,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成.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非诉行政执行力度共受理xx件.结案率xx%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就计划生育、道路规划拆迁、非法占地建窑等案件进行集中执行.有力地配合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并为全区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努力推进依法治区工作。
4加大执行力度,力克“执行难”。认真贯彻党中央xx号文件精神,加大执行力度、讲究执行艺术、规范执行行为。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xx件,执结xx件,执结率为xx%。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x万元,执行工作始终处于全市法院前列。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探索出公告执行、悬赏执行、限制高消费、发放债权凭证等行之有效的方式,采用“早出击、晚突击、节假日搞袭击”的方法,力克“执行难”。建立健全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等执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开展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5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认真审查处理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实施中诉听证制度,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申诉难”问题。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xx件,结案率xx%。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确有错误案件依法予以纠正。通过深入细致的审判监督工作,维护了公正裁判的既判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1、认真组织专项活动。结合法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买有效地开展了“制度建设年”活动、“思想作风整顿”活动、“基层建设年”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全面铺开和深入进行,着力解决了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度建设年”提出以队伍建设为突破口,制定完善了xx多项规章制度,并印制成册下发每位干警,买现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工作格局;“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从端正执法思想、工作作风、审判活动、学习生活等入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规范法官行为、塑造法官形象;“基层建设年”注重加强法院工作基础,加快推进“两庭”建设步伐,目前审判综合大楼已经开工莫基,xx法庭已建成投入使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端正了广大干警的执法理念。
2、狠抓干警教育培训。制定实施了《干警学习培训计划》,法官进级晋职均参加省法官学院的培训学习,鼓励干警考研读博,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并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举办各类审判业务、研讨会、专业技能培训会,扩大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和买际效果。在工作任务重、人员力量少的晴况下,专门批准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离岗学习,其中有xx名同志通过了司法考试。教育培训工作,为法院长远发展培养储备了优秀人才,使全院千警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理解运用法律能力明显增强。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认真落实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实行廉政保证金制。
篇8:对“法院位置”的随想
对“法院位置”的随想
在德国司法史上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即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案。威廉一世是十九世纪末的德国统治者,有一年其欲动员某磨坊主拆迁磨坊以美化其宫殿之景致,并以高价补偿磨坊主的损失。可无奈磨坊主就是不从,死守自家一方之风水宝地。威廉一世一时间勃然大怒,下命强制拆除了磨坊。但在此时,磨坊主并不懊恼,见此状后不紧不慢地说道:“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国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而后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案在法院审理,并以威廉一世的败诉而告终。皇帝服从法院的命令,将磨坊依原样重建,并赔偿由于拆迁房屋给磨坊主带来的一切损失。此案成为了德国司法史上标志司法独立的里程碑,为后世所传诵。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经对司法权的独立问题进行过阐述,其曰:“由国王提名但不能由国王随意撤职的人组成的特定机构,这种独特和分立的司法权的存在构成一个维护公共自由的主要因素,除了在某种程度上普通司法既与立法权又与执行权分立,这种司法权是不能长久维持的”。无独有偶,在美国同样也有类似的案例。政府希望在郊外的某块土地上建设飞机场,可是在飞机场规划的面积内有一位老人独自住在一间小木屋内,机场的建设方多次责令其搬走,但老人一直不从。后来,建设方强行拆除了此间破旧的小木屋,于是老人当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结果是机场建设方败诉,法院责令其在规定的时日内对老人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来机场迫于无奈,只能将原规划中的飞机跑道向偏离小木屋的方向移动了一些,以保障飞机的安全。可是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社会、法制经济的今天,我们的法院在解决上述类似案件的时候,恐怕将不会有德国和美国的法院这么“潇洒”。我国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现今的形式看来还仅仅只是一个众多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标,要真正落实到实际的司法审判当中恐怕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
