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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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篇1: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广东省公安厅7日披露,广东官方印发有关通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重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小孩入户工作,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71号),重申“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广东省公安厅称,计划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公安部门作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有责任协助计生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公安机关在户口登记过程中,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卫生计生部门处理的,应先办理小孩户口登记,然后将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不得影响新生儿入户权益。接下来,该厅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将加强督导,对小孩登记入户的日常工作中将计划生育证明或上环结扎证明作为入户前置条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篇2: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关于20广东省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1次修正;1992 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第1次修订;根据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2次修正;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2次修订;根据 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3次修正;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第3次修订;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4次修订;根据 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2]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2]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2]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2]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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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广东省社保政策

广东省最新社保政策

珠海

1、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需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出生后入籍本市的,可以母亲名义办理未成年人参保手续。参保所需资料: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2、新生儿父母在市内农行、工行、交行、建行、农商行属下网点开设的个人储蓄结算存折(借记卡)。申请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中任一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以母亲名义参加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后未入户前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答:以母亲名义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一年内,提供了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资料变更前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如出生一年后才办理参保人资料变更的,其资料变更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市外户籍儿童可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如可参保,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非本市户籍的儿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通过我市学校(幼儿园)参加未成年人医保:一是父母任一方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二是如父母暂未能提供劳动关系或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只要孩子在我市学校(幼儿园)就读满一年以上,也可参加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可携带参保人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银行存折或借记卡(用于扣费)、加盖幼儿园或学校公章的《珠海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医保参保手续。

4、单位已在地税部门办理了社保登记,如何申领社保登记证?

答:单位可凭领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件之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申领社保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成立登记证书》副本、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盖章的《社保缴费登记表》。

5、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

答:社保缴费的网上查询链接为,请按公告要求在网上服务平台中注册个人信息,然后可登录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及进行相关的业务信息管理。

6、1月1日至206月30日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工资上下限是多少?

答: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执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65元,其中斗门区为4127元,金湾区为4073元。

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2408元。

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市区为13995元,斗门区为12381元,金湾区为12219元;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市区为2799元,斗门区为2476元,金湾区为2444元。

失业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13995元,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380元。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7、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保吗?如何办理?

答:外地户口在珠海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体工商户为参保单位,申报参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目前社保参保、停保均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所需的具体资料及办理流程,您可浏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咨询12366-2。

8、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9、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0、省内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内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达到退休年龄前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含)以上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续缴费。

11、省外户籍人员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延续缴费吗?

答:省外户籍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如属于以下情形,也可在我市申请延续缴费: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前在我市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省累计缴费满以上,且我市是省内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

深圳

到退休年龄时,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吗?昨天上午,热线电话一开始,市民刘先生就打来电话咨询。宝安社保分局答复,如果是深圳户籍的居民,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是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补缴前已在我市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补缴时间段为入深户后、年满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前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人补缴时间不早于1987年3月;(4)申请补缴的时间段未在其他地市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深户个缴人员,可参照个人缴费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补缴。但是,如果不是深圳户籍的居民,目前还不能享受以上政策,需要申请延期补缴。今后如果补缴政策有新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来自西乡街道的袁先生来电询问,如果个人缴费人员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应当如何处理?宝安社保分局答复,如果社保机构划款期间银行托收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如果累计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社保机构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若参保人需结算所欠保费,应到所在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

此外,也有一些市民询问,内地退休后随迁入户深圳的人员,能否将内地的养老金迁入深圳?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复,已在内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因此其养老保险不可以迁移到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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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生育政策的调整,可以缓解之后的高度老龄化局面,使总人口变化更加平稳,并再次获得人口红利。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

专家的研究,不是“烟酒”,笔者一般都会相信;专家的建议,不是拍脑袋决定的,笔者一般都不反对;对于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两年的研究成果,笔者表示非常钦佩。但是,对于专家“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意见,笔者不敢苟同,甚至认为这或许是个坏主意。

