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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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1:湖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初发布,相应的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20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通告》,年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附:

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鉴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初发布,相应的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20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44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82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6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6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三)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转出、退休的,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四)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五)2016年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湘政办发﹝﹞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以4525元/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六)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6年度基准值或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月16日

篇2:湖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6年湖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社厅近日发布《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暂定为4525元/月。

由于2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2016年初发布,相应的2016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16年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该厅就2016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通告》,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前,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附: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

鉴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无法在初发布,相应的20缴费基数基准值(以下简称20度基准值)暂不能确定,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影响退休和死亡待遇核定计发工作,经研究,现就年度基准值公布前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核定计发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525元/月、低档2715元/月预缴。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3575元/月封顶、27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5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停保、转出或退休的,可以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属单位职工的,也可以以申报缴费工资后按暂定基准值保底封顶的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44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82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2016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6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6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三)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转出、退休的,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四)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五)2016年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湘政办发﹝﹞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以4525元/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不再调整、结算。

(六)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6年度基准值或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篇3: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政策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个人可以持养老手册和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办事大厅养老保险窗口交纳养老保险金。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失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因此最好不要间断缴纳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篇4: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最新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变化一:养老金按缴纳年限计发

我省以前规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构成,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新的计发办法仍沿用“缴费以上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但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挂钩,则建立起了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在计发办法的各个构成部分,就是基础养老金比例相应加大,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应减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逐步萎缩。

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除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外,缴费年限成为养老金多少的重要参数,即缴纳15年以上每多1年多发给1%.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前最多领,现在每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则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说,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月平均工资越高,那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越多,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越多;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

变化二:个人身份参保有5年过渡期

我省以前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上述人员设置了5年过渡期,实行缴费基数一次到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的政策。

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变化三:农民工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我省以前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这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也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据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变化四: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纳 从20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以前,个人账户的 11%由两部分构成,其中8%为个人缴纳部分,3%为单位缴纳部分。调整后,个人账户总额虽然变化了,但个人缴纳比例并不发生变化。

此外,《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省、市、县各级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杜绝违规提前退休现象。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退休审批工作,严格退休审批程序。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靳曼实习记者郝蕾采写

■帮您算账

退休越晚养老金越多

“新人”多缴多得“新人”缴费年限越长,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这与老政策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假设条件如下:1.假设从开始工作,且每年工资固定增加3%.2.假设每年养老金年利率为:1.98%.3.假设每年社会平均工资上调2%,不考虑通货膨胀。

小张7月份参加工作并开始参保,如果他现在的税前工资或基本工资为1000元的话,小张愿意工作。据测算(测算过程复杂,故省略),到 2026年退休后,小张可领取的退休金为每月824元;如果小张愿意工作30年,则到2036年领取的退休金为每月1238元。

“中人”受损政策补偿李先生是1984年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才开始有存储,到退休。也就是说,李先生再过就退休了。

假设李先生今后10年内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老政策,今后这10年内他个人账户里应存储:3000元×12(个月)×10(年)×11%= 39600元。按照新政策,今后10年内李先生的个人账户里应储存为:3000元×12(个月)×10(年)×8%=28800元。也就是说,新的养老政策实施后,李先生的个人账户里将会少10800元。

基于这种情况,再加上“中人”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少,新政策对“中人”作出了政策补偿。待他们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另外,对新政策实施后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养老新政策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政策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5年内比例逐渐提高;按养老新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政策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老人”仍按照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随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待遇。

总之,新政策鼓励晚退休,“新人”越晚退休养老金越多:“中人”养老金不会减少:“老人”会随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待遇。

热点解读

缴费不足咋领取

热点一:为何改革计发办法

按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账户存储额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一是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论缴费多少,也不论缴15年还是,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按现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后就没有钱了。按新的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费就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更符合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年限的实际情况。

热点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算

“新人新办法”: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放给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退休时间早晚直接挂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月退休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中办法”: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这部分人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金为:月退休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调节金。

其中,前两部分的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过渡系数);月调节金标准20按130元发给,从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1月1日后不再发给。

“老人老办法”:在《实施意见》实施前(12月31日前)离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这些人仍按照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随养老金的调整而增加待遇。

热点三:老政策如何向新政策过渡

新办法接替原办法需5年过渡期(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期间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的方式计发。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实行新办法。

五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计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计发的,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退休的,按40%核发,以后逐年增加20%,到年,按100%核发,201月1日起,按新办法执行。

热点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咋调整

我省近期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额度将按照“养老金水平高的适当少增加,水平低的适当多增加,交费时间长的多增加;时间短的少增加” 的原则执行。同时,对1954年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以及部分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进行政策倾斜。8月 31日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据悉,调整幅度将是我省历史上最高的一次。

热点五:缴费不足15年养老金咋领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 15年,再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篇5:安徽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安徽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畴扩大 参保不限户籍

在外打工十年,介入了职工养老保险,为了照顾老人小孩,又回抵老家城镇本身摆个小摊。对付这部门回家自谋职业职员来说,此刻就可以像工人一样介入职工养老保险了。比及老了,也可以像企退职员一样每个月拿人为了。

昨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宣布《关于我省机动就业职员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有关题目的关照》,自本月起,无论户籍在城镇照旧农村,全部的机动就业职员都能像职工一样介入职工养老保险了。

