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现场检查笔录范文

时间:2022-05-06 11:03:3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环保现场检查笔录范文((整理16篇))由网友“河南学霸马嘉祺”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保现场检查笔录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环保现场检查笔录范文

篇1:工商人员怎样做好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笔录

工商人员怎样做好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是工商机关制止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普遍认为,现场检查笔录的效力远远高于人的陈述。

(一) 怎样做好现场检查

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于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可以简要归纳如下三点:

1: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文秘写作-www,wmxz.cn,找范文请到本网网]

现场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有一定的实施依据和相关授权的法律依据,并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有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交待其权利和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需经当是人签字确认,扣留财物映出据手续,抽样取证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注意文明执法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得证据合法、有效。

2: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

(1)事前抓策划。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尽量收集情况,做好案情分析,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位置、任务,何时、从那个门进入现场,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明确。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应请公安等部门协助。

(2)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几分共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速战速决。

(3)重点抓证据。由于现场检查总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以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办案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证据尽量取到手。

3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检查人员。要针对现场,依据法规,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继而指明前途,要求其知错改过,配合检查,提供情况和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物品和作案现场检查时所作的书面纪录。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应当按要求做好笔录。

制作检查笔录要精确填写检查时间、地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填明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当事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见证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检查项目主要填写被检查的物品、场地、设施及其他情况。检查情况是现场笔录的主要部分,必须首先填明亮证检查并按照检查过程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违法活动的其他情况。应当记录现场的环境,所见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作业状况等等,从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经现场察看、清点”朔及到现场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示等,在制作笔录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实录,不应作评论和判断性结论,制作笔录要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要认识到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证明案件实事,而且在笔录中作评论、下结论或推断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导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据不配合,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

2:贴近案情、祥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址,在收缩到需要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摆放,到具体数量、包装标签、现场痕迹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从事何种活动也要纪录,在此,大环境、大方位可简写,明确就行,与案情相关的商品、标示、人员作业状况、工具、废弃物状况等要详细写。

3:抓住重点,讲究技巧。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的发现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不注意策略,他又会马上消失,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用一定技巧将这些活证据予以纪录、固定并提取,避免这些证据从身边溜掉。

无照经营现场检查笔录

检查时间:二零零五年一月九日九时至十时

检查地点:xx市场西区231号

检查人:XXX XXX

当事人:XXX 男 45岁 住址 兰山区南坊办事处xx村3456号

见证人:xxx 单位或住所 xx区公安局 xx派出所

检查项目:xxx经营的房间

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的经营房间进行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房间位于xx市场西区231号,门上方挂有牌匾,牌匾上写有“xx副食经销部”、“电话xxxxxxx”、“联系人xxx”字样,房间门口面向外摆有两接柜台,柜台上方有电话一部、进货单、记账单各一本,柜台西侧放有银麦啤酒22箱,南墙东墙各放有货架2个,上面摆放各种副食品和香烟,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向顾客出售啤酒。房间西墙挂有卫生许可证,负责人是xxx,但当事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经请示局长批准,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22箱银麦啤酒予以扣留。

检查人:xxx 记录人:xxx

当事人:xxx 见证人:xxx

篇2:《现场勘查笔录的实例》

《现场勘查笔录的实例》

××植物园豆科区小凉亭行凶抢劫案现场勘查笔录

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我大队值班室接××分局刑侦队电称:“植物园小凉亭内发现一人被打伤,被害人已送医院抢救,现场上有许多血。请速派人勘查现场。”

当即由封××副大队长带领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点54分到达现场。相继到达现场的有××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现场已由××派出所方××同志和植物园的部分工人同志保护着。

首先听取了派出所和植物园同志的情况介绍。然后访问了现场发现人顾××(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和胡××(男,18岁,住植物园玉泉大队)。据他俩讲,早上7点50分左右,顾与胡到大队里去分番茄,顾的舅舅告诉说,今早不分。二人就讨个蕃茄,边吃边走。先到植物园三在分类红亭子里坐了10分钟,再往豆科小凉亭走去。先看见了亭旁放着一辆自行车,走进亭内见一个人头东足西仰天躺着,右手搁在头上,左手弯曲伸在旁边,头上都是血,两脚伸在石凳下面,旁边有一本《世界文学》,一张报纸上都是血,一只拎包放在石凳上。胡讲:“人还会动,快去叫人。”二人就往厕所方向跑去,碰到植物园一男一女推车子过来,就把情况告诉了他们。男的报告班长去了,女的跟着去亭子。过了10分钟,来一了辆三轮车把那人抬上去,拉到了××医院抢救。

派法医去勘查被告人伤势。被告人是一位60多岁身体壮实的老年人,已昏迷不醒,有生命危险。右侧头部后面有严重的钝器伤(详见法医鉴定)。

当日天晴,气温25~27℃,偏北风3~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面豆科区小凉亭内,西面靠近豆科区;南面临向医院;东西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红亭相望;北面是植物园豆科区。

