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可落户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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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可落户南昌

篇1: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可落户南昌

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三种条件之一可申请居住证

《细则》明确,申领居住证时应提供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以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并列明具体材料名目。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国家规定的其他规定。

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办理居住证满2年且参保可申请落户南昌

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城区及其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公安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住证

首次申请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持证人出示居住证。

篇2:《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月30日

篇3:《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居住证制作发放和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的应用提供基础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1.按照《办法》规定,在现居住的市、县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人,受理机构根据登记记录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持证人出示居住证。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四)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服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享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一)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南昌市以外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居住的境外人员的登记和证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细则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4月20日起施行。

篇4:《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出台

持居住证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该细则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居住证申领:

居住半年以上是硬条件

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细则》明确: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按照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可凭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居住证申领表;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其中,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持证权益:

享受权利

劳动就业;

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共服务

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等享受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享有便利

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机动车登记;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取得学籍、毕业时具有2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参加高考;

南昌市中心城区凡办理居住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特别提醒:

居住证每年须签注1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民地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篇5:全国建居住证制度 明确积分落户通道

全国建居住证制度 明确积分落户通道

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会议认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

另外,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沿革历程

◆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成国家人口基础资讯库。《意见》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意见》还规定,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必须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才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针对公众关心的积分落户,意见稿规定了4种规模城市的落户条件,像北京、上海、广州这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要在积分制下进行居住证的落户。

◆2月公安部透露,《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由中央审议通过,根据该方案,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至此,暂住证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解读

庞大流动人口将受益

专家认为,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将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并且最终还是服务于户籍制度改革。”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表示,“无论是享受公共服务还是积分落户,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都将从居住证制度中受益。”

“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逐步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权益,并通过居住证制度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陆益龙说,“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让每个人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这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在内的多个地区已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广东为居住证持证人列出了15条待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这意味着这类人才可以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公共服务待遇。

“在上海,持有居住证所能享受的公共服务,已经非常接近户籍人口了。”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朱惠芬说,“居住证制度可以通过‘梯度赋权’的方式提高对各类人群的公共服务覆盖率。”

陆杰华表示,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需要各地制定办法。“出于公共财力等原因,其中也将遇到一定阻力,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据新华社

□相关

所得税政策调整

京华时报讯除了居住证制度,常务会议还决定了其他事项。

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会议确定,按照积极稳妥、把握节奏、宏观审慎原则,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和已有经验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程度,对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账户拓展功能。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

篇6:北京居住证实施细则出台:来京人员明起可申领居住证

北京居住证实施细则出台:来京人员明起可申领居住证

昨天,北京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颁布,北京市346个户籍派出所将从10月1日起受理北京市居住证申请。

据悉,自10月1日起,本市公安机关346个户籍派出所将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

按照实施细则,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流管站负责办理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工商、住建委、规划、教育等部门,也按照实施细则,负责审核相关材料。

来京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和办理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应当对提交证件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首次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实施细则规定,对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到“首都之窗”网站查询。

居住登记卡 到京3日内应办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申报暂住登记除了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还要提供在京住所证明,并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申报时应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如果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可以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办理暂住登记所需要提交的住所证明,分为4种情况。自有住房要提供房产证明或不动产权证,如果还没有取得这两个证件,要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租房人员要提供有效期内的租房合同,上面还要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租赁期限等。寄住或借住人员要提供房主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在学校、医院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则要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居住证 15日内应制发

实施细则明确,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除了要求提供身份证明,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申领居住证要求的条件更严格一些。要填写《居住证申领表》,提供居住时间证明,可以是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者暂住证。

实施细则还对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进行了明确。其中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和连续就读证明分别包括两种情况,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3种情况。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暂住证 视情况“分流”

此外,从10月1日起,本市户籍派出所将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来京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如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居住地户籍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应当向居住地流管站提交相关证件证明办理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

对于已申领暂住证且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前,将合理安排到户籍派出所或流管站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或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避免因人员集中、长时间排队等候等原因带来不便。

