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论文((精选11篇))由网友“ZOE子Ag”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论文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论文
摘要:作者通过对新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理解,阐述了修改的必要性,规范修改应解决的问题,新规范对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强化和控制。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强化和控制
1修改的必要性
1.1城乡统筹是形势发展对规划工作的要求
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期,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50%,进入了城乡一体化的时期。城乡发展的联系日趋紧密,原来“二元制”的城乡分置的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在我国“十二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优化城市布局和形态,加强城镇化管理,不断提升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城镇化的动力是城市对城市化的“拉动力”和农村对城市化的“推动力”,二者必须兼顾,否则就会出现“短板效应”。我国按照每年城市化提高1.5%,城镇就会增加195万人口,相当于两个特大城市或者四个大城市。
1.2农业用地管理压力巨大
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对土地使用的粗放管理和严格控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小产权房、空心村问题并存,城市建设用地压力很大。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必须统一,以便强化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3城镇化发展要科学
经济不均衡发展造成城镇化发展的不均衡,使劳动力的不均衡流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我国未来要向中等国家迈进,实现收入翻番,首先是农民的收入翻番。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公共利益、住房、绿化、公共空间更加关注,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
1.4新《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就城市论城市大的思路,要求规划工作要城乡统筹考虑。“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必须正视上诉问题,集中到规划用地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变化,以适应形式的需要。
2规范修改应该解决的问题
原来的《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对引导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用地分类、建设用地统计和计算口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改革政策性体现不够;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统筹不够;乡村用地管理缺位;对非建设用地控制不力;对政府职责与市场调控的责任不清;最主要的是与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的相关标准、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缺乏有效地衔接,长期以来,对于建设用地规划“两张皮”的现象长期存在,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管理的决策。因此,对原来的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规划工作的需要已经势在必行。
2.1体现《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用地分类标准,便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落实国家土地严格管理控制的政策,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纳入规划统一管理。
2.2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满足新城镇规划的需求;对农村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如:农家乐、设施农业以及新出现的“准城市型功能”――风景区旅游度假、生态疗养等纳入规划用地管理。对于近些年来出现的生产服务、经营型科研等新型商务形式;大型交通枢纽、物流园区等在规划上得到落实。
2.3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政府的主要职能――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基本职能在规划上得到落实。把政府必须控制的保障性用房、教育、医疗、大型文化设施等单独并列,保证留有足够的用地和空间。要与公共财政投资的'项目做到衔接。对于涉及城市安全的防洪排涝设施、消防设施、抗震设施等在规划上得到落实。
2.4分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区别;即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区别。
2.5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有机衔接。
2.6体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强化规划的可实施性。我国的疆域辽阔,必须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7做好与其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衔接。主要有: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相关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规范、居住区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
3城市和镇强制性内容的体现
新规范中对城市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强化和控制。主要有:
3.1明确了对城镇区域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内容
主要是明确了在规划区内必须控制的开发区域,即空间管制的区域。主要有:风景名胜区;湿地和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注意规范规定的强制性内容是保护和控制的区域,不能做出行政许可行为。
3.2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
按照规划法的规定,在本期规划期限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部门不得做出行政许可。规范中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结果,提出用地的限制性规定及各类用地的布局。为行政许可等规划管理行为提供了依据。
3.3基础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与“黄线”相衔接,主要按照规范控制城市道路走向、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的用地位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市系统的运转,其建设用地必须保证。
3.4自然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
主要与“绿线”和“紫线”控制相衔接,根据规范要求,规定核心保护区、建筑协调区等特定区域。
3.5综合防灾规划
主要与“蓝线”和“黄线”等相衔接。它是城市安全的规划保证。
篇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建标字第32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
