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精选8篇)由网友“fzz5257”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协会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xx省xxxx协会,英文名称: ( 英文缩写:)。本协会由xx省各界有志从事xxxx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省从事xxxx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 协会的职责: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xxxx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xxxx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xxxx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xx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xx省xxxx的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xx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xx省xxxx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16号人和商务楼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xx省信息产业和xxxx的发展趋势,探讨xxxx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xxxx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xxxx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xx省xxxx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xxxx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xxxx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xxxx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xxxx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召开国家政策新闻通气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xxxx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xxxx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xxxx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xxxx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xxxx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xxxx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xxxx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对本协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二) 有志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xx省xxxx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到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六)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是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xx省xxxx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确定xx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为协会秘书长单位。协会秘书长由秘书长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表决后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xx省xxxx协会章程》;
(二)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大局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维护协会整体声誉,有做一名以协会为终身职业的专职协会工作者的愿望和能力;
(三)具备本专业的良好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从业经历和比较突出的本专业的工作业绩,熟悉行业,熟悉企业,对行业和协会有浓厚的感情;
(四)有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收支平衡管理的能力;
(五)有成都市正式户口。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xxxx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力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xx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篇3: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范本【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xx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篇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XX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同济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同济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同济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同济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同济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www.tjembada.com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篇5:协会章程格式
协会章程格式
协会章程格式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x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xxxx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xxxx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xx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xx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xx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xx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xx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xx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xx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xx税务师资格证书》的xx税务师;
(二)从事xx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xx税务师协会办理xx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xx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xx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xx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xx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xx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xx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篇6: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CCTAA),是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注册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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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QAEF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由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企业, 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民主办会,使协会成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会员繁荣健康发展的参谋与助手。
第四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贸大楼6楼。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重庆的投资环境,及时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
(二)组织会员企业交流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改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宣传和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改善投资环境。
(四)根据政府的授权和委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会员参加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
(五)根据会员企业需要,举办适应会员企业需要的培训班、研讨班、考察活动等,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活动,为会员开拓市场提供机会和其它服务。
(七)组织多种形式的对话会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保健等等联谊活动,促进企业会员的文化建设。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八)开展同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吸收外商投资的理论政策研究,向政府提出建议,给会员传递国内外有关信息;
(十)加强宣传工作,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面向会员的刊物和法规汇编等资料,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会员。
(十一)办理政府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
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和机构在渝从事投资或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经自愿申请,也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协会会员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湾同胞、华侨投资企业,境外公司为其主体。
在渝的外国商会(或联谊会、协会等)、(区) 县(市)和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联谊会)和其它相关社会团体,承认协会章程,申请加入协会,可成为单位会员。
承认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协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和办理入会手续;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重大事项表决权;
(三) 享有协会的具体权益(《会员具体权益》另定);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 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供协会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维护协会声誉;
(六)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七)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
员证。没有特殊原因,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和退出协会,均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非自愿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自愿退会或非自愿退会都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协会的终止。
(六) 通过重要决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经过正式注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调整和增补理事,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批准(制定)工作报告和计划、财务报告和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它形式召开。
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应书面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协会副会长及理事实行席位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协会有关事项,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三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规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协会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工作计划及其他事项。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会长制度。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开展工作。《执行会长制度》另外制定。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为其助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议任免。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并任命;
(四)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人员编制,决定协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由理事会确认,其中,调整后的理事还应当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和特邀顾问、顾问职务(《特邀顾问、顾问制度》另定),其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于实现协会宗旨所确立的各项事业。协会资产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具体办法另定);
(二)协会有偿服务收入;
(三)有关方面或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赞助;
(四)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协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六)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的会务活动;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的服务活动;
(三)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制定,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会会费的交纳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需要修改时,由理事会拟订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外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外经贸委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外经贸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六月九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8:冬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xx市冬泳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xx市爱好游泳(冬泳)锻炼的市民自愿组织,经xx市民政局审批合格的民间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xx市文体广新局的领导和监督,一切活动均在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是以游泳为主体非营利的群众组织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冬泳是一项独立魅力的,勇敢者的运动,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体育方针路线,组织我市广大游泳爱好者进行以科学游泳,推动我市全民健身运动的深入开展,带动更多的群体投身体育锻炼。宣传和推动全市性冬泳活动的开展,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举办对外交流、竞赛、冬泳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体广新局,登记管理局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五条 协会住所:xx市xx大厦(xx市体育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活动范围:
(一)积极开展游泳技术交流和日常游泳锻炼,组织游泳比赛活动。
(二) 举办游泳(冬泳)知识讲座,开展各项技术交流,提高游泳水平及培养游泳兴趣。
(三)积极参与政府的各项活动及社会的公益活动。
(四)举办水上救护培训、大力宣传游泳知识,为安全游泳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全国、省、市的各项游泳活动,利用网络平台和各地泳协进行经验交流来提升协会的整体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爱好游泳运动,拥护协会章程,有较强加入协会的意识。
(二)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签订入会申请表和安全承诺书后方能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有的权力: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力。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力。
(四)有知情权,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如当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协会名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保守协会秘密。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小范围活动应服从协会大活动。
(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六)积极宣传协会,为协会提供建设性信息和建议。
(七)协会可设名誉会员、名誉会长,名誉会员和名誉会长可免费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损坏协会利益,并拒绝改正者,协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今后不再吸收为会员。
(三)一年内未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活动是指协会的一切集体活动,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协会组织的比赛、交流、讲座、联谊以及市政府要求参加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集体活动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实施,在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好的活动方案,然后逐一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方案制定后,理事会应提前将活动的相关情况内容通知各分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一)要有一定的完善方案。
(二)要在具备开展活动的前提下进行。
(三)有具有充足的活动费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一)通过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权。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产生,由会员大会推选出理事会成员,组成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召开需要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制定决议需要百分之七十以上成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协会章程,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
(四)决定机构的设立和机构负责人的罢免。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组织协会各项活动的开展,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任期为5年,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需要会员三分之二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要求各理事汇报会议事项各项的落实情况。
(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六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资产的购置要有合法的手续及票据,协会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他人占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员费。
(二)接纳捐赠和赞助。
(三)有关单位的奖励。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
(一)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保证经费的合法使用。
(二)协会活动所需要的物质购买支出。
(三)需要奖励支出。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休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组织和发起的一切活动均为会员自愿报名参加,参加者需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均由参加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本协会和组织者不承担如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会员要自动接受协会本规定,并签订入会承诺书,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自行退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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