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管理制度(锦集13篇)由网友“wylp33”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希望您能喜欢!
篇1: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篇2:铁路用地管理制度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交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铁路用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铁路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占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篇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学科:土地科学及管理
词目:铁路用地
英文:land for railway
释文:铁道线路及场站用地,包括 路堤、路堑、道沟及护路林、其他附属设施及铁路留用地, 地铁地上部分及出入口等用地。据中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0月31日,中国铁路用地总面积为323.0千公顷(484.5万亩),占交通用地总面积的5.9%。19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6678千米,全国铁路分布密度为0.6千米/100平方千米。东北区铁路面积及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一,铁路用地面积占全国的26.9%,分布密度达1.51千米/100平方千米。从各省(区、市)来看,黑龙江省铁路用地面积最大(44.5千公顷),海南省最少(仅0.4千公顷)。
篇4: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安全消防管理是铁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提高全员安全消防素质、安全消防管理水平和防止各类事故,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消防安全培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解决现场消防问题和应急救援及火灾逃生自救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短、平、快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综合素质。
二、安全消防管理的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思想(方针政策)、安全消防知识、安全消防技能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安全消防思想教育
(1)思想认识和方针政策的教育。以提高安全消防重要意义的认识和全面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劳动纪律教育。遵守劳动纪律是贯彻安全消防方针,减少伤害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消防知识教育
所有员工都必须具备安全消防基本知识;尤其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消防基本概况及特点;生产工艺流程等生产概况;消防报警电话、危险部位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安全消防注意事项;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及器材等相关安全消防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等。
3、安全消防技能教育
就是结合我项目部管段和岗位专业等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及火灾的扑救、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要第一文库网求。安全消防技能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消防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尤其是事故教育,可以从教训中吸取有益的东西,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消防法律法规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遵法、守法、懂法的自觉性,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三、安全消防管理的对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消防技能。未经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现场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消防管理。
(1)新任职的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消防培训工作。
(2)在职人员的安全消防轮训工作,按年度教育计划安排进行。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格证书》或建设单位消防专门培训。
四、安全消防管理的形式与内容
1、新员工、实习代培等人员“安全消防教育”。对新员工必须进行安全消防教育。
2、在职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教育”
3、消防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安全消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我项目部管段的工程概况,安全消防状况及特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等。
(3)安全消防知识及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标志标识讲解;初期火灾的扑救、报警;如何抢救伤员、排险、报告及保护现场等。
4、监督检查各架子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各架子队的生产、安全消防特点及状况;应具备的安全消防技术知识等。
(2)安全消防要求、重点部位及注意事项;安全和防火灭火措施;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等。
(3)紧急情况的处置,以疏散逃生救护知识为重点;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
(4)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
5、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
(1)施工现场作业特点(环境)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消防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2)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事故案例教育等。
(3)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及正确使用。
(4)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
(5)安全生产要求能够做到:作业中“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疏散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篇5: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论文
【摘要】铁路用地管理部门现阶段的管理工作中有大量的档案、复杂的图纸、繁多的台账、不固定的界址参照物(线路)、不断扩大的工作范围、不断提高的精度要求。为做好日常各项管理工作,保证权属资料的现势性,依靠原有的手工操作、手工绘图管理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这决定了铁路行业必须走信息化的道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
【关键词】GIS;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信息
【中图分类号】TP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8803-0056-03