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7月2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
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
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
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
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
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
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
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续表2.0.5
续表2.0.5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
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O/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4.2.1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O/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O/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O/人。
第4.2.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a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录二 城市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附录三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 附表一
备注:__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
__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附表二
备注:_______年现状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
_______年规划非农业人口________万人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
主要起草人:蒋大卫 范耀邦 沈福林 吴今露 罗希 赵崇仁 潘家莹 沈肇裕 石如 王继勉 兰继中 吕光琪 曹连群 吴明伟 吴载权 何善权
篇3: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
xx市国土资源局宣武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x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
特此报告。
・申请报告怎么写・申请报告格式・设备申请报告・活动申请报告・加薪申请报告
・助学金申请报告・经济适用房住房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职称申请报告
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
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4: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探讨论文
0 引言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和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城镇的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加强对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们将深刻认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快速推进以及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新要求,以贯彻落实国发[]47号文件为主线,以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为根本要求,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基本农田,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积极开展城镇和工矿用地整治,加快土地复垦,不断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我们将坚持农民愿意、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农民满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群策群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切实把土地整治这件利乡利城、利农利工、利民利国的好事办好。
篇5: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探讨论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与此同时,因承载住房的村镇建设用地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1政府管理政策不明确,缺少具体规划
政府对加快城镇建设的用地管理政策不够明确。有的地方甚至没有政策,有的地方虽制定了政策,但通常规定较为宽泛,不够具体,城镇实施过程中受人为因素影响,通常达不到预期目标。
1.2建设用地宅基地面积超标现象严重
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逐年增长,占用耕地现在大量存在。多数宅基地的建筑面积超过该省份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并且超标现象比较严重。存在一户多宅现象,造成宅基地的闲置和浪费。
1.3居民居住环境差,建筑混乱无序
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城镇,住宅以低层为主,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生活垃圾四处堆放,没有统一的回收;缺少污水排放管道,遇恶劣天气,环境更差。
1.4农地占用现象严重
一些城镇虽有整体规划,但规划修改过于频繁,且各种功能区域的划分不够合理,混杂现在严重。因此,伴随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周边的农用地逐渐被侵占。大量耕地变为建筑用地,威胁着国家粮食安全。
2原因分析
2.1城镇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不够完善
虽然各省市都在开展土地整理工作,但有些地方政府土地整理意识淡薄,政府部门缺乏土地整理专业人才,再加上其政治意愿大于经济动力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动力,使得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乡镇以下部门对村庄规划建设认识不足,宣传贯彻力度不够,许多村庄建设随意性大,缺少规划。
2.2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政府行政措施不到位
我国农村土地按法律规定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农民普遍认为使用的.土地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导致乱占地现象严重,大量空房闲置。政府对于乱占地现象不能及时处理,没有相应规定进行限制,严重阻碍了城镇化整体发展。
2.3珍惜土地、保护环境认识不足
除城镇宅基地周边堆放生活垃圾外,随着城镇工业用地的增长,工厂企业废弃物堆放将造成了大量的污染,造成城镇空气、水源、土壤的污染。大面积限制的耕地沦为垃圾场,各种白色污染随处可见,导致生态换将受到严重破坏,环境质量下降。
3解决途径
3.1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对于城镇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规划要着眼于城镇发展的未来和切实的需要。有了规划,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还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包括惠民政策、土地征用和分配政策等。城镇整体布局应考虑周围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分布比例、自然环境资源状况以及交通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相应政策。
