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通用8篇)由网友“礼部侍郎张艺谋”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
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
方案背景: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目标,我们目前最大的挑战是如何由过去的管制型政府过渡成明天的服务型政府。电子政务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工具,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政府与企业,政府和公众的沟通,方便百姓办事,充分展示和提高政府形象。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以正处于后台内部整合,互联互通,内网、外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建设的时期,也正处于从内向外,从局部到系统的演进发展阶段。推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电子政务的核心工作之一。
方案整体概述: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长期的行业积累和知识优化,形成一套完整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政府工作动态、办事指南等信息发布服务;个人户籍、婚育、纳税及企业、团体方面设立、资质、生产、经营等政府办事类服务;气象、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等公共事业信息服务;家政中介、商品配送、车辆租赁和买卖等生活便民服务;以及政策法规、政府办事、企业和个人信用等咨询服务。可以为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服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部门,以及个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企业、其他个人、团体或组织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服务系统。
方案功能内容:
1、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
太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为用户建立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在门户中将各种服务进行整合和发布。通过这一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对象可以了解、享受到信息发布、政府办事、公共事业、生活便民和咨询投诉等相关服务,实现一次登录、按需使用。
2、完善的内容管理
这样的门户中必然涉及大量的对公服务信息,这些信息又来自政府、公共事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社区和服务企事业单位等不同途径,从运营的角度而言,由一家单位或部门完成所有内容的维护是不现实的.。太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提供了完善的内容管理功能,它通过建立在多级组织、角色、权限基础上的采、编、发机制,让每一个提供服务的单位独立完成自我内容的管理。
3、网上审批及协同处理的交互机制
对公共服务中往往涉及大量的协同政务和协同事务的网上办理,如户籍、婚育、财产、纳税及企业、团体方面设立、资质、纳税;交通、供电、自来水、煤气、医疗、卫生、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等,这些服务往往需要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协同完成。太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通过工作流、信息交换等技术的采用,形成网上审批及协同处理的交互机制,可以更好的为对公服务提供辅助作用。
4、有效的内、外网信息交换机制
公共服务门户主要采用外网提供服务、受理申请和内网提供信息发布、业务办理的工作方式,太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解决方案中提供的内、外网信息交换机制将内容管理和网上审批这两大环节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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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子政务解决方案
电子政务外网作为国家政务网络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电子政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逻辑隔离,是政府的业务专网,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和公众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并为各政务部门业务应用提供网络承载服务,支持业务网络的互联互通,支持跨地区、跨部门的业务应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
电子政务外网面临的业务挑战
(1)网络覆盖面不足。审计署、科技部、计生委、文化部等中央部门业务需要依托政务外网构建覆盖中央、省、市、县的四级纵向网络;中央综治办等部门的业务需要覆盖乡镇街道。与上述政务部门的业务需求相比,政务外网迫切需要补全网络覆盖面,尽快完全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目标。而政务外网在向没有光纤和宽带的偏远地区扩展时,如何实现业务的快速开通?如何保障网络健康稳定运行?是电子政务外网扩大覆盖面的时候所面临的挑战。
(2)公共服务能力亟待提高。
“十二五”期间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需求就是通过统一政务外网平台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而统一的“互联网出口”作为沟通政府门户网站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务外网市一级的统一互联网出口通常承载的'上网用户均超过万人,如何保障用户网速,提升用户使用体验是“统一互联网”出口建设所面临的挑战。
目前电子政务外网在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数据交换中心功能有限、信息资源目录体系远未完善等方面,使得政务外网作为政务公共信息共享平台的服务功能和支撑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还难以满足“十二五”期间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需求。未来一段时期内,建设整体规划、全国贯通、数据集中、标准统一的大型公共数据中心成为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备要素,大量非涉密业务的数据大集中、灾难恢复建设对政务外网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3)网络安全防护需要加强。20**年4月16、17日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确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路线。电子政务外网面临的网络安全威胁主要集中于:数据传输链路的安全、门户网站的安全、网络准入的安全、移动政务的安全。
篇3: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浙江省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领域出台的第一部省级政府规章,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起草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项目监理、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条件。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电子政务网络;
(二)电子政务云平台;
(三)公共数据平台;
(四)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
第十一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接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网络的协调。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业务专网并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审核省级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方案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同意。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具体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现有独立的数据中心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浙江政务服务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
