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8 08:22:55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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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篇1: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网络管理

第四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五条、各终端计算机入网,须填写《入网申请表》,经批准后由信息部统一办理入网对接,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计算机,不得入网。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

第六条、上班时间不得查阅娱乐性内容,不得玩网络游戏和进行网络聊天,不得观看、下载大量消耗网络带宽的影视、音乐等多媒体信息。

第七条、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所有用户使用迅雷、BT、电驴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

第八条、禁止所有员工私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如因此而感染病毒造成故障者,按相关处罚条例严厉处罚。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十条、员工在受到病毒或木马攻击时,应及时记录好中毒现象描述和备份好C盘资料及重要数据,并通知网络管理员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部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严禁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部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IT设备或配件的,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并交由信息部具体办理,若有符合需求的可调配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调配表》;若无可调配或有但不符合工作需要的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购买申请表》。交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调配或采购。若因工作需要对设备配置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所有新购IT设备,必须先到信息部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报帐核销,无此手续者,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凡登记在案的IT设备,由信息部统一管理并张贴IT设备卡。IT设备卡作为相应设备的标识,各终端用户有义务保证贴牌的整洁与完整,不得遮盖、撕毁、涂画等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IT设备直接监管人,对本部门的所有IT设备有实时实地监管的义务。当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监管时应指定本部门中另外一人承担此义务,并报公司批准,信息部备案。

第十七条、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凡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指定专人登记和监察,按公司要求保管好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报信息部备案归档,若有需要,信息部可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擅自请人维修;严禁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调整计算机一律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信息部具体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设备硬件或重装操作系统等问题由信息部进行处理,首先由该设备终端用户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在收到《IT设备维修申请表》后,信息部应及时调集力量予以处理。未填写或是不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而要求维修,信息部可以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原购IT设备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信息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审核后处理。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计算机终端用户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或离职,需要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应在信息部作变更备案;不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部门领导需监督责任人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时退回信息部,由信息部再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IT设备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IT设备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信息部。经信息部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报废设备能出售,将收回的资金交公司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部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

第三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公司秘密的,应该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件加密;凡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或文件,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将其所有工作资料收回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数据安全,凡涉及保密资料的电脑一概封闭光驱、软驱、USB接口;严禁拆除机箱及解除封闭,私自使用USB接口,一经发现严肃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软驱和光驱的电脑,严格控制软驱和光驱的使用,禁止随意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二十五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数据(重要程度由各部门经理核定)由计算机终端用户定期更新、备份,并提交给所在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负责保存。各部门经理在一个季度开始后10天之内将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工作数据交信息部汇集后统一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部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终端用户未做好备份前不得删除任何硬盘数据。对重要的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数据丢失;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二

1.前言

1.1.目的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司IT系统有效、安全的运行,保证系统数据安全。

1.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数据中心的日常运行。

2.控制点

2.1.日常运转

1)各系统负责人(职责分工见【SODmatrix】),随时处理网络故障、解决网络问题、保持网络畅通、提高网络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2)每周两次检查机房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光纤收发器等设备运行情况,每周需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晚上或节假日期间,视网络应用情况,设置现场值班或呼叫值班。

3)保持设备表面干净整洁,操作设备时佩戴防静电手环等。

4)机房管理员注意机房的温度和湿度,机房温度:18~30摄氏度,相对湿度:40%~60%。

5)公司员工不得私自安装未经授权或非法的软件,授权软件详见【授权软件记录表】,信息管理部系统管理人员每半年通过SMS对用户安装软件进行检查,对非法软件进行删除,并填写【用户软件检查记录表】,记录用户安装的异常信息及处理结果,并报IT经理审核。

2.2.病毒黑客预防管理

1)网络管理员每周监控企业防病毒服务器的升级情况,监控机房中服务器杀毒软件的更新情况,在服务器上设置自动更新、定期扫描策略(配置见公司杀毒服务器配置),并填写【资源更新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

2)每周信息管理部网络管理员通过现场或通过SMS管理软件检查客户端计算机防毒软件的升级情况和实时监控状态,并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

