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精选5篇))由网友“wutianjian”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欢迎大家收藏分享。
篇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xx市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x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汉中市科瑞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约2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x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和陈琛女士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年实际发生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年预计金额
占同类业务
发生金额
比例(%)
向关联人采购原
科瑞思 2800 1800.49 84.44%
材料
小计 2800 1800.49 -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x年1月1日至披露日,本公司从科瑞思采购原材料453.48万元。
二、 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汉中市科瑞思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20xx年9月21日成立,为喀什东方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城固县五郎工业园九号,主营业务为矿石加工、石英系列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石英系列高附加值、高端产品、下游产品、石英管等。
截至x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5098.49万元,净资产1400.14万元。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科瑞思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对关联法人的规定。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各关联方财务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和资信良好,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司,关联方科瑞思拟供货产品石英砂已经过权威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x年预计公司全资子公司从汉中科瑞思采购原材料石英砂约2800万元;
定价政策、定价依据:
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与关联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业务往来,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结算价格,结算方式为协议结算,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购销活动,在较大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2、公司日常的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到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x年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x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新能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计划已经独立董事、监事认可并发表了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对新能预计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并提醒公司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的保持定价的公允性。
七、备查文件目录
1.xx市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xx市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xx市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市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xx市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四月二十一日
篇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xx市xx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新能”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xxxx年度经营计划,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xx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汉中市科瑞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思”)进行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约2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xxxx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xxx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和陈琛女士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xxxx 年实际发生金额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xxxx 年预计金额
占同类业务
发生金额
比例(%)
向关联人采购原
科瑞思 2800 1800.49 84.44%
材料
小计 2800 1800.49 -
xxxx 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xxxx年1月1日至披露日,本公司从科瑞思采购原材料453.48万元。
二、 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汉中市科瑞思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9月21日成立,为喀什东方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城固县五郎工业园九号,主营业务为矿石加工、石英系列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石英系列高附加值、高端产品、下游产品、石英管等。
截至xxxx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5098.49万元,净资产1400.14万元。
2.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科瑞思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喀什东方股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对关联法人的规定。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各关联方财务经营正常、财务状况和资信良好,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的公司,关联方科瑞思拟供货产品石英砂已经过权威部门检测,产品质量合格。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xxxx年预计公司全资子公司从汉中科瑞思采购原材料石英砂约2800万元;
定价政策、定价依据:
公司全资子公司将与关联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业务往来,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结算价格,结算方式为协议结算,交易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购销活动,在较大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2、公司日常的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到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xxxx年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xx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xxxx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xx新能xxx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关联交易计划已经独立董事、监事认可并发表了意见,符合《公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对xx新能预计xxx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并提醒公司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的保持定价的公允性。
七、备查文件目录
1.xx市xx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xx市xx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xx市xx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市xx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xxx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xx市xx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x年四月二十一日
