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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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行为规定

篇1:《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行为规定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

篇2: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

一、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89条);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二、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罚款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1条第1款);

2、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第91条第2款);

3、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1款)。

4、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载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2款);

5、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92条第4款);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94条第2款);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上述牌证、标志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97条);

9、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费的2倍罚款(第98条第1款);

10、对无证驾驶,将机动车交给无证人或驾照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等严重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第99条);

11、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0条);

12、在道路两侧及绿化带种植植物或者设置物件,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06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

篇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

下面是关于20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规定的内容,全文如下,敬请阅读。

一、驾照扣分

1.驾照分由原来的12分变成两种!且分值变成120分!驾驶分120分 行为分120分

2.若扣完驾驶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三考试通过上满分!若扣完行为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上满分!别以为可以无限闯红灯闯红灯60分!

3.任何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分无论任何等级驾驶证参加完考试后将统一降级为C1!若C1C2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一种分值将注销!

4.实习期以外的驾驶证一年内驾驶分只能扣完一次!行为分也一样!扣完后参加考试上满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参加完考试将统一降级为C1!C1及以下的将注销!

二、酒驾新规

1.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2.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3.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4.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6.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 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7.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9.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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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篇4:最高检明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规定

2015最高检明确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规定

《规定》明确18种情形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的;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鉴定意见,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的;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检察权或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利益的;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或占用房产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第三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检察人员发现本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发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责成办案部门依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记录。

纠正记录情况属于办案中违反业务工作规范的,向案件管理部门备案;属于办案中违反廉洁从检等检察纪律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条 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七条 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及负责人发现其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应当分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记录: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发出口头纠正通知;

(二)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书面纠正通知,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纠正;

(三)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隐瞒、包庇。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应当在调查处理后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检讨责任等措施。

(二)组织处理。采取暂停执行职务、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等措施。

(三)纪律处分。对于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检察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四)刑事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部门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对办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形追究责任,同时视情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进行组织处理并开展专项整改。

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被追究部门或者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诉复查,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进行。复查、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以及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部门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部门;办案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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