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基本法(精选12篇)由网友“浮生”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成功基本法,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成功基本法
成功基本法
出处:赢周刊 作者:冯两努
当年在日本培训的时候,老板如小学生般战战兢兢地参加学习,令员工更加认真,但回到美国之后,大公司只是出了钱请戴明来讲课,而老板呢?或者工作太忙吧!又或者乘员工培训的时候,老板抽空出外打高尔夫球,因为老板不在场和不重视的关系,好好的培训工作也打了折扣。
社会流行讲成功心理学,特别是美国人学了这套成功心理学之后,将事业建立起来。他们又将心理学鼻祖佛洛伊德的学说商业化了,成为一套实际可行的学说。今天的中国,更上下一心地学习如何成功,相信十年八年之后中国的国力,因为在上下努力学习之后,国势肯定更盛。
讲管理之道,中国人实际上是最有经验,不过,今天的中国产品,也要用外国文化包装包装,否则是不吃香的。当一间公司进行管理改革的时候,第一个要管好的人是谁?当然是老板自己。管理之难在这里,要把管理搞好,老板要合作。话说推动日本发达的管理者名叫戴明,他是一位美国管理学大师。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麦克阿瑟管治日本。他要在日本推行改革,最好的方法是先控制传媒,但日本的收音机很落后,他要改造日本的电子音响设备。于是他找来美国的戴明给日本人讲述管理之道。因为是太上皇麦克阿瑟的要求,日本各大企业的老板,也乖乖地如小学生一般,大清早便去上课听改革的管理学。终于,日本的改革得以成功,更因而创立了戴明发明的管理制度,叫品质管理圈。
日本成功之后,美国却变得落后,于是,戴明真是衣锦还乡,被美国各大公司聘请,培训员工进行品质管理圈的改革工程。但不知为什么,戴明的方法却在美国行不通!为什么呢?后来戴明才明白,原因是老板的态度。于是,后来戴明在培训合约时订明,老板不参加培训的课程是大打折扣的。由此可见,管理工作如果欠了老板的支持,也是枉然的.。
管理有多难,说难一点也不难,说容易可不容易。其实,成功之道是很简单的,但不容易,因为太简单的原因,我们往往忽略了,所以便变得不容易。佛偈说:会道便藕丝拉大象,盲修就铁棒打苍蝇。最难的地方是老板以身作则。
如果我们细心分析成功人士成功心法,可以说是简单容易。但他们终生实践的一些成功基本法是什么呢?
第一,他们很有自信。这种自信是怎样来的呢?自信是透过努力成功而且建立回来的,自信的来源有几个途径。有些来自个人克服了困难而且建立了事业,有些是来自个人的人生观和对自己的要求。成功人士自小以来都有一种心态,就是自爱和自尊。他们自小便学会接受自己,肯定自己,喜欢自己和爱自己。相反呢?失败人士却往往不爱自己,不尊重自己。原因是来自教育方面。我们自小受到社会的打击,例如自小便遭父母责骂:你没有用!或老师前辈等人指责:你是不成的!可惜的是,讲者无心,听者有意。因为很多人骂人的时候是出自一种习惯,他们骂人不因为人家犯了错,是自己要发脾气而骂人,骂了人也没有意识到这样会伤害对方,特别是伤害了年轻人的脆弱的小心灵。我们因为被长辈所骂而不喜欢自己,于是内心便养成了自卑和妒忌的心态。这些心态便会变成自大和仇恨。因此之故,我们的人际关系便出现了问题。如何修改人际关系呢?方法也简单!