第三章 管理和应用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的意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编目。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归集、整合公共数据,实施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建设。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归集到本级公共数据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将本级归集的公共数据汇集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归集的具体办法,由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同步规划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会同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开通相应访问权限。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交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数据;需要采用拷贝数据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前应当告知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放;
(三)其他公共数据开放,应当经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开放时,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有权国家机关进行审查。
(四)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所涉及公众的意见、建议。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审核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未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数据,可以通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门户网站开放,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应当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实施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合作协议的示范文本。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使用与开发公共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管理、使用和开发经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的,还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推广电子政务应用,提高办公效率,并实现内部流程信息和事务处理的电子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电子政务网络的统一的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应用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并公开结果。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纸质或者本人到场等形式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能够识别身份的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告电子方式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接受电子方式提出申请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使用省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系统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印章系统,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确认证明文件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文件。
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确认的电子证明文件,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
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归档统一平台建设。
第四章 安全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
(二)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
(三)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
(四)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五)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管理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有关接触公共数据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
(三)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
(四)制定并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制度;
(五)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按照规定调查或者协助调查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
(二)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篡改;
(三)实施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涉嫌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违法的有关场所实施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获得、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违法披露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的;
(三)泄露、买卖非开放公共数据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公共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合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公共数据的;
(七)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机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擅自新建业务专网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履行提供电子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双重义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电子文件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的;
(八)未依法履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职责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浙江的管理机构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浙江的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4: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是浙江省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领域出台的第一部省级政府规章,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起草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项目监理、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条件。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电子政务网络;
