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民法学试题

时间:2022-09-21 08:17:12 试题试卷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考研民法学试题(合集10篇)由网友“snslee”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考研民法学试题,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考研民法学试题

篇1:考研民法学试题

考研民法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8题,每题5分,共40分)

1.债的保全

2.肖像权

3.遗赠扶养协议

4.诉讼时效

5.先履行抗辩权

6.监护

7.表见代理

8.传达错误

二、简答题(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2.所有权的内容。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及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5.债的发生原因。

三、论述题(2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论情事变更原则。

2.论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并用。

篇2:民法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U ”错误的划“R ”。每小题1分,共10分)

1、单务合同都是无偿合同。( )

2、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一般只以受益人取得的实际利益为限,而不以赔偿受损人所受损失为标准。( )

3、立遗嘱是公民个人的意思表示。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5、公民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

6、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广泛性,包括没收、税收、征用、罚款等。( )

7、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8、违约人赔偿的损失,应略高于对方的实际损失。( )

9、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

10、诉讼时效中断后,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断时效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借贷合同是( )

A、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 C、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D、以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为出借人的合同。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 处理。

( )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3、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应判( )

A、甲应当返还 B、甲应予赔偿 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 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

4、《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属于( )

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立法解释 D、无权解释

5、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6、1990年春天甲收购站与乙梨园签订预购梨8万斤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方考虑到梨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很大,主张在合同中加附“梨收成达七成以上时才供应8万斤梨”的条款。甲方对此亦表同意。这种加附条款属于 ( )

A、附肯定的延缓条件 B、附否定的延缓条件 C、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D、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7、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8、公民合作作品保护的截止期限,不论合著人人数多少,必须是其中最后一名作者死亡之后算起第( )

A、12月31日 B、30年12月31日 C、40年12月31日 D、50年12月31日

9、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申请续展注册的期间是( )

A、15天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10、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年。( )

A、10 B、15 C、20 D、30

11、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12、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一般为( )

A、意思表示作出时 B、意思表示发出时 C、意思表示送达对方时 D、要约人作出回复时

1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

A、所有人或管理人 B、受害人 C、受害人和管理人共同 D、受害人和所有人共同

14、诉讼时效延长,只适用于具有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 )

A、尚未届满的 B、已经届满的 C、中断的 D、中止的

15、按照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 )

A、各方当事人可根据情况履行合同

B、当事人各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

C、一方不履行时,他方应予谅解

D、各方应按照合同标的履行

16、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公民或法人

D、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17、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遣产分割的时间

18、民事赔偿金应该( )

A、上缴国库 B、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C、交受害人的所在单位 D、交养老院赡养老人

19、王某与李某分别出资4500元和8000元合开一个饭馆,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欠债19000元,对该项债务双方应承担( )

A、无限连带责任 B、无限按份责任 C、有限连带责任 D、有限按份责任

20、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 )

A、每个具体的集体组织

B、所有集体的组织

C、集体组织的领导机关

D、各个集体单位的成员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该小题无分,每小题1分,共10分)

1、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属于( )

A、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定金具有以下作用和性质( )

A、担保合同履行 B、证明合同有效 C、证明合同成立 D、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3、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而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此,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有 ( )

A、时间经过 B、人的出生 C、人的死亡 D、自然灾害

4、运输中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 )

A、托运人未按时支付运费

B、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C、货物的合理损耗

D、货物未按时运达指定地点

5、下列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是( )

A、恢复原状 B、赔偿损失 C、收缴非法所得 D、罚款

6、下列机构中具备法人资格的有( )

A、出版社的编辑部 B、某市劳动局 C、某大学法律系 D、某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7、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是( )

A、改编、注释已有的作品 B、国家法律、机关的决议 C、时事新闻 D、编辑的作品

8、下列属于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有( )

A、收取孳息 B、取得无主财产 C、合同关系 D、接受遗产

9、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方式有( )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转继承 D、代位继承

10、根据承包合同,所有人将他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转让给承包人,他们的权利发生如下变化( )

A、所有人丧失了财产所有权

B、承包人取得了财产所有权

C、所有人没有丧失财产所有权

D、承包人取得了财产经营权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从收到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承运人负有( )和( )货物的义务。

2、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 )和缴纳年费的义务。

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包括著作权、( )、( )和商标权。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具有( )资格。

5、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 )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 ( )有使用的权利。

6、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 )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7、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 )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 ),合伙人有执行和( )的权利。

9、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 )。

五、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特定物

2、财产共有

3、代位继承

4、合同

六、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简答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3、什么是担保物权?它有哪些法律特征?