我们可以来个‘假装拥有,直到真正拥有’。首先,我们要控制自己的思想。人际关系差的原因是自己不喜欢自己。那么,我们学习喜欢自己又如何?很多成功人士都有一个习惯,就是喜欢自己和尊重自己。于是,我们也可以建立习惯,每天早上起床的时候,第一时间对自己说:我喜欢自己、我接受自己、我肯定自己、我爱我自己!如果你每天对自己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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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追求基本法
有的人喜欢上了某人,但是不知道怎么样去追求,下面就给哪些不知如何追求自己喜欢的人支支招:
第一课 绝对信心
自信心是做每一样事情的基本条件,追女仔也不例外,想成功地追女仔的话,便需要有绝对的自信心,你一定要本着:「一定要成功,再不可一个人」的信念。
而你应采取「自力更生」的方法,凭自己的力量去 Pick up girl 才是,尽避免靠朋友、家人。朋友及家人不但不一等可帮助自己,太多人知道你的对象更可能弄巧反拙,而且女孩子也不会喜欢靠朋友来追女仔的人。
但要完成志愿,首要的是自信,就算你不是「白马王子」,但也可以将自己打扮成王子一样,重要的是那份充满自信的气质和风度,令对方难以抗拒,总之那便是:自信、自信、自信。
第二课 迷惑女性的男人
一般女性都不喜欢过份老实型的男性,太没情趣了!实际上,她们最欢迎的男性所具备的条件,是人绿好,开朗活泼,无法拒绝他人,没法守秘密,没有异性,容易妥协,有点过份自信又有些懒的轻率型。
大情人模范
温柔快乐有男子气概善於关怀他人聪明可靠滑稽运动家强壮的体格诚实健康正直光明有责任感可爱有包容力坚强有经济能力外型好
而事实上,只要你拥有以上任何一点,可以说你已经拥有吸引女性的条件,只是拥有以上各点越多,在追求过程中便越觉有利,越小就较难冲出重围。
但虽然如此,即使你拥有以上多项条件,也不能保证你必能取悦任何女性,因为,在你具有任何优点的同时,你也不能同时具有一些对方完全不能接受或容忍的缺点,如:
差劲的男人
自我中心意识强烈胆小懒惰罗嗦俗气缠人不乾净软弱爱说谎神经质势利过份认真迟钝粗暴没有判断力猥琐小家迂腐
一般来说,吸引女性要运用眼神、声线和身体语言。初见面时,你可将视线自然地看着她耳朵一带,当二人四目交头时,再将目光转向耳朵,她便会对你自然产生深刻印象,而到有机会谈话时,你的声音要微微比她高一点,开朗而响亮的会吸引她和你继续谈话,聆听她的说话时,视线转移到她的嘴唇,使她觉得你很专心听她的说话;至於手可放在桌上,四指并排,令人感到你的整齐和有美感,自然对你产生好感。
篇3:基本法演讲稿
基本法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我是来自宜宾孙建灵资深处经理直辖课的刘丽,很荣幸能代表川分区拓来与参加关于基本法的分享和交流。
我于9月3日入司,12月转正六级,7月晋升区主任七级,月晋六级,3月育成一个六级区,204月晋五级。
首先,跟绝大多数的同仁不同,我是主动来到平安的,为什么呢?首先是原来的公司转行,其次是基于以前做销售和培训工作时对平安的了解,保险是凭自己能力挣钱,上不封顶的。《史记》第一百二十九章《货殖列传》上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同时平安可以有一个很好的平台,可以不断的接受公司的培训,专业的系统学习,提升自我能力。
我们先来看看13年宜宾区拓月均收入:正式收展员的收入不到2100元,这样的收入水平,可以说我们到任何一个单位上班都是可以达到的。而20的四川省社会平均工资在3000左右,明显高于正式收展员收入。但是区主任的平均收入在8千元以上,是社平工资的2倍多。
有这样一个说法:看你是不是白领,判断的标准就是当地的房价。宜宾的平均房价在6500左右,那么区主任的平均收入是高于这个水平的,所以当区主任的收入才是有竞争力的收入。因此我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当主任,要当主任的话就必须增员,要增员必须转正,我就给自己规划了要在两个月转正,8个月晋升主任。
由于刚进公司业务能力不是很强,用了三个月才转正,转正后我就开始做增员,走组织发展路线,因为我来平安也不是只想做个收展员的,我的目标很明确,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的阻碍:家人的反对,亲戚朋友的不理解,客户的拒绝,但我都一直坚守着自己的信念。因为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只要能坚持下来半年、一年后,当自己的收入提升了,能力提升了,才能得到别人的认可。
于是我就全力以赴的去达成我的第一个目标,也就是在我转正6个月以后顺利晋升区主任。同时我就用我的方法去规划我的增员,同样我的第一个育成的区也是6个月晋升了区主任。但是很遗憾的是,当我在13年7月出区的时候,我的老师还不是主任,因为她只增了我一个人,我出区以后,她只拿了1000元增区奖金就切断了与我的利益关系,这是多大的损失啊!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所以我们增到比自己强的人是好事,但是自己不能停滞不前,基本法赋予了我们共好文化,同时基本法也不像其他传统行业一样,不会压制人才,也是基本法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基本法,怎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延续共好文化呢?
一个字,就是“快”.
