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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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篇1:谈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谈我国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从税制要素确认、税收征管难度、避税现象等方面,论述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认为应从改革现行的税制、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积极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税务人员素质等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采取对策.

作 者:张丽英 崔景蒲 刘朝晖  作者单位:张丽英,崔景蒲(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经贸系,)

刘朝晖(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刊 名: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TECHNICAL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15(4) 分类号:F810.422 F224.6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制   改进措施  

篇2: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与对策研究

电子商务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与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主要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资产结构与企业绩效关系进行了相关文献综述,并给出相应的评述。文末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综述进行了简单的对比。

【关键词】资产结构 管理层 企业绩效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这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非常的迅速,交易额的增长已经非常的快速。在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当中电子商务在线销售平台、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支付平台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进入爆发期的发展规模,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巨大的。

网络购物的增长势头是巨大的,我们可以从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得出我国网络购物才560亿元,从20到都保持着100%的超高速增长。而且在达到13205亿元,证明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突破万亿一关。也就是说在整个电子商务行业中光是零售行业的市场份额都已经突破万亿的大关,可见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是多么的迅速。

二、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三大平台

(一)电子商务零售平台

电子商务在线销售平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电商”。中国的电商在这十年的发展里是非常迅速的。从以阿里巴巴为主的电商发展到现在百家齐放各有千秋的境地。而电商销售平台是电子商务行业中最重要的,也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平台。

(二)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

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的一个过程,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务。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在线零售的快速发展,支付平台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二者相互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订单数的大大提高,这样使用在线支付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而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发展,也为在线便捷支付提供可能性,进而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支持。

(三)移动互联平台

移动互联,主要是基于手机运用的平台,据统计,截至月31日,中国移动用户达到八亿五千九百万,移动通信普及率达到64.4%。而通过3G网的发展与普及,移动互联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时期。移动互联的发展也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手机购物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频繁.

三、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

越来越多的人网上购物,这样促进了人们的消费。而这种消费不单单是单纯的的购买商品,因为有这种消费会带动很多行业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物流、交通和包装服务等行业都会得到相应的发展,进而刺激我国经济发展。

(二)电子商务促进竞争机制的完善

电子商务使信息与技术更加的透明化与开放化,大大的降低了企业的进入壁垒,增强了市场的竞争机制。让市场有更多的竞争力量进行博弈。

(三)移动互联的发展促进我国行业发展

通过互联网的思维,借用移动互联的支持,其他行业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移动互联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同样也改变了很多行业的经营策略。这样移动互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其他行业的发展与革新。

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行业不利于品牌发展

从电子商务销售平台行业内部中会有一些消极的影响,电商中各行各业鱼龙混杂,品质无法得到根本的保证,会出现非常多的小的信誉问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不是特别的好,虽然这是小的问题,但是因为这样问题的基数非常的庞大,因此会出现一个行业内的问题。企业不用心去经营自己的品牌,对品牌价值方面投入很少。

(二)电子商务给其他行业造成巨大压力

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对于这一部分行业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但是对于其他传统行业来讲,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的减少了他们的生存空间,比如线下零售商城和传统的购物店,他们遇到了寒冬,市场份额大大的降低,增长速度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

(三)提高我国资金信用风险的发生

随着我国网上支付发展,这块蛋糕越来越大,利益也越来越大。但是我国对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没有明确的门槛标准。这样很多企业进入这个市场,但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这样的资质。这样一旦发生信用问题,政府与管理机构没有一个较好的方式进行监管,也就是说这样大大的提高了我国资金信用风险的发生。

五、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对策研究

(一)完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法律体系

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得到巨大的发展,但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还非常的不完善。针对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这样可以充分的保证消费者、企业和运营平台的权益。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

(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环境

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宏观环境,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协调企业、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完善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政策,做好电子商务方面的基础建设。实现政府服务的信息化,促进政府与社会的沟通营造出市场对电子商务发展有利的氛围。

(三)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

电子商务的销售平台是建立在强大的信息化基础建设方面的。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发展依赖于网络传输、计算机技术、设备设施和信息科技的发展。这是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基石。只有建立好了这些基础建设,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四)完善平台的销售体系

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是基于网络的一个平台。因此一个完善的销售体系是极其重要的。从下单的便捷与快速到支付的安全再到别送的快速,都是整个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发展的关键,建立统一标准安全便捷的电子商务销售体系不仅仅有利于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长足发展,更加有利的促进与之有关的所有行业的一个发展与升级。

