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

时间:2023-07-22 07:48:2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精选19篇)由网友“耳耳”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

篇1: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

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

一、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规模、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信息及建设项目负责小组信息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包括项目招标代理单位、招标方式的确定、承发包形式、招标公告或邀标公示、投标报名情况、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三)征地拆迁信息:包括用地审批意见,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等内容。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变更时间、原因、内容、审批依据等内容。

(五)施工管理信息: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质量和安全分阶段验收情况等内容。

(六)合同履约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约到场信息,设备材料采购情况等内容。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质量鉴定、评定结果等内容。

(八)资金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等内容。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交(竣)工验收结果等内容;水保、环保、档案、消防等专项验收时间及结果信息;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

二、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一)从业单位行为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合同约定人员及装备条件等内容。

(二)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包括合同约定主要从业人员照片、资质、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三)项目信息的采集与发布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形成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和发布的活动。

(四)项目管理单位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等工作,在“公开平台”提供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功能。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规范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本区从事政府工程、采购供应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单位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所需发布的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发布相应的依据、程序和标准。

(五)“公开平台”要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统一页面设计、栏目设置和信息格式,采取技术措施,对本区内公开的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汇集发布。“公开平台”应提供面向社会的检索、查询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一站式”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综合检索服务。

(六)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审核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前应认真审核确认。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建立信息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验。

(七)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在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平台”和本部门网站上发布。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监督与责任

(一)区监察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全区以来立项、在建的50万元以上政府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以“公开平台”上的公开内容作为决算依据,不公开的不准拨款,不准予以决算。

(三)各级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有主动公开项目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的义务。对不按照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不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以及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完整且经指出不及时整改的,由区监察局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区监察局举报。监察局应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五)对故意隐瞒、拒绝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篇2:党政信息

同志们,自以来,党中央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基层政权等党建工作已成为各级党委最重要的中心工作,更是县委、镇党委的主抓工作,一年来,镇党委认真学习贯彻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党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盘考虑,统筹谋划党建工作

一是全面加强学习教育。镇机关干部坚持周一夜学,村党员坚持每月学习。通过学习,全面传达、贯彻和落实全国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座谈会,省委、市委、县委全会精神和“浙江20条”等,确保将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并针对“浙江20条”在全镇每个行政村中逐一对照,逐条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一一加以解决。

二是全面落实党建职责。年初就认真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并与26个党支部签订了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党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考核。镇各班子成员、各村支部及支委都建立了详细、明确的党建责任清单。确立了党建工作每月督报制度,每月初召开的镇班子会上,都对上月的党建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的党建进行研究和部署。同时,对各村主职干部季度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奖惩,做到优必奖,差必罚。

三是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在发展党员时,镇党委注重在党员老龄化倾向严重、干部队伍有断层危险的村和支部发展党员,今年全镇共发展9名党员,其中40岁以下党员5名,女党员3名。消灭多年未发展党员村支部1个。

(二)围绕中心,扎实推进基层党建。

一是再树形象,全面推行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在今年的各项中心工作中,镇党委特别注重党支部和党员作用的发挥,全面破解普通党员“无职无责”问题,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党员联系户包干制度,将原有的党员联系群众制度重新打破按实际情况分工,确保每个农村党员都联系若干农户,并负责好且能发动好所联系农户的各项工作,如垃圾分类、五水共治、项目政策处理、三改一拆动员等,19个行政村均已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通过联系制度,不但有效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全面提升了党员自身的责任感、荣誉感、归属感。

二是创新形式,确保每月15号党员活动日的正常开展。在每月15号党员活动日中,镇党委都要认真拟定每月活动主题,并严格落实。同时还要指派镇纪律和组工线干部在活动日期间到村上党课、督促活动日的正常开展等,确保了活动日的实效。全镇422名农村党员,除个别年老体弱党员和办理了流动党员证的党员外,均能积极、主动参加活动日,一些长期在外党员,也坚持每季度回村参加组织生活。全镇农村党员参与率达到80%以上。

三是提升水平,扎实开展基层党建设整镇推进工作。镇党委先后4次专门召集有关村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整乡推进工作,拟定了学田、市口、光明、后塘等四个村明年争创市级示范点,形成镇级示范带,其他各村全面达到县级示范点的工作目标。同时,统筹资源利用,在考虑项目时,优先安排示范点建设村和办公楼提升工程等。同时,全面加强对软弱落后支部的整转工作,下辽村去年作为软弱支部,今年就一举破解了下辽村遗留5年的屋基安置场地平整问题和遗留的一事一议项目工程问题。

(三)痛下决心,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年初,我镇一些村干部不守规矩,犯了事,为此,镇党委痛定思痛,从源头上和管理上入手,狠抓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严控源头风险,防患于未然。明目标,强化责任意识。镇党委同各村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晒清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镇党委班子,各村支部书记、支委全部公开党建责任清单,全体镇干部和各村党员全部都开展一句话廉政承诺,分别在镇、村公开栏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自身正,做到言传身教。镇党、政班子领导在工作和生活当中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中央、省、市、县对作风、廉政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之余,则积极带领和引导镇干部多读书,多下村访民情,在全镇上下营造了一种和谐健康、积极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氛围。

二是多管齐下,全面抓好整改。对照项目、清单抓整改。镇班子成员都能认真对照抓党建责任清单、领办党建项目和群众评议指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各村支部书记、支委也按要求分别进行整改。针对不足抓整改。在全镇开展了党风廉政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对照党风廉政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从严管理抓整治。对镇机关两名干部工作不力,纪律不严,给予劝退。对2个村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不力进行约谈。积极配合县公安机关,查处了后塘、林峰等村主要干部的违法行为,做到决不包庇,决不护短。镇党委还对学田村孔某因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学田村孔某、北桥村楼某因不配合三改一拆和家属不支持镇中心工作分别转到镇落后党员支部进行集中整转。

(四)加强引导,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

一是加舆论引导。镇党委扎实开展思想阵地建设,把握导向,增强队伍,全面加强、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和斗争。完成了党报党刊和宣传刊物的征订工作;积极开展媒体应对和处置网上突发事件,成功处置1起事件应对和3起网上突发事件。

