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民间借贷风险提示(整理4篇)由网友“huikangsc”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六大民间借贷风险提示,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六大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1、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尽管是后来添上的),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篇2:六大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2、出借人仅凭一张大额借条起诉时,还要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条上要注明还款时间,借条上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的,属于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
5、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6、如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除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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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篇3: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日前北京新闻频道《北京您早》栏目播出了“防老赖业务受追捧民间借贷忙坏公证处”的一则报道。报道中指出,近几年来,随着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为防止民间借贷的纠纷,办理借贷公证业务的人数剧增。而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兴起,也给不少当事人都吃了颗定心丸。
据了解,公证业务的主要内容是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拟定借款合同,对合同进行公证等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最重要的是一经公证,这份合同就是一份被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而作为中信公证处的长期合作机构――北京东方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邀参与此次节目的选题策划和拍摄录制。对于借贷公证业务,东方富通权证部门相关人士从专业角度予以介绍:借贷公证不仅有证明的作用,还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和债权文书,也就是说一旦借款人不还款成了老赖,出借人拿着公证处出示的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执程序,这就省去了很多请律师打官司的麻烦和成本。
公证业务的推出使得民间借贷的风险得以控制,但同时也有人质疑,如果借款方的公证抵押物为借方的唯一住房,那么唯一住房是否有被强制执行拍卖的可能呢?对于这个问题,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际参与操作借贷公证抵押业务的东方富通权证部相关人士做如下解读:高院在1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确实规定“唯一住房不得拍卖”。这也是唯一住房不能查封、拍卖一说的由来。然而实施不到一年, 月14日通过、12月21日起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一旦签署借贷公证的借款方如果出现违约不能还款的情况出现,即便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唯一住房,仍然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查封拍卖的。
作为全国首家推出房产抵押的个人对个人(P2P)理财服务平台,东方富通从运营模式上限定只接受有一线城市房产抵押的借款需求,同时配合借款客户基本资料的分析、调查,双重审核确认后最终确定批核结果,可以有效规避不良客户的欺诈风险,另外如果一旦出现不良还款情况,东方富通将先行偿付投资客户利息本金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拍卖借款方的抵押房产,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发生,避免了资金链断裂情况,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及合法权益。
通过几年的实际项目操作与运营,东方富通通过与银行、公证处等多方机构紧密合作,不仅有效盘活了民间资金的利用率,为真正有资金需要的小微企业提供及时、专业的投融资服务,还成功规避借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与风险,保障广大投资客户的资金安全。在这里,东方富通也建议想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供求双方,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可以考虑选择办理公证业务或者选择专业的借贷平台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与稳妥。
[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篇4:民间借贷中的风险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负面效应
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层网点,收缩了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中小企业由于找不到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赌场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
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
(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最后是借贷监管措施单一简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十分简单,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这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应及时加强戒备。即使借款人具备足够的资产还应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问题,如果经常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借款前应充分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其资产能力与信誉基础的情况下,订立相应的书面收据等资料,以保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借款时还应考虑借款是否合法,虽然将钱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加之非法集资的风险一般较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因此应谨防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前事先约定好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借款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担保人担保,因此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一旦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也不能作为担保凭证。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约定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其不具备担保资格。因此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找到具备资格的担保人,不可滥竽充数。
(四)追讨欠款的合法性与时效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最后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行为,出借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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