法院难以独立地判决一切案件,是当今中国司法改革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申言之,当案件是普通公民之间的纠纷,“拉关系”、“开后门”就成为了大多数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许多的当事人在茶余饭后发表私见时,感慨地说:“我们拉关系、走后门很多时候都不是为了在诉讼中谋求法官做出偏向于我们的判决,而仅仅只是为了获得较之对方公正的裁判”;当案件涉及地方经济的存续与发展,或者属于老百姓告地方政府一类的案件时,地方党政领导的态度便对案件结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法院的人事、财产和物资均控制在地方党政领导之手,法院体系内部受到来自纵向与横向的双重领导,法院在自己的人财物都受控于他人手中的时候,又如何行使宪法中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曾经在某基层法院中出现过这样一幕:某农民状告当地政府,法院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当该地的某位重要领导干部走入法院的办公室时,法官们便热情的接待,又是泡茶又是让座,此农民见状之后知道诉也是白诉,随即自动的放弃了起诉,这不禁令人心寒。
法院不仅仅只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场所,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是一所普法学校,是公民用来制约政府公权利的有力屏障。维尔曾经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提到:“分权学说的漫长历史反映了多少世纪来人们对一种政府体系的期望,在这种体系中政府的权利的行使将受到限制。”法院往往通过对案件的判决,实践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通过判决书中对法理念和社会情理的分析和阐释,在人们心中建立其权利的观念和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敢问法院在何方?长期以来我们的意识中就将法院定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工具,这种定义虽然有其社会整体利益保障价值的一面,但是却忽视了法律对于每一个自然人个别私权的保护。每一个学法之人都应当知道,私法是整个现代法制中最为基础性的法域,是一切法律的根基,可以说没有保护私权利的私法,就没有现代的法治。而在当今的中国法律体系中,最为缺乏的就是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法院应当是界乎于政府与公民之间中立的裁判者,而不是单纯政府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西谚曰:“每一个法官都是一座孤立的荒岛”。恐怕在法院内部还是少讲一些“互帮互助”、“协同作战”的为好。
法院的独立不仅仅只是司法系统内部改革的问题,还是一个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改革的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传统的关系社会,“关系”二字在社会生活之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笔者认为,当今我国司法改革中法院的独立地位问题有两大难题。第一,怎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系中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院独立。假设有一日我们的法院系统从行政系统的干预中脱离出来,形成司法与行政的对立与监督,但如何解决党与法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从属性与独立性问题却直接关系到法院的独立是形式的独立还是实质的独立之问题。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中国,法院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脱离党的领导,这是既是宪法规定的事实也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的等基本原则所赋予每一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以及其他各类交易和生产中的主体)的义务。但是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基于此种特殊的地位,使得党与行政体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算法院从行政中脱离出来,但又无法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其完全的独立性,而党与行政之密切关系同样会使得法院受制于行政,使得司法体系内部级别化、官僚化、行政化,最终使法院的独立只是形式上的独立,而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与行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和局面将成为空中楼阁,甚至最终化为泡影。第二,就算法院的每一个法官从党政领导的干预中脱离出来,但是在当今这种关系社会中,当一个案件属于“向左走向右走”时,一个法官为何要违背领导的意思而做出有利于他方的判决呢?法官的家属同样面临着职位的升迁,薪水的高低等等问题,其子女也面临着升学和就业的种种压力和挑战,因此法官独立了,其亲属未独立,法官依然不可能做到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故法院、法官的独立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司法体系内部的问题,它同时也是全社会所要关注的问题。
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学导论》中论述道:“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践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因此,法院没有义务,甚至没有资格去服从行政机关及其首脑即政府的指示”。这种阐述虽然具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同时也不符合中国现实的国情,但是作为一种理论上对于司法独立地指引,在现今看来依然具有其积极的意义。“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法院独立地位的形成和确定的源头也许不仅仅是司法与行政一个方面的问题,还有许许多多的源头在影响和限制着法院地位的独立。回首中国法治之路,为什么在司法独立的呼声此起彼伏的今天,我们司法体系的非行政化往往只是作用在表面,而实质上却总也摆脱不了行政化的阴影?为什么我们的司法官员的任免可以在长达近四十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学历方面的背景,导致一大批没有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大步走上审判席成为法官?为什么诸如审判委员会定案这种严重违背法理念的规定还能够长期的存在?为什么我们的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在面对法律与政策时往往在孰先适用的问题上出现踌躇,觉得难以定夺?为什么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总是强调“服务意识”,而不是真正做到法院居于消极和中立的地位?为什么司法考试还不是一个人能够成为法官的唯一考核标准,而我们的法官往往还要接受来自类似于行政机关等级考核等等纷繁复杂的考试,敢问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权威何在?难道说法律还不是一个法官所应当把持的唯一准则和心存之唯一信仰?难道法官在秉承法律办案之外还存在另一种价值尺度之衡量?敢问法院在何方?种种问题都将成为中国法治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我们应当将其逐一提出并详细认真的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康稳定地发展,才能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才能使正义的光芒照射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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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善待人们对法院的责备
