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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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全文

篇1:《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乱用职权、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篇2:五女峰国家级森林公园

五女峰森林公园位于集安市北部。区内有挺拔俊美的少女峰、玉女峰、秀女峰、春女峰、参女峰。总面积6867公顷,立木蓄积量11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5%,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关东三宝:人参、鹿茸、貂皮的产地,也是野菜、山果、山珍的故乡。

目录简介景点信息简介

历史背景据专家考证,高句(gou) 丽王城的第一个王城“纥升骨城”应为今辽宁省桓仁县城附近的古城遗址,而五女峰山山城则为其山城。 从桓仁县城远远就可以看见高耸于8.5公里以外山顶平坦、状若坦克的五女山。沿着回旋曲折的公路驱车至山下,就来到了两千年前高句丽时代的山城遗址。山城主要占据山顶平台和东部山坡,山城主峰海拔821米,西、北、南面是一二百米高的悬崖峭壁。石砌墙垣修筑在东面和东南面较为平缓的`半山坡上。 五女山山城共设三座门,分别在东墙、南墙和山顶西部。山城利用险峻的山势,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防御体系,充分显示了王城霸气。据介绍,山城平面略呈靴形,南北长约1500米,东西宽约300―500米,规模宏大,体系完备,可分山上、山下两部分,现存城墙、城门、马道、大型建筑基址、居住建筑群址、蓄水池、了望台、哨所等。 著名高句丽专家、通化师范学院耿铁华教授分析,五女山山城地理位置险峻,交通不便,生活环境恶劣,日常高句丽王公贵族是很难把这里作为栖身之地的,只能在战乱时作为避难所。而从山顶空间、生活条件和建筑遗址等分析,日常在山上几十人戍守还勉强维持,最多也只能供百余人生活。 有关专家同时指出,五女山山城继承了中国北方先民构筑山城的传统,在城址选择、城市布局、墙体砌筑方法以及石料加工等方面又有了很大的创新,形成了一种十分独特的山城建筑形式,在中国古代城建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景点信息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门票门票50元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最佳旅游时间10月至翌年4月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交通 长春出发在高速公路行驶约68公里到营城子下高速。从这里经东风县――梅河口市――通化市,这段路有96公里,为2级公路,但路况还好,沿途风景也好。一路过来共有4个收费站。高速收20元,其他的每段路段收10元。 约2.7公里至吉林省政协 约3.1公里至长春市政府 约1.9公里至南关客运站 约2.4公里至长春火车站东站 约4.6公里至长春火车站 约8.4公里至长春市龙泉火车站 约3.1公里至吉林省委 约1.5公里至客运南站 约2.5公里至东站 约4.3公里至长春市公路客运中心总站 约8.1公里至208医院 约11.4公里至长春火车站南站

篇3:北票大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公园核心区面积29.4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93%,是一处以“清幽”、“野趣”为特 色,集“雄、奇、险、秀、幽、旷”六种自然形象于一体,以自然景观为主的山岳型森林公园。公园内分杏林春晓、黑山烟树、烟霞深处、群峰竞秀四个景区,建有“杏花山庄”度假村一处,建有矿泉疗养院一处,园内还建有国营大黑山鹿场,生产的系列产品在辽、蒙、冀等地久负盛名。这里留传着薛仁贵生擒契丹王阿卜固;乾隆东巡至此观看铁树开花;北燕文帝冯跋兄弟逃避追杀遁迹于此;奕天林抗日反满等美丽的故事和传说。有国道305线从公园穿过,公园距北票城区32公里,距朝阳机场70公里,距锦州港115公里,交通便利,通讯发达。

??公园内建有“杏花山庄”度假村一处,共有高、中、低档客房15间,床位50多个。 配套设施有卡拉OK歌舞厅,KTV包房,共有餐位80多个,大小会议室、游艺室、桑 拿淋浴、冲浪、按摩和室外游泳池等各种 服务设施,是一处集旅游度假、会议、餐饮、洗浴、温泉疗养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 旅游服务中心。

??杏林春晓景区?紧靠南山门附近,植被以大面积杏林和油松、落叶松、针叶林为主。在北梨树沟入口处有较大面积梨园、苹果园, 景名“梨花深处”。景区内还有“西游仙 境”、“火焰山”、“晒经台”、“三星 岩”、“羊象石”、“卧月眠云”、“叠 罗汉”、“鸽子洞”等多处岩石地貌组群,“乌兰亭”、“问泉亭”、“迎旭亭”、英雄树”等人文景观,具有较高的景观价值和经济价值,

