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通用12篇)由网友“zengyang”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民事合同,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正文: ・・・・・・・・ 民事合同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签名或者盖章) ・・・・・・・・ ×年×月×日[1] [2] 下一页
篇2:民事合同参考
民事合同模板参考
民事合同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例如公民之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合同,在租赁人和承租人之间产生了租赁房屋合同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事合同的有效要件是: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订立民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同意,才具备订立合同的合法条件。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在意志与外在表现一致,体现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条款要齐全、完备。一般来说,民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违约金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合法包括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合同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
(3)合同的形式要符合规定。
篇3:民事合同
1、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的一般规则,这个一般的规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民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但是这个原则对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并不都有意义。比如说,最典型的像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了我们以往经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又包括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
2、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无偿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这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讲的。
3、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关于违约责任是无过错的规定,并不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发生一律适用的效力。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慧星老师的一些文章里面谈到,就我们为什么在合同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呢?一个大的理由就是目前国际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势采取严格责任,他举了几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几个合同规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实行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国际上合同法的发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因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这种归责原则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分则也有特别规定,这些特别
规定就是采取了过错或者过错推定。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和仓储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很典型,就不是无过错责任。
民事合同里面就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大家其实也看得很清楚。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过错责任。我们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赠与合同,只有由于赠与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赠与人才对受赠人承担毁约责任。这地方很明显是过错,所以有了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
4、民事合同一般是属于实践性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合同法把很多类型的民事合同直接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这个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中把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机构作为贷款的一方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一方所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法对它的成立要件没有特殊的要求,这种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了合同关系就可以成立了。但是我们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只有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了,借款合同才能够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这个合同是一个实践性合同,合同从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之时起,才能够生效。
5、民事合同一般属于不要式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要式合同。
篇4:民事合同
合同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篇5:民事合同
【摘要】在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立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但是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是以“特征履行地”加“实际履行地”的原则判断的,与实体法规范相互隔离。这种方式不仅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存在不足,而且与国外立法也不相同。完善民诉法的履行地规则,应该通过与实体法相统一的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法;履行地;管辖权
合同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将其列为特殊地域管辖事项。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采取“履行地规则”,即依据合同的履行地判断管辖。但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十分复杂,很难准确把握。再加上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情形纷繁多样,这些就导致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利用管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本文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异出发,对现有管辖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显分析,以期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的含义分离
(一)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实质内容,即是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应地发生变化。当事人为多数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
履行地点。叽匕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人所在地履行。换句话说,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那样,对确定管辖的履行地规定一般原则。司法解释中多只是对具体的合同做出大量细节的规定,显得没有简单的规律可循。但一般而言在实务审判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特征履行地目前占主导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尤其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习不同合同的类型彼此相异,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本质性义务的区别。而一般认为,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比如.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判断,一般应该依据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履行地确定。同理,《适用意见》第20、21、22条等也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为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等,因为这些合同的特征义务就是货物、租赁物交付使用等。