小凉亭朝西是一大门,亭两侧长廊可进出都无门。亭子总面积为76平方米。现场血迹在正亭北面的石板地上。一石与正亭长廊相遇,高13厘米,石阶下有一滩浓色血泊,面积为50×40厘米。石阶上也有40×30厘米血泊,流下石阶与浓色血泊连接在一起。石阶上面血泊旁有一张19××年7月17日至9月23日的第20期广播电视节目周报,报上染满血迹。紧靠报旁有一大滩67×55厘米的呕吐物(上有嚼碎的月饼和梨子成分)。距呕吐物8厘米处有一小堆5×4.5厘米的碎月饼。离月饼30厘米处有呈条状的梨皮,紧靠旁边是一副完整的`外圈黄色眼镜,镜脚贴地平放。左侧地面有三条约60厘米长的滑痕,东面一石柱,上沾17×4厘米的血迹。距石柱110厘米处有一本19××年第4期《世界文学》,书面朝上,左边下脚有铅笔写的“石××”名字,书长20厘米,宽14厘米,总面数达320页,书中夹着一张半新票额10元的人民币,一半露在外面。离书30厘米发现一个局部波浪形花纹的血足迹。北侧是高40厘米的亭子石凳,上放一只淡灰色人造革旧拎包,高25厘米,双环,有拉链。清查内有:薄膜塑料袋一只(内装红条子毛巾一条);100CC盐水瓶一只;淡绿色软面工作手册一本;红色塑料面的××汽车发动机厂的工作证一个,内贴照片,写有:“石××,男,54岁,19××年8月1日发”;小塑料袋一只(内装绿色香皂一小块);蓝色小刀一把,上印“杭州西湖”;天竹筷一双;棕色眼睛套五副;黄色塑料条一根;浙江××灯光厂包装套一只。勘查至东机亭子进门至墙的方形洞外泥地上,距血迹26厘米处有两只不同类型的鞋印,一只塑料底鞋,前掌局部花纹隐约可见;另一只类似球鞋花纹,两印相距25厘米。

为认真勘查,在亭处四周进行搜索。距血迹245厘米偏西方向泥地上发现一只吃剩下的梨子心。往西侧距亭子380厘米处有一辆八成新、上海产的全包链、双搁脚的凤凰自行车,钢印号码74401,车照号码24401。

现场认真搜索后,未发现其他物证。

现场勘查于当日下午17时10分结束。提取了现场鞋印、现场遗留物、拎包及包内的全部物品。拍摄了现场照片20张,绘制了现场图三张。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

现场勘查分析意见(略)

临场人:××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大队副队长封××。刑侦大队:郑××、鲁××、金××、孙××、李××、徐××、季××、陈××、朱××。

××分局刑侦人:陈××、林××、朱××、陶××、林××、庄××。

灵隐派出所:方××。

现场见证人:××植物园周××、王××。

现场记录人:金××。

19××年×月××日

篇3:现场笔录的识别及其证据力的确定

现场笔录的识别及其证据力的确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场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在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中,与勘验笔录并列。实践中,对于现场笔录的识别及其证据力的确定存在某些模糊的认识,甚至某些法规、规章中也常将现场笔录混同于其他一般的证据种类,学术界也几乎无人问津。笔者试图对现场笔录的有关问题进行粗略的论述,以期对我国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体系的确定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及其特征

有人认为,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及其人民法院在案件发生的现场制作的笔录。其基本要素包括:

1、制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证据的最基本提供者。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程序中负有调查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的责任。现场笔录主要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制作的。在行政诉讼发生以后,由于行政机关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此时的行政机关(被告)不可能再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由于人民法院享有依法收集和调取证据的权力,当然它就可以制作现场笔录。

2、制作的地点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现场。这是现场笔录制作的最基本的特征。凡是在案件现场制作的笔录都是现场笔录。不在现场制作的笔录都不是现场笔录。

3、制作的时间,既可以是在案件发生的同时,也可以是在案件发生之后。

4、制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有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有的需要当事人签字,有的必须依照法定的格式和形式制作。

5、现场笔录的种类包括许多种,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制作的音像视听资料等。

还有人认为,现场笔录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种类,在实际中也确实存在。但是单纯的、与其他证据截然不同的“现场笔录”是不存在的。这些现场笔录都或多或少的与其他证据种类相联系,具有其他证据的特征,可以被其他证据所吸收。如现场检查笔录,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的笔录。这种笔录实际上是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所做的证言,没有必要再单纯的作为一种证据种类。只不过在采信证据时对这些证据的“份量”予以特别考虑即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是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出现的,不能再为被诉的行政行为调取证据。因此,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包括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对于现场笔录的理解和把握,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程序的实际。一切证据的规则都是理性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缺乏理性的、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规则是毫无用途的,等于空想。我国法律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确定下来,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和行政证据特点的。现场笔录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独立的必要性。现场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现场笔录制作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可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包括人民法院等其他司法机关。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证据只能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收集,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越俎代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到现场制作的勘验、调查笔录等证据,都不是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的。并且时间发生在行政行为之后,事过境迁,此现场已非彼现场。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制作的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人们不可能先后踏入同一条河流。脱离案件发生的过程,在事情发生之后根据印象或者回想记忆制作的笔录就会“失真”,或多或少的出现偏差。

3、现场笔录制作的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脱离案件现场就不能保证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违反程序制作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员有无行使勘验、检查的权力。涉及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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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现场品质检查个人简历