专家指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专家的理想很丰满,然而现实很骨感。如果“生育自主”,富翁富婆要生多少孩子?明星名人要生多少孩子?连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上也有嘉宾想生“一个足球队”呢;“倡导节制”当然很好,可是有多少人会响应倡导、会节制?之前不是吃过“父母熊熊一对,孩子熊熊一窝”的亏吗?为什么要走回头路?“素质优先”是一种幻想,十个指头有长短,一窝鸡也有几个不叫的,生的孩子多了,能保证每个孩子的素质吗?此其一。其二,“素质优先”怎么体现和衡量,是否制造另一种不公平?“全面发展”更是让人难以理解,全面放开二胎莫非就全面发展了?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看来专家想得非常周到,把“单独”贻误时机的问题也想到了。但是,假如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一者,可能很难避免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二者,可能会出现一个人口生育高峰,为社会带来诸多隐患。

中国不能没有没有专家,但专家太多未必是一件好事。专家的一个正确观点,可能带来巨大效益;反之,专家的一个错误观点,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倘若国家采纳“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带来的后果到底是“人口红利”还是“人口灾难”,目前估计没谁敢打包票。中国地大物博,但总资源就这么多,人口越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资源就会越少,这个道理大家都懂。正因如此,对于“2015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这个建议,国家不能只听专家建议,还要听听百姓意见。

放开二胎早已不是新闻,而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集纳了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这是新闻。因为这个报告,有可能把“放开二胎”变成现实――先分步实施,全面放开就在三年后的2015年。

篇5: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男(身份证号码:****)生于****年**月***日,为*****正式工作人员,于****年***月与*****(身份证号码:**************)结婚,在计划生育政策内育有一男孩,取名***(身份证号码:******)。由于女方******为*************下岗女职工,无固定职业,不便于计划生育管理,现申请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移交男方单位****************统一管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移交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同意移交

年月日

接受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接受

年月日

篇6: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书

尊敬的XXX:

我叫XXX,男(女),生于XXXX年X月X日,爱人XXX,生于XXXX年X月X日,二人于XXXX年X月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XXXX年X月X日生育第一个子女,孩取名:XXX。因XXXXXXX,符合省XXXX文件第XX条规定,于XXXX年X月X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孩取名XXX。现存活X个X孩,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符合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请领导批复

申请人:

日期:

篇7: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书

尊敬的计生部门领导:

您们辛苦了。

本人系丽江市古城区七河乡忠义行政村十一社村民,最近经熟人介绍,与玉龙县一名丈夫已逝多年的女子喜结良缘。该女子携带其前夫之子女两个。由于本人在家中是独儿子,且父母都已过逝。在这种情况下,我打算与现任妻子生育一个亲生孩子,故特向贵部门申请此事件,请各位领导给予批准和在繁忙之中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和勤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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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计划生育政策标语是什么

01.计划生育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02.计划生育协会是人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效载体。

03. 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04.发挥计生协会作用,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05.发挥计生协会作用,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06.协会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

07.计生协会是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08.加强基层计生协会建设,提高群众满意程度。

09.建设发展好计划生育协会,构筑村民自治工作新平台。

10.计划生育协会是开展群众工作的好形式。

11.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12.充分发挥计生协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

13.计划生育协会要做政府好帮手、育龄群众贴心人。

14.充分发挥协会作用,为实行计划生育奠定群众基础。

15.计划生育协会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16.协会要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7.计划生育好,协会很重要。

18.发挥协会作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9.贯彻群众路线是做好计生协会工作的根本。

20. 新农村呼唤新家庭,新家庭促进新农村。

21.加强基层计生协会建设,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22.加强村级协会建设,依法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23.广大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的主人。

24.计划生育协会是育龄群众之家。

25.计生协会为群众,做好工作靠大家。

篇9:计划生育政策标语是什么

1、关爱女孩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2、晚婚晚育 少生优生

3、孩子聪慧 家长欣慰

4、男女平等 生男生女都一样

5、幸福之家从少生优生开始

6、晚婚晚育共绘未来宏图 优生优育同建幸福家庭

7、您想得到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吗?请从优生开始

8、优生优育民族旺 提高素质国家强

9、维护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10、科学孕育 母婴安康

11、为明天更美好--请少生优生

12、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3、关爱女孩健康 提高母亲素质

14、子女不优 父母必忧

15、近亲结婚忧患多 少生优生负担少

16、男孩女孩一样强 长大都能做栋梁

17、夫妻心境愉悦 宝宝健康聪慧

18、男女平等 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19、时代已经不同前 如今女儿赛过男

20、严禁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生育

21、愿您和您的宝宝平安健康 生活更甜美

22、为了宝宝的健康成长 请从优生优育开始

23、孩子聪明健康 家庭和睦幸福

24、用深情的目光伴幼苗茁壮成长 凭知识的力量托起明天的太阳

25、全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 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26、重视孕期保健 生健康聪明的宝宝