近年来,人们对法院的责备时有所闻。这种责备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特别是当事人的责怪;二是新闻媒体的曝光。如何正确看待人们对法院的责备,怎样正确对待被责怪的人民法院,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面对社会的责备,首先应当引人民法院的对照检查和总结反思。近些年来,人民法院自身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确实未尽人意,人大代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有的审判人员对待案件当事人冷、横,霸气十足,给当事人留下了法院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印象;有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私下交往频繁,关系不正常,甚至吃、拿、卡、要,泄露审判秘密,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反感;有的'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或鉴定评估人员串通一气,钻法律的空子,偏袒一方当事人,造成裁判不公,执行不当,引起了当事人的不满;有的审判人员拖案、压案、揉案,拉长了诉讼周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引起了当事人的抱怨;有的审判人员暗箱操作,办案透明度低,引起了当事人的猜疑;有的审判人员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经不住酒绿灯红的诱惑,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成为人民法官的害群之马,进而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招来了人们对法院的责备。
面对人们对法院的责备,我们大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这问题的另一面:(1)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又受利益的驱动以及极端个人主义,不管法院判决多么公正,也无理缠讼,甚至一输官司就责骂法官,无端猜疑,对法官进行责难。(2)有些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把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看成绝对化,看不到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起诉权,或在诉讼中没有及时行使申请财产保全权,或在判决生效以后没有及时行使申请执行权,从而贻误了执行的时机,把作为公力救济机关的人民法院错误地理解成了执行义务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一旦实现不了,就盲目怪罪法院。(3)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风险意识淡薄。市场经济也是风险经济,有些生效裁判判明的债权落空,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执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也有可能因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能执行。不少案件在诉至法院时,债权早已存在风险,法院只能依法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加以确认,而不能包其实现,对当事人这种早已存在的风险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受。对这种风险,每一个进入市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而不能成为转向责难法院的借口,由法院“代人受过”。(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救济是人们寻求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很多当事人在穷尽其它方法追偿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便把最后的期望寄托在法院身上,指望通过诉讼,由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抱有极高的期望值,一旦法院经过公正审判,执行法官充分运用了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之后,仍然无法完全得到执行的情况下,一味抱怨法官,责怪法院,这对法院和法官都是不公平的。(5)有的媒体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调查了解不深入,致使批评性报道不够全面客观,甚至有失实之处,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误导。
篇10:法院对老赖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篇11: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紧扣执行机制建设、执行专项活动具有重要、执行规范运行以及两权改革的工作重心,内强管理、外求联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更加注重化解执行积案、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使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一定提升。至今,**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23件,已执结1461件,执结率达95.9%,实际执行率达71%,执行到位率仅55.8%。
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突出。由于**地广人多、山区与平原并存,地处偏远山区的镇较多的特殊性,**市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全国各地区间就业、生活壁垒日益减少的大环境下,造成人员流动性较大,当地人到异地务工的现象较普遍。但相应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造成在人员户籍登记住所所在地根本无法查找到当事人。另一方面,由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被执行人因为欠债,更是想方设法的外出躲债,转移、隐匿财产。因此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开展执行工作的较大阻碍。