3)信息管理部网络管理人员随时注意Internet上病毒流行和爆发动态,并及时向客户端计算机发出病毒预警。

4)要有病毒爆发后的紧急处理预案,以便快速恢复系统,保证系统及时相应服务。

5)利用ISA服务器或Netscreen防火墙屏蔽黑客或病毒常用的端口,提高密码复杂度等。每周三WSUS服务器及时下推补丁给信息管理部,如补丁安装完后没有问题,每周四WSUS服务器及时下推补丁给网络中所有的计算机。

6)信息部网络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络的健康状态,观测网络流量。

2.3.帐户安全管理

1)用户开户和权限变更,需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单】,经部门经理IT经理审批后,最后由信息管理部各系统管理员进行各应用系统的帐户的开户工作、变更工作。帐户注销,直接由各系统管理员在人力资源部的员工离职交接单中签字后,在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

2)临时开设的帐户也需要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单】,一定要控制好帐户过期时间和权限。系统缺省的管理员帐号必须禁用或修改初始密码,系统管理员账号需填写【权限授权表】,经IT经理审核后,方可执行,系统管理员帐号的密码在移交后的第一次登录时必须重新设置密码。

3)用户帐户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账户和密码转借他人,不得窥视或盗用他人的账户和密码。同时,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和密码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

4)各系统管理员每半年检查一次帐户信息,导出各系统账户及权限清单,与各部门经理确认系统帐户和权限是否与申请人实际使用情况相符,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报IT经理审核。

5)现涉及到的帐户类型如下:域账户、电子邮件账户、SAP账户、无线网帐户。

6)如果系统策略允许,使用帐户10次登录失败后帐户立即锁定。

7)如果系统策略允许,帐户锁定60分钟后自动解锁。

2.4.密码安全策略

如果系统支持密码复杂度管理,则启用密码复杂度规则,满足如下条款。

1)密码长度最短为八个字符。

2)必须同时包含以下四个类别字符中的三类字符:英文大写字母(从A到Z),英文小写字母(从a到z),数字(从0到9),非字母字符(例如,!、$、#、%)。

3)密码的最长使用时间60天。

4)最近三次历史密码不能重复使用。

5)对各操作系统内置帐户集中到IT经理处管理,并遵循以上规则。

6)其他不支持此密码安全策略的应用系统,系统负责人要根据以上策略手工设置。如SQL20XX、防火墙Netscreen

2.5.网络安全管理

1)伴随网络的不断扩展,如果网络中有增减设备的情况,及时更新网络拓扑图,及时调整防火墙、核心交换机等设备配置,并填写【资源变更申请单】。

2)内部网络不接受任何外部访问(防火墙DMZ区、除外),所有的外部访问都在防火墙的DMZ区,并且防火墙上策略限制只开放需要的端口,如邮件服务器所需要的443端口等,其余端口全部禁用。防火墙DMZ区主机需要访问内网DC服务器,此访问安全控制由ISA网关服务器完成。

3)内网访问Internet或访问DMZ主机的访问权限和所能通过的服务均由ISA网关服务器控制,ISA策略根据网络系统安全和公司具体应用确定(具体应用见ISA服务器配置),此服务器有专人管理。

4)信息管理部设专人每月度检查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无线网控制器的配置,确认是否与公司的服务器配置策略相符,并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提交给IT部门经理审批签字。

5)信息管理部设专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防火墙的日志,确保网络不受可疑对象攻击,保证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并填写【日志检查记录表】,每月提交给IT部门经理审批签字。

6)每周进行一次网络数据包分析,及时发现类似ARP等病毒攻击,及早预防。

7)每年对防火墙、核心交换机的日常维护记录整理存档一次。

2.6.数据安全管理

1)合理使用计算机分区,不得将重要数据存放在系统分区。

2)公司数据库系统、人事档案、技术资料、图纸、统计资料、营销计划、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要每日进行自动备份,每月进行一次完全备份;重要部门、重要系统不仅要做硬盘备份,还要定刻成成光盘,存放在异地长期保存。