27、少生优生是现代家庭的选择

28、优生优育 宝宝聪明 家庭温馨

29、为了民族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请按自然规律生育

30、孩子身心健康 家庭快乐兴旺

篇10: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生育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篇11: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1月1日起实施。

据报道,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相一致,广东省人大会加快修订广东省的条例。今天(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这意味着:年1月1日,广东的全面二孩将顺利开闸落地!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晚婚假取消 爸爸增加5天陪产假

婚假:晚婚假确定取消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报道君(微信公众号:nddaily)抱歉地通知你,晚婚假期是真的取消了。当然,按照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如果你能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只有一天多时间了),而且结婚对象也符合晚婚政策,你还是可以享受13天的晚婚假的。

产假:爸爸增5天 妈妈最多减少20天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与以往有何不同

1、当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时间。

2、对于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调整后,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

3、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哦!

据报道,“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广东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16年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罚款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最新消息:2016广东最新超生罚款标准。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超生罚款标准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 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篇12:广东省计划生育新规定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篇13: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

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因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节育手术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省统一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有关服务进行管理。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停止承包或者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接生单位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招聘雇用。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九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提要

一、延长生育奖励假: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二、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

新修正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篇14:广东省异地高考的政策

广东全面放开异地高考报名条件放宽

异地高考条件放宽

继起符合条件的中职毕业生随迁子女可在广东异地高职高考后,明年起,符合条件的就读于普通高中的随迁子女也将可在广东参加高考。

新政策适度放宽了报考条件的要求。其中居住证不再要求连续三年,合法租房者也属有“合法稳定住所”。此外,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等截止时间,并解决了就学地与就业地不一致问题。

预计江门市报名者不多

市招生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预计明年在江门市参加异地高考的随迁子女不会增加太多,“很多家长对政策还不太了解,因为担心,所以提前让孩子转回了老家的学校。”

据了解,20,在广东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第一年,我市仅有4人通过审核,约有20人申请,仅6人通过审核。“异地高考需要提前准备。按照往年情况,大多数审核通不过者都‘卡’在居住证和社保上。主要是此前部分家长对政策了解不充分,没有提前做好在当地办理居住证、缴交社保等相关准备。”市招生办负责人表示,但今年条件放宽后,预计通过审核者会有增多。特别是居住证要求放宽,一定程度上推开了“绊脚石”,“之前有不少家长因为工作忙碌或一时疏忽,没有及时续办居住证,难以满足‘连续三年’的要求,这个条件放宽后,通过审核者应该会多一些。”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家长对政策的了解,预计20开始,在我市参加异地高考者会逐渐增多。

不影响户籍考生录取率

异地高考放开后,对广东省户籍考生的录取比例是否有影响?对此,省教育考试院表示,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是积极稳妥、分步有序地进行的,加上年广东省户籍考生会略有减少,所以异地高考放开后,2016年报考总人数预计不会超过20,不会影响广东省户籍考生录取率。

此外,近几年来,广东省总体招生规模、招生录取率都逐步提高,尤其是年一本院校录取率还有较大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东省教育资源承载能力,为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创造了条件。2016年广东省还会继续向教育部争取适当增加投放广东省的招生计划数,进一步提高广东省教育资源承载能力。

据悉,近几年来,江门市高考报名人数一直稳定在3万人多一点的水平,今年预计也不会有大的变化,在招生规模和录取率不变或者稍有提高的情况下,全面放开异地高考,总体也不会对我市考试造成影响。

四方面条件放宽

1、明确了社会保险等截止时间,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6年8月31日前。

2、完善了居住证的年限认定办法,除了原规定有连续三年的居住证为符合条件外,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也将予以认定。

3、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条件,除原合法居住条件外,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的居住手续的也可申请报考。

