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正公有什么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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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正公有什么品质

篇1:公有资本论

公有资本论

公有资本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公有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公益权益,能够带来公共价值的价值.公有资本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资本.公有资本的形式及其规范的确立,其理论意义在于:创新了概念范畴;发展了资本学说;奠定了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坚实基础.公有资本的有效运营对于搞好公有经济,实现公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 者:王小平马厚镛  作者单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250014 刊 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市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JINAN MUNICIPAL COMMITTEE JINAN CITY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 AND JINAN CITY ACADEMY OF SOCIALISM 年,卷(期): “”(4) 分类号:A8 关键词:公有资本   理论意义   有效运营  

篇2:公有解释及造句

1、当然,由于他的公钥是公有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阅读该消息。

2、在任何其它对象或类中的任何其它成员函数都可以调用具有公有可视性的成员函数。

3、另外,这些主题和响应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并且允许根据数据库中的视图对它们进行过滤。

4、他坚决要求把纪念碑从公有地产上移走。

5、但是国会必须提供必要的法律工具来促进公有和民营部门的发展。

6、尽管存在这些问题,此次会议同意推进这个框架并考虑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的技术,同时继续讨论知识产权问题。

7、而它们对公有经济领域的立场,以及达林先生在不得罪选民和损害经济复苏的情况下,敢在削减开支上走多远,将成为经济学家评价这个预算的标准。

8、具有缺省可视性的成员函数对于同一个软件包中所有其它类实际上是公有的,而对于该软件包外部的类,它是私有的。

9、公有或者私有的修饰符在哪里?

10、我们正在从事的是一场公有云运动,没有什么能阻止这场运动。

11、所以,我们现在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在1923年这一年之后,重新出版了多少公有领域的作品?

12、它还将访问权限批准为公有,插入了数据并从表中选择了指定行。

13、我们将测试套件分为公有测试和私有测试。

14、即使你在公有云中只部署一个服务,你也必须要准备好运行时的治理。

15、“私有”和“公有”在这里的意思和在大多数面向对象语言里一样。

16、相反,这个过程是基于签名者的公有密钥的。

17、美国版权局在网站上声称:“公有领域内的作品可以在没有得到前任版权所有者批准的.情况下免费使用。”

18、其中一个密钥是私有的,而另一个则是公有的,与其所有者相关。

19、据估算,图书馆数据库中数百万无版权限制的作品,将在明年年中之前打上公有领域标志的烙印。

20、如果实验成功,她会把这个方案发布到公有领域。

21、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其中的两种需要特别关注:私有(只有桶的拥有者才能读取其内容)和公有可读(任何人都可以读取但不能修改其内容)。

22、团队空间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对团队空间的访问是受限制的。

篇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出租人: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缴付方式

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 ---- 年 月 日 止。

2、缴付方式: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交纳本月租金,逾期未缴纳的,除应补交所拖欠的租金外,还须按所欠租金的标准支付每日5‰的滞纳金。

3、租赁期内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双方按政策性调整的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赁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屋修缮标准承担出租公有住宅的修缮责任。租赁期内,乙方如发现公有住宅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根据损坏情况,及时予以修理。甲方未及时修缮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合理赔偿。

2、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房屋修缮困难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第三方的工作。

3、乙方应妥善使用承租的房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向第三方赔偿的责任。转租的公房应符合《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乙方要向甲方承诺承担房屋消防安全责任。

4、乙方需要改善住房条件,将承租住房进行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须书面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若涉及规划、房屋安全鉴定等单位的,还需取得相关单位的批准。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对乙方所做的装修或添加的设施,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或增添、改造附属设施的,甲方有权制止、责令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租赁期间,乙方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租、转让手续。

6、租赁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当与之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乙方无故不续签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7、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使用权转租、转让、转借、调换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无故闲置房屋的;

8、直管公有住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的权益可按照《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双方签订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篇4: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宅座落

