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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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篇1:石家庄网约车管理细则

石家庄网约车管理细则

石家庄网约车管理细则

10月26日,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于其他城市的网约车管理政策,石家庄的网约车管理政策又有哪些规定和看点呢?

经营车辆要求高,定外观定排量还要有本市牌照!

石家庄对申请经营网约车的车辆提出了八点要求,其中对车辆的牌照、档次、外观提出了明确要求,甚至对于汽车轴距、排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五座乘用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低于2.0L或1.8T,功率不小于100千瓦;纯电动汽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七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同时《办法》也指出,一个人不能同时注册登记两辆及以上网约车。

对于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在户籍方面也有要求!

根据规定,在石家庄,从事网约车服务,你需要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取得服务所在地居住证,需要持有健康证明,还要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个人从事网约车经营与服务,还需要两个证!

申请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申请人本人或受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及驾驶员都是有期限的!

根据规定,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想退出或转让怎么办?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由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价格怎么定?明码标价,统一发票

根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接受本市物价部门监督,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签约驾驶员提供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用于运营。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办法》还对网约车的驾驶员和乘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何监督管理?

一、信息共享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二、年审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网约车辆及营运情况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装置,违章处理,保险缴纳等。

三、考核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出租汽车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上报的驾驶员投诉信息,可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专家怎么看?地方新政要有过渡,网约车管理应以人为本

在已经公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的23个城市中,京津沪限司机户籍,限车辆排量、限当地牌照,要求最高,堪称“史上最严”。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认为,对于网约车的监管不能仅仅局限于网约车本身,需要综合管理,做更加客观分析。目前各地出台网约车措施,带有一定阶段性。网约车作为一种交通出行方式,一定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升级或更新换代。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认为,地方出台网约车新政,应有过渡,各地应真正站在公众角度考虑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在民众诉求中平衡各方利益,以寻求改革最大公约数。

篇2:威海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

威海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提升传统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

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

征求意见稿通过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实行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理顺价格形成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创新,促进转型,稳妥地推动威海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多年来,威海市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要节假日运力保障、高考直通车、警的巡防联动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的优秀驾驶员,“阳光蓝的”服务品牌成为威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城市流动的文明窗口。然而,受体制机制深层次矛盾、城市交通拥堵等影响,仍存在部分区域与时段“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市民多层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等突出问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改革提出存量和增量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全部实行无偿使用,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期限的依据,考核合格继续续期,否则将退出市场,并对现有合作经营模式向公司化经营模式转变提出了鼓励发展原则;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开展电召服务,引导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行业转型升级;要求继续深化“阳光蓝的”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威海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驾驶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50个主流车型中都有可以在威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根据国家文件的有关精神和授权,威海市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作用,对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

网约车进入威海以来,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优势,整合了供需信息,提高了出行效率,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经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专车”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大量的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

《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把安全与服务放在首位,结合威海市实际,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责任以及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了细化,履行好国家赋予的三项许可,同时对平台公司、驾驶员的服务规范以及乘客乘车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

那么,要成为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呢?除了满足国家办法中对驾驶证、驾驶经历以及相关犯罪记录和无吸毒、酒后驾驶、相关违法驾驶记录等要求外,威海市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等要求,即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什么样的车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呢?在满足国家办法中对车辆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威海市坚持乘客为本原则,重点考虑乘车安全性、舒适性、动力性等因素,同时考虑威海市为沿海旅游城市定位以及低碳环保城市发展要求,主要从轴距、发动机功率、车辆价格等以及新能源车续航里程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威海市对车辆参数指标的要求,在国内其他城市落地细则中也有体现,主要是为了使网约车和巡游车错位发展,满足乘客高品质、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出行需求。记者初步统计发现,按照征求意见稿确定的标准,包括大众帕萨特、丰田凯美瑞、日产天籁、标致508、起亚K4、现代索纳塔8等接近50个主流车型中都有可以在威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型号。

征求意见稿还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行为提出了规范发展原则,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民间自助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成本分摊以及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划定其与非法营运边界,明确要求不得以提供合乘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运。

篇3:遂宁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全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七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月21 日

篇4:遂宁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城区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安居区及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相应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保险准入要求的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为在营网约车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载客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裸车购置价格不低于同期购置的本地主流巡游车价格,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车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要求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接受监管;

(六)车身不得喷涂、安装未经批准的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和设施设备;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验的相关规定,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起,提交相关资料,每12个月申请进行一次审验。

我市巡游出租汽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中、省有关于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在其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或者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六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未满60周岁;

(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无被终身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经培训和考试,为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6年。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达到AAA级的,经驾驶员本人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二)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等车载终端运行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始终具备合法营运资质。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和驾驶情况等记录,具备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应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七)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八)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乘客投诉后,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年度乘客投诉处理满意率应不低于95%。

(九)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篇5:北京市网约车管理消息

北京正式出台网约车管理细则 延续“京籍京车”规定

在当日发布的《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北京官方详列了对于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和监管办法。

其中提到,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并具3年以上驾驶经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在网约车辆资质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需为北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需安装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能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应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在网约车平台方面,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申请公司需在北京设立服务机构,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具有车辆检测维护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拥有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及运营管理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今年,网约车在中国的合法地位首次得到明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于10月8日发布了网约车细则等3个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

