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精选5篇)由网友“WooDavi”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
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休闲和娱乐环境,切实加强巴城广场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决定于11月9日起对巴城广场进行集中整治,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专业队伍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为:
(一)市公安局负责广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查处。
涉及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应按法定条件进行移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广场市政设施、照明设施、花坛、树木、花草的维护和养护,以及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广场范围内经营门市的规范管理,督促经营业主规范经营,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广场范围内噪音监测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市容市貌管理,对在广场及周边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法行为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广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应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服从广场秩序管理,讲究文明礼貌和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大小便、乱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或向绿地、水池内扔废弃物品。禁止将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动物带入广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用途和性质,不得在广场及周边搭棚和从事游摊、骑门摊、儿童游乐设施等摆摊设点、违规占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凡在广场内举办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活动,必须依法审批。
第六条 广场内严禁随意停放各种机动车辆及板架车、纸车和人力三轮车。
第七条 广场内严禁从事卖艺、算命、乞讨等影响市容的活动。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动演出、剪影、刻字、贩卖书画和音响制品活动或进行杂耍、民间说唱、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损坏、践踏和破坏花草、水池、绿地、树木、围栏、果皮箱、石凳、雕塑、灯器及各类电缆线路等市政公共设施。
第九条 广场内有下列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
(二)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三)在广场内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五)在广场举办坝坝舞等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音量超过60分贝的。
第十条 进入广场游玩、休憩,应自觉遵守广场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对故意滋事闹事,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民在广场内开展健康有益的集体体育健身活动,以北京时间6:30至8:30分、18:00至21:00时为限,且音响不得超过60分贝,其余时间不得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广场范围内进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时,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分贝的音响设备。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11月5日
篇2: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四、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
五、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解危措施,需要撤离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撤离。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迁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应当立即撤离;无法自行撤离或者拒不撤离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转移、疏散、撤离并予以妥善安置。
八、房屋出现险情,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通知四邻、做好警戒、报警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九、直管公房、侨托房和私产房屋的抢险工作,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房产、侨务、公安、司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单位自管的危险房屋的抢险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十、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十一、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57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5月21日
篇3:环境治理通告
为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跨门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亭(篷、伞)、摊点及马路市场;规范批准设置的马路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做到不超界经营、不占车道,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二、集中整治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专门停放处,做到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
三、集中整治扬尘污染。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档,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沟,配设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必须冲洗,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必须密闭,不得噪音扰民;禁止脏车入城。
四、集中整治乱搭乱建。依法查处、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沿街乱堆乱放。
五、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禁止建 ( 构 ) 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
六、落实“门前三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综合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整治和维护好本单位和周边环境。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市政、工商、建委、环保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市容秩序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市政园林局44592795、县拆违办44570108、县工商局44578000、县城乡建委44586075、县环保局44577698。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潼南县人民政府
年7月8日
篇4:环境治理通告
各家各户、商铺、摊主:
您好!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寮步综合执法分局会同属地村(社区)根据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决定从3月起,对全镇城市“六乱”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各商铺严禁占道经营,做到货物不出墙、货柜不出店。同时全面清拆临街商铺违规搭建影响市容的遮阳棚。否则,将对占道经营的商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村(社区)中心区作为严禁区,严禁流动商摊贩占道经营。同时禁止在各主干道路口进行游卖,只能到非严禁区已划定的“疏”的场所按照指定划线的位置有序摆卖、有限经营。否则,将对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同时,对各家各户、出租屋、店铺、工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卫生、包无占道经营、包无“牛皮癣”。
希望各商铺、摊主、各家各户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占道,不违规搭建,不乱扔果皮垃圾,共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寮步分局
年三月三日
篇5:超限源头治理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路、桥梁等道路基础设施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xx县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维修、装载、运输等源头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维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车辆维修,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厢栏板、钢板弹簧等。
二、货物生产加工企业、储藏和销售场(站)等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装载货物,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
三、严禁货运源头企业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严禁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四、货运源头企业对运输煤炭、矿石、建筑渣土、砂石、沙土等易遗洒物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盖的货运车辆,严禁驶出装载场地。
五、货运源头企业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应随车携带装载货物运输单据,载明货物类型、重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货运企业和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责令企业实施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停止生产供电、停供民爆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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