二是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主动性较差,使法院财产调查任务繁重。财产调查一直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由于在民诉法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义务的条文和被执行报告其财产状况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并未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造成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未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未赋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把所有的财产调查任务推给法院。但仅仅依靠法院执行人员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执行财产调查的实际需要,使得财产调查任务繁重,执行案件也因此而不能得到解决,其结果反而使许多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是执行手段的缺乏,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使执行信访问题仍然存在。执行程序中是否能够找到债务人的财产,直接影响到执行的实际效果,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最终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法院执行手段的反差,使得在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人民法院又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由于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很多申请人仍持有法院应当对案件绝对包干的态度,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只管一纸申请书送到法院,就要求拿钱,不问造成案件无力执行的原因,全把责任推到法院,因此而所产生的涉执信访情况也较多。截止今年6月,在**市人大法工委反映执行信访达5件次。
化解“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一是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入。法院与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执行联动,使该项机制制度化。执行联动机制的良性运行和切实发挥作用,不仅需要法院发挥主力军作用,创新执行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自身执行水平和能力。还需要在如何让联动机制“动”起来上下功夫,需要各协作单位切实增强协助执行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积极协助法院解决具体问题,积极参与、密切协作、排除阻力、形成合力。与法院一道营造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局面,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促进执行工作向前发展。
二是执行工作管理机制上仍需加强。法院在提升执行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问题上,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控制和监督力度还不够。个别承办人拖延办案、消极办案的现象仍存在。尤其是在财产评估和拍卖过程中,涉及委托、公告等程序时,呈现出办案周期长、工作效率低的特点。目前,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没有全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的内在特点,在鼓励先进,鼓励多办案、办好案方面,效果不明显,造成有个别承办人办案消极,不注重办案均衡度,出现长时间不结案和突击结案现象。
三是执行救助有待落实。**地域的特殊性、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受地震影响等现实状况,以及执行案款因多种原因无法到位等原因,导致一部分申请人生活相当困难,因此成立并落实执行救助基金,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具有现实意义。此类情况,在无任何保险保障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尤为突出。虽然,目前已经基本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但是因各方面原因使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还不够理想,尚有符合救助条件而未得到救助的情况存在。
篇12: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司法界一个热点话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涉及执行方法层面的解读。然而,这些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部门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共同发力,才能解决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执行工作现状,查找出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待能够更好的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执行难题。
当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备了坚实基础。然而,民事案件执行工作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做好法院执行工作却并非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完成。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社会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实现?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有效的方式和最高的效率来实现?如何通过法律监督的形式减少“执行难”的障碍?如何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基层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现状
1、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2013年某基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542件,结案1434件;2014年共新收执行案件3620件,结案2283件;2015年上半年,共新收执行案件2443件,结案1606件;案件不断上升趋势明显。
2、案件标的不断增大。2013年某基层法院执结案件标的额4650.75万元;2014年执结案件标的额8542.63万元,2015年上半年执结案件标的额6846.50万元。
3、关键指标全市呈现不均衡状态。以实际执行案件数和实际执行率为准,全市法院实际执行率在60%以上的有两家[?]。实际执行案件执行率大多在30%左右徘徊。
4、执行队伍人员分布不一。以全市法院执行局为例,法院配备执行队伍最多的达到84人,部分法院在20人左右,多数法院执行队伍人员在30-40人左右。
5、信息化建设标准利用率有待提升。自省高院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建设执行信息查控系统以来,各基层法院利用高科技建设平台,分别配置了执行服务中心和查控中心。但是高科技的利用率值得商榷,全市法院依照“人海战术”打击老赖的方式还占很大比重。
6、执行信访案件不断增多。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是一方面,但是执行信访问题也在不断突出,以某基层法院为例,执行信访案件占到全院信访案件的60%以上,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是执行方式有待提高,还是当事人缠访、闹访较多。