(二)电子政务云平台;
(三)公共数据平台;
(四)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
第十一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接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网络的协调。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业务专网并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审核省级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方案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同意。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具体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现有独立的数据中心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浙江政务服务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
第三章 管理和应用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的意见。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编目。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归集、整合公共数据,实施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建设。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归集到本级公共数据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将本级归集的公共数据汇集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归集的具体办法,由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同步规划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会同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开通相应访问权限。
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交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数据;需要采用拷贝数据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前应当告知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放;
(三)其他公共数据开放,应当经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开放时,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有权国家机关进行审查。
(四)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所涉及公众的意见、建议。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审核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未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数据,可以通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门户网站开放,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公共数据应当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实施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合作协议的示范文本。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使用与开发公共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管理、使用和开发经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的,还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推广电子政务应用,提高办公效率,并实现内部流程信息和事务处理的电子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电子政务网络的统一的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
篇5:电子政务与政府服务
电子政务与政府服务
政府服务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服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政府服务的“消费者”是广大公众,服务成功与否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群体之大、利益之重、服务影响之广都决定了政府服务必须成功,服务质量必须优质。
服务,更确切地说是一个由服务的辅助设施、载体、显性服务及隐性服务四方面组成的“服务包”(service package)。在“服务包”中,服务的辅助设施表示服务的物质条件的支持,即政府提供或生产服务的物理环境;服务的载体表示服务的中心内容,服务本身就是这个载体的附属品;显性服务表示可以显现出来的服务内容及其表现出来的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隐性服务表示隐藏在“消费者”潜意识中的对服务主体的认可和对服务的感受,这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对于服务的反馈和评价。政府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就是“服务包”中的各要素共同运作的过程。每个要素都与服务的质量息息相关。“服务包”的概念为我们描述了政府提供服务的全部要素,但人们评价服务并不是这样逐项去计量和考察的,而是通过“服务质量维度”(Dimensions of Service Quality)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按照对“消费者”的重要性的递减次序来排列,“服务质量维度”的五个方面依次如下:可靠度、回应度、信用度、移情度和有形资产。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决定了政府服务质量的优劣。但“消费者”的期望与实际消费服务的.感受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也就是“服务质量缺口”。从某种意义上说,“服务质量缺口”是客观存在的,政府只能尽力去填补,但不会使之消失。从对于“消费者”的重要程度的递减次序来看,可靠度是居于首位的。政府能可靠地、稳定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仅会提高政府的声誉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度,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众对政府执政合法性的认可。服务质量五维度是“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一种抽象的评估,根据“消费者”个人情况和偏好的不同,即便是消费同一服务,评估也会产生偏差。而政府提供服务几乎都是一种批量形式的,很难去针对所有不同的“消费者”需求差别去调整服务,但是政府可以在服务提供之前,有效、准确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偏好、需求量、需求的服务提供方式等等。这些信息对于政府主动改善服务质量,减少资源的损失和浪费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传统社会里,由于时空不统一、信息不对称,政府要想做到这点是很难的。在信息社会里,随着信息技术的产生和普遍应用,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全面实施,政府与社会公众能够进行有效、及时、直接的沟通,而且社会公众也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府服务的决策和提供,不仅解决了原来较为严重的回应度、信用度缺乏等问题,而且使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更加有信心,更加相信政府能够提供可靠的、稳定的、高质量的服务。
