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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规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规定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自10月1日起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开始的原试点办法废止。
至今,改革后的新制度已经实施二年多,原试点办法和改革后新制度间如何实现统一规范、平稳过渡?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超出新制度参保范围的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
月1日起,原试点中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由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
“原试点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包括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省人社厅负责人提醒,自7月1日起,不再补缴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不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制度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此外,按本《意见》规定,各地经办机构分别清理原试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企业养老保险内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和重复缴费的,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处理。
应参加改革后新制度的个人,其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且参保期间按规定可计算为改革后的新制度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处理。改革后新制度中形成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人社发[2017]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属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和总的原则
我省原试点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推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自19试行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均衡参保单位退休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改革后的新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试点制度已不适应当前人才管理方式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变化,存在参保对象不清晰、缴费和计发不配套、退休待遇不兜底等问题,亟需解决。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决定工作中,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原试点中的问题,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把握总体、因地制宜的思路,既在国家和我省的政策框架内开展工作,又充分考虑本地本单位原试点的实际情况,做到服务改革大局、兼顾试点权益、不留遗留问题。
二、处理意见
(一)关于原试点整体制度。
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原试点办法废止,原试点范围内的参保、缴费、发放等经办工作相应停止。
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参加改革后的新制度;编制外人员、无单位人员、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同时具有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注册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同期存在双重养老保险的,要予以清理。
(二)关于原试点办法与改革后的新制度衔接。
2014年10月1日后,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在职参保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支付能力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也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死亡的,按原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不再退还。启动时退还个人缴费本息所需资金由原试点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充。
2、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改革后的新制度发放。2014年10月1日后至改革正式启动实施期间办理退休、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并预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正式启动实施后,从退休时起按改革后的新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期间已领取的预发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按规定结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原试点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014年10月1日起,原试点中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由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具体规定如下:
1、单位在职人员。
原试点期间的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基础信息等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改革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历年个人实际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余)额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规定以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转移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应缴未缴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纳的转移时可按照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补缴。转制单位原编制内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至单位转制时止。
2、单位离退休人员。
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参加原试点时国家和我省规定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基本离退休费)和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待遇调整办法执行的,按本条规定重新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在原试点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和调整待遇的,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转移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待遇重核重调时,退休前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事业单位统筹项目计发的养老待遇不变,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与原待遇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转制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统一按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执行。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计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在原试点已经按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和调整待遇的,按企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核定和调整基本养老金。转移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关键信息确认。待遇重核重调时,退休前应缴未缴和未按实际工资收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时按历年实际工资收入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同期缴费规定在企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内补缴,补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企业养老保险同期规定执行。
政策性转制单位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转制单位的转制时点,政策性转制单位以转制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中确定的基准日为准,无基准日的以转制批文下达时间为准;非政策性转制单位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无单位人员。
目前无单位、已参加原试点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人才中心代理人员、挂靠人员等),自2014年10月1日起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并按照本意见中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转移后,未在单位就业期间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4、基金结算。
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收缴单位和个人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重核重调后的基本养老金,之前的差额不结算、不补发。
2014年9月30日之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不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期内,同一层级两个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和单位、个人之间的原试点的已缴费、已发基本养老金(基本离退休费)和转入企业养老保险后应缴费、应发基本养老金等费用整体结算,资金据实转移。具体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原试点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原试点经办机构或者原单位按原试点待遇标准已经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离退休费),由各地原试点经办机构或者原单位清算。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过渡期内的历年缴费基数,核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核发退休人员过渡期内的基本养老金。转移时,两个经办机构之间,经办机构和单位、个人之间进行过渡期基金结算,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原试点的已缴费和已发基本退休费,与在企业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费用结算之后再转移资金,多退少补。
5、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不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6、原试点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包括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自207月1日起,不再补缴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其他问题
(一)关于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
本意见中退还的个人缴费本息指记入参保人员原试点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不包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也不含记入统筹基金的缴费。各地要认真清理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的台账,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分类处理。
(二)关于原试点结余基金。
原试点期间结余基金,首先用于支付原试点衔接时符合政策规定的基金开支。各地正式启动实施改革后的新制度时,要将本统筹区原试点的结余基金并入新制度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三)关于重复缴费的问题。
按本意见规定,各地经办机构分别清理原试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企业养老保险内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和重复缴费的,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处理。应参加改革后新制度的个人,其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且参保期间按规定可计算为改革后的新制度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处理。改革后新制度中形成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四)其他问题。
本意见未明确的原试点制度内欠费补缴、基金缺口及收支结算、死亡继承、原信息系统维护等问题,由当地结合本地原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1日
篇2:养老保险费率新规定
2017养老保险费率新规定
我国再次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全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多亿元。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海南、云南等19个省区市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低到19%。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19省下调养老保险费率 对到手工资有啥影响?