实际履行地选取特征义务之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会影响履行地的确定,这依我国现行法又可分为多种情况。首先,争讼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根据《适用意见》中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实际履行中发生履行地点变更的,也可能导致管辖地发生相应变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最高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但是这种分类下,法律规定并未穷尽所有情形。比如,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又没有实际履行的,立法就处于空白状态。
(三)两者的差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与实体法规范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从功能上,现有民事诉讼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还很狭隘,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管辖确定。而实体法的履行地规则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减少履行风险,防范纠纷的发生。
在具体的规则上,两者也存在着格格不入的内容。在民事实体法意义上,履行地是为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服务的,与具体的义务紧密联系,同一合同中往往双方履行地是多样的。而在民诉法中履行地虽然和部分合同义务有关,但主要根据合同的实体性质判断,且一个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民诉法中合同履行地制度的弊端
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不同于实体法,自成一体,而且内容庞杂,审判实践中造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泛滥成灾、并呈持续上升趋势。据统计,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的管辖权争议作的批复、通知、复函就多达_L百件。这些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合同管辖中履行地规则的各种弊端所导致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纠正。
(一)在管辖程序中对合同实体内容的审查不太现实,难以准确统一
以现有方式,特征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法官首先对合同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性质,找出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义务,进而确定管辖。有时合同的名称和实质类型不相符时,立案法官还必须通过仔细的辨别,来揭开合同的本来面纱。
比如20xx年,在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诉荆沙市新力食品厂、新力实业公司一案中,湖北省荆沙市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异议。随后,两省高院就此案管辖进行了协商,也并未达成协议,一方认为是购销合同,另一方却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最高院以(20xx)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该案进行了解释,认为虽然涉诉合同名称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但合同约定的是各种卷膜的印制工作,合同的实质应为印制类的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这种“实体分析”的方式难以把握,极可能造成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官手上得到截然不同的认定,在管辖权异议中容易产生分歧。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为了地方保护,通过擅自改认合同类型的方式,从而非法获得对案件的管辖。
(二)现有诉讼法的合同管辖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无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种,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也很有限。这些有名合同只是对市场经济交易中比较普遍的几种合同行为进行的总结和规范。然而社会现实生活里,合同交易行为种类繁多,交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名合同,无法将其纳入有名合同进行规范。而在私法领域,只要不触犯禁止性规范,这些合同行为即被允许。
如何确定无名合同的管辖,现有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为这些无名合同很难合理地抽象出特征义务,性质也难以准确把握。比如甲约定在一周内为乙定做一批服装,对价是乙为其儿子做两周的课程辅导。这里面哪一个义务算是最能反映合同性质的呢?恐怕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在这里就解决不了问题。
(三)特征履行地规则有失公平,损害了一方诉讼利益
合同双方缔约时是在平等地位上约定权利义务的,双方互负的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不能说有主次之分。买卖合同中,一方负交货义务,另一方负支付金钱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都是至关重要而且是同等重要的,不能说交付货物就比支付金钱更具特征性,否则就人为地打破了民事行为中的平等原则。
特征履行地的原则仅仅根据一方的特征义务履行地确定管辖,忽视了另一方的合同义务,这对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它剥夺了另一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而且这种管辖原则会使恶意履行人在诉讼上有机可乘,如果他在缔约之前故意约定特征义务在特定地点履行,而该地管辖法院与自己
有特殊关系,那么无论后期出现什么债务纠纷,都必须受该法院管辖,这对另一方来说诉讼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
(四)其它弊端
虽然民诉法确定合同管辖的依据是合同履行地,但从内容上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却是大相径庭。作为下位规范的司法解释与作为基本法的《合同法》相冲突,这有违反《立法法》规定之嫌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从民诉法的理论上来讲,确定管辖的立案程序只需要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等实体内容应该由审判法官来判定。如果在管辖权程序中就必须对实体内容全面审查,这实质上就使得纠纷争议的判定在管辖程序中就基本完成,后期的庭审阶段就会被架空。
三、国外在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立法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的立法规定.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是普遍的原则,但与我国的确定方式不太一样。
《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要求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或给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关于契约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又由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规定:因契约涉诉者,如经当事人定有债务履行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辖。
一些国际条约对解决管辖权冲突也作了规定,对我国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欧盟理事会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第5条规定,有关合同案件,由债务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除非另有约定,货物销售合同的债务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或应该已经实际完成货物交付地的成员国;提供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提供服务或应该已经提供服务地的成员国。
篇6:民事合同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内容。 而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本身有6个条文(第23—27、34条);《民诉意见》有8个条文(第18—25、30条),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若干批复、规定。 下面范时斌归纳汇总了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的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第18-25、30条: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的若干批复、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
