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共5篇)由网友“hxg12315”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一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篇2:一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离岗前30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离岗前25个月本人本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离岗前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离岗前14月本人工资。
篇3:一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离岗前20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离岗前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离岗前5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离岗前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离岗前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离岗前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离岗前6个月的本人工资。
篇4:山东青岛第十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等定期待遇
山东青岛第十次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等定期待遇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共分三项,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6元、266元、256元、246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7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据悉,此项待遇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篇5: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问: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海口工伤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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