篇3:浅谈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浅谈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旅游管理 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旅游的发展,旅游业和电子商务结合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研究当前旅游业中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功能简单、公众对网络安全缺乏信心、以及电子商务人才匮乏等。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提高我国旅游总体水平、提高我国旅游企业竞争实力。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高级生活质量心理诉求的发展,旅游业规模正在逐年迅速增长。与此同时,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35%以上的速度增长,一度占到全球电子商务总额的20%以上。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旅游业电子商务的应用有着典型的意义。

1 旅游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

1.1 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泛指一切通过电子方式开展的贸易活动。旅游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化网络所进行并完成的各种旅游相关的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综合服务活动。

1.2 旅游电子商务的特点:旅游业是典型的信息密集型和信息依托型产业,是最适合应用电子商务系统、提高顾客服务水平的行业之一。在旅游业中应用电子商务,可以为游客提供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旅游电子商务具有三个特性,即聚合性、有形性、服务性。网络时代,电子商务营运成本低、用户范围广、无时空限制、能同用户直接交流。这无疑能提高顾客满意度,赋予旅游业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1.3 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在欧美发达国家,旅游电子商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是整个电子商务领域最大、最突出的部分。我国旅游电子商务还处在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国内网民登录旅游网站仅限于携程、E龙旅行网几个大型网站,网民在网上旅游预订也局限于机票、酒店的预定。目前,我国旅游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总体水平很低,信息服务能力有限,国际竞争力较弱。

2 旅游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1 旅游企业不重视:大多数旅行社包括一些知名旅行社都认为,目前大多数消费者依然凭借传统的服务方式选择旅游公司,因而忽视了应用电子商务系统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从成本角度考虑,建设电子商务网站需要较大支出以购买相关软硬件设备、引进人才,但是相应的回报却难以保障。从实施角度,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旅游公司没有相关经验和人才,不清楚如何着手开展电子商务。

2.2 旅游网站信息匮乏:很多旅游企业即便建设了网站,网站上也只是进行一些诸如景点、旅游路线、旅游知识等介绍性的描述,还没有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在商家与顾客之间架起“直通桥”,也不能提供全面的、专业的、实用的一整套的旅游服务,不能尽显网上旅游的无限魅力。旅游网站功能非常简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站功能简单,内容更新不及时,搜索功能差,网络广告形式单一,虚拟社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网站不能给浏览者的留言予以及时回复。

2.3 旅游企业人才缺乏:目前,旅游网站信息构建所需的硬件和软件都已比较成熟。旅游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涉及多方面的知识,从业人员不但要具备较高的网络技术、电子商务知识,同时还应具备旅游专业知识、市场营销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事实上,现在缺乏既熟悉电子商务又精通旅游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正是由于人才的缺乏,致使旅游公司的电子商务不能顺利开展和发展壮大。

2.4 公众对网络安全缺乏信心:目前,影响网上交易的阻力之一就是安全问题。电脑病毒和非法闯入等均构成对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的威胁。很多用户不愿意进行网上支付是因为担心网络安全没有保证,以致自己的信用卡等资料被网络黑客窃取造成损失。除此之外,就是网上做交易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用户认证程序,用户大量的隐私被暴露在网上,这使得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公众不愿意进行网上交易。目前,在线的网上支付尚未真正解决,仍大量沿用“网上交易,网下支付”的支付模式。

2.5 电子商务信用安全有待加强:尽管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是普及率还有待加强。据调查,目前我国有网购行为的网民还局限于年轻人,广大的有经济实力的中年人并没有发展起来,除了一部分人不会使用电脑以外,更大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对电子商务信用的顾虑。如旅游公司景点描述不符,旅游团队组成夸大宣传,纪念品以次充好等。如何保证旅游公司在网络上的宣传所述属实,如何保证旅游公司本身的信用,成为进一步开拓旅游网络市场的问题。

3 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对策

3.1 领导作用,专人负责:旅游企业想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立足,就必须明确开展电子商务的决心。企业领导要足够重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领导全公司开展电子商务,制定负责人管理电子商务质量。开展电子商务不能局限于建立网站,更要宏观规划统筹全局,保证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有效进行。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策划、旅游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旅游电子商务网站运营与维护、网络营销和网络支付、做好电子商务盈利模式分析。