全面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必然要求增强政府服务的能力,而电子政务的实施就是最有效的途径。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了政府服务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我国各级政府也在充分认识政府服务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在进行信息化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建设。1993年底,国务院启动“三金工程”,标志着我国经济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式开始。1月22日,由中国电信和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联合40多家部、委、办、局信息主管部门共同倡议发起的“政府上网工程”宣布正式启动。目前,“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电子政务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已取得长足发展。广东南海市――全国电子政务应用示范城市和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国数字第一区堪称我国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模范。南海市自1995年提出“以信息化推动现代化”战略以来,积极实施创建信息市工程,以应用为龙头,全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目前已取得实实在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构建起数字化城市的雏形,形成从市到镇再到行政村,从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到企事业单位的纵横交错的数字化、网络化应用体系。南海市作为国家示范工程建成了统一的安全政务综合业务平台、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统一的电子政务业务标准、统一的电子政务门户,为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示范和经验。从服务管理学的角度来说,南海市已经具备了现代化的政府服务硬件设施,从物质条件上可以保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就是说满足了“服务包”中的服务辅助设施的条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能够相信政府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就是服务质量五维度中的基本达到了信用度和有形资产两方面的心理认可标准。作为南海市居民是有理由相信政府有能力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但这也只能说明政府有能力提供高质量服务。
篇6:公共服务论文
公共服务论文
摘要: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目标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发展公共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分析了公共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世界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的现状与问题,最后给出了我国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比较研究;建设小康社会
新型经济发展方式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我国十三五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发展经济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为人民生活提供基础保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发展公共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在对服务业以往的研究中,多从生产或服务,与生产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为视角进行研究[1];在现代服务业的研究中,也多以研究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为主[2],研究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的较少。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转折点上,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都是当前大家关注的热点。
一、分析与研究新型经济发展方式下的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将有利于学界和业界更深刻的认识存在问题,提出方案和措施
(一)公共服务的内涵与外延
公共服务业的内涵。公共服务业是指政府或公共组织为服务社会大众而提供的非盈利为目的的产品或服务。公共服务具备公共物品的属性。首先,公共服务具有普惠性,共同产品或服务人人可享用,并不区分受众,不具备排他性。其次,公共服务具有共享性,一部分人消费共同品并不影响其他人消费,产品或服务可重复使用。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即是共同服务业。公共服务业外延。依据公共资源投入的不同领域,根据不同的用途和表现形式可将公共服务分为四类:
(1)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如煤、电、水、气都属于此类。其主要是服务人们基础型性的生产、生活需要。
(2)经济公共服务,如技术推广、财务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主要是为协助个人或组织开展经济活动,便利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共性服务。
(3)社会公共服务,主要指诸如教育、医疗、就业保障等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社会保障性服务。
(4)安全公共服务是指国防、治安等涉及国家、社会及个人安全相关的公共服务。
(二)生活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生活服务业的内涵。生活服务的考量标准就是让让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生活服务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生活服务可两分为基于实物消费的物质生活消费和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消费服务。生活服务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是当前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衡量指标。生活服务业的特征是:首先,经济增长到一定水平后,居民服务消费支出比重上升,生活服务支出的.收入弹性增大。其次,经济增长过程中,处于同水平的国家生活服务消费的结构趋同。第三,消费需求差异化,现代服务业在GDP中的占比提升。生活服务业外延。按照要素投入分类,生活服务业包括劳动密集、知识与信息密集和资本密集三种类型。劳动密集型生活服务业是一种较为传统的服务业,其显著特点是一般劳动要素的密集投入。典型的劳动密集型生活服务业如餐饮、零售业、物流业等行业。知识与信息密集型生活服务业以技术和市场创新为基础,通过信息技术、互联网等处理信息、分享知识的形式来服务大众生活。[3]例如58同城、淘宝网以及一些留学中介等都属于知识密集型生活服务业。资本密集型生活服务业很注重资本的整合与配置,密集投入的是金融资本,典型的例子包括银行业、保险业、房地产开发等行业。
二、世界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一)公共服务发展的趋势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较早,也相对成熟,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早期的有限提供阶段。资本主义早期公共服务有限。随着产业革命的进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财富积累和社会生活的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显得愈发重要,19世纪晚期,欧美国家相继出现劳动保障相关的法规,政府出台改善社会公共福利的相关措施。
第二,公共服务发展阶段。上世纪代爆发的经济危机让西方国家的保障体系出现危机,愈发凸显公共服务的重要性。二战结束后的经济恢复期,各国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不断向广度和深度上努力,在扩大受益人群覆盖面和公共服务品质上不断提升。到上世纪中叶,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完成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三,公共服务的优化阶段,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经济增长出现停滞,失业率不断上升,公共服务提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在政府的推动下,出现了依托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公共服务业建设,以改善就业和提升社会福利。国外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特征:1.发达国家的公共服务体系。基于公平和效率两种不同的优先原则,可将发达国家的公共服务体系两分:一种是以美、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偏重效率原则公共服务体系,该体系采用个体自助与政府补助、商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以个人自助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另一种是以英、法等国为典型代表的北欧国家,这些国家偏重公平原则的公共服务体系。特点是该体系由国家主导,实施全民全覆盖保障,服务体系健全。2.发展中国家的公共服务体系。这部分服务体系以新加坡、韩国为代表,形成了以国家为主题的针对医疗、教育、住宅、基本收入四方面的保障体系。同时兼顾效率和共同。