3.2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
土地整治工程对于农用地而言,就是对农用地而言,就是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生态条件,新增有效耕地,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对于建设用地而言,就是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结构调整、旧城改造、村庄合并、设施配套的活动。其主要工程措施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H。
4结论
针对现今城镇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因地制宜进行实施。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应当地城镇发展需要的用地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真正做到农民愿意、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农民满意,群策群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全面提高土地整治工作水平。
篇6:城市建设用地扩张与宅基地退出的关系论文
城市建设用地扩张与宅基地退出的关系论文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越来越能提供充足的高收入且稳定的就业机会,进城农民工越来越可以在城市获得体面安居的就业与收入条件。这样,大量的农村人口会选择进入城市生活,城镇建设用地扩张与农村建设用地闲置并存,耕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并且,由于城市人口数量的大幅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就要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进行合理配置,以达到资源高效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中实施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是缓解“建设与保护”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城市建设用地;宅基地退出
1前言
眼下来看,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和宅基地退出等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赵可等人运用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与经济发展、城市人口增加和产业结构调整之间的关系,得出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对城市建设用地扩张的影响基本保持稳定,且力度大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力度越来越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强度逐步减小。王世忠运用STIRPAT模型和岭回归方法对中国建设用地扩张的驱动力进行分析得出人口增长是中国建设用地扩张的最主要驱动力。慎勇扬对建设用地扩张驱动力及调控政策的研究文献中,涉及征地制度、政绩考核、建设用地规模决策会影响城市建设用地扩张。于跃龙在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一文中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系统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以及农民对宅基地退出和补偿的意愿,指出当前农村宅基地闲置率较高,多数人愿意退出宅基地,认为补偿标准缺失、结余指标收益分配机制缺失、及其与城镇住房衔接及转换机制缺失等是农村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关键问题。黄花在农村土地退出路径研究中立足于现行土地制度对农村宅基地退出的影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分析了宅基地退出的补偿制度。前人大多是基于城市建设用地扩张或宅基地退出单方面的研究,没有系统地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不断扩张,而农村宅基地空置严重,这必然会使大量农村宅基地退出,进而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本文将对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与宅基地退出二者之间的关系作出阐述。
2城市建设用地扩张状况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国范围人口大规模流动,特别是劳动力大规模地从农村等落后地区向城市等发达地区转移,呈现出流动人口想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城市聚集的流动特征。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促进了流入地的城市化进程,使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飞速推进,我国城市用地规模持续快速扩张,城市蔓延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流动人口会从城市人口增长、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外商投资、财政支出、交通建设、城市环境等方面影响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直接和间接的影响着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张。
3宅基地退出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都取得巨大的成就,社会进步、经济繁荣,同时,农村的建设也到达一个新的阶段,农民生活观念开始发生转变,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进城务工、居住,再加上农村本来就存在严重的“一户多宅”现象,这使得农村宅基地空置率不断上升。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必将有更多的农民选择走出农村,进入城市生活。为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城乡土地,宅基地的退出是十分必要的。经调查研究表明,农民集中居住的意愿较强烈,对空置宅基地的退出收回的支持率较高,针对这些农民,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实施集中居住,以此来解决目前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农村宅基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4结论
综合城市建设用地扩张与农村宅基地退出状况来看,人口流动是连接二者之间的纽带。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意识的改变,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农村居民减少,宅基地空置,城市人口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紧张。为使城乡土地统筹构建、充分合理使用,农村宅基地适当的退出,让政府等征得更多城市建设用地,以备城市住宅、商业、工业、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之需,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赵可,张安录,李平.城市建设用地扩张的驱动力――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J].自然资源学报,,26(8):1323-1332.
[2]王世忠.中国建设用地扩张的驱动力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8):1-5.
[3]慎勇扬.建设用地扩张驱动力及调控政策研究[D].浙江大学,.
[4]于跃龙.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5]黄花.农村土地退出路径研究[J].党政干部参考,2014,(24):28-29.