解读这张图,
新人必须在12个月内晋升区主任,为什么呢?因为一年内新人可以拿到双津贴。如果没有晋升,那么他将不能再享受训练津贴,只有岗位津贴,而作为III类机构最低700元的训练津贴还是很可观的;如果在12个月内晋升,将能拿到区职务津贴、新主任津贴、区主任的管理津贴,当然这些利益又远远高于双津贴的利益。
必须在38个月内晋升课长,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刚好两个月转正,8个月当主任的而又有成功复制区主任晋升的话,她就只比我晚两个月,所以我必须赶在两年的增区回算利益拿完之前晋升。如果我没有晋升,那么就像我跟我的老师一样没有了利益关系,我将有巨大的损失;如果我在两年之内晋升,那么即将失去的利益又回到了我的展业课管理津贴之内,同时我又有了更高的课职务津贴,利益的链条再次得以延续。
以此类推,我的增员也在38个月晋升课长,我必须赶在展业课回算利益拿完的三年内晋升处经理,也就是我入司74个月之内……
提示两点:
一、晋升时间可以提前,但不能推后;
二、我一定要赶在我的增员之前晋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和我的增员实现共好!
同时还有一点就是如果新人都能在一年内晋升的话,那么新人肯定能留存,作为团队来说,我的十三留数据能够高于目前支公司乃至川分的20%左右的水平,我给自己定的是40%,这样我的团队发展速度就能快于支公司的发展速度,也就才能得以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
还有如果新人不能快速晋升的话,流失的比例就会很高。现在宜宾市场上的其他寿险公司敞开大门欢迎平安下编的业务员,特别是区拓的收展员更受欢迎,所以如果不快速晋升的话,一部分新人就会流失到其他公司,而我们将是在为其他公司打工。
我所在的团队也是这样,之前我所在的展业课只有两个区主任,都是八级晋升,最快也用了两年时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的晋升带动了我的团队乃至整个部门的晋升氛围,让我们部门的人力也不断的攀升,部门里比我早点入司的看到我都晋升了,他们也动起来了,在我晋升了以后,我们部门也相续晋升了四五位主任。而我展业区里的伙伴更不甘示弱,自动自发地想当主任,同时对我言听计从,我需要的就是规划、辅导,同时继续让更多的人加入我的团队。毛主席曾讲过"人多力量大’,不仅要有人,而且人要跑得快,不然的话,我们的竞争也是很大的,同业也是很多的,就是让我们的增员每天都有事做,没有时间去想消极的、负面的东西,节奏快,收获大,发展自然就快啦。
所以我一直坚信,团队的力量是远远大于个人的。
从入司以来我的时间大部份是花在团队的建设上,个人业绩这一块相对花的时间较少,因为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靠团队的力量才可以创造更多的产能,我的收入的大部份也是来源于管理津贴和增员奖金。那为什么我会选择花更多的时间来做团队,而没有去强攻业绩呢。作为我们一个外行,变内行是有一个过程的,我的圈子也没有中高端的客户,所以我的取向不一样,必须选择快速晋升,做大做稳才能拿到高收入。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平台的提升才是收入提升最快的法宝。年基本法改版更是有了诸多利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且学且提升,抓住机遇,年内晋升!
