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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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

篇1:浅析巨灾风险证券化

浅析巨灾风险证券化

摘 要: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地震、台风、洪涝、暴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安定生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传统上,保险人利用再保险的方式将自己承保的巨灾风险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再保险人。然而,在全球再保险承保能力短缺时期,再保险市场也无力为巨灾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来弥补巨灾损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巨灾风险, 再保险, 巨灾风险证券化.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生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结合的问题,希望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或者保险衍生品将保险业的巨灾风险转移至具有庞大融资能力的资本市场,解决保险市场的融资瓶颈从而进一步解决保险市场的供给短缺问题。然而,在当时的风险背景下他们的观点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大约经历了的时间之后,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加以及巨灾的频发,人们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观点开始有了新的研究。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与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投保的行为。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到了稳定作用。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介绍

1、巨灾债券

(1). 巨灾债券的概念

巨灾债券是指发行人对所承担的巨灾风险的保险保单进行设计与信用升级等证券化处理后,以债券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为预防飓风、地震等巨灾的发生筹集资金。是目前资本市场上交易量最大,最为活跃的一种保险债券,是一种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的高收益债券。

(2). 巨灾债券的运作方式

同样是风险的转移操作,但是巨灾债券的'发行不像保险产品那样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来设计完成,其发行过程更为复杂,涉及的主体更多。通常情况下巨灾债券的发行不是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自行独立完成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一般不直接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而是由保险公司设立一个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一般称之为“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并透过该机构来发行债券。该机构类似于一家自保公司,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传统的再保险合同。

(3). 巨灾债券的缺点

这种巨灾债券的证券化结构具有一定的缺点:

1) 交易成本较高。由于债券交易涉及投行、信托机构、精算与定价等容易造成交易成本偏高。

2) 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巨灾风险透过资本市场转嫁到投资人,保险人可能会夸大损失情况以减少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造成投资者的负担。

3) 套利空间小,流动性不高。巨灾风险与金融市场的变量无关,投资者对损失分担无法完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便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套利空间小。

2. 巨灾期货

1992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开始交易巨灾期货合同。这种巨灾期货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交易的,合同月份有3月、6月、9月、12月。某一季度的合同是基于在指定季度内发生的且到下一季度末为止已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告的损失,同时在合同中已指明承保的地区以及对哪类巨灾提供保障。

3. 巨灾期权

期权是指一方授予另一方在某个确定的时期内以某一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给定资产的权利。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也就是是期权的购买者,他必须为获得这种权利付出代价——即向出售这种权利的人缴纳期权费;出售这种权利的人,是期权的立权人。

4.巨灾互换

互换是指两种不同金融工具间一系列现金流的交换。巨灾互换是保险人与交易对方之间的互换行为,其将一系列固定的、事先确定的付款与浮动付款相交换,但不交换本金。巨灾互换产品于10月由美国的巨灾风险交易所推出,其参与者比巨灾债券市场的参与者要少一些,主要涉及保险人,再保险人等巨灾风险的承担者。

四、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建议

1. 逐步打破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局面。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需要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投资银行等的通力合作。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极不利于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2. 建立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体系。在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要有相应的甚至专门的法律条款予以保证,其所涉及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也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标准。

3. 应由保监会或其他指定机构编制巨灾数据库。巨灾数据库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资料,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标准的巨灾损失指数,这迫切需要我国建立一个类似美国的PCS的独立机构,承担起我国巨灾损失评估及指数编订工作。

4. 加强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判断买卖债券合适与否的重要参考指标。资信评级机构对巨灾风险证券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能克服投资人的观望心理,更好的了解这种新的金融产品,从而作出积极的投资决策,促进其规模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正堂.《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 李勇权.《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 陆珩,陈伟忠.《保险风险证券化——巨灾债券》[J].《华东经济管理》.,第17卷第4期:P111-113.

篇2: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作者:张婉迪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的保险与再保险机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原因及其主要形式。最后,对巨灾保险证券化发展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篇3: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浅谈巨灾保险证券化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的保险与再保险机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原因及其主要形式。最后,对巨灾保险证券化发展进行了评价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证券化

一、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球灾害频发,给各灾害发生国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据统计,9月美国的9·11事件造成了300多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底的印度洋海啸导致了超过100亿欧元的直接损失,5月中国汶川发生的里氏8.0级地震产生了8451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而3月的日本大地震已经带来了超过1兆日元的损失赔付额。

巨大灾害的发生,会给一国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冲击,它会打破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影响国际贸易进而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减速经济增长,甚或带来物价的波动。因此,建立合理的巨灾保险制度,筹备足额的风险储备基金能够为一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二、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承保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

综观历史上发生的.巨大灾害,不难发现巨灾风险具有如下特点:

1 发生的频率较低。与普通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相比,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要远远小于前两者,特大的灾害事故通常是多年难遇的。

2 损失的幅度大。与日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相比,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通常是前两者的数万甚至数亿倍。

3 影响的范围广,相关性强。巨灾事故的发生会造成大范围的影响,使相邻地区的众多风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这时,不同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事件所具有的独立性较弱。

4 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测。由于巨灾事故发生的频率较低,相关统计数据有限,并且影响巨灾事故发生的因素众多,使得巨灾风险的预测困难重重。对于大多数巨灾风险,人类目前还不能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