资料

??黑山烟树景区?位于北山门以西,景区内植被繁茂,沟谷内常年流水潺潺,是整个森林公园植被最好处。景区内有“雨石”、沧浪岩”、“弥勒观云”、“天渠”、“叠溪”、“朝天阙”、“一线天”、比翼峰”、“豹突峰”、“平顶山” 等自然景观,其中平顶山海拨1074米, 为森林公园的最高点,北票第一主峰,景区内还开辟有较大面积的森林浴场,是全园最有观赏价值的景区。

??烟霞深处景区?植被茂密,奇山怪石众多,特别是杜鹃花、锦带花、绣线菊等木本、草本花卉分布较多,景区内有“马鞍石”、“石林”、“神龟望天”、“三天门”、“五岭夕照”、“落花溪”等自然山石景 点,谷内溪流潺潺,古刹慧缘寺香火缭绕,景观清新幽静。

??群峰竞秀景区?在烟霞深处和黑山烟树两个景区 之间,有登山小路和两个景区相连。区内 山势险峻,怪石嶙峋,岩石上古松苍劲, 树林下遍地杜鹃。有“卧虎峰”、“象鼻 峰”、“将军峰”、“游子呤”、“栖云岭”、“双头龟”、“双峰插云”、“唤马岩”、“辽西脊梁”、“寻幽探胜”、五月冰”、“层林尽染”、“仙人洞”等景点,景观特色险峻雄奇,景区内还有石佛一尊,唯妙唯肖,令人叹为观止。

篇4:黑龙江五营国家级森林公园

黑龙江五营国家级森林公园 -资料

五营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黑龙江省最北部,小兴安岭南坡中腹地带五营区离林经营所北8公里处,是国家级红松天然林自然保护区,是一处小兴安岭深处的旅游、娱乐场所,面积141平方公里,郁闭度70%,乔木总株数230株/万平方米,树冠平均高度35.7 米,最大树木高度41.5米,树干平均直径0.385米,最大树木直径l.50米。主要设施和游乐项目聚集在峰峦起伏、奇峰林立的'围绕之中,从大门起,有一条长17公里的“8”字型环园公路,连接园内八大景区及20个景点,

资料

园内有古式的购物中心,600平方米的动植物标本室,1.5万平方米露天舞场兼旱冰场,平方米停车场,47米高的森林防火t望塔,具有欧式风味的避暑山庄、餐厅、游泳池、通讯等服务设施;有达子香景区、微缩景区、森林浴场、石虎山景区和野外露营区、实弹射击场、森林蒸汽小火车、松涛塔、异国建筑风景区、鸟语林、人工湖等。森林公园还附有其他针叶阔叶树种如:云杉、冷杉、黄菠萝、胡桃揪等;藤本植物:山葡萄、五味子等;草本植物:蔬菜、黄瓜香等;药用植物:人参、刺五加;香料植物:木耳、猴头等。林中的生态环境适合各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有熊、野猪、狍子、虎、马鹿、紫貂、草兔、松鼠、黄鼬等。公园主要在夏、秋两季开放,约 200天。

篇5:五女峰国家级森林公园

五女峰国家级森林公园

五女峰森林公园位于集安市北部。区内有挺拔俊美的少女峰、玉女峰、秀女峰、春女峰、参女峰。总面积6867公顷,立木蓄积量11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5%,为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关东三宝:人参、鹿茸、貂皮的产地,也是野菜、山果、山珍的故乡。