4、简答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七、案件分析题(10分)

李某在湖南工作,将座落在济南的祖遗房屋二间借给王某使用。王某自住一间,将另一间租给宋某居住,每月租金5元。后来李某得知此事非常不满,王某声称,房屋借给我后,如何使用我有权利。因此,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收回借房并请求王某支付出租房屋所得的2500元租金。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略)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A 2、B 3、D 4、C 5、D 6、A 7、B 8、D 9、C 10、C 11、D 12、C 13、

A 14、B 15、B 16、A 17、B 18、B 19、A 20、A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BCD 2、ACD 3、ABCD 4、BC 5、AB 6、BD 7、BC 8、CD 9、ABC 10、CD

四、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安全运送 妥善保管

2、实施其专利发明创造的义务

3、发现权 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权

4、法人

5、完成发明创造 当事人都有

6、改变

7、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

8、共同决定 监督

9、被继承人 遗产

五、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2、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4、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六、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或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3分)

(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a、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1分)

b、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1分)

c、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1分)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分) (2)意思表示真实;(2分)(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1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当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应采取特定形式的,该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为有效。(1分)

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2分)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是:

(1)是一种从物权。(1分)

(2)属于他物权。(1分)

(3)必须以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1分)

(4)担保物权人有排除他人干涉和追及权。(1分)

4、丧失继承权有如下四种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分)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2分)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2分)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1、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借用人接受借用物后,只有义务,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借用物转借他人,不得转租他人,更不得从转租获利,根据这点,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根本无权转租他人。(4分)

2、未经出借人许可,转借、转租借用物可以引起借用合同的终止。因此,出借人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4分)

3、本案应判令王某返还房屋两间,将2500元租金交还李某。(2分)

篇3: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考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家具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收征收关系

2、刘某有一座海滨别墅,当他得知别墅与海岸之间的地段将建设一栋大楼时,就把该别墅卖给张某,张某因为一直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而欣然购买。刘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哪一原则?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应使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A、中国驻法国大使馆

B、中国开往蒙古的国际列车

C、中国开往纽约的中国籍轮船

D、中国飞往伦敦的中国籍飞机

4、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某开出迁移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某得病住院,在县城城关医院住院14个月。出院后,张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海淀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居住地点为海淀区某街道某号。张某的住所为: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城关医院

D、海淀区某街道某号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邢某出海打鱼,因遇到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邢某失踪。因为邢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邢某的财产代管人的时候,邢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执。本案中法院应该制定谁为邢某的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邢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邢某的财产

D、王某和邢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宣告失踪的主要效力就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时候,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考虑失踪人与代管人的生活紧密程度,一般指定配偶。但是如果存在对失踪人财产管理明显不利的情况时,则应该从其后顺序的亲属中指定财产代管人,所以本题答案为C。

6、王峰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峰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峰死亡,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峰死亡判决。经查,王峰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0月3日死亡)。王峰因与刘青

感情不合且离婚未果而分居,分居期间王峰盖有楼房6间。王峰遇台风后被救,因为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在南方某市打工。王峰与陈莹相识,并在该市教堂举行婚礼,生有一子王丽。陈莹为王峰介绍了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5月5日王峰因买彩票中奖30万。196月6日王峰与陈莹各出资10万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4月8日,王峰因为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陈莹自身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峰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高申请日期是?

A、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7月5日

D、年7月6日

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是2年,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下落不明满2年申请宣告失踪,满4年申请宣告死亡,从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提出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峰死亡的判决。此时,王峰所建的6间房屋应该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峰遗产,由王峰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峰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王达、谢兰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3)王峰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丽

B、谢兰、刘青、王达、王丽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丽

D、谢兰、陈莹、王达、王丽

刘青与王峰的婚姻关系因为宣告死亡而自行消灭且没有恢复。《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但《民法通则意见》第34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失踪公告期为三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即法院受理后最迟在1年2个月内宣告死亡,其时才约11-12月,王峰于98年5月获时的奖项因而不再是与刘青的夫妻共同财产。

(4)对王峰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达中,正确的是:

A、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峰、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峰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经交付

D、王峰与陈莹没有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以登记为要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所以答案为BD。

(5)设王峰和陈莹购买张明3间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王峰和陈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那些是不正确的?

