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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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篇1:产权制度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产权制度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交易费用是现代产权理论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概念,被定义为人们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所付出的非生产性成本,即生产成本之外的交易过程中的费用。现代产权理论认为,西方福利经济学虽然深刻地分析了市场机制的缺陷,指出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但他们没有从产权配置角度考虑和分析问题。市场运行之所以存在缺陷,其根源在于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交易过程的磨擦和障碍,因而提高了交易费用,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解决市场缺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家是否应该干预经济,而在于如何明晰产权以减少交易费用。并进一步指出,产权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由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历史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以产权为依托建立的产权制度是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为人们提供竞争与合作的框架,充当各种物质生产要素组合的粘合剂和各种经济组织的依托;为经济当事人提供特定的经济激励和约束,使之通过权力配置实现资源配置并分配收益;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经济预期,节约经济运行成本,减少不确定因素等功能。

现代产权理论分析了交易费用、产权及制度安排三者的关系,提出只要存在交易费用,就需要明晰产权,建立相应的产权制度。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有不同的交易费用,继而决定了不同的经济运行效率。他们认为,产权一般可划分为私人产权、法人产权、社团产权、公共产权和国有产权,而私人产权并不一定是唯一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论产权的最终归属是谁,只要产权清晰,就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这就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虽然现代产权理论属于西方经济学的范畴,但其所阐述的一些现象和规律,却是普遍适用的。按照产权理论的分析,我国国有产权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国有产权主体是否明确、产权边界是否清晰,从而否定了国有产权私有化的谬误。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国有产权制度安排缺乏效率主要症结是国有产权主体不明晰,造成国有企业效益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等,这些都是源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

1.国有产权主体错位、越位和缺位并存

国有产权主体是国家,但国家在抽象意义上不可能行使所有权,而必须有具体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十六大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运行中,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一直由九个部门分割行使,其中五个部门被形象地喻为“五龙治水”: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国有企业的破产、重组、兼并、改制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

实践表明,这种“五龙治水”的管理格局不仅没有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这种体制存在的弊病:一是多个政府部门代行国有资产产权,任何部门又都不具备完备的产权,不用对国有资本经营效果承担全部责任;二是所有权越位和所有权缺位并存,造成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或者出现内部人控制;三是各个部门之间因争抢权力利益和对企业经营判断的不同而相互扯皮,致使所有者约束软化,企业无所适从。应该说,这种管理体制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是导致政府经常出现不规范施政行为的深层根源。

2.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责不明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营运主体,主要是受托行使所有者职能,进行资本运营。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国有出资人不到位,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责不明。其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部经营管理上仍存在大量的行政性因素,在角色与功能上仍将自己定位为被控企业的上级领导部门,没有有效行使其具体出资人职责。其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往往与企业经理阶层形成利益共同体,追求的不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个人收入的增长,形成新的“内部人控制”。其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责任难以评判。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在出现经营亏损时,经营者有足够理由推卸责任。

3.国有企业的公司产权制度不合理

一是国有产权主体虚置,即缺乏人格化的国有产权主体,致使国有企业无法形成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与独立的企业经营权。二是大多数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即使是经过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也仍然存在“一股独大”,“翻牌公司”的问题,不利于优化公司产权结构。三是没有形成国有资本灵活、顺畅的进入或退出机制,不利于国有资本的有效利用和合理流动,不利于形成有效的产权运作资本市场,不利于进行产权市场化交易,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取向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是长期困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是绕不开的改革攻坚难题。为改变国有产权制度缺乏效率的状况,必须加快国有产权制度创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目标选择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1.国家所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归国家所有。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统一配置资源。

2.分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权,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管辖各自的国有资产。

3.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分设。各级政府成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经过政府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再由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具体行使其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二)成立专司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特殊法定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理顺出资关系,进行产权管理。根据十届人大新一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率先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将原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整合,由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其监管范围包括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地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由改革后相应设立的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的国资委负责监管。其他国有资产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新的国资委应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来构建,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资委掌握资产所有权,对自主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管,以实现国有资产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责任重大。要使其真正担负起这一职责,就必须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管资产更多地体现出的是一种责任,只有把它同对人(掌握经营权的人)和事

(资产经营的过程)的管理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只有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到对资产、人和事的管理过程中,才能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新的国资委从根本上倡导、实践和促进了两个原则:一是政资分开。各政府部门分散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集中起来统一到国资委,促使“资”的职能与“政”的职能分开。各政府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离后,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机构完全独立于政府,由国资委委托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独立运作,与政府部门,如计划、财政、贸易①等部门不再具有直接联系,而新设立的国资委则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更不能干预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活动。二是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表现为行政,对经济的管理职能则体现为对资产的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再有人财物、产供销的直接管辖权,只能通过政策引导、规范约束来促进企业发展。而其行使的行政职能要面向全社会,制定的各种政策、法律、规则等对任何企业和投资组织都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关键,是国资委的职能界定和依法履行职能,要做到既能实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不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和产权出售收入,考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营运业绩;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如重大股权变更、重大投资活动、利润分配方案等。

(三)明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责权利

今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将会是“三层次”管理。作为第一层次,统一管“资产、人、事”的国资委,将按照资本管理原则行使所有者权益,而不是“政企不分”的行政审批式管理。第二层次是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这是整个运行体系的核心。通过它,可以有效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隔离带”,以确保“政资分开”。

作为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国资委的授权,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享有资本收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权利,目标是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为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责权利,需做到以下几点:在经营机构上,应尽快明确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两种主要机构形式“国家控股公司”和“授权投资机构”的责任利。在经营权责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其与国资委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参股、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都应由《公司法》来规范。在经营体制上,要努力做到国有资产经营的股份化和资本化,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条件的营运主体可以吸收其他经济成分参股,发展成为跨地区、跨行业的股份公司。在经营机制上,要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经营管理者收入与经营绩效挂钩,实行年薪制,也可以探索实行持股制、期权制等激励措施,以及健全经营者法人治理监督机制,改进经营者选拔任用方式和考核评价办法,赋予经营者应有的经营权,增强经营者的成就感和归属感等。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产权制度

合理的公司产权制度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决定性基础,有助于解决政府不当干预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持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国有企业必须加快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产权制度。一是产权责任明晰化。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责任明确,对出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都有明晰的界定。二是产权主体独立化。在产权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应有人格化的主体来独立行使产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享有唯一的出资人所有权,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享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企业财产不断增值;三是产权结构多元化。从产权形成的利益机制上说,只有具有多元化的产权,才能建立真正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为改变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和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可以将国有企业改变为国家、其他非国有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及职工、管理者等个人共同拥有产权的公司,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四是产权运作资本化。国有企业各种金融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的产权,都可作为经营性的资本要素来运用。五是产权交易市场化。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并购应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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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关于国有经济能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创造一个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在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条件下管理好自己的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国有企业在改革与调整中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其他经济成分快速发展的同时,国有企业在竞争中也保持了较快增长。1989年至,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从3895.13亿元增加至14652.05亿元,年增长11.7%,比GDP年均增长9.3%高出2.4个百分点。国有经济布局得到优化,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影响力、控制力进一步提高。20底,我国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903家,其控制和带动的社会资本约6300亿元;境外国有控股H股公司52家,加上国有控股红筹股公司,其控制和带动的国外资本约38亿美元。国有经济在石化、石油、电力、冶金等关系国家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系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上缴税金3639亿元,占全部工业企业上缴税金的67%,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组织结构明显优化,“小而全”、“大而全”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按销售额排序,排在我国前10位的都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加工能力、加工精度明显上了一个台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重要成就表现在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当一部分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革。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514户国有控股企业已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改制面达83.7%,其中282户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推进公司制改革过程中,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关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基本形成。

