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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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

篇1:新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

记者16日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我区对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从20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共惠及2.2万人。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加发32元。

记者了解到,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如果低于20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篇2:茂名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通知》(粤人社发〔〕54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继续按原倾斜调整额标准(即原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单列发放,不列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2014年新增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也按此执行。

3、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3年12月31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其伤残津贴在2013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完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确保增发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篇3: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伤残津贴等3项待遇

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新的待遇标准自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待遇。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60元、二级50元、三级40元、四级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天津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伤残津贴等3项待遇]

篇4: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20xx年全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标准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中,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xx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其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资金渠道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关闭破产企业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调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企业退休人员调增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调整。

[宁夏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篇5:甘肃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水平

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2月5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本次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各项待遇将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一、伤残津贴调整与养老金调整不能双重享受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为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需特别注意的是,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伤残津贴调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得双重享受。

二、确保各项待遇在本月底前调整落实到位

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在2012月底前落实到位。

一、工伤保险工作

(一)参保登记

1、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业务办理的标准和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2、服务对象:省直参保单位

3、业务经办方式和流程

经办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办理流程:单位申报→业务办理→业务复核→领导审批→资料归档

4、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国、地税务登记证;

(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面A4纸10人);

(五)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六)单位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总机构)(分支机构需提供法人书面委托书)任命书或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等;

(七)单位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需开户银行提供相应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

(八)单位职工人数、人员分类(需提供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花名册;

(九)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需提供《参保单位上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报表》);

(十)当年《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核定表》。

5、办结时限:及时办结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1、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2、业务办理的标准和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风险中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不实行费率浮动,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0%、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0%。

篇6: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为切实保障企业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xx〕462号)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xx、20xx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xx〕262号),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市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三项待遇”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人员增加385元/月,二级伤残人员增加364元/月,三级伤残人员增加342元/月,四级伤残人员增加321元/月。

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增加21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增加128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增加171元/月,其他亲属增加128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71元/月。

通知还规定,已退休且享受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调整标准执行本调资政策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仍执行养老保险调资政策。调整后的“三项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发。

[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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