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3-23 07:48:1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由网友“兔子战玫瑰”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篇1: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运营安全与设施保护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运营秩序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四章 运营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营安全与设施保护

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运营秩序

第四章 运营监管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月28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运营安全与设施保护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三章 运营服务与运营秩序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四章 运营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篇2: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稳定我市证券市场,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为了管理好这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节基金性质

建立调节基金,是为了在股票市场剧烈波动的非常时期,平抑股价,防止大起大落,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调节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和使用。调节基金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并分担风险和收益。

第三条  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证券交易时依率征收的`印花税。

二、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扣除票面值后)中提取5?10%,现阶段暂按5%执行。

三、调节基金专户储存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经市政府或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拨入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调节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属印花税投入的,由税务部门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作单项统计,每月终后五天内报财政局,财政局按征收数额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二、属上市公司溢价发行中投入的,由总承销商按批准比例计提,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三、属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资金拨入的由财政局根据有关资料作增加调节基金的帐务处理。

第五条  调节基金的管理

为了管好用好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市监察局三家各派代表组成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指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并定期向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报告财务情况。

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

当股票市场出现不正常的波动时,由市证券交易所牵头的专家小组提出介入的书面建议,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具体介入报告,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签字后,财政局按批准内容和金额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n

[1] [2]

篇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 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财政借款;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

(七)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八)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九)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出让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包括单间、一房一厅和两房一厅。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配租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篇4: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明确提出要逐步构建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安全便捷、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公众。自1965年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开始,经过4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截至20xx年6月,全国运营线路总里程达到585km,总投资6000亿元,同时还有10余个城市拟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面对轨道交通大发展的现状,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被广大轨道运营单位所重视。

1地铁运营安全管理的理念

1.1安全为命,打造平安地铁

运营服务作为地铁最大的服务载体,任何故障都可能引发媒体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对运营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对地铁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必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面孔来抓安全工作,始终坚守“没有安全就没有运营”的理念,落实各项运营安全工作措施,打造平安地铁。

1.2人人有责,全员促安全

任何一名员工都是运营安全工作的重要力量,运营服务的高品质体现着每名员工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平,企业强大、运营稳定有序与每名员工的成长、利益、价值是一个共同体,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安全运营离不开每名员工的努力,企业和员工只有相互依存,才能共同发展.持不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培育企业安全氛围,让员工深刻体会到安全工作与自己息息相关,形成“人人想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善安全”的文化氛围。

1.3警钟常鸣,安全工作永无止境

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项工作永远都没有干完的时候,是永远都不可能结束的,长期下去容易使人麻痹大意,提出用“投石头原理”防麻痹,经常地“敲打点击”,使员工警钟长鸣,保持警惕。同时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带着责任抓安全,带着感情抓安全,带着使命抓安全,抓重点部位,抓重点环节,抓重点岗位,力求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4严格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率

事实证明,98%的事故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主动控制住事故链和风险源,消除安全隐患,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基于此认识,地铁运营单位必须不断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理事故故障的能力,努力做到“三个最低”,将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将安全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将安全方面产生的干扰降到最低。

1.5创新管理,安全工作难题

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支撑。坚持创新的原则,各项工作的难点,保持运营安全工作可持续稳步发展,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运营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委组织的国家标准研究和参编工作、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等活动,及时掌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最新的发展动态。

2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主要措施

2.1建立完善安全规章,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保障。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是非常重要的。在地铁开通运营前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指引。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行车组织规章》等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涵盖公司的各个专业、运营生产环节,使各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章可循,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目前,国内许多地铁都开展了ISO9001质量体系和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国家也出台了《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都为规范运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应不遗余力地宣传贯彻。

2.2建立三级安全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各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原则,有效发挥“纵管到底、横管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作用,形成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网络化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自总经理,下至基层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各层级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2.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预防运营事故发生

加强监督检查机制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检查是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运用“破窗理论”抓隐患,抓漏洞,漏洞不补必酿大祸。建立班组每周一查,中心每旬一查,专业管理系统每月一查,公司每季一查的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安全检查以自查自纠为重点,自下而上,查找不足。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机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管理统一起来,并落实到工作制度中,形成健全的检查网络,实施有效监控。