这些巨大成就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能够利用市场经济来发展自己的。

但是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有很多企业仍然因改革严重滞后而难以摆脱困境。从现在看来,国企改革难点的关键所在仍然是企业自主权迟迟不能完全落实。甚至一些已经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包括有的上市公司,都因在重大发展决策和人事方面缺乏自主权而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开拓与发展。没有自主权的企业,国有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方针、方向和分配、激励方面的权利不到位就难以有市场竞争的活力,生产力难以进一步得到解放。自主权不落实,根子就在于政企分离不够彻底。而政企分离达不到要求,关键又在于政府未能正确给自己定位。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总是担心放手后国有企业会出现失控。这种不正当干预成了当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少企业为了放开自己的手脚在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中施展才干,在竞争中取胜,被迫采取一些非常手法,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上级政府部门的干预,在国有资本之外加入了一部分本企业职工的投资股份,通过挤入集体经济成分,以便找到藉口顶住上级部门对经营决策和人事变动上的干预。这种做法效果虽然明显,使该企业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但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不仅如此,问题还在于代表政府管理企业是由多个部门分兵把口分别行使国家所有权。这种分散型的所有者职能代表架构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弊端极大,一方面多部门的低效率,大大限制了企业的活力,有些国有控股公司无奈地埋怨说,我们下属有几十个企业,我们都难于了解他们经营中面临的实际情况,你一个上级部门怎么能对它们的日常经营活动做出正确决定呢?另一方面,部门有权无责,又为企业内部人控制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割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管人的不管生产经营,管生产经营的不管人,没有形成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权责分散,权责不清,就必然发生两方面弊端,或政企不分,统得过死,造成低效率,效益损失,或监管不力,内部人控制严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建立一个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在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专门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与行使国家所有权部门分立,使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和目标,这定会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为政企分开打下坚实基础。

国有资产管理上除了上述问题外,还有一方面缺陷,就是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这是当前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致命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有了很大的增长,规模在迅速扩大,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到2001年底,国有资产总量达10.9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7.3万亿元。这使得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有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但是,对这样庞大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很明显的一点是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一些国有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民营化等的改制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低估或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在出售国有资产时,不是在市场中公开进行,而是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有的甚至一卖了之,或把国有资产直接量化到个人。一些国有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其原始资产原本是国家的,但是由于管理散乱,公私不分,过了一定时期,这些企业糊里糊涂被定为集体所有制资产了。一些国有企业在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不善于经营,未能在市场大潮中学会游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效益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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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国有企业管理中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有的弄虚作假,欺骗社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产生这种现象不少是在国有资产重组中造成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都是符合改革要求的,但由于国有资产量大面广,随着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国有资产基础上出现了大量控股、参股等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重组流动的情况愈加复杂,这客观上为国有资产的监管增添了难度。不少改制后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不到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就为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企业经营者在资产、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权力过大,有时代替了出资人的权力,目前这种现象有增多的趋势。这种情况要求应有专门的专业性强的资产管理机构来加强监管。这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必须解决,必须有具体人和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使出资人到位。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现实情况表明,必须改革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这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要求。

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社会成员,国家是代表全社会的一个有形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所遇到的问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怎样来实现。所有权不是意味着为占有而占有,所有权要求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即使用它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我国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我国国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国有资产日益增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了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但是具体怎样来实现这种所有权,使国有资产不流失,不仅保值而且要不断增值,以进行不断的扩大再生产,保证全体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个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面临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似乎也是最难解决好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能否成功确立,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关键也在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针对这种迫切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首要的问题是坚持国家所有制,即国有资产都属于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国有制是适应我国大规模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力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我国发展生产力、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根本力量。我们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说到底,就是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使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控制力。无论改革如何进行,这一个前提是必须坚持,不能有丝毫动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政治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既坚持了社会主义道路,又通过改革使社会主义充满新的生机和活力。

坚持国家所有应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通过什么具体形式实现国家对自己资产的所有权,并使国有资产在使用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这里首先遇到的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如何在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中的定位问题。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域辽阔,国有企业众多,即使经过调整、改制,目前还有大约18万户分布在各地。为了使管理有效,都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这么多企业是困难的。较好的办法就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工负责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他们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这种分工包括资产的划分和权利的划分。十六大明确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资产方面的划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有着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主张应当把过去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监管)”的办法改为使地方政府成为所辖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原因是过去那种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不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发生责权不对称现象,助长了地方政府滥用国有资产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改制中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改制甩包袱,而不是在改制时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缺乏使国有资产增值的积极性。因此,必须用“分级所有,分级管理”来代替过去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模式。他们从理论上论证“分级所有”的合理性,认为“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这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原则。地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很多都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兴建的,理应归地方政府所有。

这种看法与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不一致的,十六大明确指出这一改革的前提是坚持国家所有,也就是全社会所有。这种所有权是不能分割的。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而实行的。不能把它看成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而应看作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可以集中主要力量办大事的这一根本优越性所必需的。况且我国现在区域经济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差别极大,实行地方所有会造成许多难以顺利克服的困难,并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十六大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不同于过去“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地方,并不在于改为地方

政府所有,而是如文件上所讲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这里涉及到如何认识所有权改革与产权改革的区别。在理论上把所有权与产权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别有重要意义。

过去在我国经济学领域中没有“产权”这个词。理论界是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学输入后广泛使用开来。国家文件中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开始提出“理顺产权关系”。但是人们在使用它时有着不同的内涵。一般地是把“产权”这个词作为“财产所有权”的简称,这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例如有人说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有的说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法人财产权)。这些说法都表明他们把产权与所有权之间划等号,甚至认为产权概念比所有权的涵盖更宽。

我认为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它们的内涵的。从外文用词上可以看出二者的明显区别。所有权在英文中是property,而产权经济学中产权用的英文词是property  rights(马克思表述它所包涵的内容时用的是the  right  of  property)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的涵义是不能等同的。所有权(property)指的是物或财产本身的归属问题,而“产权”(Property  rights)强调的是握有财产的所有权人所具有的实际权利。如果讲二者有联系的话,那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就是说后者只是前者实现其所有权时所产生的多个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各种具体复杂的权利关系。马克思就说过不同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可以有同一的财产权利即产权关系。例如资本主义制度下,从所有权来看,产品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资本家,小商品生产的所有权关系则是产品属于劳动者。这两种所有权是本质不同的,但从商品交换的权利关系上看,二者又是同一的:互相承认对方是自己产品的所有者,在市场上实行等价交换,产品属于生产资料所有者。马克思所以强调二者的区别,这是因为资产阶级总是企图把资本主义所有权与小商品生产者的所有权混同起来,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作辩护。

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所有权与产权二者内容上的区别很重要。否则易于引致认识上的混乱。有的人在产权改革的名义下讲述所有权改革。例如有人说,“非国有化的实质就是将国有企业产权由归属全体社会成员缩小为归属于部分社会成员或单个社会成员。”这里讲的内容是要改变所有权关系,而不是产权改革。

产权改革应当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对资产的管理或支配权利上的变革,不是根本经济制度的改变,而是对财产的管理体制的改变。例如我们讲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时,第1条就是产权清晰。这里的“产权”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很明确的,产权清晰针对的绝不是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清晰,而是指政府与企业在管理企业的权利、权限上不明确。江泽民同志6月26日在青岛召开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时的讲话中对此作了清楚的阐述,产权清晰就是“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责”。因为目前有些企业管理、监督和经营工作不到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无人负责。江泽民同志提出:“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要有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有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不能只要管理的权力而不负任何责任。”这里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的实质作了明确的解释。