现场品质检查个人简历模板

姓 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

国 籍: 中国

目前住地: 广州

民 族: 汉族

户 籍 地: 阳江

身 材: 173 cm?55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 龄: 25

◆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质量检验员/测试员、

工作年限: 4 职 称: 无职称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随时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不限

◆ 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广州市三叶电机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 -08 ~ -12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 所属行业: 汽车及零配件

担任职务: 现场品质检查

工作描述: 负责监督生产线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和供应商零件的质量的检查和监督,能有效率认真地完成工作需求。熟悉工场的品质流程,根据以人机物法环五种方法检测产品的质量存在的问题在找出解决方案,记录好不良产品的.问题和数据汇报上级为工作方向,检查好工厂已生产好的产品在出厂前包装是否包好,出口标签是否正确,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流出到客户手上。在工作上得到领导的认可。多次在月度奖金和年终奖获批特等奖励!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广州学境文化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 -04 ~ 2008-07

公司性质: 私营企业 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 销售代表

工作描述: 负责粤西城市地区的代理商销售监督和收集市场下面各方面的信息找出解决方法,协助代理商把公司的产品推销出去。在工作上得到老板的认可!

◆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州市交通运输中等专业学校

最高学历: 中专 毕业日期: 2008-07-01

所学专业: 数控 第二专业:

培训经历:

◆ 语言能力

外 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精通

◆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语言:普通话(好) 粤语(好) 英语(一般)

电脑:熟练使用WORD编辑文档,熟练使用EXCEL编辑表格!

车牌  C1驾驶证

◆ 个人自传

热情性格开朗直爽,善于倾听,善于合作与沟通,能迅速学习,积极向上,责任心强,会流利的粤语、国语、有英文基础、熟练电脑操作、打字速度快,有独立工作能力,能承受压力,对工作认真负责,有团队合作精神精,对工作有自信心能够及时完成上级交代下来的任务。有着一颗不怕苦不怕累的学习精神。

篇5: 浅谈如何做好现场检查心得体会

浅谈如何做好现场检查心得体会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药品监督机关制止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执法办案收集证据的主要措施,在执法办案的书面证据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执法实践证明,遵守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地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反之,则不然。笔者现就如何做好现场检查浅谈如下几点,以供交流。

一、现场检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说明,现场检查不可滥用,“必要时”才可实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相关授权的法定依据,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不是法定权限范围内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应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检查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进入检查地点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的笔录,依法提取的证据须经当事人确认签名,扣留财物应出具通知书及清单等等,只有遵循相关程序规定,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

三、现场检查应严格区分检查和搜查的界限,防止越权。搜查只有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药监执法并无搜查权,若需要对当事人的人身及住所进行检查(即搜查)时,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药监机关予以配合,否则,不仅越权提得的证据无效,甚至有可能遭致诉讼。

四、现场检查应提前做好谋划工作。在实际中,因出勤缓慢、延误时机、检查拖拉使执法受阻的现象时有发生,要提高检查效率,实施现场检查之前,办案人员应分析情况,设定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确保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相互间达到一定的默契,只有事前搞好谋划,才能临阵不乱,使整个检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现场检查应沉着、细致,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不能放过任何有关情况。现场检查中,要沉着、细致,要围绕整个案情,极力地去发现现场证据,保持客观平静的心态,有时可以不经意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若不注意策略,它又会马上消失,不可复得,由此,办案人员必须开动脑筋,采用一定技巧尽力在笔录中予以固定,使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真正成为办案定性的证据。

六、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合法与否,往往通过现场检查笔录来体现,因此,对现场检查笔录应充分重视。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现场检查笔录应坚持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准确规范性的原则。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或捏造事实,切不可有“大约”、“上下”或“左右”等语言,笔录中反映的现场所见,均应保持客观真实,不应作评论或判断性结论,否则,不仅会影响笔录的客观真实性,降低其证明效力,还易致当事人情绪对立或破罐破摔的不配合情绪,给检查工作带来阻力。

2、现场检查笔录要贴近案情,条理清晰,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到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都应详记。要紧紧围绕案情,思路清晰,详略适当,才能使笔录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违法行为也呈现智能化、多样化、隐蔽性强等新特点,执法人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逐渐积累创新,才能更好地做好现场检查。

篇6:环保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发展第一要务,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动力,以提标工作、创建节约型企业为抓手,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持续发展

1、坚持环境与经济统筹发展。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求得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一方面继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落实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大力开展环保责任的行政效能监察。另一方面,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落实环保综合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制度,积极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以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发展。

2、大力推行污染集中控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行工业园区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是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要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围绕产业特色和功能定位,继续加快东南经济开发区的东南热能二期扩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和外向型综合开发区的广源热电厂二期、龙澄污水处理厂二期、工业用水厂二期等重点项目的推进力度。同时,指导园区做好配套环境建设工作,把功能建设与形态建设统一起来,合理整合资源,搞好上下游产品的衔接,实现园区综合效益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尽快形成一流的招商载体和持久的发展源泉。

