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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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答辩状((精选9篇))由网友“大根子”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纠纷答辩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卖纠纷答辩状

篇1:货物买卖纠纷答辩状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

电话:0311—********

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

电话:0318—*******。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7422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于201x年开始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建立如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1、201x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1x—J033的合同标的物为“变送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5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分四次共给付了原告货款70。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1x。5万元;2、201x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1x—J034的合同标的物为“电动执行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94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65。8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8。2万元;3、201x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JRD—201x—J035B的合同标的物为“仪表成套”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56。7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4。3万元;4、201x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1x—J036的合同标的物为“节流装置”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9。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3。9万元;5、被告还向原告购买了总价款为12。8203万元的备件,但只给付了原告10。096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7242万元。

以上五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为787422元。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曾于201x年8月31日发出询征函,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于201x年2月28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7422元。

原告认为,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一系列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依法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

现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

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787422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炳炎, 联系电话:13***98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

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

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

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昌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篇2:买卖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X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X县X镇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因刘XX与北京XXX有限公司、朱XX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 被答辩人要求支付199451元的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出货单来看,出货单上只写明了出货日期、标的、数额及收货人、保管人,没有写发货人的名称,不能证明是被答辩人开具的。

所以,一则它不能说明该笔交易发生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二则也不明该笔交易的金额未获得支付。

其次,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销售清单来看,该清单的出具方是XX五金建材装潢汇总而不是被答辩人刘XX,清单上记明的客户为北京XX装饰公司并非答辩人朱XX,所以,一则它不能说明这数笔交易发生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

再则从这13张单据的总体金额来看,这13张单据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21006.5元,与被答辩人主张的货款人民币199451元不符,所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这些交易发生在其与答辩人之间,同时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支持其主张的金额,希望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 被答辩人主张自20XX年12月1日始至货款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偿付利息,缺少法律依据。

首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相关约定。

二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约定,只有一个简短的供货协议,协议中只有供货方、收货方、收货人的相关约定,并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偿付利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朱XX

20XX年3月30 日

相关阅读-写作要点【2】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正文

1答辩的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

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

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篇3:商品房买卖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xx

被答辩人: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xxx)喀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做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必须依法驳回。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相反是上诉人严重违约,上诉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

1.本案的真相是上诉人利用被上诉人的资金将房屋建成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受到利益熏陶,想要单方违约终止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其做法是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无论在哪都是站不住脚的,上诉人必须履行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以至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律的尊严不被亵渎。

xxx年7月1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上诉人将位于xx县银花幼儿园开发的祥鑫花园二期项目的主楼3至8层和副楼3层-6层以单价1700元/平方米出售给被上诉人用作宾馆经营使用,并约定于xxx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全部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施工完成交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并保证交付时房屋的水、暖、电能够正常使用,消防合格。而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交付了的购房款,至今已经过去4年时间,上诉人依然未能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按合同约定上诉人必须在xxx年12月31日以前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和所有,否则必须双倍赔偿被上诉人所交的全部款项,并将建好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没想到合同签订一年后房屋价格上涨,上诉人就起了歪心,想尽各种办法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再想高价另售他人,其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现在还想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合同掩盖其非法目的,获取更大利益,被上诉人认为法院也不可能保护上诉人的这种非法目的。上诉人如此得逞,当事人的权益从何得到保护,法律的尊严从何得以体现?

2、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只向其交付30万元定金再也没有交纳其他款项为由称被上诉人未能履行合同而违约,所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情况下,实在找不出理由,就以此不存在的事实,自己捏造的事实,要求解除合同,显然于法无据。

本案被上诉人于协议签订的当日就向上诉人支付定金30万元,截止到xxx年12月被上诉人陆续共支付款项13笔金额为286万元。这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为证,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上诉人就连摆在眼前的事实都要否认,不承认,其居心何在。上诉人就以此想解除合同天理难容。