篇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 预计xxxx年 占同类交易的
关联人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吉林xx
类别 总额(万元) 比例(%) 总额(万元)
采购原材料及 xx市xx实业
10,000-12,000 40-50 7,660.46
包装物 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xx市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修刚
注册资本:7,028万元
主营业务:梅花鹿饲养 梅花鹿系列产品加工 药材种植销售 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 煤炭及制品 化工产品批发 包装材料 包装品制造 装潢 纸制贫分装销售 油墨销售铝塑制品制造 玻璃制品制造食用糖 食用乙醇及农副产品批发***
地 址:西环委1组
2、关联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3、履约能力分析:因本关联交易为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及包装物行为,不存在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考虑到公司医药业得发展、各种原材料、包装物及物价上涨等诸多因素,预计xxxx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0,000-12,000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市场定价。
2、本次交易没有产生利益转移事项。
3、本次交易标的没有特殊性。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此项关联交易是向关联方购买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物事项,保证公司原材料及包装物的集中采购很有必要,预计将持续此交易。
2、选择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主要是可以集中采购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物,从而降低成本、供货及时、保证质量。
3、此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4、此类关联交易全部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xx延边公司、延吉公司、洮南公司等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原材料及包装物采购,对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也不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性。
五、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出席会议董事全部同意并以签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此项议案。
2、独立董事毕焱、李明、高真茹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查,认为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xxxx年5 月9 日(星期一)召开的股东大会批准。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日常关联交易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交易,是日常原材料及包装物供应,有关协议为一项一签。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吉林xx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年四月十八日
篇4: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初探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初探
[摘要] 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近年还有发展的趋势。这些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形式不断翻新,目的在于利润操纵,在有些行业表现突出。不当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股票市场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不当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近年还有发展的趋势。这些关联交易的特点是形式不断翻新,目的在于利润操纵,在有些行业表现突出。不当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股票市场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其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内部与外部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关联交易的重点是加强审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中介机构和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交易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官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在我国,由于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情况,并借此恶意操纵利润,造成严重的后果。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只重披露(事实上,这种披露也是不完整的),而对其交易的公允性不作评判,也不予干预,这使得滥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断发展,妨碍了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探讨我国不当关联交易的现状、影响及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现状与特点
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多数集中于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下属其他子公司之间。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从关联购销发展到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从有形资产的交易发展到无形资产的交易,形式繁多,愈演愈烈。据统计,,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4.6%,这一比例为80%。这一比例达到93.2%,呈现出大幅上升的趋势。近年的关联交易有以下一些特点:
1.交易形式不断翻新
在的关联交易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形式:(1)关联重组行为直接表现为对上市公司的馈赠,特别是对每股净资产值低于1元的ST公司的馈赠。譬如,金荔科技与大股东进行资产置换,置入资产超出部分2万元由大股东无偿赠予上市公司。该公司每股净资产也由的-0.496元增至20的1.89元。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尽快使上市公司实现“摘帽”。(2)以往较少发生的委托经营越来越普遍,重庆港九、神马实业、有色鑫光、峨眉山、公用科技等公司,受托经营关联方资产并获得较好的收益;另一些上市公司则将劣质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以消除企业的潜在亏损因素。(3)出现了以商标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关联,譬如,厦华电子、万家乐、美尔雅、粤宏远等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转让金额都在亿元以上。其中厦华电子和粤宏远的商标权转让最后被“叫停”,并由此促成了沪深交易所关于规范无形资产交易政策的出台。
2.利润操纵现象明显
孙诤和王跃堂(年)的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就总体而言存在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倾向,其操纵盈亏的动机直接源于监管部门的配股政策、特别处理政策和摘牌政策。董俊莉和俞竞也指出,只要法规有一项最低值的要求,落在这个点上的企业就格外多。193月证监会对配股条件进行了修改,规定每年的ROE不低于6%,3年平均不低于10%。结果420家上市公司中,ROE在6―8%的公司就由19和19的24家和25家,急增至67家;而年和1998年ROE在5%一6%的公司则由15家和17家,降为3家。这种操纵的具体方式包括:(1)采用“低买高卖”方式,譬如,华天酒店2000年在与大股东的资产置换中,换出资产帐面价值11237万元,评估价72877元,协议按账面价值实施置换,公司借此消除了潜在亏损因素。(2)用托管经营、承包经营、租赁方式短期内从关联方获取稳定的收益。(3)通过突击收购大股东属下的高收益资产增加上市公司利润。譬如,冰箱压缩2000年以每股1美元的价格购买一合资公司50%的股权,形成7258万元的收益在今后一定年限内分摊记入公司利润。(4)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支付高额的资金占用费。
3.大量收入来自关联方,大量资金亦流向关联方
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所得收入已成为他们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20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公布年报的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488家上市公司向其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总金额达1217.58亿元。其中,有116家关联销售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有61家在50%以上。另一方面,通过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大量资金注入关联方。在2000年度,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425家向其关联方购买原材料及劳务服务,交易总额达1153.5亿元。其中99家的原材料占其主营业务成本的30%以上,有43家这一比例超过50%,上市公司租赁关联方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生产设施使用权的情况广泛存在。譬如,五粮液向大股东支付的商标权使用费一年达9318万元。