(二)世界范围内生活服务业发展趋势1.消费是促进经济增加的新引擎。全球近半个世纪的经济增长数据说明,最终消费支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保持在71-75%之间,而且有小幅上升的趋势。消费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2.生活服务业进入全面创新阶段。一是新业态层出不穷。以需求为导向,导致现代生活多元化,消费细分化;二是电子商务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逐步融合;三是注重构建长期增长引擎;四是加快实施体验式创新营销。3.生活服务业呈现高科技化和高智能化。高科技是生活服务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国外生活服务业借助高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持,建立起强大的自动化处理系统,从而彻底改变了生活服务业的运作方式。4.生活服务业全球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区域分割被打破,生活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不断融入世界各地的经济中。
三、我国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公共服务业存在问题(1)公共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且存在城乡二元化、发生与欠发达地区二元化现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合理。
(2)公共服务品投入不足,国家财政经费投入有待进一步提高,并建立健全相关运行措施,科学投入,合理使用,提升公共服务业的建设效率和成果水平。
(3)各级政府的职能边界和行为边界尚需界定,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做好政府和市场的分工,以公平、公正、公开、计划和市场相结合,这样的原则作为政府推动公共服务业的准绳和抓手。
(4)总体来看,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为适应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需要“转型升级”,以服务者的身份和心态,在国家建设目标的统一驱动下开展服务工作。
2.我国生活服务业存在问题
(1)我国产业结构的制约和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制约了消费需求增长。首先,原有的产业体系侧重总产值的增加,劳动者收入偏低,造成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其次,由于分配的不均衡,造成分配群体高、中、低比例不均,没有形成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群体结构。第三,政府保障体系尚需完善,居民基于预防动机,降低了远期和大件商品的消费预期。
(2)生活服务行业的有效供给不足,个性化消费需求与产品、服务同质化的矛盾。消费可持续的基础有赖于供需平衡。然而,在我国,有效供给和需求这一矛盾长期存在。长期以来,市场分割、重复投资建设使给造成供给带来了低水平建设,有效需求长期得不到释放。
(3)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低,制约了消费潜能释放。我国传统上重生产,轻流通,致使流通环节效率低下,流通组织亟待优化,流通成本高居不下。这些因素造成流通环节上商品或服务被层层加价,渠道不畅造成一些商品难以在市场有效流通,不利于消费潜力的释放。
四、我国公共服务业与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对策
1.打造扁平化公共服务的基层供给体系着力打造扁平化公共服务的基层供给体系。一方面,从执行人的角度看,要着眼于基层行政机构工作能力和效率的提升,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需求,强化基层组织的执行力,让政策与资源落实到位,让基础设施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从组织结构看,要重点推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基层的配置力度和范围,让资源配置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的损耗,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2.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从法律、制度、政策层面支持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创新。首先,对于公共服务社会化的方法要借鉴吸收与摸索总结相结合,用于实践和创新。其次,政府要为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公共服务在软环境和硬环境上给与支持。第三,积极扶持参与公共服务的企业家成长,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推动企业家社会责任机制实施。第四,是让具备核心服务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共服务,政府以外包的形式将非盈利性质的公共服务发包,提升服务效率。
3.通过创新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可持续性公共服务的持续投入,即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需求,也是消费驱动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共服务兼具双重使命。所以,公共服务的发展不仅起到为人民群众保障“兜底”的作用,还要引领经济的前行,这就需要以创新的思维开展公共品、公共服务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创新包括机制创新和产业创新,机制创新就是要设计出创新的公共服务治理机制,发挥政策的指导和调节作用;产业创新是指发挥市场主导作用,让市场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4.加快以结构性减税为重点的税制改革实施税制改革,对扩大消费和优化分配结构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当今需求主导的社会中,优化流通效率,促进消费和生活服务业增长需要依靠加快结构性减税和合理的税制改革。实施税制改革要处理好四类关系。一是纳税人群体关系,降低种地收入群体的税负水平,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数量;二是企业关系,降低小微企业纳税,培养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能力,以双创拉动生活服务业发展;三是中央和地方关系,实现各级政府责、权、利关系明确,和施政的透明化,防止腐|败。
5.完善分配结构,促进生活服务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要依靠合理的分配格局,要实现兼顾公平和效益,不断完善分配结构。缩小收入差距,提升中等收入人口比例将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在收入分配环节的具体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依靠分配制度的改革,要一次分配和二次分相配结合,推动创新创业对分配的贡献。6.城市化对提升生活服务业具有明显的拉动效应推进城市化,具有促进消费、提升生活服务业的的正效应。研究证明,城市化率的提升过程也是居民消费化率上升的过程。城市化对生活服务业的促进来源于:
(1)通过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服务城市中集聚的居民。
(2)在城市化进程中,人口的聚集和产业的集聚会带来消费的集聚。(3)城市化会带来流通产业的优化和模式创新,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参考文献:
[1]周丹,应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综述与展望[J].情报杂志,,(8):200-207.
[2]杨亚琴,.国际大都市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的比较研究——以纽约、伦敦、东京为例的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1):61-66.
[3]魏江,王铜安,陆江平.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创新组织结构特征及其与创新绩效关系实证研究[J].管理工程学报,2009,(3):103-110.