3、即使被上诉人只交付定金30万元,因上诉人没有催告,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房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合同解除权人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之规定,只有当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催告后拒不给付款项,被上诉人无履行能力时上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于本案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286万元,被上诉人不存在拖欠房款的说法,上诉人在此期间也就没有向被上诉人催告过,上诉人无权依据任何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3、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购房款286万元,已经超额支付房款,被上诉人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上诉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也不存在其他任何违约行为,上诉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并非像上诉人陈述一样在地下一层建好支付70万元以后每层还必须付款30万元房款,这是在歪曲案件事实。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约定:上诉人将位于xx县银花幼儿园开发的祥鑫花园二期项目的主楼3至8层和副楼3层-6层以单价1700元/平方米出售被上诉人,在房屋建成交付给被上诉人时,被上诉人支付房款最多不超过所购房屋总房款30%,剩余70%向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由上诉人办理。根据当时的建房图纸显示被上诉人所购的.几层房屋总面积只有5399平米,所购房屋的总价款为917万元,建成交付时被上诉人支付不超过所购房总价款30%即275万元,被上诉人只要向上诉人支付275万元就以完全履行,可被上诉人支付了286万元,已经超额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不存在不可抗力,被上诉人也从未说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出现被上诉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拒不履行,更不存在被上诉人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既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既无法定解除的情形,又无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上诉人依据何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呢?

另外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假设本案被上诉人逾期支付首付款的大部分房款,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也是有条件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经书面催告后3个月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方可成立。即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能够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首付款大部分房款被上诉人没有交付;二是经催告后至少3个月被上诉人没有履行的。本案所有的解除条件都不成立,无从谈起解除合同。

4、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委托相关机构设计的图纸建筑面积属于被上诉人层数的面积只有5399.78平方米,被上诉人根据当时设计的图纸面积付款,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30%,付款额达到40%。

xxx年7月合同签订后,反诉被上诉人委托xxx银河建筑勘察设计院对整栋楼层进行房屋施工设计,依据设计的图纸显示属于被上诉人所有的房屋面积为5399.78平方米。施工图纸作为施工的唯一依据,面积当然是以图纸约定的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的规定,面积误差也不能超过3%,如超过也是无偿归被上诉人所有,不得计算房款。当然至今上诉人从未提出面积增大等事宜,只能按照设计图纸的面积计算面积。

发生诉讼之后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新疆正天测绘公司测绘房屋整体面积为9400平方米,属于被上诉人层数面积为5737.94平方米。这时房屋面积才得以确定,被上诉人才明确知道应付30%首付款数额,如果面积超过当时的图纸面积,不能以此认为之前被上诉人付款没有达到30%就是被上诉人违约。

二、上诉人上诉称此房屋已经以抵债的方式出售给案外人,所以合同无法履行。该事实系上诉人伪造、虚编、恶意串通的行为,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首先,本案在原一审及高院发回重审开庭时,上诉人从未提出过本案所涉及房屋已经出售,也没有向法庭提出相关已出售的证据。而是待两次一审判决结束后,私自恶意串通与案外人伪造合同,以达到其诉讼目的,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利益,严重妨害法院诉讼,情节非常严重,上诉人等人已经涉嫌伪造证据罪。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上诉人与案外人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利益属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所以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系伪造、无效合同,不得作为定案使用。

其次,如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被法院采信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由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解除,上诉人将房屋出售第三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果上诉人出现这种违约行为必须退还被上诉人已付购房款 286万元,双倍返还被上诉人的购房款527万元,并赔偿被上诉人再次购买同地段的房屋差价损失约1334万元(原来该房屋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每平方米为1700元,现该房屋价格已涨到每平方米4000元,增长差价为每平方1300元,差价损失为1334万元),合计1800万元。如上诉人转卖的事实存在必须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800万元及利息损失。由于本案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主张了迟延交房违约金527万元。如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必须事先释明,避免被上诉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上诉人至今未将建成的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经营使用已经严重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72万元,同时履行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和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上诉人不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还必须继续履行将房屋交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依照双方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即“甲方需要在xxx年12月31日以前将现房交付给乙方(保证水(上水和下水),暖,电(以施工图纸为标准)三通能够正常使用,甲方安装两架电梯和消防设施及验收和合格手续,甲方按照三星级酒店标准施工,如未按期交付,双倍赔偿乙方的损失。”那么上诉人方至今未将建好的房屋按照三星级宾馆条件交付给被上诉人,已经逾期达四年多的时间,给被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的交付时间以为上诉人按时交付房屋,为宾馆的装修购进各种材料价值达200多万元,如今水泥因存放时间长已经过期不能使用,瓷砖、空调等均已付款订购,现由于上诉人未将建成的宾馆交付给被上诉人,这些材料均无法使用,直接造成损失达200多万元。

被上诉人特别强调:如果本案合同履行不能,上诉人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事实被法院认可,上诉人必须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800万元,而并非履行交付房屋的支付违约金572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证据充分证明是上诉人看到后期房价上涨后,想要无理单方撕毁合同,这种违法和违约行为是法律坚决打击的,法律必须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就如本案必须保护被上诉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已经违约,除了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被上诉人外,还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72万元,否则应赔偿反诉上诉人损失1800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11-12

