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划基本农田确认制度((精选9篇))由网友“土豆最乖啦”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过的补划基本农田确认制度,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补划基本农田确认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区划规划科
二、责任人
区划规划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权利行使依据
《湖南省补划基本农田工作暂行规程》
四、确认范围
补划面积为50公顷以下的基本农田。
五、办理条件
(一)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划定条件
(二)符合《补充耕地方案》
(三)补划的基本农田的质量符合要求
(四)补划的基本农田的面积不小于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的面积
(五)已对补划的基本农田登记造册、补签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了台帐、档案及标志。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单及红线图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包括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补划的面积、耕地质量、地类
(四)调出和补划基本农田所在乡(镇)的1:1万基本农田保护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补划基本农田的照片
(六)补划基本农田的保护台帐、补签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七)经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通过局窗口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信息中心将有关内容输入电子流程并将电子流程传至规划耕保处。
1、区划规划科承办人员在3个工作根据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领导批示。
2、区划规划科科长在1日内按照备案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组织现场确认。
3、通过确认的,填写《湖南省补划基本农田确认书》,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区划规划科报主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三)窗口将材料送达申请人、将案卷送至信息中心归档,并予公示。
八、监督检查
(一)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按《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失责失误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2:遵义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遵义市最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目前,我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通过这次历时7个多月的检查,各地基本农田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农田利用情况得到清理,大部分地区底数基本摸清;通过自查自纠,一批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问题得到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通知》(国发明电〔〕1号)和省、市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一、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政府办、国土资源、农业、发改委、财政、监察、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为成员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检查、协调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任务的完成情况,指导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开展。依法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终报告制度。?
(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经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区(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与县、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承包者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明确界定各自的责任关系。?
(三)切实落实“五不准”的相关要求,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1、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并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要加强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评定和污染监测工作,确保基本农田的地力有所提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开展好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和相关制度建设工作,严格查处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调研,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市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台帐和后备资源库建设。?
3、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实施办法,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
4、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5、监察部门要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六)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主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面积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图进行公开,并设立举报电话。 ?
二、依法批准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制度 ?
(一)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二)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三、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 ?
各县、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实行年终报告制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农田登记台帐?
各县、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乡(镇)要认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开展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找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二)年终报告制度?
1、各县、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年终要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和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变更统计结果,向政府和县、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上级年终考核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年终报告制度的执行,为政府年终考核各乡(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供量化指标依据。各乡(镇)年终也要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报送县、区(市)政府,抄送县、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备案,作为县、区(市)政府年终考核各乡(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2、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度专项报告制度,每年要统计上报和公布基本农田面积及变化情况。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10日前应将当年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报告材料包括《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帐》、《基本农田变更统计表》、《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登记表》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报告》,并报送省政府,作为年度耕地保护考核内容。 ?
四、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各地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股)及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主体。在执行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国土资源局其它业务科室应当积极配合。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作为主要工作来抓。?
(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工作。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14个县、区(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活动,对全市的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划分巡查区域,由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股)、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分工负责进行巡查。主要动态巡查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四)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五)对责任区巡查时,要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性和规律性,乡(镇)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1—2次;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股)及执法大队每月巡查2—3次;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每月巡查1—2次,对国道、省道两侧抽查每季度1—2次。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必须作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
五、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
(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包括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都必须依法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缴纳耕地开垦费,以占用一般耕地开垦费的2倍计算。?
(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实行先补后占,严格执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
(四)足额补划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及时足额进行补划。基本农田补划后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较低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整改。 ?
六、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备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因此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二)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完善调整划定图件、表册、文字报告的立卷归档。市国土资源局对所辖县(区、市)的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三)调整和变更的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调整划定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五)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六)所有档案均按类编目,依序排列入柜,做到规范、整洁。并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工作,还应添制和更新必备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
七、基本农田建设制度 ?
(一)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各地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结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的耕地及时补划入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二)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各地要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提高地力,以达到“保水”、“保土”、“保肥”的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力,确保稳产高产。?
(三)各地应采取措施、明确责任,维护和使用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溉、排水设施,不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
(四)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监测制度 ?