景点信息 简介

历史背景据专家考证,高句丽王城的第一个王城“纥升骨城”应为今辽宁省桓仁县城附近的古城遗址,而五女峰山山城则为其山城。 从桓仁县城远远就可以看见高耸于8.5公里以外山顶平坦、状若坦克的五女山。沿着回旋曲折的公路驱车至山下,就来到了两千年前高句丽时代的山城遗址。山城主要占据山顶平台和东部山坡,山城主峰海拔821米,西、北、南面是一二百米高的悬崖峭壁。石砌墙垣修筑在东面和东南面较为平缓的半山坡上。 五女山山城共设三座门,分别在东墙、南墙和山顶西部。山城利用险峻的山势,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防御体系,充分显示了王城霸气。据介绍,山城平面略呈靴形,南北长约1500米,东西宽约300—500米,规模宏大,体系完备,可分山上、山下两部分,现存城墙、城门、马道、大型建筑基址、居住建筑群址、蓄水池、了望台、哨所等。 著名高句丽专家、通化师范学院耿铁华教授分析,五女山山城地理位置险峻,交通不便,生活环境恶劣,日常高句丽王公贵族是很难把这里作为栖身之地的,只能在战乱时作为避难所。而从山顶空间、生活条件和建筑遗址等分析,日常在山上几十人戍守还勉强维持,最多也只能供百余人生活。 有关专家同时指出,五女山山城继承了中国北方先民构筑山城的传统,在城址选择、城市布局、墙体砌筑方法以及石料加工等方面又有了很大的创新,形成了一种十分独特的山城建筑形式,在中国古代城建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景点信息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门票门票50元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最佳旅游时间10月至翌年4月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交通 长春出发在高速公路行驶约68公里到营城子下高速。从这里经东风县——梅河口市——通化市,这段路有96公里,为2级公路,但路况还好,沿途风景也好。一路过来共有4个收费站。高速收20元,其他的每段路段收10元。 约2.7公里至吉林省政协 约3.1公里至长春市政府 约1.9公里至南关客运站 约2.4公里至长春火车站东站 约4.6公里至长春火车站 约8.4公里至长春市龙泉火车站 约3.1公里至吉林省委 约1.5公里至客运南站 约2.5公里至东站 约4.3公里至长春市公路客运中心总站 约8.1公里至208医院 约11.4公里至长春火车站南站

园区景点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是以幽美的自然景观为主体、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为衬托的森林风景旅游区。国内有十大景区,对游人外放了老虎岩景区、幽谷银瀑景区、观峰台景区、五女峰景区、洞天皓月景区、仙人台景区、美容泉景区、园址景区等八大景区、在这八人景区内共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30多。

五女峰景区

园中五女峰景区,是园中核心景区。五女峰,陡峭挺拔、奇丽秀美,恰似五位身披绿纱的五位窈窕淑女,亭亭玉立,遥相呼应,构成了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最优美景观。园内共有十八大景区,现已开放了五女峰、小江南、洞天皓月、美容泉、大峡谷、老虎岩、抗联遗址、植物园、仙人台、观峰台、老岭松涛、一线天、高句丽古代采石场、枫叶岭等十四大景区、56处景点形成了以原始生态为特色的自然风景旅游区。

观峰台景区

观峰台景区是公园自然景观最集中的景区.观峰台和出世洞就坐落在这里。主要有古代高丽采石场、须根奇功、飞来石、骆驼峰、仙人洞、观峰台、观景台等景点。观峰台是观峰台景区的中心景点,也是这个景区的制高点。

洞天皓月风景区

洞天皓月风景区位于公园西部,是一处自然景观非常幽美而神奇的景区、主要景点有仙佛洞、一线天石壁和空中悬佛、“登天崖”等;

仙人洞景区

仙人洞景区除自然景观让人目不暇接外、更充满神秘色彩,主要景点有藏心洞、白蛇洞、仙人台、天兽岩、壮阳泉等藏心洞是五女峰左侧的一座山崖半要的一个天然否洞,洞内有一块酷似心脏形状的石头,恰好卧在石洞中央,故名藏心洞。

美容泉景区

洞天皓月景区距离公园山口5公里,是公园内最有特色、最有气势、最具震撼力的一处风景区。主要景点:一线天、空中悬佛、伏羲古迹、仙佛洞。

大峡谷景区

大峡谷景区是一条即深又长的天然大峡谷,内有小桥流水和奇花异草,景色十分幽静神奇。峡谷内有一条清澈的河流奔腾而下。四季流淌常年不断,很远就能听到流水声。峡谷两侧的悬崖峭壁上生长着细高挺拔的各种树木,呈现出独特的峡谷奇观。峡谷瀑布宽6.5米,落差13米,长年水温15℃ 。

篇6: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最新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经认定,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森林生态旅游。

第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

第六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森林公园。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森林公园,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森林公园,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在森林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认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状况、林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森林公园;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赁的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应当征得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同意。

因建设森林公园给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省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一百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达到五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森林公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

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森林生态保护、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自然景观为主,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能够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并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二)能够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规划用于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其总体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专家论证,对适宜开展森林公园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总体规划开展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论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建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二)拟建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经营管理单位的文件;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反映拟建森林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后,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在60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开发建设或者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森林公园需要调整树种和改造林相的,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鼓励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观赏价值。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期限内完成森林公园建设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命名、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未经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名称。本办法生效前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继续有效。

规划建设期满,未通过森林公园认定的,应当停止项目建设,拆除已建设施,恢复林地用途。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森林公园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等;

(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森林公园认定委员会,实行专家实地考察和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森林公园保护职责,进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森林公园的资源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定期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应当加强保护,对其主要栖息地或者生长地,划定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保护管理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和宣传教育标志。