4、解决了就学地与就业地不一致问题,2016年在广东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广东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也予以认定。记者获悉,此前要求父母就业地与子女学籍所在地必须在同一地市。

焦点提醒

需提供5项证明

1.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包括《就业创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土地承包合同》、《务农劳动合同》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考生家长为企业退休人员的,提供退休前在广东省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3年的证明。

2.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住所为农村自建房的、家长自有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并都需提供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手续的证明材料。住所为单位宿舍的,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供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居住手续的证明材料。

3.提供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供《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截至2016年8月31日,并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20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提供截至2016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居住证。

4.提供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6年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证明材料。

5.提供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并在广东省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材料。

篇15: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探究

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探究

摘要: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给中国的人口变化带来显著改善,有效控制了中国人口的过快增长。但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至今也碰到一些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问题,独生子女抚养负担过重问题等等。本文通过三个方面来探究计划生育政策所引起的的相关问题。首先是计划生育的发展及调整,其次是通过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发展变化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最后是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所引起的的相关问题也是值得思考与讨论的。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走过了两代人的时间”。在《论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与调整—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王金营,赵贝宁,)一文中介绍,20世纪60年代,中国的人口出生率和妇女生育率十分高,都处于高生育水平状态,人口处于高增长状态。人口的大量增加,特别是青少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党和国家开始提出早期的计划生育政策,这期间提倡节制生育,简历相关机构,这一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没有明确限制的,既没有限制孩子数量也没有强制执行,重点在于宣传教育。1973年提出“晚、稀、少”政策。1978年明确生育子女数量并且将计划生育纳入宪法。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做出了改革与调整,这“两代人的时间”里,计划生育政策也在不断的作出调整以适应新的人口现状。《论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与调整—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王金营,赵贝宁,2012)一文中就对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放宽二胎政策,以克服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放开二胎政策一直是近几年计划生育改革的讨论重点,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之后关于是否放开二胎便一直成为热点问题,很多专家对此做了研究。年12月23日卫计委相关负责人称,明年第一季度有关省市区将启动“单独二孩”政策。这可以说是是计划生育政策改革一大突破。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伴随计划生育政策出现的相应政策也应运而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普惠型社会保障背景下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田青,)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研究: 回顾与前瞻》(谭江蓉,杨云彦,2012)两篇文章都是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出发,讨论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发展的。虽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才在国家层面上明确提出“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但是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是从1973年正式提出夫妇生育孩子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后就伴随而来的。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还做出相应规定,如高等学校不招收已婚青年入学: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有女无儿户; 农村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农村口粮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分配制度; 后来, 又提出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 对无子女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在城市住房分配和职工福利方面也采取了适当措施, 使有关政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发展变化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及影响

我们要讨论的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及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显著,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快速降低了中国妇女的生育率和新生婴儿出生率,人口增长速度放缓,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首先从人口变化上来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中国的人口增长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少出生的人口数量以及少增加的总人口数量达到3亿左右。同时人口增长模式也迅速转变,仅30年左右的时间,就实现了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的过渡型人口再生产型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现代型人口再生产型的转变。

其次从经济效应上看,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模式的巨大转变同时也为中国的经济带来重大影响。“出生率( 人口增长率) 下降会提高国民储蓄率与人均GDP 的增长率”。《计划生育政策的储蓄与增长效应: 理论与中国的经验分析》(汪 伟,2010)一文就“运用中国1989-的分省面板数据进行了计量分析,经验结论与模型的理论预测相一致, 人口变量的变化能够解释人均GDP 增长率的绝大部分变化, 也能很好解释储蓄率的变化。”

然后在文化影响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本身就是对中国的传统生育观念的一种颠覆。传宗接代、重男轻女、养儿防老这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在当时还是影响甚广的,特别是在农村。而且儿女数量也是家庭劳动力的体现,这也直接关系到家庭甚至家族的整体水平。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影响力远小于城市,而且对于农村国家也有一些放宽政策。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有着特殊文化背景的群体,比如少数民族。一般少数民族都是有宗教信仰的,这些宗教信仰的影响也跟中国的传统观念一样影响着这些人,甚至可以说宗教信仰的影响要比传统文化更加严重一些。《弃婴与收养:计划生育与村落生育文化的冲撞与耦合—对1990 年代赣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运行逻辑的一项微观解读》(田先红,2012)一文中通过解读20 世纪末赣南农村涌现的弃婴潮和收养高峰和介绍村落生育文化以及讨论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过程中产生的文化冲击,揭示了计划生育工作“背后所隐藏的实际上都是国家与农民关系问题,亦即国家权力该以何种方式进入乡村社会、如何与数量众多且又高度分散的小农相对接的问题。”文中的观点是新颖的,以内是微观解读所以代表性方面是有些欠缺的,同时这个结论是否合理还有待讨论。

