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管理国有资产((集锦8篇))由网友“啦啦啦走啦”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科学管理国有资产,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科学管理国有资产
科学管理国有资产
论述了国有资产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其管理方式和手段也应随着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强化.高校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发挥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和模块应用技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适应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稳定的发展,肩负起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担负的重大责任.
作 者:安松叶 AN Song-ye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资产管理处,陕西,西安,710048 刊 名:技术与创新管理 英文刊名: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MANAGEMENT 年,卷(期): 26(1) 分类号:F123.7 关键词:国有资产 科学管理 管理方式篇2: 科学管理之父
A.泰罗
B.法约尔
C.梅奥
D.韦伯
答案:
A(注:译名不同,又称泰勒)
【相关阅读】
弗雷德里克·温斯洛·泰罗(Frederick Winslow Taylor)(1856-1915)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经济学家,发明家,工业工程师,被后世称为“科学管理之父”,其代表作为《科学管理原理》。
弗雷德里克·泰罗出生在美国费城,18岁进费城的一家工厂学习制作模具,4年之后到费城钢铁厂工作,由于他工作刻苦,表现突出,他从一个普通的车间杂工开始干起,先后被提拔为车间主任、技师、工长、维修组长、设计室主任和总工程师。
1881年,泰罗25岁那年开始进行工人劳动时间和工作方法的研究,1898-19受雇于宾夕法尼亚某钢铁厂进行咨询工作,主要完成了著名的搬运生铁实验和铁铲实验,这为科学管理理论的创立带给了坚实的实践基础。1901年他退休,开始从事无偿地咨询和演讲活动,宣传他的科学管理理论。
《科学管理原理》是他的代表作,较为全面地阐述了科学管理理论的资料。
科学管理首创于美国,其资料相当丰富,它是以工商业的生产管理和车间管理为起点,理论、原则和操作性技术方法相结合,兼具思想性和实用性的一整套管理学说。其主要资料涉及到生产管理的技术与方法、管理职能、管理人员、组织原理、管理哲学等五大方面。正是从科学管理开始,管理学沿着伽利略、牛顿创立的实验科学道路,告别了单纯的经验总结和智慧技巧,由“治术”发展为一门科学,迄今仍不失其光彩。许多论著谈及科学管理,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技术层面,实际上,科学管理所包含的思想层面资料,远比其技术手段重要得多。只有完整地理解钢铁公司和新教伦理的有机组合,才能真正掌握泰罗制。
泰罗所处的时代,个性是19世纪的最后数中,美国工业出现前所未有的资本积累和工业技术进步。但是,如何发展、组织、控制和管理这些工业资源的低劣方式严重阻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个问题是如何使劳动者发挥潜力。当时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严重激化:资本家对工人态度蛮横,工人生活艰苦,而资本家个人却过着奢侈的生活;工人则不断用啊捣毁机器和加入工会组织领导的大罢工来争取自己的权利。劳资关系的对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对于如何解决发挥劳动力潜力的问题,有人主张使用优良机器替代劳动力,有人主张试行分享利润计划,还有一些人主张改善生产的程序、方法和体制。泰罗当时是一位年轻的管理人员和工程师,是美国工程师协会的成员,因而很了解人们提出的上述一些解决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具有划时代好处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方法。
泰罗出生于美国费城一个富有的律师家庭,中学毕业后考上哈佛大学法律系,但因眼疾而不得不辍学。1875年,他进入一家小机械厂当徒工,1878年转入费城米德瓦尔钢铁厂(MidvaleSteelWorks)当机械工人,他在该厂一向干到18。在此期间,由于工作努力,表现突出,很快先后被提升为车间管理员、小组长、工长、技师、制图主任和总工程师,并在业余学习的基础上获得了机械工程学士学位。泰罗的这些经历,使他有充分的机会去直接了解工人的种种问题和态度,并看到提高管理水平的极大的可能性。
泰罗一生大部分的时间所关注的,就是如何提高生产效率。这不但要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而且要透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工人的工资。泰罗对工人在工作中的“磨洋工”问题深有感触。他认为“磨洋工”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人担心工作干多了,可能会使自己失业,因而他们宁愿少生产而不愿意多干。泰罗认为,生产率是劳资双方都忽视的问题,部分原因是管理人员和工人都不了解什么是“一天合理的工作量”和“一天合理的.报酬”。此外,泰罗认为管理人员和工人都过分关心如何在工资和利润之间的分配,而对如何提高生产效率而使劳资双方都能获得更多报酬则几乎无知。概而言之,泰罗把生产率看作取得较高工资和较高利润的保证。他相信,应用科学方法来代替惯例和经验,能够不必多费人们更多的精力和努力,就能取得较高的生产率。
1898-1901年间,泰罗受雇于伯利恒钢铁公司(Bethlehem Steel Company),取得了一种高速工具钢的专利。1901年后,他更以大部分时间从事咨询、写作和演讲等工作,来宣传他的一套管理理论--“科学管理”。从1881年开始,他进行了一项“金属切削试验”,由此研究出每个金属切削工人工作日的合理工作量。经过两年的初步试验之后,给工人制定了一套工作量标准。米德瓦尔的试验是工时研究的开端。18,泰罗受雇于伯利恒钢铁公司期间,进行了著名的“搬运生铁块试验”和“铁锹试验”。搬运生铁块试验,是在这家公司的五座高炉的产品搬运班组大约75名工人中进行的。这一研究改善了操作方法,训练了工人,结果使生铁块的搬运量提高3倍。铁锹试验是系统地研究铲上负载后,研究各种材料能够到达标准负载的锹的形状、规格,以及各种原料装锹的最好方法的问题。此外泰罗还对每一套动作的精确时间作了研究,从而得出了一个“一流工人”每一天就应完成的工作量。这一研究的结果是十分杰出的,堆料场的劳动力从400-600人减少为140人,平均每人每一天的操作量从16吨提高到59吨,每个工人的日工资从1.15美元提高到1.88美元。金属切削试验延续了26年,进行的各项试验超过了3万次,80万磅的钢铁被试验用的工具削成切屑,
总共耗费约15万美元。试验结果发现了能大大提高金属切削机工产量的高速工具钢,并取得了各种机床适当的转速和进刀量以及切削用量标准等资料。
泰罗一生致力于科学管理,他的著作包括《计件工资制》(1895年)、《车间管理》(19)、《科学管理原理》(其中包括在国会上的证词,19)。但泰罗的做法和主张并非一开始就被人们所理解,相反还受到包括工会组织在内的人们的抗议。例如一位名叫辛克莱的年轻的社会主义者写信给《美国杂志》主编,指责泰罗“把工资提高了61%,而工作量却提高了362%”。泰罗也遇到了来自管理部门以及伯利恒公民的反对。美国国会于1912年举行对泰罗制和其他工场管理制的听证会。在那里,泰罗应对多半怀有敌意的国会议员们,不得不捍卫自己的观点。泰罗在众议院的委员会作的精彩的证词,向公众宣传了科学管理的原理及其具体的方法、技术,成为他对其科学管理原理所做的最好说明,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泰罗的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能够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1)用科学(系统化的知识)代替经验的方法;(2)在群众活动中取得协调一致以代替不一致;(3)实现人们的彼此合作以代替混乱的个人主义;(4)为最大的产出量而劳动,而不是限制产出量;(5)尽最大的可能培养工人,从而使他们自己和公司都能获得最大的成就。
请注意,泰罗的这些基本管理准则与现代管理人员的基本理念十分接近。当然,泰罗和他的同事及其追随者,为了把他们的思想和原则付诸实施而拟定的某些方法,此刻看来有些机械。例如为了确定特定工作的最佳方法和工作量广泛采用的应用时间研究和动作研究,以及根据产量来制定各种工资方案以期提高生产率等做法,虽然对于贯彻泰罗的思想是必要的,但这些方法也常常被许多工厂主用来提高生产率而不给付工人足够的报酬、适当的培训或管理上的帮忙。而后者肯定不是泰罗的初衷。
