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共3篇))由网友“铁岭浇花”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篇1: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校外事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xx省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教职员工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是学校各类出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在职教职工短期出访的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协助办理派出人员出国(境)的相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科研处、教务处和各系(部)等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各类出访人员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的出国 (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要紧紧围绕我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行程行事,不得无故改变既定时间和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国家数及在外停留天数。
第六条 代表学校出国 (境)执行公务的`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将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审核备案。凡出访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 情况不真实的不予批准。校、系或部门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出访和经费负担情况。
第七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现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要在学校内部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出访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八条 出访人员在出国 (境)访问交流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因私出国 (境),是指我校教职工个人决定的、与工作无关的出国(境),如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向所在部门申请,将有关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 (境)人员应诚实、守信,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出国(境)理由。对违规的出境人员,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出国(境)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出国(境)的实际开支须严格按照预算审批的额度执行,超出部分由出访成员自行负担。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对实际开支超出预算审批额度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经费结算,由学校组团出访的,出访经费由学校负担;属上级单位项目派出的,出访经费由上级相应单位负担;邀请信注明由邀请部门负担经费的,出访经费由邀请部门负担;属国(境)外资助的,另按具体规定执行;由科研课题经费支付的,须经课题和主管部门同意和主管校领导批准;项目出访按学校规定出资。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回校后15天内填写报销单,并提供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上相应的票据或原始资料,国(境)外开支原则上凭发票报销,如确有些项目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有关凭证,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如有特殊原因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及通过中介部门办理出国(境)需由派出部门说明理由,学校斟酌处理。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将因公出国(境)总结一式两份、图片、音像及文字资料等材料提交组织人事处以便存档,并及时在本单位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前三个月之前(90天)将出国材料交组织人事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xx学校委员会
12月29月
篇2: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下同)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314号)、《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宁大政〔〕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五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七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十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一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一)手续不齐全;(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五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八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九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
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二十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一条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因公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9号)组团,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双跨”团组。
第二十二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学校竹园小区住房配售完后,校内尚有一批旧房空置,为了更好的利用好学校住房资源,同时解决一部分教职工的住房困难,学校住房管理办公室经过认真的市场调查,结合学校房产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8日在校园网上发布了《关于办理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登记手续的通知》,至3月8日共收到教职工(含外聘员工)申请62份。由于地域的不同,西区住房十分紧张(33人报名,现只有8套住房),为缓解此突出的矛盾,根据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特提出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的办法如下。
一、选房的.顺序
1、学校在编职工无房户。
2、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3、学校外聘职工无房户。
4、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户。
5、学校在编职工孝感市城区有房户。
6、学校在编职工校内有房户。
7、学校外聘职工孝感城区有房户。
8、其它情况者。
9、在同一顺序内,合租者优先。
二、住房的管理
1、所有的租用住房由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和管理,由学校后勤与校产管理处负责落实执行,保卫处负责进行入住人员建档登记。
2、所有的租用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一年一检查,视履约情况再确定是否续签。
3、所有的租用学校住房,不得私自转租和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立即收回租用住房,拒不执行者,按同期房租的两倍收取房租。
4、所有租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破坏性的装修。租用的房屋所发生的装饰装修费用由租住者个人承担,退出时还原房屋入住前初始状态,若不能还原,学校和后租者不承担此项费用。
5、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按学校标准由租住者个人交付。
6、学校按每人500元收取押金,退房时无人为因素损坏房屋退还押金。
7、学校有重大建设或用途,承租住房教职工必须无条件退出。
三、租金的收取标准
1、在编无房的教职工按过渡房标准收取。即:三年内单租3元/月/m2;合租者2元/月/ m2,三年后单租者6元/月/ m2,合租者4元/月/ m2。
2、除在编无房的教职工外,其他按下列标准收取,单位(元):元/月/ m2
年限 西区 医学分院 永新路
单租 合租 单租 合租 单租 合租
三年内 6 4 5 3 4 3
三年后 10 10 8 8 8 8
四、租金收取办法
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一年一交。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住房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26日
★ 澳门出入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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