篇7:公共服务相关论文
公共服务相关论文
一、逐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当前,应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优先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积极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农民工最急需的权益保障问题。这就是重点突破,即重点保障项目要突破、重点工作环节要突破、重点行业领域要突破。以农民工工伤保险为例,需要建立重点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示范工程,将工伤保险和风险防范有机结合,提高农民工安全保障意识,促进企业积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降低和化解潜在安全风险。在农民工就业比例较大、风险较高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涂装等重点行业,通过企业申请的方式,选取一些大型企业、大型工业园区、中小型企业聚集地等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示范工程。对于小矿山,小化工、手工作坊等小企业较为集中,农民工就业人数较多的地区,引导有关培训机构或企业设立联合培训基地。在重点领域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制定灵活多样的参保办法,便于农民工参保。由于农民工群体具有复杂性和日渐分化的趋势,采取分层、分类的措施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是理性的选择,也是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要求,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设计要坚持制度需求和供给的有效匹配。
以农民工医疗保险为例,根据农民工职业特点、市民化意愿等特征,有的农民工在城镇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关系稳定并且市民化意愿较强,对于这样的农民工,由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现稳定就业,要求随单位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尽管这类农民工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此,对这类农民工应实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通过实行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为主、雇主缴费,将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加上保门诊待遇,目的是提高政策的参保激励效果。
对于自雇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务工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要对社会保险管理方式进行创新,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要求。针对农民工中许多人员收入相对不稳定、流动性强,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企业缴费难处理等困难。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与城镇职工一个模式缴费,存在较大的困难。各级政府应当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模式,创新管理方式,例如,针对建筑业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可以要求城乡建设部门给予配合,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中,需要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纳入招投标预算,减轻施工单位资金压力。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
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尚未涵盖进城务工人员,当出现经济困难或因大病、重病导致家庭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救治费用等情况时,农民工必然承担很大的生活或精神压力,会严重影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因此,要在现有城市救助制度基础之上,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社会救助网络,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无缝连接,为保障处于困难阶段的农民工正常生活而构筑最后一道安全防线,这是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履行最基本民生保障责任的重要体现。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的建立和实施,一个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基础部分、同其他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网已初步成。这个保障网由一条经科学测定后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一个稳定的来自政府财政的资金渠道、一系列与之配套的保障手段、一整套规范的操作程序、一个相对严密的管理体制和以社会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特征的运行机制构成。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逐步提高农民工社会救助的覆盖率。有步骤地推进农民工的社会救助,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生活救助范围,通过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渡过困难期。除此之外,还要探索农民工医疗社会救助、失业社会救助和法律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新途径,完善农民工救助体系,加强整体推进。
三、强化农民工住房和子女教育保障机制
逐步将农民工家庭纳入到输入地廉租房范围。目前许多城市的廉租房的适用对象是城市的双困难家庭,覆盖面较小。而农民工群体中的很大一部分人符合所在地区廉租房的适用标准,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廉租房保障范围内。只要将农民工纳入到廉租房保障体系中去,农民工就会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从一定程度可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完善农民工廉租房保障政策时可以参考当前城镇廉租房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进行相关细则的调整与修改,建立起一套符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的审查、进入、轮后及退出机制。城乡教育制度问题由于城市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水平远比农村高,很多转移就业劳动者都希望子女能够享受城市教育。然而优质教育资源有限,一部分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公平均等的教育机会。因此,加大教育资源的统筹力度,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到城市公共教育体系。