除了对传统观念及宗教信仰的冲击,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形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家庭结构与文化,也就是独生子女现象。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严重的80后、90后还有00后的一批人,在独生子女这样一个光环下的成长也是一种颇为独特的文化现象。那么计划生育政策对他们这一代人有什么样的影响呢,笔者找到一篇文章通过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最早也是最大的一代人80后来讨论这个问题。《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了居民的幸福感吗—80 后一代视角的研究》(王伟、景红桥、张鹏2013)一文通过使用兄弟姐妹数量代理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在CGSS 数据的基础上从80 后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选取了80后即在1980 ~ 1989 年间出生的999 个居民作为样本.

以往的观点是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使得80后兄弟姐妹个数减少,独生子女幸福感降低,但是文中的结论是兄弟姐妹个数对80后幸福感的影响为负。同时解释80后幸福赶紧昂地的直接原因是资源紧缺。稳重的观点也是十分独特的,但是文章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相关性还不够。

四、浅谈计划生育政策不足

国际社会一直十分关注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吓得人权保护问题。我们应该怎么该怎样看待这一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不做深入探究,但是中国的学者大部分是通过列举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以及中国人口变化的特殊性来解释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合理的一面。但是在对于个体生命这一方面,学者的谈论甚少。《中国计划生育、人口发展与人权保护》(湛中乐,苏宇,)这篇文章也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权保护这一话题进行探究,提出在人口领域的国际人权标准在法律体系上的差别,是基于不同的权利哲学造成的。同时也倡导要反思我们的人权保障工作。

有学者谈到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足但也是文章中相当少部分内容,或者是用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性以及成果将这些问题盖过。笔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功绩与其自身缺陷是两个不同领域,这不同于数学上的正与负的关系。计划生育政策有效的控制了我国人口增长,使近50年来少增长人口达到3亿,资源节约,经济增长,这些都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功劳。但是当我们谈及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足时,就不能用绩效来评价。不是有功劳的政策就不存在缺陷,也不是有功劳的政策缺陷就少或者可以不予理睬。我们不能用“不管黑猫白猫能抓耗子的就是好猫”这一论调来评判计划生育政策的功过得失。计划生育政策在关怀生命这个角度出发的话肯定是需要批评和纠正的。

参考文献:

[1] 王金营,赵贝宁,论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与调整—基于公共政策视角,[J]. 人口学刊,2012,(4):81-89.

[2] 田青,普惠型社会保障背景下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J].人口与发展,2010(5):103-109

[3] 谭江蓉,杨云彦,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研究: 回顾与前瞻,[J].人口与发展,2012(3):41-49

[4] 汪 伟,计划生育政策的储蓄与增长效应: 理论与中国的经验分析,[J].经济研究,2010(10):63-77

[5] 田先红,弃婴与收养:计划生育与村落生育文化的冲撞与耦合—对1990 年代赣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运行逻辑的一项微观解读,[J].青年研究,2012,1:38-49

[6] 王伟、景红桥、张鹏,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了居民的幸福感吗—80后一代视角的研究,[J].人口研究,2013,3(2):102-112

[7] 湛中乐,苏宇,中国计划生育、人口发展与人权保护,[J].人口与发展,2009(5):2-15

篇16:学习计划生育政策个人总结

作为一名国家干部,我一直在不断的努力,虽然现实中有很多的不足的地方,但是我一直在努力,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做的更好,只是现在的我已经更加的努力,我的工作已经上了轨道,只要我继续不断的努力,我就会做的更好。因为自己并不满足现实,我考取了国家公务员,在不断的努力后,才实现这个梦想,我会把来之不易的成绩用在努力工作上!