A、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峰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7、甲、乙、丙各出资5万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C、丙退货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8、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30万。现在该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没有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照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经过登记设立的,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是分公司不是法人,不是独立的责任主体,其所负债务应首先由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由其法人承担。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本身就是四海公司的财产。

9、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的内容有:

A、适用刑法平等

B、刑法修正案具有无条件溯及既往的效力

C、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D、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0、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聚众淫*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11、下列那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定我国刑法的管辖?

A、甲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变质未吃

C、我国的一列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较大数额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外国人甲在公海上带领乙、丙等5人在公海上抢劫过往商船,但未曾抢劫过中国商船。甲的船只停靠在中国港口。我国依法可以对甲等人采取那些措施:

A、实行逮捕                B、立即驱逐出境

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应有关国家的请求实行引渡

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根据《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

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中国船员甲乙打架,甲致乙死亡。巴西法院判处甲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释放回国后:

A、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再次审判,不需考虑甲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解析: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我国保留再行审判的权力,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4、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没有这个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经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从旧兼从轻”原则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已决案。

15、犯罪的核心要素是:

A、行为人          B、行为         C、结果            D、恶意

16、甲酒后结帐,要求女招待打折遭到拒绝,甲觉得在许多朋友面前遭到拒绝很没有面子,老羞成怒,一般掀翻餐桌,还给女招待一个耳光。甲打碎碗筷价值80余元,女招待面部红肿,休息2天后才上班。甲的行为:

A、构成寻衅滋事罪            B、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C、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D、构成侵权行为

17、关于过失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B、认定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对于该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C、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以事实上发生法定的损害结果为要件,在这个意义上讲,过失犯罪没有行为犯、危险犯的类型

D、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18、甲深夜在山林盗伐树木,巡夜的守林人乙听到砍伐声,为了不惊动盗伐者悄悄接近。甲砍伐的树木倒下时,正好砸在乙的头上,砸死了乙。甲的行为:

A、与乙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B、不构成犯罪

C、不负刑事责任                      D、构成过失犯罪

解析:因为这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要坚持

主客观相统一、无罪过无犯罪。

19、养花专业户李某为了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线。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线,毫不顾及众人安危并造成人身伤亡的场合,较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但是,如果采取了确实、可靠的防范措施的,往往认定过于自信过失。

篇4: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对于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治思想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篇5: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复习经验

一、考研心态很重要

参加考试的时候更是要拿出所有的勇气,准备面对任何困难,不管自己准备得到底如何,考试前一定要充满信心的走进考场,而且告诉自己不论结果如何都要尽到全力,千万不要想:我今年准备得不充分,这次就当练练手,撞一下运气,考不上明年再来,这样你就百分之百失败了。当看到试卷上有好几道大分值的题不会做时,更要沉着,告诉自己:没什么大不了的,难题绝对不是只难住我一个人,大家都不会做的话等于此题未出。这种时刻发扬一下阿Q精神还是有好处的。

二、合理分配时间,有计划地复习

备考的几个月是十分宝贵的,只有合理地安排复习计划才能使时间的价值最大化,尤其对于像我一样着手较晚的人来说。外语是考研的一大障碍,也是最能拉开分数档次的科目,对文科专业更是如此。而且,外语的工夫不是一朝一夕练就的。因此,外语基础不太好的考生一定要及早入手,

法学专业的考试特色就是要看的书很多,其中很多知识点还要熟记,所以专业课的复习时间也不能太省。如果实在来不及,可以在政治的复习时间上省一些。因为政治难度不大,记忆的成分多,过早复习只会重复记忆,浪费时间。当然,我不是反对大家好好复习政治,上述只是在时间有限的前提下的无奈之举。另外,我所说的“外语--专业课--政治”的顺序只是我个人的安排,每个人都应当根据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作出适合于自己的复习计划。但无论如何,要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将自己需要看的书和分配的时间列成表格贴在醒目的地方,每天激励自己努力学习,朋友们还可以互相监督。考研贵在坚持,只要能根据自己的实际作出合理的计划并能切实地履行,相信你的一只脚已经跨入名校的大门了。