7、执行外部环境不断恶化。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依靠的是人海战术的“凌晨执行”和“集中执行常态化”,在现有的高科技技术条件下,部分被申请人不是积极寻求履行义务,而是故意制造网络舆情,压制法院打击老赖的积极性。部分老赖利用手机和电脑,制造法院执行混乱的假象,暴力抗拒的局面时有发生。
8、执行联动机制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虽然全市法院与工商、税务、民政等十多家单位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但是仅仅依靠法院一家主动作为很难达到完全的合力。与基层派出所的联动需要更多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打击老赖的嚣张趋势,对于部分单位人员不配合或延误配合的情形缺乏典型案件的打击报道,进而放纵了对老赖的打击。
二、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是最大的困扰。在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发时期,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如果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些建立在人情、亲情、友情基础上的案件就不会到法院解决。部分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控等手段仍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些案件只有常年累积在法院,成为鸡肋,群众不满意,法院无能为力。
2、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造成人心不古。由于我国法律打击“老赖”缺乏强有力的惩戒措施,造成部分老赖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部分群众缺乏事前的法律意识,事后想到用法,但是法律解决不了时,往往抱怨法院的工作不作为,没有想到法不是万能的。
3、案多人少的压力在不断制造矛盾。当前司法改革的情形下,部分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长期面临未结案件在100件以上运转,执行力量有限,物力、财力跟不上,案件在不断增多,矛盾越来越突出,群众的不满意不是针对老赖,而是转向法院的执行人员,问题导向明显存在错误。
4、错误的执行依据造成信访的恶果。“有的据以执行依据的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执行工作增加难度。”[?]部分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是法院的判决有失误,造成执行回转或者是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抓住法院的问题不放,成为信访案件的突出集合点。
5、执行工作法治理念缺乏实体性的规则。当前执行工作仅仅依靠执行程序,简单说就是为了执结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法治理念,仅仅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为动力,没有上升到法治社会治理国家的管理模式之中,造成部分案件为结案而结案,不能将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囊括其中,问题不断显现。
6、信息化时代信息共享机制不顺畅。由于当前的执行信息不对称、造成群众和法官的信息不流通,群众查找到的房产或者财产,早已转移他人或者不在申请人名下。部分单位不能及时提供被申请人的有利信息,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被动而为,始终存在某种障碍。
7、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引发执行乱世之局面。由于当前的执行模式是简单的依靠人海战术,依靠执行法官个人力量去执行,我们不是贬低这种执行方式,更是一种深深的思考,如何减少用人去执行的方式才是解决问题的妙招。人海战术的执行方式存在办案法官思维受限,我认为这个案件重要我就快速办理;我认为这个案件申请人比较烦,我就是不理,案件久拖不执。检察机关不能及时介入,造成部分案件长达几年、十几年执结不了的问题仍然存在。
8、执行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在当前的矛盾多发时期,部分极端群众不思考问题出在哪里,老想着法官有问题,造成法官办理案件越多、矛盾越多、投诉越多,部分法官不想办案、不愿办案、不敢办案的局面时有发生。对于执行突发事件,基层法院给予法官的保障难以让执行法官为其自愿奉献一切去工作。
9、部分行为难以执行,绝非法院本身所能为。现实中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长期服刑无能力来履行民事义务;部分案件如探望权案件,对孩子的人身是很难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完成的,这些社会问题不能完全归纳到法院的执行之中。
10、执行权缺乏必要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曾经和很多执行人员聊过,如果法院执行权有基层派出所那么大的权力,我们还愁案件办不下去吗?实际中,执行权无法媲美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甚至是刑事权力,在此情形下,老赖很难心肝情愿自动去履行义务。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1、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各职能部门参与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参照宿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决定》,其具体内容为:“《决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明确执行联动部门。公安、财政、卫生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新闻媒体、人行、银行监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投资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划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经办、房屋征收、金融等部门、机构,应配合法院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细化执行联动措施。政府及有关联动部门、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不动产的查询、查封、过户登记等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企业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协助查询有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或冻结、变更股权等事项;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为拍卖资产的买受人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做好执行救助。落实执行联动责任。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和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协助执行单位如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核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或者拖延采取相应措施。对协助单位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行为,或者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方便或者转移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实徐州法院系统早就出台《关于集中执行常态化实施意见》、《全市法院执行局互相委托拘留、拘传被执行人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实践中也都在运用这些文件,也曾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联系下发《关于建立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拘留被执行人、扣押机动车辆相关联动机制的意见》,但是我们还缺少法院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各单位、各部门全力协助执行,信息畅通有无,执行工作才能将老赖无处可藏。