铁路行业正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期,国发33号文和国办发37号文为铁路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面,正确运用和把握好国家政策,依法合规地开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全面提高铁路企业的经济效益,实施铁路用地信息化管理,提高铁路用地管理水平,服务铁路安全生产和土地综合开发,是铁路用地管理的必然选择。
1铁路用地管理概述
铁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铁路起着重要的骨干作用。铁路用地的性质、功能和特点是由铁路的性质、作用及运输组织特点所决定的。铁路用地可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4个地类,各地类中还细分为若干个地目,每宗地中还有可能包括不同的使用单位,赋予不同的使用功能,采用不同的使用方式。因此,与一般的用地不同,铁路用地使用者类型复杂,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多样化。
铁路用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为铁路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为中心,以保证运输生产需要,规范铁路用地秩序,实现铁路用地保值增值为目标,按照国家规定和铁路总公司要求,通过一系列管理行为,保护好、规划好、利用好、开发好铁路用地。
2铁路用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铁路用地管理包括地籍管理、规划管理、利用管理、监察管理等。
2.1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掌握土地信息、管理土地权属、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综合措施体系,是使铁路用地具有法律依据的基础性工作。地籍管理的核心是权属管理。
地籍管理主要包括开展地籍调查、申报登记和确权领证工作;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和进行用地统计工作;开展使用状况调查、测绘工作等。
2.2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是以科学合理利用为核心,以最佳综合效益为目标,依据土地自然地理特点和铁路改革发展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对铁路用地开发、利用、调整、保护活动做出部署和安排的措施体系。
规划管理主要是根据铁路建设、经营、改革和发展需要,以改变和控制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产出率为目的,对既有铁路用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及权益保护等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包括编制区域性总体利用规划和按照铁路新线建设及既有线改造编制年度用地计划。铁路用地区域性总体利用规划要适时纳入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年度用地计划要按时提报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同时,铁路用地管理部门要负责规划和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3利用管理
利用管理是对土地利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活动过程。铁路用地的利用管理主要是按照铁路改革和发展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铁路有关规定,对铁路用地的使用、处置、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利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用地状况调查并为利用规划和计划编制提供条件;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利用计划指导、控制土地的用途及使用方式;掌握铁路用地的利用动态,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整使用及处置审批;在铁路改革中负责铁路用地划分处置办法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等。
2.4征地和验收管理
征地和验收管理是根据铁路建设和更新改造需要,依据国家和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程序,对所需土地的征购、使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工程竣工时对运营接管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的.过程。征地和验收管理是保证铁路建设需要和运营后顺畅使用土地的重要前提。征地和验收管理主要是指在铁路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改造中,铁路用地管理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指导和帮助协调铁路新线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活动;配合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既有线更新改造建设用地征地工作;介入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工作;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
2.5监察管理
监察管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有关规定,依法对使用铁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监察管理是规范铁路用地使用行为,保护铁路用地权益的有效手段。
监察管理主要是宣传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对铁路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维护国家和铁路用地权益。监察管理包括巡查铁路用地使用状况;依法处理私建滥占事件;协调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等。
总的来说,地籍管理是基础,规划管理是依据,监察管理是手段,利用管理是目的。
篇6: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论文
以建设GIS空间数据库、应用集成平台为重点,构建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体系;开展以权属管理为核心,以GIS综合查询管理、利用规划管理、监察管理、新线验收管理、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等七大功能为主的研究与用。通过信息系统,准确地反映铁路用地权属信息和权属变更情况;快速掌握新建、改建铁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领证进度;全程跟踪铁路用地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资产处置信息;及时提供土地纠纷、违章占地处理情况;实时查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各类文件;安全可靠地保存用地资料、图纸档案等。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架构如图1所示。
4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模式及网络方案
根据铁路用地管理模式和业务特点,系统依托GIS平台,采用集中部署四级应用的管理模式。服务器集中设在铁路总公司,系统应用为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局派出机构(区域性办公室)、站段/土地所四级。路局、铁路局派出机构(区域性办公室)和站段/土地所不设置服务器,各级客户端通过局域网或广域网与中国铁路总公司服务器连接,根据系统所设置的权限,管理其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信息。
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网路按照集中部署四级应用的管理模式要求,服务器集中设在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局派出机构(区域性办公室)和站段/土地所各自配置终端利用现有的OA系统网络与总公司服务器连接。