据北京市交通委介绍,在征求意见阶段,官方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9246条。其中近八成集中在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三大方面。相关部门在综合分析意见之后,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

对于延续“京籍京车”规定。对此,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一规定是根据治理“城市病”、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关要求。

北京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发布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

记者3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截至12月30日,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等42个城市正式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140余个城市已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据介绍,为便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有关省区市管理部门更好地进行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多部门开展了网约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培训工作,滴滴出行、神州专车、首汽约车、易到用车等1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参加。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逐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落地实施工作。

篇6:金华市网约车管理细则

金华市网约车管理细则

近日,金华市公布了《关于深化金华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和《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在金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李玉明、市运管局局长沈建平及市法制办、各县市运管部门和省市12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新闻通报会。

《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目前市面上运营的出租汽车和网约车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因此将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基础上,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今后,现有的出租汽车运价分两步从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转变。从今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

《实施细则》则明确,金华的巡游车驾驶员和网约车驾驶员将有相同的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得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还需通过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考试。

车辆成为网约车的'条件: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且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辆登记牌照为浙G牌照;燃油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技术参数要求:燃油车:轴距大于2600mm,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该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汽车:轴距大于2600mm,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目前,《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从10月17日到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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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省内杭州、宁波、嘉兴等地先后发布了网约车管理细则,对网约车和司机都做了管理细则规定。昨天早上,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大楼会议室,《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也公开发布。

这些规定是如何制定的

根据现有情况评定

确保差异化经营

根据目前出租汽车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传统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能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侯客。

据了解,金华现有出租车主流车型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约9万元,《实施细则》上的一些条款,都是按照现有情况进行评定,确保网约车能够提供高品质服务和差异化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拿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过对经营范围有规定。比如一位东阳网约车司机,从东阳带客去金华市区是允许的,从金华也可以带客回东阳,但从金华带客去义乌或者永康就不行。

而符合条件的人员,也需通过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考试,也就是说,金华的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将有相同的准入条件。

《实施细则》还规定,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网约顺风车(合乘)怎么管理

明确分摊费用规则

合乘次数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

对于网约顺风车(合乘),《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合乘服务。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1.明确费用分摊规则,不得按时间计费,并向公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为合乘双方提供统一格式合同,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和信息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方式;

3.对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身份进行核实,并对人员、车辆信息和交易日志等进行记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

4.合乘撮合次数每车每日不得超过2次;

5.不得给予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任何形式的奖励、补贴,或者以其他行为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运营。

司机怎么看

持证上岗很有必要

希望后续管理能到位

冯师傅是兼职网约车驾驶员,对于公布的《实施细则》,他还是挺支持的。

“驾驶员需要上岗证很有必要,相当于对行业进行了规范,司机经过部门审核,也是对乘客负责。”冯师傅说,网约车要求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他觉得也很有必要,“有一些车常年开长途,车辆性能已经下降了,安全性难保证。”

不过,冯师傅驾驶的本田轿车是买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他的车子不符申报标准。

在他看来,新车都6年免检,像他的车子才开了5年多,车况挺好的,“这个规定还是有点太严格。”

而在出租车司机老张看来,《实施细则》的出台让网约车合法化,就像是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出租车。

“要求车子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我觉得这个价格定的太低了,普通出租车差不多也达到了这个标准,如果网约车也是这样的要求,就算不上是高品质服务和差异化经营。”老张说,网约车合法后,对于“不得巡游揽客”这一点的管理难度,他也有些担忧。

反馈渠道

关于这份《实施细则》,市民可登录金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查阅,10月23日之前,以两种方式进行反馈。

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邮箱:czczqyj@sina.com

以书面邮件形式反馈的,邮寄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1777号,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6号信箱。

征求意见以后,《实施细则》将根据市民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报市政府并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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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乐山网约车管理细则

乐山网约车管理细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进入乐山后,给市民出行带来了方便。然而,由于网约车存在监管漏洞,市民难免担忧乘车安全、服务质量、维权等问题。

为规范乐山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乐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拟定了《乐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网约车经营许可、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目前,乐山市交委网站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您可在10月23日前发送电子邮件反馈(电子邮箱:ljch408437151@qq.com)。《实施细则》或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

乘客可看到驾驶员、服务车辆照片

《实施细则》在“网约车经营许可”方面规定,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其中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乘客应用端应能显示驾驶员和服务车辆的照片及相关信息,并提供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具备供交通、发改、通信、公安、税务、网信、工商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申请受理最多30日决定可否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车辆

要求是乐山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什么样的车辆可以成为网约车?《实施细则》要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乐山实际,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乐山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型为1.6T以上或1.8以上排量;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车内贴网约车统一标识

按照规定,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相关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网约车标识(统一贴在车内适当位置)。

网约车驾驶员

准入门槛将提高

要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准入门槛将提高。《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包括: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且常住户口在乐山市境内;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熟悉经营区域道路环境,能够熟练使用预约服务驾驶员终端应用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随身携带“双证”上岗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向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网约车平台公司初审后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试(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试(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驾驶员应随身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经营行为