3)含有重要资讯的资料(卡片、稿纸等)废弃时,应确定销毁,以免被误用。

4)对不同用户应用不同的系统策略,避免造成整个系统瘫痪。严格限制对应用系统数据库的更改权利;严格限制重组数据库或压缩数据库大小的权力;严格限制修改系统架构的权利等,操作系统日志每周检查一次,并填写【日志检查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

5)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查看一次数据库日志文件,并填写【日志检查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以尽早发现异常情况,确保数据库的存取安全。

it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总则

通过加强公司计算机系统、办公网络、服务器系统的管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公司机密文件的安全,保障服务器、数据库的安全运行。加强计算机办公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把各部门相关工作做好。

第二条范围

1、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及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组成。

2、软件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应用软件、有关专业的网络应用软件等。

3、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包括客户机在网络上的名称,IP地址分配,用户登陆名称、用户密码、及Internet的配置等。

4、系统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如WINDOWSXP、WINDOWS20XX等)软件。

5、平台软件是指:防伪防窜货系统、办公用软件(如OFFICE20XX)等平台软件。

6、专业软件是指:设计工作中使用的绘图软件(如Photoshop等)。

第三条职责

1、信息网络部门为网络安全运行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负责系统软件的调研、采购、安装、升级、保管工作。

3、网络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服务器安全运行和数据备份;Internet对外接口安全以及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各种软件的用户密码及权限管理协助各部门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归档。

4、网络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5、员工执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6、系统管理员的密码必须由网络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掌握。

第三条管理办法

I、公司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1、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活动时,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2、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3、电脑硬件及其配件添置应列出清单报行政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进行添置。

4、电脑操作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电脑的开、关机应按按正常程序操作,因非法操作而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费用由该部门负责;

(2)电脑软件的安装与删除应在公司管理员的许可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增添或删除电脑硬盘内的数据程序;

(3)电脑操作员应在每周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每月打好系统补丁;

(4)不允许随意使用外来U盘,确需使用的,应先进行病毒监测;

(5)禁止工作时间内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听音乐等。

5、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6、电脑发生故障应尽快通知IT管理员及时解决,不允许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操作。

7、电脑操作员要爱护电脑并注意保持电脑清洁卫生,并在正确关机并完全关掉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8、因操作人员疏忽或操作失误给工作带来影响但经努力可以挽回的,对其批评教育;因操作人员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并使工作或财产蒙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9、为文件资料安全起见,勿将重要文件保存在系统活动分区内如:C盘、我的文档、桌面等;请将本人的重要文件存放在硬盘其它非活动分区(如:D、E、F)。(保存前用杀毒软件检察无病毒警告后才可)。并定期清理本人相关文件目录,及时把一些过期的、无用的文件删除,以免占用硬盘空间。

10、所有电脑必须设置登陆密码,一般不要使用默认的administrator作为登陆用户名,密码必须自身保管,严禁告诉他人,计算机名与登陆名不能一致,一般不要使用含有和个人、单位相关信息的名称。

11、其他管理办法请参看《IT终端用户安全手册》

II、网络系统维护

1、系统管理员每周定时对托管的网络服务器进行巡视,并对公司局域网内部服务器进行检查,如:财务服务器。

2、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网络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处理方案,采取积极措施。针对当时没有解决的问题或重要的问题应将问题描述、分析原因、处理方案、处理结果、及时制定出解决方案。

3、定时对服务器数据进行备份。

篇2: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使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预算编制原则

(1)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

(2)必须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

(3)必须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准则。

(4)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单位的预算必须包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不得遗漏。

(5)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单位的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必须依据充分确定的资料,按批准部门认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得来,不允许估算。

(6)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按照统一的预算科目和规定的收支标准、程序进行计算编制。

(7)年度性原则。要求各事业单位的预算必须按财政年度进行编制。

(8)讲政治的原则。事业单位的预算要体现强烈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

单位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1、摸清家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可供使用的资源进行清理和计算,产生本年度的收入和可供使用的资源预算。