二是加强阵地建设。今年充实完善了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队伍,组建了乡音宣讲队、网评员队伍等。先后开展各类宣讲12场次,组织应急救护等科学培训3起,组织开展农村青少年夏令营、抗战90周年纪念展、乡村书屋、农村“村晚”、春泥计划等各类活动,全面发挥农村、学校等意识形态阵地的作用。

三是推动和谐发展。开展了学田、后塘家训家规展成,做到家家户户上墙,并将全镇各村的共产党员户集中统一上墙公布,各家各户门口全部门前三包公示牌。举行了文明家庭户、好媳妇等表彰仪式,开展“民间设奖奖好人”行动,由我镇新悦工艺品厂老总蒋永清出资设立新悦孝亲敬老奖,对市口、光明、学田等村农户进行奖励,在全镇上下起到了较好的引领作用。

二、全镇面上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镇党委在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的同时,着力推动党建+,以党建促和谐,以党建促发展,通过抓党建,有力地推动了我镇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全镇经济发展、事业进步、社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我镇面上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工业经济再创新高

20完成中央财政收入674.9万元,地方财政收入626.53万元,占年度预期目标的148%。年内新增100万元以上纳税企业2家,其中150万元以上2家,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年建安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

(二)各项重点工作进展顺利

乡村旅游工作全面展开,开展了以花海为主题的北桥村、以牡丹为主题的岭下村、以月季为主题的安田村等“百花村”创建等工作;安田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已列入县十三五规划,将要开展地质勘探等工作,将争取动工建设。五水共治取得重大进展,全镇19个村全面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农村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小盘、安山、下辽、百廿称、礼济、后塘村等6个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开展水环境治理执法专项工作,关停16台水磨机、2家养殖场,交接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全镇环境卫生面貌得到极大改善。三改一拆工作成效不断巩固,完成第二季度市级挂牌礼济村的重点整治,启动县挂牌小盘地质灾害红线范围内房屋拆除;全年处置各类违法建筑40722.83㎡,旧住宅区改造18354.6㎡,补办手续28362.76㎡,没收、收取有偿使用费及暂缓拆除等处置方式5532.7㎡。学田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基本完成,投资3244万元,现已通过工程初验收,年内将开展拆迁户安置工作。

(三)农业农村工作有新变化

完成镇规划修编及用地空间调整,完善小盘、下辽等村的村庄规划,完成**镇规划修编及用地空间调整,开展葛坞口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小盘下店区块的土地平整、防洪堤、挡土墙等建设。完成礼济、学田、市口等村的秀美乡村建设项目,安装路灯100多盏,后塘村完成规划初稿。发展粮食生产7507亩,中药材生产3956亩,高山西瓜2034亩、高山蔬菜1777亩、食用菌158.4万袋;成立了各类农业合作社18家,创办家庭农场9家,全镇农业产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

(四)社会稳定、平安、有序

全面落实维稳全员责任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信访工作规程,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全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33起,成功调处33起,解决各类信访案件14起,办理8890、县长信箱26起,办结率100%,妥善协调解决学田孔某重大交通事故纠纷;实施安全生产监管“123”工程,整治挂牌企业2家,创建标准化企业3家;开展食品安全、危化品、烟花爆竹、劳动密集型企业、交通安全等专项整治,一年来,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62省道岭下段交通黑点已经省立项,明年将动工改造。

(五)民生、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进一步健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城乡居民保险缴费率85.48%,新农合参保达95%,办理发放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卡7000余人;城乡低保工作稳步推进,发放医疗救助175200元,临时救助20人,20500元;新建避灾安置中心3个;完成了全镇4600元以下低收入农户消除工作,落实扶贫小额贷款140万余元。

另外,人武、工、青、团、妇、残联等其他工作均有新进展。

各位代表、同志们,过去一年的成绩来之不易。所有成绩的取得,是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团结协作,辛勤努力的结果;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决策部署,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的结果;也是在座各位代表和同志们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镇党委,向所有关心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最崇高的敬意!

存在问题及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的困难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仍需继续努力,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依然十分困难,新农村建设进程缓慢等,特别是在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方面,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一是党员干部队伍管理仍需加强。抓早、抓小不够,今年又先后有后塘、林峰、长坑等三个村主职干部出事。近年来,我镇已多年有村党员干部出事,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是部分村班子战斗力不强。少数村主职干部不敢担当,存在老好人现象,怕丢选票,不敢顶真,村四委班子不团结,相互扯皮。

三是少数党员干部有畏难情绪。由于当前农村工作较为复杂,中心工作较多,特别是近年来开展的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环境卫生治理、垃圾分类等项目,均需要镇村两级党员干部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抓、去管,有少数党员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做工作畏首畏尾,不敢“亮剑”,有的甚至阳奉阴违,不自觉带头落实镇党委交办的任务

四是村级集体经济不强。我镇各村集体经济均较为薄弱,绝大多数村无有一定数额的长期、固定收入。虽然县财政将给予每个村每年5万的兜底资金,但也仅能维持村级运转。

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镇党委将正视不足,切实增强危机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动党委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20工作思路

年是换届之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我镇现代化进程的攻坚之年。这就更需要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鼓足干劲、凝聚力量,努力实现我镇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和谐发展。

2016年,镇党委拟定了“1234”四大全镇的工作重心,暨“围绕一号产业,盯紧二个重点,实施三大区块,狠抓四项工作”。

围绕一号产业。就是要紧紧围绕县委提出发展“一号产业”的各项要求,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依托,以始丰溪为药引,以百花村创建为抓手,全面推动旅居产业发展,积极向上争取始丰溪沿岸综合整治项目,努力打造运动休闲长廊建设。

紧盯二个重点。就是要全力配合做好禅修中心项目的落地及政策处理等工作;全力配合做好抽水蓄能有关前期工作。

实施三大区块。第一是要抓地质灾害治理区,要完成学田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拆迁房屋安置工作和其他后续工作;第二就是提升镇区,完成集镇范围内彩化、绿化以及人行道彩砖铺设及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彻底改变集镇面貌;第三是要谋划好开发区,着重抓好治理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将重点用于**集镇建设、**及周边乡镇偏远山区农村下山移民安置等,集聚**人气,努力建设市级中心镇。

