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整理7篇)由网友“Hanus”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广东广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欢迎大家分享。
篇1: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拨打广州社保咨询电话020-12333。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电话12333。
篇2:广东广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解答吧!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电话多少?
【回复】: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2.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3.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条件有哪些?
4.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5.工伤保险待遇被停止的条件
6.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情况有哪些?
8.致使停止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况有哪些?
9.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篇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社会保险法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在这三个环节,工伤职工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不能拒绝。
(1)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再次鉴定。
(3)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复查鉴定。
实践中,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一般会比较少。因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表明其伤残等级和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确定。工伤职工在此后的医学治疗和康复过程中,除非个人认为伤残程度加重,否则不会主动提出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加强基金管理、减少基金支出的角度出发,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经过后续康复性治疗已有好转,劳动能力逐步恢复,伤残等级有所下降时,提出要求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拒绝,那么也应当停止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
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是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包括拒绝治疗、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等。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意味着工伤职工就不能获得一些相应的补偿,对自身来讲也是不利的。更多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知识,你可以通过网站进行了解。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篇4: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介绍
公司购买工伤保险后,当职工发生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够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够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2.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4.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5.广东广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6.职工所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7.工伤保险待遇被停止的条件
8.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10.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条件有哪些?
篇5:停止工伤保险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受伤后单位停止了我的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否继续给我工伤保险待遇
[停止工伤保险关系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篇6: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问: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篇7: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调整新政策:
(一)广东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的情况:
1、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2、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时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支付: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新政策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三)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五)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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