5 受地理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地形、地势、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同,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差别很大。同时,不同地区的人口、农作物品种、风俗习惯,例如房屋建造传统等因素也会影响灾害损失的幅度。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与传统再保险机制中风险分散的作用只能得到有限的发挥。巨灾风险中风险标的的高度相关性使大数法则失灵,再加上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风险损失的幅度过大,使得巨灾风险超出了传统的可保风险范围。

巨灾风险可能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使得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一旦承保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某次灾害的赔款,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将面临破产。

三、巨灾保险证券化及其主要形式

基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传统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制度的局限性,巨灾风险管理的创新手段——巨灾保险债券化应运而生,其主要形式有巨灾债券、巨灾保险期权和巨灾保险期货和巨灾互换。

1 巨灾债券。巨灾债券(Cataslrophe Bond)是指收益与制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它将保险公司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了债券投资者。一个典型的巨灾债券交易中存在四个主体:购买巨灾保险的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中介或称特殊目的机构以及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保险公司将其所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特殊目的机构是直接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之间的“中介人”,它向直接保险公司提供巨灾再保险,而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其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也由其运作,并视巨灾是否发生将收益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者向直接保险公司履行再保险合同。

2 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期权(catastrophe Insurance Option)是巨灾保险证券化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芝加哥贸易委员会自1992年起开始巨灾保险期权的交易。其期权产品是以国家保险服务局将全国各地有代表性的灾难风险保单汇集起来,通过分析其损失赔付率的波动情况从而定期发布一种动态指数,并将该指数作为买卖的对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承保的风险规模,通过将保费收入在这一期权产品上的买人卖出操作,在一定限度内达到套期保值的效果。

3 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货(catastrophe Insurance Future)是1992年12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一种以美国保险服务局选定的报告公司所报告的巨灾损失而计算出的巨灾损失率为巨灾期货的交易指数的一种金融期货工具。

4 巨灾互换。巨灾互换(Catastrophe Swaps)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巨灾风险责任。它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新渠道。

四、对巨灾保险证券化的评价与建议

巨灾保险证券化能够将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到资本市场上,使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互沟通,既分散了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又活跃了资本市场。巨灾保险证券化增强了保险市场主体对风险的承保能力,推动了保险市场的发展,减轻了政府对巨灾损失的赔偿负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工具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从而使得各地区的巨灾风险可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充分分散,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巨灾保险证券化为经济发展带来诸多贡献的同时并不能避免其作为金融工具而固有的风险性。资本市场上的投机者的存在,使得巨灾保险证券化产生的金融工具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的风险。因此,监管者应加强立法,规范市场的操作,保护市场上各方主体的利益;同时,监管者也可以参与巨灾保险金融工具的买卖,从而用经济手段实现市场的调控;此外,在适当的情形下,监管者还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

篇4:暴雨洪涝巨灾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特制定本预案。实施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一、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预案启动条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一次性灾害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3万公顷以上;

2、一次性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

3、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

4、全市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或即将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8万人;

5、已发生66公顷以上堤垸溃决性洪涝灾害,且成灾人口在1000人以上;

6、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蓄洪垸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二)预案启动方式。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分别向市政府上报特大洪涝灾害预警报告,由市长批准启动预案;对已经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分别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长批准启动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

市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市警备区首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发展计划委、市经委、市农办、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业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视局、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等组成。指挥部领导全市救灾工作。

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办公,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救灾办公室主任。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

(二)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的应急预案。

三、市有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区、县(市)制定救灾预案;根据水利、气象、水文部门预测的雨水情况,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的救灾、勘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局:负责对灾区气候、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做好水位检测,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组织灾区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市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障救灾运输道路畅通,协助实施交通管制。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商贸局、市石油公司、市煤炭公司、市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市农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协调安排归口管理的救灾物资,研究制定灾区恢复家园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特别是因灾全倒房户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管理指导。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市级救灾资金预算为200万元/年。市电业、电信、移动通信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

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到位。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道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四、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

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救灾应急做出如下反应:

(一)市政府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部署全市救灾工作。

(二)立即将我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政府或国家救灾主管部门领导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援助,并争取国家的支持。

(三)市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市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四)发布灾情。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根据灾害情况市救灾办组织社会募捐,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能组织募捐。

(六)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

1、灾民安置。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市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兴建庵棚、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

2、物资调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负责所辖乡镇的物资调拨。同时,市按照就近原则,建立五个市级救灾物资补充供应点,即市民政局点,浏阳市点,长沙县点,宁乡县点,望城县点。

3、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市救灾办统一安排调运的物品,凭市救灾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结算。市财政局从本地救灾预算资金中划拨资金给救灾办负责结算。

五、灾后救济工作

(一)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

(二)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

(三)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灾民救济方案。

(四)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

六、救灾资金、物资筹集来源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各区、县(市)应安排专项救灾经费与市下拨的救灾经费配套。

救灾款物安排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篇5:暴雨洪涝巨灾应急预案

1、在接到洪涝灾害的预警警报或遇到突发的山洪灾害后,立即启动本预案。每一位教师都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不可有丝毫懈怠,要头脑冷静沉着,勇敢地面对,尽最大地努力,使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地程度。

