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与细则的区别(精选8篇)由网友“拉文克劳的蓝”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通则与细则的区别,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通则与细则的区别
通则的意思
通则,公则、公例,指普遍适用的规章或法则。
【中国常见的一些通则】
1.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2.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是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而制定的通则。
3.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是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通则.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是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并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
6.旅游规划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规划通则,是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中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而制定的标准。
细则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篇2:细则与规范的区别
细则与规范的区别
细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
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
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规范性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补充性和辅助性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操作性强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细则特点
规范: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作的一系列规定。
常用《规范》
钢材检验验收规定
钢材
1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职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承重结构钢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枞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4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5钢筋进场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验收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取样方法:按照同一批量、同一规格、同一炉号、同一出厂日期、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每批重量不大于60t为一检验批,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当不足60t也为一个检验批,进行现场见证取样。试样分为抗拉试件两根,冷弯试件两根。实验室进行检验时,每一检验批至少应检验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试件长度:冷拉试件长度一般≥500mm(500~650mm),冷弯试件长度一般≥250mm(250~350mm)。(备注:取样时,从任一钢筋端头,截取500~1000mm的钢筋,再进行取样。)
冷拉钢筋:应进行分批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20t的同等级、同直径的冷拉钢筋为一个检验批。
取样数量:两个拉伸试件、两个弯曲试件。 6钢筋焊接
钢筋焊接在建筑施工中一般分为: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预埋件T型接头埋弧压力焊、钢筋气压焊。 取样方法:
①闪光对焊:在同一工作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检验批。当同一台班内不足300个接头时也作为一个检验批。
其机械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6个试件,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拉伸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50mm);冷弯试件长度一般≥250mm(250~350mm)。 验收方法:
(1)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袭纹;
(2)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Ⅰ~Ⅲ级钢筋焊接时不得有明显烧伤;Ⅳ级钢筋焊接时不得有烧伤;负温闪光对焊时,对于Ⅱ~Ⅳ级钢筋,均不得有烧伤; (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4。;
(4)接头处的钢筋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倍钢筋直径,同时不得大于2mm。 ②电阻点焊:凡钢筋级别、直径及尺寸均相同的焊接制品,即为同一类型制品,每200件为一批。
热轧钢筋点焊做抗剪试验,试件为3件,长度一般≥600mm;拔低碳钢丝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还应对较小钢丝做拉伸试验,试件为3件,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50mm)。
③电弧焊:在现场安装条件下,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类型、同焊接位置)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50mm)。 ④电渣压力焊:在一般构筑物中,每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焊接位置)作为一批;在现浇砼框架结构中,每一楼层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作为一批。
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作拉伸试验,试件长度一般≥500 mm(500~600mm)。 验收方法:
(1)接头焊包均匀,不得有流疱、裂纹,焊包自钢筋表面至其外边缘宽度≥2mm,厚度≥4mm;
(2)焊接时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烧伤,其零线不得接在构件主筋上; (3)接头处的钢筋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倍钢筋直径,同时不得大于2mm。 (4)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4°
7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结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小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对选定的梁内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用抽取不少于6根给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①、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②、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各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旱,钢筋骨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二、水泥
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按批号进行取样。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水泥
1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2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砼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用于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砂与碎(卵)石
4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试验报告。
5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结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小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3、对选定的梁内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用抽取不少于6根给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①、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②、当全部钢筋骨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各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旱,钢筋骨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篇3:细则与办法的区别
实施细则与办法的区别
实施细则,一般式针对某一部法律,对其中涉及到得具体的详细的问题,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指导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某些事情、问题如何认定、结论及处理。一般由执行该法律或者制定该法律的部门制定细则,并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法规级别。实施办法一般由行政部门对该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由该部门发布即可;或者由省级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实施办法,由省人大批准发布。属于规章或者文件级别。比较一下:法律效力上,细则效力高于办法;批准程序上,细则比办法严格得多;制定部门上,细则制定的部门级别要比办法的制定部门高;涉及范围上,细则一般都是全国性的,办法可能是地方性的。当然,从实际的指导法律法规的实施,作用都一样。《立法法》中有规定,什么样的法规才能用“条例”“细则”这样的名称,什么样的法规可以用“办法”名称。
细则的写法
