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业务大比武征文((共6篇))由网友“张柏芝士雪糕”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税务业务大比武征文,欢迎阅读分享。
篇1:涉及固定资产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的记入相关帐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的,一般按月计算交纳,若本月 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按年计征。因此,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那么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调整方法宜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而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此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可对该类事项实现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未来预计应交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待年终再进行调整。
[例]某公司4月某工程项目领用该企业自产产品100件,该件产品成本1000元,公允价值每件1500元,增值税率17%,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会计处理为: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125500
贷:产成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月末按比例计算分摊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为255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5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255000—155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额=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25500÷255000×7000=700元
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交教育费附加=25500÷255000×3000=300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700-300=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1500—1000)×100—700—300=49000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49000×33%=16370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700+300+16370) 17370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16370
篇2:工商业务会遇到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一)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设计上所面临的税务风险1、投资架构、股东成分;2、营业范围;3、销售、采购的业务流程(或经营方式)。
(二)未善用税收优惠所面临的税务风险
(三)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方式所面临的税务风险1、收入的确认;2、成本费用的确认;3、特殊收入和成本项目的确认。(四)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1、有形资产的销售和采购;2、无形资产的提供和取得;3、劳务的提供和接受;4、内部融资;5、利用避税天堂进行业务往来;6、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7、弱化子公司资本,然后以债务形式投入子公司。(五)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1、增值税发票使用保管方面的风险;2、增值税虚开、代开方面的风险;3、取得虚开、代开发票及假发票的风险。(六)在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税务处理上的税务风险具体包括:特殊经营行为、印花税的税务处理。(七)公司所处税务环境导致的税务风险。
篇3:工商业务会遇到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问: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需要如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问: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目前政策持续到什么时间?
答: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发放的离职补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税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存在税务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后果
1、企业税务风险首先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
第一表现为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收机关的处罚成本;
第二表现为因为税务风险而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的应付成本;
第三就是因为税收优惠没有充分利用的利益流出成本。
2、其次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产生影响,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再次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信誉受损。有时候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产生连锁反应。
4、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比如说因为违法违规可能会导致企业管理层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导致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等资格丧失。
篇4:“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2
下面我们再看一下《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中所举的例子:
例2:甲公司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甲公司在9月30日将该商品购回,回购价11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批商品实际成本80万元。甲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1、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 库存商品 8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在销售与回购期内(即5―8月份)按期计提利息,每月应计利息10/5=2万元:
借:财务费用 2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
3、9月30日,甲公司购回该商品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同时,冲回“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余额
借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8
财务费用 2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0
该例前面的会计处理都正确,但最后一笔会计处理不恰当,其所冲回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未包括发出商品时收到款项与发出商品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正确的做法应该为: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
财务费用 2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
从上述会计处理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售后回购“的商品,其在购回时的入账价值,与销售时的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2、“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会计与税法有着相通之处,税法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征纳关系时,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但会计与税法又有着根本的不同,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真实信息,而税法则是为了培植税源、组织税收、公平税负。下面就“售后回购”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税收作一分析:
一、流转税方面:
1、增值税 (1)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存货,该业务就要涉及到增值税。该业务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在税法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事实上企业在销售时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回购时对方也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企业。
(2) 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该业务同样也涉及到增值税。财税[]29号文明确,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等,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如果“售后回购”的对象是不动产、无形资产,该项业务就要涉及到营业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要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方面 关于“售后回购”业务的所得税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文件加以明确。下面根据例2,对这一业务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作一分析:
1、商品发出时,尽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在税法上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价款为100万元,账面成本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10万元,5―9月份每月计提财务费用2万元。既然税法上“视同销售”,那么就不能确认会计上由于不作销售处理而产生的`财务费用。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以上两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3、回购时,会计上该商品入账价值等于销售时该商品的账面价值,即80万元。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110万元,回购方应以此金额作为计税成本。该商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差30万元。该差额应在该商品领用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回购前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回购后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
总之,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既不能作“销售”与“采购”处理,也不能按质押借款处理;在流转税处理上,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在所得税处理上,要注意该业务产生的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时间性差异,作纳税调整。
会计篇5:“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
“售后回购”中的“售”在会计上是否应确认收入呢?《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照这四个条件,我们可作如下分析:1、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2、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所以“售后回购”中的“售”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形式上是销售,实质却为融资。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也正是会计核算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反映。那么,该项业务在会计上究竟应怎样核算呢?我们试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举的一个例子:
例1:某房地产企业A于1月1日将一幢房产销售给B企业,售价900万元。该房产成本600万元。2年后A企业重新购回该房产,回购价1000万元。该企业每年分摊利息50万元。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900
2、1912月31日及1912月31日预计利息
借:财务费用 50
贷: 应付账款―B企业 50
3、1月回购时
借:应付账款 ―B企业 1,000
贷: 银行存款 1,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是以前教材中所采用的。它虽然没把“售后回购” 业务中的“售”作销售处理,却把该业务等同于质押借款,没有反映出“售后回购”的对象在该业务中的流转情况。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销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应交的增值税,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会计篇6: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别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债务重组业务,《准则》和《办法》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本文通过具体示例,对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探讨。
一、债务人以存货偿债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23.4万元。第二年,经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存货偿还债务,其账面价值19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两个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乙公司为该项债权已计提坏账准备1万元。重组过程中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23.4
贷:库存商品 19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资本公积
一其他资本公积 1
税务处理:根据《办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商品转让所得为1万元,债务重组所得:23.4-(20+3.4)=0,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万元,即等于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9
坏账准备 1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
贷:应收账款 23.4
税务处理:这里有两个问题,即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是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还是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还是以账面余额作为计税成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是分别进行纳税调整的:前者在“其他费用扣除项目”中反映,后者通过“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反映,所以,从理论上讲,债权人应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坏账损失,并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债权账面余额减税法允许扣除的坏账准备,而非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这样调整过于复杂,因此笔者认为,在不影响正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从简化纳税申报的角度出发,可以直接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计税成本,同时在税法上不确认坏账损失。本例中,库存商品公允价值与税费之和为20+3.4=23.4万元,应收债权账面余额为23.4万元,则没有债务重组损失,不进行纳税调整。期末,由于税法上没有确认坏账损失,而会计上确认的坏账损失为1万元,应通过“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反映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库存商品的会计成本为19万元,税法上,应以其公允价值20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将来处置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通过调整我们发现,该债务重组业务所产生的纳税调整额,将通过以后处置相关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额转回,这也体现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形成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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