乘客投诉24小时内处理

《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应设置服务监督部门、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年度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年度乘客投诉处理满意率应不低于95%。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涉嫌恶意侵占乘客财物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四川省以及乐山市关于网约车运价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向社会公布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不得甩客、绕道、乱收费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按照规定服务流程提供服务,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隐私不得随意泄露

网约车服务平台上,驾驶员、约车人的信息都比较透明,有人质疑,这样是否会造成隐私的泄露?《实施细则》对隐私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网约车驾驶员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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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太原市网约车管理细则

太原市网约车管理细则

4月27日,太原市政府下发 《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 (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 (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 (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事 《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酒后驾驶纪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

该细则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半年。

太原市2017网约车管理细则

《实施细则》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1、运力规模和运价。《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车辆准入标准。除国家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外,太原市有七条具体规定:一是具有本市车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二是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三是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四是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五是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六是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七是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3、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国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太原市增加了四点要求:一是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二是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是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4、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另外,《实施细则》还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明确了四条界限,防止出现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边界不清,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具体规定:第一,合乘出行应由驾驶员事先发布出行信息,而非根据乘车方需求驾车出行,这是合乘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第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第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第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实施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年12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为半年。过渡期内,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与人员,将依法规范。符合规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营运证件的车辆与人员,市客运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营运证件。

篇9: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

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2016重庆网约车管理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允许外地人本地车。重庆9日发布《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主城区网约车辆必须为“本地户籍”,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标准,而网约车驾驶员可为外地人。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需有3年以上驾龄,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此外,还要求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为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附: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要求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管理协作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矛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许可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办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出具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许可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其他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四年。

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所在行政区,经营期限为四年百科

第九条 不予许可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终止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车辆许可 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车辆具体标准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申办资料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车辆审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六条 网约车营运要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第十七条 报废规定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百科。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 驾驶员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

第十九条 从业资格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驾驶员从业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六)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主体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服务质量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五条 价格规定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经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竞争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经营区域规定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确因特殊原因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纳税及保险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 安全能力建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者服务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信息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信息安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规接入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乘客合理拒绝付费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经支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退还:

(一)网约车驾驶员不按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取乘客费用的;

(二)超过3日未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网约车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六)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统故障,造成无法正常计算、支付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合理拒绝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或继续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夜间到偏僻地区,拒绝驾驶员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执勤点进行身份确认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未有其他人员监护照顾的;

(四)携带烈性犬只等禁止饲养的动物乘车的;

(五)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有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有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临时行政管制 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市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属于互助自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合乘的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分摊成本总费用的其他费用;合乘者有权举报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措施。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构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通信及网监职责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其他各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百科。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 行业组织自律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法经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七条 接入违规处罚 网约车车辆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违规处罚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二)12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车辆所有人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或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一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或乘客要求使用网约车车辆相关设施设备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第五十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二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对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三)驾驶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或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相似的网约车从事运营服务的;

(四)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无法对接,仍从事营运服务的;

(五)运营服务中有暴力行为,对乘客或执法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被有关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暴力冲撞行政机关,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违规处罚三 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十二条 拒不配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检查的;

(二)拒不提供、隐匿、擅自销毁或者提供伪造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三条 信息保密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使用或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或者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吊销规定 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违规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调查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综合执法补充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百科。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经营区域,包括主城区经营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篇10: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京沪要求本地人车

保障安全缓解拥堵

从目前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看,北京、上海明确要求驾驶员和车辆为本市户籍、本市车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表示,之所以要求人车均为本地,首先是从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角度考虑,治理“城市病”。目前,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需严控人口规模。出租汽车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

从治理交通拥堵的角度讲,目前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60余万辆,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近年来,北京持续实行机动车总量调控(摇号限购)和工作日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需求管理措施,同时对非京籍人士购车和外埠进京车辆也实行了限制政策,这些政策措施使交通拥堵不断加剧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此外,政策法规也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按照公示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实行差异化经营。从绿色角度考虑,应充分考虑道路承载能力与环境容量条件等影响因素,在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网约车。为此,上海增设了网约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排放标准需达到国五以上。

从舒适角度考虑,车辆的轴距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其中网约车为燃油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700毫米以上;为新能源车辆的,轴距应达到2650毫米以上。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在国家暂行办法设定驾驶员条件的基础上,上海市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同时,为保障车辆运营安全、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上海网约车驾驶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与北京、上海相比,深圳对网约车司机驾驶员资格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本地户籍。非深户籍只要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也可以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不过,对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的车辆,必须是在深圳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且登记时间在两年以内。

除了“深圳牌照”“准入年限”外,深圳的细则还从轴距、排量等方面为网约车申请设置了门槛:燃油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或者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发动机功率110千瓦以上。

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为何如此限定?深圳市交通委回应,按照国家关于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定位,明确深圳网约车的车辆技术条件应高于现行的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此外,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的窗口,网约车车型应与深圳市国际化城市形象相符,保证乘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企业】

滴滴认为会抬高车费

神州表示大方向挺好

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公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滴滴出行发出声明。他们认为,地方细则对户籍和车辆的严格限制将使得绝大多数滴滴平台上的车辆和司机被迫退出,老百姓也将重新面对打车难、打车贵。