同时,系统下一步⒖悸遣杉移动数据(如巡查记录信息),通过总公司的安全平台从外网传输到内网,实时获得铁路用地违章占用情况、问题处理结果等信息。
篇7: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论文
铁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多种呈现方法,通过概况图可实现图查库或库查图的功能。将铁路土地的各种信息都存入电脑,有着方便的图形查询、属性修改功能和直观的对象查询、检索功能,而且其提供数据的统计汇总及输出功能,便于根据工作需要导出相关报表数据,实现企业改制铁路用地处置情况的查询、可开发利用地块信息的查询。网上远程报建和远程审批办公机制。除此之外,系统通过建立全路统一的铁路用地图形符号库,实现了全国铁路用地的标准化管理,为铁路用地管理提供了先进的管理手段。因为这个系统操作简捷,容易掌握,更新自动化且及时,所以铁路土地管理局的工作职能应随着业务的变化即时调整。
6结语
铁路对于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铁路土地管理必须认真严谨,要规划好每一块铁路土地,充分利用到每一寸。要做好这一切,与建立一个完善的铁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密不可分。我国目前的铁路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有着多种的信息展示模式,也在不断地引进更好的软件和硬件设备,这个系统的推广和应用,让铁路行业一直在中国经济市场中熠熠发光。
篇8: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第十一条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三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十六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
篇9: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
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
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 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专用线修建
第七条 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 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 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专用线应集中设置,减少取送车次数,不能干扰正线行车。
第十条 专用线的铁路运输设备,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要求。
修建运量大,取送车频繁的专用线,其作业条件必须满足铁路取送车、调车作业和交接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专用线应尽可能按货物品类专业化设置,并减少专用线条数。对于实际运量逐渐减少,年运量不足5万t的专用线,应积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修建专用线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要参与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专用线办理的'货物运输品类,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的规定。需要变更时,要经铁路局批准,由铁道部公布。在专用线内组织直达整零车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组织中转整零车,经铁路局同意。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的运输时,须经铁道部批准。办理自备集装箱的运输时,按《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和《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第十六条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
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
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 车站与其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于每年12月底以前,签订下年度专用线运输协议。专用线运输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设备状况,交接地点和方法,一次(批)作业车数,装卸作业时间,预确报制度,货车清扫、洗刷、清毒工作,运输生产安全措施及费用清算等。车站在与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分局同意,站企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先签订运输协议,方可开通使用。
铁路与企业间的运输协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路企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已有的协议,应在两个月前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涉及铁路的设备或作业变化时,应报铁路分局批准。
第十九条 车站要严格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核收费用。铁路部门可接受专用线用户的委托,为企业进行有偿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二十条 岗位责任制。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分别对进入专用线工作的铁路调车人员、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装卸工等制度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内容、分工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分区、分线、分库使用制。股道较多、作业量大的专用线,可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作业性质,实行划分货位、线路固定使用及仓库分库管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交接制。对在专用线内作业的货物、车辆、篷布等,路企双方必须制定检查交接制度,明确内容和责任。铁路和企业双方应正确填写货车调送单,按规定办理交接。
第二十三条 预确报制度。车站与企业应制定预确报制度,双方指定专人负责。车站向企业通报装车计划、到货情况和取送车预确报。企业向车站通知装卸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四条 统计分析制度。各级铁路货运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编制和填写报表,建立设备和统计台帐。铁路局在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的“专用线运用情况表”报铁道部。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送车作业。车站应按企业使用车要求拨配状态良好的货车。车站在向专用线送车前,按协议规定时间,向专用线发出送车预、确报。内容包括:空、重车数,车种,货物品名,收货人,去向,编组顺序,送车时间。专用线接到预报后,应立即确定装、卸车地点,并做好接车准备。专用线运输员接到确报后,应及时打开门栏,提前到线路旁准备接车。货车送进后向调车人员指定停车位置,调车人员按其指定股道、货位停车。
第二十六条 货车送到后,企业应对货车上部设备进行检查,检查门、窗、底板、端侧板是否完好,门鼻、门搭是否齐全,车内是否干净,有无异味及回送洗刷、消毒标志等,确定是否适合所装货物。如不适用应采取改善措施,必要时,可向车站提出调换。
第二十七条 装车时,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和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货物的装载必须防止超载、偏载、集重、亏吨、倒塌、超限和途中坠落。
企业运输员要负责监装,向装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随时检查装载加固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装车后,企业运输员负责检查车门、窗、盖、阀是否关闭妥当,需要施封的货车按规定施封,需苫盖篷布的货物,按规定苫盖好篷布。填写装车登记簿,通知车站装车完了时间。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企业运输员要向卸车人员说明注意事项,提示卸车重点,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监卸。