在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时,面临着从概念上明确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问题。在讨论中提出将产权定义为“产权是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这个定义的表达并不是很清楚。这种看法表示出了所有权与产权二者的区别,不过没有说明区别在哪里。譬如,他们这样说:当产权的概念适用于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时,它指的是所有权;当产权的概念适用于国家所有权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财产归属时,则是指经营权。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说明。尽管表述得有些模糊、不明确,不能用同一个名词来表示两个性质不同的事物,但它毕竟显示出了二者的区别。产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一种权利关系,不能与所有权本身直接等同。西方产权经济学把所有权规定在产权的概念中是不科学的。所有权改革涉及的是不同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产权改革只是指同一所有权内部不同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利。

明确这一点当前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涉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关系问题。这次改革的性质是所有权改革,还是产权改革,这一点应当是很明确的,国家统一所有是改革的前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只是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来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不能把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国家所有与地方政府所有等同。

与过去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不同的,不是在于把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改变为“分级所有”,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上的变革,而是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这次规定各个地方对划归它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起来。这种改革的目的是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社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就界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改变了过去中央统一管理,地方责、权、利不明确的弊端。这有助于强化管理上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一直没有解决的“出资人主体虚位”的现象。另外也应清楚,一定要坚持国家所有的原则不动摇,国家仍然是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有立法权和终极处置权。

从产权关系即管理权利关系上看,中央、地方的国资管理机构是独立的、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是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的特殊法人,但它们都必须在国家统一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行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制定全国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办法,这些规则和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

三、实行政资分开的重要步骤

以上分析说明,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果,克服国有资产监管不力和政企分开不到位的现象,建立一个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依据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这个机构将原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整合起来,由国务院授权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营运进行指导和监督。

从上述职责来看,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切实完成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这里关键是要明确什么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出资人职责就是股东的职能,国资委代表政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负监管责任。为了完成这些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设置相应职能机构,分工职责明确,真正从制度上保证有专人负责。机构的人员应当是具备相应知识的专业人才。

在国有企业管理上过去虽然明确所有权属于国家,可是“东家”这个位置却是空缺的,有厂长,有经理,还有党组织起核心作用,可是谁都不是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经营都不负主管责任,国资委成立后,明确它是“大东家”,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这是真正的出资人代表,这就使企业出资人代表由虚变实,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它不是政府行政机构的组成部门,不纳入政府序列,属于事业单位,它的工作人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这个机构的专有职能就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的营运、监管和保值和增值。这就使它与原来的行政机构完全分离开来。显然,这个专门机构的设立就为实行“政资分开”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既然国资委专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那么原来属于国家的相关的各个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不再存在了。国资委成了专门的出资人代表,政府的其他部门也就成为专门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了。这就自然地实现了政资分开。

多年的改革实践表明,虽然政企分开一开始就是当作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但一直是效果不明显,难以落实,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现象严重存在,问题的根子在于政资没有分开。有些省、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政府各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了资产经营控股公司(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成)。但是没有根本解决问题。为了削弱各相关部门在人事、事权、财权上分散干预企业的现象,有的在省级机构里成立了相关各部门统一的领导小组面对控股公司。但是不同部门仍然都是企业的老板,他们越过控股公司直接插手企业的人事安排、经营活动仍然发生,谁都管,谁都不负责任。所谓的国有控股公司处境尴尬。这种情况表明没有政资分开,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不完全分开,进而在组织机构上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与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机构彻底分开,政企分开就难以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就难以真正成为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实践证明,政资分开是政企分开的基础。国资委建立之后,就从机制上改变了过去政府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职能于一身的状况,中央和地方省、市(地)两级政府分别设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这就从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上促使各行政部门集中精力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这必将大大推动多年改革实践中难以解决的政企分离问题的顺利实现。

我们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的还是为了搞好国有企业。所以国资委成立后,最重要的还是弄清楚它将如何管理好国有企业。国资委的成立表明政资分开得到了实现,但是也产生了一种疑虑: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权力增加了,是全部国有资产的大股东,这种增大了的权力会不会更加强了它干预企业经营生产活动,成为了企业的一个新的“婆婆”呢?这里问题的实质仍然在于如何保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完全分开。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共同要求,随着生产规模的增大,科学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必然趋势,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并在竞争中取胜的客观要求。因此,国资委成立后,如何划分清楚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和企业经营权之间的界限,明确二者的职责范围是此项改革达到预期目的的重大问题。

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独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强调指出:“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要变成‘婆婆加老板’,不能把企业管死。”从根本上理顺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试金石。

国资委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出资人空缺的问题。它的职能有了明确的规定,出资人职责就是政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三项出资人权益: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不能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原则的规定是清楚的。但具体实行过程中,总会发生难以区分的现象。出资人职责与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之间有时就不易区分,引起争执。而且争论往往不是发生在有关重大决策问题上,因为都不愿承担

责任,而是在一些非重大问题上。例如有的企业,为了管理层的一个人事安排,直接经营者说这是日常生产经营,而上层管理者则认定这属于重大决策,应由他决定。这种争执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所以,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细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出资人职责,建立更有效的管理体制,在国资委与企业之间设有中间层次――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这类经营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在这些中间层次下面就是国有企业,相当于中间层次公司的子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中间层次经营机构对国资委来说,它是资本经营者具体实施出资人职能,按照公司法运营,负有对国资委的保值和增值任务,并接收后者的监督。不能倒回到当企业“婆婆”的地位。在设立这类中间层次机构的试点中,一些地方作过许多有益尝试,应当进一步总结这些经验,也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国家管理国有企业的经验。我国国有企业是一个极其庞大的企业群,分布的行业庞杂,各处特点也大不相同,因此,必须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设置不同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方式,也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尽相同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都只能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

现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公布,它对于将十六大精神具体化,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它虽然还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过渡性的特点,但它对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将会起重要作用,并在实施过程中得以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篇3: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1.企业国有资产笼统为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行使所有权,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产权责任不清,缺乏责任约束,国有资产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状态。

2.许多政府部门既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又承担部分国家所有权职能,政企(资)职责不分。这使政府部门很难给自己准确定位,既妨碍了政府正常行使公共权力,又将国有企业作为行使公共职能的工具,让企业承担社会职能,造成政企职责错位。

3.政府部门在企业之外以行政方式多头干预;不是经营国有资本,而是管理国有企业。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的管理,造成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干预的“越位”,抑制了企业市场活力,致使国有资产运作低效率;二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弱化了产权约束,所有者权益往往被侵蚀。

(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主要解决4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不再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

概括地讲,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是使国家由管企业逐步转向运营资本;政府设立出资人机构,集中统一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政企(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对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拥有股权,按《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投资和拥有股份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以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国家承担责任。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是涉及国有制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体制和机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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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想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想

实行完全脱离政府的政企分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是通过把国企量化给个人来实现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容动摇,国有经济既是全民所有就应采取最简捷的实现全民所有的管理体制,通过全民委托政府再由政府逐级委托的.这种委托关系,委托链条复杂,而且还出现了委托过程的层层权力截留,这势必最终影响到经营权.因为经营权是所有权内部各种权能的有机组合权(作者在《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快讯》第4期《再论国企改期中的所有权与管理权》一文中有详细论述).因此,委托链条越长,最后到企业的经营权就越少,而且企业受制约的机构也就越多.按一般管理学原理在任何组织系统的设计中应本着管理链最短原则进行选择,因此理想的国企管理体制应本着这样的思路进行设想:以政企分离为前提,以最直接反映全民意愿,减少委托链,企业独立经营为约束条件.