2、一旦洪涝爆发,必须坚持先救人后救物;先保护儿童再保护财产的原则。情况危急时,应立刻将儿童带到安全地带,决不允许出现让儿童回家、乱跑等现象。

3、第一时间抢险、抢救与呼救报告并重。被围或事故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及时以快捷、准确的方式发出求救信号。在场人员或事故发现者,无论有任何重要之事,都要立即放弃,以最快的时间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中。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给幼儿园防汛保安领导小组,以便迅速组织抢救工作。

4、全力抢救,如实上报。幼儿园防汛领导小组要勇于面对山洪灾害的发生,及时、全面的组织抢救工作,幼儿园领导和抢险队员要恪尽职守、勇于参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身先士卒、冲锋在前。要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把灾情向教育局汇报,决不允许有迟报、谎报和虚报现象的发生。

5、确保安全,注重实效。洪涝灾害的抢险,首先要注重自身安全,不可盲目抢险而造成新的事故,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由专人看守。

6、若出现贻误战机、见危逃避,谎报和缓报灾情,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者,按有关严肃处理。

7、幼儿园抢险队组成人员:

队长:

队员:

篇6:国际巨灾保险模式创新及其启示

国际巨灾保险模式创新及其启示

摘要:海地发生了里氏7.0级地震,首都太子港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受灾情况严重,此次海地地震已造成11.3万人丧生,19.6万人受伤.中国同样也是灾难多发国,夏季是台风的高发季节,还有洪涝灾害以及旱灾,还有传染病如SARS,禽流感等,地震灾害.作 者:卢婷    麦勇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 期 刊:浙江金融  PKU  Journal:ZHEJIANG FINANCE 年,卷(期):, “”(6) 分类号: 

篇7:巨灾之下的风险防范思考

巨灾之下的风险防范思考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且损失越来越严重,给我国造成了巨大威胁.从我国在巨灾应对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构建综合风险管理体制、防范巨灾风险的几项应对措施.

作 者:冯旗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上海,33 刊 名:硅谷 英文刊名:SILICON VALLEY 年,卷(期): “”(7) 分类号:X4 关键词:巨灾   综合风险管理  

篇8:国际巨灾风险管理和志愿者服务

国际巨灾风险管理和志愿者服务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的加剧和世界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不断加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的.发生频率和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

作 者:徐富海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减灾 英文刊名: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 IN CHINA 年,卷(期):2009 “”(6) 分类号: 关键词: 

篇9:巨灾债券--风险分摊新渠道

巨灾债券--风险分摊新渠道

12月26日发生的`东南亚地震海啸灾难,唤起了人们对以地震险为代表的巨灾险的更多关注.针对巨灾保险赔付额巨大的情况,再保险公司也在寻求新的风险分摊方法规避风险.发行巨灾债券不失为一种分摊风险的好方法.

作 者:李杰辉 何晓玲 LI Jie-hui HE Xiao-ling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刊 名: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ENGZHOU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年,卷(期): 20(1) 分类号:F830.91 关键词:巨灾债券   风险证券化   SPV  

篇10: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构建中国特色巨灾指数:思路与条件

卓志1 段胜2

[内容摘要]作为国际金融保险深化和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巨灾指数在巨灾风险管理领域发挥着有别于传统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功能与作用。本文立足中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现实情况,从明确巨灾指数的概念界定出发,通过分析国际巨灾指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能,探索中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中国虽然当前缺乏巨灾指数,但是具有构建巨灾指数的现实基础,通过一定的思路和政策条件保障,在当前的形势下能够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

[关键词]巨灾;巨灾指数;指数构建

为克服巨灾风险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规模的不确定性对风险管理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美国阿姆斯风险管理公司(RMS)、美国ABSG咨询公司下属的巨灾模型公司EQECAT、美国环球公司AIR等巨灾损失模型公司;瑞士再保险(SwissRe)、慕尼黑再保险(Munich Re)等国际再保险公司;美国保险服务局(ISO)、美国保险财产理赔服务署(PCS)等保险监管机构开始对世界范围内各种自然灾害资料进行搜集和统计,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库和损失分布图,并定期公布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密度、财产损失等重要信息,通过跨学科的综合风险管理技术。构建出各种能够模拟巨灾风险事件损失分布及其赔付参数的巨灾指数。虽然当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缺少巨灾指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放弃对巨灾指数的研究,也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能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体系。面对日益严峻的自然灾害形势,深入研究巨灾指数及其体系的运行规律,创新探索巨灾指数的编制构建原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可能性。

一、巨灾指数的概念界定

巨灾指数的产生是巨灾风险增加和保险市场交易范围扩大的必然结果,由于对巨灾指数研究与应用的周期较短而且不同学者研究重点和研究偏好不同,因此对其内涵以及外延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同。