狠抓四项工作。分别是抓五水共治;抓三改一拆;抓美丽**建设和抓平安**建设。

围绕这四大重心,镇党委将从五个方面,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以党建促提升。

一、及早谋划,扎实抓好村级换届工作

一个村的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支部,关键在村两委。2016年,我们将及早谋划,及早了解掌握换届选举动态,把握总体形势,从严掌握,创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并要切实加强引导,注重从政治素质强、带动能力强的党员中选用干部,依法依规选好、配好村级班子。

二、加强投入,全面开展整镇推进工作

镇党委将严格按照加强基层党建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全面夯实基础,加大资金投入,整合资源利用,争取学田、市口、后塘、光明四个村明年创建设为市级示范点,形成镇级示范带,其他各村全部争创为县级示范点。通过整镇推进工作,全面夯实基础,巩固阵地。

三、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持之以恒的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按照“浙江二十条”经验,开展各类学习教育;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以“五星管理”为抓手,确保每个党员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在各项中心工作方面,注重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重点加强对村支部书记、支委战斗力的发挥方面,全面提升村级支部的战斗力,把每个支部打造成坚强的堡垒。

四、明确奖惩,坚定不移从严治党

进一步加强对软弱落后村的整转工作,全面破解党组织战斗力不强、发展党员难等问题,全面加强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格按照“条例”、“准则”要求,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同时,计划在党员内开展争先评优工作,宏扬正气,引领风尚。

五、提高认识,创新党建工作模式

按照中央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树立党的书记作为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正确政绩观。镇党委将进一步调整充实组工线干部,把一些年纪轻,有闯劲的干部充实到组工线。同时,还将坚持“全员抓党建”、“联村联党建”,把基层党建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一个党员干部,以党建工作实效去推动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位代表、同志们,当前**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又迎来了发展的春天,面对崭新的机遇和挑战,让我们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带领全镇人民,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团结和带领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劲头,同建新**!

各位代表,昨天的**精彩纷呈,今天的**生机盎然,明天的**希望无限。让我们在镇党委的领导、镇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紧紧依靠全镇人民,众志成城,自我加压,负重拼搏,勇往直前,为推动**经济社会更好发展而努力奋斗。

时间太短,刚刚被群众所接受就又离开了,使许多病人感到失望;下派专家的资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下派的专家中除了个别高年资高职称外,相当一部分是低年资的年轻医生,他们相对来说在管理和技术上经验不够丰富,群众信任度也比较低一些。

篇3:党政信息

,县党政信息中心在县委办直接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实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从而使县党政信息中心的工作稳步推进。现将20的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各党政企事业单位服务

从今年年初至月底,先后到乡镇及部门上门服务30余次,通过电话以及电脑远程协助等方式解决各党政网使用单位不能正常使用党政网故障320余次。每次解决故障做到耐心细致,认真给使用单位操作员讲解,提高使用单位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在多个单位同时出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首先记下各单位联系方式,耐心一一为其解答疑难,为铜梁信息化办公认真负责的工作,进一步推进铜梁信息化建设。

二、及时软件更新,备份数据,确保网络运行平稳

县党政办公网平时运行的共有三台服务器,其中办公系统服务器一台、网络杀毒服务器一台、数据备份服务器一台。工作人员每天及时对网络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因为该服务器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不能实现自动升级),同时在互联网上收集各种版本操作系统补丁,为各用户单位及时给自己的系统打补丁,最大限度的使服务器以及用户单位电脑免受病毒、黑客及其它突发事件的侵害,确保了县党政办公网的平稳运行。今年年初至今,除停电出现过三次网络大面积瘫痪外,党政办公网一直畅通运行未出现明显故障。

三、及时解决县委办各科室计算机不能正常使用故障

信息中心作为县委办下设单位,县委领导以及县委办各科室的计算机出现故障都会主动联系信息中心求助,信息中心也总是第一时间响应,及时解决各种故障。今年年初至今共计为县委办各科室处理大小故障150余次,深得县委领导和委办各科室工作人员的认可。

四、学习和业务建设不断强化

按照县委办目标责任制和信息中心工作要求,进一步树立拼搏进取、勇于实践的良好风尚。坚持经常性和自觉性的政治、业务学习,从而促进了业务建设的开展。

积极参与县委办组织的各项活动,特别是在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认真总结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整改落实,信息中心都走在前列。信息中心力争把优异的工作成绩展示给大家。

五、存在的不足

县党政信息中心编制6人,实有4名工作人员,但该4名工作人员其中两名抽到县委办公室做文秘工作,其中一名抽到县委办做后勤工作,实际干工作的只有一名人员。为此,在应对解决各种故障时难免出现不够及时的现象,特别是县委办科室电脑出现故障时有时不能及时到现场处理现象时有发生;最主要的是在党政办公网建设方面,同其他兄弟区县相比还相差甚远。

年,信息中心在工作中取得的一些成绩,是县委办指导和各部门配合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县委办各科室的帮助。我们有信心,下一年,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在县委办领导和支持下,依靠中心全体工作人员,拼搏、进取、创新,更好发挥“平台、窗口、桥梁”作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我县信息化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篇4:党政信息写作

为了加强社区干部的自身素质建设,继续开展保持社区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团结社区就 “如何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为题展开了讨论,社区干部、社区党员参加了此次讨论。

在此次会议上,社区干部、党员各抒己见,就此话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社区党员王久余表示:“现在国家已经加大了对贪污腐败官员的惩治力度,对政府官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作为社区旧应该发挥我们在群众中的作用,多多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廉政文化,让更多人受到廉政教育,也让我们生活在廉政的社会氛围中。”随后,社区干部和党员为社区宣传廉政文化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比如在宣传栏、宣传板张贴标语、多开设廉政文化的教育讲座、举办廉政知识竞赛等等。我社区干部也会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力争做到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社区干部行为、突出多维监督,拓展社会化监督网络、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廉政氛围等等。

孔子曾经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就要求我们社区干部起到廉政模范带头作用,我们应当道德高尚、作风公正、以身作则,做道德楷模和行为表率,而要实现这些,光靠挂在墙上的制度显然不够,更需要一个拥有整个社会共同认同与营造的健康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