第三十条 卸车后,企业应负责将车辆清扫干净,需要洗刷、消毒、除污的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如有困难可向车站提出协助处理,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关好车门、窗、盖、阀。拆除车辆上的支柱、挡板、三角木、铁线等,恢复车辆原来状态。检查货物堆码状态及与线路的安全距离。卸下的篷布应检查是否完整良好,需晾晒的要晾晒,并按规定将铁路货车篷布送回车站指定地点。
企业运输员要正确填写卸车登记簿,通知车站卸车完了时间。
第三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货运员会同企业运输员,在运输协议规定的地点,使用货车调送单按铁路规定办理交接。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不施封的货车、棚车、冷藏车凭车门、窗关闭状态交接;敞车、平车、砂石车不苫盖篷布的,凭货物装载状态或规定标记交接;苫盖篷布的,凭篷布现状交接。
铁路货车篷布、企业自备篷布及需要回送的货车装备物品和加固装置,应在货车(物)交接的同时一并办理交接。上列物品,企业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妥善保管或回送。上述物品丢失、短少、破损时,应于交接时向车站提出,由车站专用线货运员核实后,按规定编制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发现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加以改善,达到标准后接收:
1.凭封印交接的货车,发现封印脱落、损坏、不符、印文不清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发现货物装载加固状态或所作的标记有异状或有灭失、损坏痕迹;
3.规定应苫盖篷布的货物而未苫盖、苫盖不严、使用破损篷布或篷布绳索捆绑不牢固;
4.车门、车窗未关严(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除外),车门插销未插牢固;
5.使用敞车、平车或砂石车装载的货物,违反《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要求;
6.违反铁路规定的货车使用限制或特定区段装载限制。
第六章 专用线共用(不含专用铁路)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同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开展专用线共用是为了缓解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保证货场畅通,挖掘专用线潜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开展专用线共用应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和就地、就近、方便货主的原则。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的条件下,由共用单位、产权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共用协议。铁路车站在签订协议前应征得铁路局的同意。专用线产权单位要向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申报。临时性共用要签订临时共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各负其责,组织实施。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其他单位未与车站签订共用协议,不得借出借用或租出租用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专用线办理共用的货物运输品类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与其原设计时办理的内容有别。如企业生产性质改变或铁路货场能力不足,专用线又具有与货物相适应的作业条件,可办理其他品类货物的专用线共用,具体内容在协议中明确。
严格控制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超限、超长和集重货物的共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共用的专用线,车站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间取送车作业和货物(车)交接,同于专用线运输的各项要求。专用线共用管理要逐步走向货场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七条 专用线共用所产生的设备、劳务、管理等项支出,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地方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费率收费。费用的分配和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线运输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铁路和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
第三十九条 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专用线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上应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专用线原则上不准手推调车作业,确需手推调车作业时,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保证安全措施。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第四十一条 专用线内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十二条 专用线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加固材料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专用线装运超长、超限货物必须按铁路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线使用的装卸机械和用具,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制定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年运量超过30万t的专用线,企业应根据货物品类需要设置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专用线较多时,专用线产权单位应在适当场所集中设置轨道衡及安全检测设备。对未设轨道衡和安全检测设备的专用线,铁路部门可以设立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便利作业。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加强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产权单位负责派人监护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九条 专用线内遇有下列情况危及安全时,车站在征得分局同意后,可停止取送车。
1.线路技术状态、照明设备不良,达不到规定要求;
2.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
3.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时;
4.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
第五十条 专用线发生行车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处理。发生货运事故,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与专用线作业有关内容,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铁路局和各地政府可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关于专用线共用,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交[****]60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精神,由各地经贸委会同铁路局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上述规定和实施办法应报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自****年10月1日试行。
