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协议期见习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时间:2023-12-23 07:48: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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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协议期见习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篇1:试用期协议期见习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一、关于试用期与协议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所以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约定。

劳动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说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无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而协议期则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其中的就业协议书被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主要依据,因而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见证和担保的作用。

所以试用期与协议期有本质的区别。很多用人单位即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只是对毕业生进行试用,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毕业生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二、关于试用期与见习期、实习期。

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因此,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

实习期与见习期也有明显不同,其中见习期一般是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

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约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篇2:见习期与试用期有区别吗

实习期与试用期有哪些区别

1、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目的不同

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3、关系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在实习期间,学生与所在的实习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受劳动法调整。

5、权利义务

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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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护士见习期、试用期与实习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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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见习期、试用期与实习期工作总结]

篇4: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

如题,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

[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

篇5: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含义区别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含义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见习期是除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是一个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过程。

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在见习期间领取的临时工资标准,一般由国家规定。见习期间的待遇和见习期满的定级工资,分别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而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一般不适用企业单位一般是政府雇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是应届毕业生独有的一种人事制度劳动法中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篇6: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三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近期发现很多应聘毕业生在应聘时,对于公司实习、试用等概念不是很清楚,常常发生混淆,这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作一个解释。

一、什么是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二、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

二、什么是见习制度?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从这些规定可知,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实际中,由于有的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经常发生这方面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般来讲,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决定是否规定试用期,双方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例如,对某些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如果合同双方认为不必通过试用期而可以直接录用,则可在合同中不规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关系具有极不稳定的特点,如果规定过长,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有关法规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实际中,有不少企业合同期限一般为两年以内,而试用期一律要求规定为3个月(或以上)。这样的规定,也是不符合有关劳动法规精神的。

3、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中,有一些企业觉得在试用期间,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还没有正式确定关系,签了合同对解除劳动关系反而会增加麻烦,因此不愿在合同试用期签订合同,而只有在试用期满后决定正式雇用时,才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一旦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试用还是正式录用),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合同的做法,既不利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如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均无明确规定,也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不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迟迟不订合同,导致劳动者被无期限地“试用”下去。

4、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对劳动者方面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某职工被一企业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厂工作一个月以后,该职工对厂里工作不满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认为该职工单方违约,必须按劳动合同的规定交纳违约金,否则不同意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经劳动仲裁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只有在试用期满后才能发生效力,企业以劳动者单方违约而要求予以赔偿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企业应立即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四、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用人单位希望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首先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劳动者予以拒绝,单位不能随意延长试用期。即使双方同意延长,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且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什么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劳动者还应履行以下义务:第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企业规章,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二,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违反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第三,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合工作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接受。

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借试用期为名,把求职者当作廉价劳动力,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了解其内容。如能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鉴证最好。

六、应聘者如何度过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工单位考察择业者是否称职的时段,也是择业者了解用工单位的工作条件、管理水平和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合意的时段。因此,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是必要的,而对于择业者则是重要的。因为能否顺利通过试用期,决定着你是在此岗位上就业还是改行再择业的大问题。那么,择业者到底该如何做好呢?

首先,要尽量缩短试用期。对于用工单位来说,试用期内和试用期外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有差别的,因此,它们往往倾向于延长试用期;而择业者,特别是那些高素质的择业者并不需要那么长的试用期就能掌握本职的职业技能,因而希望缩短试用期。

如果择业者发现试用期过长对自己不利时,可以事先向用工单位提出异议,并在用工合同上写清楚:你将在试用期内尽快掌握有关工作技能,如达到某种量化的指标,用工单位则应提前结束试用期。另外,在面试操作时,你尽可能大胆表露自己的才能,以证明自己无需太长的时间就能胜任工作。事实证明,如果你的职业能力确有长进,那么尽快结束试用期对你是有利的。

第二,不要轻言“离开”。对于择业者来说,试用期内无论有何挫折,只要还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放弃这个单位或工作,就必须努力巩固自己在目前已经获得的岗位的立足地。

因为争取到试用期,表明你已向成功就业迈出一大步,特别是对于那些热门职业而言就更是如此。所以,择业者在原则上应该珍视初次争取到的试用期。当然,通过一段时间的上岗实践,你发现自己确实不适合从事某一职业,那你就应该果断地转换工作或单位。不过,除非你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一般情况下,应干满试用期再离开,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三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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