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篇7:民事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产品代理,共同开拓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行者人脸识别服务器系列产品市场,达成如下协议:
1. 授权及代理资格
(1)授权: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系列产品代理商,并颁发证书。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以甲方行业代理商的名义从事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2)签约产品:本协议适用于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出品的系列产品。
(3)提供真实信息:乙方需如实填写《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产品代理注册登记表》,并向甲方提供本年度经工商部门年检过的乙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等级证(国税)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备档,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订单填写等方面,提供真实信息,以便甲方能够对乙方提供相应的支持(如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代理资格:乙方应具有行业深层次背景和该行业专业背景,同时具有销售签约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
(5)甲方须根据协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乙方对签约产品的销售、市场行为,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相关技术、销售培训。乙方须配合甲方相关销售、市场活动,收集当地相关业务信息并及时反馈甲方,反馈和甲方其它产品代理的违约行为(销售、商务、服务、市场宣传等)。
(6)产品代理商享有权益: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产品代理的名称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上可刊登产品代理的名称及电话。
●最优惠的产品价格,产品技术的支持。
●乙方可以以代理价格优先获得样品。
(7)产品代理商务义务:
●乙方须维护签约产品的市场秩序及市场形象。若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甲方企业及产品形象,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约。
●乙方在用户购买甲方签约产品时,须向用户主动讲解产品性能及甲方保修服务政策,确保客户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
●配合甲方产品的销售策略,及时反馈相关的市场信息。
(8)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双方签约之日____年 月 日起到__年月日止。期满后自行终止,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签。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生效以甲方收到乙方的代理费为生效日期,本协议签订后壹周内乙方没有交纳代理费的,甲方有权将总代理资格转签给第三方。若由于其他原因双方同意协议有所变化,并改做本公司其他业务,则另行商议,甲方可将代理费用退还给乙方。
(11)变更本协议条款中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更改文件。
2. 代理政策支持
(1)代理产品类别: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人脸识别服务器系列产品中的不同类型。
(2)代理区域:
(3)代理费用:根据区域大小、代理公司规模、代理产品的种类分为区域总代理(省代),地区代理(地级市)两个类别。区域总代理(省代)的代理费用为____万元人民币。
(4)价格规范: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制定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
(5)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和库存
机密的责任,实际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销售价(但特价销售不再此内)。甲方若有证明乙方违反甲方的限价规定,有权对乙方施以处罚。
(6)违规行为
● 违规报价: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时,在业务运作,销售宣传,电话、媒体报价等过程中,凡不符合甲方价格管理规范的,均视为违规报价。 ● 违规处罚:视情况采取扣发违约金、停货、取消代理资格的措施。
3. 商务政策及支持
(1)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产品代理订货前,须签定订货合同,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传真件有效)给甲方并将原件邮寄至甲方。
(2)乙方需填写《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单》,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传真件有效)给甲方并将原件邮寄至甲方。
(3) 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根据库存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答复乙方订单是否有效。若有效,将向乙方通报预计发货日期(答复时,若遇乙方无人则时间可顺延)。
(4) 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额货款后订单正式有效,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发货,逾期视为违约;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支付全额货款,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罚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____%(注:百分之____)。
4. 服务政策及支持
(1) 甲方服务职责
●技术支持:甲方设立技术支持咨询电话,解答乙方的疑难问题;甲方会通过网站、E-MAILL或邮寄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故障解决方案等。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现场的技术支持,甲方无偿给与提供。
●技术培训:甲方对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同时发放培训资料,必要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若产生产旅费及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维修:甲方产品的硬件维修由甲方维修中心或甲方授权的维修机构承担。甲方按照产品的保修政策为乙方提供与最终用户相同的产品保修服务。
(2)乙方服务职责
●客户售后服务:乙方应有专门的技术支持人员,负责签约产品技术服务。在用户购买甲方签约产品后,乙方有义务积极帮助解决用户的各种使用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应及时反馈甲方,并协助甲方解决。乙方如对用户投诉不负责任或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甲方将视情节对乙方进行罚款、或给与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附加服务:乙方如果在甲方统一的维修服务政策外向用户做出其它附加服务承诺,应自行兑现。若由此产生有损甲方声誉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改装部件: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拆卸、改装或维修本产品,否则甲方不予保修或按超过保修期处理。若由此产生有损甲方声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监督与反馈: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乙方有义务主动向甲方真实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3)保修政策
● 乙方在保修故障产品时应真实、详细填写维修单;如保修卡的内容,造成的维修延误,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保修条款:如遇到以下任何情况,甲方将不予保修。
由于地震、火灾、雷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或故障。
由于意外损坏(如运输原因等)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如电压突然升高)造成的损坏或故障。由于用户或第三方误用或不正确的安装调试、使用、不正确的与外设连接和外部电源等问题造成的损坏或故障。
●保修期:以产品上的保修标贴标注的时间为准。一年内免费保修。 ●以上条款若有变更,以购买产品包装箱内置保修卡为准。
5. 市场政策及支持
(1)宣传职责:甲方按照市场投入计划,可直接对乙方所在市场进行市场投入,配合乙方开拓当地市场;乙方也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其市场计划,进行所在市场的开拓和广告宣传。
(2)甲方统一向乙方提供宣传品。
(3)形象维护: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企业及产品形象。须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方可使用甲方企业名称、标识等进行自身的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企业及产品形象。