在国外研究方面:Scott Harrington和Greg Niehaus 将巨灾指数定义为一种以全国性和地区性所暴露的加权风险为基础的能够反映灾害损失在不同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平均变动的相对数,通过对比分析可以测度巨灾风险的损失额度;Wisner从巨灾的风险预防和损失控制视角出发,将巨灾指数界定为一种能够测度巨灾风险发生概率和评估防减灾资源投入效率的相对数;Car-dona和Hurtado从灾害统计的角度,将巨灾指数定义为以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为基础的、用于度量灾害损失的数量总变动及各个影响因子变动程度的统计指数;Francesca Biagini和Yuliya Bregman根据巨灾风险的分布特点及历史变动规律,将巨灾指数定义为利用各种灾害损失分布昀历史数据,采用加权法或者综合法计算得出的,用于反映灾害分布特征和变动规律的综合指标体系。上述学者对巨灾指数定义的侧重点存在明显差异,Scott Harington和Greg Niehaus主要是从指数构建的内涵性角度进行界定,着手分析指数的平均属性;Wisner、Car-dona以及Hrmado则是从指数构建的外延性角度进行界定,关注的是巨灾指数的综合属性;Francesca Biagini和Yuliya Bregman则是在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进行上升,偏重于巨灾指数的功能性分析与作用性描述。

在国内研究方面,国内关于巨灾指数的定义相对较少,而且侧重的角度比较单一,如刘传铭从巨灾指数分类的角度,认为巨灾指数一般可以分为行业指数和国家指数,前者主要是单次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总额,而后者则是巨灾风险事件的物理参数;陈秉正、祝伟则是从数据来源的角度将巨灾指数定义为将灾害数据、易损性数据、价值分布数据以及保险条件方面的数据采用一定的权重计算方法得到的能够用于评估巨灾风险总体损失的指数体系。(经济学理论论文 )上述定义过于片面,只看到了巨灾指数用于损失评估的作用,而没有更多地探析巨灾指数用于风险预防和损失减免的功能。

本文认为,巨灾指数是以特定的巨灾风险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保险赔付为基础,基于历史上的灾害预防数据和灾情统计资料,以及承灾载体的物理属性和风险损失分布特征,将灾害数据、易损性数据、价值分布数据以及防减灾资源投入与分布方面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所得到的一种能够反映巨灾损失总体分布、防减灾资源的布局,以及灾后重建恢复效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其在不同时空条件下相对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二、构建巨灾指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一)构建巨灾指数的理论基础

1.巨灾指数与巨灾损失统计。传统巨灾保险定价方法备受质疑的现实环境,使得以指数分解为代表的非参数密度估计方法逐渐兴起。Cummins和Ger-man将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巨灾索赔总额描述为一个几何复合泊松过程,每次损失对数值的分布为非对称的双指数分布,在巨灾损失的统计过程中,他们较早使用指数的统计思想进行损失评估,但是这种方法仅限于指数统计模型而非统计指数;Bumecki等开始运用各种分布对1949-每季度的美国全国性PCS巨灾损失进行拟合,得出混合对数正态分布的拟合效果最佳,但是Chernobail等指出,由于巨灾损失指数的数据是截尾的,因此需要运用截尾分布进行研究,他利用该理论分析1990 - 美国巨灾事件在各季度发生次数,并运用双随机泊松过程对数据进行估计拟合,所得出的拟合效果明显优于Bumecki的对数正态分布模型,因此建议采用多维的统计方法进行调整;Linnerooth等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对美国1950-20巨灾事件的发生次数进行观察,其结果表明巨灾损失的索赔次数与指数统计指标的设定存在必然的联系,应该将巨灾的随机波动特征纳入指标的分析过程中。

2.巨灾指数与巨灾衍生品定价。随着实践的发展,关于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定价研究,国内外已经建立起了较为丰富的理论。Halliday等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分析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重要意义,并运用期权定价理论模拟分析随机利率环境下的巨灾期权定价模型;Li等以巨灾再保险合同的定价影响参数为出发点,研究各种风险头寸对巨灾债券定价的影响,并且指出指数型参数在所有触发参数中基差风险最小;Froot等利用金融市场中的风险转移与均衡定价模型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模拟,研究对比不同的定价法则对巨灾保险供求的影响,认为风险转移模型较传统的均衡定价更优。

3.巨灾指数与巨灾风险转移。关于指数型巨灾衍生产品的效用分析,学者们持有不同的意见:部分学者认为指数型巨灾衍生产品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具有负的相关性,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巨灾损失风险。Scott.E Har-rington (1999)对美国20个州进行抽样研究,指出与传统的再保险相比,虽然PCS指数相对巨灾债券依然具有较高的基差风险,但是可以通过有效的套期保值来对巨灾风险进行转移,而是否成功的关键则取决于自留损失额的多少、保障层次的高低、风险转移的资金量大小以及触发机制的设置等。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提出相反的观点,Richard.L()就指出由于巨灾保险市场中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指数型巨灾衍生产品的开发并不具有太大的市场价值,反而不如再保险;Marston认为巨灾保险衍生品并不是零贝塔资产,他以PCS指数型巨灾债券为例说明PCS指数型巨灾债券对利率波动的影响应该表现为反方向的一致性,其风险分散效应值得怀疑。