一、细则的概念细则是对某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法规文书。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等既成条文的解释、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2.实践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等在执行中可能碰到的种种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三、细则的结构、写法细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组成。
1.标题标题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如《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也可以由事由+文种构成,如《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正文细则的正文可以采用章条式写法,也可以采用条款式。它通常包括制定“细则”的法规条文依据、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细则”的要求和说明几部分。
3.落款和日期写在正文右下方。如果标题中已含有制文单位,此处可略。日期也有写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明的。
四、细则的写作要求
1.要具体、周密,切忌笼统、抽象和遗漏。
2.用语要肯定,不能含糊其辞。
办法的写法
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其条款都具体、完整,不抽象笼统。
办法特点
(1)办法的法规约束性侧重于行政约束力。
(2)办法的条款都具体、完整,不能抽象笼统。
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内容。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
制发时间、依据。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规定制发的年、月、日和会议;或通过的会议、时间及发布的机关、时间;或批准的机关、时间等。有的办法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这一项目内容可不再写。
(2)正文。一般由依据、规定、说明这三层意思组成,可分章、分条叙述。办法中的各条规定,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要将具体内容和措施依次逐条写清楚。办法的结尾,一般是交代实施的日期和对实施的说明。
篇4:规程与细则的区别
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
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
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
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同时,给出了一条注释,即: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含义
规则章程。
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
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
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
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出处
1、唐 黄滔《南海韦尚书》:“昔者 石门 酌泉之事, 合浦还珠之风,日月迁绵,规程革易。
2、《朱子语类》卷一○六:“明日烦教授诸职事共商量一规程,将来参定发下。
3、柳青《创业史》第二部第十三章:“我们党有个老规程:只要不是故意捣鬼,错了也是好同志。
示例
1.我厂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3.工作规程4.技术管理规程。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篇5:细则与标准的区别
细则的概念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几乎全按“适用范围 + 实施 + 文种”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母体公文标题来充当。一般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a.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b.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 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细则实例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第四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
第五条 《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九条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第十条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 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和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告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依法有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协助,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的概念
标准 原意为目的,也就是 标靶。其后由于 标靶本身的特性,衍生出一个“如何与其他事物区别的规则”的意思。将“用来判定技术或成果好不好的根据”广泛化,就得到了“用来判定是不是某一事物的根据”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标准往往对应该严肃对待的方面(比如机器和工具的安全、可靠性和效率,玩具, 医学设备)有深远影响。
标准实施的一般形式
1、直接采用上级标准。直接采用上级标准就是直接引用标准中所规定的全部技术内容、毫无改动地实施,对重要的国家和行业 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完全实施。
2、压缩选用上级标准。
压缩选用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对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品种规格、参数等级等压缩一部分,对允许采用的产品品种规格、参数等,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标准上标注“选用”或“优选”标记,企业有关部门,按标准中规定的标记执行。
二是编制《缩编手册》,即把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结构要素”“通用工具”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容进行压缩,将选用的部分汇编成册。
3、对上级标准内容做补充后实施。
当所实施的标准内容(如对通用技术条件、通用实验方法、通用零部件等)规定得比较概括、抽象、不便于操作时,可在不违背标准的实质内容和原则精神的条件下,作一些必要的补充规定,以利于贯彻实施;还有一种情况是上级标准规定的产品参数指标偏低,企业可提出严于上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4、制定并实施配套标准
某些相关标准本应成套制订,成套贯彻实施,但因条件所限,成套标准中缺一、二种或者若干种标准未能及时制定出来,此时企业可根据已有的标准内容,自行制定与其配套的标准,以便更全面有效地实施标准。
5、制定并实施严于上级标准的 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可以制定出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加以实施。
标准的贯彻工作,大致分为计划、准备、实施、检查与监督和总结5个阶段。
标准的分类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 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 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 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由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 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篇6:细则与规定的区别
规定简介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简介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
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规定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规定”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
它是领导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二)规定的分类
规定大致可以分为方针政策性和具体事宜性两种。
(三)规定的结构
规定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单位、事由、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
用括号在标题之下注明规定发布和签发的时间和依据。
有的规定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发布的。
2.正文:正文的内容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
总则交代制定规定的缘由、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范围等。
分则即规范项目,包括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
附则说明有关执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采用条款式或章条式。
篇7:监理规划和细则区别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相关规定
1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及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
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细则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
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细则具体说明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
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
篇8:细则和制度的区别
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 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 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内容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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