4.资金占用与担保现象突出
2000年,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844家存在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结算余额。其中,辽河油田的应收款项余额100%来自关联方;而豫能控股的应付账款余额的96.7%是对关联方的。关联应收款总额达828亿元,而关联应付总额为237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较为明显。
5.关联交易的行业特征明显
统计显示,2000年度在销售活动中发生关联交易频率最高的是电力煤气、采掘业、石油化工等共用事业及重工业行业,采购活动中发生关联交易频率最高的是采掘业、石油化工等重工业及原材料制造业等。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大多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生产流程复杂,资产规模庞大。改制上市时,由于受当时发行额度的限制,只能以其一部分资产为核心改制为上市公司,造成其“产业链”人为脱节,关联交易自然会更加严重。譬如,在关联交易较为严重的石化行业,关联采购占主营业成本比例超过90%的在2000年有中国凤凰(92.1%)、武汉石油(93.8%)、辽河油田(97.2%)、岳阳兴长(90.8%)、中原油气(94.1%)、湖北兴化(94.2%)和三星石化(97.4%)七家;关联销售占主营业收入比例超过75%的有石油大明(82.1%)、锦州石化(78.3%)、石炼化(78.3%)、辽河油田(100%)和湖北兴化(75.6%)五家。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般地说,关联交易有利有弊,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中隐藏着
许多问题,许多关联交易都属于不公平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会造成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对市场的损害。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上市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例如,有的公司其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主要的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2)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贷款和资金的数量远远大于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资金额,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譬如,1995年以前的ST猴王还算一家绩优公司,经历年每股亏损0.20元后,2000年中报时每股仅亏1分钱,且账面负债率仅为62%,ST猴王的处境似乎不算太糟。但是,时隔半年,猴王集团申请破产,这使猴王A对猴王集团8.9亿元债权和2.44亿元担保面临巨大坏账风险,只有9.34亿元总资产的猴王A由于严重资不抵债,将处于被摘牌的危险境地。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也有明显的不利影响。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可以利用表决权优势,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安排。如果他们追求的是控股股东的额外利益,这往往会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代价,当然也会侵害众多小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将利润向关联方转移;通过关联交易让公司为采购品和劳务支付更多的资金。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譬如,关铝股份上市前承诺1999年第二季度向全体股东派发股利,可是该公司1998年在“补充公告”中称,由于解州铝厂(关铝控股股东)临时使用本公司7066万元资金,所以暂不进行利润分配。因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而导致上市公司推翻承诺,这无异于是对投资者的欺骗。再如,ST网点一笔本应1992年交纳的441.48万元资本金到1999年发布中报时仍未到位。ST网点的大股东名义上持有22%股权,但实际出资比例不到一半,而ST网点曾经多次选股、派息和转增,大股东凭着虚假的资本享受到更多的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从市场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存在使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本相互抵消,造成虚假资本、股份垄断和经营缺乏透明度等缺陷。关联方会利用其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经营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内幕交易、联手操纵。而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价格转移会损害市场进行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2)从市场中介机构的角度看,由于中介机构常常会介入关联交易,负担有关交易的评估、审计、法律等职责,如果关联交易过于复杂、隐蔽,或交易双方有意欺诈,其结果会导致有关中介机构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譬如,原琼民源公司的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但是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没有识别关联交易而导致审计失败,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原因
从根本上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完备造成的。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1.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相当特殊的,多数是由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三部分组成,其中占总股本大部分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所以,大部分上市公司名义上是公众公司,实际上是控股股东的公司。因此,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突出,关联交易能否保持公平取决于内部人的状况。一旦内部人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由于缺乏约束,往往会发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理想
不少公司上市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依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依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重扭曲,有的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长直至总经理、副总经理,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班子重合,使上市公司经营者从未真正感受到要对股东负责的压力和来自股东的鞭策。另外,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代表或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在许多西方国家,企业聘请独立董事已成为一种趋势,有数据表明,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3.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有缺陷
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当股东对该公司不满时,可以在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股票。这样,当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市场必然引入新的投资者收购这家企业,更换公司的权力层和管理层。但是,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外部治理结构就难以起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4.《目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证券法》中没有关联交易的规定,根据我国上市公司2000年年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仅在“或有事项”处披露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仅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不明确指明其关联交易的性质。这样的信息披露,不但混乱,而且容易给上市公司不当关联交易提供掩饰的机会。而香港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就十分清楚,对什么要必须披露、什么要事先披露、什么要事后披露都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另外,上市公司某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属于哪一披露级别的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豁免申请的审批等的最终确定权都由联交所行使。(2)对违规处罚力度不够。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处以行政性的警告和罚款,若构成犯罪,则最高可处刑期。