3、狠抓污染源头控制。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积极简政、限时审批、强化监督,通过制度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提高人员素质等措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步将工业污染企业集中至开发区,园区外不再新建、扩建有污水产生的项目,坚决遏制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污染扰民项目,严格执行“禁燃区”规定,对新项目一律不允许用高污染燃料,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老企业限时更改,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增产又减污,确保项目预审、环评、“三同时”执行率均达100%。要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做到严格执法和加强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4、加快水环境整治步伐。强化督查,研究落实对策措施、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力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已查封拆除的生产设施严防死守,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对正在运行的治理设施加大环保检查力度,延长检查时间,改变检查方式,坚决打击偷排、漏排或超标排放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狠抓印染废水提标工作。一是通过改造一批、搬迁一批、限产一批,确保6月30日前实现印染废水一级达标排放。对列入省名单的南方印染厂、老三集团等15家纺织印染企业要精心安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其中南方印染厂污水治理设施要完成就地重建,老三集团等企业要实现重点改造,茶山色织厂、万国色织厂、恒丰水洗厂、龙城色织厂按计划实施搬迁,二是为了及时掌握情况,督促整改进度,区环保局将每周现场检查一次,每周汇总分析进展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两个月召开一次印染企业“提标”工作会议。同时争取建立局监控中心,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控。

5、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根据“常州市生态建设规划纲要”,结合实际制定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突出抓好重点创建工程,大力推进我区的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节能降耗,减轻污染。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品位和企业竞争能力,争取年内有3~5家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循环经济理念,扶持循环经济试点,探索和培育循环经济框架,在工业园区经济活动的单个企业层面和共生企业群层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强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快循环经济建设步伐,倾力构建生态经济体系。深入开展“环保四进”、“三创建”活动,年内争创1个省级绿色社区、1~2个循环型社区,1个市级生态村,培育一批生态示范点。

二、履行职能,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1、切实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口的监控,对“两河”沿线单位每天检查至少二次,其他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同时利用夜间、节假日不定期进行突击性检查,一旦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一查到底,严管重罚,确保工业污水治理设施排放达标率98%以上。进一步强化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理和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扭转“重审批、轻验收”的现象,确保“三同时”执行率100%。切实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把调处污染纠纷和办理建议、提案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环保矛盾纠纷,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规范健全信访处理程序和基础台帐,落实信访调处承诺制和回访制,确保信访处理率100%,结案率100%,环保建议、提案办理率达100%。努力加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添置必需的监控设备、检查仪器等,提高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和环境监测检测水平,对超标排污企业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2、加强排污申报审核登记和许可证管理工作。一是及时组织排污申报审核登记工作,力求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台帐资料清晰、齐全。按照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持证单位排污管理,尤其要加强化工、印染行业的证后管理,在完善排污申报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全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数据库,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盘活总量资源。二是逐步扩大许可证发放范围,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今年要全部纳入许可证管理,确保SO2达标排放。同时,根据排污申报和许可证管理情况,以及城市建设和三产企业迅速发现的状况,遵循“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执法力度增强,有利于环保事业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逐步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由浓度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建立排污收费档案库,实施排污收费电脑开票,保证排污费收齐、收足和公平、公正、公开。计划收费总额比上年增加10%-15%。

篇7:环保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20xx年是完成“十三五”环保目标任务的攻坚之年,也是我局“内强素质 外塑形象”的关键之年。全局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以及市“两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总量减排和严格环境监管等方面下功夫、求实效,坚持环保优先发展理念,切实担当起保护“江南鱼米之乡”的责任,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把昆山建成城市与乡村协调、人与自然和谐、水乡风貌与现代文明交融的生态宜居城市而不懈努力。

环保主要工作目标是: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稳定在90以上;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新增生活污水日处理量5万吨;着力控制工业企业污染;不断削减农业面源污染;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任务,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4%;有效防范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全力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一要在市环保联席会议的组织框架下,成立全市生态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狠抓落实、强化检查、健全考核等措施,确保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要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纲性指标,制订生态文明建设分年度工作计划,排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等推进计划,狠抓落实、扎实推进。

三要强化循环经济理念,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生态产业。全年培植循环经济典型10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认证企业各50家。

四要加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引导工业集中区步入环境友好、资源节约轨道。

五要持续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绿色宜居城镇,形成生态魅力与人文特色兼具的城市绿地布局模式,不断改善和提升我市的人居环境质量。

(二)进一步加大减排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全年减排任务。

一要继续实施工程减排,重在“落实”上下功夫。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为重点,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步伐以及提标中水回用工程推进力度。

二要扎实推进结构减排,重在“优化”上动脑筋。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标准,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区域排污总量。鼓励引进高科技、高产出、低能耗、低排放项目,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高排放项目。

三要努力实现管理减排,重在“精细”上做文章。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和电厂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在线监控装置联网有效监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减排项目台帐记录管理和现场管理,并继续抓好对减排企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工业企业达标率。

一要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铁碗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并继续推进限期治理、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按照《昆山市污染源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密企业详查,及时发现、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

二要全力确保固废和核与辐射安全。不断建全全市固废管理数据库,构筑固废交换信息平台,使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向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全面清理整顿擅自使用射线装置问题,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三要加强环境监测,提速“三同时”验收。继续做好小康考核断面水质、全市主要河流、湖泊和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水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决策提供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验收规定,加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度。

四要推进“数字环保”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和网上审批运行程序,启动重点污染源自动采样系统及“移动执法”工程。推动环保监测大楼建设。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持续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一方面,要持续推进水环境整治,提升水环境质量。