具体来看,滴滴出行认为,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轴距、排量、车辆准入年限及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有当地户籍的规定,无形中抬高了准入标准。此举将导致车辆供给骤减、司机大幅减少、网约车车费翻倍、出行效率大幅降低等问题。

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在沪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拥有上海本地户籍。此外,网约车定价之所以相对实惠,主要是因为社会共享车辆本身的平民性,要求用帕萨特、奥迪A4L等以上的.车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必然提高运营成本,或将抬高网约车费到当地出租车价格的两倍或以上。在出行效率上,按照征求意见稿,等待时长也将从目前平均5分钟延长到15分钟以上。

“这是将交通部提出的‘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简单理解为设定更高车辆、司机门槛。”滴滴公关部李玫表示。

滴滴出行表示,非常理解地方政府接纳新经济需要一个过程,将不断通过管理和技术升级、大数据计算,合理地匹配供需,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品质高、价格优的出行服务,并帮助推动地方改革创新,成为增强新经济新动能的发展动力。同时,滴滴也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为新业态和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神州专车则表示,各地细则大方向上挺好,对神州专车的影响很小,只是会增加一些成本,神州专车表示支持。目前,神州专车的车辆均是本地牌照、B级以上的车辆,大部分都是新车,基本符合各地网约车对车辆的要求,现阶段没有车辆升级的成本,只是增加了保险和年审等成本。但是神州专车也认为,北京、上海的细则中网约车司机必须为本地户籍的要求,以及广州要求一年之内的车才能做网约车的规定过于严格。

【各方回应】

专家:应寻求多方平衡

市民:车辆门槛有些高

各地网约车实施细则纷纷对外征求意见,对其中提高驾驶人和车辆门槛等关键条款应该如何看待呢?

交通行业专家徐康明认为,出租行业有巡游和网约两种业态,要推进分类分层监管的思路,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当初,网约车的定位是希望服务档次高一点,使得它与巡游车不在同一市场进行同质化的竞争,用差异化的服务,让两种业态共同发力满足出租车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专家表示,政策的出台其实是让网约车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对非法网约车运营有执法的依据。北京等城市的政策只是在国家的宏观政策下进行了细化。现在的出租车市场对高端化服务是有需求的。过去网约车的低价格,是由于大量的补贴和很多前置机制没有到位,很多该花的成本没有花,比方说安全保障、税收、用车标准等等,这种低价格是不可持续的。

“每一项政策的出台,不可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林表示,出门就有车,是每个乘客所希望的情况,但真到那种程度,类似于北京这样一个特大型城市是否能够承受?公交优先是我们确定的主要出行方式,网约车不可避免一定会受到约束和管理,不可能让它放任自流,完全不管。一方面我们要顺应潮流,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序发展。

“为何网约车一定要是两年内的新车?”对于深圳的新规,市民王先生有些不解。他认为,车况好坏和使用年限没有必然联系。“况且深圳从就开始限牌,新车数量大幅减少。符合要求的车能有几台?”

“新规应该能加强对网约车的管理。”深圳市民林先生则认为,提高了网约车以及司机的门槛,确保乘客能够享受到高品质服务,并保障乘客安全。“尽管打车价格可能会上涨,但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也能接受。”

深圳市政协委员彭琛表示,新政策的出台,能在一定程度上让网约车的安全性更有保障,并实现数量的相对控制,避免城市拥堵的加剧。不过,政策是否合理,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一个政策出台不能只考虑一方利益,而应该寻求多方平衡。”

“新规与现实有很多矛盾之处。”深圳市政协委员张琦举例,新规要求网约车排量在1750毫升以上,“大排量油耗更高,这与提倡环保的大趋势背道而驰。”

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熊先生则坦言,网约车准入门槛过低,会破坏市场,但准入门槛太高,又会造成无车可约,供不应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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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北京、上海、深圳三大城市齐发网约车细则。三座中国一线城市的细则,无疑成了其他地区的风向标。三地细则显示,“对网约车管理趋严”成为共识。公众最关心的网约车价格,或将迎来先升后降的变化。而对网约车平台,细则也将倒逼其走出低水平的补贴战争。

网约车地方细则行业影响:价格或先升后降倒逼升级

网约车价格或将先升后降

对很多乘客而言,关心细则的是因为关心网约车是否会涨价。其实,网约车价格,一方面取决于供需,一方面取决于成本。

在京沪细则中,对于车辆配置及车牌、司机户籍均作出要求,这也将导致合规车辆减少。

对此,滴滴出行表示,“以上海为例,据滴滴平台统计,目前从事网约车的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的,不足1/5;如上海已激活的41万余司机中,仅有不到1万名司机具有上海本地户籍”。

对于“合乘”,也就是俗称的顺风车,京沪也做出了每天限接2单的限制,这也将导致顺风车供应降低。此外,京沪还规定,“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出租汽车打车软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软件合并”,如果该条规定一旦落地,未来“顺风车”必须单独开发APP,与网约车和出租车叫车APP分割,这也会减少顺风车司机数量。

另一方面,细则也细化诸多合规要求,让网约车的成本与出租车和租赁车处于同等水平。业内人士认为,此前网约车的低价,一方面源于其补贴政策,另一方面也得益于规避了诸多合规成本。随着细则的出台,网约车的成本也将相应增加。