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多数处罚形式为交易所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在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违规信息批露的责任人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上诉,要求获得赔偿。(3)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在关联交易中,对出售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在未来一个时期有一个稳定收益提供担保是规范关联交易的重要法律手段。因为它关系到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更关系到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因而,风险担保或盈利担保应当成为有明显受益一方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的前提条件。而我们在这方面有许多深刻的教训。以神马实业为例,1998年底公司10配5,募集资金4.87亿元,全部用于收购母公司神马集团的年产6.5万吨尼龙66盐项目。当初,大股东承诺该项目投产后可实现利税2.24亿元,而实际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尼龙帘子布和尼龙66盐的价格持续下滑,导致该项目报告期内未产生利润。当初的利润承诺如今成了空话,这些资产更成为主要由上市公司负担的包袱,而神马集团并没有因此向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的补偿。
四、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几点建议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加强对新上市公司的审核管理,堵住不公平关联交易产生的源头,这是从根本上解决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重要措施。对于新改制拟发行上市的公司
,应按照中国证监会1998(259)号文的精神,根据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线和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经营能力的要求进行改制、规范,杜绝上市公司的原料和市场两头面向控股的集团公司的情况发生。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制推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代表或关注中小股东利益,并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法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执法和惩罚力度,以保证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证交所应借鉴海外经验,进一步发挥在关联交易方面的监督作用。
3.通过资本运作,解决已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问题。对于那些缺乏独立能力的上市公司,通过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关资产的置换,进行业务重整,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需要的上下游业务(或其中之一)从母公司置换进来,或者通过将上市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资产置换回母公司,置换进其他可以独立运作的资产。譬如,首钢股份正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业务,杭钢股份正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生物医药等非钢业务。
4.培育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评估等市场中介机构。市场中介的审计评估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市场公平的评价,这种评价有利于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和股东大会以及投资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可以起到事前预防董事会滥用关联交易的作用。按国际惯例,在关联交易中,对交易项目的评估应由少数股东聘请中介机构,以避免对评估结果的争议。
5.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这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关联交易,有助于从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上限制不当关联交易的基础。这方面,有关监管部门已有一些措施,已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要出售10%的国有股,并将出售所得资金转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 《经济管理》20第18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朱宝宪,谬海鹰 )
篇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监管内容全文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由于其普遍存在并具有与一般商业交易不同的特殊性,因而成为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极为普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统计结果,2002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达2544.92亿元,在510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数的80.78%,关联交易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4.36%.
一、关联交易的必然性:体制因素透视
理性地看,当今我国资本市场中关联交易的存在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更有体制因素的制约和驱使。其中,经济因素是导致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普遍原因,诸如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但就体制因素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则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和必然性。
首先,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即在既有的国有企业集团中“改制”出子公司上市,其结果表现为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投资关系明确的母公司,并且兄弟姐妹公司众因而先天就带有关联性。其次,由于受上市额度的限制和《公司法》对公司股票上市财务标准的严格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剥离、重组和包装,最后将核心企业或核心资产拿来上市,更有甚者将一个车间或某套装置拿来上市。这样的上市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不能独立面对市场,就像一个不能独立于父母的孩子一样,衣食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这种公司与其母公司及兄弟姐妹公司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关联交易因而也就不可避免。
再次,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其是要应对加入WTO后的巨大冲击,公司必然要通过投资、收购和兼并来实现规模扩张,向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以期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而关联性的并购重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上实现低成本扩张的一条捷径。此外,公司股票上市实行审批制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频繁的另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大部分是由体制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三种较为典型和突出的情况。
第一,资金往来型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后,一方面募股资金被大股东非法占用,另一方面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占用费,以及日后的还债或以资产抵债(包括用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抵债),从而导致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大量的多重的关联交易。如“三九医药”、“ST猴王”等均属此类。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结果显示, 2002年有118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占用资金共计103.5亿元,占这些上市公司净资产总额的 11.12%(费加航,2003)。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无偿占用、往来款拖欠、从上市公司借款、上市公司为大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等,并且方式还在不断创新。
第二,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关联资产重组又进一步表现为三种类型: (1)公司上市后,经营出现困难,经济效益持续滑坡,大股东为了保住上市公司股票不被ST或者PT,避免摘牌下市,而与上市公司实施大规模的关联性资产重组。(2)上市公司为了保持在行业的龙头地位,或为了迅速调整公司的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快速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使公司朝着更有利的方向发展,往往依靠大股东的实力,与其实施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性资本运作。(3)为了避免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开展同业竞争,而与母公司及兄弟公司进行关联性资产重组。