2.4建立安全培训制度,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对新进员工实行三级(公司级、中心级、岗位级)安全教育;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规定内部特种作业项目,如:LOW操作、客车司机证等;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利用安全宣传月、119消防日等活动,在车站、列车等宣传阵地,向市民派发安全实用手册,不断提高员工和市民的安全意识。通过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2.5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国内外地铁运营救援抢险的经验和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发生火灾、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大面积停电、爆炸、自然灾害以及应设备故障、客流冲击、恐怖袭击等其他异常原因造成影响运营的非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国家和地方发生紧急事件、疫病传播情况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另外,还要针对部分预案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

组织员工对各种预案进行学习,按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的方式包括培训式、桌面式、突发式,在演练的过程中,每个安全点都安排评估人员把关,使演练活动有序、安全的进行。定期的实战演练可以及时暴露预案的缺陷,发现救援设备是否足够、发现运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员工是否熟悉掌握各种规章,改善各部门间的协调作战的能力,增强员工的熟练程度和信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演练检验规章、设备和预案,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增强员工对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2.6建立事故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安全奖惩办法”,定因、定性、定责,严格惩处,通过教育和处罚使员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将“降低故障率事件率”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开展地铁事故案例研究,学习先进一流的运营安全管理,博采众长,取长补短,用“投石头原理”防员工思想麻痹,不断在“在平静的水面上荡起水花”,让每个员工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要把安全生产形势估计得过好,要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和忧患感;同时,转变观念,对发生的事故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领导层、管理层上剖析深层次原因,从加强管理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预防,不断提高事故分析处理能力。

2.7建立警地联动机制,共保地铁一方平安

目前,国内地铁都建立了相应的公安部门,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地铁公安的合作,充分依靠公安力量,保障地铁的平安秩序,建立《警地联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联动例会制度,工作联系机制及联动应急机制。通过双方精诚合作,共保地铁平安。

3结束语

地铁作为为大众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大容量、准时快捷、安全高效的优势,对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上为作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运营安全管理实践的总结,通过与国内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人员互相交流,共同提高地铁运营安全水平。

篇5: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作为北京地铁公司安检员的培养单位,我校自今年二月向该公司成功输送36名安检员后,6月11日由李艳新主任领队,我、连晓伟、平洁、茅文羽、胡雅娜几位老师带领第二批学生前往北京地铁公司从事安检实习工作。相对于以往,这次创下了我校带实习工作的几个之最。一是学生人数最多。464名学生相当于九个班级的人数共赴实习,开我校之先河。二是学生情况最复杂。这464名学生中除了来自我校不同级部的学生外,大部分是非我校毕业的社招生,他们当中大部分学生的平均年龄都在22岁左右。三是来自兄弟学校的竞争压力最大。早有耳闻的衡水职教中心的学生这次也同赴北京地铁公司,工程部年度工作总结他们要与我们进行面对面的较量。只这三项之最就加大了我们的管理难度。但是,我们有信心克服一切困难,迎接一切挑战。

6月11日中午1点,在颠簸了近4个小时后,我们终于到达学生工作生活的第一站,也就是住宿地点――北京前进大学。下了车的学生们扫去脸上的疲惫,大家列队站好,迈着整齐的步伐,喊着响亮的口号走进学校大门。接下来是每个班轮流激情宣读班训,完毕后全体同学共同宣读校训,声音洪亮,荡气回肠。学生们良好的仪容仪表和精神风貌不但得到了用人单位的称赞,也让衡水职教中心的师生们为之惊叹。我们的师生以良好的素养赢得了第一次较量的胜利。然而我们深知真正的较量还在后面。

我们的驻地北京前进大学只是北京的一所效益不好的民办大学,校园简陋,校舍陈旧。由于宿舍楼未布置好,因此,我们的年幼的孩子,我不能照顾生病住院的女儿,连晓伟老师与妻子共同带实习却分隔两地,胡雅娜老师放弃新婚蜜月,平洁、茅文羽两位年轻的老师失去了谈恋爱的时间。我们默默奉献,无怨无悔。

7月底,由于学生出色的工作表现,北京地铁公司与我们要提前与学生签了正式合同,因为公司合同的部分条款引起学生的争议,有很多学生不愿意签

篇6: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XX年设备保障部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是紧密围绕着运营公司各时期的中心工作不同阶段开展的,自觉地把安全工作与各时期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在总公司职代会精神和年安委会工作要求的指导下,强部署、重落实,在全体人员的努力下完成了XX年度运营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现将设备保障部安全工作情况分3个方面做如下汇报: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科技兴安年”取得较好成绩

一、XX年安全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

XX年部门严格落实“隐患治理、科技兴安”的精神,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没有发生一起责任性安全事故,实现了运营公司下达的XX年设备保障部安全考核指标。