纵观泰罗的著作,虽然看起来过分专注于车间一级的生产率,但事实上贯穿在泰罗著作中的主旋律却是强烈的人性观点和现代观点。泰罗认为,要精心选人、用人并加以培训,让他们能够做最适宜和最有效率的工作;他相信在工人、管理人员和工厂主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利益关系;强调管理人员提前精心制定计划的重要性以及管理人员有职责透过制定科学的工作制度帮忙工人提高效率;泰罗认为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构成管理这门艺术的最重要的部分等等。这些观点此刻看来远远没有过时。
篇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篇4: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最新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篇5:国有资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双台子区国有资产监管及国有企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优化国资布局结构,提升国有资本使用效益,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二、工作原则
1.管办分离。
实现国资办管资本、国资运营公司管股权、实体公司管资产的结果,实现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定位分离。
国资办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整合全区优质资源,优化资本布局;国资办作为国资运营公司的出资人,由管资产升级为管资本、管资源,为国企改革提供机构保障。
国资运营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作为区内经投公司、纵合公司、九化科技园公司等3家公司的政府方直接出资人,对被投资对象实施监管,代表区政府、国资办统筹分配全区资源,实现国有资本在层次化的基础上做大做强。
2.差异化定位。
明确不同板块企业的功能定位,确保国资运营公司、经投公司、纵合公司、九化科技园公司等主体的差异化经营,合理布局国有经济,集中优势力量提升国有资产的经营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主要目标
要通过国资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国有资本布局不断优化。
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有利于区域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通过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国有资本向资产经营(租赁)、实业开发、金融投资、城乡建设、精细化工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等领域集中,形成适合双台子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2.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
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依法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的决定权。
通过改革,切实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3.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
国有经营性资产实现集中统一监管,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根据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4.债务主体清晰明确。
通过资产、债务整合,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责权利明晰的法人实体。
明晰债务主体,是企业债务的从政府债务中剥离由企业承担,是政府债务的由政府承担,从而有效降低政府债务负担和财务成本,让财政更能集中解决民生领域的投入。
四、工作内容
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将原“区国资办--直接监管企业--权属企业”的监管运营架构调整为“区国资办—国资运营公司--实体企业”;通过资产整合和结构调整,建立与实业投资、
金融投资与城乡开发建设、精细化工产业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板块相对应的实体企业,力争将其培育成相应板块的龙头和骨干企业。
1.从明确职责入手,完善国资运营体系
区国资办作为国有资本的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国有经济的战略目标、发展方向;健全符合区情的监管体制与机制,
理顺资产关系;优化国有资产在所出资企业间的分布,实施资产重组和业务整合,指导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制度,提高决策能力;
健全投资、财务、产权等基础和专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布局结构、公司治理、考核分配、风险控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国资运营公司按资本管理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定位为行业特征鲜明的同业整合型和以处置不良资产为主要职能的资产处置型的全资(控股)公司。
国资运营公司作为全区的资本运营总部,代表区政府持有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履行股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实体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改革,推动实体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负责制订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篇6: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
国有资产所有权浅析
摘 要: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分析清楚国有资产的性质、作用和目的等问题。也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能正确的行使国有资产权利,实现国有资产的目的。本文通过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适格主体等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有资产 适格主体 所有权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辨析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观点包括全民论、国家论、政府论、综合论和缺位论。
(1)全民论和国家论
全民论认为,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决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故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全体人民。国家论认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为国家,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所有人。国家所有建立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基础上,国家是国有资产唯一的、合法的所有人,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均不能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①
那么国家所有能否等同于全民所有呢?国家在法理上通常被认为是公权主体,而全民无论数量有多大,始终是一个私权主体,如果把二者等同,由于二者主体性质的差异,就会造成对国有资产权利性质认识的偏差。因此,如果我们认同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人主体,我们就必须承认国家的私权的主体地位。
(2)政府论