篇5:党政信息写作

根据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大接访活动的通知精神,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党政领导大接访和党政领导干部大下访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经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接访和领导干部大下访活动,继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之后,及时召开党政班子会议,认真传达全国、全省和市委、政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并就如何做好大接访、大下访工作做了认真研究和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乡党委、政府成立党委书记大接访和领导干部大下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和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担任,成员由乡副科级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同时,领导小组下设一个督导组,督导组组长由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和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在信访办,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办主任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领导小组和督导组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及督导全乡党委书记大接访和领导干部大下访专项活动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我乡召开了学习传达市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会议精神,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干部职工和各村支书共计165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认真传达了全国、全省和市委、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大接访、大下访工作会议精神,并要求各村和站所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大接访、大下访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紧抓好,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和急迫需要解决的权益诉求,全力维护平掌社会大局稳定,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全乡上下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形成了党委书记带头,全乡各部门领导干部积极参与,直接面对群众,亲自接待来访,认真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局面,为切实开展好党政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三、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乡党委、政府印发了《乡开展党委书记大接访和领导干部大下访活动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大接访、大下访活动的时间、步骤和要求,并向社会公示了党委书记大接访、大下访的时间和地点,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在工作方式上采取党委书记带头,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的方式,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到农村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村;乡属单位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乡的要求,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应的问题。通过开展党委书记大接访和领导干部大下访活动,努力做到应该在村内解决的问题不到乡,乡内解决的问题不到市,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在村内,把上访人员稳控在乡内。大接访大下访活动期间杜绝发生进京、赴省、到唐、到市上访滋事事件,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杜绝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奥运会期间我乡进京、赴省上访人数实现“零纪录”,为奥运会安全举办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工作开展情况

活动开展虽然只有6个月时间,但得到全乡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取得了初步成效。活动的开展,使我乡一些干部受到了教育,一些部门明确了责任,一些群众懂得了规矩,一些程序得到了规范,一些问题得到了处理,一些矛盾得到化解。活动的开展,一是加深了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严峻性的认识;二是推动了一批信访问题的解决和矛盾隐患的排查调处;三是推动了《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四是促进了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五是进一步加强了基层信访工作的基础建设;六是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七是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现象明显下降。

下一步,我乡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的要求,加大解决信访积案的力度,提高疑难案件结案率和息诉息访率,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信访突出问题,做到解决老帐、不欠新帐,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坚决做到“三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要认真搞好督查和回访,对乡党政领导接访下访案件逐案督查,面对面与群众交流,真正使信访问题得到解决,确保上访人员息诉息访。

后半年工作思路

(一)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周要安排一天时间接待来访群众,班子成员也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上访群众。

(二)坚持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好“五包”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努力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

(三)坚持定期组织干部开展下访活动。一是明确任务。要检查各基层单位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指导基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了解基层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情况,深入调查研究,督促指导,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讲究方法。综合运用督导检查、带案下访、座谈走访、驻点指导、调查研究等形式,切实开展工作。

(四)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在方法上,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构建全覆盖、无疏漏的排查网络,增强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在措施上,一是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三是整合资源,及时就地化解;四是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五是下移工作重心,督办化解;六是健全完善政策,注重源头化解;七是加大投入力度,促进矛盾化解。

(五)坚持强化信访工作措施。一是严格目标管理。乡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及全乡信访工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对信访工作要继续严格执行已定的考核标准;二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中央纪委、监察、国家信访局下发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全面启动问责程序,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问题严肃追责;三是严格依法处置。对违法集体上访、堵门、堵路、滞留党政机关的挑头人物及缠访、闹访人员,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解决问题主要做到三点:一是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延伸信访工作网络,前移信访工作关口;二是要加强信访工作领导,巩固大接访工作成果,坚持乡、村两级领导接待日制度;三是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推行村干部代访,乡干部陪访,各单位干部主动下访,职能部门联合接访等作法,切实改变我乡的信访秩序。

(六)坚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负“一岗双责”的责任;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干部责任;三是落实内部责任,强化各分管干部、各职能科室、各干部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每位工作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篇6:信息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电厂安健环信息的沟通,确保信息交换、传递的快捷、有效。

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的内容、渠道与沟通的要求、处理、回顾等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挂治电厂各部门。

三、规范性引用/应用文件

1、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2、应用文件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健环风险管理体系指南(发电)》

四、定义与术语

五、职责

1、分管厂领导

1.1、审批电厂向上级、外部传递的安健环书面信息。

1.2、对电厂各级人员传递的信息作出批复、反馈意见。

2综合部负责人

2.1、向厂部传递综合管理类信息。

2.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信息传递。

2.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2.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2.5、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平台、腾讯通等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

2.6、安健环相关信息外部联络与协调。

3、安生部负责人

3.1、向厂部传递生产管理类信息。

3.2、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的信息传递。

3.3、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3.4、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厂家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4、安监专责

4.1、向厂部、部门、分部、员工传递安全类信息。

4.2、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传递安全类信息。

4.3、对外包工程临时用工的信息沟通。

4.4、监督检查安健环信息沟通情况。

六、管理内容和方法 1、信息沟通管理总要求

1.1、信息沟通须具备可追溯性,做到有据可查,通过纸质文件存档、录音、电子文件等形式追溯,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有效、准确。

1.2、信息按照部门及岗位的职责、权限进行传递、沟通,保证信息传递的必要性,不得违反电厂《保密工作管理标准》。

2、信息的识别与沟通渠道建立

2.1、相关部门主任组织各部门系统识别需要在内部和对外传递的安全、生产信息内容与沟通对象,应包括信息内容、沟通对象、方式、时机、负责人(部门),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沟通和传递。

2.2、信息沟通的内容

2.2.1、国家和各级政府最新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2.2.2、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要求;

2.2.3、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制度;

2.2.4、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信息;

2.2.5、内部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简报、简讯等;

2.2.6、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抱怨;

2.2.7、相关方的需求与企业潜在风险的影响;

2.2.8、应急程序及设施;

2.2.9、其他信息。

3、信息沟通方式

3.1、内部沟通:各部门沟通方式可采用:会议、简报、报表、协同平台、网络(腾讯通)、交谈、短信、电话、一对一沟通、电子邮件等。

3.2、外部沟通:通过座谈会、定期回访、调研、问卷调查、报告、函件、网站等方式和方法与电网调度、政府、行业监督机构(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供应商、承包商、同行业其他单位等相关方进行交流和沟通。

4、内部沟通

4.1、内部信息的收集

各部门主任组织及时收集安健环方面的信息,并对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2、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