[6]徐小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
篇7: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途径论文
我国人多地少,人均土地尤其人均耕地面积较少。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将大大增加。许多郊区农业用地转化建设用地,同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也会带来耕地面积的减少,这都给城市土地供应以及实现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努力解决我国建设用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不足之问的矛盾,加快我国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坚持实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等一系列举措是管好用好建设用地有效途径。
1建设用地的特点分析
建设用地通常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使用范围的土地,它利用的是土地的承载力。它是土地作为生产基地、生活场所,而不是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它包括城镇、村庄、工矿、交通、水利工程、公用设施及军事旅游等各项用地。其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地,如灌排沟渠、田问道路、场院等,称为农业建设用地,其他则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用地而言,建设用地主要有如下特点:
1.1建设用地利用的非生态性
建设用地是以土地的非生态附着物为主要利用方式,土地对于建设来说,是发挥发了地基和场所的作用,这一特性决定了在选择建设用地时,主要考虑土地的非生态因素,而对于土地肥力等生态因素关系不大,因此,在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发生争地矛盾时,应把质量好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1.2建设用地位置的特别重要性
选择建设用地,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如商业用地多配置在交通便捷、人口密集、地质条件良好的城市繁华地段,而不需要考虑土壤是否肥沃。当然,位置的优劣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临街的土地对于商业服务是很好的位置,但对居住则是不太好的位置。
1.3建设用地的高度集约性
与农用地相比,建设用地占地面积较小,但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所投放的劳动力与资本比农用地要高得多,单位土地面积的直接经济产出也要比农用地高得多,是高度集约的土地利用。由于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可容纳较多的劳力和资本,因而相对于农用地而言,通过投入更多的劳力和资本来替代土地资源的可能性也大得多。因此,在安排建设用地时可通过集约利用来节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1.4建设用地的稳定性
建设用地是以利用土地的承载力为主,其中的建筑物、构成物一旦建成就可以使用很长的'年限,所以土地的用途较为稳定,也正因如此,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后要想再转变为农用地就很困难。因此,在决定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要十分谨慎,应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15建设用地的扩张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城镇化程度的提高,建设用地呈快速扩张趋势,扩张的对象城镇周围的耕地,扩张的特点是循交通线发展方向推进,围绕城镇,向其周边呈圈层扩散,形如水之波纹。
篇8: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途径论文
2.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模
国家要建设,人民生活要提高,必然会增加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避免建设用地的自目扩张,需要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国家每年提供给农业建设用地的总量,是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供应源头,控制好这个源头,也就控制住了非农建设用地的自目扩张势头。
2.2大力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
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保护耕地的问题专题调研组调查发现,1986-间,我国经济建设在土地利用上基本是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以牺牲大量耕地为代价。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建设在大量占用耕地的同时却有不少土地闲置浪费。“八五”期问,全国统计耕地净减少67万多公顷,同期闲置土地7万多公顷。
调查还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据统计,1985-1994年,全国城市由324个猛增到622个,增加近1倍;城市建成区面积9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7940平方公里,平均年递增7.5%;城市非农业人口由11826万人增加到19132万人,平均年递增5.5 %,城市用地规模弹性系数(城市用地增长速度与城市非农人口增长速度之比为1.36。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人均用地已达101.6平方米,高于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标准的城市有400多个。因此,根据调查情况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当前,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拟采取以下措施:1)确定城镇合理用地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城镇自目扩张要研究和编制各省市和各县城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城镇的合理规模、空间布局和增长速度,并严格按规划实施。2)充分挖掘建设用地内部潜力。首先,要鼓励旧城改造。据调查,全国城市需旧城改造的面积约占建成面积的10%左右。旧城改造后容积率可提高1-2倍。我国村镇居民点占地约16万平方公里,如按人均村镇建设用地标准最高限150平方米计算,现有村镇居民点的土地利用潜力达到22%。通过村镇改造,不仅为村镇提供了发展空间,还可退宅还田,增加耕地面积。其次,进行土地置换,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市中工业用地比重偏大。据1993统计,我国大城市工业用地比重为26.6%,高于发达国家约16个百分点,而且不少工业企业占据中心位置,致使土地利用效益低下,生态环境恶化。不少城市采取土地转换、“退二进三”的方式,解决了上述矛盾。例如,天津市天主教维西礼堂和劝业场小学退出该市商业繁华区―滨江道,让位给滨江商厦,使“黄金地段”有了“黄金效益”。
2.3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城镇中的矿企业、交通运输车辆、家庭炉灶,每天都要排放大量污染物。当城镇上空的各种微料和化学污染的浓度相当大时,常形成烟雾。
由于植物有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功能,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必须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调整乡镇企业布局,使之向工业园区集中,不仅可以保护环境,还可以节约土地,提高乡镇企业的规模效益。
2.4实施有利于建设用地内部挖潜的政策