首先是线下成本上升。三地细则均显示,三地均需要增设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以处理好服务司机、用户投诉、审查合规等问题。此前,网约车平台多以“轻资产”著称,Uber更是以每座城市的人少业务多著称。细则落地后,这种“轻资产”模式显然难以为继。

再就是保险成本上升。例如,按照北京的细则,网约车“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上海也与之类似,深圳还增设了承运人责任险。业内人士测算显示,按此购买保险,每车每年的保险费用将增数千元。

还有税收上升。此前,网约车司机在缴税上存在诸多暧昧,这也让出租车公司颇多怨言。如今,地方细则均明确依法纳税。但问题在于,司机到底按照什么标准来缴税,也存在诸多说法。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各地的不同规定,网约车司机缴税标准从千分之六到百分之二十都有可能,相比之下,京沪等地出租车司机的缴税额并不高。但不论如何,税收也会进一步抬升网约车的成本。

一面是导致网约车数量减少,一面是增加网约车成本,加上网约车实行市场定价,短期看网约车涨价动力十足。

但从长远看,网约车价格或将经历先升后降,最终稳定在略高于出租车的水平。

对此,大众交通董事长杨国平表示,随着网约车行业逐渐规范,只要市场有需求,政府也可能发放更多的网约车牌照,以满足公众合理的出行需求。

实际上,多地的细则中,也都提出了要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网约车运力。这也为未来调整网约车的数量留下了空间。

地方细则将倒逼出行平台升级

对于网约车新政,不同平台的喜忧不一。

以网约车的B2C模式著称的神州专车,对新政颇为乐观。神州专车副总裁(参配、图片、询价) 臧中堂告诉记者,地方细则会增加企业一定成本,但对神州的影响仍在预期之内,新政对倚重私家车兼职的平台影响更大。

细则对作为网约车市场的龙头老大滴滴出行的影响颇深,对其成本和商业模式均构成不小挑战。在对细则的回应中,滴滴出行表示,“希望地方政府能够为新业态和分享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实际上,随着新政落地和细则出台,网约车的红利期基本告一段落。但商业的前途永远在未知。随着细则落地,或将倒逼平台走出低水平的补贴竞争,进而走入创新出行产品的良性轨道。

其实,“互联网 交通”市场的变化正在悄然发生。前不久,共享平台新锐“摩拜单车”走俏资本市场和出行市场,滴滴出行也斥资数千万美元投资共享单车平台OFO。无人驾驶等出行科技的发展也引人瞩目。可见,“互联网 交通”市场仍是方兴未艾。

或许,未来的出行市场更值得期待

篇11:网约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暂行办法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篇12:网约车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篇13:网约车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14:网约车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篇15:网约车新政

网约车新政

207月,国家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定位,规定网约车平台要获得网约车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要获得网约车的运输证,网约车的驾驶员需要获得从业资格证。随着各地网约车新政的陆续落地,国内网约车平台也纷纷进入“拿牌时代”,逐步实现合法化运营。

今年1月5日起,贵阳市网约车新政正式落地。《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因城施策”对驾驶员、车辆设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

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芮金表示,自办法公布实施以来,运管部门便积极推进网约车证照办理,严把准入关,严格培训考试,为网约车品质化服务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贵阳市运管部门向神州专车颁发网约车新政实施后的首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1月底,贵阳市正式核发第一批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89名来自神州专车贵阳分公司的驾驶员通过考试顺利领证,成为首批具备上岗资格的网约车驾驶员。经过多次培训学习后,目前神州专车通过网约车驾驶员考试的司机已超200名。

此番成为贵阳市网约车新政发布后首家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公司,神州专车距离在贵阳的合法运营更进一步。作为全国第一家获准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神州专车目前已在福州、杭州、沈阳等十余城市相继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拿牌”进度在行业内遥遥领先。

神州专车贵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实现在贵阳合法化运营。

记者也从贵阳市运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滴滴出行、首汽约车也都已向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递交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申请,网约车在贵阳的合法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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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是网约车改革最具标志性意义的城市,网约车细则正在这些地方悄然落地。

近日,网约车平台滴滴出行表示,将逐步停止对北京地区内非京牌车辆派单,三环内已经停派,北京其他地区逐步推进,未来北京六环内均不向外牌车派单了。虽然该措施只针对平台的专车和快车业务,顺风车等业务不受影响,但是考虑到顺风车每天只能2单的封顶设置,即使放过顺风车对北京出行市场影响也不大。

和对网约车新政设有过渡期的'北京相比,没有过渡期的上海早已落地新政。记者从滴滴出行了解到,今年1月起,滴滴出行就已经停止向外牌车派送上海地区订单。

此前有数据显示,滴滴出行在北京每天呼叫量有百万单的规模,与之相对的是系统内拥有超过100万的注册司机和20万的活跃司机。网约车新政的落地,是否会客观上加剧打车难?