一要全力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做好蓝藻防范及应急预案。继续实施阳澄湖、傀儡湖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长江饮水工程建设。

二要大力提升生活污水处理率。年内再建生活污水管网180公里以上,完成一批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工作,新增生活污水日处理量5万吨。全面落实生活污水截流接管工作。强力推进重点流域断面水质达标整治工程。

三是着力推进劣质河道整治工作。积极拦截生活污染。加强对劣质河流周边工业企业监管。组织实施河道“整治、清淤、畅流”工程,提升河道自净能力。

四要强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力度。积极推进畜禽无害化养殖工程建设。继续拆除湖、河养殖围网。推动内塘养殖无害化建设。持续实施农村自然村落生活污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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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金融办现场检查汇报材料

金融办现场检查汇报材料

担保公司迎接金融办现场检查汇报材料

市金融办:

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宜府金检通〔〕1号)和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面现场检查的通知》(川府金发〔〕27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公司1月-9月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机制。为响应监管部门及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要求,进一步拓宽业务经营范围,我公司按金融办、银监局有关文件要求,健全了公司组织架构及内部治理机制:一是,将原筠连县聚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迁址宜宾,该项工作已完成;二是,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内设:业务部、风控部、法律顾问部、财务部、综合部及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三是,增资扩股,引进2位有实力的新股东,将注册资本金由1000万元扩大到3000万元,目前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报批过程中;四是,按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引进有3年以上银行、担保公司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4名、银行从业人员3名、中级会计师1名,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目前共有担保从业人员12名。

2、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制定了担保业务议事规则、担保决策流程、担保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审查、贷后担保管理及担保追偿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3、财务制度执行。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二级金融办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月报、季报、年报及年终总结分析报告。

二、合规经营情况

1、主体资格及重大变更事项报批情况。我公司注册及更名、迁址均按规定报经省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备案,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15270000060.

2、资本金来源、托管及运用情况。原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增资扩股的万元均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违规情况;不存在吸收存款和集资等违规组织资金情况;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资本金托管协议内容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因历史原因,以前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额托管,现托管资金692.03万元、保证金77.82万元,共计769.85万元,注册资本金差额列入应收账款。

3、保证金的收取、托管和运用情况。客户保证金按12.5%的比例收取,并全额入账、全额托管,不存在被挪用等情况。

4、业务经营情况。公司目前只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合作协议,截至9月末,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在保余额497万元,其中今年办理担保客户4户、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我公司严格按照省金融办审批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期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发生突破担保放大倍数、单一客户限制比例办理业务的情况;未向母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不存在从事不正当竞争、发放贷款、对外融资、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情况;也不存在除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20%的情况。

三、风险状况

1、担保业务的五级分类情况。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按五级分类均为正常,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五级分类一致。

2、累计代偿、累计损失情况。公司托管资金暂担保代偿一笔:,担保代偿本金49万元,我公司已对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公司胜诉,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损失尚不确定,因此暂未列入担保损失。

3、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我公司暂未出现“现场检查文件”所例的8种重大风险事件。

综上,从1――9月公司运行情况看,主要是受注册地变更迁址及增资扩股的影响,业务发展较为缓慢,待公司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业务发展区域会得到进一步扩展,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放大,亏损的现状将得到根本性扭转。目前公司已与市商业银行、市翠屏区农商行、宜宾兴宜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我公司将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和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篇9: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为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本公司各部门的各类安全检查。

3职责

3.1设备动力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的起草及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3.3各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由班组长负责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可分为公司级安全检查、车间级安全自查、班组级安全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的特种检查。

4.1.1公司级安全检查

由总经理带队,各部门主管参与进行检查,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下午进行。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汇总,分别提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4.1.2部门级安全自查

由设备动力部长负责组织保卫部、行政人事部、保卫部以及各车间进行检查,每月至少二次,检查情况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4.1.3岗位级安全检查

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4.1.4日常性检查。

4.1.4.1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如何;特种作业是否持证上岗;对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4.1.4.2安全活动是否认真开展,各种记录资料是否齐全。

4.1.4.3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是否坚持了领导值班,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是否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不安全因素整改措施。

4.1.4.4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不按操作程序动作标准执行、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无脱岗、串岗、睡岗等违纪情况。

4.1.4.5各种原料是否按规定投入,各单元操作是否按规定操作,操作原始记录是否如实记录。

4.1.4.6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生产现场是否按定置要求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标志是否齐全,是否做到照明充足,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安全标志醒目,现场有无安全生产隐患。

4.1.4.7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中是否坚持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1.4.8查作业环境及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查原材料使用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气体等引发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安全防护标准,以及通风、照明、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作业环境,劳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安全防护的标准。

4.1.4.9安全管理考核内容规定的安全检查;

4.1.5专业性安全技术检查。

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护罩、栏杆等安全装置等;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4.1.5.1电气检查:车间内的照明不准接一相一地。电气设施的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临时线、配电及停送电装置、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4.1.5.2机台安全防护装置:如轴头应有套、轮应有罩、台应有栏、坑应有盖等。

4.1.5.3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4.1.5.4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主要对危化品仓库、煤粉仓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4.1.5.5库房检查:消防标识、消防设施、门窗、灯具等是否完好、有效;

4.1.5.6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4.1.5.8专业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4.1.6季节性安全检查:

4.1.6.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3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4.1.6.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

4.1.7节假日安全检查:

4.1.7.1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4.1.7.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安全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4.1.7.3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4.1.7.3.1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4.1.7.3.2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4.1.7.3.3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4.1.7.3.4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4.1.7.3.5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4.1.7.3.6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4.1.7.3.7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4.1.8不定期安全检查

4.1.8.1新、改、扩建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主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别负责进行。

4.1.9综合性安全检查:包括生产现场各方面的安全检查。

4.1.10事故现场调查与属实: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调查属实,在调查时,各单位负责人配合,并实事求是的介绍发生事故的经过和原因,不得隐瞒事故的真相。

4.1.11其它安全检查。

4.1.11.1开展安全活动时,对各单位布置、进展情况的检查;

4.1.11.2对安全管理新制定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篇10:什么是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是关于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一整套措施、方法和程序的规定。它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促使排污单位依法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并可以使环境管理机关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环境法律制度的特征主要有:

(1)检查主体和内容的`特定性。从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的机构只能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无权进行现场检查。其检查内容也必须是法定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项,而不是对被检查单位的任何活动现场都能检查。

(2)检查行为的强制性。环境保护现场检查是一种单方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不需要取得被检查单位的同意。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检查范围的固定性。检查机关只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而不能对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时间的随机性。检查机关可以随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而不必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在我国,产生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展于八十年代,成熟于九十年代初。

篇11: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格式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格式

检查验收类型(新建/改扩建)

检查时间

检查依据

综合评定:受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委派,检查组按照预定的检查方案,对该公司(车间)实施兽药GMP管理情况和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涉及检查项目共项,其中关键条款条,一般条款条.总体情况如下:

该公司(车间)是年月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于年月正式投产,目前生产原料药,大(小)容量注射液,片剂,粉剂,中药散剂,预混剂等产品.有条生产线.

该公司人员和组织机构是否基本健全,职能是否明确,人员结构,素质和培训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厂区,车间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厂区和生产厂房布局是否合理,其面积与空间是否与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实验室环境及设施,检测仪器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备是否能满足生产要求;主要设备是否进行了验证,生产管理和物料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等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是否发现严重缺陷,发现一般检查项目缺陷项.经检查组讨论,综合评定如下:推荐,推迟推荐,不推荐该公司(车间)为兽药GMP合格企业(车间).

检查组成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备注

篇12: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

全面检查是在一定周期内对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的全面性检查,原则上每5年至少安排一次。

专项检查是对被查机构某些业务领域、区域进行的专门检查。

后续检查是对被查机构以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

临时检查是根据上级部门重大工作部署或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检查。

稽核调查是采用现场检查方法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

第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现场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查资源共享,提高现场检查效率。

第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编制现场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合规使用检查费用。

第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配备与承担的检查任务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加强现场检查专业人才培养,提升现场检查水平,将现场检查作为培养银行业监管队伍和提高监管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现场检查联动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银监会负责统筹全系统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系统重大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对地方性法人机构的现场检查进行统筹和指导,对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负责统筹辖内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组织全辖专项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对下级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银监会可对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银监局可对辖内银监分局监管的机构直接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归口管理。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立项,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处理意见,评估被查机构整改情况,就现场检查情况及时与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进行沟通。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开展有关的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意见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沟通检查情况,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领域的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开展跨境现场检查时,应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的规定,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应在征求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银监局意见基础上,结合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报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或由银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按年度制定现场检查计划,现场检查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更改。

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确需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意见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调整一次。调整时,对于银监会负责的项目,应经银监会负责人审批;对于派出机构负责的项目,经银监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按要求向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银监会或银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立项开展临时检查。

各银监局应在临时检查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项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稽核调查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也可适用临时检查立项程序。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人员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监管部门;

(四)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应实行回避,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

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第二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组成检查组,根据检查任务,合理配备检查人员。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进行检查分析和模型分析,制定检查方案,做好查前培训。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提前或进场时向被查机构发出书面检查通知,组织召开进点会谈,并向被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同时由检查组组长或负责人宣布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告知被查机构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

第三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做到检查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责任认定明晰、定性依据充分、取证手续齐全。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可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交换意见。

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检查情况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向被查机构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必要时,可将检查意见告知被查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被查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等。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认真收集、整理检查资料,将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各类文件、数据、资料等纳入检查档案范围。

第三十六条 稽核调查参照一般现场检查程序,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可以简化流程,不收集证据,不与调查对象交换意见,不出具检查工作报告和检查意见书,以调查报告作为稽核调查的成果。

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需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收集证据,并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适当简化检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等。

第五章 检查方式

第三十八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可查阅文件和资料、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经检查组组长同意可以封存。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持续完善检查分析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提高现场检查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完成检查分析系统所需数据整理、报送等工作,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和及时。

第四十条 检查人员可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组可抽调被查机构内审人员参与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应予以配合。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部门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内审部门应按照监管要求实施检查、形成报告报送监管部门。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检查指导,对检查实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第四十二条 检查过程中,为查清事实,检查组需向除被查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情况的,可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经银监会现场检查部门相关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直接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情况,也可委托相关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予以协助。

涉及跨银监局辖区的协查事项,经银监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发函要求相关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予以协助。银监局辖内的协查事项,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相关程序和要求。