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刻苦努力是考研成功的基础,但合理的学习方法是成功的“催化剂”。不要以为,考法律的东西就是死读书,若是不会活学活用,背再多东西也无用武之地。由于各学校的命题风格和难度不同,复习法学专业课的方法也大不一样。有些学校着重考察法学基础知识,因此题目范围很广但难度不大,考生只要熟读教材就差不多了。但也有像暨南大学这样的学校,其考题中对基础知识的考察多放在简答题的水平,真正拉开分数的是一些很专业、很前沿的论述题和案例题。要考这样的学校,千万不要只盯着教材看,挑选一两本精辟的专著看看,再关注一下本专业的研究热点会使你受益颇多。不过也不要被那些高水平的题目吓到了,其实命题老师对本科生的普遍水平也是了解的,在评分时自然不会以学者或研究生的水平来评判你的答案,只要他认为你尚且对学术问题有所关注,有培养价值就行了。所以,在学习空闲多翻翻法学杂志,对热点问题了解一些也就够了。

篇6:民法考研试题精选

一、请解释下列概念(15分 每题3分)

1.死亡宣告

2.预告登记

3.相邻关系

4.共同危险行为

5.演绎权

二、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80分 每题10分)

1.请回答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2.一般侵权行为及其构成要件。

3.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

4.欺诈及其构成要件。

5.代位继承。转继承及其区别。

6.请简述民法上的“混同”。

7.请简述民法上的不可抗力。

8.请比较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和“一方的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辨析题(1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多次出现“撤销”和“撤销权”。请列举其在合同法上出现的场合并对其进行辨析。

四、论述题(40分)

1.试论述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20分)

2.试论述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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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考研法理学试题

考研法理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6题,每小题5分,30分)

1、立法

2、法律的当然解释

3、法的效力

4、第二性法律关系

5、法制监督

6、法的形式价值

二、简答题(共5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如何理解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2、简述作为与法律整体相对应的法的要素,具有哪些特征。

3、简述如何理解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4、简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5、简述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三、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在某些国家,法律规定对睡觉打鼾的人可判处拘役,请你通过对该事例的评价,谈谈你对法律行为特征的.认识。

2、在中国,亲属、同学、朋友等关系不仅具有情感依托,有时甚至具有资源获取等重要功能,很多人是编织关系的高手,这便形成了具有东方特色的关系型社会。你认为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中,关系将居于何种地位?

四、论述题(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述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结合党的十六大报告,谈谈你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篇8:民法学笔记3

民法学笔记3

第十二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 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责任。

3.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侵权和违约。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后者是惩罚和制裁。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则是强制性。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违反义务的性质来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第二,从侵害的对象来看,违约行为所侵害的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后者侵害的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

第三,从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

第四,从侵害的后果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而后者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和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严格责任条件下,违约方只有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款下,才能免责。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承担的主要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三节 民事责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责任形式。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故应承担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故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状态的一种责任形式。

八、赔礼道歉

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竞合和聚合

一、民事责任的竞合

广义的责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违反多个法律规定,产生多个法律责任的现象。

狭义的责任竞合仅指选择性的竞合。广义责任竞合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态:

1. 规范排斥的竞合,也称为法条竞合,是指其中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请求权的适用。

2. 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即使一项请求权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补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选择另外一个请求权。

3.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行使,如果一项请求权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补救,原则上受害人不可以请求另外一种请求权。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时,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请求权。

4. 请求权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后发生多项请求权,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二、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损害后果的多样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形态。责任聚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分别违反了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将导致多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

(二)民事责任内部产生的责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同时并存的现象。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十三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人格概念的涵义

(一)人格的概念

简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资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义

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

2.人格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即成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资格。

3.人格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护的法人实体在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界定

现代民法的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就是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指人格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意愿,为实现自己人格利益,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人格权的义务是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三)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人格权的客体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

二、人格权的种类

(一)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基本的人格权,其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质性人格权

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客体,概括保障这些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三种。

(三)精神性人格权

就是以民事主体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维护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性自主权。

