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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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篇1: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兰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王某甲,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文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兰某某、王某甲现针对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三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二位原告没有尽到赡养其老父亲的责任。不享有继承份额。

一、事实依据:

1、原告李某某、王某某在起诉书中诉称,王某富系原告的父亲,系被告兰某某配偶,系被告王某甲父亲,xxxx年xx月xx日王某富与某翠花结婚,并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19xx年王某富与某翠花离婚,后与被告兰某某结婚,直至王某富死亡,在王某富与被告兰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x月xx日因病去世,这些都是属实的。但是,在王某富去世后,被告并没有将被继承人王某富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也没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而是合法占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被告的合法财产(房屋)。相反,被告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2、王某富从生病(内风湿等)到20x月xx日因病去世,王某富曾经长期生病(包括脚摔断了)多次在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县骨科医院住院,有医院的病案资料为证。二位原告不但未去探望,甚至也不知道父亲为何住院,在哪里住院。更不要说是出钱为父亲治病。王某富为了治病和在外面买药(包括网上买药)四处借债。至今未还。有医院的发票和药店的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为凭。两位亲生儿子不孝顺,王某富多次生病住院治疗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不但没有去看过、关心过、更不说出钱进行治疗的。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王某富在过生日、过年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时候、而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也没有关心过、从来就没有去看过、更不说买东西孝敬老人的。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xxxx年xx月xx日的时候,王某富与王某某有一个断绝父子关系的字句。所以就不赡养老人。年x月xx日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被告通过他人联系二位原告即原告的母亲告知王某富因病去世的信息。二位原告置之不理。连最后一面也不想见王某富。二位原告既不对被继承人王某富进行养老,也不送终。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2015年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原告置之不理。因此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审理并作出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年 月 日

篇2:民事继承答辩状

一、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民事答辩状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二、组成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

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

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

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

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

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

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

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

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三、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篇3: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胡**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xxx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xx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xx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xx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xxxx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xxxx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xx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xx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xx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xxxx年4月20日

篇4: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胡**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该份货单的形成地点是在答辩人的经营场所;是被答辩人主动到答辩人处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的;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结合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证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形成的该份清单不是答辩人的购货清单,而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退货的清单;

(二)、答辩人从始经营养虾生意,2012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2012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2012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2012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2012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2012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2012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4月20日

发问:

1、原告你与被告是什么关系?

普通的买卖关系。---在台山市除了被告和你有买卖关系,还有没有他的朋友和你有买卖关系;

2、2012年12月7日你到被告处做什么?---当天你们是否对被告欠你多少货款进行过口头或者书面结算?----2012年12月7日那张货单上的字是不是你写的?----你诉状中的诉请数额是怎么形成的?---如果像你说的被告还欠你货款,你在2012年12月7日以后是否有向他催讨货款,是怎么联系的?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向山东省高院出具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向山东省高院出具批复,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篇5:房屋法定继承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答辩人因陈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17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6:法定继承的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17号楼5单元202室

答辩人:李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址: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

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xx)昌民初字第039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李三提起的上诉状,被上诉人李某、李大依法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之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支持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权委托下,于4月7日到东小口镇白坊村村委会办理放弃对李父亲股份继承权的书面证明”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并论述了认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妥,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拜访村村委会《证明》(以下简称“村委会证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xx年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会存档备查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实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弟间对李父亲遗产的处理意见,是李三与妻子李三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村委会证明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事发当时情况的客观还原和证实。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服务和协调工作,与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据是客观的。

该村委会证明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符合证据要求,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

其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某录制的李某与李三谈话录音及依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该录音资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某问“咱们是不是那么说的,股份和钱你都不要,房归你?”李三答“对”;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还多次说过老爷子说过把钱和股份给你(李某),房给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某与李三有如下对话:“被(李某):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钱也不要、股份也不要,是不是你这么应我的

原(李三):跟你没关系

被:我问你,你是不是这么应我的?

原:现在老大找你来了,现在还跟你没关系,到现在还跟你没关系,真正到了法院我还是这么说,跟你还是没关系,那就看你怎么办了,你就别言语,你要不言语就都成,你要言语……

被:你拍家门找我去了,这个,我应你

原:我承认,这些事我都承认,我都承认”。

三份录音资料中上诉人反复强调起诉只是因为与大哥李大关系不好出口气。

从这些录音资料中能够反映出李父亲在去世前曾经对财产进行过分配,而且在李父亲去世后李三曾经表示过放弃对股权和钱的继承。

从上述两点看,李三妻出具的证明与村委会证明能够有效衔接,可以形成李三与李三妻放弃对股权继承的证据链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上述证据链条属于上诉人书面放弃继承,是有效的。