篇10: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
(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
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
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
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
(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篇11: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
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
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
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
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
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 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考核及处罚
第十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构成事故的由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各建设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篇12: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确保高铁和旅客安全万无一失”要求,按照“制度导向安全、红线保证底线”的思路,强化安全管理硬约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的安全生产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或安全红线)系集团公司从业人员在运输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令行禁止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安全工作“底线”,一旦突破将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违纪行为。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红线内容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各部门不能擅自进行增减、变更,若需调整需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红线内容。
第四条 触碰安全红线的,按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1. 凡触碰安全红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分析,落实责任,按《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成铁安〔20××〕150号)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之一的处分或给予诫勉、免职、降职之一的组织处理(构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379号)规定给予内部待岗;对属于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关于修订<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成铁劳卫〔20××〕609号)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2. 凡触碰涉及高铁、客车安全红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触及高铁、客车安全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分析,落实责任,对直接责任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同时办理退出岗位的相关手续。退出岗位后由单位按规定组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职工本人反思检查,提高安全责任认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等。培训结束根据单位生产需要组织职工参加竞争上岗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职工重新上岗。
(2)对与高铁、客车安全直接相关的动车组司机,机车乘务员,担当客运任务的机务检修、整备作业人员;动车组机械师(地勤、随车),从事动车组运用、检修的车辆钳工;客车运用、检修作业人员,造成责任客车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且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直接责任者按《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成都铁路局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及处理,同时取消原上岗资质,退出高铁、客车关键作业岗位,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调整到其他辅助生产岗位。
第五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安全红线内容,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方面着手研究建立完善防止触碰安全红线保障机制,增加安全冗余,实施超前防范,并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对保障机制进行动态完善,防止发生触碰安全红线。
第六条 各专业部门可根据实际对红线内容进行专业释义。
第七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红线宣传教育,强化干部职工红线意识,将红线管理内容和要求,纳入干部职工必知必会内容、作业指导书等。
第八条 各专业部门、各单位应将红线管理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红线管理的落实和分析,分析导致触碰红线的原因,特别是管理源头的漏洞,并将红线管理情况纳入月度安全分析会进行总结点评。各专业部门应结合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要求,将红线管理纳入安全评估和安全质量考核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室、人事处、劳卫处、各专业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成都局集团公司关于重新公布安全红线内容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成铁安〔〕93号)同时废止。
安全红线内容
一、公共部分
1. 当班打牌、饮酒、脱岗。(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违章钻、扒车。(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 未设置防护(监护)上道作业。(适用作业人员)
4. 移动设备停留不采取防溜措施。(适用作业人员)
5. 无计划、超范围上道施工、维修等作业。(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6. 高铁区段作业违规进入防护栅栏或遗留作业机具、材料。(适用作业人员)
7. 不具备列车放行条件冒险放行列车。(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车务系统
8. 未正确发布、交递、传达临时限速运行调度命令。(适用作业人员)
9. 在正线、到发线进行的原进路返回作业、分路不良区段作业不单独锁闭道岔。(适用作业人员)
10. 违反《技规》(普速铁路部分)第301条、《技规》(高速铁路部分)第319条规定进行调车作业。(适用作业人员)
11. 推进调车不领车。(适用作业人员)
12. 分界口未经邻局同意强行组织分界站开车。(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三、机务系统