2、对部门和单位的本年度人员机构和所有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排队,然后,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必须做的几项工作,同时计算每项工作的实际成本,确定每项工作完成后所达到的最终效果,

3、核定每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考核每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采取一定的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单位预算需经过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由部门(或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按照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采取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一下由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预算建议数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二下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建立预算编审班子。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由财会部门参加的预算编审班子。预算编审班子要明确分工、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责,以保证预算编制任务的完成。

预算编审班子根据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的总体目标。

第二步:做好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

3、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

4、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国有和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

5、认真分析上年度收入和支出结构,把握本年度收入和支出中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增收节支的潜力。

做好上面五项准备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

1、人员: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登记造册,本部门本单位无权增加或者减少人员。

2、人员经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事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本部门本单位无权增加或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

3、临时工:应属于完成专项工作任务的临时用工,编制预算时不在人员经费中反映。

4、对上年收支的分析,应分析到最具体的收入单位和支出单位,分析到具体的收入项目、征收次数。

第三步:编制收入预算。

1、明确具体的收入项目、征收标准,确定具体的收入征收科室和责任人。

2、由具体征收科室和责任人根据上年度的收入情况和本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出最基本的具体征收科室和责任人的收入预算。

3、财会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入预算进行审核、汇总,要将通过挖掘潜力,尽可能实现的收入编入到预算中来。

4、在预算编制与审核过程中,要分析单位占有的资产、往来款等的使用效率。同时要保证本年度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步: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经费的标准(其中一部分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计算编制。

2、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直接计算编制。

3、专项工作任务经费。按照效率最优的方法计算专项工作任务成本编制预算。

4、专项工程项目经费。专项工程项目分本年度完成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应单独编制专项工程项目预算,其经费在使用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单独建账核算。本年预算只能反映本年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工程项目经费。

5、在支出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现有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利用,讲究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6、往来款,作为对收支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债权债务,必须有预算,以正确认识本单位的承受能力和考核往来款的使用效益。净资产,作为收支任务完成后实现的目标,必须编制预算。

第五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经财会部门层层汇总审核后,报经预算编审班子对照本年度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审核和研究后,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数,同时还要编写好预算编制说明书,一同上报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对预算进行的书面分析与说明,是预算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步: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本地区的.财力可能、政府及有关方面政策、文件规定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下达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控制数。

第七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建议数进行调整,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八步: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及时下达到各部门各单位。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分解落实预算指标。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审班子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要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个人,不得留有未落实的预算。

(二)制定实施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为了保证预算的完全执行,预算编审班子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和修改。

1、建立日常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建议仍然由预算编审班子负责。

2、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可变即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职能科室和个人在预算执行中应负的责任和应享的权利。

3、制定各种支出控制定额。

4、制定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三)单位的非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拨款按照单位的季度用款计划每月从财政国库拨到各单位支出户;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首先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然后根据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结合预算内拨款情况按月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入单位支出户,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二者共同形成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的收入来源。

(四)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及相关报表,认真编写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

(五)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审班子要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本年度的总体目标,分析预算执行中的不正常因素和对预算执行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六)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不可克服的因素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就应该对预算进行调整。具体的预算调整程序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五、年度决算

单位的决算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决算前的准备,编制决算草案,编写决算说明书。具体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决算前的准备。

1、清理各项收支。对照预算,认真检查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将尽可能实现的收入完全列入本年度,将本年度的支出,尽可能清理净化,加以压缩。

2、清理资产与负债。清理检查各项资产的盘盈盘亏及资产的运行质量;清理检查各项往来款的情况及使用质量。

3、与有关部门核对好各项基本数字及进一步审查各项开支标准。

4、考核预算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措施。

(二)编制决算草案。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报表。

(三)编写决算说明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认真、详细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单位总体概况。第一部分,单位基本概况。包括人员的总量与构成,资产的总量与构成,工作职能,工作范围等等。第二部分,单位预算完成概况。包括预算收支的完成情况,要与预算对比、与上年对比。

