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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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篇1:河北省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

河北省日前出台《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规定在底前,将使用失业保险帮助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我们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河北省将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转岗培训补助包括: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

此外,河北省还将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自4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启动实施上述政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当年基金支出总额,能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一年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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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河北省单位个人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信息

河北省单位个人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

河北省日前出台《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规定在20底前,将使用失业保险帮助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将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转岗培训补助包括: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

此外,河北省还将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自2014年4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启动实施上述政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当年基金支出总额,能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一年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篇3:合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一、合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按照缴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二、合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合肥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拓展阅读:合肥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转入:

1、本市户籍在外地就业,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2、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外地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迁入本市的失业人员。

转出:

1、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迁往外地的失业人员。

合肥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材料

转入:

1、户口簿(原件)

2、外地失业证或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原件)。

转出:

一、原本市户籍转移

1、已转入异地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或《失业证》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

二、外地户籍转移

1、外地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2、本人1寸免冠照片二张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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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一、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

农 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1、申报工资额低于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577.55元,同时补收20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2、申报工资额高于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年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实际工资额,同时补收2015年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2015年7月起缴费基数为2577.55元。

4、未参加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2015年7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同时补收2015年4月至6月差额部分费用。

三、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四、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地点

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269号

道外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54号

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市区由735元调整为986元,上涨251元,增幅34%;

县(市)由518元调整为765元,上涨247元。增幅48%。

拓展阅读:哈尔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缴费时间可与下次参保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存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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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享受失业保险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怎样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即本人领取和他人代领,法律规定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篇6:毫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公布

近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市人社局获悉,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和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使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有关参数问题的通知》,将20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806元),暂作为处理度(207月1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等有关经办业务的参数。

据了解,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市最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1952元(月平均工资3984×300%),最低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390元(月平均工资3984×60%),与年相比增长3.69%。此次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调整,将涵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

缴费基数确定后,我市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工资以及经济水平,及时到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便各项待遇的正常享受。

篇7:湖南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最低

湖南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最低2426元/月

7月17日,记者从湖南省社保局获悉,全省20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最高不得高于12132元/月,最低不得低于2426元/月。

湖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而变化调整的。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日前联合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525元,月平均工资4044元,比上年增长10.6%。据此,20度用人单位每月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为平均月工资的60%,即 4044×60%=2426元(按四舍五入原则);最高为平均月工资的300%,即4044×300%=12132。

按照目前的社保缴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其中,按20%的比例全额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次,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分为两个档次,一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044元/月,全年需缴纳4044×20%×12=9705.60元;另一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426元/月,全年需缴纳2426×20%×12=5822.4元。

今年初,为确保企业参保到龄退休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养老金待遇,在湖南省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之前,全省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年全省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为参照标准,对符合退休条件人员办理了退休业务。新的缴费基数公布后,将统一进行重新核定、调整。并将对用人单位及职工按新的标准进行社保费用的征收,凡是今年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此次调整后最低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须及时对差额部分进行一次性补缴。

此外,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还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及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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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如何计算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个上、下限。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实际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缴,不到下限的按下限缴,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缴。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其它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样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即你上一年的平均月收入。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个上、下限。上限为上一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实际工资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缴,不到下限的按下限缴,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缴。

具体缴费比例为:

公积金缴纳标准:个人7%,单位7%。

养老保险缴纳标准:公司为你缴纳工资的20%,个人缴8%。

医疗保险缴纳标准:公司缴6%,个人缴2%。

生育保险缴纳标准:生育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之和,单位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7%―――1%缴纳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纳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5%、2.0%。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缴纳标准: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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