居住证有效期一年 期满要签注

据介绍,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如果继续在京连续居住,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办证时要求携带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办证时需要携带的证件、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一旦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者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使用功能将中止。如果能在使用功能中止6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使用功能可恢复。如果超过6个月,需要按照流程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卡和居住证。而其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因损坏难以辨认,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证件遗失、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等,都需要持本人的相关身份证件,以及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流管站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应的换领、补领、变更等手续。

为了方便,实施细则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经入户核查情况属实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将予以办理,但需要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及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详细规定

办理居住证所需3类条件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租赁期限等内容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租赁期限等内容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新闻背景

居住证持有者可享受相关权利

据了解,在今年8月召开的北京户籍改革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转变,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作为必要条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即可参与积分落户。除了积分落户,居住证还是权益的保障。除了保障国家规定的三项权利、六项服务和七项便利,北京市还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动态调增持证人的权益,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水平。

篇7:居住证制度拟年内实施 积分落户办法正完善

居住证制度拟年内实施 积分落户办法正完善

“针对‘积分落户办法’,虽然市民提了不少意见,但是总体上看,认可度非常高,目前我们正和有关部门一起,加紧进行修改和完善。”市政协委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闫满成昨天参加政协小组讨论会时说,居住证制度将在今年下半年实施,“积分落户办法”在居住证制度实施后也将尽快实施。他发言指出,“十三五”期间,人口调控压力非常大,希望政协能汇集民智,加大协商监督工作力度。

去年年底,《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闫满成介绍说,市政协去年就两个“办法”进行了大量调研,召开了恳谈会,提出了非常明确的协商议题。从目前的征求意见情况来看,总体上民众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正在和有关部门一起加紧修改和完善。闫满成认为,“政协的协商监督在重大政策制定当中的作用是切实的、明显的。”

闫满成委员建议,2016年市政协要继续围绕首都人口调控工作加大议政协商、建言献策的力度。他说,北京人口调控任务是最艰巨的,疏解非首都功能,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检验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成效,能否实现人口调控目标是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中央要求,到2020年,北京市人口总量不能超过2300万;城六区人口在现有基础上下降15%,平均每年下降2%到3%,

闫满成表示,去年首都人口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刚刚出来,总的成绩还是不错的,常住人口2170.5万人,比2014年增加了18.9万人,在控制指标之内,增幅是0.9%,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低的一年。“成绩不错,但压力还是很大。”他进一步分析说,未来5年,全市总人口增加量不能超过130万,平均每年不能超过25万。但由于本市人口自然增长、机械增长基数都很大,因此,调控任务堪称艰巨。去年人口机械增长是11.5万;自然增长正在评估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影响到底有多大,目前还没有准确数字,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要比现在有相当程度的增加。”

去年,城六区人口有1282.8万,和2014年比增加了6.5万人。按照15%的目标,城六区5年应下降198万人口,平均每年下降近40万,调控任务更艰巨。闫委员希望,政协能够集中全市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研究人口调控的管理体制,完善调控机制,落实地方党委人口调控的责任,研究人口措施和办法。

■相关建议

应加大对城乡结合部拆管建力度

在昨天的政协小组讨论会上,闫满成委员还建议围绕城乡结合部的风险隐患,加大对城乡结合部拆、管、建的工作力度。

他发言指出,北京城乡结合部现状不乐观,是北京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短板,城乡结合部地区流动人口聚集,人口倒挂比例严重。调查显示,城乡结合部涉及571个行政村,2014年户籍人口为137万,流动人口323.5万,人口倒挂比例1比2.3,即一个本地人对着2个多外地人,最严重的村人口倒挂达到1比30以上。

同时,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严重。近三年,城乡结合部共拆除违法建设4600万平方米,但目前存在的违法建设总量依然达到1.5亿平方米。

此外,城乡结合部地区也是案件高发地区,有4个80%可以说明问题——刑事案件占全市总量的80%、8类严重刑事案件占全市的80%、火警火灾占全市总量的80%、安全生产死亡人数超过全市的80%,建议今年要加大城乡结合部的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居住证暂行条例》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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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可落户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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