4.2.1、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信息传达到各相关人员。 4.2.2、各部门应对所收集的安健环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报送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4.2.3、安全生产部将安健环方面的信息及时通过内部网站、协同平台、腾讯通、简报等宣传工具传达到员工,相关方需要索取相关安健环方面的信息时,应满足其要求。

4.2.4、安全生产部按季检查、公布内外部的安健环方面的信息。

4.2.5、安全生产部应每月就安健环方面的重要内容与员工一对一交谈和会议通报,收集员工关心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与员工相关的安健环问题。

4.2.6、及时将信息处理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和员工。 5、外部沟通

5.1、沟通内容包括服务信息、事故和障碍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信息、安健环管理等信息。

5.2、向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出口。

5.3、安全生产部应向承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它进入电站的相关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或标准。

6、合理化建议

建立合理化建议管理标准,成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并派专人跟踪建议实施情况。

7、信息的处理

7.1、各部门(班组)应识别本部门(班组)的安健环信息沟通机制,明确各项信息沟通的责任人。

7.2、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将所有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反馈和执行。

七、附则

1、厂部与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检查电厂内部信息沟通情况,对信息沟通中存在的问题责任人依据《绩效考评管理标准》进行考评。

2、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组织回顾本部门管理信息的沟通情况,分析信息沟通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根据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3、各部门(班组)应将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4、归口管理部门对反馈的问题组织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及反馈意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5、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的记录形式和保存期根据附录要求保存,保存方式为纸质版或电子版,保存期限为一年。

篇7:信息管理办法

一、公司信息的定义

信息平台指公司对外宣传的窗口:包括公司网站、各类广告宣传、新闻发布、经营资料及照片、信息群发、微信群发、邮件群发、论坛发帖、淘宝以及阿里巴巴等经营性网站产品发布与更新等业务所涉及的内容。

二、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各部门对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视程度,保守企业经营机密,避免无序发布带来的不良后果,扩大企业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三、信息发布规定

1、公司的所有对外宣传信息,由销售部门按照公司发展方向统筹规划执行。对外宣传口径和文字内容、图片内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2、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和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

3、除指定发布信息的部门外,各部门需要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宣传信息时(含短信、邮件推广中的图片、影视、文字等内容),必须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详细列明发布信息的主题、内容、数量、对象及发布方式等。

4、信息发布平台由销售部负责管理与监督,所有发布内容须销售部负责人审核并批准。

5、发布信息内容要求以简单、表述清晰为原则,杜绝过多的修饰语句,避免使用夸大性宣传语和广告语。

6、信息的起草、审核:信息撰写人按照规定格式起草信息后,应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并附信息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签字,以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信息的审批: 经审核后的《信息发布管理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签字后对外予以发布。

8、信息的删除与更改: 因各种原因需要删除或更改的信息,由信息起草职能部门填写《信息发布管理表》,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将信息予以删除或更改。

9、所有的发布信息者发布的同题材的内容要保持标准性和一致性,不得有明显性差异。

10、对需要注册的网站,统一使用公司名称作为用户名,需要上传头像的,以公司logo作为头像,对于登陆密码尽量使用统一密码。密码要做到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或遗失。需要添加联系方式的,须留有公司的联系方式。

11、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损害公司的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破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的信息;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2、公司网站维护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13、信息发布人员对于所发布的信息要及时跟踪,对反馈与回复的信息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14、每天在所注册的论坛、门户网站等要保持至少登陆一次,微信和QQ群要做到持续性登陆,要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刷新与更新,以保证信息的效果和作用。

篇8:信息管理办法

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在生产组织过程中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强化生产组织,严肃指令,避免扯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新事业公司各实体厂及相关单位。

3 职责

3.1 生产设备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3.2 生产设备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向生产设备部调度室汇报的各种数据、生产情况,要准确、及时、完整。

4.2 当生产作业现场出现生产、设备、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异常情况时,所在岗位(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生产设备部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人员及领导汇报,单位值班人员和单位领导及时到现场组织处理。

4.3 在日常生产组织过程中,生产设备部调度室根据生产、设备状况下达的调度指令,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指令畅通,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4.4 生产设备部调度室需协调全公司力量进行生产、设备事故的组织处理,各单位必须服从指挥,由单位领导带队,及时到达指定现场积极处理。

4.5 各单位按现在的生产组织协调模式,进行平衡、协调组织生产,遇到特殊情况协调困难和需要横向协调的及时向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进行协调。

4.6 各单位向调度室汇报当日生产情况和各种数据,由负责生产人员和统计负责汇报。

5 制度考核

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向调度室汇报的各种数据、生产情况及生产现场出现的故障、事故等,要在充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后,汇报准确、及时、完整;对不报、漏报、误报者扣责任单位综合奖200-500元;对迟报者扣责任单位综合奖50~200元;对汇报不全面者扣责任单位综合奖50~200元,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者加重考核1000—5000元。

篇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准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患。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合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 《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6日起施行。商务部20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5号)同时废止。

篇11:做好党政信息工作建议书

关于做好党政信息工作建议书

万事皆有度。在世界浩瀚绵亘的文化长河中,“度”是一个重要的命题、永恒的主题。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讲“度”,量变到质变;儒家讲究中庸,不偏不倚;老子主张顺其自然;佛学谈心理平衡……可见恰到好处是做人做事的一个重要的方略。度,就是一种规律、一种境界、一种标准。我们要用心去把握好每一个度,去感悟人生的真谛,去体会做事的奥秘。信息工作一样有“度”,大至选题定向,小到遣词造句,信息工作若想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则必须时时处处把握好“度”。

一、端正态度

态度决定一切。无论做人还是做事,只有保持一种正确的态度,才会找到正确的方向,取得理想的结果。信息工作也同样如此。要不断提高党政信息工作的水平,关键要对信息工作有着一种科学的认知,保持一种正确的态度。

1.把信息报送视为一种政治责任。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做管理工作的人没有信息,就是鼻子不通、耳目不灵。有人把信息功能概括为这样四句话:领导决策的“情报部”;掌握工作进度的“显示屏”;把握大局趋势的“晴雨表”;发现和处理问题的“预警器”。办公室和信息工作人员就相当于领导的耳目和外脑,通过把信息触角伸向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角落,保证重要社会动态及时反馈上来,紧急信息及时反映上来,各种问题建议及时收集上来,并给领导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信息工作虽不是全局但关乎全局,虽不处于中心但影响中心,虽不作决策但作用于决策。我们必须坚持把向上级组织报送信息作为一条政治纪律、一个组织原则、一项重要职责贯穿始终,抓紧抓好。