(一)基本农田地力建设?
县、区(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以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土为目的的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步伐。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施肥,指导他们保持和培肥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拟定出提高地力水平的改良措施。? (二)基本农田地力监测?
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地力监测力度,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地力鉴定和监测工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造成基本农田污染企业的地力监测和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各乡(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以及村委会和村民群众对地力保持和培肥工作。 ?
九、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 ?
(一)县、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三)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等进行检测,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的污染源,严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十、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将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听证。
篇3:浅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长期坚守论文
浅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长期坚守论文
为纪念我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周年,12月6日~7日,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在湖北省仙桃市联合举办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座谈会。守住耕地红线,保护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两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共同目标。今后一个时期,“吃饭与建设”的矛盾将更加突出,这项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农业部副部长指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是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农业部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积极加以推进。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合作,搞好宣传引导,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基本农田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这一主题,与国土资源部门密切配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全面提升我国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工作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确保“占补平衡”落到实处。将补充耕地验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落实责任,确保措施到位,把这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要抓紧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操作办法,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专家组,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地力培肥技术指导,切实提高整理复垦开发耕地质量。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要逐步完善全国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全面推进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对耕地进行分等定级和适宜性评价,为耕地质量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和农用地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变化动态,划分农产品产地污染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强调,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实施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完善配套田间基础设施。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实施秸秆还田,大力发展绿肥种植,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农业部门要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保护制度,推动出台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配套法规。加强耕地质量评定技术研究,统一评定方法和评定程序,完善基本农田质量评定及检测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积极性。同时,积极推进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防止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基本农田保护是我国在特殊资源国情下保护耕地的伟大创举,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开创了耕地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来,通过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的不懈努力以及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内涵不断丰富,地位逐步提高,管理日益严格,作用越来越大。保护基本农田已在全社会形成了广泛共识,保护基本农田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实践证明,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对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特殊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篇4:高中禁补制度议论文
高中禁补制度议论文
作为一名高三学生,我不得不承认我是忐忑的:若禁补,则会打乱复习计划,那么会不会影响高考呢?
但若是说到高中教育对学生成长的引导,我是举双手赞成的。首先,我认为高中作为由义务教育或大学教育过度的一个阶段,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绝对是一个重要课题。而自主学习则是在有充足的可自由支配时间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反的,补课则势必挤占学生的假期时间。所以,从这一点看,“禁补令”有助于高中素质教育的'完善。
但不可忽视的是,最严“禁补令”依旧无法阻挡一些学校“用心良苦”来补课的步伐,15日的《晨报》上就刊登了记者暗访某补习学校的新闻,并且参加补课的多为名校的学生。
为何禁补之风如此猛烈,仍有人不惜顶风犯上呢?难道就不怕一头撞在枪口上而一命呜呼?
我想,原因多是我上文所提到的那种“忐忑”。没人敢拿高考开玩笑,所以一切行为也必定依照高考这一最高指挥棒。
由此可见,“禁补令”乃是末枝,改善高考考察制度才是根本。人们热衷于假期补课,一定是补课能提升高考成绩,不然,有几个人愿意放弃假期时间,继续接受老师的“洗礼”呢?
如果高考考察能让那些将知识在生活中运用、实践进而转成能力的人受益,而非一心投身于书海的却不重视综合发展的人沾光,那么我想,禁补之路不但会顺畅许多,而且说不定一天人们不需要这一纸令文的约束,能自觉做到给学生时间自由支配。
无论如何,我们现在有了一个好的开始。我在这个寒假就体会到了自主学习的快乐——我可以在一天内花一段完整的时间攻克自己的弱势科目,而不用受到铃声的干扰;同时也可以在任意时间大声朗读而不怕打扰到其他人。
所以,我相信,有了最严“禁补令”这一好的开端,再加上高考考察制度的不断完善,高中生的生活一定会更加的充实而多彩!