作 者:严建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刊 名:武汉金融  PKU英文刊名:WUHAN FINANCE 年,卷(期): “”(7) 分类号:F20 关键词: 

篇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  作  者】高小平/靳江好/沈荣华

【摘  要  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深化行政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和发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等项内容。

(一)建立服务型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个目标选择。服务型政府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来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它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较,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将建立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选择,将有助于从新的视角,把行政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引向深入。在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认识到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着手改革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管理方式。上海、南京、珠海等地政府纷纷提出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在创新服务、社会评议、减少管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我国中央、省级政府的主要功能要于决策和宏观调控,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调控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同时在决策和管理上也要体现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省以下地方政府直接面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应有所不同,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以作为以宏观管理为主的“决策――服务型政府”,省以下地方政府应为以公共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

(二)建立面向市场的政府

建立面向市场、亲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等提法的涵义大体相同,都是指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当由市场来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强调政府要面向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论要起好“掌舵”作用、催化作用、促进作用,而不是“划桨”作用、大包大揽作用;也有助于将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向,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放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围绕市场行使好调节、培育、监管和服务职能。

(三)建立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的提法,主要是为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在以往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下,政府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和失衡,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追究责任,重视行使权力而忽视承担责任,注重虚置监督形式而忽视追究责任。

现阶段推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责任,使权力的责任挂钩,建立责任政府。为此,下一步行政改革应力争取得以下突破:一是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责任;二是健全政府责任制度,制定落实法定质询、罢免等追究责任的具体程序,创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易于实施的责任制度;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与政府外部评议制度相挂钩;四是加大执法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

(四)依照公共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模式

公共管理是从发达国家引进的管理理念,核心涵义在于公共性,突出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导向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等新的观念,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有较大的差别。

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开始运用这一理论,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推进改革。例如,财政部门提出了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人事部门提出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深圳等地政府提出了政府职能从无限到有限、从部门性转向公共性、从政府单一治理转向社会共同治理等项改革目标,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

(五)借鉴企业经验提高政府效能

将企业管理经验引入政府管理,是许多国家行政改革中采用的做法,尽管这种做法在理论上存在很多争议,但引进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了政府管理创新,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勿需赘言,政府与企业存在着本质区别,不能简单地套用或移植企业管理方式,而应当根据政府管理的特点,有选择地学习借鉴企业管理经验,特别是成功大企业的管理经验,如创新精神、竞争意识、成本效益核算、注重绩效管理、目标管理等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这对于提高政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善政府服务,无疑是有益的,也是可行的。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已进行了有益尝试。如青岛市政府通过学习和借鉴海尔的管理经验和理念,改革政府管理、经营政府的探索,大连市等城市政府经营城市的做法,杭州市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内部管理,实行并联式审批的做法等,都是借鉴企业经验,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宝贵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篇6: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  作  者】高小平/靳江好/沈荣华

【摘  要  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深化行政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突破和发展。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等项内容。

(一)建立服务型政府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在深化行政改革中提出的一个目标选择。服务型政府本质上是社会本位、民本位,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全看社会和公民是否需要,并以此来作为政府职能定位的依据,它与传统的以官本位、权力本位为特征的管制型政府相比较,是两种不同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将建立服务型政府作为新时期行政改革的一个目标选择,将有助于从新的视角,把行政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引向深入。在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认识到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性,着手改革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管理方式。上海、南京、珠海等地政府纷纷提出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并在创新服务、社会评议、减少管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我国中央、省级政府的主要功能要于决策和宏观调控,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调控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同时在决策和管理上也要体现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省以下地方政府直接面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应有所不同,中央和省级政府可以作为以宏观管理为主的“决策――服务型政府”,省以下地方政府应为以公共服务为主的“服务型政府”。

(二)建立面向市场的政府

建立面向市场、亲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等提法的涵义大体相同,都是指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当由市场来做,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强调政府要面向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论要起好“掌舵”作用、催化作用、促进作用,而不是“划桨”作用、大包大揽作用;也有助于将政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方向,放在加强宏观调控上,放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围绕市场行使好调节、培育、监管和服务职能。

(三)建立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的提法,主要是为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在以往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下,政府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和失衡,强调权力配置而忽视追究责任,重视行使权力而忽视承担责任,注重虚置监督形式而忽视追究责任。

现阶段推行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责任,使权力的责任挂钩,建立责任政府。为此,下一步行政改革应力争取得以下突破:一是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责任;二是健全政府责任制度,制定落实法定质询、罢免等追究责任的具体程序,创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易于实施的责任制度;三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与政府外部评议制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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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与深化财政改革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与深化财政改革

[摘要]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从财政职能中逐步分离出来,纳入不同的管理范畴,由不同的机构去实施,是规渡缁嶂饕迨谐【?孟鹿?凶什?芾碛氩普??吖叵档淖罴蜒≡瘛?br>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关键在于完善出资人制度,从制度上切实保证出资人到位,维护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成立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这不是把原来各部门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手段简单地合并,而是要实现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注重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根本转变。

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有机集合,包括投资决策制度、资本投入产出制度、经营者选拔任用制度、收入分配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此,国资委必须在职能界定、人员构成、决策机制、议事方法、管理方法、运行规则、法律制定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

(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国资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在国资委组建和今后的实践中,必须明确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不承担一般政府行政部门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扮演的是企业中国有资产“老板”的角色。

在职责界定上,要明确国资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股东方式行使权利,它不应该也没有权力用行政手段和方式管理企业。出资人到位的实质就是股东权利到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法》有明确清楚的规定,当国资委履行国有股东权利时,也要按照同股同权的原理,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益。

(二)从内部管理制度上促使国资委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落到实处。

首先,在工作人员选聘方面,不能再单纯沿用以往的行政手段和行政方式。要强调专业性、技术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实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人员选聘制度。其次,在议事规则上,不能照抄照搬现在行政部门的“议决制”,应当引入和实行“票决制”,像董事会议事决策一样,建立和完善一人一票、投票表决、记录在案的议事规则,实行权利与责任一致的个人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其科学合理行使出资人职责。另外,在薪酬制度上,国资委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其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除了加强监督约束,也要给予足够的激励,其自身的新酬也要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挂钩。

(三)建立监督监管者的制度。

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代理人,因此,必须对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国资委失去监督而滥用权力。

对国资委的监督,一方面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同级的国资委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形式,比如制定并颁布《国有资产法》,通过该法规定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来自政府,这是现阶段监督的主要方面。主要的监督方式,应该是政府各部门各尽监督之责,特别是可以考虑委派国家审计机关,对国资委的监督管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对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影响

在 1992年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就逐步明确了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但在实践中,从经济建设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转变离改革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有很大的关系。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将会从根本上加快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

(一)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要求国有资产营运独立于政府公共财政,真正实现税利分流、分管、分用。

国有资产营运(这里主要指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就是国有资本)究竟要不要独立干财政,在财政理论上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财政的本质理解认识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不同。持财政国家分配论的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此,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是整体与局部、主体与“两翼”的关系(其中另一翼是税收),不应该将国有资产营运从财政中分离出去,影响财政的完整性。持公共财政论观点的则一般主张: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是两个性质不间的经济范畴,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目标是不同的,有时会发生冲突,很难由同一部门(如财政)来同时实现。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统收统支,政府几乎统揽了一切经济活动。国有企业就是执行国家计划的一个生产车间,国有企业与政府财政活动密不可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与财政的关系也在不断地调整。1987年开始了税利分流的试点工作,并于1988年成立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各级国资局被设置为各级财政部门的下属职能机构,这仍然是将国有资产营运作为政府财政整体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看待。由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将国有资产营运从财政中独立出来,所以就没能真正做到“税利分流、分管、分用”,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如混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财政资金与国有资本金之间的相互挤占等问题。这是造成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和流失严重的重要制度原因。

理论上对财政本质及职能认识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确实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其活动范围、管理目标、管理方式和绩效评价机制都是不同的。前者的主要目标是社会效益,作用于市场失效的范围;后者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效益,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建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系,将国有资产管理从财政职能中逐步分离出来,纳入不同的管理范畴,由不同的机构去实施,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二者关系的最佳选择。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相应地财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也要发生变化,国有企业与财政就是规范的税收法律关系。即使政府财政要对其进行支持,也是依据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而不是因为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就区别对待。