(二)构建巨灾指数的实践经验

1.以风险识别为核心的巨灾指数。风险识别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是通过对巨灾风险产生的环境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各种潜在巨灾风险因子对人类社会本身及其所积累的物质财富以及自然生态系统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种风险预防。巨灾指数在风险识别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反映巨灾风险的总体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以及分析巨灾变动过程中的各个因素影响。以风险识别为核心的巨灾指数,主要是指那些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内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绝大部分巨灾损失事件预期发生概率以及潜在损失额度的指数,主要包括Sig-ma指数、NatCatService指数。Sigma巨灾指数是由瑞士再保险公司于1970年开发的以行业巨灾数据为基础,主要针对发达国家的国际性巨灾损失指数,覆盖除第三者责任险以外的其他主要险种,包含主要的巨灾风险事件。NatCat Service巨灾指数是1974年由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在收集全球范围内的地理科学和结构工程信息,以及各种灾害损失数据和保险行业赔付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发布涵盖自1974年以来大约28000个巨灾损失数据记录的巨灾指数。

2.以损失评估为核心的巨灾指数。损失评估作为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巨灾损失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研究巨灾风险的发生概率,统计巨灾事故的损失额度及分布规律,并通过保险费率的测算以及保险索赔次数的调整探寻巨灾对保险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巨灾指数在风险识别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巨灾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和测定,以及帮助保险公司选择适当的巨灾模型。以损失评估为核心的巨灾指数主要是指那些综合量化受损保险标的分布以及损毁强度等各方面信息的指数,主要包括Paradex指数以及PEIULS指数。Pa-radex巨灾指数是由巨灾模拟公司(Risk Management Strategy,RMS)于推出的以美国邮政地区编码(ZIP)为分类依据,在参考随机模型系统的基础上制定的巨灾指数。PERILS巨灾指数是1月由泛欧风险保险连结服务公司(PERILS),通过汇总欧洲全保险行业的理赔数据,定期发布的按照风险类别和CRESTA区划向整个保险行业提供独立行业风险损失估计的巨灾指数。

3.以转移定价为核心的巨灾指数。风险转移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考虑通过多种手段将巨灾风险进行转移分散,从而降低巨灾风险的损失程度,而基于指数的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其定价机制也大多受到巨灾指数及其参数的影响。巨灾指数在风险转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保险衍生品的套利和定价,以及为政府部门提供抉择参考。以转移定价为核心的巨灾指数主要是指那些在巨灾衍生产品开发中可以为指数连接型巨灾产品的定价提供参考的指数,主要包括ISO指数、PCS指数、GCCI指数以及CHI指数。ISO巨灾指数是1992年12月由美国保险服务所(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ISO)根据每家财险公司每季度发生的巨灾损失数据所构建出的巨灾指数;PCS巨灾指数是由美国财产理赔服务署(Property Claim Services,PCS)于1993年根据巨灾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对损失超过预定起点值的巨灾事件进行编号而得到的加权指数;CCCI巨灾指数则是由百慕大GuyCarenter再保险公司的子公司IndexCo于7月25日推出的一款基于保险损失及其索赔信息的巨灾指数;cI-n指数是3月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根据市场的需求,利用美国国家气象局(National Weather Service)下属国家飓风中心(National Hurricane Center)的公开数据正式推出的飓风指数。

三、中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对巨灾指数缺乏最基本的认识

本文依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对我国巨灾指数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研。调研结果显示,63. 2%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一无所知;32.1%的受访者对巨灾指数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受访者仅占受访对象的4.7%;对于未来中国编制巨灾指数及其可能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受访对象表示不看好,其中35.7%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36.8%的受访者表示是否编制巨灾指数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27.5%的受访者支持编制中国自己的巨灾指数。

(二)巨灾指数运行的保险市场发育不足

巨灾指数是高度精密化和综合化风险管理制度的产物,根植于国外发达的巨灾保险市场,而且在这一市场过程中得以发展壮大。我国当前尚未建立商业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外部环境的发育不足将对巨灾指数的产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我国当前没有充分的原保险赔付数据,巨灾指数很难获得有效的统计数据信息,这给指数的编制带来极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国际巨灾指数之所以大多数由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再保险公司编制,主要原因在于巨灾指数能够满足再保险公司拟定再保险费率以及确定再保险风险转移层次的需要,我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实力有限,使得巨灾指数创新的原动力受到极大限制。

(三)编制巨灾指数的技术条件不成熟

当前中国保险市场之所以缺乏巨灾指数,在一定程度上也归结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中的技术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综合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由于缺乏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当前我国的灾害信息系统分散、数据不全,各个灾害管理信息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对接;在中国的巨灾保险市场上,除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引用、借鉴AIR和RMS的各种巨灾模型以外,其他各家保险公司都对此持观望态度,缺乏合理的巨灾损失计量模型;中国当前的资本市场正处于转轨阶段,结构和功能存在一些缺陷,如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仍然比较低下,资源配置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因素制约着指数型巨灾衍生品的产生与发展。

四、构建中国巨灾损失指数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

(一)总体思路

1.灾害区域化分类指数体系。由于我国灾害损失较多,不同灾害呈现出差异性的运行发展规律和损失分布特点,区域范围内巨灾风险的差异性与巨灾发生范围的连片性,使得单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巨灾指数的构建很难综合量化所有巨灾的损失分布特点。为精确计量灾害损失的统计口径,提高巨灾指数的动态时效程度,可以考虑率先按照巨灾的区域分布特点,将主体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结合,编制出区域化的综合指数体系,比如在西南地区建立地震指数、在中部地区建立洪水指数、在北方地区建立干旱指数、在东南沿海地区建立台风指数等。’