高中禁补令制度是本只有本末结合,方能实现真正的完善。
简评:文章首先肯定“禁补”“有助于高中素质教育的完善”,但由于高考指挥棒的作用,学生必然不能“禁”而不“补”,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根本——“改善高考考察制度”,让考改推动课改,为真正还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素质教育的空间提供保障。语言洗练,表达准确,逻辑严密,认识高于一般。
篇5:浅谈司法确认制度的反思论文
浅谈司法确认制度的反思论文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组织的调解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正式生效以后,为防止当事人不履行,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该制度是将诉讼与非诉讼完美结合的重要内容,完善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当事人有效运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古代“以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民调解在中国有着肥沃的发展土壤、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互相让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益,从而达成协议,和平解决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被国际上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但是,近几年,随着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急剧增多,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以来,法院的受案数目与日俱增,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但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随意性和调解协议的非强制性,因此,人们逐渐对人民调解制度失去了信心,人民调解日益受到人们的冷落。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①以便人民调解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司法确认制度现状
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该法将长期存在于我国基层社会中,但较为随意的人民调解一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规定将人民调解制度和诉讼程序有机联系起来,司法确认制度正式成为我国司法制度。法律赋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决定与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确定力、羁束力和执行力。
《人民调解法》颁布之后,司法确认制度得以确立,但法律的规定未免笼统,为使司法确认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更好的发挥作用,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确认规定》)。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以、使司法确认程序的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司法确认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的具体规定,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从而高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矛盾的化解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建立诉调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诉讼判决同等的效力,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种有力支持。③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及配套机制的不完善,司法确认制度的运作颇有瑕疵。
(一)申请主体过于局限
按照当前《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认为有必要的,由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程序就由此开始。可见,只能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问题就在“共同”上。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申请司法确认。进行司法确认本应是为了保障协议的履行,但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一前提条件,使得任意一方当事人不能单独申请司法确认,提升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门槛,使得诚信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审查标准不明确
《人民调解法》并未对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如实陈述的义务,而人民法院在审查中,也只是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但对应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那些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为防止出现错案或审查失误,法官大多对调解协议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即不仅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审查法律关系及具体的事实内容是否明确,这种全面的审查方式不仅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增加,还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缺乏相应救济机制
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司法保障,程序讲究快速立案、即时结案,从而高效解决社会纠纷。司法确认制度能为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方便,但同时也必然存在弊端,及容易出错。④因此,司法确认制度也需要设置对当事人的救济机制。我国法律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规定只是对司法确认效力的保障,但如在决定书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确因审查不严导致协议内容的违法,应该通过哪些途径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复议还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决定书,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作出规定,这导致假如司法确认错误,申请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相关配套机制不够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还不是白璧无瑕。基于上文提出的问题,可以从完善法律规定的途径对我国的司法确认制度进行加强和构建。