篇8:公共管理专业电子政务实验教学论文
电子政务的兴起带来了一场全球性的公共部门改革运动,同时其全新的管理理念对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挑战,要求作为管理主体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通才,而电子政务实验教学的开展无疑是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人才的最佳途径。
如何顺应电子政务蓬勃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公共管理专业电子政务实验教学,已成为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本研究的重要目的。
一、公共管理专业电子政务实验教学的必要性
(一)电子政务实验教学是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对公共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国家教育部明确界定为:培养具有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和行政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简而言之,公共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宽口径、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高层次专门人才。
这一培养目标内在地要求公共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应更加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
基于此,电子政务作为各高等院校公共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其相关实验课程的开设是符合专业发展要求的,有利于公共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二)电子政务实验教学对培养公共管理专业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验是搜集科学事实、获取感性材料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形成、发展和检验理论的实践基础。
实践教学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发挥了重要作用,实验教学是目前国内各大名校实践教学最为普遍的模式。
当前我国地方高校公共管理教育普遍缺乏实验教学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服务地方、服从地方公共管理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则要求地方高校公共管理教育更加注重人才培养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因此,在电子政务课程教学过程中,设置相关的实验教学环节,不仅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电子政务的相关理论、熟练地掌握电子政务相关管理方法、灵活地运用电子政务相关技术,还能起到提升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的作用,从而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
二、电子政务实验教学的现状分析(以J大学为例)
目前,电子政务课程的开设和教学在国内尚属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实验课程的教学对地方高校公共管理教育而言更是新兴事物。
如何在地方高校公共管理教育中普及和完善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就目前来看,以J大学为例,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软硬件设施不齐全,影响电子政务实验课程教学的正常运行
目前许多高校虽然开设了相关的实验课程,但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实验室,实验课程内容由授课教师自行决定。
这一硬件方面的缺陷直接导致学生缺少相应的实践机会,从而大大影响电子政务课程教学效果的发挥。
已经建立起实验室的高校,在软件方面的配套措施也不尽完善,具体表现在师资、电脑技术等方面。
高校从事电子政务课程教学的老师一般毕业于公共管理专业或者信息技术专业,因此便出现懂政务的不懂技术、懂信息技术的又不懂政务的尴尬局面,这也使得实验教学的效果不尽理想。
电子政务实验室虽已建立,但在电脑实验设备的维护和实验室的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①授课教师一般不懂电脑维修,一旦出现故障则只能依靠专业的维修人员,可学院并没有配备专门的电脑技术人员对机房进行维护,出现问题只能寻求学校网络中心和电脑软件维护公司的帮助,这两个机构却经常相互推诿责任,以致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耽误实验课的教学进程;②专业教师往往缺乏实践经验,不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在教学中不免出现闭门造车、照本宣科的现象,影响教学效果。
(二)实验内容的设计与公共管理学科、电子政务课程缺乏有机联系
其一,实验内容与理论课程联系不够紧密。
很多学校实验室的计算机中没有配置相应的电子政务系统环境。
因此电子政务的上机操作只能安排为计算机网络基础操作以及office办公软件的基础操作,从而使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变为计算机基础操作培训,这与电子政务的理论教学相差甚远。
其二,实验课缺乏各学科间的有机联系。
一方面,电子政务课程的学科交叉性的特点要求教学必须注重各个学科之间的联系和综合。
另一方面,从公共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来看,也要求电子政务课程的教学必须注重多样化和综合化,以培养复合型、宽口径的公共管理人才。
公共管理属于一级学科,学校开设的相关课程具有多且涉及面广的特点,这样的课程设计往往容易造成学生对学科门类的知识缺乏系统而整体的认识,加之文科类学生比起工科类学生来说大多缺少实践经验。
所以必须在实验教学环节中对学生进行多学科的实践综合训练,否则学生将难以形成独立、系统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单一依靠实验教学,难以达到培养综合性应用人才的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校近2000个院系采用的是奥派电子政务教学实践平台。
该实践平台的特点在于依据电子政务成熟阶段的政府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建立模拟的一体化电子政务体系,让实验者分别以公众、企业、政府公务员等不同的角色进入教学模拟系统的前台和后台进行实际的操作。
通过这种模拟式的实际操作和情景式教学方式,可以让实验者全面了解电子政务的整体形态以及政府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电子政务系统运行的方式。
这款软件虽能让学生了解电子政务的运行流程,体验电子政府的实际操作。
但大多数实验内容过于模式化,操作方式单一、乏味,以至于学生在完成了前几个项目后便失去兴趣,对于后面的项目也疲于应对。
以J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实验课成绩为例,该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共有250人,其中大三大四开设电子政务课程,共123人。
实验课应用了六个项目,其得分情况分析如下: 从数据可以看出,学生在第一个项目得分比较低,中间几个项目得分较高,最后两个项目得分比较低。