参考网约车细则已经落地的上海,一些趋势已经开始显露。

记者在上海采访发现,新政实施后,滴滴出行平台的快车供应量明显下降。记者工作日非高峰时段,在上海市徐家汇(16.870, -0.23, -1.35%)附近叫车,滴滴出行显示附近几乎没有“快车”。

习惯叫车接送小孩上学的上海市民张先生也告诉记者,随着新政落地,现在感觉叫网约车比以前难了,有时候即使加价也很难叫到车。

综合分析看,随着网约车供给量的减少、网约车补贴的逐渐取消,网约车的打车难度确实比以前有所增加。

也有市民向记者表示,实际体验中,近日上海出租车的扬招成功率比以往有所上升。记者在上海徐汇区、松江区等地采访体验发现,非高峰时间,即使不用叫车软件,记者也可以在5分钟内扬招到出租车。路过的出租车中,显示“电调”的车辆并不多。

网约车叫车难的上升是否意味着出行难加剧?首汽约车CEO魏东认为,北京目前已有7万辆出租车和7万辆租赁车,出行难主要体现在早晚高峰期。但放眼全球大城市,没有哪座大城市是靠小汽车来解决城市出行难的问题。所以,从运送出行人次的角度来看,网约车本就不可能成为城市交通的主力运营方式。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网约车新政出台之后,正是共享单车爆发式增长的窗口期,北京、上海更是共享单车风靡的城市。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京沪两座城市的各类共享单车投放量累计约在百万辆。这也从商业投资和用户需求两方面证明,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还有更多的解决渠道。

有专家分析认为,作为网约车改革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两座城市,京沪两地的新政落地意味着网约车改革总体思路已非常明确,接下来则进入行业整合期。网约车行业的比拼,也将从拼资本、拼“声音”,朝着拼运营、拼管理转型。

对此,魏东认为,目前首汽约车在北京的网约车数量超过5000辆,但是订单增长量非常明显,首汽约车也在想办法提高运营效率、优化排班,通过运营来最大化利用存量效率。

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滴滴出行首席发展官李建华说,滴滴并不把政府的监管作为一种负担,实际上这也在促使企业提升自己。我们现在有规模化地消费数据,如果做智慧交通,不仅减少道路资源的浪费,还可以让消费者提前规划出行,达到解决出行的目的,让数据取之于民,再服务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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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网约车新政情况

网约车新政最新情况

10月8日、9日,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兰州等地相继发布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各地政策细则大同小异,都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车辆和人员进行了严格规定,包括必须是本地户籍和牌照,运营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一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网约车新政来袭。作为网约车行业代名词的滴滴首当其冲,受打击程度堪称致命。

以滴滴官方给出新政实施之后的上海市场数据为例,符合要求的供给车辆将骤减4/5,司机将从41万减少到1万,这对于得规模优势得天下的互联网公司来说,“平台上车少了,人没了,还玩什么?”

更兼新政还规定网约车公司必须在当地设置实体分支机构,并缴纳承运人保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及其它相关管理费用。可想而知,遍布全国各地的滴滴若要继续保持业务规模,运营成本必将大幅增长。

在相继实现了身份合法,并与最大对手Uber合并之后,滴滴开始采取对用户涨价和对司机减少补贴的策略,以行业垄断之势开始攫取利润,填补近年来数十亿美金的亏损窟窿。

这大有开始收割市场之势,却没成想先被政府“收拾”了。

在8日晚发表的一篇满是愤懑与威胁口气,裹挟着“数亿用户”和“千万司机”的官方回应中,滴滴通过亮数据、讲政策,抛出“打车费用成倍上涨”和“出行效率大幅降低”两大危害,并祭出“威胁社会稳定”与“坚持共享经济”两杆大旗,为的是“与有关部门商榷,也希望与社会各界一同探讨”,试图扳回这一决胜局。

北京市交通委随即在第二日(10月9日)做出回应,细数政策出台的原委,态度坚决,义正言辞。

虽然新政的实施必然带来因供给减少而出现的网约车价格上涨等问题,但《汽车商业评论》仍旧对新政持支持态度,因为无论从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考虑,都利大于弊。

首先,网约车平台吸引并容纳大批外地人口和车辆,无形中增加了城市交通拥堵和社会环境压力。

以上海为例,40万辆外牌车在上海从事网约车业务,占全部外牌的的30%。在北京,滴滴吸引了大批来自周边省份和城市的车辆,“在北京打滴滴有很大概率约到外地车辆”,是很多人的感受。

对于北上广深这种百万规模车辆保有量的城市来说,缓解交通压力的最有效手段仍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而非鼓励私家车以“共享经济”的名义大批量投入运营,增加道路交通压力。

滴滴等平台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口来到京、沪等城市专门以网约车司机为职业,又增加了城市的人口、环境和资源压力。新政的目的在于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但《汽车商业评论》认为,北京政策中一刀切的要求京籍则过于偏激,这方面深圳的规定则较为合理,即拥有居住证与本市户籍同等对待,都可参与到网约车的经营当中来。

其次,长期以来各地出租车公司坐收行业垄断利润,而出租车司机群体非但没有分享到相应利益,反而在生存压力下养成拒客、宰客的习惯,严重败坏了整体行业风气和口碑。

以滴滴为首的网约车公司以行业革命者的姿态进入市场,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肃清行业风气的正面作用。但其又以价格战的方式抢占市场,不仅造成市场价格体系的混乱,更加剧了城市出租车司机群体的`负面情绪。