12月28日,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再次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费率,预计全年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多亿元。
《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国务院提出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以来,目前至少已有19个省区市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部分地区降低了失业保险个人费率。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那么,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的缴存比例后,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的目标实现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与调查。
至少19省份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从20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全国有21个省区市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工人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已经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海南、云南等19个省区市宣布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省份均由20%降低到19%。
在失业保险费率方面,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5%。
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有助于为企业减负。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在2016年4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说,根据初步测算,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元~600亿元,再加上20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降费率,不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社保费率下调后,一些职工开始担心“甘蔗没有两头甜”,以后的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会不会有所下降?
多地明确表态,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天津表示,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企业成本将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
湖北指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各项待遇水平,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陕西也明确,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人社部也多次强调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张义珍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确保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部分降低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的地区,其企业职工拿到手的工资有望变多一些。以湖北为例,湖北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湖北省人社厅指出,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记者实际调查来看,降低社保费率对职工到手的工资并无明显影响。
上海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总工会的工会指导员汪瑛计算说:“社保费率调整对个人的实际收入影响并不大。从个人负担的缴费比例来看,只有失业保险下降了0.5%,其他不变。如果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计算,调整前个人承担失业保险费3563×1%=35.63元,调整后个人承担失业保险费3563×0.5%=17.82元,差额为17.81元。这差额体现在每月工资中,真的影响不大。”
东莞某电线电缆制造工厂人力主管吴华夏告诉记者,广东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2%降至1%。“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后,以我个人为例,我自己少缴纳了8元,单位少缴纳13.9元。”3月份调整后,他所在的企业每月社保缴纳总额仅减少了6676元。在吴华夏看来,降费率还不够“解渴”。
社保待遇方面,许多专家认为短时间内是稳定的。 “降低社保费率,不会影响职工的社保待遇。”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告诉记者,社保待遇是既定的,是国家承诺的计发数,不会说存在基金缺口就降低待遇。
但他表示,“费率的调整,可能影响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进而待遇上涨的步伐会放缓。”
避免社保缴费基数上涨影响低收入劳动者
进入“十三五”以来,“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给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点现金”,是社保改革的重要目标。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年年上涨”也成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个“新常态”,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此面临到手工资的状况。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实际到手工资更少。
以北京为例,北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平均工资的40%确定,那么这两项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则由原来的2585元增加到2834元,增加了249元。即,如果一名企业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低于2834元,则要按2834元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算一笔账,如果一个职工月薪一直为2500元,那么该职工在实际工资未变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则增加了249元。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费率为8%,失业保险的个人费率为0.2%;这两项社保,该职工要增加个人缴费20多元。
这样一来,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没有上调的情况下,低收入群体的社保缴费会增加,而实际到手工资是变少的,不少人因此感叹自己的收入“被下降”。
不过,上述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不少专家认为,社会平均工资是一个平均数,对高、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合理地区别对待。对于职工来说,无论是在大企业还是在小企业工作,参加社保享受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
“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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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养老保险费率新规定]
篇3:薪酬福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是多少?
薪酬福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以不低于职工档案工资总额和离休费的20%,工作人员以不低于本人档案工资总额的5%。按国家规定,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达到8%。由于我市没实行市级统筹,因此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缴纳比例不完全一致。
内容介绍
养老保险费是指按当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概念.