小区楼

区(县)街号房号

胡同

住宅状况

楼间

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

平平方米

租期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月租金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篇5:公有房屋出售协议书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非成套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__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房价款______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此款由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甲方提取房价款的30%计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金额_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由甲方专项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乙方购买该房后拥有完全产权,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所购住房户内及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七、其他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交清房价款后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章) 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篇6: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签订合同者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范文三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出租方:河南省房产管理局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租、承租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同意就卞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出租方愿将坐落在河南省_______市_____区_____街(路)_____号的公有房屋(使用面积为_____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作为住宅使用。承租方已对出租方所要出租的公有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出租方按照河南省__________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的同期租金标准,结合房屋的实际状况,核定上述公有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承租方在每月(季)的前_____日内交付给出租方。承租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方可以按月租金额的_____%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

三、出租方负责本合同所出租公有房屋的维修,保障承租方的正常使用。承租方有告知出租方及时维修承租公有房屋的义务。承租方对承租的公有房屋及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由承租方承担修缮责任。

四、承租方负责支付承租公有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费等与承租方相关的费用。

五、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公有房屋擅自转让、转祖、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擅自改变承租公有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公有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的公有房屋的;

7.擅自买卖承租的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8.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六、出租方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维修公有房屋,使承租方无法继续使用的,承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退回房屋。

七、承租方不得擅自拆、改承租公有房屋和设备,严禁在院内、楼道及屋顶等处私建乱建。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的,应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八、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承租方承租的公有房屋须腾让、拆迁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承租方所需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当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出租、承租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申请仲裁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出租方_____份,承租方_____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出租方:__________(章) 承租方:____________(章)

经办人:__________(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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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梦见老公有外遇

梦见自我的老公有外遇,证明做梦者对十分在乎,期望老公时刻陪伴自我左右,但提醒梦者都是有事业心的,梦者应当相信自我的老公,更多的给予老公的支持;

【梦见老公有外遇的梦境案例分析】

梦境描述:梦见外遇出轨,平时也从来没有怀疑过老公的行为,却总是梦见老公跟别的好上了,并且还是很多次做这样的梦。有时还梦见老公娶了别的女人做老婆。往往梦醒之后梦者都会觉得很真实,很诧异,甚至很。做梦梦见老公出轨代表什么

梦境解析:首先说明你太爱自我的老公,异常地在乎他,害怕失去他;再者说明你的疑心有些重;其次说明你对目前的生活很满意,不想失去这种优越的生活。总结下来大约有这样几个原因:

1、自我太在乎他,潜意识怕和对方分开,做梦其实真的是大脑的经反射。不是说你怀疑他而梦见他出轨,而是你的潜意识有这样的担忧。

2、对的职责心问题不是很相信,总觉得男人基本上都是受不了诱惑的,也担心自我的老公会受不了诱惑。

3、婚姻生活或感情进入平淡期,缺乏活力,可能是老公很久没夸自我了。潜意识为自我的婚姻生活制造一点小问题而以此来研究老公对自我的感情。

其实不但女人有这样的困扰,并且男人也同样会有同上的种种迷惑。爱都是自私的,都是从拥有到完全占有。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应当与爱人多沟通,增进彼此的了解,不要让生活过于平淡,总要适时的给爱人制造点小浪漫,让婚姻生活,永远都充满活力浪漫,一辈子相亲相爱,白偕老。

若是十分巧合的两个人同时梦见对方外遇出轨,那只能说明你们彼此心有灵犀。一般而言,你的另一半和你的生活习性及个性上条件相近,所以能如此巧合地做了相似的梦。

【不一样人或场景梦见老公有外遇的寓意】

1、梦见丈夫背离自我,并在离去时变得越来越高大——预示着你可能会有不和谐的因素打断自我与老公之间的情投意合,如果夫妻两人能够及时沟通交流将会避免不喻快的事情发生,并且自我与老公将会因为进一步增进彼此的了解,更加相爱。