篇4:追求基本法
第三课 邂逅
你要经常警醒自己,眼缘两个字在爱情道路上几乎是最不能够解释的概念,它足以令两个人产生爱情,火速恋爱甚至步入教堂。
故此,当你在任何地方和场合:巴士、地铁、街上、餐厅、宴会、工作地方等,遇见你期待已久,甚合眼缘的女性时,不要犹疑,机会可能一去不返。
把握当前机会,把握当前佳人,你唯一的做法自然是上前攀谈,令她认识你,对你产生印象、好感、爱情、思念等等。总之,你要开始第一步。
但毫无疑问,这是需要极大的勇气,而且须谨慎行事,况且,如说错一句话,以後的便可以省回暖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就必须经常学习,到有用的时候便可应付自如。
以下,尝试举出一些开场白,给你参考:
1.用被吸引或情不自禁的目光向她注视且不时回望。 (这个招数,即使对方一点也不被你吸引,也会以为自己魅力难当而沾沾自喜,也就不禁向你回望。)
2.一个笑容。 (她们会相信,自己的样子一定讨人喜欢,令别人产生好感,然後也可能报以回嫣一笑。)
3.用最自然的方法向她问时间,但你手上绝不能没有表,但可以先行调慢或调快。(她根本找不出理由拒绝回答你。)
4.「Hello!」一笑 (若做得恰当,你潇的态度必然吸引她,但最重要的还是,她会深信你已被她吸引了。)
以上各项,目的是在认识陌生女孩时,用以减低她们警觉性的较理想途径。由於彼此全不认识,假如以过於油腔滑调的说话和态度,可能会令对方产生反感,从而弄巧成拙。
其实,任何女性都相信缘份、服从缘份,她们会相信每一个出现她眼前的男性都可能是她未来的丈夫,因此,只要你采用的方式用得恰当,她随时是准备放开怀抱,把你接受的。
不过,假如对方是经友人介绍,又或者你知道和对方之间有点关系[如学校、工作],那麽,事情便好易得多了。
5.「他[某人],说你是XX书院的校花,那你每天一定忙於应付不同的男孩子追求了」。 (即使她本来不是甚麽真正校花,经你一说,她必定以为自己的美貌早已令很多人倾倒,但最重要的还是,她必定加以否认和解释。)
6.「你的工作看来很有趣,究竟日常职务是甚麽?」。 (她这时绝对是不好意思拒绝回答,但逐渐便会被你认真而坦诚的眼神所吸引,用心去回答的了。)
7.「你平时花在衣服上的心思和时间一定不少,你是否从小就培养这方面的心得。」 (这无疑是一句含蓄的赞美,既恭维又不着迹。)
8.「街去你约想好的真我!」(她必定马上皱起眉头,不耐烦的问你,「你究竟说甚麽?」,你不妨把它倒转读出来,她必定会不禁失笑,喜上眉梢了。)
当然,这样的开场白,再精警、再花巧也没用处。因为若论才智,女性绝不会比男性逊色,只是她们容易被甜言蜜语所蒙闭,不能保持高警觉性而已。
可是,过份花巧的说话却只会令她们提高警戒,防范你而起围墙。因此,最简单、最直接的开场白,往往亦是最有效的开场白,因为她们根本不会想到到有人完全不经思考便向她示爱或其他,於是,唯一的结论就是:「对方必然是初哥,亦真是充满诚意的,这人也不错呢!」
那麽,应该如何制造机会呢?由於处境、场地、人物和气氛的不同,故此也难一概而论,不过,总有些一原则可循:
※ 顺势在最短时间内提出约会。
(这样,她来不及拒绝,只有默许。)
※ 选一些较为大众化的地点。
(她才会有安全感,便会不妨一试。)
※ 带她去她熟悉的地方。
(她便不会茫然不知所措,而且感到自然。)
※ 与她商议,然後由你作出决定稍後的节目。
(女性既喜欢别人尊重,又喜欢别人专制。)
※ 为她安排妥当,如回家的方式及时间。
(她会认为你是一个为人设想,成熟世故及体贴温柔的人。)
如此这般的安排,她大都会欣然答应你的约会,同时亦乐於与一个像你一样的人共渡浪漫意外的一夜。不过,女性绝对是受感性所操纵的动物,就算你以为已充份掌握她的精神状态之时,其实她亦可能同时受到另一种外界冲击,故此,与她们相处必须随时小心奕奕,不要大意。
篇5:追求基本法
第四课 制造机会
要追求一个女孩子无论如何也要有开场白,不论你用何种形象、产生何种效果,最重要的始终是她有反应。只要她一旦对你有所反应,一切就易办得多了。
基本上,她都不认为你开始了话题之後便掉头就走,不再继续,这样她必定会大为愤怒,感到你在捉弄她,而且也未免过於轻挑。因此,你必须当机立断,为自己制造一个约会机会,即使她一口拒绝你,但至少也为你的礼貌和勇气留下良好印象。
真诚,永远是俘虏女性芳心的最强武器,要夺得芳心,一定要她相信,你绝对是被她所吸引,甚至只有她能把你吸引;那麽,她便会逐渐解除心理警戒,向你展开笑容。
既然她答应你的约会,她必定会作一番打扮,也会有一番期望,故此,你绝不能令她失望,尽可能要照顾她的心理需要。譬如以整齐美观的衣着告诉她你对她的重视,以愉快的心情和她见面,足够的准备和她共渡一个晚上,及安排节目的结束和送她回家。
经过一个良好的印象建立,她将毫无疑问地答应你第二次提出的约会。同时,她假如真的欣赏你整晚安排的话,自然也希望你能继续约会她,这时,你可私下盘算,究竟她是否值得你继续约会,若绝对值得的话,请不要犹豫,在第一次约会还未结束前,就得开口,否则你可能错失了所有机会。
因为,你表现着紧会令她更为开心。
第五课 初次约会
邂逅和攀谈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步,因为是一切的开端,不过,并不可以保证日後必定会有第二步、第叁步。因此,第一步之後,你仍然要花许多心思,绝对不能松懈。
当然,你也要分清楚自己有没有和他继续交往的必要和冲动,如果只是勉勉强强,那就不要勉强了,免得日後为大家带来过度的麻烦和痛苦。
当你们只是有初步的认识,而又发觉她是值得继续约会的话,那麽,你绝对有必要花点心思作点心思作一个周详的计划,考虑对方的感受和反应,以最真诚的态度对待,否则,不单是伤害别人,也侮辱你个人的品格,实在无谓。
因此,第一次约会绝不能不小心行事,否则就必然无望,况且,要是你不能对那约会全情投入,那样追求也见不得是一个快乐和开心的事,所以,无论如何也得告诉自己,必须认真对待你的约会对象。
於是,顺理成章,她便会大开中门,欢迎你的加入,进入她的生命之中!
