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21 08:25:21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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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篇1:工龄工资管理执行方案

一、制度目的

为尊重员工对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为减少员工的流动性,加强人员的稳定性,激励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在企业效益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推行如下工龄工资制度,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二、适用范围

所属公司全体员工(本办法为统一标准,不论职位级别)

三、具体办法:工龄工资设定标准

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将从满一年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增发工龄工资,标准为50元;满二年后的次月开始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发工龄工资,标准为100元,满三年后的次月开始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增发工龄工资,标准为100元。工龄工资三年封顶。

例如:A员工20XX年5月入职,在20XX年6月开始每月计算工龄工资50元,到20XX年6月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到20XX年6月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之后维持每月工龄工资250元标准。

四、其他规定:

1、所有员工按入职时间计算工龄。

2、员工辞职后又入职,原工龄取消,按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3、员工连续请假(不含正休假、补休假)超过20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

4、原已经有工龄工资的员工,按入职时间计算,不足250元的补足。

五、执行时间和方法:

1、本工龄工资从20XX年2月1日起开始增加。

2、工龄工资同当月薪酬一起发放。

六、本工龄工资制度不影响公司的其它调薪政策。

七、本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解释权归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篇2:工龄工资管理执行方案

为了尊重员工为公司发展创造的价值和贡献,激励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给公司员工增加相应的福利,实现利润共享,特制定工龄工资管理制定。现将工龄工资的具体要求及计算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工龄工资的定义

工龄工资,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工龄工资不作为离职补偿金计算。本规定所指的工龄是指企业工龄,即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数。

二、适用范围

与本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超龄人员不适用工龄工资标准。

三、工龄标准

1、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

2、试用期不计算工龄。

四、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基层岗位工龄工资标准: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基层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30元,连续工作二年每月工龄工资为60元,依此类推,增加每年递增30元,最高封顶为360元。

2、管理岗位工龄工资标准: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管理岗位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连续工作二年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依此类推,增加每年递增50元,最高封顶为600元。

3、员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请其它假累计超过20天,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5、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6、员工入职当月工作满15天以上(包括15天)者其工龄可按整月计算。

7、有下列情况的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在当月工资内予以扣除。

(1)员工当年内有旷工或等同旷工等违纪现象者;

(2)员工当年内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

(3)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五、20XX年8月1日以前入职,符合工龄工资适用范围、设定标准的在职员工统一按5年工龄计算;20XX年8月1日后入职的按实际年限计算工龄。

六、每月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员工工龄,工龄工资每月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

七、基层岗位指保安、保洁、驾驶员、炊事员等非管理岗位员工。

八、此工龄工资不影响公司的其它调薪政策。

九、此工龄工资从20XX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篇3: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了加强工资管理,有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无锡市政府有关工资政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在册员工。

2 工资管理的原则

2.1 根据员工贡献(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公平合理地体现分配差距的原则。

2.2 谋求稳定合作,保证生活,安定员工的原则。

2.3 有利于员工能力开发的原则。

2.4 优化劳动力配置的原则。

2.5 正确估价工资作用的原则。

3 工资的提取及构成

3.1 工资总额的提取应遵循两个不超过的原则,即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人均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3.2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概念,包括技能岗位工资制和月薪工资制两大类。

3.3 技能岗位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3.1 基本工资:即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是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依据。也被称作标准工资。

3.3.2 加班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 各项津贴和补贴: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 绩效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 月薪工资制: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 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 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 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4.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 工资的结算

5.1 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 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4.调入、招收员工: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6 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 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5.8 加班工资:

5.8.1 构成:

5.8.1.1 固定加班工资。

5.8.1.2 加班工时奖金。

5.8.2 支付标准: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 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 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 岗位津贴:缺勤l天扣1天;

综合补贴、房贴: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 绩效工资: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13 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 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 工资的管理

6.1 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 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 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 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 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 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 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 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税率:

计税基数≤500元 税率5% 500元<计税基数≤元 税率10% 2000元<计税基数≤5000元

税率15% 5000元<计税基数≤20000元 税率20% 20000元<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25% 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30%

篇4: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1. 总则

1.1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有效运用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完成一定的产品(工作)所规定的时间消耗标准,是正确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计划及按劳分配的依据。