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专业扑火队伍,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森林公园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森林公园林地,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

第三十一条 对森林公园的河溪、湖库、瀑布,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

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和森林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二)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三)采挖花草、树根、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五)在树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划;

(六)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性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服从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森林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标本采集和开展大型户外活动的,应当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同意,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资源特点,建设自然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自然科学普及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文化知识。

第三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接待量,有计划地管理游览活动。

游客数量接近最大游客容量时,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第三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游览门票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森林公园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改善交通和游览条件,提供安全、健康、优质的服务。

森林公园内兴建的游览、娱乐设施和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依法由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或依法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营安全。

鼓励在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医疗急救站(点)和报警点建设。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旅游沿线设置路标、路牌等标识标志,加强巡逻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危险地段、水域或者猛兽出没、有毒有害生物区域,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保障游客安全。

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估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执行情况,加强对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认定的.森林公园,经检查发现不符合原认定条件的,由原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森林公园认定的,应当拆除已建设施,恢复林地用途。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森林公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森林公园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森林景观和生态资源破坏的,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认定,擅自使用省级、县级森林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及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森林公园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实施处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篇7:吉林五女峰国家级森林公园

五女峰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集安市北部,区内有挺拔俊美的少女峰、玉女峰、秀女峰、春女峰、参女峰。总面积6867公顷,立木蓄积量11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95%,为国家级森林公园。这里是关东三宝人参、鹿茸、貂皮的产地,也是野菜、山果、山珍的故乡。森林资源以天然次生林为主,并有刺楸、水曲柳、天女木兰、紫椴、红松、赤松等珍贵树种。植物花卉有杜鹃、野丁香、五味子、红景天等,长白山植物系与华北东南缘植物带相互交融,构成特有的森林植物景观。野生动物有黑熊、野猪、狍子、獾、狐狸、山兔子、山鸡、松鼠、蛇等。

森林公园共有较大山峰26座,其中海拔1千米以上的17座,海拔最高的1337米、最低的693米。在各座山峰中,以五女峰最为壮观。传说很久以前,有上位聪明伶俐、美丽善良的仙女,不甘天宫寂寞,偷下凡界到此游玩,后来便留在了人间变成了五座山峰,即天女峰、玉女峰、参女峰、秀女峰、春女峰。这里不仅有高山奇峰,还有形态各异的天然石洞和丰富的水源。山下有小青沟河和前房沟河两条小河,山上有一处壮观的天然瀑布和三处泉水,这三处泉水根据民间的传说分别得名为“长寿泉”、“壮阳泉”、“美容泉”。

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是以幽美的自然景观为主体、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为衬托的森林风景旅游区。国内有十大景区,现在对游人外放了老虎岩景区、幽谷银瀑景区、观峰台景区、五女峰景区、洞天皓月景区、仙人台景区、美容泉景区、园址景区等八大景区、在这八人景区内共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30多处。

老虎岩景区:老虎岩景区位于绿水桥的公园步道入口处,是游人步行出入公园的主要集散地。景区内以人文景观为主。主要景点布步行道山门、入口、广场和城垛式护栏、花岗岩条石通道、老虎岩等。

幽谷银瀑景区:幽谷银瀑景区是一处960多米长有 山有水有奇景的幽静美丽的峡谷。峡谷内一条清澈纯净的小河顺流而下,河谷两侧,20多米高婉蜒起伏的悬崖石壁上生长着各种树木,呈现出独特的幽谷美景。峡谷内夏季空气十分凉爽,有“天然空调机”之称。主要景点有幽谷廊房、五女戏水、峡谷跌水、幽谷银瀑等。

五女戏水位于距景区入口50米的两条河流的交汇处、是传说中5位天宫仙女经常游玩和洗澡的地方、在河滩的卧石上刻有“五女戏水”四个大字。

在峡谷200米处有一道滚水坝拦住了奔流的河水、使河水翻坝而过、形成一道落差3米多的小瀑布和一处难得的人工湖。在峡谷内800米、有一处少见的天然瀑布,碧绿的河水从山崖上飞流直下,落差达13米,水面宽65米,水流常年不断,构成了幽谷银瀑的壮观美景,

资料

观峰台景区:观峰台景区是公园自然景观最集中的.景区.观峰台和出世洞就坐落在这里。主要有古代高丽采石场、须根奇功、飞来石、骆驼峰、仙人洞、观峰台、观景台等景点。

观峰台是观峰台景区的中心景点,也是这个景区的制高点。观峰台位于五女峰下,参女峰的对面、山峰被一道天然大石缝劈成两半。在石缝的顶端有一个天然的小石洞,即传说中的“出世洞”、要登峰顶,此洞是必由之路。