现在滴滴俨然成为中国最大出租车运营公司,收割垄断利润也已成必然之势。实际上自合并之后,网约出租车的价格较之巡游出租车已不再具备优势,这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巨额补贴优势的网约车已与普通城市租出车无异,且管理成本更大。

网约车新政的出台,从源头上对网约出租车和巡游出租车进行了差异化的经营划分,从而确定了网约车满足中高端需求,巡游车主打中低端市场的格局,这样既规避了价格战,有利于整体市场价格体系的规范,也有助于缓解新旧出租车司机群体的紧张关系和社会负面情绪。

另一方面,《汽车商业评论》认为新政中对于汽车排量和轴距的硬性规定则没有必要甚至毫无道理,这种变相鼓励大排量车的做法不仅与节能减排的精神背道而驰,对于城市环境压力的缓解也毫无裨益。

最后,当前中国正在不遗余力地宣传互联网主权的概念,并将网络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滴滴、Uber平台集聚数以亿计的用户资料,每天都在收集大量用户的出行、支付相关数据,且Uber本身就是服务器设在国外的美国公司,而滴滴也有大量外资入股。这不由得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

“国内的地图公司都不允许收集和公开显示一些涉密单位和军事设施,但是很多人在打车出行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泄露了这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很容易被那些外资控制的网约车公司输出到国外。”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汽车商业评论》记者表达了他的这种忧虑和担心。

涉及到这次新政,深圳要求网约车公司必须将服务器放在中国,京沪两地则要求网约车公司必须接入交通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这意味着国家政府要求必须将这些公司的监管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既有对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考虑,也有对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考虑。

篇17: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广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昨天,《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正式颁布实施。在网约车车辆方面,办法要求车龄为一年以内新车,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而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同时,网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需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18日市政府第14届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温国辉

月28日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1.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一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的,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安装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经考核合格: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或者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机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交。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履行承运人责任,保证营运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确保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三)按照约定提供网约车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四)为乘客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车辆具有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购买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网约车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服务信息,影响行车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包括在乘客客户端展示、推送车辆信息或者向车辆推送网约车服务信息等。

(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其他危害营运安全、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有关营运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向政府监管平台报送以下信息。

(一)实时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营运信息共享至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二)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报备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以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

(四)报备驾驶员相关信息,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情况等。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通过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规避承运人责任,不得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网约车车辆或者驾驶员的营运服务,待有关情形消除后,方可恢复营运服务:

(一)网约车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或者网约车驾驶员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

(二)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以及投诉办结时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制度,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抽检查核。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投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和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

第二十六条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责任。对于在乘客客户端展示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客户端显示完整车牌号码,或者保证乘客可以查询完整车牌号码,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牌号码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完成服务后,应当向乘客出具本市出租汽车发票。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以及目的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属车辆接入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第三方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以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乘客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

(二)规范使用网络服务平台和相关营运、监管设备开展服务,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完好,不得破坏、改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三)营运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五)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六)不得巡游揽客。

(七)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揽客。

(八)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九)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发现乘客遗留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一)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乘客乘坐网约车,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的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信息(不含乘客个人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以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信息以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车牌号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门户网站、“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行业信用信息应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网约车平台公司官网或者乘客客户端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未显示或者隐匿车牌号码信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或者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或者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交通、公安、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约车经营活动施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条件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以延长为3年;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可以不低于70公里;其他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市可以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适时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除高级车型网约车实行市场调控外,鼓励网约车提供高品质、差异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新能源车辆,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二)高级车型网约车,是指排量不小于2950毫升的自然吸气发动机车辆,或者排量不小于24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60千瓦的增压发动机车辆。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提供巡游车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年12月21日印发

篇18: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苏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苏州市交通局发布《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附:

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姑苏区、吴中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价格、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分别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公安机关警务大数据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JT/T794);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本地服务机构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五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六条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篇19:郑州网约车管理细则发布

11月5日,郑州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根据该细则,网约车司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要获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运营。

当日,郑州市交通委召开《郑州出租车改革新政策》发布会。发布会上,郑州市交通委发布《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司机准入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网约车定价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11月5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以通过郑州市交通委发布的征求意见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细则》,网络预约车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郑州本市(即为郑州牌照);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且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轿车(含SUV)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kw(相当于1.8T排量);MPV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20kw;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续驶里程(综合工况法)不小于150km,且符合市政府关于新能源车辆的其他规定。如果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如何使乘客的安全得到充分保证,《细则》要求,网约车司机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司机需是郑州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车辆想要进行网约车营运须到主管部门预约出租客运,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对于网约车价格,郑州市交通委表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政府指导价。

相关新闻:

近期,全国各主要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其(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上周六,郑州版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征求意见。

据悉,在经过3个多月努力后,郑州市交通委起草完成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实施意见》、《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和《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于11月5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和郑州市法制信息网公布的通讯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解读】