目前,由于内部挖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拆迁的难度较大。所以,多占用增量土地进行建设。为此,应在地价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上给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予以优惠,降低其建设成本,形成“优惠挖潜”、“调价外延”的机制。
篇9:涉及建设用地的法律问题 论文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论文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又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用地的依据――规划和“三证”
1、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当然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而城市详细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又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细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不同位阶的规划不仅编制和实施主体、审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阶的规划非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与上位阶的`规划相抵触。所有不同位阶的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规划范围的不得不申请建设用地。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二,我国规划法只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第三,涉及规划区以外的如省道拓宽建设用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关于全省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涉及规划区外如乡村公共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和相关法律。
2、“三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是建设用地合法化和开工建设的必备要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责令退回;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二、建设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请取得
1、征为国有土地
土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征用为国有,使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批准权限上,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另外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
[1] [2] [3]
篇10:合理配置城镇建设用地论文
合理配置城镇建设用地论文
本文运用景观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基于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等建设用地适宜性影响因素分析,构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以扬州市为实证区域,运用ArcGIS9.3软件开发的空间分析功能,评价建设用地潜在空间的适宜性,为建设用地空间合理配置制定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张。目前,我国建设用地仍以外延扩张为主,更多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导致大量优质农田和生态用地被侵占,区域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测算潜在土地利用空间作为建设用地的适宜程度,其合理评估,能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优化、扩展方向的选择提供依据,有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生态安全的关系,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是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
美国景观规划师McHarg提出“地图叠加法”,随后被引入土地适宜性分析,学者进一步创建了基于GIS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模型(Land Suitability Evaluation Model,简称LSEM)。LSEM也是目前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中最常用的方法,其他方法多是其拓展,重点为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因子权重确定。以往研究主要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构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随着生态问题的日益突出,评价指标体系向“自然—经济—生态”三维视角转变。评价因子权重确定方法可分为三类:一是主观赋权法,如特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二是客观赋权法,如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和结构方程模型法等;三是人工智能方法,如模糊综合评判法、BP神经网络等。本文运用ArcGIS9.3软件,构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扬州市建设用地潜在空间的适宜性。
1研究区域与数据处理
1.1研究区概况
扬州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江淮平原南端,是南京都市圈和长三角城市群城市。境内水系发达,河流众多,京杭大运河纵穿腹地。地形西高东低,从西向东呈扇形逐渐倾斜,仪征市、邗江区北部为丘陵,京杭运河以东、通扬运河以北为里下河地区,沿江和沿湖一带为平原。随着扬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规模不断扩张,不断侵占耕地保护和生态空间,对区域生态安全形成了较大威胁。~,扬州市建设用地规模由114742.5公顷增加为126400.5公顷,增长了10.2%。如何在保障经济发展合理需求的同时,兼顾维持粮食和生态安全用地的保护。基于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开展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优化调整,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1.2数据来源及处理
1.2.1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国土部门的扬州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20)、DEM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题数据,以及统计部门的社会经济数据。
1.2.2数据处理合理确定评价区域及评价单元,是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对象为潜在的建设用地空间,需剔除现状建设用地及未来城乡建设不宜或不允许占用的空间。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剔除现状建设用地、基本农田、水域以及各类规划所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域,以此作为扬州市建设用地拓展的潜在空间。结合规划管制需求和现有数据基础,确定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90×90米的栅格为基本评价单元,运用ArcGIS9.3的空间分析功能得到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标值。