五女峰景区:五女峰景区是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也是自然景观的荟萃之地。美丽、壮观的五女峰、陡峭挺拔、奇丽秀美,恰似五位身披绿纱的窈窕淑女,亭享玉立、遥相呼应。

天女峰海拔1250米、是五女峰中的最高峰,也是五峰之首,传说她是五位仙女中的老大,是她的英灵使集安的山林中长着茂密的的森林和“女儿木” 以及大女木兰等珍贵树种;玉女峰海拔870米、传说她是五位仙女中的老二,是她的英灵五女峰下的绿水河旁蕴藏着丰富的优质雕刻石料--安绿石;参女峰海拔 780米,她紧靠玉女峰,位于五峰中心,传说她是仙女中的老三,下凡时带来一粒参籽、使集安成为最早生长人参的地方、成为“人参故乡”;秀女峰海拔860 米、传说她是五位仙女中的老四的化身、四仙女是长相最漂亮的一位;春女峰海拔760米,是五女峰最小的一座,传说是五位仙女中的老五的化身、五仙女性格温柔、待人诚恳和气、是她的性格和英灵使集安成为“塞外小江南”。

洞天皓月风景区:洞天皓月风景区位于公园西部,是一处自然景观非常幽美而神奇的景区、主要景点有仙佛洞、一线天石壁和空中悬佛、“登天崖”等;

仙人洞景区:仙人洞景区除自然景观让人目不暇接外、更充满神秘色彩,主要景点有藏心洞、白蛇洞、仙人台、天兽岩、壮阳泉等藏心洞是五女峰左侧的一座山崖半要的一个天然否洞,洞内有一块酷似心脏形状的石头,恰好卧在石洞中央,故名藏心洞、传说是玉皇大帝为祭奠一位仙人武士而特意转化的。

“美容泉”景区:“美容泉”景区是在通往公园西侧公路途中的一处自然景观较为集中的区域。从“宝塔峰”沿公路向的走100米左右、可见从公路左侧的两个挡土墙的4个石孔内流出四股清澈的泉水。这就是五女峰著名的三处泉水之一的美容泉。传说天宫五位仙女每次下凡都要到这里品尝山泉水,洗漱打扮一番,因此传说常饮这里的水或常用这里的水洗脸.可使人皮肤细嫩,减皱增白,使人越来越漂亮,所以人称“美容泉”。此外、还有五女仙境、双龙峰、天柱峰等景点。

园址景区:园址景区是游人集散的中心。也是公园为游人提供各力面服务的中心地带。园址景区主要人文景观有静心亭、大幅壁雕、万女塑像、独拱石桥等,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的景观景点将使您赏心悦目,流连忘返。

篇8: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的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各自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管辖或者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内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对在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划定。

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和界线经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设置界标。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外来人口迁入。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安排区内居民逐步迁出;对外迁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对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及使用的林地,采取依法征收、赎买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建设或者设置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生产设施和其他项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学研究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或者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但是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组织单位、人员、日期、区域、路线、项目进行。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外,应当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

第十九条 禁止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不得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进入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植物产品、原材料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应当持有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野外用火。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生产经营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不得在保护区实验区内的禁火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划定固定的生产区域,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开展毛竹采伐和茶叶生产等活动。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茶叶、毛竹加工等产业迁移至保护区外的产业园区。

禁止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

第二十二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爆破、修建坟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

(二)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以及生产便道;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

(六)钓鱼、电鱼、毒鱼、炸鱼以及捕捞其他水生动植物;

(七)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以及砍伐、放牧、烧荒、采药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八)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

(九)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

(十)移动或者毁坏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开矿、采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

(二)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三)擅自开垦、填埋、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五)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移动或者毁坏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界标;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报经批准,可以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立林业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登记。

在森林高火险期、野生动物繁殖期等特殊时期,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保护区内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生产需要雇请外来劳动力的,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合作,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推进综合执法监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发现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护区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保护区的联合保护公约和章程,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共同参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违法案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开展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处罚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毁坏保护区或者外围保护地带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在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保护区实验区内现有的耕地、茶园和毛竹林经营面积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

(一)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

(二)在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三)开展野外露营、漂流、攀岩、探险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严格控制使用除草剂等化学制剂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或者擅自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引进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章制度管理办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林业会议主持词

全省林业局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

广西森林法实施细则

县林业局年度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考

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初中作文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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