2.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体系。任何自然灾害都不是单独存在的,高强度台风可以短时间内引发强降水,进而诱发洪水;地震可以引发地质灾害,并由此产生堰塞湖,巨灾风险的发生很难局限于狭隘的地域范围和灾害范围以内,这就需要建立综合化的指数体系对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各种自然灾害进行系统化地处理,建立国家层面的综合化巨灾指数势在必行。在构建出单个灾害种类的指数以后,可以考虑尝试建立综合化的巨灾指数体系,将这些单个灾害指数之间相互关联、相互重复的地方进行统一处理和综合协调,这样便于从更加宏观、更为抽象的角度管理整个巨灾风险。当然,这是一个十分浩繁和庞大的工程系统,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更多的是需要部门之间的有机整合和相互沟通。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以及管理模式下,综合性巨灾指数的构建存在较大的.障碍,国家层面的综合指数不可能设计得十分详细,面面俱到,只能先试点再推广,在发展过程中寻找创新完善的方法。

(二)具体方案

1.试点区域的选择原则。巨灾指数的编制必须具备较高的数据要求和技术要求,因此试点方案的选择十分重要。在试点过程中应该把握好如下原则:第一,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居民风险意识较高的区域,最好该区域内的居民大多数经历过巨灾事件,对巨灾有着切实感受,使相关工作容易开展;第二,选择保险行业较为发达、各项统计报告制度充分、保险公司的各项损失赔付数据较为完善的区域,这样可以保证数据的来源充分;第三,在试点过程中不应该建立过于复杂的指数体系,也不应该一次性选择所有的权重计算方法,只需要选择一种公认的分析模式进行量化。

2.试点工作的层次要求。所有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行和实施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完整的巨灾制度的构建更是数十年甚至上百年试验的结果。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不能盲目跟风,更不能拔苗助长,要做好长期性的准备。我国当前的巨灾指数基本处于萌芽时期,不应该在试点的初期就推出转移定价类巨灾指数,而是应该延续指数的产生发展规律,率先在试点区域推出损失评估类指数,等发展成熟以后再逐渐引入参数触发机制,将巨灾指数的编制与保险交易所的建立联系起来,研究推出可以用于各类巨灾衍生品定价的复合型巨灾指数。

3.试点方案的参与主体。在巨灾指数的试点过程中,需要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试点方案。第一,试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本文主张巨灾指数的试点可以由各地保监局组织牵头,并要求民政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第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巨灾指数的试点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该积极配合保监局,主动提供必要的保险损失赔付数据以及灾害研究报告;第三,巨灾指数及相关保险产品的推广还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政府可以对参与巨灾保险试点的居民个人在巨灾保险费的缴纳、赔付金的领取以及防灾防损等方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免税、减税或税收延迟等优惠待遇。

4.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在巨灾指数的推广与开发过程中,第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务求工作实效。试点区域内要高度重视巨灾指数的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务求高效;第二,要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巨灾指数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第三,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情况。各试点区按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第四,巨灾指数的试点应该在巨灾保险业务的推广配合下进行,不能盲目的单独进行。

五、巨灾指数构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条件

(一)困难与热点

1.指数类型与触发参数的选择。世界上主要的巨灾指数都是以行业损失和物理参数为基础,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运用一定的计算法则,比如RMS指数采用的跳跃式叠加法则。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主张在巨灾指数的构建中应该以保险行业的总体损失作为主要触发参数,统一计算保险市场中的灾害损失分布。行业损失指数虽然可以提供一个总体性的触发门槛值,但是对保险公司采取传统的分保方式设定地震保险产品却十分不利,因为各个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与行业损失的预测相关性不高,基差风险较大,锁定额度以后,短期内很难自由变更。行业损失作为触发参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能够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才能得到证明。

2.样本区域与统计范围。由于我国的地理地质构造以及气候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何选择具有代表性同时有可以反映统计样本显著性的指标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案是制定灾害区划,根据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质结构等将全国分为不同的灾害区域。即便如此,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的界定、次生灾害的损失核算、共同受损的损失分担及责任界定,以及不同地区承灾载体的差异性等等问题也将对巨灾指数的推广带来一定的制约。

3.指数开发与资本市场的接轨。在保险证券化的浪潮中,指数作为一项重要参数,尤其是那些可以适时调整巨灾债券的价格和变更投资组合的巨灾指数开始受到重视。投资者希望研究机构和保险咨询公司提供的巨灾指数,这可以帮助他们实现其投资组合的多样化,但是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比较落后,尚没有相应的巨灾衍生产品。如何将地震指数的编制与保险融资平台的完善结合起来,如何将巨灾指数融人到精算定价及产品开发过程中,这些问题也难度不小。

(二)政策和条件

1.法律和法规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巨灾损失指数的样本采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比如,在今后的《巨灾保险法》或者《巨灾保险保单条例》中可以明确规定巨灾损失数据的采集标准和采集规范,或者出台专门的《巨灾损失指数采集与编制管理条例》来为将来我国巨灾损失指数的建立铺平道路。