(一)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进行规定的初衷是为保障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的完全自愿,但这条规定却限制了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司法确认的可能性,因为依据这条规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申请,那么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愿望就会落空,因此,这条规定的设计违背了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初衷。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拓宽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应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主体单独申请司法确认写入相关法律,即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均可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这就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几率。(二)明确“合法性审查为主、事实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体现,但是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就需要享有国家司法权的的法院适当介入,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且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法律规定并不一定能够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很可能出现违法的情况。因此,在审查调解协议的相关内容时,建议主要审查涉及的法律问题,附带审查事实问题,必要时,在不影响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应适当放松法律标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
(三)建立相应救济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规定》仅规定了案外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申请撤销确认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权,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际生活中完全有可能出现确因审查错误或审查不严导致调解协议违法的情况,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现有的法律并没有赋予申请司法确认的当事人撤销司法确认决定的权利。
司法确认程序作为确认程序的一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法院工作纪律的约束。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确认制度的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确认制度应设置合理的救济机制:由于司法确认决定同诉讼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方当事人对于还未生效的司法确认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因审查不严导致调解协议违法,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法院应该对调解协议及时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由作出司法确认决定的法院及时做出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若当事人发现,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确有错误,或者司法确认的法院发现确有错误,虽未有当事人申请,但也可以参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确认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按照这条规定,对于经审查确有错误的确认决定,应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那么由此可知,启审判监督程序的即为上级人民法院,这就增加了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也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由于司法确认程序与普通的诉讼程序毕竟有所区别,为了就地解决纠纷,应由作出司法确认决定的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法院自己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内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同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宣布撤销确认决定。⑤
司法确认制度介于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诉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人民调解制度非正式性和随意性之间,是近年来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方面不断发挥作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正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确认制度从此有了法律依据,更好的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的各项规定仍有许多空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一些阻碍,目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建设相关机制,以便充分发挥出司法确认制度应有的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篇6:西安养老保险成立丧葬补贴金制度
养老保险领取职员衰亡 丧葬补贴费800元
11月10日,西安市当局常务集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进一步完美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实验步伐》。成立了丧葬补贴金制度。养老保险领取职员衰亡的,向其发放800元丧葬补贴费。
从1月1日起,养老保险领取职员衰亡的,从次月起遏制付出养老金,向其发放800元丧葬补贴费,所需资金由省财务包袱50%,市和区县财务各包袱25%。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付出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未到达切合报酬领取前提且不肯补缴的,其个人账户中除当局津贴外的余额一次性付出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相关。参保人衰亡,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担任。
[西安养老保险成立丧葬补贴金制度]
篇7: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时收益的确认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要确认已实现部分的收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2004年版(以下简称“注会教材2004年版”)中计算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笔者认为上式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只考虑了教育费附加,没有考虑其他附加费(多为地方性附加费);二是“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没有明示。
关于问题一,笔者认为除教育费附加外,还应考虑其他附加费。