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社会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
合法权益
另外,有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往往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有的职工认为,当前少报点,少缴点保险费,等以后临近退休时再把缴费工资抬起来,也不会吃亏。这种想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保险待遇是与整个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挂钩的,而不是与某个具体年份或月份的工资挂钩。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账务处理.
有的地方对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实行“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由社会保障机构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应收取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应拨付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下简称养老金)。若应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大于应拨付的养老金,则按其差额向单位收取,即“差额征缴”(对单位来说是“差额缴交”即“付差”);若应拨付的养老金大于应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则按其差额拨付给单位,即“差额拨付”(对单位来说是“差额拨人”即“进差”)。而“个人缴费”则由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原单位按实发放。对单位实行“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其账务处理方法也因“征缴”或“拨付”而不相同。
差额征缴
在“差额缴交”情况下,单位在支付“付差”时,按单位缴费金额扣除应收拨人养老金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贷记“现金”。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借记“现金”或“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例1】某单位现有在职人员50人,月工资总额60000元;退休人员10人,月退休金总额800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为7%,单位为20%,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全额领取。社会保障机构对单位实行“差额征缴”(单位为“差额缴交”)。按此计算每月单位缴费为1 元(60000×20%),个人缴费4200元(60000×7%),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16200元,而应收拨人养老金8000元,差额8200元。单位的账务处理为:
单位缴费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4000
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贷:银行存款 8200
支付养老金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8000
贷:现金 8000
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
借:现金(应付工资) 4200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差额拨付
在“差额拨入”的情况下,单位收到拨入款的同时结转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即按实际收到“进差”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单位缴费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按应收拨入养老金总额贷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在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贷记“现金”。
例2
某单位现有在职人员50人,月工资总额60000元。退休人员25人,月退休金总额20000元。缴费比例为个人7%,单位20%,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全额领取。社会保障机构对单位实行“差额拨付”(单位为“差额拨人”)。按此计算每月单位缴费为12000元(60000×20%),个人缴费4200元(60000×7%)。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16200元,而应收拨人养老金20000元,差额3800元。单位的账务处理为:
收到拨人款时的同时结转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借:银行存款 3800
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1 2000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金 20000
支付养老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养老金 20000
贷:现金 20000
单位向职工收取(或从其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时
借:现金(或应付工资) 4200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 4200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行“差额拨付”(即单位为“差额拨人”)的单位,在收到拨人款并结转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对应收拨人的养老金应 贷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而不应作贷记“其他收入”。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时,应借记“其他应付款--养老金”,而不应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则不应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因为这部分养老金属于单位代社会保障机构发放给退休人员的款项,而不是单位的收入和费用,否则就虚增了单位的收入和费用。笔者认为,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单位采取“差额征缴、差额拨付”的结算方法虽然简单,但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际上仍由原单位发放。因为社会保障机构收取或拨付的只是应收缴养老保险费与应拨付养老金的差额,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最终还是由原单位负担。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为此,笔者建议:社会保障应实现社会化,即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相分离,由社区进行管理。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障征收机构向单位全额征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则由社会保障机构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这样做既保证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又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征缴与发放分离的账务处理为:当单位向社保征收机构缴养老保险费时,按单位缴费金额借记“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按个人缴费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薪酬福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是多少?]