2.信息系统建立。巨灾损失数据中的样本数量庞大,覆盖广泛的灾害险种和地域范围,因此需要较高的数据信息处理能力,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系统来对巨灾损失数据进行整理、加工、保管等集中处理,并且实现远程交换与共享,以此来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3.财政和税收优惠。巨灾指数编制的目的不单是为了统计灾害损失分布的情况,而是希望借助此工具提高我国的巨灾风险融资能力,鼓励保险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而创新始终与风险相伴,因此政府很有必要为那些率先主动提供巨灾数据的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税收和法律优惠,鼓励它们进入巨灾保险市场,并对它们的创新活动给予相应的财政和税收支持。

4.必要的融资平台保障。对于巨灾指数的融资平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能力还相对有限,巨灾衍生产品的开发与交易不能始终依赖于国际资本市场,这就需要政府搭建一个可以为巨灾指数衍生产品的套利定价行为提供必要技术支撑的金融交易平台。

篇11:谈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及借鉴论文

谈国外农业巨灾保险管理及借鉴论文

摘要:我国是农业巨灾频发且后果较为严重的国家,农业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面对农业巨灾,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的保障。我国应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先进经验,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逐步构建完善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

关键词: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巨灾保险基金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是一个农业巨灾频发且灾害后果严重的国家。建国以来,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农作物面积一般在40万一4700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再加上其它损失,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亿一500亿元人民币,大灾年份损失更加严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农业巨灾发生机会多,成灾频率高,损失巨大。20初,中国发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冻灾害,农业遭遇了巨额经济损失。在灾害所波及的21个省区市中,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2亿亩,绝收面积超过3000万亩。而此次灾后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农业巨灾风险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旦承保,当农业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甚至会陷入破产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关于农业巨灾风险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经验,尽快建立而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经验的比较分析

本文将以国外巨灾保险的运作机制为视角,从法制建设、承保主体、风险分担和政府责任等方面进行剖析,以求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业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巨灾保险推行较为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整个保险制度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建立实施。这为本国巨灾保险的成功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

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联邦洪水保险法》(1956)、《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洪水灾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险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颁布了与巨灾保险相关的法令,如《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后来为鼓励居民投保地震险,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有关地震保险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欧盟成员国中,法国、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国建立了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类条件的投保人必须购买。法国于1982年7月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并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费收人纳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登记的城市住宅必须购买强制性地震保险,且强制性地震保险条款全国统一,并建立了国家巨灾准备金。

(二)承保主体呈现多样化、联合化的特征

巨灾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分为保险公司主导、政府主导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三种类型。英国巨灾保险仅由保险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美国面对巨灾风险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两种方式。日本则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民间经营与政府补贴相扶持的模式。新西兰的地震风险承保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这些机构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三)风险分担方式灵活多样

英国的巨灾保险由于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政府也不对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国的保险公司在提供巨灾保险时,均要求政府进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设以及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以使巨灾保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职责后,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英国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政府进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过商业再保险公司分散巨灾保险风险。美国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再保险和紧急贷款,特别是采用了农业巨灾证券化等手段来分散和转移农业巨灾风险,其经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挪威立法规定,所有购买火灾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同时购买巨灾保险,保险收入纳入基金。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契约以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

(四)政府参与模式灵活

各国政府对于本国巨灾保险市场主要采取三种参与模式:一是自愿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旁观者。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二是强制模式。政府在这类运作模式中直接充当主导者,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三是综合模式。在此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三、对我国的借鉴

在充分吸收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视:

(一)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巨灾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巨灾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促进保险公司农业巨灾保险良性发展农业巨灾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其危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业务总量越大,面临的风险也越大,保险公司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低风险之间的矛盾,因此,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经验来看,风险分散机制是整个保险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投资防灾工程和再保险等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外,发达国家出现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趋势,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开发了一系列保险衍生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我国也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用借鉴国外经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的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因此,我国政府作为重要的承保主体之一的支持作用更多地应体现在以下方面:做好公共品的提供工作;对部分农业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实行强制性保险,或由政府充当再保险人,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保;建立并公布自然灾害风险景气指数,指导保险公司科学承保;利用国家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农户投保等。

(四)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增强社会巨灾风险承受能力巨灾保险基金广泛运用于国外巨灾保险的实践中,在促进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推动巨灾保险市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鉴于巨灾风险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巨大的特点,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对平抑风险、确保政策性业务的可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来源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渠道:一是保费收入,即承保公司取得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保费收入扣除公司管理费用、赔款、分保费支出后的净收人及存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投资收人余额;二是各级财政注资或政府救灾资金存量中划转一部分;三是减免的税收。

(五)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复杂,操作过程中涉及保险、证券、会计、财务、税收等各个领域,需要一批具有跨领域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才,因而今后应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此同时,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入专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我国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中来。

篇12: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的保障现状以及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巨灾保险; 风险分散; 补偿机制。

1 我国巨灾风险保障的现状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气候和地理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我国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包括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冰雹、冷冻、暴风雪、林火、病虫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沙暴、风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涝灾害最为严重。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自 20 世纪以来,中国是继美国、日本之后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 8 次发生在我国。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在 1000 亿元以上。例如2010 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 4. 3 亿人次受灾,因灾死亡失踪 7844 人,紧急转移安置 1858. 4 万人次; 农作物受灾面积 3742. 6 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 486. 3 万公顷;倒塌房屋 273. 3 万间,损坏房屋 670. 1 万间; 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339. 9 亿元。综合判断,2010 年是近20 年来仅次于 2008 年的第二个重灾年份。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来讲,政府救济资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