篇6:澳门基本法全文
澳门基本法全文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12月20日实施,下面是澳门基本法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自1912月20日起实施)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 中央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条 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三十条 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三条 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四条 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
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一条 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
第四十三条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四条 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六)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八)任免行政会委员;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十二)执行中央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四)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五)根据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六)依法颁授澳门特别行政区奖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八)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九十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三十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未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时,可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三十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但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七至十一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的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六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六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组织。
篇7:《基本法》读书笔记
《基本法》读书笔记
读完《基本法》后,让我更深入了解万德众归这个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深刻体会到是什么凝聚起我们万德众归这个大家庭的,它的公司存在是日后发展的理论基础,不断指引所有员工的工作、行事的原则和标准,更是在思想上给员工做出的指引和指导要求。下面是我想分享的几个感悟。
第一公司的`行为准则是“企业办事风”,今天的事今天办,重要的事优先办,限时的事按时办,能办的事马上办,困难的事努力办,琐碎的事抽空办,份外的事协助办,所有的事认真办;这些是从我入职到现在公司一直在说的,并也是在按照这个对我们要求的标准。这个办事风不仅可以让我在自己所在工作岗位不断提升完善,而且也可以对公司交待的工作进行高效、高品质的完成。
公司的发展愿景是“所有人不断向比自身更优秀学习,不断完善改造自身后最终成为受信赖和尊重的企业”。作为万德众归里的一员,办事风是我以后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公司一起不断成长壮大,虽然过程可能有快乐也有痛苦,但是我想结果会给我自己一个满意的回复。
第二公司的企业价值观,热爱执着、价值提升、铁血执行是公司的价值观。热爱执着我理解为我要不断在自己领域里精进,不断精益求精自己的工作和专业能力,这样就实现我自身价值的不断提升,这一切都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执行和遵守。
来公司有段时间了,从开始到公司后简单轻松完成各个任务,到现在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这证明公司不断壮大成长,也强迫我自己必须跟上这个成长的节奏,公司开始只需要比较简单傻瓜的功能,再不断壮大的道路上,对功能和性能就会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多元化,为了满足这些我和我的部门都有不断成长壮大,这样就可以不断去征服以后的挑战。
第三公司的思维准则。公司的思维准则是“办法总比困难多,我们永远不要借口”。这个思维准则是面对公司任务时候,任务有时候可能只是一个小小的沟渠,有时间就是一道高墙,不管是什么如果我们没有这个思想准则,再小的问题都可能难倒我们,因为我们可能可能很轻易放弃,有这个就要求我们不断挑战自己,不断自我学习自我完善,不会就去多问多查阅相关资料。
以上就是我读过《基本法》后分享的几个感悟,作为万德众归里一员,日后工作我会按照《基本法》里来当基本要求,和公司一同不断成长壮大,我也必须出色和高效的完成公司任务,不断满足公司壮大带来的需求,保障公司一切服务正常运转。
篇8:关于基本法培训心得
十分有幸能够在一家公司见到这么完善和公正的基本法,因为一个基本法代表着一个公司的灵魂,是一家公司企业文化的体现,是人员凝集的纲领。这是一家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对基本法的认同,才会对企业认同,才是企业所需要的人才。人才以德为先。
基本法的前四条,高度概括了公司的目标和立足点,以“诚、专、创、安、效”为根本。诚信天下,稳健一生,专业铸就未来,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效率是根本,结果为导向。
基本法第五条、第六条,很好的规范了公司的企业氛围,需求务实,减持,努力的工作原则,紧抓工作效率,为企业的快速高效发展奠定环境文化。