2、收入完成情况分析。要具体分析到收入的明细项目,要与预算、与上年对比,分析收入的增减变化原因,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等。

3、支出执行情况分析。要具体分析到支出的“节”级科目。要与预算、与上年对比,分析出支出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4、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分析。一是要与预算、与上年对比,分析专项工作经费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二是要分析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5、跨年度专项工程项目经费的安排及使用情况及效益分析。

6、详细介绍本部门本单位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及有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7、分析研究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部门预算的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自身的监督。事前对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事中监控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事后检查核证对预算的审核汇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自身的预算监督工作。

(二)财政监督。这是财政部门固有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财经法规正确执行和财政资源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从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布置,到预算执行的结束,财政部门始终在履行监督职能,考核整个预算过程的绩效情况。

(三)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也是监督整个预算过程的重要部门。

以上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整个预算过程的监督机制。

篇3: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使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预算编制原则

(1)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

(2)必须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

(3)必须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准则。

(4)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单位的预算必须包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不得遗漏。

(5)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单位的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必须依据充分确定的资料,按批准部门认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得来,不允许估算。

(6)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按照统一的预算科目和规定的收支标准、程序进行计算编制。

(7)年度性原则。要求各事业单位的预算必须按财政年度进行编制。

(8)讲政治的原则。事业单位的预算要体现强烈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

单位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1、摸清家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可供使用的资源进行清理和计算,产生本年度的收入和可供使用的资源预算。

2、对部门和单位的本年度人员机构和所有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排队,然后,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本年度本部门本单位必须做的几项工作,同时计算每项工作的实际成本,确定每项工作完成后所达到的最终效果,

3、核定每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考核每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采取一定的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单位预算需经过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由部门(或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按照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采取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一下由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预算建议数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二下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

三、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建立预算编审班子。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由财会部门参加的预算编审班子。预算编审班子要明确分工、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责,以保证预算编制任务的完成。

预算编审班子根据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本年度的总体目标。

第二步:做好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

3、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

4、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国有和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

5、认真分析上年度收入和支出结构,把握本年度收入和支出中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增收节支的潜力。

做好上面五项准备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

1、人员: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登记造册,本部门本单位无权增加或者减少人员。

篇4: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项目。具体项目由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审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项目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考评时,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一般性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教科文部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财政部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进行重大项目考评时,专家组、中介机构应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进行一般项目考评时,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可以对教科文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四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教科文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教科文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增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发布的《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8号)同时废止。

附:1.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2.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范本)(略)

3.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范本)(略)

7 附1: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商财政部确定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篇5: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各事业部、职能部门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为使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努力达到“职责明晰、目标明确、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体现“工作有作为,过失有承担”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经办为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月计划的收集和跟踪部门;

二、任何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不漏项填写内容,并按照规定时间和上报程序及时上报;

三、上报程序: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表(签字)→上报公司总经理(签字)→交总经办备案跟踪;

四、上报时间:每月28日上报下月计划;

五、各事业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将月计划分解到每周,并积极配合总经办工作,如实向总经办反映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六、总经办在跟踪计划上报时间过程中,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以上未做到的,每项每次对部门责任人处罚200元;

八、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业务、工作”一栏中,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时(特殊情况未完成时,应及时向总经办说明原因),对部门负责人处罚500元;“日常工作”一栏中,未完成时,对部门负责人处罚300元。

九、本办法自月日起执行 。

附:《月份工作计划表》

篇6: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

第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采集处理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 登记汇聚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登记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以依照业务需要和数据汇聚规则,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开展行业数据汇聚,构建行业数据资源子平台。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地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按照采集目录、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登记汇聚项目相关数据。

对未实施汇聚的新建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四章 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精细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二十五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第二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支持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社会运行的预见性和精细化。

第五章 开放开发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三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经省数据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子平台,子平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

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省或者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三十五条 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授权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放开发的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二)重复采集数据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汇聚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数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上政务:全方位数据开放破冰 实用性亟待加强