机动就业职员可介入职工养老保险

《关照》划定,未与用人单元成立劳动相关,年数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机动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住民(不含在校门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别身份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有关认真人表明,早年机动就业职员介入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首要指城镇职员,好比说合肥市早就实现了。此刻的新政策是将户籍在农村的机动就业职员也纳入个中了,也就是说冲破了户籍的限定。

外地打工回乡职员或受益最大

这一新政会惠及几多人群呢?这位认真人先容,可以预知,一些在外地打工介入了职工养老保险但未满,然后回乡机动就业的人是首要受益群体之一。

他举个例子,好比说田园在安徽农村的农夫张某,他在上海打工十年,这十年单元帮他介入了职工养老保险。此刻,张某回抵老家镇上自谋职业了。凭证原本的政策,他返来只能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两种养老保险相关转换不是很利便。此刻呢,他只要本身再掏钱交满五年的职工养老保险,比及老了就能每个月拿人为了。

每月交几多钱?记者资助算账

凭证新政谋划定,参保职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坚苦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

以本年为例,按照统计部分数据,全省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为3984元,也就是说,一样平常缴费数额为3984×20%=796.8元,最低为3984×60%×20%=478元。

-顿时就访

记者:作甚机动就业职员?

省人社厅:首要由以下三部门组成:自营劳动者:包罗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勾当的自由职颐魅者等;家庭帮工:即那些辅佐家庭成员从事出产策划勾当的职员;其他机动就业职员。首要是指非全时工、季候工、劳务承包工、劳务调派工、家庭小时工等一样平常劳动者。

记者: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不同在哪?

省人社厅:两者缴费尺度和享受报酬相差很大。

记者:机动就业职员怎样治理职工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切合前提职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地址地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包办机构参保。参保职员不得以个别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记者:可以同时介入两种保险享受更好的报酬吗?

省人社厅:不能,一再参保的,凭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有关划定处理赏罚。

记者:参保职员何时可以享受报酬?

省人社厅:参保职员到达退休年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凭证《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多少划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划定,延迟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也可将养老保险相关由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

篇6:四川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最新四川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原试点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参照《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已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

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将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严禁擅自突破政策,擅开政策口子,坚决杜绝违规纳入。

原试点参保人员如何转移?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1、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2、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下同)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1、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按照企保制度关于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规定,如实申报并分别缴纳从1月1日至转移当月这期间的历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其中,19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从其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个体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自愿选择从参加原试点之日(但最早不能早于年1月1日)或从以个体身份缴费之日起,按照企保制度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规定缴纳相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已参照企保制度执行的原试点参保人员),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含利息)外,还应转移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录和转移当月已在原试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记录。经办机构按照企保制度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其退休时的初始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指数在0.6—3.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指数计算,高于3.0的按3.0计算,低于0.6的按0.6计算),并从其退休次年起参照我省企保制度历年调待政策,核定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核定的标准低于本人在原试点领取的标准,则按原试点标准执行),由企保经办机构从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起按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企保制度以后年度调待。

篇7:吉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20吉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激励机制的加发政策,从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8号)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加发政策的参保人员应于20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7月1日以后的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超。

加发政策主要涉及两项

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应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如果是在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个别行业单位除外)参加工作,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其中调节金为170元,自20起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今年激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一是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二是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

分段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按原有政策规定,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其中“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即为“通知”中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部分。原政策是缴费年限(含1995年7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如果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为,则发给15%;缴费年限为,发给20%;缴费年限为25年时,发给25%,以此类推。

加发政策的具体办法是:

今年起新退休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对于实际缴费年限(1995年7月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计为1年)超过20年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20年部分,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对应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即计发比例是1%+0.15%=1.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即计发比例是1%+0.2%=1.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即计发比例是年限1%+0.25%=1.25%。

过渡系数由1.2%提高至1.4%

按政策规定,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其中1.2%即为过渡系数。激励机制的奖励政策,将实际缴费年限超、符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的过渡系数提高至1.4%。如退休人员原过渡性养老金每月600元左右,按新的加发比例过渡性系数增加0.2%,其过渡性养老金每月即可增发12元左右。

例如:

王先生是1955年10月出生,1971年6月参加工作,10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4.4年(参工之月至退休之月),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24.1年(参工之月至199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为20.3年(1995年7月至退休之月)。

根据王先生具体缴费情况测算,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为2417.15元/月,在原办法基础上按激励政策加发后养老金合为计2716.97元/月,加发了299.82元/月。

缴费年限越长加发越多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据统计,目前我市20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共1.12万人,其中有93%的人员共1.04万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超,享受到了加发政策,月人均加发了150元左右,而且缴费年限越长,加发越多。

可见,实际缴费年限将直接影响您的养老金水平,坚持连续缴费是明智的选择。

篇8:贵州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贵州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贵州省近日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意见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了解,以10月1日为改革时间点,在改革以前,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改革以后,一些单位开展了养老保险试点。而本次出台的《意见》则明确,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即行并轨,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根据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其中个人缴费工资3倍封顶60%托底,即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意见》提出,10月1日(即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10月1日后(即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本养老金计发设十年过渡期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从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则执行新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改革前已经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按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不再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个人账户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延长退休继续参保缴费

改革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

省内流动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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