3.2 统筹全局,加强合作:首先,积极加强与酒店旅馆、旅游景点、特产经销商、银行和交通部门等部门合作,保证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游客流这“五流”顺畅运行。酒店旅馆、旅游景点、特产经销商、银行和交通部门可以推行电子票务、电子消费券。其次,积极加强与交通部门的合作,推行电子票务(机票、车票、船票等),抢占市场份额。电子票务的出现可以提高供需双方的效率,节约印票、取送票的成本。此外,还得加强与银行合作,解决网上安全支付问题。

3.3 校企合作,引进人才: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需要的许多负责网站日常建设与维护的工作都是这些学生学过的专业课程,优秀的学生们是能够胜任的。企业可以挑选一些优秀的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负责网页设计及内容更新等工作,进而负责系统设计和开发工作。同时,可在学校里聘请一些知名的教授或者熟谙前沿知识、有影响力的教师学者指导。还可以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任务教学”活动,在课堂上安排实际任务,这样学生学习也有的放矢,企业也可以从各个项目中获利。

篇4: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流转税的影响

1.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互联网上国界概念日益模糊,从而导致一系列税收问题。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例如网上软件,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

2.电子商务无纸化冲击着传统的以账册凭证为依据进行征纳税的方式。长期以来,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的审查,各国税法普遍规定,企业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册凭证若干年。现在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因而现行增值税依据发票扣缴、营业税依率计征的方式就相对滞后了,“而且这种交易不仅无凭证,且一般都设有密码,造成了传统的税务审计对此无法可查。”

3.大量的网上广告间接地造成税款流失。网上广告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形式的最大区别之一是费用低,因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这将间接导致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二、电子商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传统的国际税收理论中一系列的基本概念受到冲击,跨国所得避税会更加严重。

1.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OECD税收协定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在某国内设有代理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然而,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于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3.国际投资所得避税问题将更加严重。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完善,导致网上国际投资业务的蓬勃发展,设在某些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可以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假定某国际投资集团获得一笔来自全球的证券投资所得,为躲避所得税,就可以将其以电子货币的形式汇入此类银行。

三、针对电子商务的若干税收对策

1.从一般原则来说,电子商务作为代表未来新经济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发展的初期必须从政策上予以保护和支持。就世界范围来说,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中性原则已经成为共识,如19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

2.从长期来看,电子商务必将成为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对其不维持至少与其他产业一样的税负水平,则会产生新的税负不平衡,会使政府的收入产生较大的缺口,从而不能满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从现在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相对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如果采取简单的中性原则,有可能会损害作为电子商务中净进口国的财政利益。因此,在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如对于在中国进行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国进行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在汇款时应该汇到该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专门账户上,以此为依据可征收增值税等税收;对直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软件、书籍等销售的,中国政府应该根据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关税等。具体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购买的情况通过强制地与税务系统和海关系统的链接,计算各种应正常缴纳的税收。

3.尽管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有所冲击,但企业如果从事电子商务,一般都必须具备设立网站和服务器,如果其具有相对固定的网站和服务器,则基本可以认定该网站和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因为它已经具备了OECD协定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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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对策。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  常设机构  税收管辖权  税务管理  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将增至3500亿美元,将超过1万亿美元,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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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摘要: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提出了各自的对策。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  常设机构  税收管辖权  税务管理  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将增至3500亿美元,20将超过1万亿美元,20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代理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 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

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 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

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这对各国的税收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他们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这些都离不开国际税收协定的配合和支持。

篇7: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的论文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也深刻地认识到:要在竞争日益强烈的国际市场中持续发展并立于不败之地,开展电子商务是企业最好选择和必由之路。 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约在1000万家左右,占我国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 9 % ,其总产值、销售收入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 0 % 、57% 和40%,还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已成为支撑国家经济增长的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 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开展电子商务必将给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可以为中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打开新的局面。电子商务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获取重要的信息来源,公平竞争

对于企业而言,我们众所周知,信息是企业取胜的法宝之一。互联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它能够为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同样的信息源,大大缩小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信息来源方面的差距,中小企业通过网络浏览信息,及时掌握客户信息,赢得顾客的信赖,推销企业的产品,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与大型企业平等的'发展机会,公平竞争。