近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主持的《第十五届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发布,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政府网站运行和管理面貌明显改善,不及时、不实用、不回应、不可用等“四不”问题基本解决。更开放的数据共享、更多元的融合服务,成为政府网站建设的两大方向。

根据对903个全国部委和地方政府网站的评估,目前已有三成政府网站开展数据开放及应用工作;融合化服务有效推进,微博、微信、客户端及其他第三方平台为移动政务服务提供多样化途径。

全方位数据开放破冰

释放政府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是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工作。现实中,不少部门间没有打破的数据壁垒,严重影响着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的提升。刚刚公布的《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提出“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全方位数据开放势在必行,不少部门、地区已开始探索尝试。

评估结果显示,目前约有25%的部委和32%的省、地市依托政府网站专门频道或独立平台,加强本行业、本地区政府数据开放。数据涉及宏观经济、交通服务、医疗健康等类别。

截至目前,全国有10余个省市建立了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向社会全面开放378类数据集,共计160余万条数据记录,涉及38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同期,上海开放数据集735个,涉及40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

同时,近年来“食安测”(食品安全应用)、“百姓拍”(城市管理应用)等近百个基于政府数据的应用纷纷上线。这类由企业开发的信息服务产品,既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又能促进数据综合利用。

去年11月,交通运输部与百度地图合作建设的综合交通出行大数据开放云平台“出行云”上线,汇集、整合全国各省市交通出行相关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登录网站主页,可看到“地面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班线客运”等9个基础类、3个专题类共100余项数据。查看详情,最新一栏是今年3月6日更新的“南方航空公司航班计划信息”,已有上万浏览量。

“目前,不同部门的数据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什么样的数据需要公开、如何规范数据标准、数据的公开和保密如何平衡以及信息安全防护等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认为。

全平台融合服务初现

评估结果显示,卫生计生委、安徽省、青岛市、仪征市等80余家单位以政府网站为主平台,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移动终端等新媒体渠道,开展重大政策、决策的宣传解读和热点回应。

青岛市、武汉市、鹰潭市、铜陵市等40余个地方已探索开展第三方合作。比如,青岛市政府网站对接微信“城市服务”,在移动终端集中为市民提供包括社保查询、公积金查询、实时公交线路等便民服务,已累计有超过80项便民服务事项在微信、支付宝、青岛新闻网等第三方社会互联网平台上线,为市民提供多元便捷入口。

“如果只是在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和其他动态类信息,老百姓未必爱看,也未必看得明白,看明白了也未必知晓如何使用,信息公开再多也和老百姓黏合度不高”,吕艳滨表示,各类新媒体渠道和第三方平台为移动政务提供了多样化的途径,与网站结合产生更大的传播性和关注度,实现政务服务的随时随地获取和精确及时推送。

以往舟车劳顿事,如今一个APP全搞定。去年初,由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与汉口银行合作开发的“云端武汉·市民”应用项目启用,集合“互联网+政务、民生、金融”于一体。市民通过一个APP、一站式入口、一分钟注册,就能获取130项线上服务。随后,该应用还推出电子身份卡、征信等功能,并引入人脸识别技术,获得广泛好评。

评估显示,目前网上政务的实用性亟待加强。“探索一体化的服务模式、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是未来政府网站建设发展的大方向。”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主任助理周亮表示。

篇7:《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10月15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8号令,公布了《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

第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采集处理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 登记汇聚

第十七条 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登记数据。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以依照业务需要和数据汇聚规则,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开展行业数据汇聚,构建行业数据资源子平台。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地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按照采集目录、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登记汇聚项目相关数据。

对未实施汇聚的新建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四章 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精细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二十五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第二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支持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社会运行的预见性和精细化。

第五章 开放开发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三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经省数据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子平台,子平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

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省或者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三十五条 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授权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放开发的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二)重复采集数据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汇聚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数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详细解读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

用于Oracle 10g的数据操作公共类 OracleHelper.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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