我自20XX年8月在镇人民政府的安排下,在计生办工作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比较圆满和创造性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在思想政治觉悟、组织协调领导和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近两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工作中,我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计生工作“七不准”和“五条禁令”等要求,自觉维护自身和党的形象。一是正确对待权力,不搞以权谋私。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坚持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办事,不搞一言堂、家长制,不搞暗箱操作。二是在生活上注重节俭,严格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办理,不挑不捡,带头执行党风廉

二、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认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及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及实质,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虚心向身边的领导和同事学习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做好镇党委和政府的计生“明白参谋”。

三、踏实苦干,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在计生办上班两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当好党委、政府的明白参谋

1、积极为镇党委、政府拟定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草案;

2、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全乡人口和计生工作开展情况,为镇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实施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主要做到:一是做好人员、职责和任务分工;二是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验收;三是帮助有困难的同志完成工作任务。通过努力全面完成镇党委、政府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目标。

(三)在工作业务上正确处理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与县计生局的业务指导关系;二是正确处理与镇直属部门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与县挂镇单位的关系。

(四)开拓思路,争当典型

在计生档案资料的管理、“村民自治”、流动人口管理、计生协会等工作的探索中走在了全县前列,得到市、县计生局的肯定并被列为其他乡镇参观学习的示范点。

篇17:学习计划生育政策个人总结

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全面纳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股份公司的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全年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一、领导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股份公司党委历年来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目前,公司拥有在册员工883人,在职735人,其中男458人,女425人。新华北路辖区管理的员工有531人,青年路辖区管理的员工有352人,流动人口78人,入驻企业达90家(产品展示中心59家、办公苑31家),由于大厦地处商业繁华地段,入园企业多,人员流动大,因此,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公司首先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同志任组长,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企业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设置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者,设立独立的计生台帐使组织机构健全统一。公司把计生工作以责任制的形式与各入园企业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使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还施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办法,将计划生育管理融入各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1、加强建章立制工作

几年来,公司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如例会制度,信访制度,宣传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药具发放制度及计划生育专(兼)干、统计、避孕药具等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等,并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各部门学习宣传。公司历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好成绩,正是靠完善的制度保证,不因人而宜,制度始终如一。

2、建立台帐,规划统计工作

为准确掌握公司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定期对员工的身份进行了调查、验证、登记,对常住、流动人口依据户口本进行摸底,特别是对员工婚育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建立详细的职工帐户卡、女员工花名册、职工死亡登记册、婴儿出生登记册、独生子女登记册、已婚妇女节育帐、人流花名册等。并认真落实每年的生育指标工作,切实保证符合生育条件的员工都有生育指标,张榜公布。及时上报出生变动月报告单及节育手术情况表,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数据平衡。

3、避孕药具工作

及时上报药具报表和环情、孕情表,每季度一次,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在哺乳期(三个月)后立即采取节育措施,及时率达100%。建立药具专柜,做好平时花具管理和发放工作,保证每季度药具足额发放到位,并保证每人1月的库存、药具应用率在95%,有效率达97%。建好已婚育妇女节育卡,查环两年—次,查孕每月一次,对本单位新上环人员做到当年上环当年查,并有上环及透环证明,查环查孕率达100%。加强对避孕节育和药具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已婚育龄妇女对各类药具做到应知应会,知情选择。

4、关心独生子女

关心独生子女,慰问住院病人,公司分别在人民保险公司及兵团保险公司为职工子女参加保险,到期列单退保,使员工真正体会到国家、单位对独生子女的重视,并且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每人120元)。

5、做好清理、清查历年违反计划外胎生育工作

根据***发[xx]25号文件要求,我公司立即成立清查历年违法生育计划外胎领导小组,通过深入群众、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特别对流动人口重点检查,经过一个多月的清理,我公司历年来未发生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婚后未领生育证生育等违法情况,这也是几年来扎实工作的结果。

篇18: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林**(身份证号:****************),女,**岁,未婚未育,因时间关系暂

时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本人在此承诺未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手印:

承诺时间: 年月 日

篇19: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为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行政及保障事务部员工魏丽娟,工号,身份证号,因工作原因无法请假办理三个月内的未婚证明,本人承诺未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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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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