二、XX年部门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

1、落实职代会精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坚持做到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和岗位责任。

在XX年的安全工作中,责任机制得到进一步强化。调整各专业室的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网络覆盖到边,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部门的安全管理网络,部、室、班组各级都建立了专兼职安全员,形成了一个51人参加的比较完整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网络(部门领导4人、各室主任和委外单位领导8人、部门安全管理2人、各室兼职安全员4人、一线班组兼职安全员33人)。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对工长和班组兼职安全员进行业务培训,交职责、教方法提高基层组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2、加强各层安全教育,借鉴其它事故案例,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

(1)建立安全陈列馆、开展安全文化月展示活动,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根据国家和xx市的整体要求,部门配合公司在6月份开展了安全文化月系列活动,进行了公司大型演练、安稳工作手册学习,安全陈列馆参观学习,安全征文等活动,在安全陈列馆中,展示着地铁运营以来的各类可以通过认真学习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可以避免的不安全事件,为大家敲响警钟。通过各级员工的总结与分析、交流经验以及部门安全文化的建设,认清了当前的安全形势,找到了差距的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各级员工学习安全、重视安全、运用安全的积极性,对员工树立整体安全意识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借鉴他人,开展“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事故”大讨论大反思活动。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事故”本来可以避免、不该发生的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令人痛心、教训极其深刻。地铁运营安全生产面临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这次事故的发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部门为了更好的借鉴这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全体职工在深入了解事故的惨重损失、事故原因、惨痛教训的基础上,开展大反思大讨论活动,此次活动共征集论文1 篇,并从班组到专业室,再到部门逐级讨论,将切合实际的优秀想法在部门范围内进行分享,共同进步,全面提升。从思想深处牢固树立起安全生产的理念。更好发挥主观能动性,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为地铁运营安全贡献着力量。

3、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问题,紧抓问题整改,改善安全环境。

落实公司“隐患排查、科技兴安年”精神,隐患排查作为一项今年的重点工作,成立了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规范了工作组织形式、基本程序及隐患处理基本流程。

在隐患大排查初期,共查出需要协调整改的隐患15项,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了档案,并进行上报协调解决,现已完成11项整改内容,剩余4项已列入XX年的整改计划(移车台改造、高架站信号机加装梯子、无感温电缆问题、部份地下站机房温度过高)。并将隐患和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下来,全年共查出大小安全问题8个(按项分155项),现已完成整改783个(136项),未完成的整改项都制定了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和临时处理措施,并由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我们逐步摸索,加强整改力度,形成以跟踪落实为重点的安全隐患登记册。

篇7:城市轨道地铁运营管理个人简历

姓 名: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年 龄: 20

户口所在: 广州 国 籍: 中国

婚姻状况: 未婚 民 族: 汉族

身 高: 168 cm

人才类型: 不限

应聘职位: 物流专员/助理,调度员,交通运输服务

工作年限: 1 职 称:

求职类型: 实习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1500~元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工作经历

广州南站 起止年月:-01 ~ 2014-02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春运志愿者【本文首发于大学生个人简历网,请注明,谢谢!】

毕业院校: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获得学位: 毕业日期: -06

篇8:城市轨道地铁运营管理个人简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粤语水平: 精通

国语水平: 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适应能力强,刻苦耐劳.

自我评价

虽然自己没有在贵公司实习过,但是经过这两年多的`学习,自己已经拥有了适应集体、适应社会的能力,相信通过很短的时间一定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在校期间认真学习,能吃苦耐劳,在校期间一直勤工俭学;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强。在工作中,.本人精力充沛,有极高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责任心,原则性强,对质量要求高。性格随和,团队工作能力强,对新技术及新事物有热情,乐于接受新的挑战,并能保持不断学习和不断进取精神。

福建省低速电动汽车示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22地铁培训心得体会

地铁服务培训心得体会

网约车消费者情绪指数报告

广州限牌政策细则公布

工作总结及来年展望

加油站长个人工作总结

如何办理无房产证明

限电通知怎么写

新能源车配置细则全文发布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相关文章:

审计报告标题格式及基本内容2023-08-02

审计报告模板2022-05-08

市人事考试安全工作总结2022-05-08

工资审计报告2022-05-20

旧审计报告范文2023-06-06

审计报告是什么2022-08-18

五一国际劳动节旅游计划2023-10-13

分公司审计报告2023-04-02

地税审计报告的2022-12-14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2022-08-26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