(二)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毫无疑问,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也必须依法纳税。虽然,将来国有经济主要发挥的是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不一定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就现阶段而言,国有企业税收收入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占了近 5 0%。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发展,仍然是财源建设的关键。但在新的体制下,要改变财源建设的思路,政府一般不应再通过新办竞争性领域的国企纳税大户来获取财源。财政主要是满足公共需要,通过为各类经济活动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它们

的经营绩效来增加财政收入。

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资委后,一个新的问题是这些国有企业经营的利润应如何处置,是继续留给国有企业,还是上交给财政部或者充实到社保基金中,还是上交给国资委。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家暂时没有要求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产收益。当时的目的主要是“放水养鱼”,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在实践中,由于各个国企情况不同,苦乐不均,造成了分配秩序的混乱。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收入过高,使得收入分配关系更加难以理顺。究其原因就在于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谁来行使是不清楚的。一方面,国家基本放弃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没有收取投资回报。这部分收益变成了国有企业内部职工的福利。另一方面,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各种方式,如征收行政管理费用、摊派等方式占用国有企业的这部分收益,实际上将出资人的权力扭曲了。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其办公事业经费已经纳入了财政预算,没有资格作为出资人向企业行使收益权。

笔者认为,既然新体制已经明确了由国资委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就应该交由国资委。出资人进行投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这是出资人天经地义的权力。《公司法》很明确地规定了出资人享有受益权。国资委应该享有它所占有的那部分国有股权所应得的收益的处置权。这部分收益如何使用,是用来给国有股东分红,还是继续用于投资,都应该由国资委来拟定。当然,由于国资委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只是受政府委托行使出资人职责,因此它对收益权的行使要经过法定程序,主要应该通过编制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实现。

(三)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国资委行使了,那么财政就应该主要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提供财力保证。财政支出要围绕这个目标,从“越位”的领域退出来,进入“缺位”的领域。财政支出安排的重点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改变过去财政支出多用来建立、补贴和扶持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而使国防、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等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农村义务教育、SARS都是典型的例子)。

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对一般竞争性领域,财政还要不要投入。从原则上讲,财政的目标既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就应严格限制政府公共预算资金投向赢利性项目。财政支出不应该再投资建立新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与民争利。但是,也要正视现实情况,充分考虑目前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现实。分布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资产总量为26809.8亿元,占全部国有工商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40.9%。虽然,这些国有资产的营运应该纳入市场运作,在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不应该再占用公共资源。但是这些国有企业是传统体制的产物,有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应该支付的改革成本,完全不管不顾、甩包袱既不合理也不现实。因此,财政还要对这些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有一些支持。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财政支持应该立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付转轨成本,帮助其顺利改制来安排财政支出,给予财政支持。比如,国有企业主辅分流改制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卖掉都安置不了富余人员,财政应该将差额补上。再比如各地国有资产数量与质量差异很大,新体制下可能发生苦乐不均问题,需由中央统筹和协调,尤其是中央财政应加强转移支付力度。

这方面目前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老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欠账问题。估计目前国家的这部分隐性负债约为2万亿元。如此巨大的数额,、单靠财政支出是无法解决的。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后,国有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将会大大加快,特别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赋予了地方政府对一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很多地方都已经明确规划了几年内国有资本退出的目标。因此,如果不尽快明确国有产权退出后这笔资金的去向问题,由各地自行处理,既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可能造成不会再有足够资源来处理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问题,这将给未来留下巨大的金融风险和妨碍社会安定。

三、从综合财政预算中分离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现“税养国家财政,利活国有经济”,从制度上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必要性,财经界很早就认识到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根据改革实践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改革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但当时还主要是从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将两种预算分开,希望建立一种满足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财政制度,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从制度设计上将两种职能彻底分开的必要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支进行的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同于公共财政预算,准确地说属于财务预算的范畴。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表现为一收一支,平衡使用,追求社会效益;国有资本预算资金表现为周转循环,保值增值,追求经济效益。建立独立运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使国有资本的投资得利、收益分配,以及再投资,形成独立的运转体系,形成国有资本将本求利、有效运转的机制,从而进一步落实税收和利润的分收、分管和分用工作。因此,在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下,要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的关系,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创新国家预算体制,将各级政府预算由原有的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改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对政府以不同身份进行的收支活动加以区分,反映不同性质预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对于不同的预算资金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以组建国资委为重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初步建立,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立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权力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在新体制下,国资委是受政府委托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机构,编制资产经营预算是出资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编制预算可以起到明确目标、协调工作和便于事后考核评价业绩的作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能够全面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状况,是对国有资本营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出资人职责、确保出资人到位的重要方式。通过预算的形式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避免了沿用过去用行政命令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弊病,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具体操作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要按照市场机制来进行,应该根据财务运行的规律和财务的原则编制。当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财务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编制,应该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预算的格式和程序,大力提高预算的透明度,主要是做到预算细化和信息公开。国有资产的收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由相应的国资委编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同级政府审查批准。经审议后,由国资委组织实施。国资委应向同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政府的监督;政府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人大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新世纪新阶段每一个改革工作者面临的新挑战。旧体制遗留的深层矛盾,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国有经济与财政领域。因此,深

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财政改革仍然任重道远。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如何有效运作,还需要努力探索、不断实践。

篇8: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领导讲话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于5月27日由国务院第378号令公布施行。这是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迈出了重大步伐,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近11.83万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为7.69万亿元。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没有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党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十六大精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决定、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加紧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在有关行政法规出台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根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市(地)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规定了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要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还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作为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活动的基本依据,关键在于付诸实施。当前,贯彻落实条例首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高度,研究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广大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性,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是要坚持严格依照条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各级政府特别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贯彻落实条例还需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的特点,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条例确定的基本制度和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法规、政策,把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引向深入。

篇9: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摘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何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改革政府内部管理,密切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加速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课题。

[关键词]行政管理方式;行政体制;改革

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要用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了五项具体工作任务。现在时间已过一半多,离越来越近。回顾这几年,我们在行政体制改革上取得很大成就,但影响和制约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原因也有很多,既有观念上也有体制机制上的原因,既有政府自身也有政府之外的原因。分析这些原因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对于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确保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为视角,从贵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的对策。

一、实践例证:贵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贵州省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以此为契机,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抓好省级、以点带面、逐步深入、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有效地组织完成了全省有关行政许可“三项清理”的工作。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力量进行了清理,督促抓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完成了相关的废止和修改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了行政许可法在全省的顺利实施。此次共清理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8件、省政府规章159件、省级规范性文件111件。通过清理,共取消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7项,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43项,废止省政府规章27件。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全省及时下发关于建立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督促、指导地、州、市和省直部门抓紧做好本地、本部门配套制度建设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建设,努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例如,贵阳市南明区本着“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性机关”的理念,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等事项,通过保留、调整、合并、取消等方式,使行政审批事项成功“瘦身”,将30家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80项减少到现在的120项,简化了办事程序,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二、行政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贵州政府以转变工作方式为重点,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取得很大进步,改进工作方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但是,由于长期受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目前在行政管理方式上还存在观念滞后、职能不到位、手段原始、效率偏低等很多问题。客观地说,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管理主体存在局限,观念滞后

传统集权管理模式下甚至普通工作人员,拥有占绝对数量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与权力相结合,容易形成官本位思维。“官本位”观念这一思维还存在于行政机关文化中,导致一些行政人员服务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推委扯皮;相互制肘;手续繁锁;拖拉延误;人浮于事;文山会海;瞎指挥;怕负责任,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铺张浪费。同时,不出风头为为政的要诀使得一些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思想僵化、保守,不敢开拓、创新,行政活动缺乏应有的弹性和活力。行政管理中爱做官样文章,办事拖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决策迟缓,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 管理手段原始、效率偏低

