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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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篇1: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篇2: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建议

2018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建议

一、把握教材、认真复习

教材是考研指定用书,法律硕士联考指定用书都不会超出教材范围。教材是复习的根本材料,也是答题的根本依据。复习时应以教材为根本,要全面、牢固地掌握教材内容,不可本末倒置,以自己选购复习资料、模拟试题之类的东西为主取代教材,这是切忌的。必须以教材为准,围绕教材内容展开学习,这是复习时应明确的首要问题。

法律硕士考试使用教材从开始国家就指定使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和《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分析》及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该书为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院校考试指定教材,是命题和答题的依据。

该教材每年9月份左右会在原版的基础上出新版,基本上没有多少变化,只有很小的改动。所以考生在新版指定教材未出版之前可以继续用上一年的教材《联考指南》或《考试分析 》。

十分重视教材是因为考题的范围、内容、重点都在教材之内,与考试有关问题的观点都与教材密切相关。所以复习一定要以教材为准,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成绩显著。特别是在跨专业、学习时间短的情况下,吃准教材十分重要。

二、全面复习与重点复习相结合

所谓“全面复习”是指考生在复习专业课时应对教材的内容全面掌握,不能凭主观感觉猜测哪些内容考、哪些内容不考。复习时应持正确的态度,即全面复习、全面掌握、把握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建立起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

这样才能融会贯通,全面、准确、牢固、深入地掌握教材内容。考研试题覆盖面较宽,不仅考查重点、热点,还考查一些次要的、偏僻的知识点,考生务必全面复习。

所谓“重点复习”是指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对重要的概念、理论更多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力求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轻重。重点内容是考研的主要考查对象,并且所占分值很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是应当的,也是值得的。

从近三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来看,刑法、民法是重点,难度略大些,知识面较宽,且出题倾向学术热点和社会焦点。

综合课的考题一般比较浅显,主要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是否理解掌握。一般而言,综合课的复习记熟各个知识点即可,无须深究。但是每年考试综合课最后都会有一道论述大题。

这就要求考生复习时要把各个知识面串起来与现今社会发展理论热点相联系。多关心现今社会现象的焦点、热点问题。所以考生在专业课复习中应当把握全面复习与重点、热点结合起来复习。

而重点、热点分析则是探讨该学科重点理论问题和近年的热点问题,希望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总之,全面复习与重点复习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全面复习是重点复习的基础,重点复习是全面复习的深化,二者是“广与精”的关系。

三、熟记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常常是法学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项重要考查内容,不仅民法、刑法专业试题如此,综合课也不例外。不仅选择题、判断题、辨析题,有时甚至论述题也是如此。

因此考生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必须牢固掌握、熟记。纵观历年试题,熟记法规能考出最佳成绩,希望考生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四、认真分析历年试题,有针对性地练习

对教材及相关材料复习二至三遍之后,可以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因为历年试题的题型代表一个方向,对明确复习方向、启发复习思路、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重要作用。

考生在分析试题时主要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考生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同时要有针对性进行练习。既可以检查自己复习的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还可以增长“实践”经验,到考场上就会感到轻松自如,尽情发挥了。

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最佳方式是模拟考试,做历年试题然后进行评分,总结得失。

五、关注重点、热点问题,阅读报到,扩大知识面

研究生入学考试能考出高分成绩不仅要求考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还要求考生有广阔的知识面,关注国际国内重大时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焦点问题。这类题目大多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所占比重相当大,考生不可忽视,在分数上拉开距离的往往就是在这个地方。

这类题目不仅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本功、灵活的应变能力,还要求考生必须关注国内国际时事,善于观察、勤于思考。考研复习虽然紧张,仍应抽出一点时间阅读报刊。

四联法硕建议考生阅读《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学评论》等报刊,从而了解最新学术动态,关注法学重点、热点问题,关注我国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的焦点问题,这非常必要。以此为基础写出论文、小结。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法硕考研中必考的题型,一般分值比重很大,对考研成绩起决定性作用,也是考查考生是否具有广阔的知识面的主要题型,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题型。因此考生应留意专业课中的重点、热点问题。

还有考前一定模试按考试时间三个小时考,准备充足。最后以考试分析这本书为主看,一定要背6遍以上,这样才有把握。

再次是案例分析题型,这要求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多做案例试题,在做练习中分析案例,从中理解法理和法条的意思。只有这样一旦考试时遇到相同或相似的题目,定会一目了然,信心百倍,轻松自如,其结果一定令人惊喜。

篇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新增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篇4: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经验

一、考研心态很重要

参加考试的时候更是要拿出所有的勇气,准备面对任何困难,不管自己准备得到底如何,考试前一定要充满信心的走进考场,而且告诉自己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尽到全力,千万不要想:我今年准备得不充分,这次就当练练手,撞一下运气,考不上明年再来,这样你就百分之百失败了。当看到试卷上有好几道大分值的题不会做时,更要沉着,告诉自己:没什么大不了的,难题绝对不是只难住我一个人,大家都不会做的话等于此题未出。这种时刻发扬一下阿Q精神还是有好处的。