2研究方法
2.1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1.1评价因子选取影响建设用地适宜性的因素众多,结合国内外学者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综合考虑区域自然本底条件的限制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优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选取对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影响大、稳定性强并且能够确切反映建设用地区域内在差异特征的主导因子,构建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
自然因素。自然因素选取地形中的坡度和高程两个因子。坡度是影响建设投资、开发强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在地势平坦的区域安排建设用地,因为坡度较大的区域地质稳定性较差,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对工程技术性要求也较高。同样,高程对建设用地有限制作用,一般情况下,低等高程区域适宜发展建设用地,中等高程区域对建设用地的高度和密度有一定限制性,适合发展部分功能用地,高等高程区域对建设用地发展有较大限制作用。
社会经济因素。社会经济因素从交通区位和建成区两个层面考虑,包括距国道省道距离,距县道乡道距离以及距建成区中心距离三个因子。交通区位是评价建设用地适宜程度的重要条件,现状交通对建设用地的导向性极强。一般情况下,交通越便利,建设用地适宜程度越高。如果建设用地的选址处于交通不便利,就无法满足建设的需求,进行交通路面的铺设也会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由于集聚效应的作用,已建成的区域更具有内在的不断拓展的动力机制,因而建成区周围的土地具有优先发展的优势和条件。
生态因素。生态因素包括距河流距离、距湖泊水库距离和距生态敏感区距离三个因子。河流、湖泊和水库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调节城市温度湿度、维持正常的水循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易被污染的生态因子。原则上,建设用地发展应尽可能避开这些区域,以免造成对水环境的破坏和水体的'污染。生态敏感区除了具有生态作用以外,还制约着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本研究中,生态敏感区范围为《扬州市生态保护规划》中除去水域以外的一级管控区,这些区域禁止开发建设用地。
2.1.2指标体系构建运用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如表1所示。
2.1.3建设用地适宜性综合评价在单指标分值进行极值标准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各指标的加权求和,计算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指数。运用ArcGIS中栅格数据的空间分析功能,将扬州建设用地分为高度适宜、中度适宜、勉强适宜、不适宜四级。
3评价结果分析(见图1)
高度适宜区域主要分布在扬州市中心城区及县城等建成区周围,集中分布在邗江区的中部、广陵区的东南部、江都区的东部和中部、宝应县的西北部和东北部、仪征市的南部以及高邮市的中部,该区域自然条件较好,交通区位优越,规避了水体、自然文化遗产等生态敏感区域,适宜于城镇建设,可作为规划允许建设区布局的重点区域。
基本适宜区域集中分布于邗江区的北部和西南部、广陵区的西部和南部、江都区的西南部、仪征市的南部和西南部、宝应县的西部和东北部以及高邮市的西南部。该区域紧邻高度适宜区,距离城镇建成区较远,交通条件也有待完善,是中远期城乡建设的备选区域,可作为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布局的重点区域,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空间。
勉强适宜区域主要分布在邗江区的北部、广陵区的中部、江都区南部、仪征市的东南部和西北部以及高邮市的西南部,在宝应县境内分布的较为分散。该区域远离城镇建成区,离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较近,作为建设用地的潜在空间受到的限制条件较多,除非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特殊用地等布局要求,一般不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划空间。
不适宜区域主要集中在仪征市北部的丘陵地区、沿生态敏感区周围分布,邗江区和高邮市境内高邮湖沿岸以及宝应县的东南部。该区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相对较差,受到的生态环境限制因素较多,为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该区域土地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张。
篇11:建设用地预审面临的问题与建议论文
建设用地预审面临的问题与建议论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作为国家管理土地资源的主要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活动进行审查的必备环节,在引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选址,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统筹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一项基本政策工具[1-3]。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为保证新形势下建设项目及时、顺利的通过用地预审,对具体行业用地预审的一般性规定进行细化,对特殊要求进行明确,对保证报件质量、提高预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4-6]。本文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特点[7-8],以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例,对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面临的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合理性意见,以期不断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效率和质量,为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操作提供借鉴。
1铁路建设项目现状
1.1铁路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现状
铁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主要依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来划分,其中资金来源分为政府性资金、铁道部资金和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三类。政府性资金指中央国债资金、铁路建设基金、中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等;铁道部资金指铁道部更新改造资金、铁道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铁道部统借统还银行贷款。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分类分级中(表1),对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划分比较清楚,而对由铁道部审批的项目分类还在不断调整中。铁道部负责审核项目的项目类型、投资规模、用地数量十分复杂,而且项目数量庞大,特别是更新改造项目,更是点多面广,类型划分较为困难。根据对铁路建设项目类型、资金规模、用地量的分析,每年铁道部批复涉及用地的更新改造项目多达几百项,这类项目用地量大小不一,通常只有几亩,甚至不足一亩;即使用地量较大,也十分分散,单块用地量也很小。