2、梦见丈夫离自我而去,但却不知什么缘故——预示着夫妻之间可能有着很深的裂痕或者很大的误会,但只要一方先打开心扉主动沟通解释,两人就会言归于好。

3、梦见丈夫有外遇——预示着你们的夫妻感情很好,彼此都很恩爱,是吉兆。

4、求职者梦见丈夫有外遇——预示着近期你的求职运势不错,一开始比较没有把握,可是往后局势会变得明朗,可望获得多个选择机会;同时,招聘方较重视你的知识面。

5、已婚者梦见丈夫有外遇——预示着近期家庭将会十分幸福和睦,近期也会外出旅行,途中会遇到困难和危险,提议你要细心谨慎些才会平安。

6、学生梦见丈夫有外遇——预示着近期你的学习成绩不错,会取得不错的成绩,日后要继续努力。

7、梦见丈夫有外遇要离婚——预示着近期你的玩心比较重,在目前的岗位上你会担负重要的职责,提议你要进取的投入其中。

8、单身者梦见丈夫有外遇——预示着近期你的感情运势会取得成功,日后会很幸福。

9、青年人梦见丈夫有外遇——预示着近期的运势起伏不定,好运气比坏运气晚来一些,凡事无法当场见效,立刻成功。

10、梦见丈夫出轨——预示着你的丈夫还很年轻,则风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你的丈夫已有年纪了,则代表将有一个健康而幸福的晚年。

11、梦见丈夫与别的女人有染——预示着近期你的丈夫会发财,要好好把握。

见自我的老公有第三者,暗示做梦者可能是在潜意识中对婚姻总觉得有压力,也许是因为自我的老公很优秀,也许是梦者总是看低自我的魅力,所以梦者在内心深处总会有危机感,总有着隐隐约约的压力和担心;

篇8:梦见老公有外遇

梦见老公出轨

梦见老公出轨:会交上新朋友

职场新人梦见老公出轨工作方面:思维活跃,点子多多,和同事的相处也融洽。可是有得过且过的心态,对本职工作不太上心。

青年人梦见老公出轨则近期运势运程:万事如意,名利双收,但防得意忘形,过分骄傲,则容易失败。

梦老公出轨:会成为官员所喜欢的人物。

单身贵族梦老公出轨主近期感情运势:桃花运势很旺。凭着自然本色,就算不张扬也会有不少的追求者缠身。可是,对您的自由也挺有眷恋感的。

打工族梦老公出轨工作业绩:工作气氛变得活跃起来,意外变动经常出现,有较多事情需要来回的沟通、互动才能成事。的步伐有点乱了。

梦到老公出轨是什么意思

梦到老公出轨:身体状况变坏。必须细心维护你自我的健康。

中年人梦到老公出轨说明这段时间您的运气:大吉之好运。

准备参加考试的人梦到老公出轨则学习成绩:你大概会觉得懒洋洋的,打起精神来哦,该花心思的地方还是得花心思钻研的。

寻找工作者梦到老公出轨主求职:求职运气一般。机会不是没有,可是较为挑剔,观望的时候更多。

梦到自我的老公出轨什么意思

梦见自我的老公出轨:死期临头

小孩儿梦见自我的老公出轨则近期运程:万事如意之好运气。

男人梦见自我的老公出轨预示出远门,不得不施行,虽然很辛苦,还是要去。

未婚者梦见自我的老公出轨预兆您的感情:因缺乏勇气与决断而失败。

梦见老公和别人,证明梦者对十分在乎,期望老公时刻陪伴自我左右,但提醒梦者都是有事业心的,梦者应当相信自我的老公,更多的给予老公的支持;

梦见老公有第三者,暗示梦者可能是在潜意识中对婚姻总觉得有压力,也许是因为自我的老公很优秀,也许是梦者总是看低自我的魅力,所以梦者在内心深处总会有危机感,总有着隐隐约约的压力和担心;

未婚梦见老公另结新欢,暗示梦者是否已经找到了真正的幸福,需要时间来验证,不可此刻就下断言;