第三,母子依赖型关联交易。子公司上市后,与母公司存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生活福利设施的享用等方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或者子公司上市后,为了尽快实现与母公司在人员、资产和财务方面的“三分开”,进而实施的收购大股东的原材料生产和采购系统、产品销售系统以及办公、福利设施等关联性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利弊分析:弊大于利
关联交易是一种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的交易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关系,也就是关联方关系。正是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有可能存在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进而与建立在公允基础上的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区别开来。
诚然,关联交易本身具有两面性,有其规范性和合法性的一面,也有其不规范和危害性的一面。但是,正是这种两面性,使得关联交易往往为企业占用资金、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提供了在市场外衣掩护。
首先,关联交易有可能损害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举例来看,若甲企业控制乙股份有限公司5土%的股份,则甲企业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而当两者之间发生交易时,作为大股东的甲企业很可能会从其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使得交易失去公允性,因为在乙公司的收益中,甲企业只占51%的份额。这样,对乙公司来讲,这是一笔不利的交易,少数股权股东和债权人将因此而受到损失。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若丙为丁公司的行政总裁,而丁公司是由100名分别持有1%股份的人拥有,由于股权分散,股东不屑于公司的控制权,丁公司实际上由丙控制,即通常所说的内部人控制,这时,尽管丙并不拥有丁公司的股份,但是,丙与丁公司之间的交易仍然属于关联交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丙与丁公司做的任何交易都会令丁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处于更大的危险之中,原因是丙在丁公司中即使有利益也只会占极小的份额。
其次,关联交易也可能会进一步对证券市场构成严重危害。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关联交易的存在,从而大大增加了内幕交易的机会和市场操纵的手段;关联交易还可能会粉饰公司的财务报表,掩盖投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判断和投资决策。我们知道,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但是,如果证券市场成为少数人利用关联交易攫取利润、套取资金的游戏场所,那么,投资者将会对市场丧失信心,最终会远离市场。
当然,尽管证券市场中的关联交易存在诸多弊端和危害性,但是规范的关联交易还是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进行关联交易。纽约股票交易所在20世纪50年代曾采取了禁止一切关联交易的做法,但最终还是放弃了这一禁令并重新修订了交易规则。交易是买卖双方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不论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只要交易主体具有法定的资格,交易标的符合法律的规定,交易过程遵循法定的程序,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合法的关联交易通常应具备下列几个要素:(1)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只有自愿才能有公平交易的基础;(2)交易的价格必须是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3)交易的条件必须公平合理,不仅参与交易的双方愿意接受,而且应该给予其他市场参与者同样的交易机会;(4)交易的动机非出于不良目的如操纵市场、转移价格或财产、粉饰报表、逃避税收、骗取信用等;(5)交易的后果不能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的利益。
三、关联交易的监管:以立法和政府管制为主导
(一)实施严格的实质性限制
所谓实质性限制,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包括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士)进行的某些类型的交易,或有条件地从事某些类型的交易。实质性限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某些关联交易业务的发生或有条件地从事某些关联交易业务,即对业务本身作出限制;二是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受托人应遵守的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从而达到限制其进行某些有损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参与者利益的交易行为的目的。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实质性限制是从法律、法规、规则等不同层次上予以规范的,其中,《公司法》第60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条等均从不同的层面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应当看到,实质性限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监管中确实起到了对已经明确了的关联交易进行合法性程序确认和限制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关联交易中非关联各方的正当利益。但是,关联方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有关法规规定的模糊性,以及证券市场中个人信用的缺乏等,都给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立法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二)税法调整和特别会计处理
在关联交易中,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关键要素,它是衡量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的主要判别标准。一般认为,如果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与市场同类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存在偏差,则该种交易即可被认定为非常规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对于公司的非常规交易很多国家都通过税收立法来予以调整,如美国的事前订价协议(advancepricing agreements,APAS)和美国国内税法第482条的规定即是如此。所谓事前订价协议,是美国税务局与纳税人对关联交易的价格事先通过协议加以确定,通常由纳税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设定一个交易价格,并为税务当局所接受,以此作为其认可的常规交易的价格标准,关联交易的价格超过其认可价格的部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美国国内税法第482条规定,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人(税务局)为防止其逃税或反映其正确所得,可就其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进行调整。
我国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亦有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法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关联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逃避税收,损害国家的利益,同时,税法调整还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非关联方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有相当一部分都来源于税法条款,如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交易价格的认定等,监管当局和投资者可以通过税法的有关规定来了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并对其作出是否公平合理的判断。
对非常规交易的另一种监管思路是实行特别会计处理。所谓特别会计处理,是指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那么,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的利润,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以杜绝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的情况。其中,需要特别处理的关联交易除正常的商品交易外,还包括其他商品和资产的出售、应收债权的转移以及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委托经营和资金占用等方面的内容。很显然,如果说税法调整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少计利润、逃避税收为目标的监管,那么,特别会计处理则是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多计利润、粉饰盈余为目标的监管。