关于“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中是否包含增值税,注会教材2004年版认为在以存货作为换出资产所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收到补价确认收益时,“应交纳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中应当包含增值税。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是:①一般纳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采用的比价标准是公允价值,而存货的公允价值中通常不含增值税。②在确认收益的计算公式中,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中不含增值税,公允价值中也不含增值税,而补价是公允价值比较的结果,所以也不应含增值税。③公式前半部分不含增值税,而从不含增值税的补价中扣除换出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显然是不恰当的。④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中通常包含增值税,但固定资产出售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因而不必考虑。
篇8:对建立乡镇粮食直补基金制度的设想
对建立乡镇粮食直补基金制度的设想
实行粮食直补政策是国家一项英明伟大政策,是我国加入WTO后,采取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利国利民一种具体政策。现根据粮食直补的意义,结合乡镇经济发展中客观实际问题,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基金制度的设想。
一、建立村级化债基金制度。
村级债务已成目前农村最大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拦路虎”,截止10月,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村级债务1972.2万元,村平债务98.6万元,人平547.3元,从乡镇合并后,办事处把村级债务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以村集体为主体采用各种化债措施,如村民相互抵转化债,集体出售荒山荒水使用权、创收化债、协议减债、结对还债、变卖集体资产等,但由于不同的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面对残酷的农村债务现实。笔者认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村级债务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和历史任务来抓。以村为主体变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化债机制,建立以粮食直补为“母体”的化债基金制度,按直补总额的10-15%做还债基金,剔除特困户、死亡户的'、军烈属政策性照顾外。严格控制指标数,下拨到村,由乡镇财政直接经手办理,具体做法参考税改后农业税减免方案。
二、建立历欠农业税扣税制度。
从税费改革到最后一次农业税征收。各乡镇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农业税尾欠现象,以坝陵办事处为例,除20各村完成全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外。至间仍有少量农户因各种原因欠交农业税。两年累计有1260户欠国家农业税款29.8万元。由于国家政策因素制约在发放粮食直补时不准低扣任何税费,无疑给职能部门添置一道“门槛”,上一道“紧箍咒”。职能部门和一些广大农户对此项政策有较大意见。有的农户认为自己从不欠国家一分钱,该交集体的交集体、该国家的交国家,那些比自己条件好的农户,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义务,反欠国家“一大砣”,却也心安理得领国家补贴。这样的农户没有对国家尽忠尽孝,有什么资格领取国家粮食补贴。通过两年直补发放情况,我们认为建立粮食直补扣税制度。是合法合理的,是符合《税收征管法》和广大村民意愿的。对那些有能力有条件的,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任何农户,实行强制扣税制度,体现税法强制性。
三、建立农业生产大户重点奖励基金制度。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建立农村农业生产大户重点奖励基金制度。具体事项是对蔬菜种子粮食生产、猪牛羊养殖大户等有规模有经营的农户进行奖励扶助政策。既要抱西瓜也在捡芝麻,集中有限资金服务“三农”,具体操作事项由乡镇财政、农业部门办理,报市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一定3年不变,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发确定。鼓励支持种养大户发展农业生产,改变对各村撒“胡椒面”的现象,为和谐农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四、建立村集体公积金补贴专项制度。
税费改革取消了实行多年的村级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制度,村级日常开支资金来源以转移支付为主,这种在零赋税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只是杯水车薪,只能应付村集体日常开支。目前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负债村多,根本上谈不发展公共公益事业、社会保障、道路修建、水利设施维修、抗灾救险等支出,村级公共产品体制是一块空白,村集体发展公共事业也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建议建立村级公积金储备制度,以粮食直补为“母体”,按一定比例额提取金额,作为村级公积金的储备,按法定程序规定使用,是其成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财力基础之一,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动力之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篇9:为业绩预警公司划警示黄线---上市公司业绩预警制度研究
为业绩预警公司划警示黄线---上市公司业绩预警制度研究
■除了少数几个行业外,某行业预警公司的比重和该行业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中的比重相当,这说明预警公司的行业分布相当均匀
■目前我国的预警制度中,比较基准是历史同比。这种与历史相比的做法引出了一系列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除了预警制度外还有预亏制度,所以现在的预警概念其含义往往是指去年同期利润为正的公司其利润的大幅下降(但还未降至亏损,否则就是预亏制度的适用范围)。我们在研究和考查我国预警公司时,使用的就是此预警概念。有关的数据选择也是局限于此。一、上市公司预警分析
1、我国证券市场盈利预警的现状
从2001年中期报告看,沪深两市共有1151家公布了中报,7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预警,其中沪市34家,深市41家。在预警的公司中,有68家在规定的7月31日前进行了预警,7家公司因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警而被内部通报批评。另外,有23家公司因为业绩大幅下滑应该预警而没有预警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2、在预警公告公布过程中表现出的特点
(1)预警公告的下降幅度不明确。在中报中既出现了利润大幅下降而没有发布预警的情况,也出现了利润下降幅度并不大也发布预警的情况。
(2)上市公司对预警的说法含糊。一句业绩将大幅或一定程度的下降即过关。75家预警公司中只有两家公司给出了明确的数字。
(3)原因解释简单,且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预警原因竟惊人的相似,有的干脆没有原因。75家公司预警的原因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其一,市场原因,这是预警公告中最普遍的一类,也是最容易解释的一个原因。其二,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制度(即新四项计提)也成为上市公司业绩“惹祸”的关键因素。其三,部分公司将开发周期性因素导致效益产生不均衡作为一种“说法”。
(4)行业分布广泛。我们不难发现,预警公司几乎遍及了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所有行业。除了少数几个行业外,某行业预警公司的比重和该行业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中的比重相当,这充分说明这次预警公司的行业分布相当均匀。