政府论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认为应当在物权法中修改原来的国家所有权的有关规定,而重新规定“公共法人所有权”或者“政府法人所有权”制度,让政府成为合法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认为这种规定,不仅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责任划分,也有助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时代现状,本文主张,国有资产从法律和观念上,都应该属于全民所有,也等同于国家所有,但是不能划归政府所有。而之所以出现综合论和缺位论的观点,是因为我国在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上出现了技术层面的问题,导致所有权行使的错位,以及所有权行使无法体现实质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定行使主体
(1)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法定主体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②全民或者国家都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不可能亲自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民,国家代表全民,国家再通过立法的方式赋权于相应的机构(国务院)。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授权给国务院去行使。
因此可以这样理解,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来源于全民,由全民的代表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授权给相应的机构,来代表国家和全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权利。
(2)国务院不是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适格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第八十八条中有关国务院的职权的规定里,主要规定了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主要行使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责,扮演的是经济的“管理员”与“服务员”的角色,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干预和调控经济,达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因此不管现阶段政府到底行使了多少法律没有规定的职能,政府的手伸到了多少不应触及的领域,政府的职能应限定在市场经济“管理员”与“服务员”的范围内,都是我国改革整体目标所要求的。
国资委是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批准,根据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和通知而设立的,国资委经国务院的授权和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设立国资委的最初思路和目的,是为了将原来分散混乱的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权能统一到国资委,来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的现实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国资委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不仅包括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还有权对国有企业的重组和改革进行指导,直接参与国有企业企业制度的构建;对一些大型重要企业可以直接派出监事会,行使监事职责,监督企业的运行;可以直接任免、奖励和惩罚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的选任机制和业绩考核标准;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从这些具体职责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资委身份定位已经不可能是一般市场主体,国资委还拥有一般市场主体没有的特权,如行政监管权;特别国务院的国资委,其还有立法权限,这种权限行使的结果是导致国资委形成了自我授权、自我监督、自我激励、自我管理的权力体系,甚至于其权力可以游离于现行法制之外,背离了最初的设立目的,国资委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来设计自身的特殊身份。因此可以看出,试图让一个政府特设机构像一般市场主体那样履行出资人职责是不可能的。
三、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适格主体探析
由于国资委本身的特殊性质,致行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难以发挥资本应有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背离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的适格主体进行讨论分析。在此,本文认为可以由全国人大设立新的直属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具体分析如下:
(1)由全国人大设立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宪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全体公民的代表机关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国有资产的行使应该剔除行政权力因素
我国改革开放是将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就是要求政府转变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定位,要求政府把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调节,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市场经济主体拥有政府的行政权力,这本身就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应当在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中剔除行政权力因素。而国资委作为一个国务院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处于一个“管资产、管人、管事”,权利与权力混合状态,其各种行为有着非常浓厚的行政色彩。也曾有学者指出: “只要国资委仍隶属于国务院,仍然作为政府机构存在,就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
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努力构造“出资人制度”,意图在法律上将国资委的权利限定在市场经济规则之内,使国资委的各项行为符合一般市场主体的要求,剥离国资委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律层面成为“纯粹”、“干净”的出资人。国资委的权利被限定在――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纯粹的出资人的权利内。
但是事与愿违,由于国资委本身所具有的行政身份背景,立法者立法目的基本落空。国资委并没有按照立法者所设计成为干净的出资人,反而忙着推出新的资本运营平台,如国新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6月,国资委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一般市场主体和公司出资人是无法享有这种立法权的,并且其内容应属行政管理职能范畴,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出资人职能完全背离。因此,在行政主体上附加市场主体职能,并期待其能正常行使,尤其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传统和时代背景下,是非常困难的。
篇7:国有资产管理法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和处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法律制度、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立法主要有:
(1)国有产权界定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管理。主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主要有《清产核资总体方案》(试行)。
(5)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6)行政事业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管理的通知》。
(7)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和产权转让管理。主要有《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8)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9)加强国有资产执法监督的立法。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处罚工作规则》。
迄今为止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篇8: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行政事业费拨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副校长兼任;副主任由校产设备处处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科研处、后勤服务公司、基建处、审计处、纪律监察办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校产设备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校产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制订并贯彻有关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土地、公用房屋、家具、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校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登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组织实施学校设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资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校产设备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校产设备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校产总公司除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外,校长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包括校名、校誉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及固定资产资金量的核算管理;基建处负责学校土地规划管理、新建工程立项、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水电设施、道路、室外建筑物、园林植物的管理;校产总公司负责各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保值增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主要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条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原管理人员不得离岗。
第十一条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所有出租出借资产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与租借方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所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收益分配。未经校产设备管理处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
第十二条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批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实体,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登记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经营实体不得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定期进行校内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实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经营实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四章财务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依据国资事发[1995]106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教育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处理。上级指令性要求调出资产用于救灾、扶贫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学校土地属有限资源,严禁转让、出售;闲置的资产需要变卖、出售的由原使用单位提出,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处,并按规定使用。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收入,由各企业和经营实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自身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上缴学校财务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帐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校产设备管理处,由校产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十七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投保。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校办企业及经营实体都有依法保证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各单位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产设备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学校权益受损的。
★ 固定资产管理论文

【科学管理国有资产(集锦8篇)】相关文章: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分析报告2022-12-11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自查报告2023-11-06
产权制度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2022-04-30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系统思考论文2023-03-18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化研究论文2023-03-16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2-09-18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22-10-27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报告2022-08-20
局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2023-12-08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