高成本,低效率,以牺牲效能为代价,颇具粗放管理方式特点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还存在。许多政府部门和地方仍习惯以“内部文件”“行政命令”等随意性大、透明度低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暗箱操作”、随意裁决等问题时有发生。在行政过程中,屡屡出现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政策,部门和地方规定大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甚至有时依据内部决定或领导口头指示就可以改变或变通既定规则的执行。遇到问题,大多采用开会研究、逐级下达、层层上报的工作方式,耗费大量的行政经费,“文山会海”和“公文旅行”等现象,浪费人力、财力。此外,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实践中,政府仍然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具体的干预,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细,办事程序过于繁琐。行政手段运用过多,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不够等。

3. 政府管理和被管理的对象仍以单向的层阶式的关系为主

传统的领导方式注重以“任务”为中心,政府官员是标准的“行政人”,实行的是一种缺乏人性的标准化管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是被动的,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那种单向的层阶式作用关系。行政程序是通过各级代表会议,将意见集中向上反映,形成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然后层层下达,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信息不对称,单向的层阶式的方式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其局限是组织的高层不能与基层进行直接的协调和沟通,不仅减缓了信息的传递速度,还容易造成信息的过滤、堵塞、失真或扭曲。

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高效”之政府

显然,我国行政管理方式依然存在着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和规则不相符合的方面。努力促进各级政府管理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势在必行。

1. 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和各种类型的行政许可制度

切实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许可方式,目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全面清理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和各种类型的行政许可制度。对于国家宏观调控必须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予以保留和进行完善,对于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则予以清除和撤消。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按公民自治、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顺序来设定和实施许可,实现“廉洁而高效”。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认真研究新的管理方法,积极运用监管、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需要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形成制度规范。

2. 加强间接管理、协调服务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的运用

篇10: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摘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何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改革政府内部管理,密切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加速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课题。

篇11: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要用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了五项具体工作任务。现在时间已过一半多,离越来越近。回顾这几年,我们在行政体制改革上取得很大成就,但影响和制约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原因也有很多,既有观念上也有体制机制上的原因,既有政府自身也有政府之外的原因。分析这些原因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对于加快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确保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为视角,从贵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的对策。

一、实践例证:贵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

《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贵州省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以此为契机,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抓好省级、以点带面、逐步深入、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有效地组织完成了全省有关行政许可“三项清理”的工作。对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力量进行了清理,督促抓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完成了相关的废止和修改的有关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了行政许可法在全省的顺利实施。此次共清理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98件、省政府规章159件、省级规范性文件111件。通过清理,共取消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7项,取消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43项,废止省政府规章27件。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全省及时下发关于建立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督促、指导地、州、市和省直部门抓紧做好本地、本部门配套制度建设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窗口建设,努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例如,贵阳市南明区本着“整治发展软环境,建设服务性机关”的理念,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许可、核准、备案等事项,通过保留、调整、合并、取消等方式,使行政审批事项成功“瘦身”,将30家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80项减少到现在的120项,简化了办事程序,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二、行政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贵州政府以转变工作方式为重点,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政府信息化建设中取得很大进步,改进工作方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但是,由于长期受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目前在行政管理方式上还存在观念滞后、职能不到位、手段原始、效率偏低等很多问题。客观地说,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管理主体存在局限,观念滞后

传统集权管理模式下甚至普通工作人员,拥有占绝对数量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与权力相结合,容易形成官本位思维。“官本位”观念这一思维还存在于行政机关文化中,导致一些行政人员服务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推委扯皮;相互制肘;手续繁锁;拖拉延误;人浮于事;文山会海;瞎指挥;怕负责任,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铺张浪费。同时,不出风头为为政的要诀使得一些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思想僵化、保守,不敢开拓、创新,行政活动缺乏应有的弹性和活力。行政管理中爱做官样文章,办事拖拉,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决策迟缓,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篇12: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近几年,青岛市学前教育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发展我市学前教育提出的“保证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和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工作目标,不断深化改革,加大工作力度,坚持以改革求发展,以发展求质量,使学前教育逐步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全市学前教育呈现良好发展局面。目前青岛市市区学前三年入园幼儿31000余名,入园率高达98%以上;省、市示范幼儿园40处,一类幼儿园68处,占市区幼儿园总数的50%;平度市和市南区被国家教委命名为全国幼儿教育先进县(区)。

下面谈谈我市学前教育管理改革方面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一、确定清晰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建立专门管理机构

市委、市政府在确立青岛市教育发展目标时,把发展学前教育列入我市教育现代化八大工程之一,提出素质教育要从幼儿抓起,要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学前教育体制,合理调整办园布局,改革办园体制,完善管理机制,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区(市)、乡镇建立以分管市、区(市)长、乡镇长为组长的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托幼工作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区(市)教委,定为处级或科级行政管理部门。市托幼办7位工作人员行政教研合署办公,抓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幼儿园管理和教育研究;区(市)托幼办配专职干部2至4人,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管理与教育教研;街道办事处协助区托幼办管理好社区内街办幼儿园和个体、居委会办的托儿所。

二、立足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多种办园模式

1.确立以承办制为主导模式的改革基本思路。

本着改革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减轻办园单位社会负担,有利于激发幼儿园内部活力的原则,在坚持多元化办园体制的基础上,我们确立了以承办制为主导的办园模式。首先抓住企业办园体制改革这个牛鼻子,认真总结完善我市部分企业在深化内部改革中,对幼儿园实行承包的经验,提出对企业办幼儿园实行承办制的基本思路,其主要内容是:明确职责,自主办学。明确职责就是,办学单位和幼儿园各自明确在办学过程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解决过去同吃大锅饭、办好办坏都不管的弊端,办学单位要为幼儿园提供基本的办园条件(场地、房屋、设施)以及对大型设施和设备的更新维修,保证政职工“三个不变”,即正式职工的身份不变、政策性调整工资不变、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不变;帮助幼儿园消化富余人员以及保证幼儿园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自主办园,即要求幼儿园按照幼儿教育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把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效益放在首位,做到强化职能、自收自支、以园养园、自我发展。

在理清思路的基础上,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注意发现典型、培育典型,先后总结推广了效益较好的青岛港务局幼儿园、效益一般的青岛第六棉纺织厂幼儿园以及严重亏损的一木集团公司幼儿园实行承办制的经验。

与此同时,我们将企业承办制办园模式向机关、事业、教育等单位推广,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承办制的内涵。例如,市南区、四方区教育部门针对教育办园相对集中的特点,采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灶吃饭的办法,大胆地进行了承办制的改革。他们把委屈的幼儿园(市南区6处,123位幼儿教师,收幼儿960余名;四方区4处,90位幼儿教师,收幼儿860余名)收的托幼苗按75%和50%的比例上缴区教体委,作为幼儿园建设、维修教学设备、图书配备及年终奖励等专项资金,每年各幼儿园提出申请由托幼办、计财科、基建科审核,区教体委下发(委属幼儿园建设经费使用计划),逐步改善了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四方区自1994年以来,集中为教一幼投资70万元、教二幼投资20万元、区实验幼儿园投资50万元。区教体委还统一调整师资,解决师资力量不均衡和薄弱园问题。在此基础上分灶吃饭,幼儿园享受自收自支单位津贴待遇,增强了教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管理水平、教育质量明显提高。

2.推广幼儿园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的经验

在幼儿园内部管理上,我们进一步推行了以优化组合队伍、实行目标管理为主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幼儿园通过实施以“四制”(园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制、工资总额包干制)为基本内容的改革,增强了幼儿园的活力,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我们分别推出了机关、事业、教育、院校、街道等不同类型幼儿园管理机制改革的做法,供大家参考学习。