梦见老公与别的女人,证明梦者老公很有魅力,并且受别人欢迎,暗示梦者与老公的感情会越来越好,另外也证明自我老公近期可能会获意外之财,并使自我获意外的惊喜;

妇人梦见老公有婚外情,暗示梦者生活将会遇到点麻烦,夫妻可会有发生口角,其实随着孩子的成长及庭的琐碎小事,生活会变的很平淡,两人之间的感情会因为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而变淡,提醒梦者应当好好珍惜两人之间的感情;

梦见老公离自我而去,但却不知什么缘故,表示夫妻之间可能有着很深的裂痕或者很大的误会,但只要一方先打开心扉主动沟通解释,两人就会言归于好;

梦见老公背离自我,并在离去时变得越来越高大,暗示梦者可能会有不和谐的因素打断自我与老公之间的情投意合,如果夫妻两人能够及时沟通交流将会避免不喻快的事情发生,并且自我与老公将会因为进一步增进彼此的了解,更加相爱。

篇9:梦见老公有外遇

1、梦见老公离自我而去,但却不知什么缘故,表示夫妻之间可能有着很深的裂痕或者很大的误会,但只要一方先打开心扉主动沟通解释,两人就会言归于好;

2、梦见自我的老公与别的女人,证明梦者老公很有魅力,并且受别人欢迎,暗示梦者与老公的感情会越来越好,另外也证明自我老公近期可能会获意外之财,并使自我获意外的惊喜;

3、梦见老公背离自我,并在离去时变得越来越高大,暗示梦者可能会有不和谐的因素打断自我与老公之间的情投意合,如果夫妻两人能够及时沟通交流将会避免不喻快的事情发生,并且自我与老公将会因为进一步增进彼此的了解,更加相爱。

4、未婚梦见自我的老公有外遇,暗示梦者是否已经找到了真正的幸福,需要时间来验证,不可此刻就下断言;

5、妇人梦见自我的老公有外遇,暗示梦者生活将会遇到点麻烦,夫妻可会有发生口角,其实随着孩子的成长及庭的琐碎小事,生活会变的很平淡,两人之间的感情会因为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而变淡,提醒梦者应当好好珍惜两人之间的感情;

6、梦

篇10:梦见老公有外遇

梦见老公和别的女人睡觉

梦见老公睡在别人的上,实质上是说明梦者爱老公的程度比不了老公爱自我的程度,另外证明梦者早已经很习惯有老公陪伴的日子了,但有的时候,梦者老公说不定比自我还喜欢吃,提醒梦者应当更多的关心、理解、体谅老公,给他更多的爱,好好珍惜两人之间感情;

梦见老公和一个孕妇,意味着梦者的老公机遇多多,可能发财的很多,自我与老公的感情永固,并且老公对自我也是一心一意。

梦见老公和别的女人生孩子

梦见老公把和别的女人,暗示了梦者心理脆弱的一面,可能是梦者感觉自我的感情易害,渴望能够得到老公更多的爱,更多的关心爱护。

篇11:梦见老公有外遇

梦见老公和自我的好友在一齐,暗示梦者由于和好友交往密切,本身对于大多数女人来说都有那种爱攀比比较的心理,所以也经常会暗地里拿好友与自我进行各方面比较,会认为自我在某些方面不如好友优秀,也是对好友的一种羡慕嫉妒心理,其实每个人都有优缺点,只要梦者看得开想得开就没有任何的问题;

梦见老公和亲朋好友的女朋友在一齐,暗示梦者在生活中,依旧对自我的某一点不够自信;

梦见老公和初恋女友在一齐,证明在梦者的心里可能会有一道过不了的坎,依旧还有一个心结没有解开,担心老公心里依旧还想着自我的初恋女友。

篇12:品质

品质

品质pǐn zhì[释义]

①(名)基本义: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等的本质。~恶劣。(作主语)

②(名)物品的质量。江西瓷器~优良。(作主语)