2.把信息反馈看作一个重要窗口。信息是对上汇报、对外宣传的重要渠道和“窗口”。有一个形象的比喻,党委信息工作者是“隔着一层窗户纸与党委书记对话”。我们向领导机关报送信息,就是向领导机关汇报工作,让领导同志知晓我们的工作。从中央、省里和我们市县这些年的实践来看,依靠上报信息是能够发现和解决大量问题的。通过信息渠道,可以及时、有效地把本单位的工作重点、特点、“亮点”和先进典型宣传出去,把意见和建议反映上去。这样,不但便于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了解情况,也有利于进一步宣传提升单位形象,取得各级各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3.把信息岗位当成一个干事平台。信息工作是个“小舞台”,但是我们可能有“大作为”。有人曾总结,做好信息工作,应该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头脑要灵,善于思考和总结;眼睛要明,精于观察和发现;手脚要勤,长于调研和挖掘;嘴巴要稳,忠于守信和保密;心胸要阔,敢于承责和包容;身板要正,乐于敬业和奉献。这就需要我们有一种小参谋思考大问题的素质,小干部服务大领导的意识,大功夫做小文章的境界。这样一种工作的过程,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历练的过程、提高的过程。这对我们的成长进步是大有裨益、很有帮助的。

二、选准角度

信息角度是认识信息事实和表现信息价值的着眼点,是揭示信息本质和彰显信息主题的突破口。它直接关系到作者从什么方向、在哪个立足点上,用什么视角去透视、寻找、挖掘和表现信息事实,更充分地体现其价值。要努力根据信息内容,学会换位思考,选择最佳角度,挖掘其潜在的价值,给人以全新的启示。

1.着眼全局找角度,善于在微观中找宏观。有些材料,孤立地看、静止地看,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来讲,可能是新鲜的,先进的,有意义的,但如果用发展的眼光来看,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讲,就显得比较单薄,比较渺小,比较平淡。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就有一个站位的问题。基层信息要引起领导机关的重视,信息人员在收集和撰写信息时必须具备强烈的换位意识和层次感,善于站在更高层次领导的位置思考问题,积极主动地从微观中去寻找和发现能够与领导的思路共振的宏观信息,从而小中见大,见微知著。这就要求我们要胸中有全局,跳出狭小的区域思考问题,通过阅看报纸、文件和电视新闻,分析上级领导在关注什么,做到“顺势而谋,应势而为”。

2.围绕热点找角度,善于在所有中找所好。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信息就是一种服务产品。信息的服务对象就是领导。只有了解了服务对象的需求,掌握服务对象的特性,我们才能更好地提供有针对性、有价值性的信息服务。作为信息工作人员,要围绕领导关注什么、企盼什么来报送信息,善于以我所有,投其所好。对于一个领导,他最关注什么?第一,是上级的重大事件、会议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这有一个政治姿态的问题。第二,是本级的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的推进进展情况,这有一个政令畅通的问题。第三,是上级的政策、决策在贯彻过程中民情民意的反馈情况,这有一个政策校正的问题。总之,信息工作者应及时捕捉重大决策在基层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群众的思想情绪,敏锐发现、及时反馈。

3.创新思维找角度,善于在共性中找个性。人际交往中有一种“首因效应”,指人与人第一次交往中给人留下的印象,在对方的头脑中形成并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效应,强调的是第一印象的重要性。对于信息来说,信息体现的特色、张扬的个性就是第一印象。要多上特色鲜明一些特色菜,少搞一些缺少个性的大路货,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要善于发掘那些既能体现本地、本部门特色,又对推动全局工作具有一定启迪和借鉴作用的信息资源,特别是将上级精神同本地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既要实在,又要出彩。

三、提炼“纯”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讲到黄金纯度,指的是黄金的含量。纯度越高,价值越大。信息工作也是如此。有一句广告词,叫“简约而不简单”,这就是撰写信息的基本要求。只有对大量的信息素材进行提炼加工,才能够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要提炼信息“纯”度,应该把握“四宜四不宜”的基本原则:

1.选题宜小不宜大。任何一篇文章,都有明确的主题思想。一则信息能不能引起党委领导重视,有无使用价值,关键要看其主题思想如何。信息不比学术研究。作为短文,每篇信息只能围绕一个中心思想,主题思想必须明确集中、高度凝练,绝不能贪大求全、面面俱到。因此,信息选题要大处着眼、小处入手。有道是“小的即美的”。要选择最重要、最有信息价值的东西反映。比如我们报送一篇抗旱救灾的信息,如果要把组织部署、宣传发动、检查指导、科学调度、物资保障都详细写进去的话。搞不好,要么“挂一漏万”,要么篇幅过长。但选取一个主题来写,就可以写深写透,效果就会大不一样。

2.挖掘宜深不宜浅。信息虽短,但不代表内容不深入、思想不深刻。信息如同“压缩饼干”,体积不大,营养价值却很高。信息处理要做到“小大高”,就是信息文字量要小,信息含量要大,信息质量要高。这就要求我们要培养精益求精的写作态度,深入挖掘信息的实用价值,尽量压缩文字中的“水分”, 提炼出最能反映事物规律和本质的'东西,一针见血、一语中的,用精炼的文字表达最主要的内容,传播最核心的观点,做到言简意丰、简明扼要。

3.标题宜新不宜俗。标题是全篇信息的门楣,是信息内容的集中概括或揭示。“题好一半文,眉清目传神。”标题拟得好,有画龙点睛的作用,看后让人耳目一新。有一本书叫《争夺眼球──注意力经济下的企业成败》。书中写道:“随着信息的发展,有价值的不是信息,而是注意力。”所以,信息标题忌笼统和一般化,要对信息标题语言千锤百炼,提炼出特点,提炼出新意,使之醒目、新颖、生动、有吸引力,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4.文字宜精不宜粗。信息是小综合,综合是大信息。信息属于文字材料,必须要在文字锤炼上下功夫。但信息不同于综合材料,不能长篇大作,也不能面面俱到。信息最大的优势就是“短、平、快”。所以在对文字的要求上要更加严格,要更加怜惜,努力做到言简意赅、文约事丰。撰写信息一定要在文字表达上多下功夫,力争平中见奇、陈中出新,用最简短、最准确、最精悍的表达方式全面反映信息所要承载的内容。