1.2项目审查程序与内容分析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一般包括四个报批程序:(1)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开展初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10%的,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4)组织工程招投标、落实征地拆迁、编制开工报告。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仅需向铁道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文件。一般情况下,项目前期工作由铁道部负责,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建设单位要在可研批复或核准后才能确定,初测、预可研、可研阶段建设单位都无法开展实质性的工作。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规定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研阶段、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并负责相关工作。因此,按照铁路部门现行工作程序,必然会出现用地预审阶段预审申报主体不明确,相关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问题。
1.3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特点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大部分为线形工程,横跨数个地市乃至数个省市,用地总量大,分布范围广。新建项目除车站、基地等为块状外,一般为条状;技改项目用地一般为铁路沿线点状、零星分布。如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上海段长约600公里,总用地约800亩,涉及安徽、江苏、上海三省(市)的12个地市,其中包括变电所15处,每所用地15亩左右,供电段用地数目数百个,每处用地几亩不等。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先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部分初审单位又要求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逐级上报,一项铁路建设项目要经过大量的协调工作才能最终完成用地预审工作,预审周期长、难度大,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1.4项目立项与设计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分析
铁路建设项目具有点多线长的特点,从几十公里至上千公里,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内容涉及线路、桥梁、站场及各类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建设从规划到实施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建设周期长。因此,铁路建设项目与其他行业相比,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影响更大。(1)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不确定性。由于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调整、政策的变化(例如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地区、西部开发战略、泛珠三角经济区的提出等),铁路的建设项目也要进行及时的调整。一些建设项目的用地没有在规划之列,在办理用地预审过程中存在规划修编的问题,程序较繁琐。(2)预可研至可研阶段不确定性。从预可研至可研,项目多方案不断比选、调整和优化,不确定性因素最多,其中对用地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有:①方案的优化。项目方案的确定需要经过多次反复的多方案比选,不断调整和完善,这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用地量和性质;②标准的变化。项目方案的确定与技术标准密切相关,标准变化后,方案将会有较大的变化,项目用地也会发生很大变化。(3)可研至初设阶段不确定性分析。从可研上报至初设阶段,项目方案会进行局部调整,依然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在可研中提出的走向,由于在初步设计的实地勘测中出现的各种原因(地方政府、用地性质、地质条件、文物保护等)不得不局部调整走向,一般是几公里左右的调整。这一特点决定了铁路建设项目“红线”图只有在可研报告批复后,即在初步设计的实地勘测阶段才能最终确定,因此在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前,是无法准确描绘“红线”图的。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预审申请主体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晚,工作被动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特点,建设单位往往在可研批复后才开展实质性工作,如这时才组织用地预审,可能产生如下问题:(1)可研批复后,项目选址、用地规模、经费测算已基本确定,用地预审时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审核用地规模等,工作滞后、协调难度大;(2)项目一旦确定,建设工期也随之确定,建设单位面临时间紧、前期工作不熟悉等问题,预审的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3)建设单位需大量重复前期设计部门已开展过的用地协调工作,造成巨大的浪费;(4)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在可研批复前进行预审,面临着预审申请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用地预审应该由谁提出、由谁来办理需要进一步研究。
2.2分类分级不明确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分类分级模式还没定型,目前主要按照资金来源和项目规模来划分项目审核权限,对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划分比较清楚,而对由铁道部审核的项目无论从项目类型、投资规模还是用地数量上来看都十分复杂,而且项目数量庞大,不容易清楚的划分出清晰的类型来。根据对铁路建设项目类型、资金规模、用地量的分析,每年铁道部批复的涉及用地的更新改造项目多达几百项,而项目用地量大小不一,通常只有几亩,甚至不足一亩;即使用地量较大,也较为分散,单块用地量也很小,如全部到国土资源部进行预审,势必对预审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影响预审的质量和效率。
2.3各地预审程序、报件内容不统一
尽管《预审管理办法》对预审程序、报件组成、提供单位都有明确规定,但有的地方要求建设单位逐级开展预审工作,部分地区预审要求材料远超规定的范围,如云南省所要求的材料中需包含用地权属证明等11项内容,这些要求给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位置问题,《办法》中要求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标注项目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但是对于由谁来标注、图件收费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铁路设计部门提出的由设计部门标注该图,又面临着在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方面存在的诸多困难,而如果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标注该图,部分地方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