[构成]  偏正式:品(质[同义]  品德①、品行①、品格①

篇13:品质

有关品质

作者:朱伟著

出版社:作家出版社

出版日期:-1-1

定价:22元

内容提要:

本书的这些文字,谈作家艺术家,谈书,谈音乐,谈文学,谈建筑绘画,也谈朋友,谈自己,谈情趣,谈时尚,谈吃喝……而在这些文章中贯穿始终着一种对内在品质的追求。“有

关品质”,就是有关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关注生活品质外,还应注重提升我们的文化品质和精神品质,它是一个人享受丰富生活的基础。

本书的封底,朱伟写道,“每个人的一生其实都在积累自己的品质。只有品质才是永远无法泯灭的。品质无论何时何地,都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里。”他认为,品质在书上、在音乐里、在每一个身边人的本质里;品质的积累是一种潜移默化,是每一个人美好记忆中的回味无穷。

作者简介:

朱伟,曾为知青,1978年起在《中国青年》当记者,1983年起在《人民文学》当编辑,1993年起任《爱乐》主编,1995年至今任《三联生活周刊》主编。

目录:

自序

蜗居杂忆十章

家徒四壁

性情第一

陈凯歌的表情

斜阳系缆

张承志与凡高

入口与出口

竹烟波月

马勒崇拜

黄永玉记

枫丹白露的科罗

1984年的阿城

小王子、夜航与圣埃克絮佩里

刘安、刘陵,还有豆腐

有关顾城

《清嘉录》、大闸蟹与李渔

洛丽塔60岁

张岱与梦忆

普契尼的图兰多

了不尽春花秋月

昆德拉老了

亲爱的'肖

在狮子的密林中

行板如歌

值得崇拜的家伙

又一年新年音乐会

完美又虚情假意的饮食

私人照相簿

粉香丛冤孽债多

《晨祷》《通宵守夜》及其他

《麦田里的守望者》的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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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三联生活周刊》主编朱伟的一部散文随笔集,收入他在“生活周刊”上专栏文章六十余篇,这些文章融时尚与文化于一炉,在白领知识层和文化界具有颇强的反响和固定的读者群。“有关品质”,就是有关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应关注的生活品质外,还应提升文化品质和精神品质,这也是朱伟在此书中一以贯之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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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

(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

(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

(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

(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3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三条 严禁涂改、伪造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可以通过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

繁华地区适宜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应当逐步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

第十六条 交换公有房屋使用权,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交换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交换房屋使用权,使用人必须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产权人应当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用房,不得无故闲置不用。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八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原状。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异产毗连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租赁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和租金标准。

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协议,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托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或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出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出租经营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议定。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房屋。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租赁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条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租赁期限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租赁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时,承租人应当配合,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后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五章 买卖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售共有房屋时,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七条 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修缮

第三十八条 维修养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有房屋产权人的责任。维修养护共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责任。

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修缮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修缮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修缮责任人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修缮责任人进行修缮。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公有危险房屋的鉴定、修复和拆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有房屋修缮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严禁挪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房产价值1%以下的罚款;

(三)强占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迁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该房屋强占期间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四)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买卖公房的,经审查允许买卖的,责令其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5%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允许买卖的,买卖合同无效,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擅自买卖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合同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卖方处以买卖金额20%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失职,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产价值5%~1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租赁、买卖、修缮等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公有房屋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15: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公有房屋租赁是指将本单位产权和使用权的公有住房租赁给部分无房或困难职工,解决临时性居住的行为。无房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和家庭在京无产权房的职工;困难职工是指住房确有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根据公有住房房源现有条件和承租人婚姻状况,采用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公有住房。合租的套内3居室居住不超过3人,2居室不超过2人。未婚单身职工只能以合租方式承租。

车道沟、三里河房源按成套租赁;百胜村一号院地下室按合租租赁;万柳西园二号楼按合租或成套方式租赁。

第四条 无房或困难职工均可申请承租单位公有住房,在现有房源基础上,承租人按以下排序承租:

(一)无房职工

1、合租方式:未婚职工优先;

2、成套租赁方式:已婚职工。

(二)困难职工

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继续承租的,本人申请可继续承租,所租赁房屋保持不变。新申请租赁的职工上述条件相同时,原则上按到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五条 租赁公有住房须向单位缴纳租赁管理费。成套租赁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80%的租赁管理费;合租每套缴纳同地域市场房租60%的租赁管理费,费用由合租人分摊。租赁管理费每年随市场租赁价格波动调整一次,费用标准须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公示。

在房源充足时,可考虑租给家庭居住有困难的职工、聘用人员等,租赁管理费按市场租赁价格的90%缴纳。

第六条 行政服务部根据公有住房同地域市场房租价格,综合确定房屋租赁管理费标准;无房或困难职工向单位提出承租申请;行政服务部综合考虑现有房源和申请人条件,确定房屋租赁。

第七条 中心与承租人按年度签订租赁协议和安全协议,其中合租职工需分别签订。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借;租赁期间如遇国家住房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改变,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 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按租赁协议约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从本人当月收入中代扣,连续代扣2次后,将收回所租住房。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租赁住房设施和物品,保持设施及物品的完好、清洁,损坏物品照价赔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改变住房使用性质。行政服务部不定期进行房屋使用安全检查。

第十条 租赁职工的租赁条件发生变化,凡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三个月内应腾退所租中心公有住房,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腾退的,按市价100%缴纳租赁管理费;凡调离中心的职工应腾退所租公有住房,腾退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购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继续租赁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按市价120%交租赁管理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行政服务部负责解释。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国地信〔〕46号)废止。

篇16: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专门机构经营。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

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以上的房管局给予处罚:

(一)涂改所有权证的,吊销其所有权证,对单位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

(四)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五)对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在公有房屋内搭建的,应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修复费或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迁出和按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外,并处以侵占期间应付使用费十倍的罚款。

(七)对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八)对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道路占用费十倍的罚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换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可以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市、区、县房管局控告、揭发。市、区、县房管局对控告、揭发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告、揭发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布的有关公有房屋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篇17: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篇18: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广东省公有房产的管理办法。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20最新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房是指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购的全民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 各级房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统管公房工作。

第四条 对通用公房(包据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应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在未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前,已纳入统管的,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未纳入统管的,由产权单位管理。

第五条 公房管理工作,应坚持以租养房,充分利用,加强维修,逐步改造以及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

第六条 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是公房管理的基础。各级房管部门应做到产权确认有合法依据,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房产籍档案,切实掌握公房的产权,座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各产权单位应按市、县房管部门的规定,提供所管公房的有关情况及报表。

第七条 逐步扩大通用公房的统管面。今后依法没收或按规定接收归公的通用房屋,国家和地方投资由市、县统一建设的住宅,一律纳入统管。各单位自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管理,经协商同意,亦可纳入统管。已统管的公房,不再无偿将产权转移给其他单位。

第八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拨用或借用的公房,使用单位只有原定使用性质的使用权,不需使用时,应交还房管部管理,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卖。

第九条 不属统管范围的公房,以及未纳入统管的通用公房,其产权单位应向市、县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由房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发给房产所有证。

第十条 各单位新建的房屋,建成后也应登记领证。如发生产权转移、结构变更等事项,应办理转移、变更登记。过去房管部门拨、借的公房,使用单位应向房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由房管部门发给使用证。经登记发证的房产,其产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按规定办理登记领证的公房,归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租赁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拥挤户以及按政策应优先照顾的住户,各单位对住宅分配要实行民主分房,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已纳入统管的公房,除过去已免租拨、借的外,今后需要使用的,不论单位或个人,一律要向房管部门承租。过去免租拨、借的,如果已改变使用性质,应照章向房管部门交纳租金。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承租公房,应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办理租赁手续,订立租约,发给租用证明后,才得迁入住、用。