四、保持“鲜”度

任何东西都有一个保质期,都有一个新鲜度。信息是对客观事物最新变化的真实反映,时效性更为重要。正所谓“文当其时,一字千金;文背其时,一钱不值。”要善于把握好时机和节奏,保持信息的“鲜”度,提高报送的准度。

1.把握总体原则。信息报送的一个总的原则就是“先内后外,纵横并进”。所谓先内后外,因为不少的党政信息有其他一些不宜公开传播的内部情况,这就要求党政机关信息工作一定要在内部运行,在信息收集、传递、处理等各个环节注意保密。坚持信息在前,新闻在后。如果有的情况报纸都刊登出来了,才通过信息渠道报上来,写得再好也没有什么意义。所谓纵横并进,因为在我国的行政管理构架体系中,党委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位置,必须强化党委的信息总汇地位。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特别是紧急信息,要坚持同步报送、快速报送、安全报送,让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同时掌握情况,同步开展处置调度。

2.掌握基本规律。一般来讲,信息需求是有规律的,也是不断变化的。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决策阶段发生变化,工作阶段发生变化,季节时期发生变化,信息需求都会随之发生变化,重点也会有所区别。比如春耕生产、农产品收购、防汛工作等,这些工作有季节性、时期性。这就需要我们及时掌握了解信息需求的规律,迅速掌握有关信息,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新对策,正确地指导各项工作。

3.讲求科学方法。不同类型的信息在报送上有着不同的要求,需要掌握技巧,讲求方法。紧急信息要快速编报,切实提高紧急信息“首报率”,真正实现“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动态信息要及时编报,做到及时跟进,积极响应,动态反馈。经验信息要适时编报,要学会沉淀,学会积累,学会储备,既要跟得紧,也要叫得响,还要推得开。

篇12: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说明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内举借的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政府债务等,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形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的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应当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精神,严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履行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强化县政府执行职责,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集中财力、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其基本建设程序按下列顺序执行: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各类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的,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省略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概算审查批复等;

(五)依法招标;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竣工验收;

(十)资产移交。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政府建立项目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县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为项目单位,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申报、立项申请、招标文件制作、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安全、项目款使用、决算编制等工作。在项目单位确定前,由县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单位的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和后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参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调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及项目竣工结算后的资产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经信、农业、水务、交运、卫生计生、教体、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经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三个阶段。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招标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前款规定的规模较大的项目是指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除征地拆迁费),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先会同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按照上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对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以及审计、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决策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在每年度9月底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要、优先考虑已列入储备库项目建设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在每年度10月底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有关镇、街道、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意见,其中城市建设项目报县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审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在每年度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缓建项目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发展以及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持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年度调整计划。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报县审计部门审核。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与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之和为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制,政府授权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执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应当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防止职能交叉、监管缺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住建、交运、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涉及项目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有关行政应诉工作。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平台管理、交易过程监督,协助各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标及评标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性质、标的额、履行可行性、风险控制及防范等基本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当列明必须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

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合同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合同审查意见由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提报县长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审查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

正式合同文本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将正式合同副本报有关合同审查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完善第三方中介备选库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中介备选库,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库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从备选库中产生。根据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备选库、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分别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计局管理。

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备选库管理部门分别制定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明确中介机构选择途径、备选库规模、监督管理、考核退出等内容。采购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备选库管理部门统一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管理单位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选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应审批项目开工报告的,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变更签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建设资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拨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尾款由县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或决算的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拨付程序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账,并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八条为掌握项目进度,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投资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送项目单位、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结论。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县国资部门负责。项目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三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告县政府。

项目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制作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稽察结论意见。

第四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项目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供货等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决算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县审计部门可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由县财政或相关部门支付,列入建设成本。

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县审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县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严格考核奖惩。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具备建设条件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比例到位的;

(六)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三年内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项目代建机构违背国家有关代建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批准立项、环评、初步设计、规划、用地、建设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四)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1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工商登记

(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明确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五、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三)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表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要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当前经济之需要出发,从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股权基金的重大意义,从而摒弃部门利益,减少行政扯皮,提高行政效率”。

篇1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共568只,募集资金共计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324只,募资总额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而本土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中的微乎其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资金充裕的经济发展体来说,当前的状况表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任重道远。”邵秉仁说。

从投资情况看,有734家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总投资额162亿美元,大量的基金并未实实在在地进行投入。为此,邵秉仁表示,在满足企业融资特别是 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股权投资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亟需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对PE行业适度监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监管框架。《办法》的出台为私募(PE)提供了运作的基本蓝图。“从PE不吸收公众存款且总体规模很小的行业特点看,不应该监管。适度监管有助于行业的发展,比如国家管理部门对合格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有统一规定,会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有助于这个新兴行业发展。”在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重点监管的对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而对于民间的投资行为,如果不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监管机构一般不会予以干涉。随着私募股权基金日渐流行以及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把对民间资本的宏观控制权囊入手中。

目前,尽管国内热心股权投资的人很多,但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中国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的组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荣誉会长邵秉仁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的股权投资基金大约有568支,总募集资金额为3095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324支,募集总额为2954亿美元,占总募集金额的95%以上。“本土的资金真正注入到股权投资里面的微乎其微,这样的现状使我们清醒的看到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道路相当长远。”他说。

“而从政府层面看,法规严重滞后,政策不相配套,限制了股权投资的发展。”邵秉仁表示。实际上,众多投资界的业内人士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的渴望溢于言表。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似乎总是“雷声大、雨点小”,虽然已经酝酿了好几年,但由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个相关部门的看法不能统一,该办法迟迟未出台。

“国家在一个统一的规范出台之后,也要营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过多的监管也可能会使创新思想受到限制。”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则表示。

尽管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但是有些地方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已经行动起来,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等地都在自己的管理权限范围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同时各地也自发成立了股权投资协会等行业的自律组织。