运力规模网约车规模合理调控

在此次起草完成的3份文件中,各界关注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定价模式、运力规模、营运设施安装、平台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如何对出租汽车运力进行管控,是此次行业改革的重点。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巡游车继续按照《畅通郑州白皮书》的新增运力计划执行,逐年投放一定数量的巡游车。对网约车的运力规模,文件中虽然没有加以限制,但是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适度有序发展。在实际工作中,管理部门将通过科学设置网约车的准入条件、根据市场评估情况等形式,对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合理调控。

细则中规定,网约车车辆应为郑州本地牌照,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功率不低于110kW(相当于1.8T排量),2年以内新车……

“国家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配置要高于当地巡游车主流车型。”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新闻发言人乔玮表示,坚持保障乘客安全、高品质出行需要和车辆属地管理原则,吸收外地市的通行做法,明确了本地车牌、车辆轴距和发动机功率等技术指标和其他专用配置的具体要求。从品质化要求考虑,设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2年车龄的条件。

据悉,多数家庭选择的紧凑型车辆都达不到上述标准,这其中包括丰田卡罗拉、福睿斯、捷达等。

驾驶员本地户籍or持有居住证二选一

对户籍和居住证的要求,主要是增强从业人员对本市的归属感,另外在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对网约车驾驶员提出了与巡游车从业人员相一致的许可条件。

在驾驶员准入方面,郑州与周边省会城市相比要求都相对较为宽松,如果是外地人口,只要取得当地居住证即可,并没有限制必须是当地户籍。

网约车一部分将退出市场

网约车价格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据了解,《暂行办法》中明确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制度

乔玮表示,目前,郑州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的是有偿有期限制度。但是出租汽车经营权自新政策正式发布之日起,将实行无偿有期限制度,经营权期限每期定为8年,并建立了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退出等相关制度。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妥善解决传统行业涉及经营权问题三种情形的过渡方案。取消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费,将一定程度促使出租企业下调“份子钱”。

【声音】

网约车压力山大出租车似苦尽甘来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网约车和出租车市场的反应迥然不同。记者采访发现,部分网约车司机“压力山大”,而出租车则有“苦尽甘来”之感。

网约车司机多数司机车辆不合格准备退出网约车市场

今年6月,听说开网约车赚钱快,郑州市民程先生贷款买了一辆,开始专职跑滴滴快车,月入4000元,还算不错。本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他所在的网约车QQ群炸开了锅:“100多辆车中仅有三四辆车达标。”

程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群里,8万元-12万元的车是主流。因为每一单都要给平台公司抽成,司机也要考虑成本,一般都会选择排量小省油的车,这样可以减少投入。

程先生称,“随着越来越多的车涌入网约车行业,生意越来越不好做。之前还打算观望一下,看看新规到底怎么样,现在自己的车也不达标,打算早点卖车,不然连车的`月供都供不起”。

平台公司积极配合改革措施提升安全服务体验

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对在郑州的网络约车平台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过去三周各地网约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期间,我们积极与各地主管部门沟通汇报,梳理了具体意见。”滴滴公司官方回应称,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安全和体验,用科技持续推动行业变革,为城市智慧交通贡献力量。

据了解,滴滴在郑州注册车辆约20万辆,优步注册车辆10万多辆,而同时注册滴滴和优步的司机也不在少数。“网约车司机郑州本地人占多数,限牌影响不会特别大。”有关人士分析道。

出租车司机期待与网约车良性竞争

网约车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冲击,促使出租车企业思考如何提升竞争力。

郑州一出租车企业负责人认为,传统出租车应该提升服务品质,拥抱互联网,通过互联网叫车、电子支付等,为市民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期待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良性竞争,共同为市民打造更好的出行环境。

乘客之忧“打车贵、打车难”又来到

近日,记者用网约车软件对快车和专车的价格做了一个对比,设置起始点为晨旭路福彩路,终点到七里河南路康宁街,软件显示快车预估价格为23元(优惠券抵扣1元),舒适性专车则为20.6元(优惠券已打过6.5折)。快车优惠力度远不如前,而专车似乎正降低身段收拢市场。

“网约车细则落地后,网约车的数量估计随之减少,而打车费用可能会升高。”经常网络约车的市民姜先生很发愁。

【新规】

实施前有过渡期实行时间还未确定

针对“网约车入行门槛提高,会出现车辆退出,市民出行需求将难以满足”的声音,乔玮表示,改革就是要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地铁2号线全线开通后,对网约车带来比较大的冲击。”网约车司机朱先生说,南北向的单子比以前少了不少。不远的将来,郑州交通网络更加完善后,网约车市场可能被进一步压缩。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目前网约车新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市民或平台公司有意见都可以提。

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附则中规定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延长为3年。

“至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还没有一个具体日期,但等待的时间也不会太长。在新政出台前,对网约车会有一个过渡期。”该负责人说,按照程序,网约车司机要先去车管部门取得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才能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从业资格证。

【对比】

郑州版网约车细则车型要求高

本省方面,10月中旬,安阳、新乡、邓州、焦作、许昌、开封、平顶山7个城市优先于郑州,陆续发布了网约车政策草案,都不限户籍、不限车辆轴距。

安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约车介绍信怎么写

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出台

上海网约车新政实施细则

芜湖市网约车细则

新能源车配置细则全文发布

福州差别化房贷细则

全国各地网约车细则盘点

网约车运营管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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