1.2劳动定额必须贯彻劳动经济政策和上级有关定额工作指示,应结合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制订和修改劳动定额,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性。

1.3劳动定额属经济法规,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凡公司批准实施的现行“法定工时定额”,各分厂、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2. 管理

2.1 在公司内劳动定额工作实行一级管理,以工时定额为主,产量定额为辅。

2.2工艺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产品劳动定额的制订、修改工作,参与对工时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工作。

2.3 工具制造部门工时定额由劳资部门依据工艺文件制订、贯彻、修改。

2.4 工程部门、专机制造部门、产品开发部门下属车间工时定额由兼职定额员负责制订。

2.5 劳资部门负责对生产工时完成情况的检查、统计分析和考核等工作,有关资讯及时与工艺部门沟通。

3 工时定额的制订

3.1 工时定额(产量定额)的标准:定额水平必须保持先进合理,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的操作实践,多数人能达到,少数人可以超过或接近水平。

3.2 制订工时定额必须以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为依据,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操作条件,逐道工序制订定额。

3.3 制订工时定额的方法:以技术计算、技术测定为主,以类推比较、经验估算、模特排时等方法为辅。

3.3.1 各工艺部门(驻分厂工艺组)在生产技术准备阶段的小批试生产前,应编制并提出“试行工时定额”。

3.3.2 各工艺组在“试行工时定额”通过工艺验证和生产确认后,应将其整理并提交工艺部门定额管理员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成为“正式工时定额”。

3.3.3 “正式工时定额”报审时,各工艺组应同时提交试行定额的计算、估算资料和测定、验证资料。

3.4 凡是有条件执行多机管理的工种,应制订多机单件定额。凡是一机多人操作的机床,定额以一机单件定额乘以定员人数计算,以便于核算和汇总产品台套定额。

4 劳动定额的修改

4.1 为了保持定额的先进合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定额必须适时进行修改。定额修改由工艺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审批后即为法定定额。

4.2 在定额执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进行定额修改。

4.2.1 工艺内容改变:产品设计要求改变、原材料规格及材质改变、设备和工艺装备改变、工艺参数改变、工艺过程改变等。

4.2.2 定额有明显的不合理。

5 劳动定额的基础管理

5.1 产开技术资料室、工艺部门负责提供产品零件的工艺规程,工艺或加工路线如有变动,应及时修改并通知有关执行部门。

5.2 工艺部门负责制订公司的劳动定额,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5.3 企管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年、季、月的生产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及生产完成月报(新产品试制计划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各分厂外协工时统计表经外协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协件号、外协工序、入库数)审核后,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报劳资部门。

5.4 各有关部门在工时统计中应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并对汇总的有关报表负责,审核后的票证作为计算和统计生产完成情况的依据。

5.5 各生产班组应设兼职定额员,一般由生产组长或统计员担任,兼职定额员的具体任务是:了解和掌握本组人员的工时定额完成情况,作好定额的贯彻与统计工作。

6 几项具体规定

6.1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产品(或零、部件)退修,则退修工时不另加计算,非本人责任退修工时按劳动工时计算,同时必须在造成退修责任者的完成工时中扣除。修理后仍不合格,修前修后耗用工时均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2 废品一律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3 为保证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凡是个人记录和部门上报的实动工时和完成工时,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借口否认其真实性。

6.4 多机管理的班组定额计算:单机班产定额乘以多机管理系数(1.5~2),并以此计算定额完成情况。

6.5 师徒凡分机床操作的,均须分别记录工票,其学徒所完成的定额工时由部门酌情处理。

6.5 严格一序一票的日常工作票管理制度,各类时间应按规定正确记录,凡加班延点必须填写在实动工时栏内。

篇5: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

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 劳务派遣人员

2.2 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具体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 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 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 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 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 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 违法犯罪;

4.2.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 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 私招乱雇人员;

4.3.2 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 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 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 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4.5 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 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本条规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 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篇6:工龄工资规定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篇7:工龄工资规定

举例:公司文件执行时间为2月开始。某员工于201月15日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2月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100元整,于202月开始工龄工资增加100元,到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累计¥200元整,于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30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满增一年,每年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整。