2、构建一个统一的社会诚信体系。执行难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是法院一家单位所能解决的,早在2012年5月1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每年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到各个基层法院检查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状况,但是我们更希望全社会能够尽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方面,徐州睢宁法院走在了全市法院的前列,值得我们去学习,更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个诚信体系的牵头羊是谁更合适一些,只有如此,我们执行难问题才能早日解决。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要做好这一工作仅有法院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司法体制上的顶层设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恐怕只能是一个梦想。在实际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躲避执行,就其深层次的原因实际上就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相对缺失,现阶段,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诚信体系建设,然而,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涵盖社会各行业、各层面的诚信平台建设,导致各种信息不能有效共享,从而使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能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形成一个依法、守法的社会环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扣划、冻结、搜查、拍卖、司法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手段,与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在执行手段上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我国执行却非常难,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发展程度不高,守法环境不畅,法治的权威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低,在利益博弈中,被执行人选择了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把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当一回事,失信成本低甚至无成本可言。法律没有让不讲信用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只有形成人人遵守法律,人人依法办事的局面,让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在市场准入、招投标、承揽工程、信贷、住房贷款、子女就学、就医、公司注册登记等方面难以生存,形成威慑力,才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4、构建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法院自身加强建设,规范执行行为,加强监督,与此同时深化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执行工作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仍然突出”[**]。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不时出现,甚至由于极个别执行人员不廉洁行为,损害了法院公正的形象,使得案件执行更难。这就需要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同时也需要各种监督,让执行工作更加透明、阳光。法院执行工作要做到强化执行质效。(1)限时执行。从立案移送执行到送达文书、作出裁决、采取强制措施等实行备案登记,层层把关与指导。(2)节点防范。对于财产查控及处置等关键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促进执行公开,提高执行效率,防范违法违纪执行风险。(3)挂牌督办。对于重大及疑难案件,改变过去那种案件承办人自行作主、被动作战的做法,实行局长办公会析疑解难、挂牌督办制度。并适时组织小型执行会战,把一定时期内的钉子案件进行清除。(4)专项执行。积极抓好各种专项执行活动的开展,在徐州市范围内横向比较,确保不拖法院的后腿,同时促进其他执行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对执行依据有违法行为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如果执行过程中法院的法律文书或执行措施违法,检察机关可以对该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如果发现法院相关的执法人员涉嫌职务性犯罪时,就应该将该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大力突出信息化建设破解人海战术。让执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才能更好的避免执行中的不理解、不作为。扩大执行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将执行公开延伸到执行立案、执行裁决、执行听证、执行文书公布等各个方面。丰富信息化建设的形式和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法院网站、博客、手机短信等网络新兴媒介。力求做到所有执行案件信息从立案到执行程序与环节都上网录入,执行裁判文书全部按规定上内外网,面向社会公开查阅,接受监督。执行信息通过宣传报导、内外网站、微信微博、手机短信方式以“案件快报”、“疑问回复”等模式及时发送相关人员。积极利用人流量集中的广场、商厦、公交地铁等大型显示屏上发布“老赖”人员信息,排查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人员名单,在电视台和报纸设立“曝光台”,发动全社会力量查找人和财产,努力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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