(三)充分和严格的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的披露一直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内容,在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模式下,法律法规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应该作出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规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指引》等,这些规范对如何界定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格式和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从我国证券市场现实情况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还存在严重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2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发现,不少公司在关联方关系、交易形式、定价原则等方面常常出现不披露、少披露、披露不完整问题;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口向等问题几乎难见分析;只披露与大股东的交易,遗漏与大股东的子公司的交易;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合作投资、资产租赁事项;掩盖上市公司采购与销售两头严重依赖集团、全体股东公共资产被大股东无偿占用的经济实质;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上市公司信息包括关联交易信息的网上披露已成为趋势。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全文、重大关联性资产重组的公告及有关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必须在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公布。上市公司网上信息披露打破了指定报刊信息披露的版面限制和出版时间的限制,使披露的信息更加详细、全面、充分和快速,将有助于投资者及时迅速地掌握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重大的关联交易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
(四)重视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或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当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内部董事与经理人员相勾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主要职责是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保证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能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进行。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后逐渐形成的,并于80年代以后在美英等国盛行开来。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几家知名大型公司相继倒闭的事例,说明尽管增加了外部董事的数量和强化了公司外部董事的职责,其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明显缺陷。股东主义至上的公司治理理念与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所承担的实际风险并不相符;股东的自利思想和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使股东及其股东主导的公司董事会有可能漠视公司其他参与者的利益。科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有非股东的代表出任公司董事会董事,这样既能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又能保护公司其他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股东和经理人员能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制止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至此,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才应运而生。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历来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的结果,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关联交易盛行,侵犯中小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关联交易行为发表其独立意见,对打破董事会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十分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其以下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也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 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无疑,上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还刚起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社会、经济、法律环境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本市场尚没有完全建立,人力资源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使得独立董事制度缺乏激励的基础;个人信用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独立董事所作出的决策很容易失去信用保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三分之二的股份不流通并且股权过于集中,使占绝对控股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并没有处在同一个利益平台上,独特的股权结构制约了独立董事发言的机会和权力;专家学者型的独立董事一方面事务缠身,另一方面缺乏现代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经验,“独立”意见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等等。
(五)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大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侵犯了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时,一种有效地维护其权益的办法就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所谓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损害到公司股东和其他参与者利益,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它起源于英美国家,开始只针对公司董事会的不当行为,后来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所有对公司施加了损害的主体,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和公司外部的人员与机构等。只要公司不愿或怠于向这些施害者提起诉讼,股东都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建立一种机制,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为中小股东主持正义,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员滥用公司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监督上述各方履行诚信义务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只有直接诉讼的规定,还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当大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等侵权事件发生时,现有的法律和诉讼制度对中小股东或非关联投资者的保护是明显滞后的。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关联交易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明显违反法律的,但对非关联投资者显失公正的交易,即使能成功立案,往往也会因为没有适用的条款而使得非关联方难以获得胜诉。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以此作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的又一重要手段。在构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时,应充分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例如,应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特点,如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少、散户居多、机构投资者大多持有非流通股等,为确保诉讼的代表性,法律可规定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应不低于一个特定的比例(如不低于1%);应考虑将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同列人被告行列,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少数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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