究其原因,第一个项目得分低是因为学生第一次接触实验软件,对该实验系统不熟悉所以导致得分比较低,在适应之后,在后面的几个项目得分逐步提高。
但由于该系统的实验设计过于模式化,以至于学生在长期的重复性操作中失去兴趣,敷衍了事,因此最后两个板块中得分偏低。
总之,单一地依靠实验软件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构建立足于地方,服务于教学、科研、政府的电子政务实验平台
对地方高校公共管理教育而言,为切实提升电子政务实验教学的水平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目的,需要构建一个产学研相结合的,服务于教学、科研、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实验平台。
具体说来,这一平台应该致力于电子政务业务模式、政府流程再造、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领域的基础理论、方法和应用研究,并通过构建和开发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政务模拟系统和技术解决方案,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的运用,努力培养既通晓公共管理,又掌握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高层次、复合型的电子政务管理人才和未来领导者。
这要求一方面,学校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以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为基础,设计相关电子政务软件或项目以服务于地方政府,并把这一项目的制作融入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和实训中,带动学生真正接触电子政务的实际运作过程并动手参与其中,从而达到提升教学效果、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与高校的合作,运用电子政务软件,更好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从而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除此之外,这一实验平台的构建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电子政务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电子政务实验平台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了实验软硬件设施不齐全的问题。
其次,电子政务实验平台的建立完全可以改善实验内容设计不尽完善的问题。
因为实验平台的实验项目包含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府电子文件管理、政府业务流程再造、电子政务法制建设、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等内容。
丰富的实验项目不仅涵盖了电子政务课程的教学重难点,更能帮助学生加强各学科之间的联系,尽快帮助学生建立知识体系。
再次,实验平台一旦建立,通过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培训、联合培养,能给学生提供更好的实习环境,让他们走出课本、走向社会,在真实的社会环境里培养专业技能和水平,这完全符合培养综合性应用人才的要求。
以J大学为例,基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地处武陵山片区)和办学宗旨的要求,可以构建立足于武陵山区,服务于教学、科研、地方的电子政务研究平台。
要达到这一目标,则必须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
第一,“引进来”战略。
即引入政府这一主体,学校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包括邀请相关政府行政人员来校园进行电子政务知识讲座和培训,加强学生对电子政务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开展座谈会,了解行政人员日常工作的需要,学校科研人员根据其需要和诉求进行相关的项目设计。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提要求”,学校“满足要求”。
学校再将相关项目的设计融入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和实训中,通过带领学生共同完成项目的设计和论证,以真正达到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目的,提升学生专业技能。
这不仅有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学生在就业中因为其专业技能而脱颖而出。
第二,“走出去”战略。
即让专业教师和学生走出校门,通过实地到政府部门的走访调查、见习、实习等形式,让老师和学生接触真实的电子政务的操作,感受电子政务的便利以及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挑战,让学生和老师进一步了解到电子政务环境下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的要求。
通过“走出去”战略,一方面,老师可以根据实际要求改变课程教学方式,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另一方面,学生可以通过实习发现自身的不足和缺陷,激发学习兴趣,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不断加强教师和相关科研人员的能力培训。
在构建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实验平台的工作中,学校是主体,而学校的主体则是专业教师和相关科研人员。
因此,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知识水平直接影响实验平台项目设计的质量和教学效果。
在当前科技高速发展、电子产品日新月异的环境下,更需不断加强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能力培训。
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知识的培训,包含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主要侧重于吸收国外先进理论和方法,不断更新自己原有的知识体系;二是团队建设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实验平台一旦建立,相应的实验团队则由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及学生共同组成。
因此,如何管理团队成员,打造一支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学术科研团队,是每个老师必须面临的现实课题。
总之,要实现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公共管理高层次专门人才的目标,尤其是具有电子政务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单一地依靠实验模拟软件来完成实验教学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国内目前电子政务的实验教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趋势,而立足于地方,构建一个服务于教学、科研、政府的电子政务实验平台无疑是最佳选择之一。
当然,这一平台的构建还需要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是一项长远而颇具深远意义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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