二、合理分配时间,有计划地复习

备考的几个月是十分宝贵的,只有合理地安排复习计划才能使时间的价值最大化,尤其对于像我一样着手较晚的人来说。外语是考研的一大障碍,也是最能拉开分数档次的科目,对文科专业更是如此。而且,外语的工夫不是一朝一夕练就的。因此,外语基础不太好的考生一定要及早入手,

法学专业的考试特色就是要看的书很多,其中很多知识点还要熟记,所以专业课的复习时间也不能太省。如果实在来不及,可以在政治的复习时间上省一些。因为政治难度不大,记忆的成分多,过早复习只会重复记忆,浪费时间。当然,我不是反对大家好好复习政治,上述只是在时间有限的前提下的无奈之举。另外,我所说的“外语--专业课--政治”的顺序只是我个人的安排,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作出适合于自己的复习计划。但无论如何,要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将自己需要看的书和分配的时间列成表格贴在醒目的地方,每天激励自己努力学习,朋友们还可以互相监督。考研贵在坚持,只要能根据自己的实际作出合理的计划并能切实地履行,相信你的一只脚已经跨入名校的大门了。

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刻苦努力是考研成功的基础,但合理的学习方法是成功的“催化剂”。不要以为,考法律的东西就是死读书,若是不会活学活用,背再多东西也无用武之地。由于各学校的命题风格和难度不同,复习法学专业课的方法也大不一样。有些学校着重考察法学基础知识,因此题目范围很广但难度不大,考生只要熟读教材就差不多了。但也有像暨南大学这样的学校,其考题中对基础知识的考察多放在简答题的水平,真正拉开分数的是一些很专业、很前沿的论述题和案例题。要考这样的学校,千万不要只盯着教材看,挑选一两本精辟的专著看看,再关注一下本专业的研究热点会使你受益颇多。不过也不要被那些高水平的题目吓到了,其实命题老师对本科生的普遍水平也是了解的,在评分时自然不会以学者或研究生的水平评判你的答案,只要他认为你尚且对学术问题有所关注,有培养价值就行了。所以,在学习空闲多翻翻法学杂志,对热点问题了解一些也就够了。

篇5:法律硕士考研该如何开始复习

开始复习不建议直接从书本的内容开始,而是应该认真分析考试大纲。法硕考试是以考试大纲为主,超纲的可以不看。任何考试一旦给了考试大纲就等于给考生划定了考试范围,一定要认真分析,不要忽视。根据历年考试题来看,考纲变化的部分肯定是要考察的重点。考试大纲一定要用新的,便于掌握新增知识点。

法硕考研的教材还是比较好选择的,所谓教材无非两本,一个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指南》(人大出版社的)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法硕考试应以教材为准,任何复习资料都无法替代教材,这是复习时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大家以一本书为主,至少要看4遍,由浅入难,最后做到精通。提醒大家,有时间尽量把两本书对比一下,找出另一本书没有的知识点,掌握住。因为从近几年真题来看,比较容易在这些地方出题。至于参考资料的选择是有一定难度的。市面上的参考资料不少,主要看是否包含章节详细分析和单元习题或真题,包含这两部分都可以选择,比较权威的可以选择人大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的,参考资料以1-2本为限,不宜过多。

书目选完了,就可以投入到学习中了。考研知识的掌握大体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基础知识的学习。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是跨专业,基础知识薄弱,第一轮复习的主要目的是学习法律的基础知识。这个阶段刚刚进入法律的领域,有些知识理解不透或者无法理解,学习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慢慢有感觉。这个阶段,一定要将指南至少看上3遍左右,对专业课以深入理解为主,综合课大体浏览。每天学习专业课的时间不低于5小时。

其次是基础知识的强化。此阶段须将自己选定的教材认认真真的再看完一遍,必须达到对于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全部或者大部分有深入的理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试题训练,对于重要法条进行分析,需每天抽出部分时间,对重要的法条进行记忆。

提高阶段的任务主要是把做题看书中遇到的疑难点,进行相应的总结,在有较好的基础之上进行提高训练。这个阶段应将复习的重点转移到对大纲知识点的记忆上去,这也是以后学习的主要目的。同时,这个阶段一定要多做历年真题。多做真题能把握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然后可以根据这些真题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这阶段建议2个月左右。

最后是冲刺阶段。这个阶段时间不宜过长,其间以背诵为主,速度要快,争取4―5天背完一遍,只有重复记忆才能印象更深。建议不要背书,找些总结好的讲义,背上面的重点。系统的做模拟题也必不可少。临近考前,除继续背诵之外,重点内容是模拟考试。查漏补缺。这一轮复习每天专业课花费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

篇6: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这一期我们来谈谈法硕民法学考试中物权的问题。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进一步的对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相关概念需要考生们充分理解和掌握。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3年,第79题)

[分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历年真题分析:

2006年真题: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C)

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

[分析]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B)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ABCD)

A.所有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分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法》第34、37条对抵押权的标的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请参见法条。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生效。

留置权神效的积极要件之一是: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2005年真题:

42.在我国,典权属于(B)

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

[分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

[分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2004年真题: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2003年真题:

6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C)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分析]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68.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B)

A.地役权B.地上权C.抵押权D.留置权

[分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故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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