一个企业有文化,有slogan,寄予,代表这个公司的追求。欲取之必给与,舍与得是大道。充分了解和诠释舍得才是一个企业生存之道。
基本法的第十到第十三条,从公司的产品设计方向设置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从公司的合规、安全、高效、务实的精髓,公平的态度为基准,将企业的内部职能规划定性。然后对于具体的事物又不失变通,表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精髓,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才,尊重人性的精髓。
之后是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阐述。作为一个金融集团公司,产品和服务是核心竞争力。没有好的产品无法给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而仅仅有好的产品,没有好的服务也无法给客户留下深刻印象。当今社会客户为王,每一个企业都在大力拓展客户,而客户的留存是重中之重,因此做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关于人力资源,公司侧重讲了。21世纪是人才的世纪。一个企业要快速发展,需要人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都是很重要的。所以公司对人力资源的重视极为重要,特别提到了员工的素养和忠诚。如果一个员工没有素养再高的能力都是无用的,如果一个员工没有忠诚,那么对于企业就是很大的损失。而对员工的培育是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来保证,因此基本法十分重要,认同m.i1766.com基本法的人即有一定的忠诚,而基本法的规格体现了一个员工的素养,两者相辅相成。建立完备的薪酬考核体现,有利于人员的引进和员工的培养,便于人员职级晋升,为人才储备打好基础。
当今时代是互联网时代,是需要信息技术做支撑的。信息技术是一切行为判断的一项重要依据,合理的运用信息技术可以事半功倍,因此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创新运用是公司长久发展的必然要素。
最后讲的营销,营销是个很大的学术,普通的只是销售,真正的销售艺术才是营销。针对客户真的痛点和难点,发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有机的整合起来,利用合适的方式方法无缝的展现给客户,让客户认同你的产品和服务,并将你的产品和服务认作为自己的必然选择,并广而告之,这才是营销。因此要做好营销,需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没有需求可以创造需求。对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要融会贯通,能够充分的调动公司资源进行有效的营销活动。
拜读完这一套基本法之后,我心潮澎湃,因为在心中已然有了一个公司的规格和规划,让自己之后的职场之路有了行将有效的助力,望公司不断完善不断发展,愿与公司同成长。
篇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香港”。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篇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篇1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 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本法第 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本法第 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本法第 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本法第 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
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三)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十)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十一)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十二)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十三)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如果由于立法会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篇12:跳槽也要讲基本法
跳槽,职场人绕不开的一个坎。在商品经济社会,再没有一个人可以打包票说,“我永不跳槽,我就在老东家工作到老。”不是现代人不再忠诚,只是当遇到瓶颈、有了更好的机会,为何不试一试。而根据前程无忧统计,有超过4成的职场人在工作1—3年里,就开始了第一次跳槽。作为此前无相关经验的跳槽新人来说,跳槽,你准备好了吗?
1.不跳无所谓的槽
你为什么而跳槽?“对上份工作不感兴趣”“老板/公司不是很理想”“人际关系复杂”等过于轻率的跳槽理由HR不但不认同,还会对跳槽者产生不信任感。当HR判定跳槽者的辞职理由来自于求职者自身问题时,这次跳槽无疑就黄了。通常来说,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是一种被普遍认可的跳槽情况。
2.不频繁跳槽
对HR来说,3年,是一个可以被认可的跳槽周期。过早或过频繁的跳槽通常会被认为没有恒心,只有当你在一家公司有着连续3年的工作经验,你才能足够从一个职场新人成长为一个合格职场人;作为专业人士,你也足够积累某一领域里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可以获得真正的职业竞争力。
3. 做好跳槽规划
无论是跳槽前,还是跳槽后,跳槽者们都需要做好规划。职业上,是转行跳槽还是选择在同职业上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经济上,如果裸辞,你有多少钱可以足够支撑你找到下一份工作?现工作中的表现能不能支持你找到一份更好的新工作?为了跳槽,自己是否还需要更多的进修……跳槽前,求职者们还需把各方面的问题考虑清楚。
第一次跳槽就像是在海洋里行船把舵,给自己一个再修正的途径。因此,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第一次跳槽还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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