在一些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巨灾赔付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保险赔偿通常能占到巨灾损失的 30% 到 40%。如美国 2010 年 5 月发生的严重风暴造成 25 亿美元损失,保险赔付 17. 5 亿美元,承担了 70% 的损失; 2010 年 9 月 4日发生的新西兰地震经济损失 37 亿美元,其中保险赔付就完成33 亿美元,承担了89. 19%的损失。我国保险业在灾害损失补偿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我国 2008 年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8451亿元,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 18. 06 亿元。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在巨灾损失补偿中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与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保险补偿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2 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工作,国家斥巨资进行减灾工程建设。但是,与工程性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的非工程性减灾措施方面,尤其是在针对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和恢复方面的措施如巨灾保险的发展则显得滞后和不足。影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 1) 保险公司实力较弱。由于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损失、高赔付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巨灾保险一直被保险公司视为畏途。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的总体实力较弱,缺乏巨灾保险的数据库和费率厘定等技术,不利于在全国全面开展巨灾保险。

( 2) 社会公众和企业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的保险宣传力度和风险教育的缺乏,我国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巨灾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巨灾的是否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巨灾保险。

( 3) 公众对举国救助方式的依赖。我国虽然没有地震等巨灾险的保障体系,但在面对巨灾风险时,相应的安抚、救助也不少。在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这些灾害面前,我国采取的是举国救助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很成功。这种救助方式传递了个人无须为风险操心的信息,这可能会让公众忽略对巨灾风险的预防。

3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注意的问题。

3.1 建立和健全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美国国会曾先后颁布一系列法令,以此来促进本国巨灾保险业的发展,比如 《联邦洪水保险法》 ( 1956) 、《全国洪水保险法》( 1968) 、《洪水灾害防御法》 ( 1973) 、《洪水保险改革法》( 1994) 等。另外,在巨灾保险的实施上,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将之纳入强制保险范畴,以解决巨灾保险需求的不足。比如美国建立了洪水保险社区强制参加制度,即在美国的洪水保险体系中,国家认定的洪水风险区域的社区必须要参加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否则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可见,巨灾保险制度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其关键就是有比较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障。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虽然在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国家颁布的 《防洪法》及 《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也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并扶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但对如何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并没有做任何具体的规定。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3.2 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政府都直接或间接介入巨灾保险市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一是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如改善环境,保持水土,提高建筑抗震等级来应对地震灾害等。二是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把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的相关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形成巨灾保险与防灾、减灾良好互动的格局,以保证巨灾保险较高的参保率。三是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推动保险、气象、灾害、民政等单位的数据整合,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巨灾保险产品、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奠定坚实的基础。四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比如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 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 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公司,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以险养险。

3.3 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种类多,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难以形成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标准。因此,我国可避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的巨灾保险制度,对不同的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发展。政府可组织气象、地质等有关专家对全国各地区进行风险评估,将受到巨灾严重威胁的地区分别划入相应的巨灾区。例如,可以将河北、云南、四川、辽宁等省份划为地震区,将湖南、湖北、安徽、浙江等省划入洪涝区,将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划入台风区,依此开发相应的巨灾保险险种。以广东省为例,广东是我国经济第一大省和重要的制造业及出口中心,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 6800 多亿美元,但广东省又深受热带气旋侵袭,台风登陆频率高居全国之首。从国家气象局发布的数据来看,1949—2008 年,在我国登陆的热带气旋中有将近40%在广东省首次登陆。这一数字几乎等于另外两个台风重灾区海南省和福建省的总和,每年当地政府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防灾减灾及灾后救赈。基于此,我国可考虑首先在广东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同时由于广东省巨灾种类相对单一,可以有针对性地发展区域性台风保险险种。这样不仅可以造福广东本地,还可以在全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逐步开展。

3.4 巨灾保险作为主险项下的附加险。

美国加州、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和新西兰,都把地震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这是因为: 地震风险的巨灾性和偶发性不符合大数法则,若作为独立设计的主险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若地震保险设计为财产险的附加险,大量的财产险业务可以平衡地震险业务给保险公司带来的财务上的不稳定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产险业务的获利来弥补地震险业务的部分亏损。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上地震保险的经验,采取强制附加险的方法。政策性巨灾保险可通过立法采用在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同时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3.5 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也应建立起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积极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占到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份额的约 60%。我国应实行国家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商业再保险公司对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额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财政承担,政府在巨灾保险的承保体系中承担的是最后再保险的职责。二是发行巨灾债券进一步分散风险。巨灾保险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能力和赔付能力有限。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可以分散化解巨灾损失,扩大资金来源,最大程度上分散巨灾风险,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市场透明度不高,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不大。政府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级和透明度,能大大降低巨灾债券的发行成本,可以考虑由政府发行巨灾债券。随着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再实现由政府到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发行巨灾债券的转换。三是买入股票对冲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可根据巨灾风险的种类买入相反方向头寸的股票。例如,当转移地震风险时,应购入在巨灾发生时会相应上涨的股票,如方便面、矿泉水企业的股票。当巨灾来临时,一方面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巨灾索赔,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其在股市的投资收益来对冲赔付造成的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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