篇4: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相关通知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xx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xx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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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xx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xx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20xx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20xx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20xx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xx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 20xx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20xx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20xx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20xx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xx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xx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xx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xx年 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xx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 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三、待遇计发
(一)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20xx年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待遇,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xx〕41号、赣人社字〔20xx〕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xx〕41号、赣人社字〔20xx〕243号等文件计发,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时上年度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缴程序
符合补缴范围条件人员,按属地原则,可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一)申报
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表),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二)审核
1.经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报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再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报人员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
五、其他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后死亡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原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其原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的,在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养老生活补助或遗属生活补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0号)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满20xx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仍不满20xx年的,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补办。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篇5: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新规定
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新规定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满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5、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回顾: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坛人社发〔〕 10 号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28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管理原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实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工作人员正常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全年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年休假。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2、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者,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建立年休假登记管理台帐,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实施,确保应休尽休。
3、工作人员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核准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安排。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和规定
1、每年年初职工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请。
2、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
3、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本人向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单位及时调整年休假计划。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5、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类人员确定后,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工作人员姓名、应休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6、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下年度第一季度造册、主要领导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人社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均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篇6:新疆应承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
新疆:养老断保可按同期保费补缴
不少人城市有换单元的经验,其间会呈现养老保险断保(参保职工间断养老保险缴费)的环境。在我区,已往一样平常断保都不能补缴,不外从本年10月起,我区应承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社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实验〈社会保险法〉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有关题目的关照》,个中明晰:我区已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因间断缴费和未按划定缴费而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举办补费,并按划定加收利钱。
这份《关照》自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区有关划定与本《关照》纷歧致的都以此《关照》为准执行。
能补缴保费的动静让乌市市民王新兴奋不已,由于换事变,他至的养老保险间断缴费。客岁他曾到乌市人社部分咨询补缴事件,但得知在我区只有部门切合前提的原休业国企职工、五七工等特定人群才应承补缴养老保险,一样平常职员断保都不能补缴。
现依据《关照》精力,不只王新这类参保职工能补费,对已参保自由职颐魅者、机动就业职员间断缴费的,也应承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均匀人为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外他们不能补缴其首次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且首次参保缴费时刻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当局关于印发的关照》下发之日――12月18日。
已往,公事员或奇迹单元职员一旦告退或被解雇,不交养老保险的话就没有养老保障,此次《关照》则让其养老得以接续。《关照》划定,已高出法定退休年数、未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度构造、奇迹单元、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牢靠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20文件《关于原国有单元职工离开原单元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相关有关题目的关照》相干划定举办补费。补缴基数为积年自治区职工月均匀人为。如:1月1日之前介入事变的,从191月1日起补缴;年1月1日之后介入事变的,从介入事变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度构造、企奇迹单元事变的年限(国度承认的持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高出本人介入事变之日至到达法定退休年数的年限。其根基养老金报酬从缴清用度的次月起按《关于调解完美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金计发步伐的关照》审定发放。
其它,曾在单元事变但未介入根基养老保险职员自愿补缴也可以,但要求是从1995年后开始补缴。而对已高出法定退休年数、曾在城镇种种用人单元事变满3年以上且在本《关照》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职员,也可按上述划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数(详细见表)。