北京市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PE行业在北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明确了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等。据悉,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协调需加强国家发改委此前一直在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在将其更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而原本要制定的试点总体方案也被该办法代替。但是,由于办法的出台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一直处于难产状态,“方案几易其稿,每次都有很大变动,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一位多次参与方案起草的人士表示。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相关部门对权限的争夺。比如,关于PE成立是审批制还是备案制的争论中,讨论稿曾规定规模在50亿以上的要审批,也曾考虑规模在50亿以上且国资出资的实行审批,“如果要审批,审批权属于发改委还是国资委呢?”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问题症结。

但业内对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则可说是望眼欲穿。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方风雷多次呼吁,建议有关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有限合作制企业的登记制度,并尽快依据合法合理原则,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金融机构投资股权基金的原则。保险、证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尽管自有资金很少,但它们筹集了许多资金,应该指定规则明确它们能不能够做有限合伙人。

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对于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小锋认为,相关部门不用非要等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制定这些政策,而是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本土新设立的有限合伙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还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各地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方式各异,甚至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拒绝给予注册登记。吴晓灵呼吁,应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办法。何小锋指出,PE能在大多沿海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一些落后地区却往往不给注册,这使得这些地区不能享受到PE投资带来的好处。而此次国务院办公厅提出这一问题,相信会对注册问题起到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税收政策,有助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参考。北京市日前表示,将出台政策避免对股权投资基金双重征税,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吴晓灵呼吁,政府应该尽快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依据有关规定,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必须为法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因此不能开立证券账户。业内人士指出,此规则当初所限定的非法人机构,主要是针对像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智合型的合伙机构,而合伙制的创投企业是资合型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实体而不是只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上海市有关部门此前表示,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包括让在沪注册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法地开证券市场账户。吴晓灵认为,目前已有许多在开户管理办法之外给予开户的先例,现在不是开与不开的问题,而是对账户的监管原则问题。

政策滞后限制发展PE被迫“隐身”或“多栖”

在融洽会期间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协会筹备组组长邵秉仁指出,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内地市场活跃56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中,总募集金额达到3095.1亿美元,其中外资基金共324支,占募集总金额的95%以上。无论数量和募集资金的情况,基本还是外资为主。这与业内盼望的股权投资发展状况相差甚远。

实际上,投资于成长期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制度设立长期处于空白,甚至连名称都不统一,既有产业投资基金,也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多种称呼,缺乏规范。

记者采访中,很多基金合伙人或管理公司反映,由于国内与PE相关的政策、法规都不是非常明朗,而且不具备连续性,缺少一个清晰、长期的规划,导致了PE的生存环境恶劣。PE变成了多栖动物,什么样的存在形式都有,不少“地下党”隐身作战。针对PE的政策和法规的出台,“等候一辈子,热闹一阵子”,证明管理层对PE认识还不够清晰,还犹豫不决。

但参加本次融洽会的不少业内人士对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否尽快出台仍持乐观态度。他们认为,一方面,中国的产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全面提升技术水平、整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阶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长线资金投入对于刺激经济有很大帮助,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时机正在成熟。

篇15: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境外投资项目有什么

(1) 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的 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另一类是由国内 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2)投资地区。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3)出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 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 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4) 投资方式。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 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 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5)投资目的。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 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

(6)投资领域。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可涉及我国国内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

篇16:长沙市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长沙市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经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八条 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第十九条 备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合伙制备案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 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市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契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限300平方米以下),房产税按规定依法申请减免。享受补助和免征优惠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售;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涉及的奖励和补助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市级各部门要定期将适合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股权投资类企业。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纳入本市拟上市企业名单,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推动和参与长沙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服务,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规范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为,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省相关鼓励政策。

股权投资的原则

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

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诱惑,往往以骗局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其次是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公司。要想投资成功,投资者一定要对自己的投资对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例如公司管理人的经营能力、品质以及能否为股东着想,公司的资产状况、赢利水平、竞争优势如何等信息。由于大部分投资人的信息搜集能力有限,因此,投资者最好投资本地的优质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该企业或在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工作的亲朋好友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也可通过一些渠道与企业高管进行沟通。另外据了解,当前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均为我省本地企业,托管中心每年组织各企业高管与投资者召开“股东见面会”,并在股东大会期间组织“公司直通车”,由企业负责接送投资人参加股东大会并组织其对企业进行参观考察。

再次是要知道控制投资成本。即使是优质公司,假如买入股权价格过高,也还是会导致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下降,算不得是一笔好的投资。因此,投资股权时一定要计算好按公司正常赢利水平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时间要控制在之内。但有的投资者在买入股权时,总是拿股权上市后的价格与买入成本比较,很少考虑如果公司不能上市,何时才能收回成本,这种追求暴利的心态往往会使投资风险骤然加大。以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为例,其股权价格一般围绕公司净资产水平波动,这就为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其有可能发掘到经营稳定、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对象,分享企业成长中的收益。

篇17: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____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____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股份公司依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有权对新的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信函、章程等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负责人根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相关投资管理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投资评审小组初审。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再次提交投资评审小组审核。投资评审小组经审核无异议后上报至董事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篇18:投资审计报告格式介绍

投资审计报告格式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情况;可研、立项批复、概算情况;项目法人、资金来源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其他需要反映的基本情况。

(二)工程结算审核情况

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减金额,分别具体说明核减、核增的内容和原因。

二、审核评价意见

围绕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重点内容,以审计结果为基础,逐一评价,主要表述审计结论。

【规范要求:1、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2、审计评价意见要与审计结论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统一,不能自相矛盾。3、审计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参考内容:建设程序的执行、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造价控制、工程质量及交工验收等,其中造价控制是核心内容。】

三、审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建设程序方面发现的问题

(二)造价管理方面发现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质量方面发现的问题

(四)其他内部管理方面发现的问题

四、审核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项目结算中应注意的事项,提出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篇19: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信息化平台建设下化学工程论文

研究生院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的规定

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

党政工作职责

推荐三重一大自查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撰写的几个原则

三重一大自查报告

机关人员工作总结范文

可行性方案

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
《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党政投资信息管理办法介绍(精选19篇)】相关文章:

党政述职报告2023-12-22

工会考察调研汇报材料2023-03-27

干部任免会议记录范文2022-11-10

三重一大整改报告2022-09-30

接待办主任岗位职责2023-01-31

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字数2023-10-26

办公室清理自查报告2023-11-30

接待办个人总结怎么写2023-07-20

谈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2022-07-09

市监察局工作总结2022-06-03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