13. 违背“两统一”。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14. 无证驾驶。无资质人员驾驶机车、动车组,擅自交无资质人员驾驶机车、动车组。(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15. 擅自关机。机车乘务员擅自关闭或切除行车安全装备。(适用作业人员)
16. 盲目运行。列车运行中机车制动系统、走行部故障,未按规定处置盲目运行。(适用作业人员)
17. 停车不报告。非正常停车后,机车乘务员不按规定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适用作业人员)
18. 值乘中睡觉、离岗。机车乘务员值乘运行中睡觉;机车乘务员值乘中擅自离开司机室,造成司机室无人值守。(适用作业人员)
19. 客机超公里。客运机车、代客货运机车超检修周期上线使用。(适用管理人员)
四、供电系统
20. 误停、误送电。(适用作业人员)
21. 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措施开展停电作业。(适用作业人员)
22. 擅自关闭、隔离、解锁自轮运转设备“三项安全装备”。(适用作业人员)
23. 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未按规定确认信号,未按标准执行车机联控行车。(适用作业人员)
五、车辆系统
24. 动车组、客车定检过期上线使用。(适用管理人员)
25. 不彻底处理动车组、客车“181”较大故障和车辆安全监控系统预报的严重故障。(适用作业人员)
26. 违规关闭动车组、客车火灾报警、漏电报警、TCDS等车安全监控装置。(适用作业人员)
27. 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不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或盲目带车造成不良后果。(适用作业人员)
六、工务系统
28. 擅自关闭、破坏自轮运转设备“三项安全装备”。(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9. 未按规定处置伤损钢轨(道岔)。(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0. 防护员漏报、错报本线列车。(适用作业人员)
七、电务系统
31. 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用封连线。(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2. 无设计批复、无施工计划或天窗点、无段(车间)组织,置换联锁软件或进行拆、改、配线作业。(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3. 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简化联锁试验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开通设备。(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4. 错装、漏装LKJ数据或违章修改、变更运用中的LKJ、信号、通信行车安全数据。(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八、客运系统
35. 临时停车擅自组织乘降。(适用作业人员)
36. 看车人员在车内抽烟、使用明火。(适用作业人员)
37. 站台作业车辆掉入股道。(适用作业人员)
38. 漏传、错传调度命令或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九、货运系统
39. 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0. 货物发生旋转或开放,卷钢等发生滚动。(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十、土房系统
41. 未按规定检测站台等建筑限界。(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42. 有限空间、高空作业不设防护。(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篇13:铁路施工工程用款临时用地与施工用电计划
铁路施工工程用款临时用地与施工用电计划
1.1.临时用地计划
1.1.1.临时工程用地计划表
具体临时用地详见附表“表6-7临时工程占地计划表”。
1.1.2.完工后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1.1.2.1.土地复垦管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将严格执行国务院七部委《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19号)、《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2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恳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81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司《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建工[20xx]74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按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做好土地复垦工作。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土地复垦领导小组,见下图。
中心试验室
中心试验室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
项目经理部各业务部门
工程管理部
安质环保部
物资设备部
综合管理部
合同成本部
各工序、班组、岗位人员做好职责内的具体工作
各队土地复垦实施小组
土地复垦工作达标
财务部
土地复垦管理体系框图
1.1.2.2.土地复垦措施
铁路永久用地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均为土地复垦的范围。按照先征后用的原则,合理规划临时工程用地数量。按照少占耕地及林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选用荒地和旱地。按照施工便利的原则,临时工程用地尽量靠近地方道路和施工便道。按照环保原则,搅拌站及生产、生活区选址、布置最大限度减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做好对应环保设施。合理规划临时工程用地。
1)主体工程土地复垦工程技术措施
铁路工程施工时,需要先剥离表层熟土,清除树根及杂草根系后再进行主体工程建设。表土剥离厚度一般为0.3m,对于耕地等土质较好的可达到0.5m,剥离的表土集中堆放在路基两侧,采取土袋挡护坡脚的临时防护措施。
施工结束后及时把剥离的'表层熟土回填至周围的临时用地复垦区内,或用作路基边坡和护坡网格内以及线路两侧绿化带的覆土改造。
2)取、弃土场土地复垦工程技术措施
(1)表土剥离及临时挡护措施
实施取、弃土场表土剥离工程,应根据现场地形条件,对于谷坡型碴场,应尽量将临时堆土场设置在碴场的沟顶处,使其在堆碴完成后能方便地将临时堆土场设置在碴场表面,减少表土覆盖的工作量。
由于表土堆放时间较长,土壤结构松散,容易受到风蚀及水蚀侵害。通过在临时堆体周边外坡脚采用装土土袋挡护,其余裸露面采用撒草籽覆盖,防治水土流失。
弃、取土场坡面采用撒草籽或植树进行绿化,碴顶原则上按原用地类型进行恢复,占用林草地或未利用地的植树种草,占用耕地的进行复垦。
(2)土地复垦区的排灌系统
弃碴场的排灌工程采用既有农田排灌系统布设复垦区的渠道,以便衔接既有排水系统,保证弃碴场土地复垦区的排水和灌溉。
3)施工便道、施工场地土地复垦工程技术措施
施工便道结合、利用既有道路,减少施工便道对土地的占用。
在便道开挖过程中,由于施工便道分散,占用耕地的表土交由农民住户就近使用到附近的耕地中,同时加强施工便道挡护措施,防止土、石碴泄入河流和农田,并对开挖产生的土质边坡及时采用撒草籽等植物防护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产生的水土流失。
1.2.施工用电计划
1.2.1.施工用电规划
本标段沿线所经地区电网欠发达,一般工程施工用电采用就近“T”接地方电力线或架设专用输电线路至施工工点,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发电机做为备用电源。
重点工程施工用电:本线隧道、特大桥、大桥结合工程具体位置、用电量及电源情况,考虑施工用电实际,在施工前期配备160KW以上的柴油发电机组25组供电,外供电线路正常供电后,作为备用电源。
1.2.2.外部电力需求计划
具体用电计划详见附表“表6-8外部电力需求计划表”。
1.3.合同用款计划
按进度及实际施工内容使用工程款,具体工程用款计划详见附表“表6-9合同用款估算表”。
★ 地籍测量实习报告
★ 铁路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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