协查人员负责调取相关资料,查明相关情况,检查责任由检查组承担。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为了查清涉嫌违法行为,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使相关调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检查中已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初步证据;

(二)相关调查权行使对象限于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与涉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民事主体,也包括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掌握违法行为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和个人等;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交易对手等;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四)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控制比例或巩固其控制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其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开展相关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调查。

第四十七条 开展相关调查时,调查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八条 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阻碍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在检查意见书中责令被查机构限期改正。被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决定作出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将现场检查情况通报被查机构的上级部门或主要股东,也可以与被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和承诺。

第五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规则情形的,应依法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移送。

第五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时抄送机构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意见,督促被查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必要时,可设立一定的整改观察期。

第五十五条 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负责对被查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可查阅被查机构的整改报告、要求被查机构补充相关材料、约谈被查机构相关人员、听取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后续检查。

第五十六条 被查机构未按要求整改的,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的统计、分析, 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以及本次现场检查与以往检查结果、后续现场检查部署的衔接和研判机制。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风险和问题,应及时采取监管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监管机制与制度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将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在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反映,必要时相应调整被查机构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在市场准入工作中予以参考。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披露检查信息。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六十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检查立项的科学性、检查实施的合规性、检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现场检查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建立现场检查正向激励机制,对于检查能力突出、查实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检查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宽严适度、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现场检查工作问责和免责机制。对于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查人员予以问责。对于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于滥权、徇私、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被查机构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开展的信访举报和投诉核查、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监管走访、督查或调研等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场检查。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经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六十六条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职责,依照本办法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月14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13:工地现场工程检查情况报告

时间:201*年3月28日

参加人员:工程部展经理、杨经理、王工、段工,各监理单位代表,各施工单位新负责人

报告内容:

经检查,现场存在问题:

1#、2#、12#楼

1.质量情况:砌体工程存在砌体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其中1#、12#楼室内防水台与墙体出现错台现象,1#、2#、12#楼压顶混凝土不平整。12#楼外墙混凝土构造柱出现蜂窝漏浆现象。

2.安全方面:1#、12#楼安全防护不到位,2#楼主体架体安全网绑扎不严密。1#、2#、12#楼塔吊避雷接地不规范。

3.现场文明施工:1#、12#楼施工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安全警示牌悬挂不到位,未设“七板两图”。

9#、10#、11#楼

1.质量方面:砌体工程个别楼层存在砌体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9#楼11层电梯房填充墙中间未设圈梁。11#楼后浇带混凝土、飘窗梁及构造柱振捣不密实,有蜂窝麻面现象,电梯井填充墙中间个别楼层未设圈梁,构造柱接头部位不密实,未及时处理。

2.安全方面:槽边防护不到位,“三宝四口”防护不规范。临电个别地方存在安全隐患,脚手架拆除发现工人未佩戴安全带。

3.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物料堆放不整齐,施工道路不卫生,“七板两图”安全警示牌悬挂不到位。

6#、7#、8#楼

1.质量方面:侧模拆除较早,三个楼都不同程度存在混凝土缺角掉楞现象,模板拼缝不严,有漏浆撑膜现象。钢筋绑扎个别部位存在成品保护措施不到位,局部存在漏绑现象。

2.安全方面:6#、7#、8#楼普遍存在安全网不严密,个别存在未及时随工作面同步上升悬挂。“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不到位,尤其6#楼,一是楼梯护栏未随工程进度跟进;而是电梯井楼梯平台以及楼层边沿洞口的.防护不到位;三是楼梯平台固定支撑钢管预埋的钢筋没有及时去掉,存在安全隐患。

3.现场文明施工:

?6#、7#、8#楼

普遍存在楼梯通道口及材料工棚没有明显的安全明示标志,搭设不规范,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

材料堆放不规范,乱堆乱放。

楼层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随意抛掷,达不到集中吊运的要求。

以上问题,现场通知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周内整改彻底。

篇14:桥梁现场常见病害检查及防治

桥梁现场常见病害检查及防治

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公路桥梁,现在大多带病服务于现代交通运输中,因此,对这些桥梁进行病害捡查就显得十分重要.桥面系、上部构造、支座、墩台及基础是病害检查的重要部位.文中指出了这些部位的常见病害,并分析了产生这些病害的'原因,为桥梁的养护决策提供依据.

作 者:张艳丽  作者单位:牡丹江市公路勘察设计院,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刊 名: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英文刊名:CHINA NEW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年,卷(期): “”(16) 分类号:U4 关键词:桥梁   病害   检查   养护  

篇15:有效的现场检查该如何开展?

开展现场检查,是促进现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许多基层单位对现场检查都比较重视,但效果常常不太理想。其原因有四:一是现场管理所牵涉的专业管理比较多,有的基层单位在检查方面由于缺乏合理的统筹,造成现场检查“政出多门”,现场专业检查频繁,给现场人员造成检查“过多过滥”的不良印象;二是现场检查层次不高,大多数人对现场管理的看法仍停留在“区域卫生、标志醒目、工装统一、文明作业”的表象层面上,使现场检查变成简单的环境面貌检查,影响了(本文来自精品培训邓正红专栏)现场检查的权威性;三是一些基层单位组织的现场检查往往重形式、轻内容,声势大、效果小,走过场或不深入现场的多、真正查找问题的少,使现场检查变成了一种形式主义,降低了检查的工作效率;四是由于现场检查缺乏必要的制约考核机制,检查出来的现场问题长期得不到落实,造成“检查不断、问题依旧”的恶性循环,使现场检查达不到促进现场管理的目的。那么,如何开展有效的现场检查呢?