第十四条 公房出租的租金,原则上包括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在省未颁布统一的公房租金标准前,各市、县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施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应按约交租,不得拖欠。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的,职工干部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扣缴,机关单位由开户银行划缴。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让、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承租户因情况变化,原租房屋有宽余的,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对其租用房屋进行调整,或收回宽余部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租用的公房和附属设备负有保护的责任,未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拆乱搭,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应负修复或赔偿之责。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需要在公房上钉码拉线、挂牌竖竿,应事先经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同时不得损坏房屋,影响安全,否则应负赔偿之责。如因房屋修建要拆除所挂牌、线时,应无条件拆除。

第四章 修缮养护

第十九条 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管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年度房屋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工作。

认真搞好危房的维修及破、漏房屋的正常养护。积极做到房屋不倒、不塌、不漏、沟管畅通、地面平整、窗门和各种设备经常保持完好。

第二十条 公房的维修保养,由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已纳入统管而过去免租拨、借的公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由房管部门出租的,属自然性损坏,由房管部门负责,有些小修小补,可由管理部门给材料,由租户修理。凡不属养护性质的装修、粉饰以及人为性的损坏,概由租户负责。

由于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失职,造成房屋倒塌事故,使租户受到损失的,由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单位需要对纳入统管的公房改建、扩建或拆除重建,应报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订立协约后,才得进行。经批准对公房改、扩建的,工程费用、材料概由改、扩建单位负责。增加的房屋的产权归属,由双方议定。产权归属房管部门的,仍由改、扩建单位租用,可免纳三至十年的租金;产权归属扩建单位的,扩建单位应按月向房管部门交纳结构费和土地使用费,经批准对公房拆除重建的,工程费用材、料概由拆建单位负责,房管部门得保持原有房屋面积的产权,增加的房屋归拆建单位所有。

单位或个人在改建、扩建工程中,不得损坏原有公房结构和邻近房屋,否则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公房时,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征用手续,给予补偿和安排住户。

第二十三条 公房的租金使用,应贯彻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房屋的维修,不准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房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私自将公房转租、转让、转卖者,房管部门有权将公房收回;

(二)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交者,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意连续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权将房屋收回;

(三)单位和个人强占住房者,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迁出,除追收强占期间的租金外,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拒不交纳租金的,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缴;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住房管理规定,造成倒房伤人事故和人为的火灾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住宅分配和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索礼受贿,情节严重者;单位和个人强占住房拒不迁出,拒纳租金,情节恶劣者;以暴力行为阻碍房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者,分别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和罚款,应从该单位的留成利润、企业基金、经费包干节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被罚款而减少上缴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罚款一定要数据准确,手续完善。罚款一律上缴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除产权管理外,适用于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经租房。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省、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9:公有房屋出售的合同

公有房屋出售的合同模板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原优惠售房政策已购下表所列一套住房的部分产权(产权比例40%),现自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向甲方补付房价款,完善该房的产权。

房屋座落

建筑结构:户 型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公用面积

配套情况:独厨、独厕、阳台、地区类别

原部份产权证号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计算购买以上住房的实付款。

1、以经评估的.成本价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二项折扣购买(其中工龄折扣____元/年,夫妇双方合计工龄_____年,现住房折扣________)。

2、以经评估的成本价计算,不享受二项折扣。

3、以所购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25%计算。

三、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计算购买该住房应补付的金额。

1、补付款=实付款-原付款

2、补付款=实付款×60%

四、乙方按第二条计算的实付款金额为_____元,乙方购买该套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已付款_________元,按第三条的计算方式,乙方应交纳的补付款为______元(大写:____ 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此款由乙方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补付款_____%计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专项交存,其余部分金额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

五、乙方购买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享有完全产权,可以按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后再交易的政策规定上市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六、该套住房户内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但该房所在楼房的公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服从该房所在住宅区的售后物业管理。

七、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八、其他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房价款后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章) 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0: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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