篇4: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篇5:劳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610194940。

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20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年3月至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郑家申,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 答辩人于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 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

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告方的民事诉状无法律依据。

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法院不得采信。

三、答辩人因公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原告方对答辩人工伤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其赔偿基数是“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其标准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争议的解决适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湘人社通字[2010]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发布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008元,月平均工资2167元。

应按26008元/年×8倍=208064元核算。

2009年4月22日〈湘劳社通字[2009]1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发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全省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23082元,月平均工资1924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上(22200×8倍)=177600元,年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2200元,是按月平均1850元的标准核算的。

比200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标准26008元少(26008-22200)×8倍=30464元。

比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少(25261-22200)×8倍=24488元。

郴州市统计局郴劳社〔 2010 〕 58 号 关于发布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 据统计,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8月18日种裁裁决书上,并未采用上述2010年发布的基数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上是偏向原告一方的,答辩人因不能久留该地,只愿此仲裁书生效后获得赔偿,并不想重新依法提出裁决。

四、至于原告以承揽合同带来劳动争议一事,答辩人认为:《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 “设备、技术和劳力”承揽人与定作人并未约定,而 “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可完全自行约定的事项,也没有写出。

那么,当设备、技术和工作地点均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使用的人员在定作人的生产场所工作时,此时双方即使签订了承揽合同,是否必然就是承揽合同关系?

首先,在上述情形下,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根据原劳社部发 []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定作人提供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通知》中的第一、第三两个条件是承揽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共同具备的,因而两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通知》中的第2个条件。

如果承揽人提供的人员在工作中完全听从于定作人的劳动组织或安排并服从于它的管理,这时应该认定定作人是 “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承揽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定作人与该人员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承揽人将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定作人提供的工作地点,究竟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答辩人认为,应该看该合同内容中是否约定定作人负有《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比如提供劳保待遇、支付加班费、培训、连续用工时工资调整等。

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条款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则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与前面所述“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 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而定作人(原告),为什么在未作业时发给答辩人及其他作业人员,每天20元作为生活补贴,同时提供全部的生活用具呢?伍学之显然没有承包资质,只是一个带班的领班或作业班长。

而原告与伍学之,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性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作出清晰的约定;答辩人并未以承揽人伍学之的名义从事工作;定作人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及承揽人与其使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更不要讲审查伍学之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了。

从法理上讲,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要给付劳务,即享有报酬请求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给付劳务但无工作成果的,不发生报酬请求权。

因此工作成果是否是合同要素,是承揽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与不同之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具有独立性。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已的设备,担负危险责任。

(2)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计时工资,而承揽人一般为计件报酬。

(3)劳动关系一般会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定期给付工资,而承揽人的报酬则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次性给付,即《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至于答辩人是否是《民法》中调整的平等主体,还是《劳动法》立法原则中偏重保护劳动者,法院的法官是明白的,应实质公平、程序正义、公私分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武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家申

201X年9月12日

篇6:离婚纠纷答辩状

一、怎样写离婚答辩状、离婚民事答辩状、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二审答辩状、离婚诉讼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如何写离婚答辩状、离婚答辩状怎么写、离婚答辩状范文/格式、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篇7:离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8:房屋纠纷答辩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送达的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爱玉媾媾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1、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关于房屋面积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郑爱玉媾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91.62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0.3275因郑爱玉媾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 其二,郑爱玉媾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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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

2、原告郑爱玉媾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

3、综上,原告郑爱玉媾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足见其居心叵测。 4、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爱玉媾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2.3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1.2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累计损失达10万元。 5、应诉请求

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篇9:合约纠纷答辩状

合约纠纷答辩状样本

精选优秀例文

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人:丙公司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甲,住*****。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丙公司与被答辩人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在该买卖合同纠纷中不应当作为被告,应予驳回。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被告,应驳回被答辩人对丙公司的起诉。

二、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农业部推广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不符合农机产品更换、退货的条件。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出更换缺少法律依据。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有严格的生产流程,并且严格依照主机装配及调试工艺守则进行装配调试,因此,被答辩人购买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符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符合农机产品准予销售的标准。

答辩人提交的农业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明确写明:“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产品型号:*****”。该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生产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资质,并且答辩人生产的该型号农机产品不仅要销售,而且应该得到推广。所以,答辩人生产的农机产品是合格的,没有质量问题。

所以,该型号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农机产品,且具备农机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农机产品生产的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请求判令答辩人退换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三、被答辩人让玉米收获机“带病作业”,是造成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的原因。从第一被告答辩看,不排除双方恶意串通。