而且录音资料证明上诉人曾经口头表示放弃继承股权和钱,上诉人对此直至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被上诉人李某找其协商时仍予以承认。

处理遗产时,上诉人均未表示过任何异议。

依据上述最高法院意见第50条“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在遗产处理时隔近一年后,仅仅因为与大哥李大的不愉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已处理的遗产,其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无据。

况且,退一步讲答辩人认为李三妻代上诉人到村委会书写放弃股权继承书面证明,本身应属表见代理。

客观上讲李三妻与李三系夫妻,对外而言属一个经济共同体,作为答辩人及白坊村委会有理由认为李三妻已经取得李三的充分授权,这也是符合情理的、也符合农村及现实习惯的,众所周知夫或妻为任一行为不可能都取得另一方的书面授权,这不现实也不符合常理。

而且李三妻在此份书面证明中不仅签下自己的名字也签下李三的名字,这本身就能说明答辩人及白坊村委会相信李三妻有李三充分授权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

而实际情况是村委会已经依据此份证明做出股权变更手续,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二、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行为,庭审过程合法。

无论从权利义务告知还是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及调解均不存在上诉人所述的程序违法问题。

理由如下:

其一,针对上诉人第三条上诉理由第一款,答辩人认为证明不属证人证言,应属书证。

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而存在的,并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则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书证是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其制作过程与有关案件事实相联系。

而书面证言是证人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陈述的书面形式表述。

本案中,证明显然是书证。

对于书证自然不需要李三妻出庭作证。

其二,对于村委会证明亦属书证,原审法院不需通知该村派人出庭质证。

上诉人认为因未质证而否认证据效力于法无据。

其三,对于情况说明并非原审法院判决依据的证据,况且李某、李大签名只是表明该份书证由我方提交法庭。

不能因此而否认证据的效力。

三、针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第二项,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对股权和钱放弃继承是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

人民法院之所以支持李三对钱的继承,是因为答辩人对上诉人放弃该部分财产继承负有举证责任且答辩人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上诉人放弃股权继承,答辩人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支持答辩人的意见自然是依法做出的。

故,上诉理由认为原判决的理由与结果自相矛盾是荒唐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是公平合法的,上诉人的种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故请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 *中级人民法院

篇7:法定继承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宋某某,女,19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答辩人二:何某某,男,19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答辩人三:何某某,女,19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

篇8: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号,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丈夫位于忠县XX镇XX村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系再婚)于1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与其夫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组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系与前妻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与前妻离婚后,被告一直随他亲生母亲生活,被告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在其母与其父离婚后一直随其母生活。原告与晏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与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从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篇9: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xxxx年10月15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273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原告:XX,女,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xxxx年11月17日,住忠县XX镇XX村七组173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现住忠县XX镇XX村Z组XX号,电话:。

案由:法定继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XX丈夫XX位于忠县XX镇XX村XX组273号房屋一间(一楼一底)归上述二原告继承,房屋价值10万元。

2、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XX(XX系再婚)于1xxx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xx年6月4日登记结婚,离婚诉讼。婚后共同生育女儿XX(本案第二原告)。并于20xx年4月原告XX与其夫XXX共同在忠县XX镇XX村XX组XX号修建房屋二间一楼一底,同时婚后原告夫妻二人还欠借款4万元。20xx年9月12日XX因病去世,去世后被告XX(系XX与前妻XX共同所生之子)即从外地赶回,不仅从原告家中拿走其个人的户口页,而且还强行前来住进原告XX与XX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房屋至今。在XX与前妻XX离婚后,被告XX一直随他亲生母亲XX生活,被告XX只是户口空挂在上述原告家户口簿上。被告XX在其母XX与其父XX离婚后一直随其母XX生活。原告XX与晏XX结婚后被告从未回家关心过其父XX,更未与其父共同生活一起生活过,并且第二原告XX才刚上小学一年级,尚未成年,原告XX因长期患病已失去劳动能力。XX去世后,被告要求回家分割原告XX与XX的婚后共同修建的另一间一楼一底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XX除享有自已一间房屋(一楼一底)外,还应与第二原告XX共同继承其另一间房屋的权利和偿还因借款4万元的义务。被告XX从XX与其母离婚后,从未随XX生活,加之原告XX年幼尚未成年,原告XX也无生活能力,夫夫去世后,家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因此被告XX依法不应享有继承其XX遗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0xx年十月八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篇10: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 告:李xx 女 1xxx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民权北七街45-4-1

原 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 女 1961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沙龙南街38-502 二原告电话xxxxxxx

被 告:董xx 女 xxx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 电话:xxxxxx

第三人:xx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颖军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河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80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xx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河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x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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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xx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xx年5月7日至19xx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xx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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