一、编制现场检查方案

1.明确检查重点

2.检查时间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

3.成立临时的(本文来自精品培训邓正红专栏)或常设的检查领导小组。

4.做好检查人员的专业或职责分工。

5.选择合适的检查方式,可以是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举。

6.按一定的期限确定检查步骤,明确每一步应做的工作及应达到的工作目标。

7.根据行业、岗位、工种、生产、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现场检查考核标准。

8.制定必要的检查奖惩措施。

9.做好有关检查的事项说明。

二、确定现场检查重点

1.根据目前企业管理(特别是现场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认真分析,查找相关的现场管理原因,把问题按责任分解到有关管理环节和专业中去,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现场管理到位。

2.根据日常现场巡检所反映的倾向性现场问题,从治理、整顿出发,制定相关的查改措施以及应达到的现场管理标准,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现场整改举措施尽快实施。

3.根据现场有关管理标准、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以及岗位责任制,针对日常生产现场在执行这些标准、制度、规(本文来自精品培训邓正红专栏)范方面所出现的薄弱环节,确定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现场各项制度、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4.根据市场竞争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场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以及现场管理目前状况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存在的一些不适应性,也可列作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现场管理向市场竞争靠拢。

5.根据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生产现场管理环节中容易造成企业效益流失(如跑、冒、滴、漏)、影响成本(本文来自精品培训邓正红专栏)偏高和产品质量的问题,也应作为现场检查的一个重点,以此促进现场管理由传统的粗放型向现代精细管理转变。

6.根据企业改革、改制、改造的需要,为了稳定生产现场,保障生产在企业变革中安、稳、长、满、优运行,企业也可以把稳定职工思想、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民主管理,作为开展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现场的“人本”管理。

7.根据现代化大生产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从培养、锻炼一支高素质的现场队伍出发,可以把提高现场人员的操作技能、业务水平,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现场技术练兵、技能比武。

8.根据敬业、爱厂、爱岗的职业道德准则,针对现场人员中发生的违纪、违章甚至违法的行为,把对职工行为规范的管理纳入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职工现场伦理、法纪意识的提高,

9.根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可以把企业CIS形象设计引入现场管理,对现场环境和内涵进行全方位的规划,把企业形象的建立和维护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以此促进现场形象的提高。

三、选择现场检查方式

1.按检查内容分,有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一般包括工艺检查、设备检查、质量检查、安全检查、成本(本文来自精品培训邓正红专栏)检查、能源检查、计量检查等。综合检查除包括各项专业检查外,还有环境卫生检查、劳动纪律检查等内容。

2.按检查时间分,有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日常检查有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年检,属于定期检查,不带

生产管理需要以及一段时期以来企业现场管理中暴露出的倾向性(本文来自精品培训邓正红专栏)问题或典型性问题,对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属于不定期检查,带有专题性。

3.按检查主体分,有单向检查和双向检查。单向检查是指一个现场单元(班组、工段、车间、分厂)对其他现场单元现场管理状况的单一检查。双向检查是指各现场单元之间彼此进行相互检查。

4.按检查对象分,有岗位检查和基层检查。岗位检查是以促进各项岗位责任制落实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检查。基层检查是以促进基层单位建设和基层单位建设达标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检查。

5.按检查层次分,有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所谓外部检查,是除本现场单元组织以外的所有外来检查。内部检查,是指现场单元对本单元现场管理状况主动进行自查自改。

四、制定现场检查标准

五、进行现场检查评定

1.现场检查是否达到了促进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的目的,重点是促进生产计划以及包括产品品种、质量、产量、成本、安全等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2.现场检查是否达到了促进生产成本降低,消除生产现场浪费现象的目的,比如督促现场科学组织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实现生产的高效率和高效益。

3.现场检查是否达到了促进劳动组织的优化,推进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的目的,尤其是提高现场人员的思想与技术业务素质。

4.现场检查是否达到了促进物料和能源消耗降低,生产储备和资金占用减少的目的。

5.现场检查是否(本文来自精品培训邓正红专栏)达到了促进专业管理优化的目的,比如促进工艺、质量、设备、计划、调度、财务、安全等专业管理保证体系的完善,使各专业在生产现场协调配合,发挥综合管理效应,有效地控制生产现场的投入与生产。

6.现场检查是否达到了促进生产现场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比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

7.现场检查是否达到了促进管理基础工作加强的目的,使人流、物流运转有序,信息流及时、准确,出现异常现象能及时发现和及时解决,使生产现场始终处于正常、有序、可控的状态。

8.现场检查是否达到了促进现场环境治理的目的,比如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世界咨询师:是全球最大的管理咨询培训行业门户网站

篇16: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行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进入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用户的用电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未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如实地向检查人员作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校核询问笔录并签字。

第十条 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检查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责令限期改正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改正的情况报告。逾期未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继续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基本结论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

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

(二)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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