第三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就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权自身的请求权方法和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的方法,以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请求权的形式,对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权利人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方法。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人格权的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时,可以向加害人或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就是确认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赋予权利人以侵权请求权,通过行使该请求权,使损害得到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保护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认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第三,是侵害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为。第四,是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四节 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一)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同为专属权。

2.两者都为支配权。

3.两者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二)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作用不同。前者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其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后者是为维护特定的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

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

4.权利客体不同。前者是人格利益,表现人之所以为人的资格。后者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

1.人格权的享有和保障是财产权行使和取得的基本前提。

2.某些人格权的行使可以使权利人获得财产利益。

3.财产权对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1.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不以财产利益为基本内容。

2.人格权都是固有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事后取得的权利。

3.人格权是专属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能转让或者抛弃,也不能继承。

4.人格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人格权与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普遍享有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

人权是指第一文库网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的综合,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及政治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一)人格权与人权的联系

1.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

2.人权是人格权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力量。人权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尊重个人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

1.人格权仅仅是人权中的一个具体内容,除了人格权外,还有宪法上的权利、公权利。

2.人权与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不同,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也不同。人格权是法定权利,是民事权利。

第十四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一、一般人格权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

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时,应当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原则。

(二)创造功能

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从中可以创造出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三)补充功能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说

二、人格独立

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地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人格独立的内容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不受他人的干涉。3。不受他人控制。

三、人格自由

(一)人格自由的概念

具体内容是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二)人格自由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

四、人格尊严(三者中的核心)

(一)人格尊严的概念

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二)人格尊严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2。具有客观的因素。3。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第十五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一、生命权

(二)生命权

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其法律特征为:

1.生命权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为客体。2。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3。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劳动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是健康权的一项基本人格利益。

三、身体权

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节 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权。

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六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与本质

物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作为支配权的物权

所谓“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进行管领或处置;

物权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上都存在单独的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设立在唯一的、特定的物之上,而不能设定在数个物的集合之上。

(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

也称为对世权,是指能够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种权利的权利。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第一,物权是静态的因素而债权是动态的因素。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 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二、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具有如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须为有体物。

三、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第二,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第三,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第四,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一人之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被称为主物。

(三)原物与孳息

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产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后者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前者是指按照对该物通常的适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

(五)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时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的动产。

(六)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前者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前者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物。集合物是指有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效力是指,在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第二,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

第三,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表现

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第一,不相容的物权之间的效力。在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项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后设定的物权无效。

第二,可相容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其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其二,同一物上存在两项担保物权时,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其三,同一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也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于存在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均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者合意改变物权的内容及公示方法。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前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后者也称限制物权(他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前者是指以对他人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即能对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获得相应的收益。

后者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为内容的限制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的客体时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应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担法律命运。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前者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

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物权,如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前者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后者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涵义

就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它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而不是基于原物权人对其物权的转让取得。

2.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该项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客体、效力范围、方式所发生的改变。

(三)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应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物权从此不再存在。

二、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如实事行为或事件而引发的物权变动,包括取得时效、征收或没收,因继承等。

第二节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涵义与存在的合理性

公示原则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透过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现此种变动的后果,即变动后物上的权利性质与权利归属,否则就无法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则。

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权变动发生实际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一)公信原则的涵义

是指,依物权变动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欠缺,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以之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旧承认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便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的原则。

(二)公信力

物权的公示不仅产生了物权转让效力,而且具有了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此种功能就是“公信力”。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三项要件:首先,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须办理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它是指权利人申请有关机关将其不动产上的物权变动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登记的公信力

第五节 动产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其要件有三:首先,处分人须有处分权;其次,存在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再次,原则上须交付。交付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现实交付

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它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物权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1.通过占有辅助人进行的现实交付。2。通过占有媒介人进行的现实交付。3。通过被指令人进行的现实交付。

二、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占有了该动产,在让与物权合意达成之时,就已发生交付该动产的效果。

(二)占有改定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的交付。

(三)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它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针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六节 物权的消灭

物权因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而消灭。

一、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抛弃

抛弃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独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第十八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一、自力保护

也称为自力救济,它是指当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的个人力量对权利加以保护。

(一)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扣留或毁损的行为。

二、公力保护

也称“公力救济”,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民法、民事诉讼法运用公权利加以保护。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性质