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经检验合格、准许出厂的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

《*****型玉米联合收获机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经常检查机器性能是否良好,当出现故障时及时进行维修,严禁带病行驶和作业。”被答辩人在玉米联合收获机出现故障时依然让机器进行收割作业,而且,在维修人员指出机器可能出现故障时,被答辩人不但不让维修人员进行检查,还继续让机器“带病”进行收割作业。玉米联合收获机的工作环境本身就很恶劣,机器易损件损坏是不可避免的,更何况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就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其后果应由其承担。

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交关于经济损失65000元的相关证据。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主张,被答辩人应当出示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要求,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本案出卖人不是丙公司,不必说被答辩人没有这方面证据,即使有,也只能向销售者主张。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丙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答辩人生产的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合格的产品。被答辩人在明知机器出现故障的情形下依然“带病”作业,其行为是造成机器损害的原因,应自行承担其后果。

答辩人:

年 月 日

精选优秀例文

答辩人: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答辩人: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答辩人就德阳XXX化工有限公司诉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X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约定的:“有限期限:2008年4月24日至2009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2009年4月23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张。目前,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在履约期内的成本上涨风险我司自愿承担,但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并导致我司不断扩大的经济损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担,显失公平。

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投入生产,并在2008年8月16日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完毕,并于2008年8月26日正式书面知会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并催告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此,已经完成了出卖人的合同主要义务(生产及交货)。被答辩人复函称因自身基础工程滞后,将在2008年12月左右收货。我司出于对被答辩人基本诚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辩人延期收货的请求。但是,被答辩人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杳无音讯,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发货,此状态持续了近6年。被答辩人在6年期间从未向我司主张任何返还货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其在时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旨在造成诉讼时效未过、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认为该通知书不能产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异议,不予理睬且不予认同。

4、被答辩人在自己承诺的收货期限届满时未兑现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被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杳无音讯,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被答辩人对此是明知的。事实上,我司现在也不可能再以当年约定的合同价格出售同类产品与被答辩人。该合同因被答辩人过错,早已终止履行,被答辩人的实际行为也证实了此效果。至于是否从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续,已经毫无意义。但被答辩人在明知自己出现了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过去多年,其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从实体权利上,被答辩人的要求于法无据,于事实严重不符。

1、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系签约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罚则实行无过错主义原则,旨在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只要出现根本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故本案定金应由我司全部没收并无不妥。

2、被答辩人因自身过错两次延期履行期间,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笔货款6.37万,而是主动支付了4万元。我司认为该4万元的性质并非纯粹的货款,还有担保自己一定会按承诺履行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的意思,有履约担保的性质。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谅解,也确实得到了我司两次宽限履行期限的实际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约期限届满后,再次违约并长期不闻不问,其已经无权利再主张我司归还该笔款项。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述的“被告并无实际损失”,而是存在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属于非标类产品,我司生产后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无法以同类价格转卖;在经过合理期限的仓储保管后,因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仓储费,只能作为废品处理。因被答辩人怠于收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其后长期不闻不问的行为,导致我司产品维护保养、仓储、定制产品折旧处理等重大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具体如下:

(1)仓储费及保养费

因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体积庞大,我司生产车间不能长期存储,否则将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而被答辩人对如何安置该产品没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为仓储,按日仓储费15元计算,仓储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14日。对于汽车衡类大型机械类物品来说,该仓储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我司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的谨慎附随义务。该笔费用共计19050元支出系我司垫付,其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辩人怠于收货,此项费用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2)折旧处理造成的价差损失

因该电子汽车衡系被答辩人指定型号、规格、尺寸,相关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属于非标类产品。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我司无法寻找同类需求者,也无法以合同同等价格出售。鉴于被答辩人长期不收货,也无任何指示,而第三方仓储人也在催促我司尽快搬离,而长时间的保管也难以避免的造成该产品逐渐老化和贬值,在长期得不到被答辩人收货通知的情况下,我司为避免日益增加的仓储开支、产品锈蚀老化等损失的扩大,不得不按废品材料出售。废品出售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差距77200元。该损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认为,该损失的发生原因系被答辩人过错造成的,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认为的“没有任何损失”,事实上,因被答辩人的根本违约行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已远超过被答辩人已支付费用的全部。即使通过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都可知此损失发生的必然性。该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我司作为守约方,已经尽到了一切诚信、谨慎的义务,若由我司承担此损失,与理不通,与法不容,也显失公平。

综上,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将提起反诉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成都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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