实行了园长负责制以后,园长有了工作的主动权和积极性,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表现在:一是优化组合队伍,鼓励竞争上岗;二是对各类人员工作标准量化考核,实行目标管理;三是将岗位工作考评与工资津贴紧密挂钩;四是加强民主管理和情感管理,增强管理的透明度。

三、建立经费投入机制,为幼儿园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我市发展学前教育所需经费,以政策性投入为主,主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对未办园单位的职工子女入园,我市支持幼儿园按标准向这些单位收取代办费,代办费的收取比例与托幼费相当,使幼儿园能够按成本收费;二是既考虑到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做到一部分由办园单位负担,一部分交幼儿家长所在单位负担,一部分由家长个人负担。对此,市政府精心设计,坚持做到“一个标准、两个保证、三个措施”。一个标准是:根据物价上调指数核算成本,按幼儿园五个类别档次收费,以质论价。其中,最低档次每月收费110元,最高档次收费200元。两个保证是:保证幼儿园保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办园单位与不办园单位费用合理分担,利益均衡。未办或不愿办幼儿园的单位,通过职工送子女入园必须交纳代办费形式,使其与办园单位同时承担办园的经济和社会责任。采取的三项措施是:(1)适时调整收费标准,我市于1992年、1994年、、连续六次调整托幼收费标准,资金总投入达到3亿元,基本解决了托幼经费不足和办园费用负担不均的问题。以1994年的调技为例,收费标准提高了一倍,市区每年可增加托幼经费3000余万元。(2)建立青岛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为便于宏观调控并鼓励奋发上进,市政府还规定从代办费中提取15%,上缴市财政,列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作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几年来,我市已从专项经费中支出740余万元,用于奖励办学突出的先进单位和改造了100余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3)建立园长奖励基金,允许实验幼儿园,示范幼儿园,一、二类幼儿园提取园长奖励基金.基金提取标准以三类幼儿园的管理费为基数,分别提取管理费类别差额的10%,作为园长奖励基金。

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谁办园谁负担”在全社会已形成共识。我市的幼儿园举办单位重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大了对幼儿园的投入,1990年以来共投资9000余万元,改善了办国条件,提高了办园效益。在改善办国条件的基础上,一部分领导提出,“放远眼光抓幼教,经济腾飞根基牢”,投资建高标难的幼儿园,如青岛橡胶集团、青岛海洋大学分别投资300余万元建起了新幼儿园。特别是一些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于办园质量高,直接拉动当地小区居民商品房的价格,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四、建立有效管理机制,保证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教育发展和改革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坚持依法治教,建立有效管理机制,是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青岛市先后颁发了《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幼儿园分类标准》《青岛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青岛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等十几个地方性法规文件,《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也将于今年由市人大颁发实施。这些法规和制度,保证了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市的整体办园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1.严格登记注册制度,保证依法办园。

为了规范我市托幼园所的办学行为,1992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下发了《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办法》。19,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市又重新修改了《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园所,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合格证)之后,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各项费用。凡经登记注册的园所,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搬迁园址、停办、合并等,上述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互助共生合作关系。

我市对幼儿园实行了分类动态管理,并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于1994年和19两度重新修订《幼儿园分类标准》,对幼儿园的设备条件、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达标标准和类别标准,根据各幼儿园自报、经区(市)托幼办审验后,市教委每两年验收一次,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园所,不能升类。同时还对各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相应类别的幼儿园采取隔年复查一次和不打招呼抽查的方法,对于质量下降、达不到已有类别标准的幼儿园,随时给予通报或降低类别。通过分类动态管理,我市各幼儿园树立了“以竞争求质量,以质量求生存,以合作求发展”的工作氛围,幼儿园与幼儿园之间,区(市)与区(市)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质量竞争,在竞争中又体现了合作精神,出现了同类园之间“互帮带、共发展”,不同园之间“大带小、强带弱”的局面,许多示范、一类幼儿园与二类、三类幼儿园“手拉手,齐步走”,体现了竞争与合作的统一,达到了互助共生,使我市幼儿园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各市、区重视实验、示范幼儿园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的带头作用,促使他们出人才、出经验、出成果。

3.运用专项票据调控,规范办园行为。

市财政局按照幼儿园分类情况,分别印制各种票据。市教委根据国家规定把握幼儿园的具体情况,核定票据种类和数量,统一发放、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是,每季度末,园所带着“三证”(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征、票据管理证)领取专项票据。幼儿园按月收取托幼费,家长凭专项票据到单位报销规定部分,否则不予报销。无“三证”收费者,视为乱收费,有效地制止了过去存在的乱办园、乱开票、乱收幼儿的三乱现象。

此外,对于新建小区幼儿园,我市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办法办园。市府还专门颁发《关于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幼儿园办学招标试行意见》,规范了小区幼儿园的建设和办学行为。

四、建立有效管理机制,保证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教育发展和改革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制的健全,坚持依法治教,建立有效管理机制,是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青岛市先后颁发了《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幼儿园分类标准》《青岛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标准》、《青岛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等十几个地方性法规文件,《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也将于今年由市人大颁发实施。这些法规和制度,保证了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市的整体办园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1.严格登记注册制度,保证依法办园。

为了规范我市托幼园所的办学行为,1992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下发了《青岛市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办法》。年,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市又重新修改了《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园所,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取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合格证)之后,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取各项费用。凡经登记注册的园所,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搬迁园址、停办、合并等,上述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互助共生合作关系。

我市对幼儿园实行了分类动态管理,并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于1994年和年两度重新修订《幼儿园分类标准》,对幼儿园的设备条件、行政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达标标准和类别标准,根据各幼儿园自报、经区(市)托幼办审验后,市教委每两年验收一次,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园所,不能升类。同时还对各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对相应类别的幼儿园采取隔年复查一次和不打招呼抽查的方法,对于质量下降、达不到已有类别标准的幼儿园,随时给予通报或降低类别。通过分类动态管理,我市各幼儿园树立了“以竞争求质量,以质量求生存,以合作求发展”的工作氛围,幼儿园与幼儿园之间,区(市)与区(市)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质量竞争,在竞争中又体现了合作精神,出现了同类园之间“互帮带、共发展”,不同园之间“大带小、强带弱”的局面,许多示范、一类幼儿园与二类、三类幼儿园“手拉手,齐步走”,体现了竞争与合作的统一,达到了互助共生,使我市幼儿园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各市、区重视实验、示范幼儿园和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的带头作用,促使他们出人才、出经验、出成果。

3.运用专项票据调控,规范办园行为。

市财政局按照幼儿园分类情况,分别印制各种票据。市教委根据国家规定把握幼儿园的具体情况,核定票据种类和数量,统一发放、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是,每季度末,园所带着“三证”(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征、票据管理证)领取专项票据。幼儿园按月收取托幼费,家长凭专项票据到单位报销规定部分,否则不予报销。无“三证”收费者,视为乱收费,有效地制止了过去存在的.乱办园、乱开票、乱收幼儿的三乱现象。

此外,对于新建小区幼儿园,我市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办法办园。市府还专门颁发《关于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幼儿园办学招标试行意见》,规范了小区幼儿园的建设和办学行为。

五、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园长、幼儿教师的整体水平

1.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稳定师资队伍。

1991年,市政府以青政发[1991]332号文件对幼儿教师待遇做了明确规定,市教委坚持做到四个一视同仁:

(l)人员管理一视同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建立人事管理档案;

(2)评职称一视同仁。农村幼儿教师从1993年开始,纳入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范围;

(3)转干一视同仁。街道幼儿园教师由人事部门转聘用制干部,农村幼儿教师工作满十年可报考幼师转公办;