也称“物上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有三种: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目的不同。前者是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恢复与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后者以恢复原状或者金钱赔偿的方式使受害人回复到损害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存在妨害的危险时,就可以行使。

3.效力不同。在破产的时候,返还原物请求权产生别除权或取回权。

4.能否让与不同。前者原则上不能让与。

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

第三节 返还所有物请求权

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物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请求权。

第四节 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前者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主要适用不动产。

后者是物权人针对有妨害其物权的危险事由享有的加以防止的请求权。

第十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

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1.完全性。是指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2.受限制性。在法律的限度内支配其客体的物权。

3.整体性。所有权是具有浑然一体的内容的物权。

4.弹力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在经过了一定期限后会回复到其圆满状态。

5.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一)积极权能

1.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2.使用。是指在不毁损物或变更物的性质的情形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行为。

3.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

(二)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主要就是物权请求权。

四、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某权利之意思继续行使该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遂取得该权利的制度。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动产为他人所有。

(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占有。2。经过一定的期限。3。不动产。

(六)取得时效的中断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过的期间失去效力,待该事由消灭后,取得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将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者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占有人。

3.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已将动产交付给了受让人。

5.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时为善意。

二、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2。须为无主的动产。3。该动产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4。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三种: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社会交易上被认为是一个物的情形。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在时间或金钱上都花费很大,从而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加工是指对于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实。

第四节 共有

一、概述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二、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三、共同共有

是指数人依据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之约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产生的。

2.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四、准共有

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例如,数人共同享有一个抵押权。

第二十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4.用益物权通常以他人所有的物为客体。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内容不同。前者是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后者则是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加以控制。

2.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而后者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权利。

3.独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无须与债权相伴而生。而后者则从属于债权。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一旦某人取得了用益物权,其权利即告实现,而后者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七节 地役权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设定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时,由于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相邻权并非一类独立的物权形态,是一种法益而非权利。

2.相邻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邻不动产一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因此是法定关系;而后者则是约定关系。

3.前者无需登记,后者须办理登记。

4.相邻权仅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后者可以自由加以设定。

5.前者无需支付金钱等代价,后者要支付一定的代价。

6.前者不存在期限。

第八节 典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转典,是指典权人以自己的责任将其所承典的不动产再行出典于他人的行为。

第九节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的使用权。

捕捞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植物等活动的权利。

采矿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合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

篇9: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

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

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篇10: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民法学部分物权问题

这一期我们来谈谈法硕民法学考试中物权的问题。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物权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进一步的对他物权按照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与债权相比,物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物权的相关概念需要考生们充分理解和掌握。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3年,第79题)

[分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体现了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全面的支配,具有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以及永久存续性,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不是定限物权。定限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所有权之外的各种物权形态。

(4)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是正确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根据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历年真题分析:

2006年真题:

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C)

A.变价受偿性B.物上代位性C.不可分性D.从属性

[分析]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的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新的担保物的义务,担保物因共有的分割分别属于数人时,其分割的各部分仍然担保着债权的全部。

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B)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分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ABCD)

A.所有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分析]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是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担保法》第34、37条对抵押权的标的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请参见法条。动产质权的设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生效。

留置权神效的积极要件之一是: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项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

(1)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前述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

(2)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要素(三项权利内容)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2005年真题:

42.在我国,典权属于(B)

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动产物权D.完全物权

[分析]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典物的所有权仍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权仅仅是定限物权。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分析]主物与从物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进行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互相结合才能发生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5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D)

A.物权法定B.一物一权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D.物权公示、公信

[分析]选项C并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57.抵押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分析](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的特征:

①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具有从属性。

②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抵押物的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抵押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具有不可分性。

③抵押权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具有物上代位性。

2004年真题:

58、简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分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

2003年真题:

63.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C)为公示方法。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分析]物权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如果物权变动无法为他人得知,必然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所谓公示,就是使他人可以察知物权变动的外在表现方式。一般来说,动产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但对于不动产,无法转移占有,故不动产物权均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

68.下列物权属于主物权的是(B)

A.地役权B.地上权C.抵押权D.留置权

[分析]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担保物权(C、D两项)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A项虽然作为用益物权,但该权利是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分离。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上仍然存在。故地役权具有与担保物权共同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故剩下的就是地上权(B项),作为用益物权,不具有从属性,是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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