参保职工
已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因间断缴费和未按划定缴费而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举办补费,并按划定加收利钱。
参保自由职颐魅者、机动就业职员
已参保自由职颐魅者、机动就业职员间断缴费的,应承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均匀人为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外不能补缴其首次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且首次参保缴费时刻不得早于1912月18日。
已高出法定退休年数、未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原国度构造、奇迹单元、国有企业牢靠职工
已高出法定退休年数、未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度构造、奇迹单元、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牢靠职工,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年文件《关于原国有单元职工离开原单元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相关有关题目的关照》相干划定举办补费。补缴基数为积年自治区职工月均匀人为。
补缴后,本人原在国度构造、企奇迹单元事变的年限(国度承认的持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得高出本人介入事变之日至到达法定退休年数的年限。其根基养老金报酬从缴清用度的次月起按《关于调解完美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金计发步伐的关照》审定发放。
在《社会保险法》实验前,与种种用人单元存在劳动相关、未介入根基养老保险并已离开原单元的其他城镇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法》实验前,与种种用人单元存在劳动相关、未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离开原单元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事变时代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自治区自由职颐魅者、机动就业职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举办补费。《劳动法》实验前介入事变的,从《劳动法》实验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验后介入事变的,从介入事变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积年自治区职工月均匀人为。
对已高出法定退休年数、曾在城镇种种用人单元事变满3年以上且在本《关照》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上述同类职员,也可按上述划定补缴至法定退休年数。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的,可以顺延;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但对高出法定退休年数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其根基养老金报酬也是按从缴清用度的次月起按《关于调解完美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金计发步伐的关照》审定发放。
[2014新疆应承补缴根基养老保险费]
篇7: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打点题目新划定
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打点题目新规出台
日前,记者从宁德市人社局获悉,在省人社厅、省财务厅、省地税局连系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打点题目的关照》中,明晰划定,自1月1日起,用人单元如需按最低人为尺度申报缴费基数,必需同时向征收构造提供人社部分最低人为尺度存案意见。
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认真人先容,按照划定,用人单元该当按国度划定的单元职工人为总额的划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国度划定的本大家为总额的划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今朝,宁德市执行的尺度是按照省里划定的,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6%,其顶用人单元按单元职工人为总额的18%缴纳,职工小我私纪獯本大家为总额的8%缴纳。但宁德市仍有部门企业未按此尺度执行,而是将最低人为尺度作为缴费基数。
此次下发的《关照》中明晰划定,用人单元将最低人为尺度作为劳动者人为尺度付出的,必需切合“因用人单元出产策划坚苦、经济效益吃亏,确实无法正常付出人为(持续吃亏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人为)”,颠末职工代表大会接头通过,且向人社部分推行报备手续。从年1月1日起,用人单元如需按最低人为尺度申报缴费基数,必需同时向征收构造提供人社部分最低人为尺度存案意见。对付此前已执行最低人为尺度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给以3个月的申报脱期期,脱期期后还未提供人社部分最低人为尺度存案意见的,从第4个月开始应连同前3个月凭证现实人为总额计较缴费。
按照划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缴费基数,将从1300元进步到1600元,此后每年以必然的幅度增进。据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认真人先容,无雇工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20%。按新尺度计较,无雇工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将从260元增进到320元,增进了60元。
[2015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打点题目新划定]
篇8: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规定并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简称新《制度》)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除应当按照2002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 这一新变化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也解决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完工前账面资产严重不实的问题。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实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规定的账务处理如下:将2012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例1:某高校于2012年6月开工新建一个分校区,2013年1月1日基建会计账套中的科目余额表数据见右表。2012年12月31日基建投资拨款来源于高校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等)。
某高校2013年1月1日年初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 2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投资 51 7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 54 000 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06 900 000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0
其他应收款 1 100 000
事业基金 106 900 000
贷:长期借款 42 000 000
非财政补助结转 45 000 000
其他应付款 24 000 000
通过以上分录并入,可以看出基建会计账套数据并入事业单位会计账套后存在以下问题:①资产负债表中有些数据不真实。比如本例中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两项数据在并入时,如果以前年度事业会计向基建会计拨款以内部往来结算划拨的,则本次合并后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数据比实际往来数据大,其主要原因是内部往来数据在并入时没有剔除。②资产负债表中的“事业基金”科目用负数显示与其核算的对应性质不符。“事业基金”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资金形成的主要渠道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而基建会计数据并入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后,“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就已经是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所以这种做法显然与“事业基金”科目的性质不符。
二、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会计核算的改进
目前,新《制度》只对年初基建会计账套科目余额并账作了部分衔接规定,笔者对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账务处理时改进如下:
一是并账时先进行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参照企业合并报表的有关做法,先认真清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对属于单位内部往来的事项,进行数据分析,然后编制内部抵销分录进行调整,防止虚增往来账款项。
二是在净资产类列项中增加“基建未交付使用结转”科目与“事业基金”科目平行,专门用来核算基建会计并入事业会计的未完工基建工程的实际成本,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预付工程款等。
承前例:改进后的2013年1月1日年初余额基建会计账并入事业会计账的账务处理(假定对基建会计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在资金划拨时作内部往来结算的款项为1 000万元):
(1)借:其他应付款 10 0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 000 000
(2)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 2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投资51 700 000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54 000 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06 900 000
(3)借:银行存款 3 000 000
其他应收款 1 100 000
基建未交付使用结转 106 900 000
贷:长期借款 42 000 000
非财政补助结转 45 000 000
其他应付款 24 000 000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 号,2012-02-07
2.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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