2.4铁路建设项目不确定性与用地预审相关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容易与土地利用规划产生冲突,按照《用地预审办法》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法律规定修改规划的项目,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组织规划修改听证会和论证会、编制规划修改环境评价报告。由于铁路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广,如要进行铁路沿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将延长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周期,增加工作量。除项目在设立过程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外,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同样面临大量的不确定因素,随着建设方案优化、标准变化,项目建设内容也在不断调整。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核管理,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10%的,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报批可研报告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用地预审,以及在预审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况下如何应对也是用地预审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
3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议
3.1提前开展规划衔接,尽量避免修改土地利用规划
由于铁路建设不确定因素较多,在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时,项目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矛盾较多,这些问题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解决较为困难。因此,一方面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建设的预见性,科学编制铁路建设规划,并积极与国土部门沟通协调,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尽早将铁路建设规划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另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铁路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总体规划修编中合理安排铁路建设项目用地。
3.2预审申请主体尽早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为了解决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工作被动的问题,应成立专门机构或由铁路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专门负责用地预审工作[9]。由既熟悉铁路规划设计又熟悉土地管理的机构,在项目前期开展用地预审相关工作,有利于提高铁路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在铁路设计时将土地利用问题充分考虑,降低与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协调的难度。
3.3根据铁路建设项目性质合理设置预审权限
根据预审管理办法要求,原则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铁道部负责投资审核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铁路局负责投资审核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于由铁道部审核的更新改造项目授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4加强用地预审的统一协调
鉴于各地方用地预审程序、报件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建议以现行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对预审程序、报件内容与编制方法等进行细化。对于铁路等线形工程,由于涉及范围广,可明确要求项目所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用地预审相关工作。
3.5细化预审程序
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分列入规划和未列入规划但符合法定修改条件两类:(1)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将预审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2)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定修改规划条件(《土地管理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出具初审意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规划修改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召开修改规划听证会—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将预审材料和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预审出具预审意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根据各省具体规定进行预审,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3.6关于预审效力与变更
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预审文件有效期两年。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在预审有效期内未开工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1)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涉及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预审部门报告。土地部门根据项目内容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预审手续;(2)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预审单位申请延期,预审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预审文件自动失效。
4结语
综上所述,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作为保证我国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一环,预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针对此,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特征和利用现状,积极找寻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效措施,并不断加强用地预审问题研究,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确保铁路项目用地能够满足土地总体规划目标要求,符合国家有关集约节约用地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戴淼 崔天宇 单位:陕西地建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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