(5)新上市公司、再融资公司预警较多。这次预警公司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包括大量新上市公司或者刚刚再融资过的公司,这在市场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3、比较基准
从1994年年度报告开始,上市公司就没有在年度报表中公布下一年度的盈利预测。我国目前尚无公开发表的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有少数券商的研究所进行过相关的工作,但只提供给内部参考。
目前我国的预警制度中,比较基准是历史同比。即,上市公司中报或年报之前是否需要预警就是要看中报或年报的业绩与去年同期相比是否“大幅下降(≥50%)”。这种与历史相比的做法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我们的市场在不断完善,各种法规不断出台,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是在不断变化,所以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此外,还有的上市公司其利润构成中投资收益占较大比重,或者上一年同期的非经常性收益比重较大,这都会导致利润同比会有较大下降从而必须预警,这种情形下的预警是一种误导性的信号,因为公司的经常性收益可能并未发生改变,甚至还可能有所增加,这在2001年中报预警公司中已有所体现。
4、业绩下降的幅度
(1)所有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公布2001年中报的上市公司总数为1150家,在全部1150家公司中有9家公司没有公布去年同期的数据,这些公司全部是沪市今年的新上市公司。在1141家可比上市公司中,2001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4404.253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4107.53万元,同比增长了7.22%。
在1141家可比上市公司中,有536家的净利润低于去年同期,占总数的46.98%;除去6家去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公司,在1135家可比上市公司中,有378家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去年同期,占总数的32.9%。在1135家可比上市公司中,2001年中报主营业务收入65949.89万元,2000年中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9143.77万元,同比增长了11.51%。
研究显示,30%的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幅度是一明显的断层分界线,所以我们建议,如果未来将收入也作为预警指标,那么收入预警的分界线以30%为宜。
(2)预警公司、被谴责公司的情况。在75家预警公司中,2001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1847.76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5362.52万元,同比下降了65.54%-;2001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55223.36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55643.29万元,同比下降了0.755%。值得注意的是预警公司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5362.52万元,明显高于全部样本的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4180.12万元;预警公司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55643.29万元,明显低于全部样本的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9143.77万元。
23家被公开谴责的公司,2001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873.07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利润为2586.07万元,同比下降了66.24%-;2001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24074.36万元,2000年中报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为26393.38万元,同比下降了8.79%。
二、业绩预警体系研究的评价与政策建议
1、中外预警体系的不同
中外预警体系的最大差异是比较基准的不同。之所以有此不同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熟度不够,缺少市场预期,这不是在短期内就能解决的,这一点要引起监管层的注意。
目前中国的预警制度中,由于比较基准的不够合理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难以解决,比如有关业绩下降多大幅度才需要预警以及预警公告披露时间等等问题,追根溯源往往会归咎于比较基准问题。如果比较基准是市场对未来的预期,那么预警问题的操作就很明确:凡是和预期不同就要发布预警;一旦发现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不同就可以马上发布预警。
然而,如果比较基准是去年同期,那么就会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另外,与去年同期相比就势必造成了预警公告大多集中于季报、中报或年报发布日之前,这会造成预警公告的过度集中,甚至造成市场恐慌。如果上一年度宏观经济运行平稳,今年宏观经济出现衰退,人们会对此有所预期,但是和历史而非预期相比较的基准会造成市场大面积的“预料中的”预警,不仅徒增了工作量,而且使得良莠难辨。
2、有关的政策建议
(1)逐步培育市场使其成熟过渡形成市场预期,将市场预期作为预警的比较基准。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可以先鼓励上市公司公布其下季度的盈利预测,以此成为市场预期的基础。
(2)在当前的比较基准下,可以把利润同比下降35%作为预警是否的分界线。
(3)预警公告中应披露下降比例的粗略估计及预警原因。
(4)要在预警公告中同时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并且随着条件的成熟,未来可以将收入和利润同时列为预警考查的指标。我们建议如果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30%也应预警。
(5)建议取消中报,上市公司一年刊登三个季报和一个年报。我们建议季报和年报分别必须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0天和90天内公告。季报的预警要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年报的预警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30天内公告。
资料链接:什么是业绩预警
对上市公司来说,业绩预警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就业绩预警问题而言,有三个方面是研究和解决预警制度相关问题的核心。
第一、业绩预警的比较基准问题,即当期的业绩和什么基准相比,这是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业绩下降幅度的问题,即业绩下降多少需要预警,是否存在一个合理的标准。
第三、预警的时间问题,即在什么时候预警。从预警日和会计期间结束日的关系上,可以把业绩预警分成两类:第一种情况是预警日在会计期间结束前,第二种情况是预警日在会计期间结束后但在报表公布前。
在第一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司的未来经营状况有所预测,也就是说公司能够在会计期间结束前就预计到该期间的经营成果无法达到目标。
第二种情况公司在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但是精确的结果并不知晓,这时的预警实际上是对事实的一种估计。我国的上市公司预警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情况的。
(上海交通大学证券金融研究所)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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