(4)宣传规范:乙方必须合法、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和“产品代理”标识。乙方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得违反甲方企业标识使用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附:《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产品代理协议(代理细则)》
篇8:民事的合同
民事合同中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
企业与劳动者有时会因为企业中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事实上,这种劳动合同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下面,就主要讲解一下企业与职工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5号)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总之,如果你面临着和企业签订保密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对相关情况做具体的了解,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伤害,当然,能够协商解决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在更多的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的判断与了解。
篇9: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
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法
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 日内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务完成之日,以实际实现的标的
%或
元整加付给乙方作为律师代理费。
乙方户名: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北京银行东单支行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办案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在乙方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等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4、上述办案费采取预付的形式由甲方预付乙方
元人民币,由主办律师分阶段持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经甲方审核确认,据实报销多退少补。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办案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办案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10:房地产合同民事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
原告:***,女,19******生,汉,身份证号:4425119******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东塔14层(李国伟)
电话:13922199227,020-62608000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
原告:***,男,1982******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82******
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坛******楼
电话: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电话:075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赔偿返还定金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70.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范文[fanwen.p>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10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
***于2011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或对上述相关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物业售予原告,已严重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按总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3条约定,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
篇11:打伤民事赔偿合同
打伤民事赔偿合同
甲方:
___(赔偿人姓名)
乙方:
___(受偿人姓名)
甲乙双方就发生于___x年x月x日的甲将乙打伤的民事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就此事,甲向乙赔偿人民币______元(大写),其中包括:医疗费:___x元,误工费:___x元,护理费:___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交通费:___元,伤残赔偿金:___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xx元,后续治疗费:___x元。
二、以上赔偿,定于___x年x月x日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甲方付清以上赔偿款项后,乙方不再就此问题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如果甲方到时不能付清此赔偿款项,则本协议作废。
五、本协议书一项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甲乙;(签字)
___x年x月x日
篇12:担保合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第一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辉坨村,法定表人:刘丽丽(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行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孙振兴(总经理)
就原告起诉绿谷公司、卓恒公司、周连喜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绿谷公司答辩如下:
对于基本事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有几点要说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担保(或反担保)来看待,不能仅从法律层面来处理。本案相关事实是2010年在丰南区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政府号召广大农民发展重点产业a、重点项目,而且从政策上扶植,资金上支持。按照当时的政策,每村达到成方连片新建棚室50亩以上的.,冷棚每亩补贴800元、日光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或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贷款担保并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按日光温室每亩1000元、冷棚每亩400元给予补贴。按照当时的这些政策,被告唐山绿谷农产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额贴息的条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这一优惠。但借款展期期间全额贴息这一优惠并没有真正兑现。本案原告是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为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府、为广大农民服务是该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优惠政策也是通过原告来实现的。综上,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均属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担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权利义务明显没有对等性,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中原告与其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双方不但有了利害关系而且还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律师费票据就缺乏可信度。因此,无论从格式条款上讲还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第三,绿谷公司投资的是蔬菜种植,而这项产业不但周期长、收益慢,而且受气候条件、天气状况、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近两年来蔬菜价格总体不高,导致经济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贷款展期申请也得到了银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还钱、也不是不想还,只是确实存在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理解。
答辩人:xxx
20xx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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