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中小企业实施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对于供应商的选择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络上的信息进行比较研究,从而选择更为理想的供应商,大大减少了人、财、物的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提高企业形象

企业提高自身的形象,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包装、设计,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进行宣传的广告费上,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吃不消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可以较低成本在互联网上进行形象宣传,廉价而又富有渗透力的互联网广告是提高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四、提升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

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化网络的现代化商业手段,它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企业的市场信息问题,及时了解国际市场的动向,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国际水平上的产品创新。中小企业要立足于国际市场,不仅要发挥低成本优势,而且要充分了解国际市场信息,积极参与产品创新,获得新的竞争优势。

一、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正因为电子商务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具体实施和应用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  我国中小企业缺乏对电子商务的认识 许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了解甚少,认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就是引进计算机设备,构建网站,建立网上商店,让顾客通过它来够买东西即是完成了电子商务,仅仅停留在表面。因此,中小企业不仅要在观念上重视电子商务,更应该全面了解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实质,这样才能取得一定的成功。

(二)  缺乏相关信息人员 人才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中小企业要想发展电子商务就必须寻求一批既懂管理又懂网络的复合型人才,但对于目前的状况来说,由于各种原因,这样的人才太匮乏,这就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原因。

(三)  缺乏资金 资金是否充足是顺利开展电子商务的重要保证。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在互联网的支持下进行的商务活动。这就需要有相关的基础设施,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动用大量的资金是存在很大困难的。

(四)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由于我国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还较为落后,网上支付安全机制和配送法规不健全, 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缺乏可靠的保证,这是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又一难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

积极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对的策略如下:

(一)  提高对电子商务的认识,转变观念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因此,中小企业要转变观念,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到发展电子商务的大模式中去,把发展电子商务提高到中小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这将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  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电子商务方案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要想开展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状况进行合理的分析,了解自己的真正需求,循序渐进,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模式,而不是照搬别的企业成功的电子商务模式。

篇8:未雨绸缪: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思考

未雨绸缪: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思考

电子商务在今后二个时期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将会给建立在传统经济贸易方式基础上的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面对这一挑战,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并解决其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中国税制产生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产生的挑战

1、电子商务将影响税收效率原则的实现。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有力工具之一,应满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充分且有弹性;二是节约与便利,三是中性与校正性。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税收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不下--带来了冲击:

电子商务对,“充分且有弹性” 要求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对“充分性”要求的冲击上。“充分性”是指税收应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电子商务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婪易中厂商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交易,超越了时空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这将造成某些碑基的丧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网上直接交易情况下,可能芒丧失或转移,进而会导致税款流失。

“节约与便利”的要求是指税收尽可能的减少征管成本,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尽可能的减少缴纳成本。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另外,电子商务的“无址化”和“无纸化”使税务机关在确定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时都会遇到前所未有的问题,税务机关必须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征管成本。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特点,仍按传统缴税方式缴税,纳税人为了按时足额的缴税,将祷投入更大的缴纳成本。

电子商务对“中性与校正性”的要求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对“中性”要求的冲击上。税收的中性是指对不同的产品或劳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扬的税收政策,使不同产品、服务、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能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达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2、电子商务将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制设置应使每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每个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种税能够以公平方式对待每一个纳税人,公正的影响纳税人税前和税后的盈利水平,则这一种税可认为是公平的。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具体表现如下:

(1) 资金流与物流不一致给增值税带来的问题。如在企业与企业朽电子商务活动中,如在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乙企业在网上订购了甲企业的产品,货物要通过电子商城的支付平台划转给甲企业,也就是货款先划人了电了商城的账卢。电子商城在以一定比例扣除手续费之后,再将剩余的货款划人甲企业的账户,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并将货款移送到乙企业。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在货物买卖过程中,资金流与物流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购进货物的企业不能抵扣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这样,乙企业利用电子商务采购的原材料或商品非但没有降低成本,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如果甲企业仅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计税依据,无疑减少了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2) 电讯企业提供的电子服务与普通企业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目前执行的营业税率不同,电讯企业按3%缴纳营业税,而其他企业则要按5%缴纳营业税。

(3) 税法对网上的订单、合同是否与传统的

[1] [2] [3] [4]

篇9: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叶明法

(安徽理工大学资源开发与管理工程系,安徽  淮南  232001)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文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

%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

、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nbs

p;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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