(4)评先进一视同仁,并形成制度。特别注重表彰办园成绩显著的先进举办单位和勇于开拓、无私奉献的幼儿园园长。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市人事局每两年专项表彰托幼先进。

另外,对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幼儿园的合同制幼儿教师和退休人员,我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了养老保险统筹,既减轻了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幼儿园的负担,又为教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

2.建立资格审定制度,加强师资队伍管理。

1991年市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幼儿教师队伍管理问题,要求由教委把住教师人口关。市教委出台了城镇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由各区(市)组织实施;农村幼儿教师的整顿考核工作也步入正常化,整顿考核合格者由各区(市)教育人事部门建档造册,市教委备案,统一发聘任证。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已有500余名园长和10000余名幼儿教师取得任职资格证或聘任证,同时有500余名不合格的园长和幼儿教师由举办单位辞退或重新安排工作。凡园长和幼儿教师不参加教育部门资格审定或聘用不合格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幼儿园,不能予以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聘、评选先进等。

3.构建师资培训立交桥,提高园长、教师的整体素质。

一是提高园长、教师的学历层次。

对具备了《幼儿园工作规程》提出的学历标准的幼儿教师,按照我市教育事业“九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开辟了多条供幼儿教师继续深造的途径,学前教育大专自学考试、青岛教育学院学前艺术专业及大专专业证书班、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前教育管理专业同时启动,使我市幼儿教师大专毕业和在读者达到了幼儿教师总数的20%以上,预计到能够达到“九五”规划目标。青岛幼儿师范和各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在幼儿教师合格学历培训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青岛幼师的函授幼师班常年招生,各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在进行中专学历教育的同时,举办不同类型的学习班,如骨干教师班、园长岗位知识班、技能技巧培训班等等。目前全市城乡11000余名幼儿教师中,87%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

二是开阔视野,获取信息。

近几年我们在抓学历培训的同时,还举办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讲习班或研讨会,请中外幼教专家来青讲学,深入幼儿园指导,并就热点问题进行研讨。自1992年以来,这些讲习和研讨活动我们已先后举办过10余次,开阔了广大幼儿教师的视野,促使他们站在园外看幼教,站在社会大范畴内选定自己工作的立足点,牢牢树立为社会、为家长、为幼儿服务的意识,促进了保教质量的提高。

三是立足岗位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我们采取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办法,通过开展岗位练兵、观摩、以老带新、以城市带农村,促使了幼儿园教科研风气的形成。我们要求幼儿园研究本园教育实践中的问题,认真贯彻《青岛市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和《青岛市幼儿素质发展目标评估手册》,抓好幼儿园一日活动全过程的管理与研究,将幼儿园一日活动作为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深化“优化幼儿一日活动,让幼儿在良好的环境里主动发展”的研究。我市不少幼儿园还参与了北京师大、南京师大、山东师大等高校,关于幼儿数学教育、幼儿社会性教育、幼儿民间艺术、科学启蒙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市实验幼儿园的开放教育已被列入全市“九五”教育重点课题;四方区小白干路幼儿园的创造教育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市已成为国家级幼儿游戏和幼儿园课程的研究基地。据统计,1990年以来,全市幼儿教师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文章共500余篇;多次为省、全国会议和外宾提供观摩现场;“青岛市实验幼儿园开放教育”等四篇论文还被第22届世界学前教育大会选用。青岛的学前教育正作为我市对外开放的窗口,展现在国内外。

六、几点体会

1.教育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主管意识要强。

我市教委在管理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到与其他各类教育一视同仁,将学前教育发展列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当中,制定了明确的工作目标;教委党政一把手经常参加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区(市)教委重视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列入教育工作的论事日程,市内四区中有三个区的教委一把手亲自抓学前教育工作。与此同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积极进取,主动工作,不断学习、探索和创造。在解决学前教育的一些热点问题时,主动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寻求对策。另外我市有一支勇于改革、敢于实践、奋发向上的干部队伍,市及区〔市)两级托幼办共有40人专门从事学前教育工作,他们能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为总结培养典型,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研究解决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市)托幼办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定期召开举办单位领导会谈,与他们交朋友,面对面共同探讨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2.政府统筹决策要有力度。

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几年来,市政府分别于1991年、1994年、1997年三次召开全市托幼工作会议,解决城市办园体制改革和农村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及师资队伍管理等问题;市政府将企业办幼儿园体制改革列为对市教委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要求抓好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领导多次听取学前教育工作汇报,出席有关会议,深入幼儿园,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教育内容及至教育方法提出要求和意见;市教委向市委、市政府递交《关于制止自行撤消园所的报告》、《关于我市托幼事业遇到的困难及对策》、《关于解决我市托幼园所经费严重不足问题的请示》、《关于前海小区配套幼儿园被擅自出售》等调研报告和情况专报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部署办理有关工作,保证了有利幼教管理和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

3.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责任到位。

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办发[l987]69号文件的精神,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工作。在研究企业办幼儿园体制改革过程中,市教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市教委曾分别在市人大、政协会议上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综合调研室、市物价、财政、体改、工会、卫生、建设、规划、人事、新闻等部门和组织,都把研究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当成是自身的工作,从大局出发,同唱一台戏,下基层,搞调研,出席有关会议,帮助完善改革措施,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新闻单位围绕幼儿园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的报道。这些都为深化办园体制改革、加强对幼儿园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创造了条件。

篇1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策略论文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策略论文

一、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许多国有企业尚未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部分企业董事局、监事部门法规建设不健全,与各负其责、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尚有不少差距;部分董事局成员直接内定,而且在职责方面与经理层高度重叠,行政任命的内部人员同时担当战略制定者、决策监督者、方案执行者的角色,其定位存在冲突;董事会、监事会、决策层、经营层的权责和分工不清,不同程度出现内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现象,企业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新形势下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策略和方法

(一)深化认识,大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所以,要积极对工作机制进行革新,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推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在财会管理部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分值,进而制定合理的,操作性强,有激励性的考核评价方案,逐步建立起较健全的科学的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督促各级管理主体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堵塞工作漏洞。另一方面,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等工作融合。加大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品牌的树立,把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列为单位年终检查的审核条件之一,提高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关注力度,逐步形成以企业资产管理为主体,各级部门相协助的管理建设保障机制。

(二)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新机制

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必须要设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为相关人员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从而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质量。而在此过程中,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监督和管理的功能,能够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起监督和辅助管理作用,监督企业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从而保证资金能够落到实处。内部审计体系的设立是为了监督一切与企业资金运作相关的活动,对于一切失真的财务资金信息进行及时核对和改正,而对于一些不合法的经济活动则予以纠正和处理,以保证资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企业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方面实行监督行为。首先是事前监督,主要是在经济活动计划阶段实施监督,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是事中监督,主要是经济活动计划落实的过程中,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解决当中的资金信息失真和经济行为不合法等现象,以最大程度降低人为失误。最后是事后监督,主要是把审计结果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提供给企业管理者,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就这样,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控制,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开拓进取,努力构建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首先,企业可以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计划规划、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负责人职责范畴;实现布置工作、检查工作、总结工作和验收鉴定工作的同步。同时,在保证符合企业的发展实际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管理标准,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把相应的工作责任落实到负责人身上,做到事事都有相应的人跟进,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

2.推行相对集中办公,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可以借鉴各省级机关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根据自身所处地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管理思路的创新,在确保单位财政支出不受影响的基础上,走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管理思路。同时,采用土地置换等方式,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源、盘活资源存量,以达到相对集中办公的目的,力争国有资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

三、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环境背景下,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逐步突破传统落后的思想观念,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找出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创新以及开拓的精神和原则,对理念以及方式进行不断的革新和创新,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才能全面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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