[工龄工资规定]

篇8:工龄工资规定

1、从元月1日起,新进员工工龄以“年”为单位,当月15日(含)以前入职的从当月计起,15日以后入职的从次月计起,每满一年即可享受工龄待遇;

2、12月31日(含)以前入职的员工,从20元月份起按2年工龄计算。日后每到元月1日递增1年工龄;

3、1月1(含)日至月31日(含)入职的员工,从年元月份起按1年工龄计算。日后按实际入职月(15日之前的按当月,15日之后的按次月)递增1年工龄;

4、6月30日(含)以前入职的员工,从2011年元月份起按半年工龄计算。从实际入职月(15日之前的按当月,15日之后的按次月)算起,满1年后即享受1年的工龄待遇,日后按“年”为单位递增工龄,不再按半年计算;

5、206月30日以后入职的员工,以实际入职月(15日之前的按当月,15日之后的按次月)算起,满1年后即享受工龄待遇;

6、所有工龄以连续工作时间的累计为原则,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篇9:工龄补贴规定如何计算

每个职工应领取的工龄补贴按下述规定计算:

(1)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补贴面积

(2)每平方米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计算。年度工龄补贴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9元。

(3)职工领取补贴的工龄,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1992年;1992年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其补贴工龄计算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4)无房职工可按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全额计算工龄补贴;未达标职工按已购住房与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计算工龄补贴。

买断工龄补贴的标准

我是xx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单位现在进入清算阶段,上周会议决定:上年收入满3万者,工龄买断为2400元的3倍/年;上年收入不满3万者,工龄买断为2400元的/年。

1、公司改名字但是劳动合同是要继续履行的。

2、劳务派遣工也有工龄。

3、公司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也可以要求其赔偿。赔偿的金额按照下面的法条计算。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工龄的作用

带薪年假:体制内的年假具体计算方法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至于体制外的民营企业,上述法律规定只是最低标准,各民营私营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另外,带薪休假,指的就是职工在休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病假工资:大家都知道,所谓的病假就是生病不上班,公司照样发工资,但大家不知道的是,这工资比例,是根据工龄不同计算的。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是这样:工龄小于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4年的70%,4-6年的80%,6-8年的90%,8年以上100%。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这样算:工龄小于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1-3年的50%,3年以上60%。

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换而言之,就是在职工生病或者疗养期间,不得解聘员工。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不过,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你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你的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你的经济上的补助。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是你主动请辞的,用人单位又没有过错,你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哟。

出境定居离职费:这是指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而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离职时原工作单位可发一次性的离职费。标准是:工龄一年至十年的,每年工龄发一个月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工龄,就会多发给本人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发。但离职费总额,不超过你24个月的标准工资。

对部分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篇10:7工龄工资标准怎么规定

一、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例:某员工于11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12月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50元整,于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00元整,于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50元整,于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8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

三、管理人员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

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

7.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按照相关职位相应增加;满三年后,所有级别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5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计算方式与“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9.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10.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11.如遇提升,从当月起,按提升后相应职位工龄工资计算。降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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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年假规定工龄计算方法

小钱一直从事自由职业,但随着行业不景气,她想找一家用人单位工作。2015年3月,小钱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要求小钱提供她的社保缴费凭证,以根据她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能享受多少时间的“带薪年休假”。这让小钱犯了难,因为她虽然一直在工作,却都是自由职业,所以只有零星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为自己缴纳过社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小钱按“自由职业”缴费期限来作为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呢?首次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又该怎么来计算第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做一个介绍: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职工的就业过程中,出现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形是非常正常的。于是这里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置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必须指本单位连续工龄呢?还是指包含了其他工作单位的工龄呢?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中,对此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从事灵活就业期间,一般不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那么像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钱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呢?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此类情况不属于计算的依据。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

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还指出了:“……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如果遇到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亦可以举证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新进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比例计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小陆于2010年3月1日参加工作,在A公司工作至2013年9月5日,又于2013年9月6日起至B公司工作。那么小陆在B公司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应当计算为(117÷365)×5=1.60天。按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小陆在B公司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1天。

[年假规定工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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